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届会议

第2693次会议简要记录

2010年3月12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岩泽雄司先生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0条提交的报告(续)

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续)

上午10时5分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0条提交的报告(续)

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续)(CCPR/C/ UZB/3,CCPR/C/UZB/Q/3和Add.1)

1.应主席邀请,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代表该国代表团继续回答委员会成员就议题清单(CCPR/C/UZB/Q/3)第1至15项提出的问题。他承认,代表团中确实没有妇女代表。监察员本人是一名女性,她正常情况下原本是代表团的一员,但本届会议的时间与该监察员向议会上院提交报告的时间重合。但是,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最近召开的第四十五届会议上,缔约国的代表组成已完全实现两性平等。

3.Rakhmon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审前拘禁是7种拘留类型之一;乌兹别克斯坦广泛采用所有类型的拘留,包括保释状态下的拘留。法律禁止将72小时的拘留时限延长至审前拘禁阶段。至于20至25年的长期监禁,这适用于两种类型的犯罪:情节严重的蓄意谋杀和恐怖主义;超过60岁的男子、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以及女性免于此类监禁。终身监禁案件也适用这一豁免。所有被拘留者的权利受法律的保障。

4.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在编写报告时,缔约国提及了委员会关于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但没有说明审前拘禁的最长或最短时限。因此,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72小时的时限符合《公约》的精神。确实存在将拘留时限延长48小时的可能性,但这属于检察官办公室的职权范围,而且是法律所规定的。因此,没有理由对此感到惊诧。迄今为止,没有向议会提交任何关于缩短拘留时限的法案。

5.Akhme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在谈及紧急状态问题时表示,该领域正在起草的法案将确保在紧急状态下保护公民,而不是限制他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至于一夫多妻案的诉讼数量,他说,各级法院业已根据刑法第126条审理了19起刑事案件,另有两起案件仍未决。刑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绑架青年女性的惩处办法,此类罪行由有关绑架的普通法管辖。性暴力和性骚扰是受法律惩罚的罪行,对个人尊严和家庭的攻击也同样是。绑架新娘的现象已不那么普遍,这与妇女权利的发展是同步出现的。在家庭关系中,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她们同样参与所有领域的社会生活、公共和商业活动。乌兹别克斯坦的最低结婚年龄现在是18岁。各级司法机构在妇女委员会的积极支持下严格禁止强迫婚姻,并针对特定群体开展了提高认识的宣传活动,编写有关两性平等问题的信息资料,并向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援助。乌兹别克斯坦为家庭暴力和人口贩运受害妇女建立了若干收容所和咨询中心,根据刑法的规定,贩运人口同样是一种犯罪行为。在过去几年中,逾千名妇女受益于收容所,上千名妇女拨打了用于救助处于危急状况下的女孩和妇女的热线。此外,尽管刑法中已经包含了惩处暴力行为的条款,乌兹别克斯坦还在起草一项专门法案,以惩罚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6.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对阿穆尔先生将一夫多妻制与伊斯兰教混为一谈的说法作出了回应,指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定型观念造成的;一夫多妻制并不仅限于伊斯兰教。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对于这种观点也曾经给予批评。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充分考虑到了委员会关于取缔这种为法律所禁止的做法的第28号一般性意见。虽然穆斯林人口占乌兹别克斯坦总人口的90%,但乌兹别克斯坦是一个世俗国家,已于1928年禁止伊斯兰法。

7.Shodie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在提及反恐怖主义法第2条中所载的恐怖主义定义时表示,该国在这一问题上的主要原则符合《公约》的要求。刑法第15条保障犯下恐怖主义罪行的罪犯的权利,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权利、人身保护的权利、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和上诉的权利。此外,在乌兹别克斯坦取消死刑后,此类罪行不再执行死刑。乌兹别克斯坦的监狱系统实行男女分离拘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同样单独拘禁,议会委员会定期监测监狱的拘禁条件。

