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届会议

第2694次会议简要记录(部分会议)*

2010年3月12日星期五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岩泽雄司先生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0条提交的报告(续)

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 会议其他部分未编写简要记录。

下午3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0条提交的报告(续)

乌兹别克斯坦第三次定期报告(续)(CCPR/C/UZB/3、CCPR/C/UZB/Q/3和CCPR/C/UZB/Q/3/Add.1)

1.应主席的邀请,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Motoc女士说,她想知道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刑法》第244条因宗教信仰或属于一宗教运动而被监禁的人数。关于《公约》第25条,她想知道作了哪些工作来落实结论意见(CCPR/CO/83/UZB)的建议22。她注意到,第三次定期报告第707段指出,哪怕只是通过说服,而不是使用武力,改信他教根据《刑法》第240条仍是可以惩处的违法行为。

3.她要求听取对许多非政府组织因担心受政府施加的人身和精神压力而不登记注册的报道的看法。此外,非政府组织的报告表明,政府的财务监督过多,常常是为了阻碍或停止这些组织的活动。

4.她注意到乌兹别克斯坦承认民族但不承认少数人,希望知道乌兹别克斯坦承认的《公约》第27条视为少数人的民族群体享有哪些权利和获得多少拨款,以保持其文化特性。

5.Amor先生指出,报告(CCPR/C/UZB/3)第699段和第704段的措辞可能会给《公约》第18条的适用造成很大问题;第707段在国际法方面也有重大问题。关于改信他教、《世界人权宣言》明确承认改信他教的权利。《公约》第18条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实际表明了改信他教的权利。通过演示、宣讲和传授宗教的权利,每个宗教都间接允许改信他教。尽管如此,改信他教和传教工作在乌兹别克斯坦被禁并受到惩罚,这一明确立场带来严峻挑战。人权委员会已承认有咄咄逼人劝人改信他教的行为。如果这样做违反良知或没有使用和平手段,是不可接受的。不过,改信他教可以而且经常不是咄咄逼人的。他不理解为什么禁止人们采用和平方式劝他人皈依其宗教,并对其进行处罚。他问乌兹别克斯坦是否会考虑对处理改信他教的方法做出一些细微调整,使其法律不直接违背《公约》第18条。

6.Chanet女士说,乌兹别克斯坦参加本次审查时的状况有所改善,除其他成就外,废除了死刑,实行了人身保护令,但2005年审议第二次定期报告后,会议的气氛发生明显变化。委员会的任务是告诉一个国家《公约》的条款是否得到遵守,并强调指出,委员会必须获得所有可以获得的有可靠的经核实资料的文件,无论这些资料是来自非政府组织还是其他人权和特别程序机构。但是成员国能够提出问题,代表团也有机会自由做出答复,无论它是否同意这些问题。

7.关于传播《公约》相关信息的问题,她感谢向委员会成员提供补充资料小册子。有一本小册子特别提供了关于委员会结论意见(CCPR/CO/83/UZB/2)的执行情况信息。不过,虽然有关文件的编号和结构与结论意见相同,但把意见和建议原文省略了。如果计划编写阐述本届会议结果的同类文件,她要求列入委员会的建议。

8.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补充资料小册子旨在起连接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的作用。委员会的建议是有意省略的,因为文件是为专家编写的,专家已经熟悉这些建议。第二本小册子已经分发,但尚未译成英文,内有根据委员会建议制订的《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它有列入《计划》的各项建议及其执行情况

9.乌兹别克斯坦法律禁止传教和改信他教活动。乌兹别克斯坦历来是一个多宗教国家,拥有16种宗教。1990年以来,乌兹别克斯坦的宗教组织数目增加了十倍。其中十分之一与伊斯兰以外其他宗教有关联。有如此多的宗教是宗教确立自己特性,进一步摆脱苏维埃时代国家赞助的无神论,以及政府保障宗教自由权利的结果。政府十分重视保持乌兹别克斯坦各族人民历来表现出的宗教谅解与容忍,对传教和改信他教活动可能会破坏目前局势感到关切。乌兹别克斯坦感到自豪的是,独立多年来没有发生过宗教或族裔冲突,特别是鉴于本地区的局势不稳定。把以咄咄逼人方式和以和平方式劝人改信他教区分开的想法颇有新意,但有如何确定标准和由谁确定标准的问题。我国代表团认识到对有关劝人改信他教的政策作细微调整的价值,会进一步考虑此事。

