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尼加拉瓜

1.委员会在2009年4月30日和5月1日举行的第872次和第874次会议(见CAT/C/SR.872和874)上审议了尼加拉瓜的初次报告(CAT/C/NIC/1),并在2009年5月13日举行的第890次和第891次会议(CAT/C/SR.890和891)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委员会欢迎尼加拉瓜的初次报告,但对报告迟交表示遗憾。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精干的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和富有成果的对话,感谢其对委员会的问题作出坦率和详细的答复。委员会并对代表团送交的补充资料向缔约国表示感谢。

B. 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8月26日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此举证明了缔约国制止和消除这些做法的意愿。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5年批准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7年12月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4年设立了“打击贩运人口全国联盟”,并于2004年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改进国家监狱系统的工作,特别是于2003年9月11日通过了关于监狱系统和判决执行的第473号法案,其中规定了按照再教育和重新融入社会的原则执行刑罚和监管措施的规则。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通过了旨在改进司法工作的《刑事诉讼法》。

8.委员会欢迎国民议会2008年6月4日在各党派支持下通过的《难民保护法》。

9.此外,委员会对2006年为监督拘留中心在押人员待遇而设立监狱特别检察官一职表示满意。

C.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和定罪

10.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7月9日生效的新《刑法》第二章(危害人类罪)第486条载有酷刑的描述和明确定义。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刑法》中的酷刑定义不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因其没有明确提到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罪行。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军事刑法》中不包括酷刑罪,相反采用了“滥用职权”和“造成伤害”的说法,这可能导致适用更有利于被告的标准(第1条和第4条)。

缔约国应制定一个与《公约》第1条完全相符的酷刑定义,确保这一定义涵盖酷刑的各项要素。缔约国还应修订《军事刑法》,纳入酷刑罪,并使之与《公约》第1条和第4条的规定相一致。

调查责任和申诉权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本没有有关酷刑和虐待罪的案件和判刑,这可被视为等同于有罪不罚。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提交的补充资料,虽然公民申诉的数量增加了,但关于公职人员侵犯人权的调查中68%的结果是否定的,只有4%被提交公共检察官办公室提起刑事诉讼。委员会认为,刑事处罚的几乎完全不存在可构成妨碍执行《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立即和公正地调查任何有关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申诉,实施必要的调查和处罚,以预防和打击严重违反《公约》情况下的有罪不罚现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据称执法官员所犯酷刑和虐待行为的申诉以及有关每一案件的调查、所做判决、刑事处罚及纪律惩罚的情况,提供按罪行、种族和性别分列的详细统计数据。委员会还要求获得给予受害者的任何补偿(包括复原或赔偿)的资料。

独立检查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第83和第86段所载资料,其中表示人权检察官办公室和刑事执法法官都有权检查拘押中心。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对此类中心的检查不足,非政府组织很难访问这些中心(第2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有效的对被拘押者拘押条件和待遇进行检查的制度,特别是扩大监狱检察官的权限,使之包括访问移民拘留中心、军事监狱和精神病院,并便利非政府组织进入这些场所。委员会要求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有关访问数量、收到的被拘押者投诉及其结果的资料。

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和基本保障

13.根据报告第34段,大多数被拘押者无钱支付私人律师费用,因此使用由国家出钱的官方任命的律师,而这些律师似乎很少,因此委员会对在实践中辩护权的落实方式表示关切(第2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任何被剥夺自由者得到辩护的权利,因此应增加该国公共或官方委任律师的数量,提高其能力,并设立对辩护不足提起上诉的法律机制。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优先重视无家庭关怀的被拘押者(所谓donados)的案件。

司法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其收到的资料表明,缔约国的司法系统中存在着弊病。一些指控称司法体系的公共机构缺乏公正性和独立性,而这正是确保有效落实法治原则的基本要素。特别是有指控称法官任命存在违规现象、司法体系被用于党派目的以及有法官和警察腐败的现象。此外,委员会对司法执行拖延感到关切,这在一些案件中造成预防关押超过三个月和未及时审查被拘押者的情况(第2条和第13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纠正司法执行中的缺点,特别是划拨充足的资源,继续努力打击腐败。它还应采取措施,按照相关国际标准保证司法完全独立,并解决法官人数不足的问题。缔约国还应确保拘押工作必须符合公平审理标准,确保尊重为预防关押规定的时限,并努力在合理时限内执行司法。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各种步骤打击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但是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在尼加拉瓜普遍存在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作为更广泛的性别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问题的一部分,过去几年来谋害妇女的数字上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受害者诉诸司法的途径不足,缺少有关法院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判决和处罚的资料,也没有评估为消除各种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所采取措施的效用的办法(第16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优先重视采取综合措施打击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立法,将肇事者绳之以法,给予应有的惩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所有暴力行为受害者能够立即获得救济、保护、支持和法律援助。委员会还建议,正在进行的培训活动应当针对警察组织,特别针对妇女事务特别警察股的警察,培训内容涉及性别暴力和暴力侵害儿童问题。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最近一次于20072月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EDAW/C/NIC/CO/6),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制订和执行一项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综合和多元国家战略,其中应包括法律、教育、财政和社会部分。委员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所采取措施及其结果的详细资料,特别是提供关于报告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数目和类型、对肇事者的定罪和惩罚以及向受害人提供的协助和赔偿的数据。

