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2/D/736/201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1January202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36/2016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LakhdarGuellil(由Alkarama基金会的律师RachidMesli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申诉日期:

2016年1月29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5条作出的决定,于2016年3月23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日期:

2021年11月19日

事由:

酷刑;缺乏及时和公正的调查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酷刑行为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使用酷刑逼供得出的证据或供词;获得补救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1条、第2条第1款、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

1.申诉人LakhdarGuellil先生是阿尔及利亚公民,1945年1月1日出生于阿尔及利亚Djelfa省的DarChioukh。他声称,在他被指控犯有成立武装恐怖团体和犯罪阴谋罪方面,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与第1条一并解读)。缔约国于1989年9月12日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发表了声明。申诉人没有要求委员会准予采取临时措施。他由Alkarama基金会的律师Rachid Mesli代理。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1996年5月,身为出租车司机的申诉人载着五名顾客从Djelfa驶往阿尔及利亚的Sersou地区,行程约100公里。乘客说,他们是农场工人,希望前往Sersou的一个农场。他们付了车费,共900阿尔及利亚第纳尔。

2.21996年7月31日,Djelfa宪兵队的警官逮捕了申诉人,并将其关押在他们的设施中,理由是他送载往Sersou的顾客受到警方通缉,他应该向警方报告。第二天,申诉人被转移到Aïn el Chiekh宪兵队,在那里呆了一天,然后被带到Aïn Oussera宪兵队。在拘留的头三天里,警察询问了他与五名嫌疑人的关系。由于他本人确实认识嫌疑人,他告诉警察,他只是为了收费而将他们载往目的地,就像他对所有其他顾客所做的那样。

2.3在AïnOussera宪兵队的三天审讯中,几名宪兵当着该队指挥官的面,对申诉人实施了一些酷刑。申诉人浑身遭鞭笞直到流血,被反复用布折磨(即遭受水刑)直到他晕过去,并被焊枪烧伤。

2.4尽管申诉人多次失去知觉,但酷刑行为持续了几天。几天后,他在Aïn Oussera的医院醒来,他可能是被宪兵带到那里的,以防止他死在他们的房地。医院医生当着申诉人的面向宪兵解释说,他无法治疗他。因此,在同一天,宪兵将申诉人带到Aïn Oussera的国家检察官面前,以便启动司法调查。尽管申诉人的情况严重,但调查法官没有对此进行调查。1996年8月5日,法官下令暂时释放申诉人。

2.51996年8月6日,即他获释的第二天,申诉人去了Djelfa的医院,那里的医生给他开了一份证明,证明他所受的损伤、瘀伤和烧伤,并要求将他作为急诊病人转到阿尔及尔的Mustapha教学医院治疗。1996年8月9日,阿尔及尔医院的医生发现申诉人的左前臂在被焊枪烧伤后已经完全坏疽,立即进行了截肢手术。申诉人因截肢引起的并发症、他所受的其他伤害以及这些伤害导致的糖尿病在医院住了两个月,这些伤害将导致申诉人罹患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完全失明),如同2006年4月5日一名眼科医生的诊断。两个月后,申诉人被允许回家,回到Djelfa, 他在床上又躺了几个月。

2.61997年2月12日,申诉人前往调查法官办公室取回他被扣押的车辆。调查法官发现申诉人的健康状况有所改善,于是下令立即将其逮捕并还押候审。申诉人在Djelfa监狱被关押了47天。1998年2月28日,Djelfa刑事法院开始对他进行审判。申诉人被指控成立武装恐怖主义团体和犯罪阴谋,被判处15年徒刑。他在监狱里度过了8年,健康状况恶化,未经治疗的糖尿病导致他完全失明。2006年3月2日,根据《和平和全国和解宪章》规定的大赦,他被释放。

2.7申诉人称,他在司法程序的所有阶段都遭受了酷刑。他在1996年8月5日被带见国家检察官时报告说,他在Aïn Oussera的国家宪兵队房地遭受了酷刑。同一天,他告诉调查法官,他在监禁中被迫签署了不允许他阅读的文件,并提到他遭受了酷刑。法官和检察官可亲眼看到受害者受到了严重的身体伤害。但无论是检察官还是Aïn Oussera法院的调查法官,都认为没有必要让申诉人接受法医检查,或者下令对申诉人高度可信的指控进行调查。