10.关于少数人的概念,起草《刑法》时考虑过“少数民族”一词。后来认定乌兹别克语中的相应措词有负面含义,可被理解为不敬和含有贬义。为了避免冒犯任何族裔群体,采用了“民族”的用语。该用语被视为等同“少数民族”。

11.他在回答为总统法令设立的打击贩卖人口委员会提供多少资源问题时说,委员会不是一个单独或永久的政府实体,是在自愿基础上设立的。委员会有一个两人的秘书处,委员会成员包括他本人、监察员、一些部长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委员会未需要额外资金。

12.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知道有关童工的报告,并注意到美国非政府组织的六份报告全都专门讨论这个问题。不过,他不同意这些报告所援引的事实、数据和论点。消除童工现象是政府的一个最高优先事项。过去两年采取了数项措施:把最低就业年龄从14岁提高到15岁,加重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批准了两项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公约,通过了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乌兹别克斯坦棉花政策涉及的这一问题还有意识形态和外交政策因素。乌兹别克斯坦一直拒绝向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出售棉花;不用利物浦棉花交易所,而选用在塔什干的交易所。在乌兹别克棉花在亚洲市场上取代美国棉花后,许多以前保持沉默的西方企业家在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后改变了态度,于是就有一场关于指控的非人道使用童工的大规模宣传运动。乌兹别克斯坦认为,某些西方商业伙伴无原则的经济利益是这场运动的根源。目前,所有棉花都是农民私人种植的,政府并不参与。正如乌兹别克斯坦在2009年6月劳工组织首脑会议上确认的,有关8岁至10岁儿童采摘棉花的声称不反映真实情况。

13.Shodie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乌兹别克斯坦正着手采用生物识别护照,并在讨论出境签证问题。委员会的建议与国家利益有冲突,因此无法采用。他否认居住许可(propiska)登记程序是一个社会管控机制。像许多其他国家采用永久和临时登记一样,实施该程序纯粹是为了了解公民的去处。

14.Rakhmon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所有法官都是任命的,任期五年。所有任命均由总统批准。最高法院、高级经济法院和宪法法院的法官由参院提名,下级法院法官由总统办公室下属资格委员会提名。资格委员会目前由立法院的一名女议员主持,其17名成员中有议员、法律学者和民间社会、执法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决定以简单多数表决作出。这是一个有效的民主任命制度。

15.一名最高法院代表正在出席本届会议,因为约有四分之一的委员会问题属于最高法院管辖范围:人身保护令、废除死刑、无期徒刑、长期监禁等问题。

16.Akhme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像许多其他国家一样,乌兹别克斯坦决定将所有律师归属一个单一的中央机构,所以成立了律师会来取代律师协会。司法部为包括培训在内的律师会活动提供支持,确保颁发执照的规定得到执行,并开展各种行政工作。司法部有一个公开提供的列有所有律师的名单,还负责所有合法公司的注册登记。政府的政策是确保所有公民都可以得到法律咨询。律师得到保护,免遭毫无根据的起诉。

17.经过登记的宗教组织如果不允许其成员携带枪支或在武装部队中服役,则该组织18岁至27岁的成员可以不兵役,而挑选民政服务。民政服务包括各种非技术工作,提供社会服务,或参加自然灾害或紧急情况后的清理工作。

18.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他不知道非政府组织在注册登记方面有任何困难。他不知道最近有任何拒绝非政府组织登记的情况。但是,乌兹别克立法的确要求所有非政府组织都必须是法律实体。我国独立时有206个非政府组织。十年之后,这个数字上升到2 300个,截至2010年1月1日,有5 000多个在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没有理由认为有组织害怕骚扰。

