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届会议

2009年8月3日至28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智 利

1.委员会在2009年8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1950次和第1951次会议(CERD/C/SR.1950和1951)上审议了合并为单一文件的第十五次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CERD/C/CHL/15-18)。在2009年8月25日举行的第1965次会议(CERD/C/SR.1965)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智利提交的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进行对话,并表示感谢同该国由《公约》相关领域的诸多专家所组成的高级别代表团所进行的开放和坦率的对话,感谢对于问题清单和委员会成员口头提出的问题所做的广泛而详尽的口头和书面答复。

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拖延了7年以上才提交了报告,据此请缔约国尊重委员会关于提交今后报告方面的时间安排。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第169号公约),并于2005年批准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5.委员会欢迎该国建立了各种促进和协调关于土著事务的公共政策的机构,其中包括国家土著居民发展集团(CONADI)、土著事务部长级理事会及各部和区域行政机构的土著单位。

6.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题为“再认识:文化多样性社会协约”的行动计划,其中阐述了缔约国今后几年关于土著事务政策的要旨。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为将土著人民的传统医药纳入缔约国保健体系而采取的措施。

8.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旨在将移徙者纳入缔约国主流而采取的行动,例如使怀孕的移民妇女的移徙地位规范化,以及准许移民儿童进入公共医疗和教育系统。

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努力、尤其是自2003年以来,为缩小土著和非土著人民之间平均收入和社会经济状况之间的差距所作的努力。

10.委员会高兴地了解到《公约》已经在缔约国的国内法院里援引,而且特别感兴趣地注意到,《公约》在RUC 0100037260 (CS No. 4-261)案的一审法院裁决中被明确援引为各项法律依据之一。

11.委员会认识到智利对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所作的宝贵贡献。委员会尤其注意到智利于2000年在圣地亚哥举办了区域筹备会议,并注意到智利积极地参与了对在反对种族主义世界会议上所作承诺的履行,其中包括在涉及到非洲人后裔的领域中所开展的行动。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2.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在种族歧视领域中的立法提案,但关切地注意到在智利法律中仍然没有关于种族歧视的明确定义(第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于2005年向议会提交的关于种族歧视的法案,并建议缔约国确保将包含《公约》第一条所阐述的内容在内的种族歧视定义纳入智利法律体系。

13.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关于承认在智利的非洲人族裔群体的法案。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早地、并根据《公约》的相关条款通过该项法案。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建立国家人权机构而采取的措施,同时注意到在导致核准建立机构方面的立法进程进展十分缓慢。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根据载于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中的“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加速建立国家人权机构。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反恐怖主义法》(第18.314号)所针对的仅仅是马普切人为涉及到维护其对祖传土地权利的社会要求而采取的行动(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修改《反恐怖主义法》(第18.314号),并确保该法只针对应当被作为恐怖主义罪行对待的各项行为;(b)确保《反恐怖主义法》不适用于马普切社区成员抗议或提出社会要求的行为;(c)以行动落实人权事务委员会2007年、及土著人民人权和基本自由情况特别报告员自2003年和2009年对智利访问以后在这一方面所作的建议。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在刑事司法制度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问题的第三十一号一般性建议(B节,第5(e)段)。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在土著人民权利方面开展了立宪改革,例如与土著人民进行协商,但同时关切到这一进程进展缓慢,并注意到并非所有土著人民都在涉及到影响自身权益的各项决定中得到了充分的协商(第二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加紧努力,加速在宪法上承认土著人民权利的进程,并为此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与所有土著人民开展切实协商;(b)采取必要措施,创造有利于同土著人民对话的气氛,(c)采取切实措施,使土著人民参与人权行动计划和包括立法提案在内的可能影响其权益的所有领域中的工作。

1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保障移民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与此同时关注到移民和难民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并关注到移民和难民,尤其是秘鲁人和玻利维亚人有时候成为歧视行为的受害者(第二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移民和难民在行使《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方面的平等,并确保为此考虑内政部2007年和2008年的研究的结果。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正如缔约国所指出的那样,近年里,智利发生了集权统治集团对于土著人民和移民实行的歧视事件以及对土著人民的暴力袭击事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仇外心理没有在智利法律中被列为刑事罪行(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加速通过将歧视行为定为应依法惩处的行为的反歧视法;(b)加紧努力,防止和打击各种社会群体的仇外心理和种族偏见,并促进所有族裔群体之间的宽容;(c)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交有关调查、起诉和惩处出于种族动机罪行的进一步信息,以及关于这类行为受害者取得赔偿情况的信息。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警察进行突袭和其他行动中对马普切群体成员的虐待和欺凌的指控。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2009年8月12日由于警察的开火致使一名马普切青年José Facundo Mendoza Collio死亡(第五条(丑)款)。

