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届会议

第2699次会议简要记录

2010年3月17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奈杰尔·罗德利爵士(副主席)

目录

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

关于《公约》第19条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草案(续)

因岩泽雄司先生缺席,副主席奈杰尔·罗德利爵士代行主席职务。

上午10时15分宣布开会。

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

关于《公约》第19条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草案(CCPR/C/34/CRP.2)(续)

1.O’Flaherty先生作为第34号一般性意见的报告员提醒各位成员,在上届,即2009年10月的那届会议上,委员会已开始对该一般性意见进行一读,并且已经讨论到第9段(包括第9段)。大家看到的案文大致相同,第1至9段仅有少量修改,以反映委员会的讨论意见,其余段落有一些细小的调整和更正。Amor 先生指出,由于疏忽,第2段中遗漏了一句,在“对任何社会而言都至关重要”之后,各位应插入“它们是所有自由和民主社会的基础。”

2.本草案的资料来源包括委员会第10号一般性意见(本草案将取代该意见)、其他一般性意见、相关意见和判例法,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其中许多都与第19条直接相关。题为“意见自由”的部分(第9和10段)涉及第19条第1款。同第10号一般性意见的相应部分一样,这一部分相对简短,原因是对这一主题无需赘言;而且,其中涉及到的某些问题已在“一般性评论”(第1至8段)中有所述及。

3.Thelin先生要求跟踪在委员会审议基础上对案文所做的所有修改。

4.Amor先生说,他曾经提出的一个新段落,即第9段之二,没有出现在审议文件中,这令他感到意外。他回顾了其所提出的表述:“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在由公共或私营部门代理人保管的档案中不得提及个人的任何政治、宗教或其他观点。此外,在身份证件中提到个人的任何政治、宗教或其他观点亦违反第19条第1款”。难道还没有就是否应纳入拟议的新段落达成一致意见吗?

5.O’Flaherty先生说,上次关于该议题的会议的简要记录(CCPR/C/SR.2678)没有表明Amor先生的提案已获认可。

6.Keller女士说,她本人对该次会议的记录印证了简要记录。

7.Chanet女士说,拟议的新段落第一句因重复《公约》第19条第1款而显冗余,除此之外,她不反对这一新段落。但是,将其放在另一部分中更为妥当;可待审议过所有部分后再做决定。拟议的新段落符合现代欧洲数据保护法。

8.Thelin先生说,他对该提案没有异议,但似乎应将其放在第10段中,因为其主旨更接近那一段的最后一句。

9.主席请Amor先生以书面形式提交提案,以便在以后会议中讨论。

10.O’Flaherty先生支持Thelin先生的建议,这样便能把拟议的新案文附于委员会的相关判例,即Kang诉大韩民国案中。

第10段

11.Chanet女士说,第一句中“正常”一词意义不明确。而且,由于难以明确规定在怎样的范围内可尝试对个人意见施加影响,她建议删除第一句和第二句开头的“但是”一词。

12.主席说,他认为委员会同意删除所述内容。他在以专家身份发言时说,虽然在关于第18条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中提到了第17条,但是对于是否应将其与第19条联系起来仍有争议。他建议本段最后一句措辞如下:“表达个人意见的自由必然包含不发表个人意见的自由,因此,第19条第1款禁止任何强迫表达意见的行为。”

13.O’Flaherty先生说,草案其他部分涉及了不发表个人意见的自由问题,稍后应核对其与主席提案的相通性。除此之外,他没有异议。

14.Amor先生说,除囚犯的实例之外,还可引用同样重要的、企图影响意见的实例,因此,应当要么将其删除,要么加以补充。

15.Lallah先生说,他支持新拟的最后一句的措辞。此外,一份有案例(即Kang案)支持的说明会很有帮助,正如委员会一直以来所承认的,一般性意见的效力来自其判例。

16.Rivas Posada先生说,他也同意新的措辞。关于前一句,他想知道,是否可以找到更为适当的、特别是更为常见的企图影响舆论的实例,而不是用有关囚犯的实例。

