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TUV/CO/2-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1 March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图瓦卢第二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0年3月3日举行的第2463和第2464次会议上审议了图瓦卢的第二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TUV/2-5),并在2020年3月6日举行的第247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TUV/RQ/2-5),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并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颁布了《家庭保护和家庭暴力法》(2014年)和《第10号婚姻法(修正)》(2015年),将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委员会还欢迎在降低儿童死亡率方面取得的进展。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确保根据《公约》落实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切实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有关儿童的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其之前在2013年提出(CRC/C/TUV/CO/1)但尚未落实或未充分落实的建议,尤其是与下列问题相关的建议:立法(第9段);全面政策和战略(第11段);协调(第13段);资源分配(第14段);数据收集(第16段);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32段);家庭环境(第42段);收养(第45段);青少年健康(第52段);生活水准(第58段)。

立法

6.委员会表示欢迎的是,缔约国正在开展宪法审查进程,以确保遵守《公约》原则和规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儿童的法律草案迟迟未能通过,而且没有采取足够的举措使缔约国的立法框架与《公约》相一致。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 :

( a ) 确保其《宪法》条款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特别是不歧视原则;

( b ) 加快颁布《儿童福利和保护法案》;

( c ) 审查其立法框架,以确保其符合《公约》。

全面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TUV/CO/1,第11段),即缔约国应制定一项适用于所有18岁以下儿童的全面儿童政策,包括《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为这项政策的有效实施制定战略和行动计划,并辅之以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国家儿童权利咨询委员会的地位、任务以及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协调、监测和评估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国家政策和方案。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欢迎通过2014年《酋长院(预算授权)修正法》,该法允许妇女参与地方政府议会预算的批准阶段并投票,同时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增加预算拨款,以便在所有相关部门执行所有有利于儿童的立法、政策、计划和方案,优先考虑保健、教育和社会保障领域;

(b)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采用儿童权利方针,并纳入具体指标和跟踪系统,以监测和评估用于儿童的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c)进一步加强透明和参与性预算编制进程,让民间社会、公众和儿童能够有效参与。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注意到已有一些关于教育的数据,但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TUV/CO/1,第16段),并参照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尽快建立一个综合全面的数据收集和管理系统,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并提供分类数据,以便于分析所有儿童的状况;

(b)确保与各部委、民间社会组织和发展伙伴共享数据和指标,并将它们有效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c)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和发展伙伴等机构的技术合作,并在界定、收集和传播统计资料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欢迎为设立作为国家人权机构的监察员办公室而采取的立法措施。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独立的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监察员办公室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包括分配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其能够有效履行任务,包括以关爱儿童和敏感的方式受理、调查和处理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申诉。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注意到在教育部门开展了一些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但感到关切的是,公众和所有部门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儿童权利和《公约》的认识不足。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一些公众仍然认为《公约》是削弱父母权威的工具。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 a ) 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运动,加强努力确保《公约》的条款和原则得到广泛承认和理解,并确保儿童、父母、岛屿社区以及传统、宗教和社区领袖在全国各地,包括外围岛屿的此类举措中发挥关键作用;

( b ) 向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议员以及在教育、卫生、社会保护和司法领域工作的人员,提供关于儿童权利和《公约》的充分系统培训。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5. 委员会欢迎通过《 2016 年婚姻 ( 修正 ) 法》,将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 18 岁,但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将儿童的定义纳入其立法和政策。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关切的是:

(a)尽管委员会先前曾提出过建议(CRC/C/TUV/CO/1,第24段),但缔约国立法中仍然普遍存在歧视性条款,特别是《1962年图瓦卢土地法》和《1956年土著土地法》在土地继承权和儿童监护权方面歧视妇女和女童,《1965年刑法》将男童之间双方同意的性活动定为犯罪;

(b)对女童、残疾儿童和生活在外围岛屿的儿童持续存在事实上的歧视,尤其是在获得教育、保健和服务以及发展方面。

17. 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 10.3 ,建议缔约国 :

( a ) 根据《公约》第 2 条,利用宪法审查程序,确保《宪法》提供保护,防止基于性别、残疾、出生和其他身份等所有被禁止的理由的歧视;

( b ) 修订歧视性法律,特别是《 1962 年图瓦卢土地法》、《 1956 年土著土地法》和《 1965 年刑法》,并颁布反歧视立法;

