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届会议

第2692次会议简要记录

2010年3月11日星期四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岩泽雄司先生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0条提交的报告(续)

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下午3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0条提交的报告(续)

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UZB/ 3;CCPR/C/UZB/Q/3和Add.1)

1.应主席邀请,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坐。

2.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乌兹别克斯坦自从加入联合国后积极与联合国人权机构合作。32个国家机构和18个非政府组织参加了本报告的编写。除了对委员会问题的书面答复外,代表团提供了审议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UZB/2)后发表的结论意见和建议执行情况的补充资料和关于妇女和儿童权利以及法院独立性的具体资料。

3.在过去4年中,作为执行《公约》和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和建议的一部分,通过了10部新法律,并修改了15部法典和法律。新的法律涉及贩运人口、家庭暴力、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侵犯儿童和妇女权利等问题。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在2008-2010年制定更为有效的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的总统令和最高法院对涉及贩运人口的案件判例裁定都是执行委员会建议的一部分。

4.2009年,乌兹别克斯坦举行了议会选举,表明其选举过程的民主性质和所有参与者对国家法律和国际标准的遵守。女性候选人第二次在国家选举中达到了30%的配额,并且议会全体议员的五分之一为妇女。已向众议员和参议员提供了各国议会联盟出版的乌兹别克语版本人权问题手册。

5.为落实委员会的建议,政府发布了关于旨在提高可供监察员办公室和国家人权中心使用的财政、人力和其他资源的一系列措施的法令。乌兹别克斯坦人权机构的活动完全符合《巴黎原则》。议会通过了一项法律,允许监察员与被拘留和被定罪人员见面和面谈,不受阻碍地进入监狱机构,并且禁止检查被定罪人员和监察员之间的通信。为鼓励大众媒体的进一步民主化,提高其参与确保正在进行的改革的透明度和实施尖端通信技术,已通过了约10部法律。

6.在过去5年中,通过了许多对司法系统进行改革的法律。已采取多项措施,以确保司法独立,放宽刑事制裁系统,保证执法机关遵守适当法律程序和加强独立法院的作用。引入了向犯罪嫌疑人通告其权利的民主观念(即所谓的“米兰达规则”),保证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和在被拘留的情况下从被监禁时开始能够获得辩护律师。

7.乌兹别克斯坦已通过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机构、教育组织和学术中心开展了人权宣传活动。乌兹别克斯坦出版了20多种关于人权问题的法律通讯及期刊。所有大众媒体报道对保护人权给予了特别关注。《公约》规定被纳入中小学校和大学课程以及教育者、医疗和社会工作者、记者、律师、执法人员和法官的进修课程。

8.2009年,乌兹别克斯坦通过了一项全国行动计划,以执行人权理事会在全面定期审议后在其第十届会议上提出的建议。其中呼吁50多个政府实体和非政府组织落实关于确保和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计划”部分。在过去几年,乌兹别克斯坦议会已经批准了七个主要国际人权公约。

9.在评估乌兹别克斯坦为执行《公约》规定所采取措施的范围时,必须考虑到外部威胁和内部挑战。全球经济衰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在乌兹别克斯坦造成了影响,尤其是对较为脆弱的社会群体。内部挑战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向民主制度的过渡,以及发展强有力的民间社会和提高政府机关、法院和执法机构的法律知识水平。由于咸海的严重环境状态影响了国家粮食保障和安全饮用水的获得,阿富汗的不稳定局势以及毒品的继续生产和出售,以及国际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对稳定构成威胁并分流了资源,乌兹别克斯坦因此面临进一步困难。

10.乌兹别克斯坦承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支持所有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倡议,特别是实现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的第二阶段、通过《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以及在全球暂停实行死刑。

11.主席遗憾地注意到,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团2009年12月以俄文提交的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答复,没有翻译成委员会的工作语言。对这个问题,委员会成员非常关切,已在开幕会议上提请秘书长代表注意,要求与文件服务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

12.他请代表团回答问题清单(CCPR/C/UZB/Q/3)上的第1至15个问题。

13.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表示关切,翻译该国代表团对问题清单答复的工作因技术困难受阻,同时强调该报告和答复是以联合国的一个正式语文提供的。