17.O’Flaherty先生说,所引用的实例有时异于常规,是由委员会实际讨论的专题决定的。他对其他建议持开放态度。

18.主席强调这一问题的典型性。监狱具有使囚犯改过自新的职能,旨在影响其行为和观念,比如认为有不受限制地偷窃权利的观念。而Kang案则是一个相反的极端,国家强迫改变行为而不是观念。增加其他判例将有所帮助。

19.Amor先生说,拟议的一般性意见的目的是确定第19条的含义和范围,不必完全以判例为依据;只论条款本身的公正性就足矣。因此,他提出删除对Kang案的引述。胁迫几乎是普遍存在的现实;包括积极改变他人宗教信仰,以及由团体提供签证、金钱和工作,有时还有国家的支持,目的是引诱人们改变宗教信仰。草案文本应更加充分地讨论这一问题。

20.O’Flaherty先生建议将脚注15附于“禁止以任何威胁利诱的形式灌输观念”一句,这既包括了对囚犯的胁迫,也包括了宗教利诱,然后可删除后面的一句。

21.Amor先生说,他同意并且指出,鉴于委员会正在进行一读,他希望能够再次讨论这一问题。

22.经修正的第10段通过。

第11至13段

23.O’Flaherty先生说,从逻辑的角度考虑,调换第12段和第13段的位置或许有所帮助。

24.主席认为委员会同意调换,同时指出,草案中这两段将按照它们现在的顺序处理和提及。

25.Fathalla先生说,他对冒犯的程度不影响第19条第2款的范围这一表述感到不满。

26.主席说,问题是在第11段中显然应理解为“侮辱”的“冒犯”一词也可以表示“犯罪”。

27.Majodina女士说,第二句中“《公约》其他条款”的提法过于含糊,普通读者无法理解。关于第三句,她提议应将“包括政治言论”改为“包括但不限于政治言论”。

28.Thelin先生说,他支持保留该段倒数第二句,尽管他反对更改“冒犯”一词,以避免混淆。

29.Chanet女士提议在第11段中用“保障”一词替代“保护”。此外,第20条提到了禁止,而不仅仅是限制;这一段的措辞也应进行相应修改。她还建议,根据《公约》第19条第2款,在第一句结尾处添加一个短语“不论国界”。

30.Amor先生说,他支持加入短语“不论国界”的提议。但是,他反对提及Ballantyne等人诉加拿大一案,因为这会不必要地引起人们对商业宣传的注意。如果必须保留这一提及,他提议把非虚假宣传列为条件。

31.Bouzid先生注意到第11段没有提到言论自由,他想知道,区分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是否有意义。

32.O’Flaherty先生解释说,第13段提到了这些区别;第11段只是对各种观点的系统化分类。关于其他成员的建议,他同意用“保障”替代“保护”以及在第一句结尾处添加短语“不论国界”。没有必要专门提出非虚假商业宣传,因为《公约》第19条第3款已经规定了这样的限制。无论如何,一般性建议草案第11段都没有试图为所列表达类型提供支持,而是在说明表达自由的广阔范围。如果委员会仍然倾向于删除对Ballantyne等人诉加拿大一案的提及,那么也应当核可Majodina女士的提议,在第三句“包括”一词之后加上“但不限于”,并且应删除“商业”一词。关于第二句,难以明确提及《公约》所载的所有可能的限制。因此,他建议只删除“《公约》其他条款”。

33.第11段倒数第二句最好与最后一句联系在一起。重要的是要表明自由表达权的范围不受限制,不论所表达的观点多么令人不可容忍。最后一句发挥了过滤器的作用,任何形式的表达都要通过这一句的审查。他建议,通过在“冒犯的程度”之后插入“尽管”一词,把两句合并成一句。

