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CHN/14-17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 April 2017

Chinese

Original: Chinese

Chinese, English, French and Spanish only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应于2015提交的第十四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

中国******

[收到日期:2017年1月24日]

序言

1.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十四至十七次合并报告。

2.本报告的内容主要是2008至2015年期间中国在执行《公约》方面的进展。本报告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国中央政府撰写的报告;第二部分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撰写的报告;第三部分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撰写的报告。

3.本报告的撰写遵循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通过的《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委员会的审议和结论性意见,本报告相关段落对委员会2008年审议中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作出了反馈。

4.本报告有少数民族人员直接参与撰写,并广泛征求了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有关非政府组织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少数民族代表通常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直接参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报告的审议活动。

一.概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迄今为止,通过识别并由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与汉族相比,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中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13.3972亿人口,其中汉族人口12.2593亿人,少数民族人口1.1379亿人,占总人口的8.49%。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6,653万人口,增长5.7%,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736万人,增长6.9%。参见附件1:2000年、2010年人口普查分性别的各民族人口。

6.关于委员会第9号结论性意见建议提供人口、社会经济状况的最新和详细的统计数据,参见附件2:中国民族8省区2015年主要经济指标。

7.在中国,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已基本形成体系,少数民族除享受与汉族同样的宪法和法律保护外,还受到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针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关于中国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更多内容请参见上次报告第9段。

8.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附件3)是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基本法律,也是各级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2005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附件4)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对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2008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配套规定,有效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

9.长期以来,特别是2008年以来,中国政府始终奉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并确立了现阶段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各民族平等权利以及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同时,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因历史或地理原因造成发展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中国政府致力于采取特殊措施,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得到快速发展。

二.《公约》第一条至第七条执行情况

A.种族歧视的定义

10.委员会上次审议的结论性意见第10条建议,中国“通过一项完全符合《公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面的种族歧视的定义,禁止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歧视。”中国法律中禁止的“民族歧视”涵盖了委员会上述建议提及的各项歧视,符合《公约》第一条关于种族歧视的定义。

11.委员会上次审议的结论性意见第11条建议,中国通过一部关于消除种族歧视的全国性法律。如上文第7段所述,在中国,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已基本形成体系。宪法规定了少数民族各项基本权利。根据宪法规定,中国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务员法、体育法等数十部法律,对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进行全面保护。上述法律对于保证民族平等、帮助和促进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等作出全面的、有针对性的规定,涉及的领域已经涵盖了反歧视内容,且保护的范围大大超出反歧视的范畴。

12.委员会上次审议的结论性意见第12条建议,中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如期完成后,继续制定相关规划。2012年6月,中国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明确提出,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享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益,并在第三章设“少数民族权利”专节,对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作了明确规定。2016年6月《〈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实施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表明,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经济发展权利、受教育权利得到依法保障,少数民族人才培养计划稳步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和语言文字得到保护和发展。2016年9月,中国政府制定并实施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国家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并在第三章“特定群体权利”将“少数民族权利”设为第一专节,对具体目标任务和措施作了规定。

13.委员会上次审议的结论性意见第14条建议,继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标志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16至2020年,中国将逐步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全面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促进公民平等发展、共享成果,享受均等化社会保障。

14.关于委员会上次审议结论性意见第15条提及的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

B.第二条消除种族歧视的立法及政策措施

1.法律法规

15.2008年以来,中国政府继续致力于加强消除民族歧视方面的立法工作,制定或完善了多项法律法规,保障各民族平等权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

2.政策及措施

16.上次审议结论性意见第21条建议提供消除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差异,少数民族受益于经济增长,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尊重文化和传统的相关情况。以下17段至47段为答复:

17.2008年以来,根据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情况,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下文将陆续介绍。

18.2014年9月28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举行,就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重要部署。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全面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经济发展状况

19.2008年以来,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3个多民族省份(简称民族8省区)生产总值(GDP)不断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2015年,中国民族8省区实现生产总值74,436.4亿元,比2008年增加42,864.9亿元,年均增长速度达11.4%;2014年民族地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8,899.7亿元,比2008年增加6,216.2亿元,年均增长速度达18.7%;2015年民族8省区常住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26,725元和8,753元,分别比2008年增长13,594元和5,039元,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10.7%和13.0%。