19.对穆斯林宗教组织来说,宗教组织必须至少有100名成员才能注册并不是问题。无论如何,有关法律执行时相当宽松,一些较小的基督教组织只有50名成员也获准注册。

20.关于国籍,在乌兹别克斯坦有三类人:在人数占绝大多数的乌兹别克公民;通常是罗姆人和被同化的人的无国籍者;以及外国公民。令人遗憾的是,没有无国籍者的统计数据。一个由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来负责审查所有公民申请,其建议须经总统批准。

21.他在回答上次会议上提出的有关人权捍卫者权利的问题时说,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团将就提到的有关个人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答复。

22.Motoc女士说,上次报告(第22段)提出了改信他教问题。这个用词曾被理解为强迫改变宗教,但这不是《公约》采用的含义。因此,委员会认为劝说改信他教有咄咄逼人和非咄咄逼人之分。《公约》第18条提到宗教自由权利和在传授中展示宗教的权利,其中暗含向他人传授的权利。该条应当与关于表达自由的第19条一并理解。后者包括获取信息的自由。此外,结社自由权利暗指有脱离社团、包括脱离宗教社团的权利。

23.Thelin先生说,由于时间的限制,他同意对他就司法机构的独立及司法机构参与编写报告提出的问题提交书面答复。令他感到难过的是,自由之家对乌兹别克斯坦的评级是7,这是自由的最低评级。他希望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时有变化。

24.Nigel Rodley爵士问道,最高法院减缓死刑使用什么标准,这一程序是否公开。他希望有关于这一程序的任何补充资料。他还想知道最高法院、行政部门或国家机构在落实委员会建议的过程中发挥什么作用。

25.Rakhmon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死刑减为有期徒刑或长期监禁由最高法院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来决定。两个主要标准是犯罪性质以及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程度。

26.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在废除死刑时,按照判刑时采用的《刑法》修订条款减刑。他可以提供相关条款的编号。按照《刑事程序法》,最高法院根据监管程序进行复审,这意味着案件按重新审理的方式来处理。

27.关于改信他教,他指出,每个人都有权自由选择任何宗教。这是言论自由、《宪法》和《公约》必不可少的内容。宗教教育的自由也有保证。独立前,乌兹别克斯坦只有两个宗教教育机构,目前有20多个,都是穆斯林机构。不过,法律不允许传教活动、非法散发宗教宣传品和让人改信他教。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团一定会认真研究委员会这方面的建议。

28.乌兹别克斯坦正在建立强大和独立的司法机构,并在独立后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知道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需要有什么,并在仔细研究民主国家的经验。关于最高法院的一名代表出席本届会议,他说,不需要用一堵墙把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分开,因为它们都在一起工作。

29.他很尊重自由之家的工作,但该组织好像只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角度评估自由,但当代国际法认为,所有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不可分的。乌兹别克斯坦为自己做出努力,而不是要在任何组织取得更好的评级。

30.他感谢委员会进行了建设性讨论。肯定有过紧张的局面,但正是在这种激烈的讨论才能发现真理。将向公众公布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团很快会详细制定国家行动计划,以落实提出的建议。这项计划将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国际伙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其他组织——的协助下起草。

31.主席说,由于时间的限制,委员会往往不能像表达关切那样,同样谈到进步,但委员会将在结论意见中指出乌兹别克斯坦取得的进步。

32.尽管没有该国政府用联合国一种正式语文提交的书面答复的译文令人遗憾,但同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对话。如此高级别的代表团与会令委员会感到十分高兴。

33.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团成员退席。

下午4时25分休会并于4时35分复会。

34.主席说,主管大会事务和会议事务助理秘书长、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纽约办公室主任和方案规划、预算和账户厅预算科科长应邀参加委员会会议,讨论文件问题。

35.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0条,缔约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为了协助审议缔约国报告,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前对问题清单作出答复。把缔约国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译成委员会工作语文至关重要。委员会一直依靠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会议管理司提供翻译服务,但委员会最近几届会议遇到了问题。

36.在2009年10月应委员会要求与该司举行的会议上,该司代表解释说,缔约国报告是法定文件,但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则不是,后者只能在有资源的情况下翻译。还指出,没有拨给日内瓦办事处足够资源,尤其缺少把俄文译成英文的笔译人员。