34.Lallah先生质疑倒数第二句中短语“不论冒犯的程度”的相关性,建议予以删除。

35.Keller女士说,她支持合并最后两句,但是必须在其中说明“冒犯”一词的用法。

36.Fathalla先生说,他支持合并最后两句,以及删除短语“不论冒犯的程度”和“仅”。他还希望说明“冒犯”一词。

37.主席说,如果删除短语“不论冒犯的程度”,那么在当前的上下文中,“冒犯”显然是指“侮辱”而非“犯罪”。他在以专家身份发言时说,如果同意删除,则最后两句不应合并,理由是他认为该段最后一句指的不是倒数第二句,而是整个段落的最后一句。

38.Thelin先生说,他虽然支持合并该段最后两句,但是反对删除短语“不论冒犯的程度”,因为它传递出表达自由的范围,除《公约》第19条第3款和第20条规定的情况之外,这种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如果一致赞同删除,他不反对分开保留最后两句,但是他建议通过用“are”替换“may be”来强化倒数第二句。

39.Majodina女士支持删除第二句中“《公约》其他条款”的建议。

40.O’Flaherty先生就“冒犯”一词发言说,他同意主席的观点。但是,如果删除“不论冒犯的程度”,那么涉及反犹太主义案件Ross 诉加拿大一案的脚注也应删除,因为这一案件传递出一个重要信号,根据第19条,一切形式的表达都涵盖其中;因此,如果可能的话,他希望保留这一短语。他不反对合并最后两句,因为最后一名在起草时只是涉及倒数第二句。

41.Amor先生重申,他坚决支持删除对商业宣传的提及。关于该段的最后两句,他建议将其合并如下:“第2款的范围包含可被视为冒犯的观点,但一切表达仅受到第19条第3款和第20条规定的限制”。

42.Chanet女士说,虽然她同意O’Flaherty先生的观点,反对删除短语“不论冒犯的程度”,但是可以通过采纳 Amor先生提议的措辞来解决问题,把最后两句合并,并在“冒犯”之前插入“严重”一词,以示强调。

43.Fathalla先生说,他支持Amor先生提议的措辞,包括保留“冒犯”一词,不过他保留重新讨论该措辞对于《公约》第19和20条用语之适当性的权利,特别是“道德”一词。

44.主席说,根据委员会的讨论,他认为第11段最后两句在合并与修正后,应为“第2款的范围包含可被视为严重冒犯的观点,但此类表达可依照第19条第3款和第20条的规定受到限制。”

45.Lallah先生建议,在最后合并的一句中删除“仅”字。

46.主席说,他认为需要就该删除达成协商一致意见。

47.Amor先生担心,在合并该段最后两句时,他所提议的部分措辞被遗漏了。实际上,应用“一切”一词来代替“表达”之前的“此类”一词,以强调一切形式的表达都要受到第19和20条规定的限制,而不只是冒犯性的表达。

48.Fathalla先生想知道,“may be”是否应替换为语气更为坚决的词语,例如“shall”。

49.主席指出,“may be”是《公约》第19条第3款中的用语:与第20条不同,第19条没有提到义务,因此使用了更为宽松的语言。

50.O’Flaherty先生赞同主席对使用“may be”一词的解释。关于用“一切表达”替换“此类表达”的建议,他说,强调“一切”形式的表达没有必要,因为这一句只涉及令人不悦的表达形式。从一般性意见草案第21段开始述及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在回应Lallah’的担心时他说,删除“仅”字不会使句子产生明显改变:因此,委员会可以强调适用第19和20条的重要性,同时也要注意到《公约》中其他限制表达自由的条款。

51.Lallah先生说,他支持删除“仅”字。

52.主席总结了对第11段前两句的修改建议,并建议将第二句的结尾改为“受第19条第3款中允许的限制和第20条中的禁止的制约”,以解决Chanet女士之前提出的担忧。

53.O’Flaherty先生说,关于第20条,在提到“规定”或“禁止”时没有不同。

54.Fathalla先生建议,要么第19和20条均使用“规定”,要么第19条使用“限制”,而第20条使用“禁止”。

55.主席建议,为解决“禁止”与“限制”之间的争执,案文应只提及第19条第3款和第20条的“规定”。说这一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的建议似乎得到了所有委员会成员的认可,但是对于商业宣传的担心仍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