8.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表示,世界上不存在获得普遍接受的恐怖主义定义,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方法。乌兹别克斯坦有对恐怖主义的法律定义,但没有对极端主义的法律定义,极端主义这个词在乌兹别克斯坦仅仅是一个政治术语。乌兹别克斯坦批准了联合国关于恐怖主义的所有12项公约,并努力确保在实施过程中履行人权义务。

9.关于酷刑,乌兹别克斯坦的立场是:刑法第235条完全符合《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和《公约》第7条的规定。第235条的起草过程符合乌兹别克斯坦起草法律的技术程序。正如英国和法国都有本国特定的法律制度那样,乌兹别克斯坦也有本国的法律传统。因此,乌兹别克斯坦不会同意任何迫使其重新制定法律的企图。乌兹别克斯坦有关酷刑的概念比《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更宽泛。由于问题在缔约国提交普遍定期审议报告时便已出现,缔约国政府已决定在本报告中纳入这一问题,以强调其定义是正确的,而且完全符合第1条的规定。他表示欢迎委员会成员提出任何可能希望作出的定义,以供国会随后考虑。

10.委员会表示相信非政府组织而不是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并对其报告持重大批评意见。委员会对于报告中所反映的积极成果几乎不予肯定。例如,自2000年以来,监狱的囚犯总人数已减少50%以上,从76 000人减少至36 000人。毫无疑问,这一事实符合任何有关进展的标准。

11.乌兹别克斯坦是一个亚洲穆斯林国家,而不是一个欧洲国家。它有自己的传统、价值观和历史。这不是一项文化相对论的声明:乌兹别克斯坦也承认人类普遍价值和各种国际标准。但是,委员会成员必须尊重乌兹别克斯坦的世界观,而不是效仿欧洲国家对其施加压力。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没有采取任何只顾及联合国的利益而不顾本国人民利益的行动。它不会寻求讨好任何人或建成民主的岛屿。乌兹别克斯坦对于这些问题有自己的看法。

12.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欢迎来自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反馈,并在起草报告的过程中认真研究了这些意见。此类组织的批评促使政府加紧努力。政府欢迎有关消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保护儿童、残疾人和记者的权利、打击酷刑和保护非政府组织方面不足之处的意见,并会予以仔细研究。

13.许多意见涉及正在加以解决的问题。例如,在贩卖人口问题上,政府已通过相关立法,建立了体制框架。现在是必须执行这些法律的时候了。乌兹别克斯坦已经废除死刑,并出台了人身保护令。有关两性平等和青年司法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14.非政府组织提出的第三类意见并不符合实际,体现出它们对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缺乏了解。例如,在监察员的独立性问题上,自2005年以来,监察员就不再担任国会议员。过去,乌兹别克斯坦曾经有一个由议会两院选举产生的议员监察员。有人表示,如果监察员不是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成员,她的活动就不符合巴黎原则,但是毫无疑问,她是否担任此类机构的成员并不是符合巴黎原则与否的指标。乌兹别克斯坦的监察员是国际和欧洲监察员机构以及亚洲监察员协会的成员,并与10多个国家的监察员达成了协议,这表明她建立了广泛的国际联系。乌兹别克斯坦是第一个建立监察员办公室的独立国家联合体国家(1995年),也是第一个通过监察员立法的独联体国家(1997年)。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乌兹别克斯坦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以加强监察员活动的权利保障。

15.最后一类意见建立在歪曲事实的基础上,在某些情况下是有政治动机的。他敦促委员会权衡这些意见的利弊,在审查时考虑到双方的立场。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在审议本国的人权状况时,审视了过去的人权状况、当前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这一过程将是漫长和艰难的。