14.Rakhmon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公约》规定正被逐步纳入《宪法》和国家法律的各个分支,而没有得到直接适用。联合国条约机构建议,应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院对人权案件进行裁定时援引国际人权法,并在评估潜在的侵犯人权行为时直接适用。因此,最高法院全会印发了法院应援引的解释性裁决。这些对调查人员和司法当局有约束力的裁决参照了国际法律标准。成为全国法院系统基础的1997年5月2日裁决直接引用了《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和《公约》第14条。2009年11月24日对贩运人口的裁决直接引用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并修改了关于贩运人口的国家法律,以反映国际标准。

15.对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应采取临时措施停止处决其案件正被审查和该委员会已就其案件向政府转达意见的个人的建议,政府,特别是最高法院,一直反应积极。乌兹别克斯坦已于2008年批准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因此临时措施已不再适用。死刑已被废除,并且自2005年3月起设立了暂停其使用的规定。自那时起一直没有实施死刑,所有死刑判决已减为无期徒刑。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为回应其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92条规定停止处决的意见而采取的措施,并且最高法院刑事厅在Agabekova 、 KhudayberganovArutyunyan的个人案件中已将这些人的判决减为徒刑。至于问题清单中第2个问题提到的其他个人案件,已在委员会发表意见之前执行了死刑。

16.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已采取措施加强监察员的地位。已通过一个关于监察员的新版本法律,这为监察员的独立性提供了法律保障。相应的法律变动赋予该办公室与被拘留者和被定罪的人会面的广泛权利,并禁止对囚犯和监察员之间的书信进行检查。允许监察员与被拘留、被逮捕和被定罪的人会面和面谈,而且为回应申诉,监察员有权不经特别许可访问监狱。政府已指定供监察员使用的建筑物和人员。监察员提出的回应申诉建议具有约束力,并提高了该办公室的地位和给予的信任。

17.乌兹别克斯坦认为安集延事件纯粹是内部问题。开展独立国际调查的要求没有任何国际法依据。乌兹别克斯坦作为独立国家,根据国家法律和利益,对这些事件自己进行了调查,并在调查中与国际社会合作。2005年12月至2006年6月1日,700多名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世界银行、儿童基金会和欧洲议会)的工作人员访问了该国,表明乌兹别克斯坦愿意以透明的方式对事件进行讨论。乌兹别克斯坦认为该事件已经结束,欧洲联盟已取消对乌兹别克斯坦的有关制裁。

18.Akhme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宪法,总统只有在发生外部威胁、公共骚乱、重大灾难、自然灾害或流行病等特殊情况下,经议会两院同意,才可以宣布紧急状态。按照《宪法》,保护民众和领土不受自然和人为紧急情况影响的1999年8月20日法令和2007年8月3日通过的预报和预防紧急情况全国方案管辖宣布紧急状态的程序。该法与《公约》的规定相符,保护公民捍卫自己的生命、健康、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以及单独和集体自卫的权利。该法目的是在紧急状态期间保护公民,向公民通告所面临的风险,以及可以找到免费医疗服务、补偿和其他福利的地点等。根据委员会的建议,正在编制关于紧急状态的法律草案,其中包括对公民的额外保证,并说明宣布紧急状态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该法将明确保障生命权、思想自由权、良心自由权和宗教自由权,紧急状态期间实施行为定为犯罪或加重惩罚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公民有权因宣布紧急状态造成的损害获得赔偿。计划就紧急状态期间的公民权利问题召开一个会议,有关国家部委和机构、民间社会以及国际专家将参加会议。

19.在当代乌兹别克斯坦,抢新娘的传统已失去意义,已不再是侵犯妇女权利的普遍现象。强迫婚姻被法律禁止。象征性的绑架仪式一般需要新娘和新郎双方同意,并应随后进行婚姻登记,确保对新娘权利的保护。青年(事实上人口的大多数)不支持这些传统,而是倾向于当代的做法。强迫妇女结婚或保持强迫婚姻关系和为迫使妇女结婚或防止妇女结婚而绑架妇女是刑事罪行。《刑法》中没有关于绑架年轻妇女的具体规定,因为它属于更广泛的绑架罪的范围。一夫多妻制定义为一个男人与两个或更多妇女形成一个共同家庭,也为《刑法》所禁止。当一个人停止了所有婚姻关系开始另一个非正式婚姻时,不认定为一夫多妻。但是,如果离婚手续已获得批准而犯罪人继续与两个妇女一起生活,这种安排为现行法律认定的一夫多妻。