2.81998年2月,申诉人的律师Tayeb Fakkak在Djelfa刑事法院的审判一开始,就要求将国家宪兵队使用酷刑起草的报告排除在诉讼之外,并向法院提交了医疗证明和法医档案以及申诉人被临时释放后第二天拍摄的照片。这些官方文件证明,申诉人在被国家宪兵逮捕后遭受了严重的酷刑。然而,刑事法院法官拒绝考虑这些文件或对指控进行司法调查,尽管国家法律和《公约》要求他们这样做。申诉人获释后,于2006年3月2日向Aïn Oussera和Djelfa的国家检察官提出了几项申请。在这方面,他向他们发送了证明他曾遭受酷刑的医疗报告,以期对实施酷刑者提起刑事诉讼,并为他所遭受的严重伤害获得补救。然而,两位检察官都没有对这些申诉采取任何行动。

2.9申诉人随后于2008年4月1日写信给司法部长,并于2008年4月2日写信给共和国总统,描述了他在警察拘留期间遭受酷刑后身处的可怕状况。几个月后,他被司法部传唤,并被告知他的档案已移交Djelfa的总检察长。当申诉人去检察官办公室时,他再次被移交Djelfa的国家检察官,后者告诉他,他的申诉已被驳回。此后,申诉人向司法和行政当局提出的所有其他陈述均未得到任何答复。

2.10在《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含义范围内,这一事项未经任何其他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他是《公约》第1条含义范围内的酷刑受害者。他遭受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折磨,背部、面部和双手遭电缆毒打。行凶者还用浸过水的布和一种清洁产品让申诉人感觉自己快要淹死了。此外,还用焊枪严重烧伤他左臂的皮肤。国家官员对申诉人施以酷刑,强迫他在一份载有供词的报告上签字,以便他可被指控犯有刑事罪,并于1996年8月5日被带见国家检察官。

3.2申诉人被暂时释放后拍摄的照片,显示了遭受酷刑、包括背部、肩部、手臂和身体两侧烧伤和损伤的身体后遗症,一名专业法医于1996年8月6日出具的医疗证明也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根据这份证明,这些损伤由申诉人自1996年8月1日以来遭受的暴力所造成。根据《公约》第2条第2款,任何特殊情况,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因此,申诉人所遭受的虐待不能以对他的指控或在所指控的事件发生时阿尔及利亚实行的紧急状态为理由。

3.3申诉人声称,阿尔及利亚的法律中没有规定将使用酷刑逼供的证据或供词定为犯罪,这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这导致安全部门成员诉诸酷刑获取供词,然后将证词用于刑事调查,却不受惩罚。此外,申诉人指出,《和平和全国和解宪章》阻止对国防和安全部队成员在所谓的国家悲剧期间犯下的罪行提起法律诉讼,从而助长了有罪不罚现象,侵犯了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此外,申诉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被告知其权利的权利、获得及时和独立的法律和医疗援助的权利以及与家人联系的权利,这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

3.4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没有在法律和实践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定期监测所有关押被剥夺自由者的场所,包括国家宪兵队的设施。缔约国也没有履行对审讯期间使用的方法和惯例进行系统审查的要求。申诉人认为,这种情况违反了《公约》第11条,该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审查审讯的规则、指示、方法和惯例,以避免发生任何酷刑案件。

3.5申诉人在所有司法机构面前一再揭发他所遭受的酷刑行为,但没有成功。他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2条,因为它没有对酷刑指控进行及时和公正的调查。他还称,有关主管当局在了解到这些指控后,未能及时和公正地对指控进行审查,这违反了《公约》第13条。此外,缔约国剥夺了申诉人获得及时和公正调查的权利,并且未能根据其权利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这也剥夺了他获得《和平和全国和解宪章》所规定的补救的可能性,该宪章也涉及对国家悲剧的受害者的赔偿问题。 申诉人辩称,缔约国未能尊重他获得补救的权利,这违反了《公约》第14条。

3.6申诉人还辩称,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已经寻求了所有可能的补救办法,但没有成功。申诉人称,他在司法程序的所有阶段都遭受了酷刑。在他于1996年8月5日被临时释放的第二天,他向调查法官提交了医疗证明、法医档案和照片。然而,检察官和调查法官都不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调查。后来,他几次向Aïn Oussera和Djelfa的检察官提出申请,但都没有成功。申诉人致函司法部,解释了他的情况,但随后被告知,他的案件已被移交给Djelfa的总检察长,然后被驳回,没有提起任何刑事诉讼。应当指出,国家法律不承认上诉权,因为刑事法院在一审时作出的判决是不可上诉的。申诉人声称,他自2006年以来向司法和行政当局提出的所有其他陈述均未得到任何回应。此外,《和平和全国和解宪章》第45条规定,必须对阿尔及利亚安全部门成员实行大赦,这导致有罪不罚现象普遍存在。在阿尔及利亚盛行有罪不罚的情况下,国家有更大的举证责任来证明国内补救办法的有效性。