16.关于《公约》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地位,乌兹别克斯坦采用一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如宪法序言中所述。所有国家法规和法律中都包含条款规定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服从国际法。但是,执行国际法的手段各不相同。乌兹别克斯坦采纳了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的进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乌兹别克公民不能援引国际法:许多个人都根据《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向委员会提交了申诉。在这方面并未设置限制。

17.在过去的10年中,乌兹别克斯坦已全面取消死刑。它一直反对暂停实施死刑,主张全面取消死刑,因为囚犯在不知道自己是否会被执行死刑的情况下必须等候多年,对他们而言暂停实施死刑不啻是一种折磨,美国监狱的情况就是这样。乌兹别克斯坦已在事实上暂停实施死刑3年,不再执行任何死刑判决,并已废除了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战争时期犯下的所有死罪。乌兹别克斯坦已批准《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目前正与欧洲联盟轮值主席国西班牙携手合作,以期就全面废除死刑通过一项决议。乌兹别克代表团最近参加了第四届世界反死刑大会。

18.关于就死刑问题向委员会提出的请愿,那些被证明符合委员会的程序的案例并未执行死刑判决,而是被改判为终身监禁或长期徒刑。在死刑判决已经执行的案例中,已依法向他们的亲属提供相关信息。

19.Thelin先生说,委员会并不希望将欧洲的指令强加于乌兹别克斯坦。《公约》的普遍性原则不会受到政治因素的玷污。在死刑问题上,乌兹别克斯坦走在美国的前面。

20.在谈及问题清单中的问题2时,他询及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针对委员会建议的补救措施以及委员会就个人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函所发表的有关意见作出了哪些决定。

21.关于监察员的问题,他请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就其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作出书面解释。

22.关于安集延屠杀事件,必须允许存在不同意见。虽然事件发生在五年之前,但是人们持续关注的原因是政府向受害者的亲属施加压力,禁止他们作证。此外,乌兹别克斯坦安全部队对公民使用枪支的相关规则不符合国际规范。

23.他赞扬缔约国改革其有关人身保护令的程序性规则。但是,不仅要制定法律,而且还要在实践中执行。他希望缔约国对他就该议题提出的问题和其他两个问题作出书面答复:第一,预审法官是否也主持审判本身。第二,他希望得到一项解释,即检察官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了涉及拘禁的动议。如果这种情况很少出现的话,那么会对司法独立的问题构成质疑。

24.Amor先生说,尽管已经得到有关一夫多妻制的解释,但是乌兹别克斯坦和其他地方的心态似乎是支持这种做法的。他想知道缔约国是否正在采取任何社会层面的行动改变这种心态。在法律层面,他的理解是,只要第二个妻子生活在另一个家庭,就是可以接受的。他询问缔约国是否在实在法中明文禁止一夫多妻制,如果是的话,政府是否会颁布明确的规定禁止这一现象。

25.关于极端主义的问题,他想知道法官是否曾经采用过极端主义或煽动极端主义的概念,如果是的话,又是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条件采用的。

26.O’Flaherty先生说,由于委员会的审议受制于时间,缔约国所取得的进展并不总是获得承认。但是,必须承认乌兹别克斯坦在短时间内所取得的重要成就。

27.他曾问及刑法的修正问题以及其他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是有关侵犯人权的言论或诽谤国家的言论定罪的问题;其二是关于成年男子之间进行彼此同意的性行为的定罪问题),他希望缔约国对这些问题作出回复。

28.关于监察员,他说他还没有收到来自非政府组织的任何资料,仅仅在互联网上搜索了有关资料。他对乌兹别克斯坦监察员建立了多重国际合作伙伴关系表示认可。他只想询问乌兹别克斯坦是否将考虑申请加入国际协调委员会,因为人们广泛认为该委员会对国家机构的运作有利。

