联 合 国

CRC/C/KIR/CO/2-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2 September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基里巴斯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5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2605次和第2607次会议上审议了基里巴斯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6月3日举行的第26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以虚拟方式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上次审议以来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批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5年通过《少年司法法》,2014年通过《家庭和睦法》,制定2018-2022年基里巴斯国家青年政策和行动计划,并修订了关于少年司法的儿童权利法案以及其他与儿童权利有关的体制和政策措施。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儿童的方面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先前结论性意见中尚未落实或尚未充分落实的建议,特别是关于资源分配、数据收集、独立监测、传播、儿童定义、出生登记、收养、青少年健康和街头儿童的建议。

立法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13年通过了若干项重要立法,特别是《儿童、青年和家庭福利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使所有国内法与《公约》保持一致,现有立法也没有得到充分执行。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审查与儿童权利有关的现行法律,确保这些法律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并为执行这些法律分配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8-2022年基里巴斯国家青年政策和行动计划,并制定了基里巴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青年和家庭福利制度政策和执行计划尚未最终确定,并且缺乏专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全面国家政策。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通过一项全面的儿童政策,涵盖《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并在该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一项有充足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支持的战略来执行该政策;

(b)确保基里巴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充分纳入《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

(c)最终确定多部门儿童、青年和家庭福利制度政策和执行计划,并为其执行提供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

(d)确保在制定所有与儿童相关的政策和行动计划时,均有儿童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充分参与。

协调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权司和基里巴斯国家人权工作队在根据人权条约提交报告方面的协调能力有限。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人权司和基里巴斯国家人权工作队的协调能力,协调与执行《公约》相关的所有活动,以切实履行其职责。

资源分配

12.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增加预算分配,以便在所有相关部门执行与儿童有关的所有立法、政策、计划和方案;

(b)在编制国家预算的过程中贯彻儿童权利方针,建立跟踪系统来掌握整个预算中分配给儿童的资源及其使用情况;

(c)按照《公约》第4条,尽可能增加专门用于儿童的预算资源,采取措施减少对外国援助的依赖。

数据收集

13.委员会考虑到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并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强国家统计局的能力,建立并运行一个全面的国家数据收集系统,该系统能够按相关因素对数据进行分类,纳入《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包括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并覆盖所有儿童;

(b)向国家统计局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持续收集数据;

(c)确保相关部委共享数据和指标,并将数据和指标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价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独立监测

14.委员会注意到,关于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提案尚待内阁批准。委员会考虑到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并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迅速建立独立的人权监测机制,包括专门监测儿童权利的机制,该机制能够以对儿童问题敏感和友好的方式受理、调查和处理儿童的申诉,并确保该机制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5.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强社区提高认识方案,确保《公约》条款得到广泛承认和理解,并确保儿童、父母、岛屿社区、传统、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民间社会在此类举措中发挥重要作用;

(b)继续向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从事教育、卫生、社会保护和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儿童权利的系统培训。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规范渔船作业并监测其遵守情况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具体措施保护儿童,特别是女童的权利不受商业惯例,特别是渔业惯例的侵犯。

17.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和调整立法框架(民事、刑事和行政),确保在缔约国境内经营或管理的工商企业,特别是渔业企业,及其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b)建立监测机制,调查和纠正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以加强问责制和透明度;

(c)与旅游业和广大公众共同开展提高认识运动,防止在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并在旅行社和旅游业界广泛传播世界旅游组织编写的《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统一所有立法中的儿童定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国家和州法律中的儿童定义均与《公约》规定的定义相符。

C.一般原则(第2至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9.委员会欢迎消除歧视的立法措施,如2013年《教育法》,该法禁止在学校歧视怀孕女童。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边缘化和处境不利儿童,包括贫困儿童、女童和残疾儿童,遭到事实上的歧视;

(b)将同性恋犯罪化,缺乏保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免遭歧视、污名化和暴力的措施。

20.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3,建议缔约国:

(a)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对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对边缘化和处境不利儿童,包括贫困儿童、女童和残疾儿童的歧视;

(b)废除立法中对同性恋的定罪和其他歧视性条款,确保尊重《公约》规定的权利,并采取积极措施,保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免遭歧视、污名化和暴力。

儿童的最大利益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在诉讼程序中,特别是在监护权案件中,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儿童权利已得到习惯法的承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影响儿童的裁决中,包括在家庭、学校、社区以及行政和司法程序中,这项权利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和适用。