20.Shodie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在回答问题清单上的第6个问题时说,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关于反恐斗争的立法与《公约》中规定的保证是一致的。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4条,反恐斗争必须基于通过反恐怖主义的法律,而且应基于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尊重。该法第2条对恐怖行为作了详尽的定义。

21.关于酷刑问题,他说,不仅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刑法》对酷刑的定义与《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规定一致,而且根据《刑法》第235条,任何犯下酷刑的人都将承担刑事责任。为了防止对酷刑概念的错误理解,2005年5月成立了一个工作组,编写关于第235条的评论。在将所有实施酷刑行为的人绳之以法方面,乌兹别克斯坦政府考虑到了委员会的建议和第22号一般性意见。在司法部和检察官办公室成立了一个专门处理个人人权申诉的人权单位。此外,检察官办公室对现行法律持续进行分析,并对执法官员的工作进行监测。2006年至2008年,每年平均收到1 000个关于执法人员实施酷刑、非法监禁和非法搜查的申诉。其结果是,已对约200宗针对执法人员的案件提起刑事诉讼。2008年,已审判8宗涉及内政部和海关当局人员的酷刑和非法拘禁案件。已将被认定有罪的人进行监禁,对所有的酷刑案件都进行了处罚。应当指出,权力的使用和处理被拘留者的适当方式是乌兹别克斯坦执法人员讨论的主要议题。

22.Rakhmon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在回答第8个问题时说,《刑法》的确涉及婚内强奸和没有抗拒的情况下非经双方同意的行为以及近亲强奸行为。在谈到生命权的问题时,他说,最高法院已将所有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或类似的长期徒刑。具体来说,16个死刑判决被减为无期徒刑,32个死刑判决被减为长期徒刑。至于死刑废除之前的实施死刑问题,他说,尽管原则上从2007年起不能再判处死刑,实际上2005年以来一直没有执行死刑。对于2005年之前被执行死刑的人,已将处决情况及时通知家属。

23.Shodie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在回答问题清单上第12个问题时说,乌兹别克斯坦监狱的拥挤程度与中亚和欧洲其他国家类似。除了监测关于妇女被拘留者的国际标准的执行情况,政府2001年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签署一项协定,允许它不受阻碍地进入乌兹别克斯坦所有的监狱。该协定第3条规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可以访问所有被拘留者,包括审前拘留中心和警察局。2007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12所监狱和拘留中心进行了访问。

24.在谈到青少年拘留中心问题时,他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是分开拘留的,并得到与他们年龄适当的待遇。少年犯有接收包裹和接受探望等权利,拘留中心举行多项活动,以缓解青少年的困难情况。拘留中心在青少年获释前3个月,向其提供适应社会课程,使他们准备好返回中心以外的生活。拘留中心只有8名为青少年女犯服务的女性工作人员。

25.Rakhmon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在回答问题清单上的第13个问题时说,多年来,乌兹别克斯坦在国际上一直与一些组织紧密合作,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人身保护令。鉴于在被拘留期间通常开展初步调查,72小时仍然是得到最广泛接受的审前羁押时间框架。被拘留者享有嫌疑犯的所有权利,包括有权参与案件、得到法律咨询、亲属获得其被拘留和拘留地点通知的权利。72小时审前拘留必须由法院决定,并且通常只在发生最严重的罪行时才使用。

26.Thelin先生对缔约国及时提交报告表示赞赏。本组织而不是缔约国的英文翻译服务,应对没有及时提供正式英文书面答复供委员会审议负责,在这方面,他鼓励缔约国作为大会的一个成员开展斡旋,以确保今后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27.在谈到缔约国的定期报告时,他说,与该国代表团的陈述相反,委员会从人权观察组织等来源得到的资料似乎表明,实现民主和法治的进展已停止。

28.关于问题清单上的第1个问题,他想知道缔约国是否已考虑将该《公约》完全纳入国内法,以促进为保障人权直接援引该法律。在谈到死刑问题时,他满意地注意到,乌兹别克斯坦已取消死刑。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甚至在委员会正将2005年之前审判的一些案件作为个人申诉审议时,这些案件导致了处决。报告国应说明存在哪些机制,可以满足委员会在意见中提出的纠正要求。