20.2015年,西部和民族地区的重庆、西藏和贵州生产总值增速位列全国前3位。新疆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40,036元,是2008年人均生产总值19,797的2倍,与全国的差距逐步缩小。新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275元,较上年增长13.2%,增速为全国最高。

21.民族8省区已成为中国重要农畜产品和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基地。2015年,云南和贵州的烤烟产量占全国的47.3%,分别居全国前两位;新疆棉花产量占全国的62.9%,居全国第一;内蒙古牛奶产量占全国的21.4%,居全国第一;内蒙古和新疆的羊毛、羊绒、牛奶产量,均位居全国前列;广西蚕茧产量居全国第一;云南鲜花产量居全国第一;广西产糖量约占全国的62.8%,为中国最大的蔗糖生产和综合利用基地;新疆的原油和天然气产量分别居全国的第四位和第二位,为中国重要的能源生产基地。

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

22.中国政府不断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使全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有关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见前次报告。截至2015年,中国民族8省区,150个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已全部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或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2008年以来,进一步明确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在开发理念上,更加注重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在开发方式上,更加注重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在发展布局上,更加注重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把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结合起来,把推进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民族地区。

制定少数民族发展规划

23.中国政府加快少数民族事业发展。2012年7月12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目标,结合少数民族发展情况,国务院制定下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附件5),确立了2011至2015年发展少数民族事业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中国政府正在编制的《少数民族事业“十三五”规划》对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兴边富民行动

24.中国有边境县136个,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县107个。2000年,中国政府正式启动兴边富民行动。2009年,兴边富民补助资金范围覆盖了所有边境县。兴边富民行动旨在通过加大各方面扶持力度,加强边境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植特色优势产业,增加群众收入,从而加快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达到“富民、兴边、强国、睦邻”的目标。

25.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附件6),2008至2014年,中央财政通过财政扶贫资金累计安排76.35亿元支持兴边富民行动,仅“十二五”前三年,中央财政累计下达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277.5亿元,明显地改善了边境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了边境地区群众的生活水平,有力推动了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

26.2011年6月20日,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人口较少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民委联合有关单位印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附件7),被纳入规划扶持范围的较少民族从总人口为10万以下的22个民族增加到总人口为30万以下的28个民族。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据统计,2011-2013年,2,119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累计新增和改扩建乡村公路里程24,000多公里,新修农田水利设施1万多处,新修村卫生室和文化室18.5万平方米,新增经济林果17.3万亩,新增人工改良草场及草料地83.9万亩,到村入户项目直接覆盖的农牧民有60万户、250万人(次)。到2013年底,2,119个村农牧民人均纯收入5,179元,比2010年增长47%。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日益改善,增收渠道不断拓宽,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

27.2009年,为改善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保护特色民居、培育特色产业、传承民族文化,国家民委联合财政部率先启动了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2012年,国家民委印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附件8)。截至2014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财政扶贫资金14亿元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截至2015年,全国共开展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项目800多个,受益人口达数十万人,涉及40多个少数民族,在地域分布上覆盖了大多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开展民族地区扶贫工作

28.中国政府制定实施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明确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扶持力度。2011-2015年,民族8省区贫困人口从3,917万人下降到1,813万人,减少2,104万人,减贫率为53.7%;贫困发生率从26.5%下降到12.1%,降幅为14.4个百分点。少数民族农村贫困人口逐年减少,贫困地区经济全面发展、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社会事业不断进步、群众收入水平稳步提高,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农村居民生存和温饱问题基本解决。

发展基础设施建设

29. 2011-2015年,民族8省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281,854亿元,年均增长20.7%,高出同期全国年均增速4.9个百分点。2015年,民族8省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3,201亿元,比上年增长6.8%;比2008年增加54,687亿元,2008至2015年年均增长速度达24.4%。至2015年底,民族8省区的公路里程达108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6,981公里。2014年,新疆、青海、贵州、甘肃等4个民族省区结束了没有高铁的历史。

30.中央政府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大力支持。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30.9亿元,是2008年的3.7倍,年均增长20.5%;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首次突破万亿大关,达10,813亿元,总额为2008年的4.8倍,2008-2015年年均增长25.6%,一批事关全局发展的水利、交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基础产业开工建设,2015年末铁路营运里程5,868公里,比上一年增长7.4%;公路里程17.83万公里,比上一年增长1.6%,其中,高速公路4,316公里,兰新铁路第二双线全线贯通,新疆跨入高铁运营新时代。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