22.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程序和标准,为所有专业人员提供指导,以确定儿童在各个领域的最大利益,并将其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应有的重视;

(b)加强关于儿童最大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关于开展评估的先进方法的培训和指导,特别是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广大社区提供培训和指导。

尊重儿童的意见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普遍存在的传统观念认为儿童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较小并且有限,因此在法律和实践中,包括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对儿童,特别是女童和残疾儿童表达意见并使其意见得到适当考虑的权利的承认有限。

24.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涉及《公约》涵盖的所有权利的相关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听取并适当考虑儿童的意见,包括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意见;

(b)打击阻碍儿童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利的负面社会态度,促进所有儿童切实有效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并让儿童参与所有儿童相关事项的决策,包括环境相关事项的决策。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至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新建立的在线出生登记系统在改善出生登记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为所有儿童进行登记,除其他措施外,应建立集中的出生登记系统,在外岛设立流动登记站,提高公众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并提高出生时收集的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b)提高对在线出生登记和签发出生证的有效运作的认识,并为其提供充足的资源;

(c)取消所有出生登记费用和逾期登记的行政障碍;

(d)确保所有儿童,包括未婚父母、父亲不详和在医院外出生的儿童,在出生时得到妥善登记,包括为此提高民众的认识,消除对未婚父母的子女及其母亲的污名化;

(e)加快审查和修订1979年《公民法》,以防止儿童处于无国籍状态,确保在国外出生或父亲为外籍的儿童可通过母亲获得基里巴斯国籍。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接受2015年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中提出的关于禁止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体罚儿童的建议,并欢迎《教育法》废除体罚。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体罚依然存在,在家庭、替代性照料环境或刑罚机构中没有被禁止,在传统司法制度中也未被禁止作为对犯罪行为的刑罚措施。

27.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a)作为优先事项,在法律中明文禁止所有环境中的体罚,包括在家庭、替代性照料环境和刑罚机构中的体罚,明文禁止将体罚作为传统司法制度中的刑罚措施,并修订《刑法》第226条,取消“合理惩罚”权;

(b)落实儿童安全学校政策;

(c)开展关于替代性非暴力管教方式的教师培训,确保入职前和在职培训方案中包含此类培训;

(d)在所有环境中为儿童提供对其友好的申诉机制,以便儿童能够安全、保密地举报使用体罚的教师和其他人员;

(e)为父母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提高认识方案,促进态度改变和正面养育,以期在家庭和社区层面消除体罚,并鼓励使用替代性非暴力管教方式。

虐待和忽视,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1-2021年消除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开设基里巴斯妇女和儿童支助中心,采用机构间儿童保护转介途径,并在2014年《家庭和睦法》中将家庭暴力犯罪化,但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据报告,虐待儿童案件高发,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校园暴力案件,并且由于担心遭到污名化等原因,此类案件存在严重漏报;

(b)据报告,该地区女童遭受暴力、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比例最高,包括网络暴力,这是由于传统性别角色和女童社会地位低下造成的;

(c)尚未建立对儿童友好的虐待报告机制,并且儿童对现行法律的认识不足;

(d)尚未对儿童保护服务提供者制定标准和注册程序;

(e)没有适当的措施和结构对遭受暴力侵害的儿童提供支助,例如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也没有专门用于向儿童取证的法庭程序;

(f)缺乏专门的儿童保护人员对遭受虐待和忽视的儿童提供支助。

29.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和16.2, 敦促缔约国:

(a)延长《家庭和睦法》以及2011-2021年消除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的时限,并为其实施提供充足的资源;

(b)继续加强基于社区的儿童保护制度以及旨在防止家庭暴力、虐待儿童和性剥削儿童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特别是针对儿童、家庭、社区和学校的方案;

(c)消除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根源,包括歧视性性别成见和酗酒;

(d)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打击对受虐待儿童的污名化,特别是对包括强奸和乱伦在内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受害儿童的污名化;

(e)建立机制、程序和准则,确保对所有儿童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案件进行强制报告和多机构干预、调查和起诉,以防止这些儿童再次受害;

(f)确保对此类侵犯人权行为设立方便、保密、对儿童友好和有效的报告机制;

(g)为儿童保护服务提供者制定标准和注册程序;

(h)向受害儿童提供对儿童友好的多部门补救和全面支持,包括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援助,并鼓励法院使用对儿童友好的多机构安排向儿童取证;