29.关于第3个问题,由于议会不是一个特别多元化的机构,监察员办公室可能被视为仅代表议会的意见,说明巴黎原则要求的该办公室的独立性也十分重要。他指出监察员办公室收到的9962份来文中,办公室只对301份来文根据案情进行了审查,他询问该国政府在发现当局有错时所采取的行动。缔约国的书面答复中提到的对于该办公室与国际组织密切合作情况的说明亦是有用的,特别是由于收到的资料显示,该国在《刑法》中引入“非法非政府组织”一词,一些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和人权观察工作人员仍然被拒绝进入乌兹别克斯坦。

30.关于第4个问题,他不同意缔约国的观点,即认为2005年发生在安集延的事件是一个内部问题。委员会关切对生命权可能的侵犯,因为一些独立观察员声称大批示威者被杀害,而没有一名犯罪人被绳之以法。欧洲联盟成员在安集延事件后解除了对乌兹别克斯坦的制裁,人权委员会并不因此有义务采取同样行动;而且,他的理解是,欧洲联盟解除那些制裁措施与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无关。缔约国应考虑邀请一个公正的国际组织,对事件进行彻底调查。

31.在谈到人身保护令的问题时,他说,应该了解法官裁定拘留时所需证据水平以及他们可用的较不具有侵入性的替代手段。缔约国也应说明援用人身保护令的法庭听证会是公开的还是私下的。最后,他了解到,根据最近的一项法令,乌兹别克斯坦所有执业律师共同负责监测司法部的工作。在这方面,他质疑审前听证会的司法独立性。

32.Motoc女士询问了紧急状况的立法状况,根据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该法律不符合《公约》的规定。报告国还应说明个人是否可以在此期间得到有效的补救。关于恐怖主义问题,委员会收到一些资料,显示许多人在没有必要证据的情况下被控从事恐怖活动。应该了解具体基于何种理由可以逮捕被指控恐怖分子。

33.Keller女士说,该国代表团提供的补充资料小册子非常有用,并询问在乌兹别克斯坦如何分发这个小册子。她还指出,尽管相信这个国家有许多合格的妇女,该国代表团没有女性成员。代表团中有妇女成员将表明,不歧视不仅仅存在于法律中,在社会和政府中也是实际运用的原则。

34.谈到问题清单第7个问题的答复,她要求获得2008年双方达成协议后已结案的有关强迫婚姻的45宗案件的进一步资料,特别是指控是否已撤消,双方是否一直保持婚姻关系。她还希望得到2009年同一问题的统计数据。同样,2008年发生了16宗与一夫多妻制有关的案件,她希望得到关于这些案件如何得到处理的更多资料以及2009年的数字。她询问已采取何种步骤落实对一夫多妻制的禁止规定,同时注意到,乌兹别克斯坦最近在回答委员会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的问题清单(CEDAW/C/UZB/Q/4/Add.1)时,对一夫多妻制的定义似乎不包括一个男人与两个或更多妇女同居但不住在一起的情况,也不包括一个没有解除婚姻的人不中止婚姻关系并重新结婚的情况。如果确实如此,政府是否打算修改法律以涵盖那些情况?由于一夫多妻制被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普遍接受,她询问是否正在采取措施,以就该做法的传统原因采取行动。她还要求获得关于努力提高对绑架新娘认识的进一步具体资料。委员会的理解是,尽管提出了提高妇女最低结婚年龄的建议,该国没有这样做,她询问,政府正作出何种努力,防止在尽可能早的年龄为女孩安排结婚的传统做法。

35.谈到问题清单第8个问题,她问是否有与媒体合作宣传妇女非定型观念形象的任何计划。她也想知道,该国政府是否收集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任何数据,是否进行了任何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改革。委员会得到的资料显示,几乎所有已设立的家庭暴力中心都被迫关闭,三个在联合国人口基金支持下设立的社会适应中心已经失去供资,现在干脆被地方政府用于行政目的。因此,她询问政府正在采取何种措施,以纠正这种状况和确保逃避家庭暴力的妇女能够进入收容所。

