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SRB/CO/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0 May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一届会议

2011年3月14日至4月1日,纽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塞尔维亚

1. 在2011年3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2780次和第2781次会议(CCPR/C/SR.2780和2781)上委员会审议了由塞尔维亚共和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SRB/2)。在2011年3月29日举行的2796次会议(CCPR/C/SR.2796)上,委员会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塞尔维亚共和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并且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具有建设性的对话,以及所提供的口头和书面答复。委员会还赞赏根据问题清单所提交的书面答复(CCPR/SRB/Q/2/Add.1)。

3. 委员会忆及前次对科索沃人权局势的审议(见2006年7月27日通过的CCPR/C/UNK/CO/1)。委员会注意到,由于缔约国继续接受其不对科索沃实施实效控制,并且根据安全理事会决议1244(1999年),民事权力机构继续由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行使。委员会认为《公约》继续在科索沃适用,因而鼓励科索沃特派团在与科索沃机构的合作下,并在不影响科索沃的最终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向委员会提供一份自2006年7月以来科索沃人权局势报告。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特别作为欧洲欧盟候选人从事各种改革而在下列方面所取得的积极进展:

于2006年通过了新《宪法》,该宪法允许宪法法庭审查侵犯人的个人申诉(《宪法》第170条);

于2009年3月通过了《禁止歧视法》,并于2010年5月由国民大会委任了保护平等专员,授权其审查有关歧视的申诉,并且对此提出建议;

通过了《监察员法》,并于2007年7月由国民大会委任了一名根据《巴黎原则》在人权领域内拥有广泛权力的监察员(国民大会第48/135号决议);

于2006年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于2009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5. 委员会注意到资料表明,国际人权条约的条款,包括《公约》之下的条款是缔约国法律的一部分,可以直接在法庭引用。但委员会注意到,只有有限的例子表明《公约》的条款在具体的案件中引用。尽管欢迎代表团的陈述,《公约》的条款将作为司法学院课程的一部分,委员会仍然关注,在司法机构和广大法律界内对《公约》的条款认识不足,在国内法律系统内实际运用《公约》的认识不够(第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其主管部门,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训练有素充分了解《公约》的各项条款以及这些条款在缔约国的适用性。缔约国还应采取有效措施在缔约国内广泛宣传《公约》。

6. 代表团承认,缔约国当局没有一个协调的办法,也没有具体的机制来审查和实施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个人申诉机制裁决的案例的侵权结论。

缔约国应该设立一个机制研究委员会对个人来文所作的结论,并提议缔约国为实施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需采取的各种措施,并为侵犯受害者权利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

7. 委员会欢迎于2007年设立了国家人权机构(监察员)并欢迎其至今所开展的工作,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代表团所提供的信息:监察员由官方授权作为执行《禁止酷刑任择议定书》的一个国家防范性机制,委员会关注,如果不拨予充分资源,可能会影响该机制的有效运作(第二条)。

鉴于监察员办公室担任国家防范机制的新作用,缔约国应考虑向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必要的额外资金和人力资源,以确保其履行其目前的各项活动并使其能够有效地执行新职责。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汇报阶段为解决生活各个领域内歧视妇女的状况而采取的种种努力,例如于2009年通过了《性别平等法》及采取其他举措,但委员会关注实际所获得的成果有限。委员会关注,男女之间始终存在着差异,侵犯了同工同酬的原则,妇女占据高职位和决策地位的人数较少,并注意到,事实上在妇女社会地位方面,包括罗姆妇女方面,始终存在着陈旧观念(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在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的高层次决策职位中提高妇女的代表性。缔约国应确保对男女一视同仁,包括对类似职位的薪金方面确保男女一视同仁。总之,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具体步骤根除普遍存在的对妇女社会地位的陈旧观念,特别对罗姆妇女的陈旧观念。