(i)加强社会福利司和基里巴斯警察局家庭暴力儿童保护和性犯罪股,并为其提供充足的资源,以处理暴力侵害儿童以及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案件,包括网络案件,并确保有专人处理此类案件;

(j)向专门提供儿童保护的人员,包括警察、社工和医务人员提供充足的资源和培训,以对遭受虐待的儿童提供支助。

有害做法

30.委员会注意到,《家庭和睦法》中列入了符合《公约》的儿童定义,但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习俗婚姻涉及年仅13岁的女童。

31.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3,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实践中消除童婚,并让人们认识到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的有害影响。

求助热线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通了一条对儿童友好的三位数免费全国求助热线,建议缔约国加强求助热线的运行能力,包括在外岛的运行能力,并通过与相关非政府组织以及传统和宗教领袖合作等方式,让儿童更加了解如何使用求助热线。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至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实施正面养育方案并通过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政策。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儿童支助基金尚未设立;

(b)父母责任划分不平等,传统观念认为母亲负责养育子女;

(c)没有日托中心;

(d)每位母亲只能享受两次产假。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迅速设立儿童支助基金,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以有效执行其任务;

(b)按照《公约》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确保父母双方平等分担对子女的法律责任;

(c)加强努力,提高父母和照料者对最佳育儿方式的认识;

(d)为学龄前儿童提供日托设施;

(e)考虑扩大产假权利,取消对生育次数的限制。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5.委员会注意到,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传统上由大家庭照料,缔约国2018年在南塔拉瓦建立了一个安全庇护所。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大家庭无法照料儿童的情况下,向亲属照料者提供的支助有限,可供选择的临时和长期安全照料办法也有限。

36.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建立正常运转的社会福利部门和儿童服务网络;

(b)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临时安全替代性照料办法并建立寄养制度;

(c)向大家庭和替代性照料提供者提供所有必要的社会福利服务和支助;

(d)为当前所有形式的替代性照料制定质量标准,并在作出任何涉及替代性照料的决定时考虑儿童的意见;

(e)确保定期审查所有替代性照料场所中的儿童安置情况,并监测这些场所的照料质量。

收养

37.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建立登记、规范和监督所有收养的机制,包括由大家庭成员收养和习俗收养;

(b)在国家和社区层面提高人们对正式收养的认识;

(c)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是收养程序中的首要考虑;

(d)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并确保儿童在被非缔约国收养时适用该公约规定的所有保障措施。

G.残疾儿童(第23条)

3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15年通过了全纳教育政策,制定了2018-2021年国家残疾人政策和行动计划,并通过“示范学校”试点将残疾儿童纳入主流学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儿童难以在所有地区接受全纳教育、使用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获得康复和服务;

(b)没有为残疾儿童的父母和向残疾儿童或其父母提供服务的机构提供资金和技术支助。

39.委员会考虑到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采取基于人权的残疾方针,并:

(a)更新和加强国家残疾人政策和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儿童权利和保护;

(b)加强对残疾儿童的保健服务,并确保所有类别的残疾儿童均能享有全纳教育;

(c)让残疾儿童在所有地区,尤其是在外岛能够更方便地出入所有公共和私人建筑和空间,更容易获得服务,更便利地使用交通工具;

(d)确保所有主流学校有足够的设施满足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有专门的教师和专业人员提供个别支助,并确保教学人员得到充分培训;

(e)将社区康复、早期识别和转介方案的覆盖面扩大至所有残疾儿童,并向服务提供者和残疾儿童的家人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支持。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实现较高的母乳喂养率,通过向5岁以下儿童免费提供牛奶的政策,采取措施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并提高了疫苗接种率。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由于腹泻、呼吸道感染、营养不良、铁和维生素A缺乏以及蠕虫感染等可预防的原因,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仍然很高;

(b)儿童死亡和患病的根本原因与以下因素有关:贫穷、缺乏计划生育、饮食习惯不良、获得改善的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有限;

(c)糖尿病等非传染性疾病在儿童中的发病率高,高肥胖率更加剧了这一问题;

(d)儿童,特别是生活在偏远外岛和贫困家庭的儿童得不到充分的身心保健服务,包括初级保健和预防保健;

(e)免疫接种率存在巨大差异;

(f)儿童饮食不健康,营养摄入不足。

41.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2.2、3.2和3.8, 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降低由可预防原因造成的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包括采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的《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

(b)消除造成儿童死亡和患病的根源,包括贫穷、缺乏计划生育以及获得改善的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有限;

