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SRB/CO/2-5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 January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塞尔维亚第二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7年11月21日和22日举行的第2588次和第2589次会议(见CERD/C/SR.2588和2589)上审议了塞尔维亚的第二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SRB/2-5),并在2017年12月1日举行的第260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尽管有所延迟。委员会尤其赞赏缔约国提供的广泛统计数据。

3.委员会还对与缔约国代表团公开且具有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感谢代表团在报告审议期间提供的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4年成立“联合国人权机制建议落实情况监督委员会”。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努力修订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以确保更好地执行《公约》,包括制定如下战略:

《反歧视战略》(2013-2018年)及配套行动;

《打击体育赛事暴力和流氓行为国家战略》(2013-2018年);

《解决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国家战略》(2015-2020年);

《罗姆人融入塞尔维亚共和国社会的战略》(2016-2025年);

《起诉战争罪国家战略》(2016-2020年);

《司法改革国家战略》(2013-2018年)。

6.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文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1年5月;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1年12月。

7.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3月,国家人权机构“公民保护人”(监察员)再获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A级认证。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合作的努力。

C.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国家人权机构收到的申诉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资料显示,监察员2014年收到关于少数民族保护的申诉153份并审查了大量申诉。但委员会关切的是,鲜有资料说明监察员收到的关于种族歧视的申诉的情况及审查结果(第二条)。

1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统计数据和资料,说明提交国家人权机构的种族歧视相关申诉的性质和审查结果。

司法机构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近期改善司法机构透明度和效力的工作。但同时指出,务必使人人都可通过国家主管法庭和其他国家机构享有针对种族歧视行为的有效保护和补救,为此司法机构独立性至关重要,委员会关切的是,据称缔约国并不总是具备司法独立所需的条件(第二和第五条)。

1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保证司法机构独立、免受政治控制和干预,以确保正当司法,特别是涉及种族歧视的案件,同时顾及关于在刑事司法制度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

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煽动种族仇恨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资料显示,2014年通过了多项新闻法禁止仇恨言论。但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有报告说,针对族裔和民族宗教群体的仇恨言论(包括互联网上的言论)有所抬头;足球赛事中不断出现种族主义言论和行为;据称当局在事件中未能及时干预。委员会关切的是,有迹象表明,仇恨言论仍举报不足,缺乏全面统计数据,说明对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煽动种族仇恨的行为调查、起诉与定罪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387条规定,仇恨言论一般定为刑事犯罪,但关切的是,根据《刑法》第344条(a),体育赛事或公众集会中煽动仇恨的,只有引起暴力或人身冲突才定为刑事犯罪(第二和第四条)。

14.委员会提及关于执行《公约》第四条的第7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和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统计数据,按受害者族裔分列,说明对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及煽动种族仇恨的行为调查、起诉、定罪、惩处和补救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确保本国法律将煽动种族仇恨定为刑事犯罪,无论是否引起暴力;

加强措施,确保根据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有效识别、调查并惩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包括书面、口头和网上的言论;

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种族主义的行为和表现在互联网上扩散,包括封锁专门煽动种族歧视和仇恨的网站,并要求社交媒体网络和其他有网上评论功能的网站自我监督,及时删除仇恨言论;

大力打击体育(主要是足球)赛事中的种族主义行为,包括在体育赛事中发出有力的反种族主义信息,并及时落实2017年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关于塞尔维亚的报告第56和第57段所载建议;

加大努力,就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及相关申诉机制开展公众教育;

确保政治领袖和教育人士积极促进族裔间宽容与理解;

确保国内任何地方都不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定罪的人员宣传为英雄。

种族主义仇恨犯罪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依《刑法修正案法》(2012年)修订《刑法》第54条(a),为基于种族、国籍或族裔的仇恨动机犯罪规定了加重情节。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资料显示,共和国公共检察官办公室已两次要求对基于国籍的仇恨犯罪适用该条规定。共和国公共检察官办公室存有就依《刑法》第317条提出的关于煽动种族仇恨和不容忍等罪行的申诉统计数据,但委员会收到的资料并不完全清楚、有说服力或有意义(第二、第四和第六条)。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执行《刑法》第54条(a),主要是:

确保记录与种族主义仇恨犯罪相关的全部举报事件、调查、起诉、惩处和补救;

确保按情节轻重惩处种族主义仇恨犯罪的加害者,并为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

执法部门内部指定种族主义事件联络人,经培训后负责开展调查,并确保他们定期与目标群体对话,以确保充分举报种族主义仇恨犯罪。

17.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详尽统计数据,按族裔分列,说明举报的种族主义仇恨犯罪的性质与数量、起诉、定罪和补救受害者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统计数据,说明仍待共和国公共检察官办公室和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的数量。

