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届会议

第2696次会议简要记录

2010年3月15日星期一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奈杰尔·罗德利爵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续)

新西兰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因岩泽雄司先生缺席,副主席奈杰尔·罗德利爵士代行主席职务。

下午3时10分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续)(CCPR/C/NZL/5;CCPR/C/NZL/Q/5和Add.1)

新西兰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1.应主席邀请,新西兰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Power先生(新西兰)在介绍新西兰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NZL/5)时说,其政府致力于履行依据《公约》和其他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承担的义务,认可各部门与条约机构接触的价值,并欢迎有机会分享积极经验并利用委员会的专门知识。在撰写报告时,与民间社会进行了磋商,报告在网上发布,政府还将公布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3.新西兰是联合国创始成员,致力于发展本组织以及在国际上促进并保护人权。新西兰继续鼓励各国批准国际人权文书,并在制订新文书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在国家一级,新西兰通过各种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始终践行着人权。

4.新西兰独特的宪政结构包括具体的人权保护措施以及若干其他捍卫基本权利的文书和做法,包括提及1840年与土著毛利人口代表缔结的《怀坦吉条约》规定的原则。在政府内部,有专门机构监督遵守国家和国际人权法律的情况。司法机构完全独立并坚定致力于促进人权。透明和开放的政府机构为强大的民间社会进行公众参与提供了众多机会,国家有理由为此感到骄傲。

5.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新西兰为进一步加强《公约》的执行已采取数项措施,并在数个与人权保护相关的领域,对立法进行了重大审查。新西兰还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方面,正在取得进展。

6.同公众、非政府组织和政府机构进行磋商后,国家人权委员会在评估人权现状的基础上,编写了《新西兰人权行动计划》。在中期审查中,委员会确信,几乎在计划的所有优先领域均已取得重大进展。独立的监狱申诉与监督程序已得到扩展,包括进一步加强监察员办公室的作用,独立警察品行管理机构获得了更大的权力和更强的保障。

7.委员会在问题清单中提出的若干问题也是新西兰国内辩论的主题,随后将更详细地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其中包括两个特别重要的领域:体罚儿童以及在刑事司法统计数据中毛利人犯罪者和受害者的比例过高。

8.新西兰积极支持人权维护者的工作,欢迎新西兰人权委员会以及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编写的报告。政府同这些组织保持有效对话,也欢迎委员会参与解决它们提出的问题。

9.主席邀请代表团答复问题清单(CCPR/C/NZL/Q/5)上1至16项问题。

10.Power先生(新西兰)在介绍代表团对问题清单(CCPR/C/NZL/Q/5/Add.1)上1至16项问题的答复时说,委员会的前三个问题与新西兰的宪政安排有关,该国先前的定期报告已对其框架进行了描述。在这种结构内,历届政府努力营造并维护一个人权环境,使人们能够实现自己的个人和集体潜力,不管其种族、性别、残障状况或宗教信仰如何。

11.国家已通过若干途径执行《公约》,其中包括制订《1990年权利法案法》,该法使人权保护在立法过程的各个阶段得到执行。除非有明确的相反授权,否则不符合人权保护的政府行为可能被法院、人权审查法庭及其他独立机构推翻。总检察长需将所有其认为不符合《权利法案法》的法案提请众议院注意。自制订该法以来,总检察长已报告49个此类法案,包括去年的5个法案。但由议会确定拟议立法是否限制了某项权利或自由,以及限制是否有正当理由。在议会辩论以及公众提交给议会委员会听证的意见中,总检察长的意见经常得到引用。

12.新西兰法律遵循的原则是,尽可能以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义务的方式解释立法。虽然某些《公约》权利没有被直接纳入《权利法案法》,但它们通过其他法律和普通法得到执行。

13.在回答关于新西兰没有一个提高对《公约》认识的正式机制的结论时,他指出,《权利法案法》规定向议员提供关于《公约》中确认的权利的咨询。关于司法机构,为保证它们的独立和公正,政府不提供培训。但司法系统本身的职业发展机构——专业法律研究所——提供培训,研究所目前的课程包括学习国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文书。

14.司法机构经常使用《公约》,在高等法院150多项判决中,《公约》得到引用,《权利法案法》也在2 500多项判决中被提及。《权利法案》不是最高法律,其中也没有关于正式补救办法的条款。但新西兰法院已为违反《公约》行为的受害者建立了数项司法补救措施,其中包括赔偿金、诉讼中止和证据排除。