(c)采取措施,通过注重预防和管理,降低非传染性疾病造成的儿童死亡率;

(d)加大努力,让所有儿童,特别是生活在偏远外岛和贫困家庭的儿童更容易获得基本卫生保健和精神保健服务,并为建立流动诊所提供资源;

(e)加强缔约国提到的免疫方案,特别是在外岛,并提供充足的投资,用于发展无人机递送等合适的技术以及提供免疫服务的人力资源能力;

(f)收集关于慢性营养不良、发育迟缓和肥胖的数据,确保向5岁以下儿童提供必要的微量营养素,包括维生素A、铁和碘盐,并加强预防措施,包括提高人们对营养问题和适当喂养做法的认识,以及为哺乳母亲提供营养支助;

(g)全面采纳《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爱婴医院倡议。

精神健康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收到关于儿童精神健康政策或行动计划的资料,对儿童的精神健康重视不足,缺乏关于儿童和青少年精神健康的数据和资料,并且青少年自杀未遂率据称很高。

43.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关于儿童精神健康的政策以及实施该政策的行动计划;

(b)招聘合格的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向儿童提供精神健康服务,加强预防自残和自杀行为的措施,并确保儿童能够获得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包括在必要时请求国际合作。

青少年健康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处理青少年药物滥用问题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开展提高认识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少女怀孕和青少年间的性传播感染高发;

(b)由于供应有限、文化观念以及污名化担忧,人们难以获得安全的生殖保健和性保健服务、教育和避孕药具,特别是在外岛;

(c)除非怀孕女童有生命危险,其他所有情况下的堕胎均被犯罪化;

(d)青少年中普遍存在药物滥用现象,禁止向儿童出售酒精的法律执行不力。

45.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5、3.7和5.6, 并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仍然是学校必修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以青春期少男少女为目标受众,特别注重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让青少年更容易获得生殖保健和相关服务,保证保密性,确保提供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包括提供避孕药具,并增加对性保健服务的支助,特别是在外岛;

(c)规定任何情况下的堕胎均不构成犯罪,确保青春期少女能够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同时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并适当考虑她们的意见;

(d)通过国家防止酒精滥用政策,加强相关措施,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准确和客观的信息,说明酒精、烟草、毒品和药物滥用的有害影响,提供生活技能教育,传授如何防止包括烟草和酒精依赖在内的药物滥用,强制执行关于向儿童售酒的法律,并提供易于获取、对青年友好的戒毒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和环境健康的影响

46.委员会注意到为加强灾害风险管理而采取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

(a)全球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如海水泛滥和饮用水盐渍化,对包括生命、生存和发展、健康、适当住房、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在内的儿童权利产生了越来越不利的影响;

(b)缺乏专门针对儿童的关于气候变化影响的研究、信息共享和提高认识活动;

(c)儿童在公共讨论和制定适应战略,包括与气候相关的移民战略方面的参与有限;

(d)儿童面临的对气候敏感的健康风险日益增加,如病媒传播疾病、水传播疾病和经食物传播的疾病。

4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5和13.1至13.3,建议缔约国:

(a)全面执行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联合执行计划,并寻求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技术合作;

(b)确保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问题的政策和方案时,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需要及其意见;

(c)处理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具体影响,特别是对生命、生存和发展、健康、适当住房、安全饮用水和环境卫生权利的影响,并确保这些权利不受过度影响;

(d)通过将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信息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并通过提高学校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和抗灾能力,增强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准备,并增加他们获得此类信息的机会;

(e)改进研究、数据收集和评估,以便为适应措施、减少风险和备灾工作建立证据基础,特别是针对儿童的特殊需要和优先事项;

(f)采取措施,减少儿童面临的对气候敏感的健康风险,如病媒传播疾病、水传播疾病和经食物传播的疾病;

(g)考虑制定关于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背景下儿童国际移民的立法、政策和方案,并考虑到儿童的特殊权利和需要。

生活水准

48.委员会对贫困对儿童造成的影响表示关切,特别是在南塔拉瓦。

4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1至1.3,建议缔约国确保贫困儿童及其家庭,特别是南塔拉瓦的贫困儿童及其家庭,获得充分的财政补助和免费、便捷的服务。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13年通过了《教育法》,并对所有6至14岁儿童实行免费义务初等教育,还于2019年制定了儿童安全学校政策及相关政策和规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中等和高等教育设施和基础设施不足;

(b)教育质量差距大,师资培训不足;