16.委员会深切关注《刑法》第143至第145条普遍禁止堕胎的规定,甚至在强奸致孕、乱伦致孕或明显威胁生命的怀孕的情况下也禁止堕胎,而这样的怀孕常常是性暴力犯罪的直接后果。对相关妇女而言,这种情况使其长期面对所受到的暴力行为,造成严重的创伤后压力症以及长期遭受诸如焦虑和抑郁等心理问题的危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以上所述原因,寻求堕胎的妇女面临为此受罚的风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允许在这些情况下实行治疗性堕胎的法律于2006年被议会废除,而自禁令实施以来,已记录了多个怀孕妇女的死亡与缺乏及时的医疗干预以拯救其生命有关的一些案例,这显然违反了医生职业诸多的道德标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刑法》第148和第149条,医务人员可因实施治疗性堕胎而受到缔约国的调查和惩罚(第16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人权理事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最近的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审查其关于堕胎的法律,考虑在治疗性堕胎和强奸或乱伦致孕的情况下对全面禁止堕胎做出例外规定的可能性。缔约国应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准则,保证对寻求紧急医疗护理的人立即而无条件地提供治疗。缔约国还应避免惩罚履行其专业职责的医疗专业人员。

保护儿童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17.虽然委员会对《防止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国家行动计划》持积极看法,但它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包括性暴力以及虐待儿童行为,是缔约国内长期顽固存在的现象(第16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大力度处理家庭中虐待儿童行为,加强打击各种形式暴力行为的机制,特别是在家庭、学校、社会服务、教育或改造机构或其他中心。

政治反对派和人权维护者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它收到据称对人权维护者――特别是妇女权利女性维护者――进行系统骚扰和死亡威胁的案件资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维护生殖权利的妇女进行的刑事调查以及对人权维护者组织自由集会权利事实上的限制(第2条、第12条和第16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据称的对人权维护者整体、特别是对妇女权利维护者的系统骚扰和死亡威胁事件,开展公正的调查,对犯罪者给予应有的惩罚。

1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它收到的资料显示,包括据称受到政府支持的市民纠察员在内的一些社会部门暴力镇压有政治反对派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参加的集体示威。对此类行为不予惩罚会诱使此类侵权行为一犯再犯,并显得此类行为得到了当局默许(第2条、第12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预防针对和平示威中的政治反对派成员、其同情者和非政府组织代表的暴力行为,对示威者提供适当的保护。缔约国也应确保立即开展公正的调查,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任意拘留

20.委员会赞同任意拘留工作组报告(A/HRC/4/40/Add.3)中表达的以下关切:警察局缺乏有效、清楚和系统的登记册,无法清楚和肯定地确知被拘留者何时进入和离开警察局,被送交哪个当局、送至何地以及目前哪个主管当局对其负责(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必须努力使警察局的登记制度得到实质改进。登记应能准确确定包括以下在内的信息:所有被拘留者的状况,包括被逮捕日期和时间;负责将其收监的警察;公共检察官办公室、被拘留者家人及其辩护律师得到逮捕通知的日期和时间;其本人被送见法官的日期和时间;其离开警察局的日期和时间以及被交付的当局。

拘留条件

21.委员会对拘留中心人员拥挤的严重问题以及其他不令人满意的拘留条件表示关切,这对被拘留者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还注意到,北大西洋和南大西洋自治区的情况尤其令人不安,特别是在Tipitapa和Bluefields监狱普遍存在拘留条件不达标的情况(第16条)。