委员会建议:(a)缔约国调查武装部队一些成员虐待和欺凌土著人民的指控;(b)审判并惩处那些对这些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并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赔偿。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紧急步骤,防止这类行为,并在这方面建议该国加紧其对武装部队开展有关人权、包括《公约》条款方面的培训。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著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水平很低,而且土著人民在议会中代表性很弱(第五条(寅)款)。

鉴于委员会第二十三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第4(d)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确保土著人民、尤其是妇女充分参与公共生活,并采取有效步骤,确保所有土著人民参加各级行政机构。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将祖传土地交还给土著人民而采取的努力,但是关切到在重新划分土地方面的进展缓慢,而且在承认土著人民对于其土地和自然资源权利方面缺乏具体的机制。(第五条(卯)款(5)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加速将土著人民社区土地偿还给他们,并且根据《公约》和其他相关的国际标准建立承认土著人民对其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具体机制。具体地说,缔约国应当确保购买土地的政策充分符合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并且应考虑增加国家土著居民发展集团的预算,使之能够适当开展工作。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来管制对土著人土地和土著人民开发地区的投资,但关切注意到,土著人民因在其传统土地上开采土壤下资源活动而受到影响,而且在实际中,在开展土著人土地上自然资源以前没有尊重土著人民得到协商的权利。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国际标准,就涉及土著人民社会土地的所有项目与土著人民开展有效协商,并在执行挖掘自然资源之前取得土著人民的同意。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第二十三号一般性建议。

23.委员会重申关注在Araucanía地区内的马普切社区状况,当地居民由于危害到环境、健康以及传统生活方式的作业活动而受到影响,其中包括在那里建造废料倾倒场和污水处理工厂的计划(第五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国际标准不遗余力地拟订处理影响到土著人民的冲击性行动的具体政策,为此,委员会建议经常地开展具体的科学评估。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修改其关于土地、水、矿业和其他部门的立法,使之不与《土著人民法》(第19.253号)冲突,并确保土著人民的权利优先于商业和经济利益。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即刻的措施,解决在未经马普切社区事先同意情况下建立的废料倾倒场问题。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战胜贫穷作出了努力,但是,委员会注意到土著人民、尤其是马普切人民是属于最贫穷和处于社会最边际的群体(第五条(辰)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在各领域、尤其是在就业、住房、卫生和教育领域里不实行歧视而提供的有效保护。委员会并呼吁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纳入旨在保障土著居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各项方案所产生影响的资料,以及关于这方面进展的统计数据。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在国内法律体制中的优先地位情况没有得到明确规定(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明确规定《公约》优先于国内法。

26.委员会注意到缺乏有关种族歧视方面的申诉以及有关对这些申诉采取行动的资料(第六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提及其第三十一号一般性建议(第5段(e)款),据此回顾缺乏案例有可能是受害者不够了解现有的补救办法,据此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国内法律中有关于针对违反《公约》的有效保护措施和补救办法的适当条款,并确保一般公众适当了解其权利并且在这些权利被侵犯时可以诉诸的法律补救办法,其中包括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个人申斥程序。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今后申诉和案例的资料。

27.委员会注意到多元化和非歧视问题部所实施的方案,但关注到缔约国内的偏见和消极陈旧观念依然存在,其影响的对象包括土著人民和少数群体成员,这点已在智利大学进行的普查中有所显示(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步骤,打击有可能导致种族歧视的种族偏见,在信息领域里,缔约国应当扶持缔约国内各种族群体之间的理解、宽容和友谊。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加强关于《公约》及其条款的宣传运动和教育方案,以及加强对警察和那些在刑事司法系统内工作的人提供的有关国家法律在种族歧视领域里所设立的机制和程序情况的培训活动。

28.委员会注意到所有各种人权都是不可相互分割的,据此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那些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2001年9月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上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A/CONF.189/12,第一节),据此将《公约》、尤其是第二至第七条纳入本国法律秩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在国家层面上为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通过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资料。

30.委员会建议,为准备下次定期报告,缔约国应当与涉及到人权保护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开展广泛的协商,尤其是在战胜种族歧视领域里开展协商。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报告应当在提交之时毫不拖延地立即向公众提供,而委员会关于这些报告的意见应当以该国正式语文和其他通常使用语文以同样方式公布。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1999年提供了核心文件,据此鼓励缔约国根据按国际人权条约编制的统一报告准则、尤其是2006年6月举行的关于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准则(HRI/GEN/2/Rev.4,第一章),提交一项核心文件。

33.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以及经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一年之内,说明就以上第14、19、22和23段采取后续行动的情况。

34.委员会并提请缔约国注意以上第12、15和24段中建议的重要性,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尽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步骤。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2年8月31日以前以单一文件提交第十九次至二十一次定期报告,其中应考虑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报告应包含最新资料,并答复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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