29.他对当前的审议过程中讨论民间社会作用的方式表示关切,他强调,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体系结构中,民间社会在任何国家都是一个重要支柱。公民社会的参与会促使政府对履行自身的人权承诺负责。乌兹别克斯坦的人权维护者似乎面临着多种障碍,包括恐吓、逮捕和监禁。因此,他重新提出的问题是:乌兹别克斯坦在何种程度上致力于改变在民间社会参与的重要作用上的心态?他还提及了向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团提供的个人姓名,并询问是否会对这些案件进行调查,仍被羁押的人员是否将得到安全保障。

30.Nigei Rodley爵士说,他不能对乌兹别克斯坦一名代表发表的评论意见保持沉默。首先,这名代表曾暗示委员会有权限获得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机密资料:这种说法不存在任何理由;还有其他获取资料的办法,红十字会甚至可能对此不知情。其次,令他备感惊讶的是,有人声称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范博芬先生曾表示以他的名义印发的一份报告并不是由他撰写的,他仅仅是签署了这份报告而已;他询问这一传言是在哪里、在何时起源的。

31.虽然没有任何国际文书对“有系统地使用酷刑”作出权威定义,但是存在关于这个问题的判例法(特别是由欧洲人权法院制订的判例法),并体现在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工作实践中以及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中。至于对酷刑的定义,他没有自己的定义,但《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的规定提供了指导。他想要指出的并不是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违反该定义,而是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似乎没有涵盖某些方面。委员会不能满足于乌兹别克斯坦方面声称符合该法;它需要知道的是,尽管刑法第235条与《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的行文存在出入,该法的兼容性是如何得到保证的。由于在很多情况下法律往往不过是一纸空文,他欢迎缔约国优先实施而不只是制订法律。

32.他对法官或检察官延长72小时拘留时限的可能性表示关注,并指出这本质上并不是拘留的问题,而是警方羁押的问题,并具有后者的全部涵义。最后,在对乌兹别克斯坦废除死刑表示赞赏的同时,他希望获悉在废除死刑之前已采取何种步骤向被处决者的家庭通知死讯和尸体存放地,以及最高法院采用了何种标准将死刑减刑为终身监禁或其他刑罚。

33.Keller女士要求获得代表团提及的根据刑法第26条审理的21个案例的书面资料,即这些案件是在哪一年发生的,以及有关其他年份的任何资料。

34.关于结婚年龄的新法律是积极的一步;她询问新法是否会取消旧法中关于妇女可以在某些情况下降低结婚年龄的例外规定。

35.Motoc女士说,委员会并不存在对伊斯兰教的偏见,恰恰相反,委员会反对一切偏见。是缔约国在其报告中提及曾试图作出恐怖主义的定义;委员会并没有作出此类定义。她询问有多少人因违犯刑法第155条和关于参加遭取缔组织的第244条的规定而入狱。她还希望了解乌兹别克斯坦如何将从事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与激进主义活动的个人和那些和平从事宗教活动的穆斯林区分开来。

36.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最高法院拥有决定将死刑改判为其他刑罚的全部权限。

37.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人权事务专员(监察员)接获的投诉数目有所增加。这是一个积极的发展,它意味着人们对人权的理解有所加深,人民希望改善和保护自己的人权。但这也表明,仍然有很多政府官员并没有保护好人权和履行自身的职责。此外,许多投诉还超出了监察员的职权范围。

38.对于乌兹别克斯坦而言,安集延问题已经定论。将死亡人数夸大为7 000人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仅有187人丧生。在安集延事件发生后前往美国的约80人已经回国,但乌兹别克斯坦并没有对他们采取任何措施。有关他们遭受迫害的报道是捏造的。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向英国广播公司等西方媒体提供了恐怖分子自己拍摄的镜头。由于向乌兹别克斯坦发起的信息战,这些镜头没有在任何地方播放过。示威者拥有大批武器。他们杀害了多名政府雇员、检察官和一名市长,并从监狱释放了危险的罪犯。这起事件是一场悲剧,仍在给整个国家带来痛苦。然而,受害者的人数不应被夸大。