( c ) 制定政策和提高认识措施,解决事实歧视的根源,包括对女童、残疾儿童和生活在外围岛屿的儿童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欢迎《2017年劳动和就业关系法》和《儿童福利和保护法案》中承认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一原则没有充分纳入所有与儿童相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立法、政策和方案,也没有在影响儿童的决定中得到充分执行,包括在家庭、学校、社区以及行政和司法程序中。

19.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 14 号一般性意见 ( 2013 年 ) , 建议缔约国确保 :

( a ) 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纳入所有与儿童相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立法、政策、方案和项目;

( b ) 在家庭、学校、社区以及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充分尊重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并制定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在做出有关儿童的决定时,儿童的最大利益得到适当评估。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委员会注意到为青年提供机会就影响他们的问题表达意见而采取的政策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

(a)儿童不能参加做出教育和健康相关决定的酋长院会议;

(b)由于一些阻碍尊重儿童意见的传统习俗,儿童仍然被排除在影响他们的决策过程之外,包括在家庭、社区和学校。

21.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回顾了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TUV/CO/1,第28段),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的意见不会因为传统习俗而被忽视,而是在影响到他们的所有事务中,包括与教育和健康有关的事务中,得到应有的考虑;

(b)确保在家庭、社区和学校,以及在法院和所有相关的行政和其他程序中尊重儿童的意见,除其他外,通过适当的立法,培训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并提高公众,特别是传统、宗教和社区领袖及家长的认识。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出生登记率低,尤其是外围岛屿的出生登记率;对延迟注册会收取费用;缺乏确保未婚父母子女出生登记的有效措施;以及公众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水平低。

23.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其领土内的所有儿童,包括未婚父母的子女和外围岛屿上的儿童,都能获得出生登记,包括为此建立流动登记站,取消所有出生登记费,并提高公众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2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TUV/CO/1,第32段),建议缔约国利用正在进行的宪法审查程序,考虑修订其《宪法》第29 (4)条,根据该条,如果儿童对权利的行使被视为具有分裂性、使人民不安或不快,或威胁到图瓦卢的价值观和文化,就可能受到限制。

隐私权

25.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法律,法院诉讼的一方可以申请不透露儿童犯的身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立法或政策措施明确保护参与民事和刑事诉讼的儿童的隐私和身份。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参与民事和刑事诉讼的儿童的隐私和身份得到保护,而不是逐案适用。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7.根据缔约国代表团在建设性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对《教育法》和《岛屿法院法》进行修订之后,在学校实施体罚和将体罚作为一种刑事判决形式不再合法。委员会还欢迎在富纳富提的学校开展的反对体罚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各种宣传运动。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根据《刑法》第226 (4)条,家庭和社区中的体罚仍然合法。

28.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 8 号一般性意见 ( 2006 年 ) , 敦促缔约国 :

( a ) 废除《刑法》第 226 ( 4 ) 条,并采取必要的立法和政策措施,明确禁止所有场合的体罚;

( b ) 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抚养和管教形式,包括加强针对儿童、家长、教师以及传统、宗教和社区领袖的提高认识方案和宣传运动。

虐待和忽视

29.委员会欢迎颁布2014年《家庭保护和家庭暴力法》,为所有18岁以下儿童提供儿童保护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虐待和忽视儿童的案件,包括家庭暴力案件的全面数据,尽管据报告这种情况在缔约国很普遍;

(b)缺乏应对虐待和忽视案件的有效机制和明确的报告程序;

(c)缺乏儿童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的专门社会、心理、医疗和法律支持和服务;

(d)执法和司法官员处理虐待和忽视儿童案件,包括家庭暴力案件的能力不足。

30.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的权利的第 13 号一般性意见 ( 2011 年 ) , 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 16.2 ,建议缔约国 :

( a ) 制定全面的政策和战略,防止和打击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其中包括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及运动;

( b ) 收集缔约国内遭受虐待和忽视,包括家庭暴力的儿童受害者的数据,并对这种暴力的程度、原因和性质进行全面评估;

( c ) 针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虐待和忽视案件,建立有效的机制和明确的报告程序,让儿童、家长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可以利 用这些机制和程序;

( d ) 确保儿童能够获得对儿童友好的支持和服务,包括专门的社会、心理、医疗和法律支持和服务,帮助他们康复和重返社会;

( e ) 为法官、检察官、警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系统培训,介绍如何以对儿童和性别问题敏感的方式预防、监测和处理虐待和忽视儿童的案件,包括家庭暴力案件。