36.Nigel Rodley爵士谈到问题清单第9个问题时,欢迎在废除死刑方面已经取得的进展。批准《公约》第二个任择议定书,显示乌兹别克斯坦决心将废除死刑制度化。但是,有些问题仍未解决。委员会要求得到资料,了解其以往关于向2005年之前被处决者亲属通报信息建议的执行情况。只是说他们的亲属根据当时实行的法律得到通报,显示他们实际上仍然没有得到有关死亡日期、埋葬地点的全面资料,也没有收到死亡证明书,这根据《公约》第7条,构成对家庭成员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因此,他欢迎就这些问题,尤其是家庭成员是否被告知埋葬地点进行说明。至于死刑被废除时对死刑犯的减刑,他询问最高法院在决定判处的刑罚时所使用的标准、法律依据和程序。委员会收到的资料显示,这些决定是在没有律师或家庭成员参与的情况下秘密作出的,家庭成员甚至在决定作出10多天后才被告知已作出的决定,这意味着无法在司法上对无期徒刑提出异议。

37.关于问题清单上的第10个问题,在代表团关于《刑法》第235条是否符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书面答复中似乎存在矛盾,一方面说,该规定符合公约,而另一方面说正在采取措施,使其保持一致。无论如何,很难看出该规定符合公约,因为它只包括非常有限范围的潜在受害人:嫌疑人、被告、证人、受害人或刑事诉讼的其他当事人(服刑的犯人或其近亲属)。《禁止酷刑公约》还提到以官方身份同意或默许实施酷刑的人,而不仅仅是指使或施加酷刑的人,第235条不包括这一点。即使在发生严重虐待的情况下提出指控时,指控往往是针对滥用权力等其他罪行而不是酷刑,这可能是真正的原因。

38.谈到第11个问题,他注意到,该国代表团表示酷刑是非法的,并且已建立机制确保不会发生,包括有关获得律师的新规定,排斥通过酷刑获得的资料,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访问。然而,委员会收到的来自广大非政府组织的资料表明,事实上,在过去五年中,情况并没有改善。实施酷刑并且犯罪人逍遥法外的情况仍然频频发生,表明这些措施在实践中并不有效。列举已经提出的若干指控后,他说,很难综合所有收到的资料从而得到清楚地了解整体情况。值得称赞的是,被拘留者有权立即告知律师或家庭成员,并且律师可以参加诉讼的各个阶段。不过,他要求代表团说明何时可以确切知道诉讼开始了。律师是否有权从被逮捕时就在场,还是只能在较后阶段在场?

39.关于第14个问题,他重申委员会的意见,即交由法官提审前被拘留72小时时间过长。委员会了解到,检察官可能甚至将该期间再延长10天,他要求对此种延长的手段和所需的权限作出说明。关于将拘留期减少为48小时的建议,他指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比负责拘留的行政部门希望的拘留时间更长,这很不寻常,所以他希望获得有关导致这种明显冲突原因的进一步资料。

40.Wedgwood女士在提到问题清单第12个问题时,欢迎监察员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能够在乌兹别克斯坦访问拘留所的消息,但指出,这种访问的程序仍然很困难。国际法学家委员会2009年5月的报告中指出,酷刑在监狱仍然普遍存在,这一说法得到获释囚犯报告的证实。事实上,收到的申诉数字显示,无论设立了何种机制,该机制没有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关于最近提请委员会注意的一些酷刑指控,她说,这种做法的继续存在是一种耻辱。

41.谈到问题清单第15个问题,她指出,即使在处理分开拘留问题之前,委员会已收到有关对青少年和女性被拘留者实施酷刑的报告,这对任何国家都是尴尬的事。尽管《公约》规定未满18岁者应分开拘留,书面答复提到一个设施中居住着13岁至21岁的被拘留者。据她了解,青少年仍然用与成年人同样的车辆运往法庭,虽然儿童有单独的牢房,这些牢房的条件似乎过于恶劣。她请代表团就这一问题包括殴打儿童的指控发表评论。

42.由于不能出席第二天的会议,她接着谈及问题清单上第19个问题。用骚扰一词形容独立记者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情况似乎过于温和,他们不仅面临互联网限制和为外国媒体工作须由部里核准等技术困难,而且还面临监禁的威胁。她在列举委员会注意的几个骚扰的例子时说,虽然编造这种案件通常是可能的,事实上,这样一种模式的存在令人不安,甚至令人想起苏联时代。政府似乎不愿意参加关于此问题的公开讨论,但她希望代表团能够提供一些令人感到乐观的理由,说明对记者的报复行为可能改变。

43.O’Flaherty先生注意到代表团对监察员办公室符合巴黎原则的保证,并说,证明这种一致性的唯一办法是申请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核证,他想知道乌兹别克斯坦为何没有采取这一步骤以及是否有这样做的计划。