39.乌兹别克斯坦随时准备与欧洲专家就人身保护令的问题携手合作。下达逮捕令的法官不能进一步参与该案的审理。不清楚乌兹别克斯坦人民在何种程度上支持一夫多妻制。乌兹别克斯坦全面禁止一夫多妻制,政府采取了积极措施,确保所有的婚姻都是一夫一妻制。

40.“极端主义”一词在政治领域比在法律领域使用得更为普遍。令人不安的是,一名法官曾使用该词。

41.1998年,乌兹别克斯坦曾考虑加入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但被告知加入的条件并不成熟。现在是考虑加入的适当时机。

42.诽谤宗教的问题是值得高度重视的。尽管伊斯兰会议组织在人权理事会提出了这一问题,西班牙和美国等西方国家并不认为对宗教的诽谤应当受到谴责。在丹麦漫画事件等案例中,往往用言论自由来作为诽谤宗教的幌子,这是令人遗憾的。事实上,这是一种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是倒退到了15世纪。

43.加强民间社会的作用是优先事项之一。乌兹别克斯坦正在加强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基础,建立起了非政府组织全国协会,由政府提供补贴和补助。这样做的目的是与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与它们建立起平等的伙伴关系,而不是对它们发号施令。

44.早些时候关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的评论确实是真实的情况,红十字委员会应仅向政府提供资料。乌兹别克斯坦是独立国家联合体中唯一一个与红十字委员会签有此类协议的国家。国际组织没有理由在乌兹别克斯坦面前以师长自居;它们不像乌兹别克斯坦,并没有和委员会达成任何协议,因此在告诉乌兹别克斯坦该怎么做之前,或许应当先获得这样的协议。乌兹别克斯坦对自己的声明承担责任。前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不可能在短短的两天之内完成载有72人名单的150页报告。报告员自己也说,这样的事情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疏于职守,给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45.此处引用的是欧洲的法律判例。对于乌兹别克斯坦来说,这既不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也不构成任何判例,因为乌兹别克斯坦是一个亚洲国家,而不是欧洲联盟的成员国。它拒绝接受欧洲人权法院决定的指导。这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任何一个国家定义“有系统地使用酷刑”的概念都缺乏国际法的依据。

46.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明确规定,警方审前羁押不得超过72小时,不能再延长72小时,而委员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设定了数日的模糊限制。但问题主要在于,在拘留期间不得侵犯人权。执法人员如果有此打算的话,可以在短短10个小时内轻易地侵犯被拘留者的权利。实际上,这是一个人权问题,而不是拘留期限的问题。

47.乌兹别克斯坦最后一次执行死刑的时间是在2005年。在乌兹别克斯坦仍执行死刑时,所有家庭成员都会收到判决法院的通知,并由检察官和法医专家验尸确认死亡。根据法律规定,死刑案件的尸体埋葬地点不予公布。

48.议会的一项新法案如获通过,将把结婚年龄定为18岁。根据现行法律,女孩的结婚年龄为17岁,同时也对更年轻的女孩做了一些例外(通常情况下涉及怀孕)。新法案中没有这样的例外条款。

49.Thelin先生说,他提到的安集延事件受害者人数不是7 000,而是700。这是独立国际消息来源所引用的最常见数字。

50.Nigei Rodley爵士郑重指出他说话时心平气和,并请主席执行用温和的语调说话的做法。他不能接受被手指指着说话,也不能接受向他本人而不是通过主席发言。关于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代表访问该国时有人被隐藏起来的指控并非来自红十字委员会。此外,甚至连红十字委员会是否知道有人向其隐瞒信息都无法确定。因此,没有必要提及红十字委员会的机密资料。

