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届会议

2008年7月28日至8月15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纳米比亚

1.委员会在2008年7月29日和30日举行的第1878和第1879次会议(CERD/C/SR.1878和CERD/C/SR.1879)上审议了纳米比亚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八至第十二次定期报告(CERD/C/NAM/12),并在2008年8月12日举行的第1896次会议(CERD/C/SR.1896)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第八至第十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遵守编制报告准则并评述了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提出的问题。

3.委员会欢迎有机会恢复了与缔约国的对话,赞赏与代表团进行了坦率真诚的对话,也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了全面答复。

4.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提交时已逾期近10年,因此请缔约国今后遵守规定的提交报告最后期限。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示致力于使纳米比亚社会实现和解,并建成一个所有族群不分其民族和种族、肤色、信仰或语言都能在其中和平与和谐地生活的国家。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在殖民占领期间种族歧视制度化长达数十年之后,在消除种族歧视方面面临着种种困难。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与委员会对话时作了批评性自我评估。

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各领域尤其是教育领域禁止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

7.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依照《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并根据《公约》第一条第四款和第二条第二款采取了特别措施,确保充分改善遭受过歧视的种族、族裔和其他群体的处境。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打算在不久的将来举行全国人口普查,并注意到此种普查提供的资料将使委员会和缔约国本身能更好地评估执行情况。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9.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报告提供的社会经济数据不足,并强调了这些数据的重要性和价值。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可据以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社会经济相关数据。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第1012段。

1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纳米比亚宪法》第144条规定《公约》直接适用于纳米比亚法院。但委员会关注的是,1991年《禁止种族歧视法》对种族歧视的定义与《公约》第一条不完全相符。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国内法与《公约》相符。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培训法官和律师,提高他们对《公约》的内容以及可在国家一级直接适用《公约》的认识。

11.委员会注意到成立了法律改革和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可追溯到殖民时代的歧视性法律。但委员会重申关注纳米比亚一些现行法律的歧视性,其中包括在处理无遗嘱遗产时的歧视性做法。委员会还依然关注某些族裔群体歧视妇女和女孩个人地位的习惯法包括涉及婚姻和继承的法律的一些内容。(第二和第五条(卯)(4)和(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其法律,废除歧视性法律,以平等保护和对待所有的人。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种族歧视性别相关层面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特别建议缔约国紧迫确保其法律、尤其是关于婚姻和继承权的法律不歧视某些族裔群体的妇女和女孩。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建立一种允许个人选择习惯法体系或国家法律的制度,同时确保不适用习惯法的歧视性条款。

1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有意增加用于特殊措施的预算,但仍感关注的是,并非所有的族群都可实际受益于这些方案。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在制订特别措施时征求了受影响族群的意见。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目前有一种观念认为,这些方案是在没有与这些族群协商、也没有这些族群积极参与的情况下强行实施的。(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五条(寅))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从事数据收集工作,确保在事先与所有受益族群协商和有它们积极参与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特别措施,并确保这些措施在达到目标后不会导致维持对这些群体不平等的权利的或各别享有的权利。

1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消除教育制度中种族隔离的法律条款。但委员会依然关注的是,在接受教育方面持续存在着事实上的歧视,而且人口中边缘化群体的文盲率依然很高。(第三条和第五条(辰)(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执行消除教育隔离的法律和政策。具体而言,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减少文盲人数,尤其是边缘化最严重族群的文盲人数。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措施产生的影响。

14.委员会关注的是,1998年《禁止种族歧视订正法案》限制了原有的禁止煽动仇恨言论法案的范围,因为该订正法案将可能予以起诉的此种行为仅限于伤害罪。委员会遗憾的是,它没有收到任何资料,说明是否已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政府官员或其他行为者对少数群体的口头攻击行为受到制裁。(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法律,以防止、禁止和惩处煽动仇恨的言论,以此遵守《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提醒缔约国铭记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并铭记禁止宣扬基于种族优越论或种族仇恨的思想符合意见和言论自由权。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果断行动,抵制、尤其是抵制政治人士基于种族、肤色、血统和民族或族裔表现出对个人和族群有针对性、耻辱化、按成见定型或划线的任何倾向。

15.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它没有获得充分资料,说明缔约国境内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地位和处境,尤其是说明他们有获得身份证件的权利,以及说明规定难民和寻求庇护者除非已获得特别许可证者都必须居住在特别营地的要求。(第五条(子)和(卯)(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尊重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缔约国领土边界内自由迁徙的权利以及拥有身份证明文件的权利,其中包括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新生子女获得正式出生证的权利。

1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它没有收到充分的资料,说明缔约国根据2000年《传统权力机构法案》和1997年《传统领导人理事会法案》承认传统领导人时采用的标准,包括说明这两项法案的范围是否涉及所有的土著族群。因此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没有独立于政府地评估承认标准实施情况的任何机构。(第五条(丑))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承认传统领导人时采用的标准。缔约国应确保根据2000年《传统权力机构法案》承认传统领导人时采用客观和公正的标准,并确保由土著群体要求其负责评估承认标准实施情况是否正当的独立机构监测实施进程。