31.2010年,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分配范围、规模确定和使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2015年,该政策已覆盖全部民族地区。

32.2014年,中央财政继续增加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安排资金520亿元,较上年增长12.1%。2014年,共安排民族8省区资金2,525亿元,较上年增长10.9%。将大部分民族地区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覆盖范围,共安排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172亿元,较上年增长12.9%。通过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支持边境少数民族省区加快发展,共安排边境少数民族省区转移支付资金85.9亿元,较上年增长10.3%。

加快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

33.2011-2015年,中国政府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领域,安排民族8省区中央投资超过430亿元,有效改善了当地群众上学、就医、享受文化生活等公共服务条件。还特别根据民族地区实际情况,重点实施了民族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专项。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超过166亿元,支持民族8省区改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条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34.2008年以来,中国政府注重加强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顶层设计。逐步加大对民族地区《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技术培训力度。将新疆、广西、宁夏、青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列为全国环境功能区划编制试点省区,将广西北海、新疆乌鲁木齐和石河子等民族地区列为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城市。

35.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将民族地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地区划定为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的生态补偿政策,加大对民族8省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向民族8省区转移支付资金从2008年的21.82亿元,增至2014年的171.59亿元。2014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超过35亿元,支持5个自治区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重点污染源治理等项目建设。

促进商品生产及贸易情况

36.2015年,民族8省区进出口总额达1,267.9亿美元,比2010年增长98.9%,其中出口828.4亿美元,比2010年增长118.9%。

扶持科技发展

37.2008年11月,国家民委、科技部、农业部、中国科协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2011年6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重点任务中明确提出“加强对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的科普工作”。

38.2008年以来,国家民委组织实施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民族医特色疗法疗效评价及平台技术研究两个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获得国家经费支持。国家民委、科技部、农业部、中国科协共同组织了“百名科技专家和致富能手进民族地区”、“科技列车行”等系列活动,组织各类专家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各类讲座、技术培训、科技咨询等服务。

保护传统文化

39.2009年7月5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意见确立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明确了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11项政策措施。

40.2011年,中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中国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云南、内蒙、新疆等民族地区相继颁布地方条例保护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

41.中国政府加大对民族地区珍贵文物以及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抢救和保护。通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和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建立,西藏拉萨、云南大理、新疆吐鲁番等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得到有效保护,云南傣族翁基糯干村、贵州侗族地扪村、广东瑶族南岗古排等传统村落得到有效保护。截至2015年7月,西藏的布达拉宫历史建筑群(包括大昭寺和罗布林卡)、云南的丽江古城和“三江并流”景观,阿坝藏族自治州的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和黄龙风景名胜区等分布在民族地区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42.大批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抢救、挖掘和整理。截至2015年12月,中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少数民族项目有12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少数民族项目有4个;中国已批准设立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其中有10个设在民族地区;国务院已公布了四批共1,372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中少数民族项目共有479项,占34.9%;公布了四批共1,98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少数民族代表性传承人有524名,占26.4%。

43.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取得丰硕成果。2009年10月,拥有4.5亿字、298卷(450册)的《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已全部出齐。截至2014年12月,全国少数民族古籍书目套书《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已经全部出齐。

丰富文体生活

44.截至2014年12月,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已经成功举办了十届;中国少数民族戏剧会演已经成功举办了三届;全国少数民族曲艺展演已经成功举办了五届;2010年以来,国家民委“中华民族一家亲――文化下基层”先后赴云南、宁夏、浙江、吉林等14省区的30多个市县,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送上了近30场文艺演出,向60多所民族地区基层中小学等单位赠送了书报刊及音像制品;免费为近2万多名患者进行了义诊。2014年,国家民委等在内蒙古自治区成功举办了首届全国少数民族优秀舞蹈作品展演。同时,民族地区也相继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45.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是国家级文化体育活动。中国通过举办这些活动,丰富了各民族文化体育活动,有力推动了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截至2014年,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已举办四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已举办九届。截至2014年,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竞赛项目已经有17个,表演项目100多项。

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益

46.根据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中国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约3,000万,约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3,分布在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8%以上的县市。