56.在Ballantyne一案中,通过提及商业言论而不是采取语言权利的保护必须同时尊重其他人权利的方法,委员会得出了正确结论。尽管商业言论似乎已不在该段的范围之内,但其仍然是委员会判例法的一部分。

57.Thelin先生说,因此,在该段中提及商业宣传是可取的。

58.O’Flaherty先生提议删除这一部分,尤其是考虑到有人建议进行的修改——即说自由表达权“包括但不限于”。鉴于该清单是指示性而非详尽无遗的,一般性意见将保留Ballantyne案的判例,并继续保护商业言论。

59.Lallah先生说,他同意上述意见,但是指出Ballantyne案与广告宣传毫无关系。该案实际上是一些魁北克店主在只允许使用法文标志的时候试图张贴英文的商业标志。无论任何,保留或删除这一提及都没有什么影响,因为讨论总会涉及商业言论。

60.主席十分尊重Lallah先生,因为在就Ballantyne案做出裁决时Lallah先生就是委员会成员,他说在Ballantyne案中确实使用了“商业言论”这一表述。

61.O’Flaherty先生解释说,该段不是在说应对商业言论适用表达自由,而只是指出应当受到保护的观点和意见的类型。无论如何,除主席之外的几乎所有委员会成员均同意删除对商业宣传的提及。

62.主席重申,尽管他没有特别明确支持哪一种方式,但他不是唯一反对删除的人。

63.Keller女士确认她反对删除,因为明确提及商业宣传有助于说明诸如她本国的许多国家关心的问题,这些国家不认为商业宣传是一种言论自由的形式。

64.Lallah先生说,至少在一读时应保留这一提及,如有必要,二读时再删除。

65.Amor先生说,如果委员会坚持写入这些内容,那么应将其置于方括号内。

66.主席说,委员会暂时搁置这一问题,以后再做讨论。

67.关于《公约》第19条的第11段通过,但须做措辞上的改动。

上午11时55分会议暂停,中午12时10分复会。

第12段

68.O’Flaherty先生在介绍第12段时解释说,其中既有判例,也包括语言权利,特别是第27条中列出的权利。一般性意见中含有看似无关但却与说明权利要素有关的项目是很常见的。

69.Bouzid先生想知道为什么第12段只谈及官方语言,尽管许多国家有一种或多种官方语言以及一种或多种民族语言。

70.O’Flaherty先生说,他同意既指民族语言,也指官方语言。

71.主席请Bouzid先生解释这两者的区别。

72.Bouzid先生说,以他本国为例,阿拉伯语是官方语言,而柏柏尔语则是一种民族语言。

73.El-Haiba先生说,关于民族语言和官方语言,特定地域会有多种民族语言,但在公共行政部门只使用一种官方语言,并且该语言是受国家保护的。

74.Lallah 先生肯定了这种解释,并列举了塞内加尔和印度作为典型例证。

75.主席认为委员会同意在该段中既提及民族语言,也提及官方语言。

76.经修正的关于《公约》第19条的第12段通过。

第13段

77.O’Flaherty先生在介绍第13段时解释说,这一段是关于表达的媒介,而非表达的形式。如脚注所示,有关清单是根据委员会自身经验总结得出的。虽然委员会成员会认为,有些项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例如书籍和互联网,但是他们也会注意到其他一些奇特的项目,例如倒数第二句中提到穿着或配饰的选择或佩戴宗教或其他标志。虽然各位成员会觉得Hudoyberganova诉乌兹别克斯坦一案当属第18条的范畴,没有涉及何为表达形式,但事实上其与第19条相关。

78.Baban诉澳大利亚的绝食案被认为是不可取的,可是却被纳入第19条之下,原因是委员会没有直截了当地否认绝食是一种表达形式的观点。因此,委员会承认,可以用行动而非语言来传递政治和其他宣言,并且此类行动受第19条的保护。