缔约国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改善基础设施和卫生条件。缔约国应提供所需的设备、人力和预算资源,以保证全国的拘押条件符合起码的国际标准。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中提供了有关女性和未成年囚犯拘押条件的资料,其中指出,由于拥挤问题,在一些地区没有单独的女子监狱和未成年人监狱。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为此问题找出实际解决办法,诸如采取不同的时间安排,使用设施的不同区域,但委员会指出,在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背景下,女子应当与男子分开,而青少年犯应当安置在与成年犯人完全分开的设施里。委员会强调,必须有独立的监督机构,配备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充分履行《公约》(第16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女子和男子被关押在相互独立的设施内,尤其确保未成年人与成人分开。缔约国并应确保,必须接触女性和未成年人的监狱看守人员的培训要纳入性别考虑以及以审慎行事所需的信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独立的监狱检查程序。

培训

23.委员会注意到,监狱工作人员和警察的培训时间太短,质量不足,难以确保司法和警察系统工作人员获得人权领域适当的多学科培训,特别是接触儿童、青少年以及家庭暴力妇女受害者的官员。委员会还关注在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方面的人员培训不足。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很少提供信息说明现有培训方案的监测和评估情况,也没有提供信息说明向所有主管官员提供的培训的结果以及这些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方面是否有用(第10条)。

缔约国应采取下列行动:

加强适当形式的人权多学科培训,在为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提供的职业培训方案中尤其列入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全面资料;

向所有工作人员提供如何识别酷刑和虐待迹象的适当专门培训。委员会建议将《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作为向医生提供培训的必要内容之一;

制订和执行一种办法,评估培训和教育方案的效用及其对减少酷刑、暴力和虐待案件数量的效果 ;

制订和实施性别问题专门培训,确保青少年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受培训。

少年司法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确保适当的少年司法、包括适当执行《儿童和青少年法》而划拨的人力和财力不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18岁以下的人进行辩护、提起公诉、界定和执行非监管措施或制裁等方面存在空白。此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18岁以下触犯法律者没有专门的改造中心,现有拘留条件恶劣,尤其是警察局的拘留中心(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使少年司法系统全面符合《公约》以及联合国其它少年司法标准,其中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和《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维也纳指南”)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最近的建议(见CRC/C/15/Add.265)。在此方面,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划拨足够的资源,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少年法庭,以便在所有省份充分落实《儿童和青少年法》;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18岁以下的人设立单独的拘留设施;

改进18岁以下的人的拘留条件,特别是警察拘留中心的条件,尤其要遵守国际标准

对执法人员、特别是监狱看守人员在所有案件中犯下的虐待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惩罚,建立独立和便于使用的系统来受理和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同时考虑到儿童的敏感性;

确保在少年司法系统中被剥夺自由的儿童仍然能定期与其家人保持联系,特别是当儿童被拘留时通知家长;

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儿童权利和特别需求方面的培训。

补偿,包括复原和赔偿权利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缺乏资料说明酷刑受害者在实践中实现获得补偿的权利,包括尽最大可能充分复原和得到国家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尤其缺乏有关案件以及通过的司法和行政决定的数据(第14条)。

根据《公约》第14条,缔约国应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所有酷刑受害者获得补偿、赔偿和复原。委员会也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纳入有关以下事项的详细资料:

酷刑受害者及其家人复原和赔偿的适用程序,同时说明这些程序仅供国民还是也可供难民等其他群体使用;

详细说明国家一级的酷刑受害者复原方案;

给出赔偿和复原的实际案例,并说明通过的相关司法和行政决定。

收集数据

2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公约》所涵盖的某些领域的统计数据,或对所提供资料未进行充分的分类(例如,年龄、性别和(或)族裔群体)。在目前的对话中,存在这种情况的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强奸和性骚扰)、对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可能投诉的调查以及赔偿和复原案件等的数据。

缔约国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确保各主管当局以及委员会在评估缔约国履行其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时完全掌握此类详情。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本结论性意见第10、第11、第14、第22和第24段中所列建议后续工作的详细、分列的统计数据。

2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8.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详实资料,说明缔约国为遵循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采取的步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步骤,落实这些建议,包括向政府和议会成员传达上述建议,供其审议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还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媒体并在非政府组织中以其所有民族语文广为传播尼加拉瓜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还促请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其报告前先向本国的人权非政府组织分发该报告。

29.委员会请缔约国依照缔约国向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准则汇编(HRI/GEN/2/Rev.5)提交核心文件。

3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其为落实上文第10、第11、第14、第15和第17段所载委员会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31.委员会决定请缔约国最迟于2013年5月15日前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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