(c)男童和女童的小学入学率存在差异,所有儿童的中学入学率都很低,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d)关于怀孕女童和未成年母亲是否留在学校或重返学校的信息有限;

(e)缺乏正式的国家幼儿保育和教育系统,包括训练有素的教师以及对学前教育的登记和监督。

51.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和4.2,建议缔约国:

(a)继续争取通过和执行《学校工作人员儿童保护行为守则》、学校反欺凌政策、学校儿童保护政策、学校儿童保护转介规程和学校纪律规程;

(b)加强努力,消除教育的隐性成本,改善缔约国各地教育的可及性和质量,包括为此分配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增加中学数量,为教师提供持续培训,并改进学校设备、基础设施和学习材料,对外岛予以特别重视;

(c)确保所有女童和男童,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外岛的女童和男童不辍学,并确保他们完成高质量的小学和中学教育;

(d)采取措施,通过提供必要的支助,包括育儿技巧咨询和儿童保育设施,使怀孕女童和未成年母亲留在主流学校;

(e)加快落实2017年《幼儿保育和教育法》,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正式注册,通过有效的国家幼儿保育和教育政策,特别是确保教育工作者,尤其是学前教育教师接受系统和适当的在职培训。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至第33条、第35至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52.委员会注意到,2013年《青年和家庭福利法》保护儿童免遭劳动剥削,2015年通过了《就业和劳资关系法》,并设立了童工问题工作队,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

(a)处理童工问题的具体政策或旨在防止童工现象并为童工提供支助的社会方案;

(b)危险童工劳动清单;

(c)针对儿童的申诉机制,以有效受理、监测和调查关于剥削儿童案件的报告。

53.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通过关于童工问题的政策和危险劳动清单;

(b)采取必要措施,确保18岁以下儿童不从事危险劳动,如建筑、造船和搅拌水泥,制定旨在消除或防止童工,特别是最恶劣形式童工的社会方案,并开展定期检查,确保这些措施得到遵守;

(c)建立儿童专用申诉机制,用于受理、监测和调查关于剥削儿童案件的报告,并提高儿童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街头儿童

54.委员会提请注意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对造成街头儿童问题的根本原因开展紧急研究,评估街头儿童的人数,确保向他们提供适足的营养、住房、保健和教育,并为他们重新融入家庭或安置在替代性照料机构提供服务,同时充分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并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考虑他们的自主意见。

买卖、贩运和绑架

5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儿童,特别是女童的商业化性剥削日益增加,没有正式程序来识别遭到贩运的儿童,也没有关于打击贩运者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贩运女童从事卖淫活动、对女童进行性剥削的案件,包括在外国渔船上对女童进行性剥削。

56.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专门处理买卖、贩运和绑架儿童问题,并迅速有效地起诉犯罪者;

(b)建立适当、协调的机制,防止买卖、贩运和/或绑架儿童,并对受害儿童进行识别、保护并使其康复;

(c)采取紧急措施,防止贩运女童和在卖淫活动中对女童进行性剥削,包括在外国渔船上对女童进行性剥削,调查此类案件并制裁犯罪者;

(d)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父母和儿童都认识到渔业中的贩运人口以及商业化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危险。

儿童司法

5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5年通过了《少年司法法》,并制定了关于年轻被害人和证人的标准作业程序。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青年司法法案尚未获得通过;

(b)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仍为10岁;

(c)被拘留在警察局和拘留所时,由于设施有限,儿童与成年人被关在一起;

(d)没有限制审前拘留期限的规定;

(e)有必要对从事儿童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进一步开展能力建设和培训;

(f)现有的正式转送选择有限。

58.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并参照《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敦促缔约国使儿童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

(a)尽快完成并通过青年司法法案;

(b)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并确保所有未满18岁的儿童得到一切适当的法律保障;

(c)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短,并定期予以复核,以确定能否予以撤销;

(d)在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少数情况下,应确保儿童不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方面;

(e)为所有从事儿童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强制性的系统能力建设和培训;

(f)促进对被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监禁刑罚,例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g)通过并传播关于年轻被害人和证人的标准作业程序。

K.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60.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c)《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e)《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6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相关报告自2017年10月16日起逾期未交。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太平洋共同体和太平洋岛屿论坛等区域组织合作。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传播并广泛提供儿童易读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6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5年建立基里巴斯国家人权工作队,以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人权机制的报告,并协调、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该工作队拥有有效执行这些任务所需的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强调该工作队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6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1月9日前提交第五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66.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