15.虽然新西兰法院仍未确定,它们是否能够正式宣布某项立法不符合《权利法案法》中载有的权利及自由,但最高法院已认可非正式“表示”存在此类不一致的做法。对这样的声明,虽然没有正式的答复机制,但政府会非常认真地对待。2007年“Hansen案”即是此类案件,当时,最高法院大多数法官表示,《滥用药物法》确立的推定是,持有一定数量违禁药品的人即是为供应和销售的目的,这不符合《权利法案法》中的无罪推定。政府已将这一问题包括在新西兰法律委员会对该法进行审查的范围内,自提交书面答复以来,法律委员会已就控制和管制药品问题,发表了一份问题文件。文件讨论了在惩治药品供应相关罪行方面存在的困难,为在尊重无罪推定的情况下解决无罪推定力求处理的证据问题,提出了建议。目前,法律委员会在征求公众对这一问题的意见,委员会发表其最终报告后,政府将有机会做出答复。

16.关于问题清单上的问题4,他说,新西兰不赞同委员会关于在“E.B.诉新西兰”案中出现不当拖延的分析结论。拖延反映出该案极为复杂和敏感,以及对儿童安全与福祉给予的最高重视。但家庭法院体系的效率可以提高,此外,回应委员会的决定,政府已为加快程序采取了具体步骤,包括推动对抗性较弱的审判。司法部当前正在对家庭法院进行案件流程分析,追踪单个案件以查明延误及其背后的原因。家庭法院规则委员会正在修订规则,允许在律师不采取商定步骤或不出庭的情况下,法官在诉讼中更早地做出判决。

17.关于《2005年囚犯与受害人索赔法》的兼顾性问题,他承认委员会及非政府组织表达的关切。但该法并不排除在适当情况下给予赔偿。为支付犯罪受害者而从赔偿金中进行扣除,这一做法仍符合有效补救权。任何拖延仅限于使受害者为遭受的损失寻求民事补救的合理必要情况。

18.关于委员会的第6个问题,他指出,《新西兰人权行动计划》是新西兰人权委员会于2005年制订的,使用了对人权现状的评估信息。2007年7月,政府指示各机构考虑把行动计划变成自己正常业务的一部分。各部门应对人权委员会寻求资料的请求做出答复,并在其正式文件中,明确完成行动计划优先事项的工作。如先前提到的那样,已对行动计划的进展进行了中期审查,审查表明,尽管仍存在一些挑战,但几乎在所有优先领域内都已实现重大进展,书面答复已对此进行了概述。

19.关于问题清单上的问题7,他指出,新西兰已加强反恐措施,以履行国际义务并保护人民。《2007年制止恐怖主义修正法》的宗旨是确保遵守安全理事会第1267号和第1373号决议。依照该法,根据这些决议制订的联合国恐怖分子清单上的个人和实体自动成为新西兰法律指认的恐怖实体。该法还赋予总理指认更多恐怖分子的权力,此类决定依照法律标准做出,并接受法院审查。自提交书面答复以来,新西兰已在联合国清单外,指认四个团体为恐怖实体:索马里的青年党;西班牙的巴斯克家园与自由组织;土耳其的库尔德工人党以及哥伦比亚的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政府有充足理由认为,每一个团体都曾参与一系列恐怖活动,其他数个国家已对它们做出类似指认。

20.非政府组织报告关注的是,自动指认制裁委员会列出的个人或组织违反程序公正;但根据《联合国宪章》,新西兰有义务执行安全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尽管在维护公平程序的同时保护敏感信息可能是困难的,但新西兰立法维持了较好的平衡,而且其指认受到司法监督。《制止恐怖主义法》规定,每隔三年,总理对不在联合国清单上的列名进行一次审查。然后,总理须向议会情报与安全委员会报告延长任何此类列名的情况,同样,决定需要接受司法审查。

21.关于对“八号行动”的询问,他指出,由于诉讼仍在进行中,因此除书面答复的内容外,不便做出进一步评论。但他确实承认人们表达的批评意见,在正在进行的法院和其他诉讼中,这些批评意见将被考虑在内。警察是否遵守人权保障措施的问题将在严重刑事指控起诉和民事主张及申诉中确定。警察行为也成为向两个独立机构和三位联合国特别报告员求偿的主题。所有这些处理投诉的系统正按计划运行。在调查结束后,警察部队致力于减轻受影响社区感到的一切负面或过度影响,新西兰警察局长本人与社区进行了接触。已学到经验教训、并将继续汲取经验教训。