性剥削和性虐待

31.委员会欢迎对《刑法》第156 (5)条的修正,使得18岁以下的女孩在被认为同意这种行为时不再被指控犯有乱伦罪。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a)法律不惩罚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

(b)法律没有保护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

(c)法律不惩罚对男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

(d)法律没有规定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强制性起诉和最低刑期;

(e)法律仍未禁止网上的儿童性虐待材料和对儿童的性剥削,网络犯罪法案尚未通过;

(f)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儿童受害者诉诸司法的机会有限,原因包括污名化和法律障碍,如起诉前需要佐证和证明受害者有所反抗的法律要求;

(g)没有为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女童和男童提供专门的社会、心理、医疗和法律支持和服务。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立法,确保法律保护所有18岁以下的男童和女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

(b)确保将针对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对犯罪人进行起诉,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进行量刑处罚;

(c)加快通过禁止网上儿童性虐待材料的立法;

(d)打击对儿童受害者的污名化,消除阻止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儿童受害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的法律障碍,并确保针对此类侵权行为有可利用的、保密的、对儿童友好的和有效的报告渠道;

(e)在国家和社区一级制定方案和政策,防止儿童受害,并促进儿童受害者的康复和重返社会,确保他们获得所需的一切必要的社会、心理、医疗和法律支持。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一些关于良好育儿和子女抚养的提高认识方案,但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包括在外围岛屿的父母和照料无父母照料儿童的大家庭成员提供持续和系统的支持,包括社会和物质支持,以及关于子女抚养做法的最佳方式和关于父母平等家长责任的信息。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效的儿童保护机制来保护被剥夺家庭环境而由大家庭照料的儿童,包括在虐待或忽视案件中。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正式的替代性照料安排。

35.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建议缔约国建立必要有效的儿童保护机制,保护被剥夺家庭环境而由大家庭照料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正式的替代性照料安排,包括寄养。

领养

36.委员会注意到对《儿童收养法》所作的修订,但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TUV/CO/1,第46段),并建议缔约国:

(a)修订《图瓦卢土地法》,该法允许以儿童行为为由撤销收养;

(b)修订相关立法,保护儿童的权利和最大利益,并使收养程序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c)对家庭成员习俗收养的形式和程度进行研究,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研究结果。

G.残疾儿童(第23条)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并采取措施制定国家残疾政策。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儿童的法律和政策没有充分考虑到残疾儿童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残疾儿童状况的资料,在确保他们获得专门保健和服务以及全纳教育方面进展不足。

38.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在残疾儿童的充分和有效参与下:

(a)将国家立法和政策框架与残疾人权模式相协调,以维护残疾儿童的权利,包括制定一项全面战略,使残疾儿童充分融入社会;

(b)开展关于残疾儿童状况的研究,包括他们获得服务和支持的情况,并利用研究结果为执行《公约》及其国家法律和政策框架提供信息;

(c)确保残疾儿童,包括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儿童,能够在主流学校获得全纳教育,由受过充分培训的教师和专业人员向他们提供个人支持;

(d)在社区提供支持和服务,使家庭能够照顾残疾儿童;

(e)采取措施为残疾儿童改善公共建筑、设施、服务和交通的无障碍环境,以便利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融入社会;

(f)开展针对政府官员、公众、传统、宗教和社区领袖及家庭的提高认识运动,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9.委员会欢迎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下降、母亲产前和产后保健的高覆盖率以及在每个岛屿部署医务人员的努力,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富纳富提岛和其他岛屿之间在保健服务方面存在差距,以及对政府资助的海外治疗计划存在依赖,这导致用于加强缔约国初级和预防性保健系统的预算资金减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61%的5岁以下儿童,以及29%的孕妇受贫血影响。

40.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2,建议缔约国:

(a)加强和扩大初级和预防性卫生保健系统,解决各岛屿在获得优质卫生保健和服务方面的差距,包括分配足够的财政资源,确保全国各地有合格的卫保健人员;

(b)加强消除可预防的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措施,并应用人权高专办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见A/HRC/27/31);

(c)对幼儿和孕妇贫血的原因进行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制定和实施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结果;

(d)在这方面寻求儿基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的财政和技术援助。

青少年健康

4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TUV/CO/1,第52段),并参照其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开展全面研究,了解青少年健康问题的性质和程度,并根据研究结果,制定和实施青少年健康政策和方案;