9. 参照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17段),委员会仍然关注家庭暴力现象普遍存在,且提交法庭的家庭暴力案极少。委员会还关注,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包括设立了受害者的热线,于2009年通过了提高妇女地位和增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战略,但非政府组织仍然是援助受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主要提供者,包括在运行避难所方面,非政府组织仍然是主要提供者(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打击家庭暴力,设立具有充分医疗、心理和法律援助的受害者支持中心,并提供暴力受害者的庇护所和儿童庇护所。为了提高公众意识,应通过媒体对此问题进行宣传。缔约国应确保家庭暴力案件得到充分调查,肇事者一旦罪名成立应量刑制裁和惩治。还应该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为此目的,缔约国应确保警方、地方当局、医务和社会工作者充分受到有关这一问题的培训,提高对这个问题觉悟。

10. 参照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9段),委员会仍然关注,对2000年前后所犯的严重侵犯人权的暴力行为仍然存在有罪不罚的现象。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对这些罪行进行了调查,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调查导致的起诉很少,并且判刑相对较轻,与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不相符合。委员会还关注,个人欲从国家方面得到人权侵犯行为,尤其是战争罪侵犯行为的赔偿困难重重,委员会还对现有的五年法定实效期限表示关注(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缔约国有义务充分调查在1990年期间所有指控侵犯人权的案件,特别是侵犯《公约》第六和第七条的案件,并将对此类侵犯行为负有责任者提交公堂以避免有罪不罚。缔约国还确保所有此类侵犯行为受害者及其家属得到充分赔偿。

11. 委员会关注酷刑和虐待仅受到最多判处8年监禁的惩罚,并关注法定实效期限为10年(第七条)。

缔约国应考虑到此类罪行的严重性,修订有关酷刑和相关罪行最长监禁期限的立法和做法,并且延长法定限定期限。

12. 参照以前的结论性意见(第10段),委员会仍然关注在Batajnica内和附近万人坑内发现的800多具尸体的杀害案件的肇事者的调查、起诉和惩治没有取得重大进展,对受害者家属的赔偿也没有取得重大进展(第二条和第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行动确定在Batajnica地区导致数百人被埋葬的确切情况,并根据刑法确保起诉所有对此负责者,对其进行量刑制裁。缔约国还应确保向受害者的亲属提供充分赔偿。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目前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进行的合作,但委员会仍然关注,报告称,被指控的战争罪犯仍然在缔约国的领土之内,既没有被逮捕也没有绳之以法(第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继续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进行充分和有效的合作,并确保包括Ratko Mladic在内的所有在其管辖之下涉嫌犯有战争罪和侵犯国际人道主义罪的其他人交付给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14. 参照先前结论性意见(第15段),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内没有任何独立、有效和有系统监督警方拘留场所的组织。委员会还关注,警方拘留场所内的拘留条件简陋,并关注被指控和被嫌疑者被关押在一起,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被关押在一起(第七条和第十条)。

特别有鉴于缔约国已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肩负义务确保具有适当的监督警察拘留的制度。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警方拘留设施应符合其在《公约》之下的义务。

15. 尽管注意到缔约国表明要建立新的监狱设施和更新其他监狱设施,委员会仍关注监狱持续人满为患的状况(第七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根据《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及《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采取进一步步骤改善囚犯的待遇和监狱条件。在这方面,委员会邀请缔约国考虑不仅建造新的监狱设施,并且还应更广泛地采用其他非监禁徒刑。

16. 委员会注意到打击人口贩运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与此同时,委员会关注有信息表明半数以上人口贩运和性剥削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委员会还关注,人口贩运审讯中的外国国民见证人的局势不稳定,并且关注他们仅给于审讯阶段的临时居住许可(第八条)。