22.转到问题9时,他说,《2004年浅滩和海床法》是在当前报告期间制定的。它受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各非政府组织的批评。在新西兰也进行了大量辩论,最后,政府正在对该法进行审查,人权委员会等组织对此表示赞扬。该法可能被撤销,但仍未决定可代替该法的法律。

23.关于问题10,他说,新西兰有数个机构负责倡导并促进尊重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权利,其中一个主要机构是2001年建立的民族事务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包括:为政府决策者制定并分发工具,使政府能够更好地应对各族群的需要;管理免费电话翻译服务,便于不会讲英语或只会讲少量英语的人与服务提供者之间进行准确、保密的交流。政府已采取各种措施,帮助新到的人定居并融入社会。定居战略及其行动计划包括地方和国家两级的举措。

24.转到问题11,他指出,最近的统计数据表明,在公共与私营部门的高级职务中,女性任职人数仍然偏低。目前,新西兰没有提高妇女在这些部门任职比例的目标。但应注意到,最近几年,总督、首席大法官、议长、总理及反对党领袖均为女性。在国有公司董事会中,妇女的任职比例已增加到35%,法定机构中女性比例为42.3%。在最近一次选举后,122名议会成员中有41位为女性,超过了妇女地位委员会推荐的30%目标。在19名内阁部长中,六位是妇女,这一比例也超过30%。

25.关于制止性暴力行动工作队的问题,一个关键成果是,政府与社区部门之间形成了牢固的协作关系。在工作队2009年7月提交的最终报告中,包括若干关于在预防、受害者和罪犯服务以及刑事司法系统各领域的未来行动的建议。还拟对《1961年犯罪法》和《2006年证据法》进行修改,修改得到数个非政府组织的支持。政府正积极审议报告,教育、卫生、社会及司法部门各机构正在分析建议,以便在未来数月内对报告形成正式答复。

26.在答复问题清单上的问题13时,他说,报告所述期间的重大进展包括:新西兰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制定了《2004年惩教法》。《1992年精神健康(强制评估和治疗)法》第16节规定,在新西兰,所有因精神健康被强制拘禁的人可以使其拘留决定迅速得到司法审查。新西兰的检查机制符合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其中还包括依照《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任命监察员作为国家预防机制,监督卫生和残疾治疗设施中被拘禁者的状况。在先前12个月内,新西兰近三分之一的精神保健设施已受到检查。

27.惩教署和卫生部将继续携手努力,改进患有精神疾病的囚犯的待遇。现有服务包括,对所有收押的囚犯进行精神健康筛查,并向被查明有精神健康相关需要的囚犯提供医疗治疗。新西兰人权委员会认为,监督因精神健康原因被羁押者的状况的机制符合国际标准。

28.新西兰政府同委员会一样关注被监禁的毛利人比例过高的问题,在囚犯总人数中,毛利人占51%。政府对犯罪采取的预防办法侧重于改进为可能成为犯罪者或受害者的人提供的服务。虽未制定消除差异的具体目标,但政府特别关注降低监狱中毛利妇女的过高比例。处理驱动犯罪的因素需要些时间,在短期内,惩教署已采取一系列减少毛利人重新犯罪的战略。

29.关于委员会对监狱管理采用竞争性招标表达的关切,他强调,囚犯仍在惩教署署长的法律监护下。私营监狱提供方须遵守所有关于囚犯待遇和福祉的国际标准与国内法律,若不遵守,将导致终止合同。此外,监察员有权独立监督所有依照合同管理的监狱,若囚犯希望提起申诉,其向监察员提起申诉的机会得到保障。

30.依照政府以前利用私营监狱管理的经验,相关监狱的事故发生率非常低,而且合同提供方进行了重大积极创新,包括向囚犯提供一系列方案。

31.注意到委员会以及各影子报告对使用泰瑟枪表达的关切,他强调,引入泰瑟枪不表明新西兰将偏离警察部队基本不配备武器的传统。警官只有经过训练并得到携带许可,才能够使用泰瑟枪,此外,已制定严格的业务指南,将使用泰瑟枪限制在若不使用这种武器,则需使用其他更强武力或致命武力的情况。

32.Majodina女士关切地注意到对问题清单中问题1的书面答复,她问道,自1990年以来,尽管总检察长认为不符合《权利法案法》,但仍获得通过的法案有多少?她还问道,在实现《新西兰人权行动计划》目标,尤其是与加强人权决策框架有关的目标方面,进展有限,为改善这一状况,正在采取什么步骤?与《权利法案法》相比,《怀坦吉条约》的地位如何?