47.中国非常重视对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平等权利的保护。2011至201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先后分六批在全国29个省区市,选取35个城市(区、街道)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并已经着力开展和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使来到城市的少数民族与城镇常住居民享有同样的工作、社会保障、卫生和教育福利,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融入城市。

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48.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各地区发展仍不平衡。2008年以来,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喜人。尽管民族地区经济持续增长,但对外开放程度低,资本市场融资慢,企业竞争能力弱,产业发展基础薄弱,比较优势发挥不足,经济总量小、人口规模大导致主要人均经济指标差距较大,整体经济水平长期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和发达地区。2015年,民族自治地方地区生产总值仅占全国地区生产总值的9.7%,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相当于全国人均水平的70.4%。民族地区大多自然条件差、发展基础薄弱,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2014年,民族地区农村贫困人口为2,205万人,占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31.4%。个别地方财政困难、长期负债运转,交通、水利、农业、能源、通讯、环保、城市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举步维艰。有的地区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发展滞后,基本公共服务欠账多、发展后劲严重不足、瓶颈制约问题突出。

C.第三条对种族隔离制度的立场

49.中国一贯反对并谴责种族分隔和种族隔离等各种形式的种族主义。上次报告第70段的相关内容继续有效。中国作为《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国际公约》、《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一直同国际社会一起,为实现民族平等,反对种族隔离、民族压迫和歧视进行不懈的努力。

D.第四条对煽动种族歧视行为的定罪及惩治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禁止一切组织或个人从事宣传种族歧视或煽动民族仇恨的活动,并对违反者予以惩处。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犯罪行为作出相应的定罪和量刑规定。法院受理种族歧视案件的情况,请另见本报告第六条。

52.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重申了原有的“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并在第五十七条增加了对违反上述条款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等,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等。2014年3月,陕西省某企业生产印有“清真”标识的方便面,配料成分中标注有“猪肉”字样针对违规使用清真标识问题,陕西省民委按照《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依法对陕西某企业进行了处理,责令其将问题商品下架封存,统一销毁。

53.委员会上次审议的结论性意见第10条提到西藏拉萨“3.14”和新疆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国有关法院对两起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审判,都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根据法律规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同样确保了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审判。在所有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了依法保障。被告人是少数民族的案件,由少数民族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或者为少数民族被告人提供了翻译;各被告人均有辩护律师参与诉讼,除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外,他们的辩护律师也都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在法庭调查阶段,每一份证据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质证、交叉讯问和核实,在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都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和陈述;少数民族被告人的习惯和人格尊严受到了尊重。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文书是公开、透明的。对于公开开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三日以前均在法院公告栏对外公布了开庭时间和地点,法院开庭审理和宣判时,被告人的家属均到庭旁听,有很多社会公众也都旁听了案件的审理。对于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的家属和社会公众也参加了旁听。

5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中国宪法确定的重要原则,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只要触犯了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无论涉案人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如何,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第五条少数民族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55.在中国,各民族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还依法享有特殊的政策和待遇。上次报告81、82段继续有效。

1.保障少数民族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56.委员会上次审议的结论性意见第18条建议,中国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少数民族在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担任较高级别职位的情况。在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与汉族一样,享有包括公共服务和政治生活在内的各项平等权利。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55个少数民族都有代表。以下57段至62段为更为详细的资料。

5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坚持民族平等。在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产生代表的基础上,保证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在2,987名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409名,占代表总数的13.69%,全国55个少数民族包括人口较少的民族,比如塔塔尔族等,都有本民族的代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少数民族常委会组成人员26名,占16.15%。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也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也是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权利的重要渠道。在2,237名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委员258名,占委员总数的11.53%,各少数民族都有代表进入全国政协;全国政协常委中少数民族有38名,占12.71%。上述比例都高于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8.49%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

58.各少数民族人士根据法定程序进入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企业、事业管理机构或人民团体,担任相应的职务,全面参与国家事务、地方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数量稳步增长,一大批优秀少数民族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近年来,少数民族公务员数量不断增加。2013年,全国少数民族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比例已达10.4%,高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

59.上次报告第85段关于西藏、新疆的相关情况继续有效。在西藏,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始终在全区各级人大代表中占有绝对多数。2012年,经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的34,244名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31,901名,占93%以上,门巴族、珞巴族、纳西族、回族、壮族等均有自己的代表。在全国人大代表中,西藏自治区有20名代表,其中12名为藏族公民,门巴族、珞巴族公民各1名。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44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25名,常委会主任、副主任14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8名。2013年,新疆的省级干部中,少数民族有24人,占52.17%。