17.委员会认识到在民主体制中为解决现有不平衡现象执行土改政策时遇到的种种困难。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实际上明显缺乏关于重新分配土地的明确、透明的标准,并关注地注意到缺乏说明这方面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资料。(第五条第(卯)(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执行土改政策时,确保采用不同族裔在民主体制框架内平等行使《公约》所载权利的方式。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执行土改政策,尤其是说明此种政策对弱势群体的影响。

18.委员会关注的是,对于土著族群历来占有或现在占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承认不足。(第五条第(卯)(5))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铭记委员会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尤其是建议第5段,因为该段吁请缔约国承认和保护土著人民拥有、开发、控制和使用其土地和领土的权利。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与土著族群协商下划定或以其他方式确定它们历来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并制定适当的程序,据以在国内司法体系内解决土著族群对土地的相关诉求,同时适当考虑到相关的土著习惯法。

19.委员会对地方族群参与管理新保护区的说明表示欢迎。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地方土著族群是否有能力在这些园区内以传统的生活方式生活。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其土地在1990年前被霸占的族群一直未能得到补救措施(第五条(卯)(5)和(辰)(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其法律和政策,确保建在土著族群祖传土地上的国家保护区使可持续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土著族群的文化特性和生活条件和谐一致。委员会建议,在土著族群历来拥有的土地和领地被霸占的情况下,缔约国应根据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第5段采取步骤,归还这些土地和领地,或采取适当的赔偿措施。

20.委员会依然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已采取特别措施减轻贫穷和逐步实现平等和可持续的发展,但缔约国境内依然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持续存在基于族裔的歧视现象。(第五条(辰))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研究,评估和评价缔约国境内不同族裔群体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的程度,缔约国应据此加紧努力,减轻边缘化群体的贫困状况,并加强实施缔约国促进人人机会平等的措施。

21.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有意审查现有的发展方案,也认识到缔约国已采取步骤改善土著族群的经济和社会处境,包括设立流动学校、桑族儿童奖学金,以及对雇主进行不歧视问题培训。但委员会仍然对土著族群的极端贫困及其对它们平等享有人权的影响感到关注。委员会尤为关注的是,桑族人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很高,他们难以获得身份证件,入学率低,预期寿命也较短。(第5条(辰))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减轻最边缘化群体即土著族群的贫困并促进它们的经济增长和发展,尤其是教育和卫生保健方面的发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受益对象如何积极参与与其权利和利益直接相关的决策进程的情况。

22.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土著族群尤其是桑族参与政治生活的程度很低,尤其是在议会以及区域和地方政府主管机构中缺乏代表性。(第五条(寅))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土著族群充分参与各级公共事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修订选举法,以鼓励各政党扩大其诉求范围而将少数族裔包括在内,并确定这些群体候选人的最低比例。

23.委员会关注的是,其他族群成员强奸桑族妇女的事件很多,这似乎是负面成见所致。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这一问题的详尽资料。(第五条(丑))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迅速、彻底和独立调查对强奸桑族妇女的所有指控。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对桑族的偏见,并促进纳米比亚不同种族群体间的容忍和推动不同文化间对话。

2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努力促进边缘化群体尤其是桑族人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同时关注地注意到,一些融合政策和方案可能不利于保护这些族群的族裔和文化多样性。(第五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回顾了非歧视原则要求考虑到所有族裔群体的文化特性,因此敦促缔约国确保其融合政策和方案尊重和保护属于其领土范围内少数民族或少数族裔的人的文化特性。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确保这些群体参与国家和地方两级制定和实施融合政策和方案的工作。

2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计划增加监察员办公室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但委员会对监察员职权有限的情况表示关注。(第六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加强监察员办公室的立法职权和能力,以便切实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同时注意到仅收到少量的投诉,因此提醒缔约国注意,这可能是受害者缺乏关于本身的权利和可采用法律救助手段的信息所致。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使广大公众了解本身的权利并了解种族歧视受害者可采用法律救助手段。

2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大会第45/158号决议通过的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实施《公约》尤其是《公约》第二至第七条时,考虑到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关条款。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已实施了哪些行动计划和采取了哪些其他措施,据以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积极参与德班审查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并参与定于2009年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发表《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并请缔约国考虑发表此种声明。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第十四次《公约》缔约国会议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大会第61/148号决议,该决议极力促请缔约国加速国内批准该修正案的程序,并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该项修正。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向广大公众公布这些报告,并同样以最通用的官方语文及土著语文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制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从事人权保护尤其是禁止种族歧视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的意见。

32.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提交其核心文件。

33.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订正议事规则第65条的规定,在通过本结论意见后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对上文第11、14和23段所载委员会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情况。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2年7月31日前以一份单一文件提交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次定期报告,其中应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并评述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所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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