33.关于新西兰法律当前是否禁止基于《公约》所有理由的歧视这一具体问题,书面答复似乎承认,仍没有明文禁止基于社会出身和财产的歧视。在这方面,《新西兰人权行动计划》提出对歧视理由进行审查,欢迎提供更多关于这方面进展的信息。

34.告知议员和司法机构关于《公约》和国际人权法情况的举措存在一些缺点。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新西兰人权委员会的提议,即条约机构的建议和向人权条约机构提交的报告应在议会提交讨论。

35.转入问题2,她指出,政府的口头和书面答复使人注意到,最高法院关于《滥用药物法》同《权利法案法》之间存在不一致的裁定。注意到新西兰法律委员会呼吁公众对《滥用药物法》的拟议修正提出意见,她问道,在这一进程中,新西兰人权委员会将发挥什么作用。最后,关于司法创立新补救办法的问题,报告中陈述的政府立场与总检察长在上诉法院“新西兰总检察长诉Chapman”案中的立场不一致。

36.关于问题5,2010年7月1日,《囚犯与受害人索赔法》的关键条款将终止,对此后如何处理当前由该法涵盖的囚犯主张,她请求得到相关信息。

37.转入问题13,她问道,已制订的检查制度是否完全符合《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关于为处理监狱中精神疾病患者人数过多采取的措施,仍然不明确的是,监狱中提供的保健服务是否在具体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尤其令人关注的是,审计长执行情况报告中指出,女性囚犯和毛利囚犯得到的服务有限。

38.惩教署在研究后承认,毛利人被监禁的人数过多,在某种程度上这是因为制度对他们的偏见,尽管新西兰2009年在接受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时,断然否认存在任何此类偏见。她想知道,政府是否为审查惩教署搜集的证据采取了任何步骤,是否计划采取任何措施以确定旨在降低毛利人再犯罪率的政府方案是否有效。

39.Keller女士赞扬新西兰同委员会和民间社会进行的模范合作。在提到问题3时,她也欢迎新西兰愿意考虑进一步加强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并想知道,关于侵犯《公约》行为受害者可用的补救手段是否充足的问题,新西兰是否能够考虑接受新西兰法学会在提交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她还希望了解,新西兰是否曾考虑扩大人权审查法庭的权力,使其不仅对不合理歧视,而且对不符合《权利法案法》特选权利的情况,能够做出正式宣布;是否能够修改《权利法案法》,使新西兰人权委员会监督移民法律和政策;以及鉴于精神病院先前患者保密论坛参加者的证词,新西兰是否打算考虑为在国家管理下受到虐待的人提供补救办法。

40.关于问题4,她要求提供资料,说明“E.B.诉新西兰”案五天审判关于来文人能否见到其一子女的结果。

41.转入问题9, 她想知道,政府计划如何保证,取代《2004年浅滩和海床法》的法律将符合《公约》和《怀坦吉条约》并尊重条约各缔约方的权利。她还想知道,政府是否打算接受《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42.在提到问题10时, 她问道,保障无证件儿童在2009年通过新移民法之前能够接受教育的临时措施是否成功。她还想知道,缔约国打算如何根据新法,防止出现无理扣留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现象。此外,请求该国进一步澄清,不愿意给予认为可能成为保健系统负担的残疾人永久居留身份的问题。《2005年国籍法修正案》剥夺了非居民子女获得新西兰国籍的权利,该法怎能符合《公约》禁止歧视的规定?新西兰已为保护少数民族妇女不受歧视,采取什么措施?

43.她问是否将搜集关于种族动机犯罪的数据,以便评估给予受害者保护的程度,并请求澄清区别对待获得难民资格的寻求庇护者的理由。

44.提到问题16时,她想知道,对使用泰瑟枪的后果,是否进行过任何研究?鉴于禁止酷刑委员会2009年对使用泰瑟枪做出的结论意见,缔约国是否考虑放弃泰瑟枪?如果继续使用泰瑟枪,如何使这种做法对公众保持透明?此外,对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毛利人或太平洋民族居民过多使用泰瑟枪,缔约国计划如何处理对此表达的关注?