60.通过干部教育培训、挂职锻炼等方式,提升少数民族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保障少数民族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2008年以来,仅国家民委所属培训机构,就培训少数民族干部人才7万多人次。推动少数民族干部到基层一线重要岗位锻炼,特别是选派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中管国有企业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2008年以来,共组织民族地区3,000多名少数民族干部参加挂职。

2.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61.上次报告第87段关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关内容继续有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保障了少数民族在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等。同时,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达到139件、单行条例达到696件。在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在各级立法活动中,都体现了对少数民族、民族地区的特别关注。

62.为使居住在本民族自治地方以外或未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也能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中国政府还在相当于乡一级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了民族乡。截至2015年,中国共建立民族乡(苏木)991个,未实行区域自治的11个少数民族有9个建立了民族乡。建立民族乡,对于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

63.委员会上次审议的结论性意见第13条,关于到少数民族自治区工作和定居给予奖励制度可能导致少数民族自治区域人口构成重大变化问题。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是关键。为吸引和鼓励各类人才到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建功立业,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鼓励性的政策措施。例如,根据《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中国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引导优秀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社会工作者、文化工作者到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工作或提供服务;每年重点扶持培养1万名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中国“进一步加大对艰苦边远民族地区人才的扶持力度,鼓励民族地区各类人才的成长和创业,支持和吸引各类人才到民族地区发展创业”。此外,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少数民族人员到汉族地区、汉族人口到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商贸、旅游、学习等活动,这种双向人口流动的频率和数量大大增加,有利于各民族增进了解、互助合作,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从总的情况看,中国民族地区的各民族人口构成的结构并没有大的改变,根据最近一次的人口普查与上次人口普查相比较,五大自治区少数民族的人口比例没有明显的改变,参见附件9:人口普查五个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表

3.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64.中国有1.14亿少数民族人口。在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他53个民族都有本民族语言,有22个民族共使用28种文字。中国少数民族约有6,000万人使用本民族语言,约有3,000万人使用本民族文字。在国家层面,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等13部法律对民族语文做出了相关规定,另有相关的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法规规章27项,如《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在民族自治地方,除自治条例有相关规定外,各地还制订了民族语文工作的单行条例,有些地方还制订了单项规定。

65.中国不仅允许公民在各级公共机构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而且已经形成了国家、省区、州盟、县旗四级民族语文工作管理网络和跨省区民族语文协作体系。中国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少数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政府内部都设立了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机构。

66.在行政司法领域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全国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等重要会议中,均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七种民族文字的文件,并设置同声传译。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召开会议一般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许多民族地区政府发往基层的重要文件、法规是将少数民族文字和国家通用文字并用。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司法部门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67.在新闻出版领域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国使用民族文字出版图书、杂志、报纸种类多,涉及的语种多。现有出版民族文字图书的各类出版社32家,占全国图书出版社总数的6%左右,分布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涵盖了全国大部分民族地区,分别用27种民族文字出版图书,年出版图书4,000多种,印数5,000万册,数量约占全国图书总数的5%左右。出版103种民族文字报纸,数量占全国报纸总数的5.4%左右。出版227种民族文字期刊,数量占全国期刊总数的2.3%左右。

68.在广播影视领域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截至2015年,全国有近200个广播电台(站),使用25种少数民族语言播音。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广西的省区级电视台分别播放蒙古语、维吾尔语、藏语、壮语等少数民族语言节目,随着这些电视台的卫星电视节目的传播,全国各地都可以收到这些民族语言播出的节目。西藏电视台已实现藏语节目每天24小时滚动播出。民族地区地州及以下电视台站也用蒙古、维吾尔、藏、壮、朝鲜、哈萨克、柯尔克孜、傣等10余种民族语言及方言播放电视节目。

69.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研制了蒙、藏、维、哈、朝、彝、傣等传统通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正音、正字标准、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标准等。定期审定发布新词术语。