3.7申诉人认为,根据《公约》第12条,缔约国应对他遭受的虐待进行充分有效的调查,并尽快向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缔约国还应根据《公约》第13条,对应对申诉人实施酷刑负责者提起刑事诉讼,将这些人绳之以法,并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此外,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14条,为申诉人遭受的严重伤害提供充分和适当的补救。

申诉人的补充意见

4.12016年5月31日,申诉人的律师称,申诉人遭到Djelfa分队宪兵的报复,当他在Blida的一家医院接受定于2016年6月1日进行的外科手术时,这些宪兵造访了他家。

4.2宪兵给申诉人打过几次电话,让他立即去他们单位接受“听证会前的询问”,但没有具体说明他们指的是哪一次听证会。然后他们具体问他是否提出了针对国家的申诉,但没有提供任何进一步的细节。申诉人表示担心宪兵传唤他是为了报复和恐吓他,因为他向委员会提交了申诉。他回顾说,他处于身心极度脆弱的状态,因为他是一名盲人残疾者。他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3条,不要对他施加压力或对他进行报复。

4.32018年7月31日,申诉人的律师称,申诉人是一名老人,其健康状况恶化令人担忧。他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和高血压,已经失明。他也生活贫困,因遭受酷刑(焊枪烧伤致使他的左前臂坏疽)不得不截掉一只手臂,自事件发生后,他不能再当出租车司机。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5.12021年6月23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案情的意见,但没有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

5.2关于这些指控,缔约国报告说,Sersou地区的居民称,1996年7月21日至25日,他们在夜间遭到不明身份者的袭击,这些人闯入他们的家并用武器威胁他们的家人。袭击者偷走了他们的钱、珠宝和汽车。当地警方接到报告称,一些当地居民抓捕了两个驾车旅行的人,怀疑其曾协助一群袭击者,后者到居民家中袭击他们。

5.3申诉人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他被要求开车将某些人送到AïnOussera镇,这些人是一个七人犯罪团伙的成员,为首者名气很大。

5.4安全部队随后逮捕了该团伙的其他成员,包括申诉人在内,而申诉人说他们一起开车旅行纯属偶然,他并不知晓乘客的犯罪活动。

5.5关于1996年8月提起的刑事诉讼,国家检察官启动了对申诉人和该团伙其他成员的诉讼和司法调查,罪名是成立武装恐怖团体,目的是在公众中散布恐怖,通过袭击他人制造不安全气氛,从而危及他们的生命、自由和安全。申诉人涉嫌从事危险活动,于1998年2月28日被刑事法院判处15年徒刑。

5.6关于指称的缔约国没有调查申诉人报告的酷刑行为,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向主管司法当局提交任何申诉。然而,2010年,他向阿尔及利亚捍卫人权联盟主席提出申诉,声称他没有获得国内法规定的赔偿。鉴于申诉人在被判犯有恐怖行为后失去了一只眼睛和左手,他的汽车被没收,所以检察官接待了他。根据一份官方报告,检察官采取了适当的法律步骤,确保申诉人因国家当局对他造成的伤害而获得赔偿。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诉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6.2委员会忆及,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已确定个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委员会不得审议个人的任何来文。如果认定补救办法的施行已发生不当稽延,或者在公平审判之后不可能给据称受害人带来有效的救济,则这一规则不适用。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已经寻求了所有可能的补救办法,但没有成功,而且《和平和全国和解宪章》阻止对在所谓的国家悲剧中犯下罪行的国防和安全部队成员采取法律行动。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质疑申诉人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也没有提出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规定的任何受理条件。

6.3鉴于缔约国未就申诉的可否受理问题发表任何评论,并考虑到与《公约》第2条第1款(与第1条一并解读)、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有关的指控和申诉证据充分, 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双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在本案中,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遭受的酷刑行为是否构成缔约国对《公约》第2条第1款(与第1条一并解读)以及对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的违反。