(b)取消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确保少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她们的意见并给予应有的考虑;

(c)加强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方案,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些方案,以青春期少男少女为目标,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d)向所有青少年提供免费、保密和关注青少年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e)通过提高公众对营养问题和健康饮食习惯的认识,解决儿童超重问题,包括肥胖问题;

(f)向青少年提供关于预防包括烟草和酒精在内的药物滥用的生活技能教育。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42.委员会注意到为促进社区和学校的气候变化抗御能力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减少灾害风险和学校安全举措,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全球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有着日益不利的影响,包括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不受歧视的权利;受教育权;健康权;适足住房权;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权;

(b)海平面上升导致地下水供应受到污染,阻碍了儿童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包括在学校;

(c)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儿童权利没有充分纳入气候行动政策和方案,包括与气候相关的减少灾害风险、备灾、应对和恢复;

(d)儿童有效参与气候行动相关讨论和决策的机会不足。

43.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2,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问题的政策和方案时,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需求及其意见;

(b)收集分类数据,查明儿童在各种灾害中面临的风险类型,以便据此制定国际、区域和国家政策、框架和协议;

(c)加强执行国家可持续安全饮用水供应和卫生设施政策,包括饮用水和卫生设施可持续综合政策,以增加获得足够安全饮用水的机会,并提供充分的生设施,包括在外围岛屿;

(d)加强措施,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准备,包括在全国各地的学校加强气候变化教育;

(e)为儿童提供有效参与气候行动相关讨论和决策的机会;

(f)在落实这些建议时寻求双边、多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生活水准

44.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TUV/CO/1,第58段),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并建议缔约国开展一项研究,评估贫困儿童的状况,特别关注生活在外围岛屿的儿童和老年户主家庭的儿童,并根据研究结果制定实施减贫方案,以解决这一问题。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继续提供免费的中小学义务教育,但感到关切的是:

(a)额外费用和隐性教育费用,如校服、午餐和交通费用,继续使一些来自经济困难家庭的儿童无法上学;

(b)由于学校基础设施差、教学方法和材料不足和过时以及合格教师人数不足,教育质量不断下降;

(c)缺乏未成年母亲重返学校的政策;

(d)提供的职业培训有限,包括为辍学者提供的培训;

(e)儿童早期教育和照料发展不足。

46.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2、4.4、4.5、4.7和4.C,建议缔约国:

(a)消除额外的教育费用和隐性成本,确保来自经济困难家庭的儿童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接受教育;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获得优质教育,包括升级学校的基础设施,对教学方法和材料进行审查,以提高其质量,并分配足够的资源培训合格的教师,确保他们接受系统和适当的培训,通过在职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教学技能;

(c)通过并实施重返学校政策,使未成年母亲能够在怀孕后重返学校;

(d)加强和扩大职业培训,以提高儿童的技能,尤其是辍学儿童的技能;

(e)基于全面的整体性幼儿保育和发展政策,为发展和扩大儿童早期教育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处于移民状态的儿童

47.委员会注意到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背景下的国际移民可能日益影响儿童,建议缔约国考虑制定关于儿童国际移民的立法、政策和方案,同时考虑到儿童权利和需求。

儿童司法

48.委员会欢迎废除《岛屿法院法》第8 (8)条,该条规定对儿童犯进行体罚,并注意到《儿童福利和保护法案》草案禁止因任何罪行对儿童实施体罚和终身监禁。委员会还注意到,18岁以下儿童被正式指控犯有违反《刑法》的罪行的案件数量很少,主要归功于通过社区调解解决冲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犯的案件由普通刑事司法系统处理,没有提供《公约》,特别是第37条和第40条所规定的保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仍定为10岁。

49.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

(a)根据《公约》,特别是第37条和第40条以及其他相关标准,制定处理儿童问题的措施;

(b)为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公约》条款的系统培训;

(c)根据《公约》和国际标准,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

(d)加快《儿童福利和保护法案》的生效,并执行明确禁止对儿童犯实施体罚和终身监禁的儿童司法规定;

(e)寻求国际、区域和双边伙伴,特别是儿基会和人权高专办的技术援助。

K.批准《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e)《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f)《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太平洋共同体和太平洋岛屿论坛等区域组织合作。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二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常设政府机构,负责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协调和接触,编写向其提交的报告,还负责协调和跟踪国家对条约义务及这类机制的建议和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监察员办公室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10月21日前提交其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6.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