70.加强少数民族濒危语言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同世界许多国家一样,中国也有一些少数民族语言正处于濒危状态。中国政府组织实施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开展包括少数民族濒危语言在内的中国语言资源的调查、保存、展示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4.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71.中国政府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增加民族地区高等学校的布点,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对少数民族给予优惠和倾斜,在高校设立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持续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等。2014年,民族8省区共有普通高校288所,较2008年增加46所,增幅近20%;2013年,全国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少数民族比例分别由2008年的6.33%和4.59%增长到7.47%和5.99%;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6岁及以上人口中,俄罗斯族、朝鲜族、蒙古族、满族等16个少数民族具有大专及以上教育程度的人口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72.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民族院校31所,其中本科院校21所,高职高专院校10所;本科院校中,综合性院校15所,师范、医学类院校6所。31所民族院校共有在校生36万余人,少数民族学生比例超过50%。中央民族大学作为民族院校的最高学府得到了国家重点扶持。

73.中国政府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实施义务教育。至2011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已与全国同步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

74.2013年,中国研究生、普通本专科生中,少数民族学生分别为10.7392万人和184.4503万人,比2008年分别增长82.33%和44.11%。普通中小学少数民族在校生达到722.8824万人,超出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比例。民族地区已形成从幼儿园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体系,少数民族受教育年限显著提高。

75.关于上次审议结论性意见第23条建议,提供少数民族群体文盲率和男女文盲率的资料,参见附件10。

76.关于上次审议结论性意见第22条建议,落实有关双语教育的政策。双语教育一般是指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教育机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文)和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的教育。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学生双语教育工作。中国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对开展双语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由于中国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种类多、差异大、情况复杂,不同的民族地区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双语教学模式。有的以民族语文授课为主,加授通用语文课程;有的以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为主,加授民族语文课程;有的部分课程用通用语言文字授课,部分课程用民族语授课。截至2015年,全国共有1万多所学校使用21个民族的文字开展双语教学,在校学生达数百万人。在民族院校和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部分中、高等学校也开展双语教学。

5.促进少数民族就业

77.关于上次审议结论性意见第25条建议增加少数民族的就业机会,以下78段至81段为答复:

78.中国政府重视少数民族的就业,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多项法律法规中均有禁止歧视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的规定。

79.2008年以来,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就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措施,指导民族地区把就业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加强就业政策与财政、金融、产业、贸易等政策相协调,积极开发就业新领域,完善和落实鼓励创业的政策,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

80.重点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拓宽就业渠道、鼓励企业吸纳、鼓励自主创业、参加就业培训和见习、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公平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组织开展中央企业面向西藏、青海、新疆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充分发挥对口援助机制作用,将促进西藏、青海、新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援藏、援青和援疆的重要内容,面向受援地高校毕业生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81.做好少数民族公务员招录工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对报考公务员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照顾,这些措施包括:专门拿出录用计划和职位,降低报考资格条件,减低录取分数线,允许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考试等。民族自治地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单独或者综合采取上述措施,有效提高了少数民族考生在公务员招考中的录用比例。

6.改善少数民族卫生健康状况、健全社会福利体系

82.上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24条建议大力解决少数民族在卫生方面长期面临的差异,以下第83段至第88段为答复:

83.2008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关于促进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支持新疆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西藏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和加快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藏区卫生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推进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推进民族地区卫生保健事业发展。

84.截至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926亿元,支持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广西、青海、云南、贵州等民族地区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卫生计生人才培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计划生育服务、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综合防治等工作。

85.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健康状况不断得到改善。预期寿命大幅提高,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广西已达到75.11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4.83岁),其他民族地区预期寿命也逐步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大幅下降。2013年,内蒙古、广西、宁夏的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已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出生缺陷防治服务不断改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在全国普遍开展,农村少数民族夫妇均可享受免费孕前检查、补服叶酸等服务。民族地区卫生资源不断增加。内蒙古、青海、宁夏、新疆等地每千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及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均已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内蒙古、新疆等地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86.近年来,民族地区新农合制度不断完善。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政府补助标准从最初的人均20元提高到2015年38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从2008年的不高于3万元提高到约20万元。保障范围由住院延伸到门诊。全面推开22种重大疾病保障试点。截至2015年,中央投入235亿元,支持2.5万个卫生计生建设项目,努力改善民族地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条件服务条件,以县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逐步健全,已基本实现村村都有卫生室、乡乡都有卫生院、每个县都有达标县级医院的目标。