7.3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在Aïn Oussera宪兵队的三天审讯中,他遭受了几名宪兵使用的各种酷刑,且这些都是蓄意的酷刑行为。他被用电缆抽打至全身流血,反复用布折磨(即遭受水刑)直到他晕过去,并用焊枪烧他,以便让他招供。委员会注意到,在申诉人的听证会上,他抱怨了自己受到的待遇,但调查法官无视他的指控和所受的伤害,没有要求进行任何医疗检查。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指控,这些暴力行为构成了违反《公约》第1条的行为,正如医疗证明所证明的那样,这些行为给他留下了长期后遗症,包括左前臂截肢。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指控没有尊重他被告知其权利的权利、获得及时和独立的法律和医疗援助的权利,以及与家人联系的权利,这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申诉人还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其防止和惩罚酷刑行为的义务,因为国家法律中没有规定将使用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或供词定为刑事犯罪,而且《和平和全国和解宪章》导致了有罪不罚现象,侵犯了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声称申诉人没有向司法当局提交关于酷刑行为的申诉。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到了1996年8月5日他被带到调查法官和国家检察官面前时已经遭受了酷刑行为。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该判例,任何被剥夺自由的人必须迅速获得独立的法律援助和医疗援助,并且必须能够与家人联系,以防止酷刑。 鉴于申诉人声称他无法获得任何这些保障,且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对他的指控提出质疑,委员会认为,按照描述,申诉人在审讯期间遭受的身体虐待和伤害构成《公约》第1条含义范围内的酷刑。委员会还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未能向申诉人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这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

7.4关于违反《公约》第11条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缔约国没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定期监测国家宪兵队的设施,也没有履行其义务,系统地审查审讯规则、指示、方法和惯例,以防止任何酷刑案件。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陈述的事实提出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必须适当考虑申诉人的指控,所陈述的事实构成对《公约》第11条的违反。

7.5关于违反《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在他于1996年8月5日提交首次申诉后的12年中,国家检察官和调查法官都没有告知他,是否正在或者已经对他提出的酷刑指控进行调查。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a) 1996年8月,他带着明显的酷刑痕迹出现在调查法官面前;(b) 检察官和Aïn Oussera法院的调查法官都认为没有必要命令对他的高度可信的指控进行法医检查或依职权调查;(c) 他明确告知调查法官他遭受了酷刑,提交了医疗证明、法医档案和1996年8月他被临时释放后第二天拍摄的照片,但法官没有下令进行调查;(d) Djelfa的国家检察官在2008年通知申诉人,他的申诉已被驳回。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申诉人没有通知主管当局他曾遭受酷刑。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远远超出了在申诉人的案件中伸张正义的合理时间长度:自所涉事件和提交第一份酷刑指控以来,已经过去了将近25年,却没有启动任何调查。监禁申诉人的依据仅仅是怀疑和他被迫签署的使用酷刑得出的供词。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对申诉人提出的酷刑指控未进行任何调查,这不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承担的义务,即确保只要有适当理由相信已经发生酷刑行为,立即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调查。

7.6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未能履行《公约》第13条规定的责任,保障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权利,这意味着当局通过启动迅速、独立和公正的调查提供令人满意的答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可能有助于反驳这部分申诉的资料,并得出结论认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公约》第13条。

7.7关于违反《公约》第14条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缔约国没有对他的申诉采取行动,也没有着手进行调查,从而剥夺了他如《和平和全国和解宪章》中规定的那样获得补救的任何可能性。委员会回顾,《公约》第14条不仅承认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而且要求缔约国确保酷刑受害者获得补救。委员会认为,补救应涵盖受害者遭受的所有伤害,包括恢复原状、赔偿、受害者康复和保证不再发生侵权行为的措施,同时始终铭记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鉴于自申诉人试图在国家一级启动赔偿程序以来已经过去很长时间,而且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判给他的任何赔偿的任何信息,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也违反了《公约》第14条规定的义务。

8.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它掌握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与第1条一并解读)和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

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a)立即对所涉事件展开调查,以期将应对申诉人所遭受的待遇负责者绳之以法;(b) 向申诉人提供赔偿;(c) 考虑到《和平和全国和解宪章》第45条和第46条与《公约》不符,因为它们排除了调查和起诉犯有酷刑罪的缔约国公务人员的可能性,因此对这些条款加以修订或克减。

10.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它针对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对申诉人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