51.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前特别报告员没有阅读报告便签字的指控,他希望获得进一步的信息,还要求获得有关这种言论的发表背景的信息。或许报告员事实上是说他没有亲自撰写整份报告。当然,和以往任何时候一样,肯定会有工作人员负责起草报告。但是,报告员为了担负起对文件的全部责任,就要仔细阅读文件并作出必要的修改。除非他承认有与此不一致的做法,代表团就应当收回断章取义的指控,即他签署了一份并不同意的文件。对于这一断章取义的指控,乌兹别克斯坦方面没有提供任何资料来源。

52.他提到了欧洲人权法院关于“有系统地使用酷刑”的定义问题。但是,他曾使用的文本(同时也可能是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前特别报告员使用的文本)是禁止酷刑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制订的文本。即便在缺乏这样一个概念的情况下,各机构也曾在某些场合采用过“有系统地使用酷刑”的概念。

53.Salvioli先生说,代表团必须以人权事务委员会成员向缔约国及其代表团所展示出的同等尊重对待委员会成员。根据《公约》第20条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在批准《禁止酷刑公约》后已赋予委员会评估其是否有系统地使用酷刑的权力。联合国的普遍性国际机构并不是专门针对欧洲、拉丁美洲、亚洲或其他任何地区的。尽管没有对“有系统地使用酷刑”的定义,这些机构评估实际状况并确定是否存在此类做法。目前的程序是不是一个宗教裁判所,而是一轮帮助缔约国履行其《公约》承诺的对话。

54.主席强调,委员会是一个开展对话的论坛,由委员会成员表达意见,然后由代表团作出回复。交换意见的目的是帮助代表团反省本国的人权状况。这不是一个指责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的论坛。

55.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他的性格本身比较情绪化,并无意用手指指着任何人说话。他感谢特林先生澄清安集延事件的死亡人数。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团不同意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报告中对“有系统地使用酷刑”的定义。其他国家也对此表示了类似的反对。在高级别专家以联合国的名义陈述观点时,可能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国际声誉,因此必须谨慎斟酌每一个用词。和委员会的成员们一样,乌兹别克斯坦的代表是本着对话的精神来到这里的。人权问题是一个极其敏感的领域。

56.Akhme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乌兹别克斯坦已经履行了委员会有关贩运人口的所有建议,并批准了《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乌兹别克斯坦颁布了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总统令,建立一个贩运受害者康复中心,并成立了一个由总检察长担任主席的机构间委员会。康复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为受害者提供体面的生活条件、食品、医疗用品和短期医疗、心理、社会、法律和其他援助,帮助他们与家人联系,并为他们提供有关其权利和法律利益的信息。

57.乌兹别克斯坦在全国设立了危机中心和热线电话,以帮助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同时也在全国建立了卫生中心和提供社会与心理援助服务的中心。家庭社会保护中心OidinNur在2008-2009年期间为近1 300名妇女提供了援助,接到的热线电话超过9 000个。自2004年以来,它已经为450个客户提供了无偿法律咨询。

58.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18岁以下儿童占乌兹别克斯坦人口的40%,保护儿童权利是乌兹别克斯坦的优先事项之一。最近的一项法律为儿童的权利提供保障,并在国内法中纳入了《儿童权利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各项公约中关于就业最低年龄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规定。乌兹别克斯坦政府与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开展密切的合作。乌兹别克斯坦已将最低雇佣年龄从14岁提高到15岁,并通过了法律惩罚那些强迫未成年儿童工作的人。有关童工劳动的标准是,它不得损害儿童的健康或就学,并必须获得父母的同意。

59.Shodie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在回答关于出境签证问题时说,到国外旅行的公民必须向内政部提交申请,然后由内政部盖旅行许可章。在过去3年中,没有接到任何出境签证被拒的投诉。内政部向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内的乌兹别克斯坦永久居民发放居住证,向短时间内居住在某一地址的居民发放临时居住证。居住证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记录人们的居住地址。