45.O’Flaherty先生在提到问题6时说,他想知道,《新西兰人权行动计划》是一个真正由政府主管的计划,在国家一级确保政策体现人权特点,还是如报告和答复似乎暗示的那样,是新西兰人权委员会的一项举措。如果是后一种情况,他欢迎提供资料,说明为何如此以及能够做些什么来增强政府对计划的主导。

46.关于问题11,他请求解释,为什么设定增加在劳动力中妇女人数的征聘目标遭到反对,尤其是鉴于当政府最终设定此类目标时,公共部门女性就业人数出现了显著增长。他还想知道,为提高私营部门高级职位中妇女的人数,正在采取什么措施。

47.在提到问题12时,他赞扬新西兰决定考虑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并问预计什么时候会批准。

48.最后,回到新西兰对E.B.案的答复,他欣见,新西兰回应向委员会提交的来文,已加快婚姻诉讼程序,这表明政府正朝着适用委员会建议的补救办法努力。此外,来文产生如此直接的结果也有效表明了委员会工作的影响。

49.Lallah先生强调新西兰的模范合作、其出色的报告以及代表团简洁但全面、高质量的答复。关于问题7,他仍需要新西兰澄清一下《制止恐怖主义修正法》与《公约》司法补救和适当程序条款是否一致的问题。因为警察等公职人员有时利用反恐法律处理一些其他问题,他希望得到保证,即在调查可疑恐怖行为期间,只有基于官员提供的实质性宣誓证据,才由法院发出逮捕令。他还想知道,恐怖嫌疑分子审前和审判中的羁押时间是否与正常刑事案件中的羁押时间相似,以及使其在规定时间内受到司法管制并尽快受到审判的义务是否相似。

50.他想知道,依照其反恐立法,新西兰需对所有被指认的恐怖组织和个人进行司法审查,这是依职进行,还是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关于此类指认,有多少是新西兰根据自己的立法做出的,有多少是由于其必须遵守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号决议中的指认。在实践中,这种双重指认制度可能产生混淆,例如在有些情况下,安全理事会指认使用的证据不被新西兰法院采纳,或新西兰法院可能决定,与安全理事会指认有关的资金被错误扣押。对于涉嫌个人依赖此资金为生的情况,是否存在缔约国可以采用的临时措施,以减轻由此造成的困苦?对这一具体问题,委员会曾在“Sayadi和Vinck诉比利时”案中做出裁决,卢森堡欧洲联盟法院在卡迪案和巴拉卡特国际基金会案中亦是如此。

51.关于在问题8中提到2007年发生的事件,铭记报告第38段对恐怖行为做出的非常准确的定义,他希望更多了解警察在某些毛利社区大动干戈的原因。显然,不少人被拘留,并很早被指控拥有毒品或火器,但没有解释的是,为什么直到2011年才安排他们受审。他想知道,依照反恐法律提出的相关歧视或不公正待遇的主张是否将使政府展开正式调查,并可能对所有参与不法行为的警察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52.关于问题15,他认为,在处理剥夺自由这样严重的问题时,政府将监狱管理承包给私营部门,这是有问题的。不明确的是,新西兰是否为监督监狱管理公司分配了足够资源:详查其日常运营,确保其聘用人员的素质,尤其是涉及囚犯其后复原(第十条要求)这样极为专业的职责,乃至管制承包商的盈利,盈利通常以牺牲质量为代价。

53.关于第二条的权利,他能够根据自己国家摆脱殖民主义的经历证实,巩固权利法案会产生令人吃惊的结果。法案践行着真正的民主精神,没有事后检讨,在发生严重侵犯人权事件前,国家能够干预,任何公民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54.Thelin先生评论道,尽管委员会在召开公开会议,公开仅是理论性的,在实践中,只有联合国特别认可的非政府组织才能参加,而且须经总部警卫决定,会议厅的门是关闭的,阻止公众进入。他请求新西兰政府努力利用其影响力,改变局势。

55.就其本人而言,他认为新西兰的报告非常出色,位居榜首。他想知道,Lallah先生提到的指认决定是否曾在新西兰受到司法审查。他希望如此,因为欧洲联盟法院在“卡迪案”和“巴拉卡特国际基金会案”中判定,安全理事会列名恐怖分子的系统没有提供所有必须的法律保障。使得在处理该事宜时适用《公约》的法律保障变得更加重要。