37.鉴于人权理事会的成立增加了对该司提出的要求,因此影响到向各条约机构提供的翻译和文件处理服务,他想知道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目前的问题,特别是鉴于改善《公约》缔约国人权状况的重要性。

38.Thelin先生说,目前状况不尽人意,让委员会没有选择余地。一方面,因缺乏资源而暂停审议报告,对按要求以正式语文提交报告的缔约国不公平。另一方面,继续占用不是专门拨给委员会使用的秘书处资源也不可行。鉴于《公约》第36条规定,为委员会有效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是秘书长的责任,让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承受提供这种支持的负担是不适当的。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委员会无法正常运作。

39.Lallah先生说,还应注意委员会在开展《任择议定书》的工作中时常遇到的困难。他在指出委员会以前向大会提出抱怨似乎无济于事的同时,要求助理秘书长就委员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改进情况提供指导。此外,知道委员会是否应直接向负责为各翻译处分配资源的机构,如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发出呼吁,也是有用的。

40.Nigel Rodley爵士说,助理秘书长和方案规划、预算和账户厅预算处处长亲自出席这次会议,表明重视委员会的关切。问题清单的重要性可能不是十分清楚。通过邀请缔约国事先对具体关切作出回应,委员会能够在公开会议上直接进入对话,从而按经常向它提出的要求,精简其职责。不过,如果没有委员会所用工作语文的书面答复,缔约国将不得不在公开会议上朗读答复,占用已经有限的会议时间,有损有关的重大精简举措。委员会目前处于一个过渡阶段,由现行制度过渡到采用一个最终用书面答复取代实际定期报告的工作方法,从而减少总体工作量,包括翻译需求。

41.Salvioli先生说,包括阿根廷和墨西哥在内的各缔约国在本届会议上也对委员会无法获得必要工具来开展工作表示沮丧。向一缔约国提出它在委员会在会前无法阅读的书面答复中已经回答的问题,破坏委员会的信誉,而建立信誉对于一个人权条约机构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

42.O’Flaherty先生说,委员会遇到的问题影响到其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所有文件,包括它将通过的文件草案,如结论性意见和对个别来文的意见。推迟或完全没有文件引起三种关切。第一,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受到无法获取某些材料的损害。第二,没有文件导致委员会活动缺乏透明度。第三,委员会不得不在收到迟交文件后匆忙完成工作。

43.必须承认,在纽约的各翻译处每天24小时工作,一般来说比在日内瓦的对应方更可靠。问题在日内瓦各翻译处,而不是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这方面有兴趣听取助理秘书长对人权理事会成立以来所获资源问题的看法。

44.Amor先生说,如果翻译问题使委员会成员无法履行其指定的任务,他们可能不得不放弃参加委员会的一部分活动。

45.Motoc女士说,文件翻译问题虽然一直存在,但情况在过去十年出现恶化。缔约国报告过去用两三种工作语文提供,现在有时只用原文分发。语言多样性正在消失,她想知道这一令人担忧的趋势会有什么发展。其他组织的一些同事在相关文件没有译成他们的工作语文时拒绝参加讨论。

46.Rivas Posada先生说,历届会议都提出翻译问题,但无济于事。为了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必须确定人权理事会的文件需求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为人权条约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应允许继续有在内部争夺资源的想法。

47.Morales女士(委员会秘书)说,各人权条约机构在过去15年中不得不放弃它们最初应享有的权利,以适应日内瓦资源日益稀少的情况。尽管为此作出了很大努力,但目前情况似乎表明有必要采取不同的行动方式。

48.Baumann先生(主管大会事务和会议事务助理秘书长)说,文件翻译不仅是资源问题,也是能力和管理问题。早在1997年,秘书长科菲·安南就在首次改革建议中确认需要对会议服务进行全球管理,以便能跨工作地点确定轻重缓急和开展合作。即便如此,各系统在有些方面仍然缺少沟通,尽管他和主管大会事务和会议事务副秘书长已经把沟通作为一个优先事项。纽约回应翻译请求较快,因为纽约更善于规划。总部和日内瓦的翻译部门都很忙,产量都很高,但纽约有内部管理措施,例如文件档期安排及能力规划和预测。这些措施发挥了作用。只有很早就知道某一时段需要哪些会议服务,才能按时提供服务。联合国的政策是,为满足需求,有20%的笔译人员是自由应聘的。有时提前九个月便与他们预约,因为语文工作人员稀少,要人单位很多,坦率地说,联合国的聘用条件并不总是有竞争力。

