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2/D/856/20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9February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56/2017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G.W.J.(由律师AlisonBattisson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澳大利亚

申诉日期:

2017年12月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1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11月12日

事由:

将申诉人从澳大利亚递解至斯里兰卡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明显缺乏依据

实质性问题:

不推回;防止酷刑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G.W.J.,斯里兰卡国民,泰米尔族,1981年出生。他的庇护请求被驳回,面临被递解出境的风险。申诉人称,如果澳大利亚将他递解出境,将违反澳大利亚在《公约》第3条之下的义务。澳大利亚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了声明,自1993年1月28日起生效。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7年12月11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采取行动,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至斯里兰卡。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来自斯里兰卡的泰米尔族寻求庇护者。2012年10月14日,他乘船抵达澳大利亚。斯里兰卡已对申诉人签发了逮捕令。由于他窝藏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猛虎组织)的成员,他被指控协助反政府活动和支持恐怖主义组织。这一事件源于2001年猛虎组织部队对班达拉奈克国际机场的袭击。参与袭击的两名猛虎组织成员在袭击前一周住在申诉人家中。袭击发生后,警察来到申诉人家,带走了他的父亲。他的父亲遭到了毒打,一周后被送了回来。由于申诉人的父亲是商人,警察(刑事调查局)开始定期向他勒索钱财。当他无法交钱时,警察会打他。申诉人的父亲于2002年去世后,申诉人接管了生意,并继续向警察交钱。2012年,申诉人因协助反政府活动和支持恐怖主义组织而受到监禁。他的脸部被打,双手双腿被钢索绑住,并被烟头烫伤。他的双腿仍然因殴打而疼痛,手臂、耳朵附近和脖子上有伤疤。2012年底,申诉人设法越狱并逃往澳大利亚。申诉人越狱后,警察来到他家找他。警察还试图寻找申诉人的兄弟,申诉人的兄弟当时不在家。为避免任何问题,申诉人的兄弟随后也躲进了一个朋友的家中。

2.22015年9月2日,移民和边境保护部请申诉人申请保护签证。在该日期之前,根据澳大利亚法律,他无权申请签证。2015年9月17日,申诉人提交了临时保护签证申请。2016年7月1日,他撤回了该申请,并提交了安全港计划签证申请。

2.3安全港计划签证申请于2016年8月24日被拒绝,申诉人被移交移民评估局审查。2016年11月30日,移民评估局维持了移民和边境保护部不给予申诉人安全港计划签证的决定。

2.42017年初,申诉人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对移民评估局的决定进行审查。在类似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申诉人的法律代表指示他撤回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的申诉,他照做了。

2.52017年11月24日,向移民和边境保护部提出了关于申诉人的部长干预申请。部长干预申请中包括斯里兰卡对申诉人签发的待执行逮捕令的译本。2017年12月6日,移民和边境保护部拒绝考虑部长干预。根据澳大利亚法律,申诉人无权要求对案件进行案情审查,案情审查包括审查逮捕令。

2.62017年12月6日,移民和边境保护部负责申诉人案件的案件管理员指示称,申诉人应为被遣返至斯里兰卡做准备。申诉人自2015年1月以来一直被拘留,当时他受到与进入房地有关的刑事控告并被拘留。该指控于2016年2月21日被撤销,但他仍被行政拘留。

2.7.2018年5月10日,应缔约国要求,申诉人提交了逮捕令原件的副本。他称,他的家人在斯里兰卡获得了一份副本。

申诉

3.申诉人说,对他的驱逐会导致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因为他将面临国家所认可的酷刑。他声称,待执行逮捕令将在他抵达斯里兰卡时执行,之后他会被关押。他作为被指控为猛虎组织提供协助的泰米尔人,很可能会遭受种种酷刑,包括强奸。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9年11月15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的意见。缔约国称,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申诉人的指称不可受理,因为它们显然没有根据。据缔约国称,一系列国内决策程序对这些指称进行了全面审议,已确定这些指称不可信,并不会引起缔约国的不推回义务。缔约国提及委员会在I.P.W.F.诉澳大利亚案和T.T.P.诉澳大利亚案中所作的决定,指出委员会在这些案件中的做法加强了委员会长期坚持的立场,即来文必须符合受理的基本要求。缔约国请求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已经通过国内程序全面评估了申诉人的指称,并认定这些指称不会引起澳大利亚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

4.2缔约国称,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指称可予受理,则应当如国内主管机关在各项认定中表明的那样,认定这些指称没有法律依据。缔约国指出,在申诉人申请安全港计划签证的过程中,决策机关(移民和边境保护部)在口译员的协助下与申诉人进行了面谈,并审议了其他相关材料,譬如外交贸易部提供的国家信息以及申诉人的代表提供的国家信息。决策机关审议了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但关于待执行逮捕令的申诉除外。

4.3缔约国特别指出,决策机关结合作为佐证的国家信息,审议了申诉人提出的保护请求,该请求的理由是他被认为与猛虎组织有联系,为泰米尔族,而且寻求庇护失败。关于与猛虎组织的关系,申诉人声称,他的父亲允许两名猛虎组织成员在家中居住了一周,这两名成员可能参与了2001年7月24日在班达拉奈克国际机场发生的事件,申诉人从报纸文章的一张照片上认出了其中一名爆炸案被控施害者。缔约国称,决策机关得出结论认为这些说法不可信。在得出这一结论时,决策机关考虑了媒体报道对上述袭击的评论,并指出,在这些媒体报道中找不到被控施害者的任何照片。此外,决策机关指出,媒体报道中没有提到具体个人;而是把施害者统称为“叛乱分子”。决策机关认为,参与这一事件的任何幸存猛虎组织成员留在距班达拉奈克国际机场仅35公里的尼甘布是不合理的,这些人留在申诉人父亲的住所也不合理。决策机关也不相信,在爆炸事件发生多年后,刑事调查局会继续询问申诉人及其兄弟,以了解他们据称与爆炸事件的关联。最后,决策机关还指出,尽管申诉人声称他的家人自2001年以来一直受到刑事调查局的骚扰,并声称他受到了该局的虐待,但直到12年后,他才试图在斯里兰卡境内搬迁或离开该国。因此,决策机关认为,申诉人关于他被认为与猛虎组织有联系的说法不可信,申诉人关于他或他的兄弟受到刑事调查局关注的说法也不可信。