79.最后,最后一句提及Zundel诉加拿大一案,此案中一名否认大屠杀的记者被剥夺了召开记者会的权利。将其纳入该段的理由是它是委员会判例的一部分,并且在其他地方也曾被引用。

80.Fathalla先生建议,可将其纳入第一句,并在各种表达形式中加入“为抗议而暂时中断正常活动”,以涵盖绝食。关于倒数第二句,他说,应当予以删除,因为它提到的是穿着和佩戴某些标志,而标志虽然体现为某种表达形式,但不能作为纳入该段的理由。

81.Rivas Posada先生建议,从该句中删除“取决于特定环境”,以避免在这种环境上发生混淆。

82.Amor先生说,他不理解为什么要提及法庭书状。他建议删除所有对穿着事项的提及。

83.Majodina女士说,她和Rivas Posada先生一样,对“取决于特定环境”的表述表示怀疑。任何解释说明都会使该段落变得更加冗长。如果这一短语是指委员会过去认可的判断余地或《公约》第19条所涉文化背景问题,则必须清楚地说明这取决于委员会的决定。或许应删除该短语。

84.主席指出,只有极个别的例外,委员会一直避免使用判断余地的概念。在这方面,委员会与欧洲人权法院的做法不同。

85.Chanet女士说,她完全同意删除所有对穿着的提及。其他条款,即第14条,涉及到法庭书状。对法庭书状的提及应当予以解释,或者删除。并非一切内容均可纳入,提及需简化。

86.Thelin先生说,倒数第二句是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他认为此句是对委员会判例中立的说明。但是,如果各位同事对其措辞有所担忧,那么可重新起草,以“其他表达形式”来结尾,之后用一句号,并且保留脚注中提及的内容。若将“绝食”改为“为抗议而暂时中断正常活动”,则对判例的提及就会不知所云,该段也将偏离主题而混入第22条的范畴。

87.O’Flaherty先生说,他认为穿着是一种表达形式,但没有必要因为这里的一句话而争执不下。第二句中提到了口头和书面表达形式,可用“包括但不限于”的措辞,后面列出一份清单。

88.对法庭书状的提及应予删除,但脚注应当保留。该段倒数第二句应删除。对Fernando诉斯里兰卡一案的提及应当保留。对Hudoyberganova诉乌兹别克斯坦案和Baban诉澳大利亚案的提及可删除,理由是前者属第18条范畴,而后者则是一个缺乏说服力的可受理性裁定。委员会应运用Majodina 女士提出的方法,说明第二句中的清单是开放的。可删除倒数第二句,从而解决对“取决于特定环境”的质疑以及关于罢工或绝食的问题。

89.Lallah先生欢迎删除倒数第二句以及“也可以包括法庭书状”的建议。这一问题最好放在第14条下讨论。

90.Keller女士指出,如果删除对法庭书状的提及而保留脚注35,那么正文和脚注就不对应了。

91.O’Flaherty先生说,在载有表达形式清单的第二句之后,可在一个脚注中提及上述所有参考资料,并在最后加上“等等”。

92.主席询问,脚注35的上标放在正文何处。

93.Keller女士说,如果将所有参考资料都放在同一个脚注中,会使某些信息丢失。虽然如此,她还是可以接受这样的改动。

94.Rivas Posada先生说,没有必要说明是参考了所有书状,还是只参考了指控。引文所指的是由受到保护的律师提出诉状,其与脚注内容关系密切。

95.主席说,Fernando诉斯里兰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案件,涉及一名因强力主张客户利益而被判蔑视法庭的律师。该问题属第19条范畴,而非第14条。

96.O’Flaherty先生说,提及法庭书状会引起各种问题。可称之为“法律文书及其他书面材料”并放在第二句结尾处。“法律文书”直接指Fernando诉斯里兰卡案。