87.中国设有15个民族的以本民族医药为主的医院200余所。在民族地区,大多数中医院、乡镇卫生院和部分综合医院都设立了民族医药科,涵盖了18种民族医药。民族地区绝大多数的村卫生室和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能够提供民族医药服务。截至2015年,全国共有12所教育机构开设了民族医药相关专业,全国民族医药院校在校生约1.6万人。藏、蒙、维、傣四种民族医还开展了专门的医师资格考试,全国民族医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总数近万人。

88.2008年以来,民族地区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各项保障标准逐步提高。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民族8省区的倾斜力度,安排低保补助资金322.6亿元,占全国城市低保资金总量的27.5%;安排医疗救助补助资金38.8亿元,占全国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27.5%;安排临时救助补助资金10.9亿元,占全国临时救助资金总量的25.9%。

7.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89.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也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国政府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上次委员会第20号结论性意见,以下90段至96段为答复。

90.中国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中国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普遍信仰某种宗教,如藏族群众信仰藏传佛教;有一些民族信仰同一种宗教,如中国有10个民族普遍信仰伊斯兰教。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91.中国政府在致力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进步,提高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少数民族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特别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对各民族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文化遗产和民间艺术进行普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维修少数民族地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寺庙和宗教设施。

佛教

92.中国政府一贯尊重和保护西藏等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西藏及四省藏区得到了全面、深入的贯彻落实。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尊重和保障西藏各民族人民特别是广大藏族人民按照自己传统的风俗习惯和意愿生活、进行正常的宗教信奉、祭祀活动和参加重大的宗教和民间节日活动的自由。例如,2014年,政府在西藏和其他四省藏区保护宗教和文化方面做了以下实际工作:进一步帮助宗教界维修寺庙,加强教职人员社会福利保障;加强文物保护、经典整理;支持佛教教育和佛学院建设;尊重藏民族风俗习惯等。截至2015年,西藏和其他藏区共有3,542座寺庙,14万僧尼,其中西藏有藏传佛教寺庙1,780处,僧尼46,000人。

基督教、天主教

93.中国共出版过八种少数民族语言版本的《圣经》。2015年,中国基督教两会举办了少数民族地区教会双语传道人培训班,200名来自云南、贵州、广西三省区少数民族地区基层传道人员参加培训。基督教全国两会计划五年连续举办五期,逐渐改变云南、贵州、广西三省区少数民族地区教会双语传道人短缺的现状。2015年中国基督教两会在贵阳成功举办神学思想建设宣讲团西南片会。宣讲团成员围绕“福音与见证”主题进行宣讲,宣讲团成员并分赴贵州各地进行宣讲。

94.在中国约有15万满、蒙、藏、彝、苗、壮等少数民族群众信仰天主教,有少数民族主教2人(土家族、满族)、神甫30多人、修女30多人,这些少数民族群众和天主教界人士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中国政府还投入资金维修保护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特点的天主教教堂建筑,满足信仰天主教的少数民族群众开展正常宗教活动。

伊斯兰教

95.伊斯兰教主要在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群众中普遍信仰。该十个少数民族现有人口2,314万(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分布遍及全国各地,主要聚居在新疆、宁夏、甘肃、青海、河南等地。穆斯林按照自己的宗教教义、教规和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和自己家里进行礼拜、封斋、讲经、诵经以及过宗教节日等活动。

96.中国政府尊重和保护穆斯林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全国建有伊斯兰教宗教活动场所(清真寺和固定场所)39,177座,约占全国宗教活动场所总数的29.7%,伊斯兰教教职人员5万余人。穆斯林群众有组织地赴沙特朝觐,近年来,每年人数都在一万人以上,2015年达到1.45万余人,中国政府为朝觐群众提供交通、医疗、卫生、餐饮、住宿等方面的帮助每年划拨资金支持伊斯兰教界对危旧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维修加固,确保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安全和人身安全。尊重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饮食、婚姻、丧葬、节庆等方面的风俗习惯。

8.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传统

97.上次审议结论性意见第21条建议促进和尊重地方和区域的文化传统,以下第98段至100段是答复:

98.中国很多少数民族在饮食、服饰等方面有特殊的风俗习惯,其中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有食用清真食品的习惯。中国政府将清真食品列入了《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14年,中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确定了737家清真食品定点生产企业,有效解决了2,300多万少数民族群众生活特需用品的供应问题。2014年2月,国家有关部门下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进一步加大清真食品监管力度,规范清真食品认证及评价活动。