贩运人口

18.委员会指出,移徙增加通常与贩运人口有关联,同时欢迎缔约国于2012年设立贩运人口受害者保护中心,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资料显示,近年来数百名个人因贩运人口罪被当局提出刑事指控。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多发贩运人口事件(第二和第六条)。

1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统计数据,按受害者性别和民族或族裔出身分列,说明贩运人口罪行相关的调查和起诉案件数量及适用惩处和补救的情况。还请缔约国继续努力,防止、打击并惩处贩运人口,工作重点是特别易受贩运影响的族裔少数群体成员和非公民。

罗姆人和教育

20.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供按族裔分列的关于学业和成绩的详尽统计数据,并关注到代表团关于为罗姆人学生提供奖学金和其他补助的声明。但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各级教育中罗姆人儿童就学率远低于儿童整体就学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罗姆人儿童占多数的学校有隔离的做法,以及将罗姆人学生单独分班的做法(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21.委员会根据以往建议(CERD/C/SRB/CO/1,第15段),促请缔约国结束公立学校实际上隔离罗姆人儿童的做法并确保罗姆人儿童接受优质教育,包括对教职员工进行反种族主义和人权培训,提高父母的认识,聘用更多罗姆人教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避免罗姆人就读的学校出现所谓的“白人出走”,包括制定有效机制,以防止校园中进一步发生实际上的隔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消除就学隔离纳入国家政策以确保可持续性,并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4.1(到2030年确保所有男女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为政策实施提供充足资金。

住房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住房与建筑维护法》(2016年)符合国际人权最高标准,并注意到2016-2025年“塞尔维亚共和国罗姆人社会融入战略”及相关行动计划,但十分关切的是,据报告,缔约国登记的无家可归者三分之一是罗姆人,60,000名罗姆人、阿什卡利族和埃及人身居数百处非正规安置点,生活条件不合标准,通常缺少饮用水和卫生等基本服务。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据报告,不事先咨商、无正当法律程序、不提供替代可能的住宿而强行搬迁的现象仍有发生(第二、第三、第五和第六条)。

23.委员会回顾关于《公约》第三条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5年)、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并参照以往建议(CERD/C/SRB/CO/1,第14段),促请缔约国消除实际上的居住隔离,并继续大力发展罗姆人社会住房方案。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

若搬离非正规安置点为必要的最后手段,应确保事先咨商居民,充分通知,并提供适足和适当的替代住房;

划拨充足资金,为罗姆人、阿什卡利族和埃及人提供长期住房解决办法,帮助他们实现适足生活水平的权利;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实现这些行动采取的措施及成果。

法律援助

24.委员会关注到代表团提供的和缔约国报告所载关于法律援助的资料,但关切的是,关于免费法律援助的法律草案尚未通过,有可能影响到就有关种族歧视行为获得补救(第二、第五、第六和第七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无力支付法律代理费的个人有合法权利就有关种族歧视行为获得免费法律救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明确信息,以他们理解的语言说明他们在《公约》之下的权利和针对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机制。

寻求庇护者、移徙者和难民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资料显示,寻求庇护者有权获得住房、保健、免费接受教育、社会援助和翻译服务,还注意到对话期间提供的关于长期和临时收容的资料。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告,过去两年中提交的庇护申请多数仍待决定,2016年提交的庇护申请绝大多数适用了安全第三国原则(第五和第七条)。

27.委员会提及关于歧视非公民问题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

继续努力,确保包括移徙者和寻求庇护者在内的所有非公民享有人权并获得充足的人道主义服务,包括食物、居所和保健服务;

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及时公正地处理庇护申请,包括为有关决策机构提供充足资金,并确保一贯遵守不驱回原则;

确保所有儿童入学接受初等教育,包括移徙者儿童,并在校园执行包容方案,为移徙者儿童提供他们所需的语言和其他支持;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分列统计数据,说明受理的庇护申请的数量和结果。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28.委员会考虑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载有直接关系到可能遭受种族歧视族群的条款的那些条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修正《公约》第八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3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落实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顾及2009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在国家层面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采取的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31.委员会根据大会宣布2015-2024年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的第68/237号决议和大会关于落实“十年”活动方案的第69/16号决议,建议缔约国制订并实施适当的措施和政策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在此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

与民间社会协商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反种族歧视组织进行协商并加强对话。

传播相关信息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将其公布于众,供公众随时索取和查阅,并酌情以官方语文及其他常用语文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共同核心文件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0年提交了共同核心文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遵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尤其是关于提交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更新共同核心文件。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42,400字的篇幅限制。

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35.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16和第17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36.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0、第19、第23和第27段所载建议特别重要,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在2020年4月27日之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六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回应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21,200字的篇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