44.关于民间社会活动的法律框架,他想知道该国是否有计划修正《刑法》关于禁止发表敌视国家或批评人权状况言论的规定,这对新闻记者、非政府组织和人权维护者有限制作用;政府是否采取任何措施控制国家媒体和电视节目中对该国人权维护者一再进行的诋毁,政府是否打算认真审查人权维护者被恐吓或逮捕和虐待的具体案件。

45.《刑法》第120条将同性性活动规定为犯罪,违反了《公约》,特别是不歧视和隐私条款,因此,缔约国有义务废除该条款。

46.Amor先生指出,在乌兹别克斯坦,一夫多妻制不仅得到社会接受,原则上也得到法律接受,他问政府如何打击这种仇视女人的传统。他提请注意委员会对第28条的一般性意见,其中明确认定一夫多妻制是不尊重妇女尊严的侵犯人权现象。当然,改变人们看法的过程是个漫长过程,但该国有能力更迅速地采取行动修改法律。

47.关于反恐问题,世界各地很多罪行都是这个名义,任何政府在这一过程中都不能不顾及人权,特别是在可能被不公正地指控犯下恐怖主义罪行者的案件中。他要求代表团就乌兹别克斯坦的反恐法律如何符合《公约》规定发表意见。

48.代表团已对作为内部问题的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作了区分,但两者很容易重叠。他很想知道,是否极端主义的概念在法律上得到界定,或者如果这只是一个政治概念,它是否被事先用来对付对手。

49.Salvioli先生说,该国有责任解决令人关切的《刑法》禁止成年人双方同意的同性关系的规定,这违背了《公约》,此外,该国有责任防止对男女同性恋者的社会歧视,甚至是对他们的公然骚扰。希望获得政府正采取何种行动在这方面教育人民的资料。

下午5时40分会议暂停,下午5时50分复会。

50.Saidov先生在回答问题前说,虽然该国代表团赞赏委员会对乌兹别克斯坦局势的极大兴趣,但是对于一些委员会成员作出的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没有维护人权的可耻指控,代表团感到愤怒和不满。代表团期待一个平等并相互尊重的对话,委员会没有权利对其说教。

51.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尊重乌兹别克非政府组织的工作,这些组织一直积极参与其报告的起草。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研究了由非政府组织提交给委员会的影子报告,但不同意提出的全部意见。委员会未必应信任来自外部来源的信息。

52.安集延问题永久地结束了。他想向Thelin先生指出,在任何国际文书中都没有可以迫使乌兹别克斯坦请求进行国际调查的有约束力的条款。欧洲联盟解除对乌兹别克斯坦制裁的决议和大会拒绝通过一项制裁乌兹别克斯坦的决议足以成为安集延事件的国际法律评估。

53.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是少数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缔结双边协议、使其能够自由访问所有监狱的国家之一,与苏联时代相比大有变化。然而,根据协议它与红十字国际委员的合作是严格保密的,但是如果委员会成员可以引述2009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监狱视察的详细情况,显然违反了该保密协定,令人不安。

54.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的三个分支都谴责酷刑,并永远不会为任何一个酷刑事件辩护。委员会成员只应作出关于一个国家情况的审慎客观评估,他不明白为什么他们宁愿相信非政府组织的话,也不相信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的话。2007年,前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Van Boven先生声称从来没有写过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的报告,而只是签署了这些报告,其后,逾越职权范围,指控在乌兹别克斯坦存在系统的酷刑,乌兹别克斯坦提出了抗议。当时的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Novak先生回复说,实际上没有关于系统或普遍酷刑标准的国际法律定义。

55.Amor先生和其他人正确地指出,在保障人权方面必须实现人们看法的逐步改变。事实上,乌兹别克斯坦的优先事项是改变人们的观念,其主要挑战是培训人们懂得人权文化,特别是参与执法的人。在这方面,乌兹别克斯坦自豪地提出通过联合国关于人权的宣言,预计将在人权理事会下届会议上通过。

56.颁布和执行法律之间存在很大区别,缩小这一差距是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的另一优先事项,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承认该国存在这一问题。

57.他赞赏有关人身保护令的评论,这确实是乌兹别克斯坦在执法方面的革命。政府现在需要在适用该规定方面与法官、治安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执法官员合作。通过这样的行动,政府将透明地工作,不向国际社会或人民隐瞒任何东西。

下午6时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