99.中国政府尊重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如火葬、土葬、水葬、天葬等。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修改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为了尊重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克服中国人均占有土地少的困难,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等。

100.中国政府保障少数民族欢度本民族节日的权利,规定少数民族节日放假办法,提供节日活动场所,保证节日用品的供应。上次报告第122段继续有效。

9.保障少数民族妇女的权利

101.中国政府注重对少数民族妇女权利的保护,少数民族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对于少数民族妇女的特殊习惯和文化,采取尊重和保护的政策。如在婚姻习俗、生育、宗教信仰等方面都给予尊重和保障。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国少数民族妇女有5,467万人,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48.8%,占中国妇女总人口的8.4%。根据宪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了中国妇女包括少数民族妇女的各项权利。中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两个中长期规划,有效保障了中国妇女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妇女全面发展。2015年,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更加有力地预防、制止和惩处针对妇女包括少数民族妇女的暴力。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于2014年接受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第七、八次履约报告的审议。

102.鉴于少数民族妇女大多居住在偏远的山区、牧区,卫生条件落后,中国政府拨出专款,在民族地区建立妇幼保健机构,增加医疗机构和人员,开展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和新法接生培训。这些措施保证了少数民族妇女的健康,降低了产妇的死亡率,提高了少数民族妇女的平均寿命。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为新疆南疆维吾尔族200万户家庭送去两套双语图书,每册4本,总计1,600万本,书中富含女性健康、科学育儿、家庭生活等方面知识。

F.第六条司法保护和救济

1.加强民族地区法官、检察官能力建设

103.中国法院注重对民族地区双语法官的培养和培训工作,发挥西藏拉萨、甘肃舟曲、新疆乌鲁木齐等法官培训基地的作用,推动实施双语法官培训的“千人计划”,不断提高民族地区的法官素质。2015年12月改版后的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增加公开五种民族语言裁判文书,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司法案例库和全球最有影响的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院加大对民族地区检察教育培训力度,每年组织讲师团、优秀检察业务骨干赴民族地区巡讲支教,培训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检察人员。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检察官培养,特别是在新疆和西藏地区建成维吾尔语汉语、藏语汉语检察人才培养基地。

2.保护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参与诉讼

104.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了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全面落实。

3.保护律师从业权利

105.委员会上次审议的结论性意见第19条建议,加强对律师从业自由的保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辩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大了对律师权益的保障力度,主要包括:1.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担任辩护人;2.完善律师会见程序;3.完善律师阅卷程序;4.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5.对辩护律师涉嫌伪证罪的案件管辖作出特别规定;6.规定辩护律师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程序。

106.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进一步保障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规定了“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修改为;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阅卷权,规定了“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107.关于上次审议结论性意见第26条提及的有关诉诸法院的种族歧视案件,有关案例如下:2015年7月,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凯利用民族风俗的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1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彭玉波利用回族风俗习惯的不同,制造当地回、汉民族矛盾,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G.第七条教育、宣传种族平等

108.2008年以来,中国政府继续重视在教育、新闻和文化等领域宣传各民族平等、团结的理念。

109.中国政府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和发布白皮书的形式宣传民族平等团结的理念。如2008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西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白皮书,2009年3月发表《西藏民主改革50年》,2009年9月发表《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新疆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2011年7月发表《西藏和平解放60年》白皮书,2013年10月发表《西藏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2014年10月发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历史与发展》白皮书,2015年4月发表《西藏发展道路的历史选择》白皮书,2015年9月发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新疆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的历史见证》白皮书,2016年6月发表《新疆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

110.中国政府注重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2009年8月,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民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2010年2月,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在高等院校的教学和司法、执法和行政人员培训中,《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有关人权的内容均是普遍教授的内容。

111.中国政府重视对国家民族法律法规以及《公约》的宣传,将其作为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第五个普法教育过程中以及自2011年开始实施的第六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中,中国政府均对民族法规政策的宣传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普法教材《民族法律法规汇编》中收录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并以汉文、蒙古文、朝鲜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等五种文字出版,进一步加强了对《公约》的宣传和执行。

三.附件(略)

1.2000年、2010年人口普查分性别的各民族人口数据

2.中国少数民族8省区2015年主要经济指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4.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7.国家民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8.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

9.人口普查五个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表

10.关于少数民族群体文盲率和男女文盲率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