49.他感到欣慰的是,委员会正在慎重考虑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总部正在向日内瓦和维也纳并在某种程度上向内罗毕输出能力预测和规划及文件档期安排的专业化办法。委员会自己也可以通过减少所提交文件的数量和页数并明确说明提交的时间,来提供帮助。还应铭记,正如奈杰尔爵士自己指出的,代表团以前是在委员会同它们开会时口头对问题清单做出答复的。过去并未编入预算的项目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变成了既得利益。

50.翻译预算不是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的问题,而是大会和会议管理部的问题,因为纽约处理预算事项。事实上,秘书长已经拨给日内瓦大量资源。2009年12月,大会基本上批准了秘书长提出的预算,起了帮助作用。大会部被要求监测日内瓦情况,并在拨款确实不够时要求增加资金。但是,根本不可能在两年期第一个季度就请会员国提供更多资金,目前必须依靠改进内部管理。他认为,人权理事会的设立占用了一些资金,为各条约机构增拨的资金与工作量不相符。经过精心计算,要求为人权理事会追加大约900万美元的费用,第三委员会两年前没有就这一请求采取行动,以后也许会重提这一请求。委员会不应期待马上就增加资金,但到年底时或许会增加。

51.顺便说一下,不仅各工作地点有缺少服务的问题,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和各法庭也有这个问题,换言之,这是一个涉及所有机构的问题。但他想向委员会成员保证,他听到了他们以明确有力方式发表的意见,大会部在尽最大努力以管理服务。他希望下一年再次参加委员会会议时,所有成员都会认为情况确实有所改善。

52.Nigel Rodley爵士说,委员会感谢助理秘书长发言语气得当,感谢他意识到问题和问题的范围,并为解决问题认真采取办法。

53.关于预算和非预算项目——或按日内瓦的说法是法定和非法定项目——问题,他希望指出,条约组织经常在委员会间会议上重申它们对不翻译问题清单书面答复的关切,因为它们都认为这些答复是其工作的一部分。条约组织是否可以做一些事情,让这类翻译列入预算?

54.Thelin先生说,他也认为委员会自己需要提前进行规划。不过,委员会的文件是缔约国提交的,篇幅很长,很晚才提交;同时,委员会没有拒收文件的选择。条约机构需要的是有一些马上可以动用的资源,以便自己聘请自由应聘人员来应对这些意外情况。如果可以有某种短期灵活性,将使它们感到十分宽慰。

55.Baumann先生(主管大会事务和会议事务助理秘书长)说,关于为某一活动获取授权,授权必须来自大会;据他所知,不提供Thelin先生提到的那种备用能力。

56.他十分感兴趣地阅读了条约机构第10次委员会间会议的报告草稿,特别是关于缔约机构应限制缔约国必须提供后续行动信息的建议的数目的第16段,因为这确实有助于限制需要翻译的文件数量。各委员会编制一份列有所有文件的清单,注明任务规定和提交时间,也是有用的。像人权委员会一样,许多机构依靠上游文件提供者,这当然给文件的编制带来巨大问题。可预测性是关键。大会部甚至可以接大文件,如果它知道文件要来的话。但是,收到需要紧急处理的文件似乎是司空见惯的事。综合性全球管理将各工作地点视为一个整体,有改进的余地,办法是在当地调整工作,搁置不太紧急的任务,以处理全球优先事项。

57.主席告知助理秘书长,委员会在2009年10月决定,在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后,它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便是《公约》第40条规定的报告。执行这项决定需要时间;与此同时,他也希望强调把书面答复作为法定文件来翻译的重要性。他感谢助理秘书长会晤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感到鼓舞的是,他愿意听取他们的关切并表示正在采取一些措施消除这些关切。

本简要记录记述的讨论于下午5时30分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