56.Motoc女士说,新西兰对待毛利人的做法是处理土著人民问题的模范。她注意到,在监狱中毛利妇女人数众多(问题14)的一个原因是,由于她们在土著社会中的地位,许多人是在代替自己的丈夫服刑。关于问题9,在同毛利人正在进行的关于土地权和开采自然资源(尤其是海洋资源)的谈判中,新西兰政府在做出任何最终决定前,必须认真考虑土著人的反应。

57.Chanet女士赞同报告及答复的质量,问新西兰是否打算维持对《公约》做出的所有保留。

58.报告(第50段、152至166段和261至264段)宣称,不可强制做出具有回溯效力的预防性拘留判决。但仍不明确的是,在一个人犯下新罪行之前,政府如何判断他是否过于危险,不应予以释放。关于这一问题以及审查被拘留者危险性频率的法律是否做过更改?

59.经验表明,如果能证明原因,个人可以被从指认其为恐怖分子的名单上删除。她更关注的是,对辩护律师隐瞒不利于因恐怖主义受审的人的证据,因为这一问题,新西兰在人权理事会受到理应得到的批评。这一做法有悖于《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的适当程序规定。自始至终,委员会的判例对适当程序问题一直非常坚定,例如在第29号一般性意见第8段、第24号一般性意见第8段以及第32号一般性意见第5段和6段中表述的那样。她希望澄清在新西兰适用的法律,以及如何能够避免这种完全令人无法接受的做法。

60.尽管对使用泰瑟枪采取了各种预防措施,但被使用对象的反应永远无法预测。一项加拿大研究表明,泰瑟枪甚至可能产生致命后果,例如对癫痫病患者。因此,她敦促新西兰政府永远不使用此类武器。

61.在普遍定期审议中发现,新西兰的刑事责任人最低年龄非常低:10周岁。她想知道,政府是否正在审查这一问题。

62.Amor先生说,指认个人为恐怖分子嫌疑人显然涉及人权问题,欢迎提供更完整的信息,代表团在处理问题19的时候是否能够这么做?例如,将个人或组织列在名单上之前,是否进行非常谨慎的调查?他们的账户是否被冻结?他们的财产会如何?

63.关于第十八条,新西兰为鼓励各族裔间的宗教或文化宽容与和解,正在做大量工作。但报告第288段使他犹豫不定:一名法官做出裁决,为方便公平审判,作证的妇女不能穿戴罩袍,但为尊重她们的宗教信仰,她们可以从屏风后作证。宗教自由当然必须得到尊重,但文化态度常常被误认为是宗教信仰的表达。引用的事例至少还关系到第二、三和二十六条的权利,这一点不能被忽视。这是一个令人无法接受的“无面孔”民主的事例,是一个基于隐瞒和承认某种特殊地位的新奇解决方案。

64.最后,他问代表团是否包括一名毛利人成员。

65.下午5时20分会议暂停,下午5时35分复会。

66.Power先生(新西兰)说一名代表团成员是毛利人。

67.关于将于2010年7月1日终止的《囚犯与受害人索赔法》的日落条款,内阁正在积极考虑这一问题,在接下来数周内,政府的办法将变得明朗。

68.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时间表,批准议定书意味着需要对诱使同意第三方收养罪进行立法修正,当前作为一项条款,这一问题载于2009年中期在议会中提出的《儿童和家庭保护法案》中。预计该法案将在2010年通过,批准任择议定书应该紧随其后。

69.关于巩固《1990年权利法案法》,若赋予《权利法案》高于普通立法的地位,则需要在宪政力量均势中,使大量权力从议会转移到司法机构。如此根本的转变可能导致政治因素干扰司法任命,这是令人无法接受的。虽然法院无法取消立法,但它们在保护权利和自由方面拥有巨大权力,包括依照《权利法案》司法创立新的补救办法以及解释立法。

70.关于总检察长在“新西兰总检察长诉Chapman”案中的立场,该案涉及一名前囚犯提出的索赔主张,政府致力于为违反《权利法案法》的行为提供适当补救办法,但不认为对各种权利受到的每一种侵害,都应使用或提供赔偿。