97.主席说,“书面材料”一词将把同样重要的口头书状排除在外。

98.Thelin先生说,如果采纳O’Flaherty先生的提议,并在第三句中保留“公布”一词,会引起误解。

99.主席说,“公布”一词的意思包括了书面或口头传递出的话语。

100.O’Flaherty先生建议删除“的公布”,这样此句开头就是“表达方式包括”,其结尾应为“法律文书”。列表包括但不限于所提到的各个要素,这一点已经明确。

101.主席说,似乎对该解决方案没有异议。衣着作为表达方式的问题与第18条和《公约》其他条款有关。他愿意赞同衣着选择无相关性的观点,尽管他认为很难否认衣着的选择是一种受第19条保护的表达方式。将删除倒数第二句。第二句开头为“这些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三句的开头是“表达方式包括”,此句中的清单将以“标语和法律文书”作为结尾,并就Fernando诉斯里兰卡案加一脚注。将删除“任何其他标志”。“也可以包括法庭书状”也将被删除。保留“其中包括各种形式的视听以及电子和网络媒体”。

102.经修正的第13段通过。

第14段

103.O’Flaherty先生忆及第12和13段调换了位置。在介绍涵盖第14至16段、题为“表达自由与媒体”的部分时,他说以下三部分涉及权利范围的确定,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委员会还没有讨论到各种限制的部分。表达自由与媒体的问题非常引人关注,委员会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委员会所面临的、使表达自由受到挑战的与媒体有关问题范围相当广泛。在一般性意见中,应重点关注媒体的表达问题。所审查的这一部分载有对媒体自由空间的积极陈述。关于限制将在稍后讨论。

104.Amor先生要求说明第14段最后一句中“有效”一词的意思。应当提到媒体集中和垄断,这种现象往往制约了新闻出版自由和表达自由。他提出以下措辞“……以及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出现影响新闻出版自由和信息自由的集中和垄断。”

105.Rivas Posada先生说,必须删除“有效”一词。不能确定所提到效力是指经济方面还是智力方面。

106.Chanet女士说,她同意Amor先生关于“有效”一词的意见。第14段必须确保新闻出版中的表达自由,将其与公民权利联系起来。或许垄断的问题可放在案文靠后部分考虑。对第25号一般性意见的提及应放在脚注中,以避免打断该段的行文。应当有一句述及公民代表必须有获得独立信息的渠道。

107.Fatallah先生说,第14段第一句应在自由和不受审查的新闻出版与《公约》之间,而不是在其与民主社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重点应放在《公约》上。关于民主社会的内容应当删除。

108.O’Flaherty先生说,在一份有说服力的判例中提到民主社会,这种做法由来已久,但似乎让有些同事感到棘手。无论如何,在一般性意见的导言中就已经提到民主社会。他不反对Fatallah先生的建议,并且提议此句应改为“自由和不受审查的新闻出版或媒体是确保意见和表达自由的基础。”

109.第40段包含对媒体垄断的有力说明。“有效”一词没有必要,可以删除。对第25号一般性意见的提及可作为一个独立段落。

110.Thelin先生说,他很遗憾关于民主社会的内容被删除。在第2段中提到了民主社会,而在第14段中的提及涉及其中的一个要素,即自由的新闻出版和媒体。它是对第2段的补充,应当保留。

111.主席以专家身份发言说,媒体的垄断和集中是一个重要问题。事实上,在当前案文中提到缔约国促进独立和多元化媒体的义务是以一种积极的方式说明垄断问题。他希望看到一份,如Amor先生所建议的,从更加具体的角度讨论问题的案文。和 Chanet女士一样,他也希望案文能够说明国家必须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些内容可放在案文靠后部分。

112.Amor先生说,一般性意见法文本第14段第一句中“sans censure”一词,英文译为“uncensored”,应改为“sans entrave”,意为“不受妨碍”。这样就涵盖了审查以及有碍新闻出版自由的其他障碍。对于民主社会的提及似乎是说,新闻出版自由只对民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而非民主国家就不需要新闻出版自由了。事实上,任何社会都需要新闻出版自由。

113.他建议,用“任何社会”替代第一句中的“民主社会”。之后,插入新的一句,“这是民主社会的基础。”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