60.至于问题清单上的问题20,他说,议会已提出一项法案,修改就法律援助难民开展国际合作的法律。引渡问题是由主管机关和法律通过与诸多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处理的。尽管乌兹别克斯坦没有签署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但它仍然接受了许多国家(如阿富汗)的难民。2009年,乌兹别克斯坦还将325名难民转移到第三国,主要是加拿大、美国、瑞典、挪威和丹麦。虽然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已于2006年结束在乌兹别克斯坦的业务,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仍在履行该办事处的职能。

61.关于问题22,他说,设立监察员办事处的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广泛的权力,以便使该国更加符合有关程序问题的规范。被拘留者的律师参与了拘留过程的每一个阶段,执法官员确保被拘留者能够与他们的律师见面。

62.Akhme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在谈及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时说,有10多项法律保障媒体享有言论自由。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遵守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准则,记者可以自由地旁听法院的案件,其新闻报道享有完全豁免权,不必担心受到迫害。

63.Rakhmon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关于法院不独立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因为乌兹别克斯坦已对法院和司法体制进行了改革,以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在2000年至2009年期间,由法院处理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数目大幅增长,和解与调解中心已运作了8年以上。因此,法院责令许多公民支付赔偿金代替监禁刑罚。关于对宗教活动的起诉,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根据刑法判案,只有违反了刑法的活动分子才会被绳之以法。

64.Akhme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律师协会是一个宪法机构,作为一个非营利的民间社会机构根据法治、独立和其他民主原则开展运作。缔约国保障律师的生命、健康和专业活动。法律确立了律师豁免权的原则及对律师专业活动、住房、工作地点、通讯设备和车辆的保护。法律对于拘留、逮捕和审讯律师以及搜查其人身和动产设置了严格的限制。

65.2008年的总统令设想对律师协会开展进一步的体制改革。乌兹别克斯坦律师协会的成员只占全国律师的不到一半,作为一个实力软弱的组织,它无法保证一支强大和独立的律师队伍。

66.司法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律师理事会负责律师资格考试和发放律师的执业许可证。在以往的制度下,许多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许可证的人并没有立即使用许可证。而在新的制度下,执业律师都必须在宣誓后3个月内开设律师事务所或加入现有的公司。如果不满足若干条件,律师执业许可证可能会被吊销,律师必须满足每3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的要求。律师只能通过律师执业和其他与法律有关的活动(如研究和教学)获得收入。

67.替代役适用于注册宗教组织成员中应服兵役、但其信仰禁止其使用武器和在军队中服役的人,服役期限为24个月(接受过高等教育者为18个月)。履行替代役的人要向军方宣誓,接受军事训练,并习得不涉及使用武器的军事专长。他们必须遵守服役地点的法律和机构内部规则。服役期满后,他们有权回到原先的工作岗位或找到一份有可比性的工作。如果婚姻状况改变的话,可以缩短或推迟替代役服役期。

68.共有4个政党在司法部注册。民间社会团体在提交法律要求的必要文件之后,可以注册为非政府组织。法律中规定了拒绝非政府组织注册的理由,从未出现过无正当理由拒绝非政府组织注册的情况。对于拒绝注册的决定可以提出上诉,遭到拒绝的非政府组织也可以重新申请。目前有逾500个非政府组织、15个国家工会组织、几十个协会、民族文化中心、数百个妇女组织和其他类型的组织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运作。逾40个国际和外国非政府组织的办事处和分支机构已在缔约国注册。成立于2005年的非政府组织国家协会有300多名成员。2008年,国会成立了一个基金会,为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提供支持。非政府组织可以享受多种税收优惠。

69.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在回答关于少数民族的问题时说,乌兹别克斯坦法律将其称为“各民族”,而不是“少数民族”,因为乌兹别克斯坦在历史上一直是一个由133个左右的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多语言、多宗教和多文化的国家,所有民族享有同等的权利。乌兹别克斯坦已建立一个国际文化中心,以协调27个民族的代表在全国创建的150多个文化活动中心。学校和大学的教育以7种语言展开,电视和电台节目以10种语言广播。即使是罗姆人也没有给乌兹别克斯坦造成任何问题,因为他们已经完全融入社会。