71.《2004年浅滩和海床法》最初把公共浅滩和海床的所有权赋予王室,作为其绝对财产,由此取消了所有未经查证的相关习惯所有权。该法在法律上认可两类习惯权益:领土习惯权利(若非该法规定,这本是习惯所有权)和非领土习惯权利(即持续进行的活动、使用或惯例)。经高等法院确认达到某些要求后,该法允许各团体为寻求补偿同王室进行谈判。联合国土著人人权和基本自由状况特别报告员在2005年访问(E/CN.4/2006/78/Add.3)后指出,许多毛利人和非毛利人对该法提出批评。

72.政府已同毛利党缔结一项信任和拨款协议,并承诺对该法进行审查。作为第一步,2009年3月,为审查《浅滩和海床法》成立了一个独立专家小组,负责确定该法是否有效承认并规定符合公众(包括毛利人、地方政府和企业)利益的习惯或原住民所有权,以及沿岸海域的问题。如果发现该法没有提供这些选择,则要求小组为这么做勾勒出最可行、有效的办法。小组已在2009年6月30日提交自己的报告,2009年11月,政府宣布正在着手替代该法。政府继续同利益攸关方和毛利领导人会面,讨论可选的办法。

73.关于在囚犯人数中毛利妇女的比例以及替代的影响,当前有485名女性囚犯,其中285名是毛利人。惩教署的数据未表明与替代紧密相连的趋势。

74.新西兰不记录与纯粹种族动机犯罪有关的投诉、起诉或判决,在中期也无法这么做。警察使用犯罪和安全调查来监督种族动机犯罪的趋势。种族动机犯罪在非法集会、暴乱、破坏公共秩序行为和侮辱性语言等普通犯罪类别内进行起诉,但通过《2002年量刑法》的加重判刑条款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依照该法,仇恨犯罪被作为加重因素。

75.在试用泰瑟枪前,警察已对警察使用泰瑟枪及相关科学和医学研究进行了一次文献审查。因此,编写标准作业程序手册的人已将国内和国际对该装置在过去使用方式的关注考虑在内。一份全面评估报告支持警察局长在全国范围内重新使用泰瑟枪装置的决定。使用泰瑟枪装置的作业程序定期得到审查和修改,并包括确保该装置不会被不正确使用的保障措施。

76.只有完成严格训练的警察才能使用泰瑟枪。泰瑟枪不是例行携带的,在每次值班前,由一名合格警官领出。该装置必须放置在一个固定在车辆地板上的带锁金属盒中,只有在警督估计局势可能对警察或公众造成袭击威胁并同意后,才能打开。不能将泰瑟枪瞄准头部、生殖器或胸部开火。警察若在执行职务期间过度使用武力,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可能因任何过度使用武力或滥用技术手段,受到内部纪律处分。泰瑟枪不能被用来制服不合作但不具有进攻性的人。此外,在示威游行期间,警察不能携带泰瑟枪,对被认

为浸透着或靠近催速剂或爆炸物的人,或对显然已怀孕或估计处于怀孕状态的妇女,不能使用泰瑟枪。禁止重复发射泰瑟枪。

77.对受到泰瑟枪使用的人,警察负责提供适当照顾,包括持续监测直至其得到医生的检查。2009年曾有一起与泰瑟枪有关的健康问题报告,涉及一处刺入轻伤。

78.在试用该装置期间,使用对象中毛利人、太平洋岛民和患有精神健康疾病的人比例过高,警察已同利益攸关方进行讨论,以处理根本原因。在刑事司法统计数据中有大量毛利人罪犯和受害者,这一点是新西兰各方都无法接受的。为讨论犯罪的根本原因及如何解决这些原因召开了一天会议,参加者包括所有政党的代表。新西兰法律委员会马上将完成一项为期两年关于改革新西兰酒类消费的研究。

79.关于《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自2009年普遍定期审议以来,政府与毛利党进行磋商,一直积极考虑是否能够支持宣言以及采用什么形式。新西兰人早已享有宣言中的许多权利。新西兰有世界上一些最广泛的磋商机制,其历史上的条约解决进程是得到毛利和非毛利民族承认的独一无二的救济制度。新西兰立法框架的规定要求采取渐进步骤来接受宣言。

80.关于父母均不是新西兰人的儿童的国籍问题,依照《2005年国籍法修正案》,1978年1月1日或以后出生的人,若没有其他国籍,则根据出生地原则成为新西兰人。先前法律没有变化。

下午6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