该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包括在区域一级和在与邻国的合作之下,提高认识,打击人口贩运。缔约国应确保对贩运人口负有责任者遭到起诉并得到量刑处罚,人口贩运的受害者能够得到康复。缔约国应采取有的放矢的打击人口贩运的具体措施和行动计划,大力推行特别针对为性剥削贩运未成人的公共政策,在采取所有这些行动时,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应该向人口贩运的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援助和保护,要充分考虑其特殊的脆弱性、权利和需求。缔约国还应确保在此类审讯结束时,要逐个审查在人口贩运审讯中担任官方见证人的外国国民的情况,评估其一旦回到原籍国是否会有风险。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司法制度和确保司法制度独立性所进行的种种努力,例如颁发了新的《法官法》,但委员会仍关注在执法中法庭的整体运作不力,导致的程序中不合理的延误及其他缺陷。此外,就2009年重选过程中被罢免的法官的案例,委员会关注重选的进程目的在于加强司法和削减法官人数,但进程缺乏透明度,没有明确的重选标准,对被罢免的案件没有进行适当的审查(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严格遵守司法独立性。缔约国还应确保在2009年过程中没有再次当选的法官能够充分地对整个过程进行法律审查。为了使其法院和司法的运作更加有效,缔约国还应考虑进行全面的法律和其他改革。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提供的资料表明,《刑法程序法》准予为某些刑事案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内没有全面准予法律援助的制度,法律或习惯都没有为民事案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审查其免费法律援助的计划,在司法利益需要这么做的情况下,为所有案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19. 尽管缔约国至目前为止为解决因以往冲突所导致的无身份证件个人的问题,包括流离失所者的问题而采取的行动,但缔约国管辖之下的大多数人,主要是罗姆人,仍然没有任何身份证件,其出生从未向当局注册。委员会认为,这一局势阻碍了缔约国最为脆弱群体的成员,主要是罗姆人,享有广泛的人权,包括《公约》所规定的人权,阻碍他们受益于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和适当住房等,并限制了其就业机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为在其管辖之下的所有人提供身份证件,特别是那些从未登记或者从未被颁发过此类证件的人。缔约国还应加强努力确保在其管辖之下的所有以往冲突受害者,包括罗姆人,能有效地获得适当的住房、社会福利和各种服务。

20. 尽管缔约国的《宪法》第44条声明所有教堂和宗教社区都是平等的,但委员会关注在《教堂和宗教社区法》中有关“传统”和其他宗教之间区别,特别在一教堂或宗教社区的官方注册和获得法人资格时所遇到的区别(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审查其立法和做法以确保其《宪法》第44条所宣布的一视同仁的原则得到充分的尊重并与《公约》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要求相符。

21. 就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22段),委员会仍然关注记者、人权捍卫者、媒体工作者继续遭到攻击、威胁和杀害。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政府和公务人员正在对记者和人权捍卫者广泛采用诽谤投诉,而诽谤根据其国家法律仍然是一项罪行,委员会也对此表示关注(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九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对见解和言论自由所施加的限制与《公约》条款相符。缔约国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对记者、独立的民众社会行为者、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媒体代表的保护。缔约国应确保对媒体或民众社会工作者犯下罪行者加以确认、起诉、一旦罪名成立应量刑处罚。缔约国还应考虑将诽谤非刑事化。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进罗姆人的状况所作的努力,通过了改善罗姆人状况的战略(2009年)及其配套行动计划,还设立了改进罗姆人状况的政府理事会并且实施了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2005-2015年),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在各种生活领域内,例如教育、住房、适当保健照料和政治参与方面,普遍存在对罗姆人的歧视与排斥(第二条、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为促进容忍和尊重多样化,更多地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等,根除对罗姆人的陈旧观念和普遍存在的蔑视。缔约国应采取各种措施,若有必要,通过采取适当的暂行具体措施,促进罗姆人在各个层次获得各种各样的机遇与服务。

23. 尽管承认缔约国为确保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代表采取了各种努力,如通过了《关于少数民族理事会法》(2009年),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在国家机构或地方主管当局内,少数民族的代表性较低。委员会还关注没有在国家一级收集的分类统计,而这类分类统计能够更好地评估所有少数民族的实际状况(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以确保充分保护和同等对待在其管辖之下的少数民族成员。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如有必要,通过采取适当的暂行具体措施,确保加强在国家和地方机构中少数民族成员的代表性。缔约国还应收集按族裔群体分类的反映少数民族在中央和地方机构内占据职位的统计数据。缔约国应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此类资料。

24. 缔约国应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以及第二次定期报告的全文,对委员会拟定的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便在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众社会以及在该国运作的非政府组织及广大民众中间提高认识。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制定其第三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民众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缔约国应确保本结论性意见翻译成缔约国少数民族语言(第二条)。

25.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委员会应在一年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阐明该国执行委员会在12、17和22段内所提出的各项建议的情况。

2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2015年4月1日到期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实施委员会所有建议及实施整个《公约》的情况的最新具体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