70.至于问题清单上的问题29,他说,在签署《公约》后,乌兹别克斯坦立即将《公约》翻译成俄文和乌兹别克文并大力传播,《公约》的条文已纳入学校课程之中。在对第二次定期报告进行审查后,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已在学校、图书馆和媒体广为传播,并制定了实施计划。最后,共有18个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参与了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71.主席请委员会成员就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团对问题清单上的问题16至29的答复提出问题。

72.Bouzid先生在对问题16的答复表示欢迎的同时说,他想了解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在国家经济困难的状况下愿意向为打击人口贩运行为而创建的实体投入何种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关于童工问题,虽然代表团已保证不存在此类情况,但委员会收到的报告表明有的地区(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仍在使用童工。他希望了解代表团如何使声称的情况与这些报告保持一致。

73.关于问题18,委员会曾在2005年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建议取消出境签证制度。但是,代表团承认该制度仍然存在。此外,有报告称居住许可制度当前的用途是一种社会控制机制。鉴于这些事态发展,他希望代表团保证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愿意审查其涉及出境签证和居住许可制度的政策。

74.关于难民问题,他想了解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正在采取何种措施减轻难民们对被迫遣返本国的忧虑。最后,他要求了解有关该国无国籍人的详细情况以及他们近年来成为乌兹别克斯坦公民的人数。

75.Keller女士在谈及问题29时说,根据委员会收到的报告,有四名人权捍卫者曾受到虐待并被迫在法庭上认罪,她想了解可以向他们提供何种补救办法。关于问题21,她想获知乌兹别克斯坦是否将要立法规定不得采用证人在遭受酷刑后招供的证据,以及代表团是否能够对以下报告作出反应:有三名人权捍卫者在接受审判后被判有罪,而判决的依据竟是后来为证人所否认的陈述,这些证人还表示,文件上的签名是伪造的。

76.关于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据报告人权捍卫者曾在5起案件中要求获得辩护律师的协助,但却遭到了拒绝;即便他们确实获得了指定律师的协助,这些律师也往往是不称职的。她还询问乌兹别克斯坦正在采取何种措施改善对辩护律师的培训。

77.关于问题23,考虑到所有法官均由总统任命和解聘(还须同时由议会批准的最高法院的法官除外),她想知道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正在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法院在实践中保持独立。关于问题24,曾有报告说,规定由律师理事会取代律师协会的法律损害了律师的独立性。还有报告说,律师理事会的负责人和资格委员会的负责人都是根据司法部的建议任命的,资格委员会乃至上诉委员会一半的成员是由司法部建议任命的。鉴于司法部参与了此类任命工作,她想知道如何才能确保公平(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以及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是否有意修订该法,使之与国际法相一致。她还希望了解乌兹别克斯坦要求律师每3年必须重新认证一次、否则就无法保住执业许可证的理由,以及政府是否有意更改有关律师职业的法律,以确保由一个独立机构作出许可证是否续期的决定。她要求了解自该法生效以来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人数等细节。

78.Nigei Rodley爵士在谈及关于替代役的问题26时表示,他希望了解为什么只有某些宗教社区,即基

督教福音浸信教会、耶和华见证人、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和基督教福音浸信会理事会获准反对服兵役和受益于替代役。事实上,他不知道这一权利为什么并未拓展到其他宗教和非宗教和平团体。他请代表团确认替代役的服役期限是否相当于普通兵役的两倍;是否由一个军事机构来决定替代役的审批;替代役是否仍需要开展不携带武器的军事活动等。

79.Thelin先生在提及问题29时问道:乌兹别克斯坦声称建立了三权分立制度,但是为什么各省的最高法院也参与了该国报告的编写工作?

下午1时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