4.4缔约国还指出,尽管申诉人没有具体提出任何关于他因泰米尔族裔身份而受到伤害的指称,但决策机关接下来考虑了他是否因泰米尔族裔身份而面临受到斯里兰卡当局伤害的风险。决策机关考虑了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2012年发布的关于评估斯里兰卡寻求庇护者保护需求的资格准则。决策机关指出,虽然该准则将涉嫌与猛虎组织存在某些联系的人列为风险群体,但难民署没有将泰米尔人,来自前猛虎组织控制区或者来自北部的泰米尔族青年男子,或者寻求庇护失败的泰米尔人列为风险群体。决策机关还指出,虽然人权观察2014年报告中的国家信息表明,斯里兰卡泰米尔人继续经历困难,但外交贸易部2014年关于猛虎组织的报告表明,自2009年内战结束以来,斯里兰卡公民因属于泰米尔族裔而受到伤害的风险大大降低。决策机关还指出,自迈特里帕拉·西里塞纳2015年当选总统以来,和解努力有所加强。例如,2015年1月,西里塞纳先生的政府任命了一名泰米尔人担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2015年7月,3,500名前猛虎组织干部被任命担任民防部队的长期职位。因此,决策机关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并不具有引起斯里兰卡当局关注的特征。

4.5关于申诉人说他因未能获得庇护而会面临风险,缔约国指出,决策机关承认,根据斯里兰卡与非法离境有关的法律,申诉人可能被罚款并可能受到拘留,但这没有达到迫害的门槛。决策机关还指出,这些法律适用于斯里兰卡所有公民,没有证据表明斯里兰卡当局对斯里兰卡泰米尔人歧视性地适用相关法律。决策机关认定,国家信息不支持申诉人担心作为寻求庇护失败者而受到迫害的说法。因此,缔约国称,如果申诉人被遣返至斯里兰卡,并不会因寻求庇护失败者的身份而面临受到迫害的真实风险。

4.6缔约国还指出,对申诉人的拒签决定于2016年8月25日提交移民评估局,以进行案情审查。2016年11月30日,移民评估局确认了移民和边境保护部不给予申诉人安全港计划签证的决定。移民评估局认定,申诉人没有就导致他决定离开斯里兰卡的事件提供可信、详细或合理的说明。移民评估局特别指出,关于申诉人是否报告过受到刑事调查局的虐待,以及是否在前往澳大利亚之前试图离开斯里兰卡,申诉人在安全港计划签证的面谈中作出了前后矛盾的陈述。移民评估局指出,申诉人在临时保护签证申请(后来在申请安全港计划签证时被撤回)中声称,他和他的兄弟向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提出过申诉,但被告知无法采取任何措施。然而,当申诉人在安全港计划签证的面谈中被问及有关问题时,申诉人说,他没有向任何人报告过勒索或虐待行为,当被具体问及人权委员会时,他回答说,他来澳大利亚之前从未听说过该委员会。面谈中断后重新开始之后,申诉人又表示,他和他的兄弟三次试图向警方投诉,但警方拒绝受理他们的投诉。移民评估局还指出,申诉人关于家族生意盈利状况的说法存在矛盾,移民评估局也不认可以下说法,即申诉人或其家人十多年来一直受到刑事调查局的监视,在此期间遭受了勒索、身体虐待和酷刑。移民评估局在驳回后一项申诉时指出,如果申诉人或其家人是重要嫌疑人,不太可能对他们持续监视10年以上,而没有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4.7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2012年8月23日向移民评估局提交的书面材料中首次声称,他因协助反政府活动以及支持和协助恐怖主义组织而被逮捕和监禁。这份材料称,材料中附有逮捕令,然而,申诉人并没有向移民评估局提供逮捕令,也没有解释,为什么没有在申诉人的安全港计划签证面谈期间提出如此重要的指称。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完成安全港计划签证申请时有法律代表,此外,申诉人的代表参加了安全港计划签证面谈,并在面谈后提交了书面材料。在这种情况下,移民评估局无法确定,这一信息无法在移民和边境保护部作出决定之前提供给该部。移民评估局认为,如果这一具体指称属实,很难理解申诉人为什么没有在安全港计划签证程序中提出该指称,移民评估局还指出,申诉人未能就没有提出该指称作出解释。因此,移民评估局没有考虑这一新信息,特别是鉴于没有逮捕令。

4.8据缔约国称,申诉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对移民评估局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然而,他在2017年9月13日撤回了申请。因此,联邦巡回法院没有就移民评估局决定的合法性作出裁决。

4.9缔约国称,2017年11月24日,申诉人根据《移民法》第48B条提出了部长干预请求。在这一过程中,申诉人提供了补充文件和资料,以支持他的指称。具体而言,他提供了所称的2012年逮捕令的英文译本,以及在移民评估局作出决定之后发布的新的国家信息。申诉人的代表还首次声称,申诉人遭遇了“任意拘留造成或加剧的”精神健康问题。

4.10缔约国指出,关于申诉人声称因协助反政府活动以及支持和协助恐怖主义组织而被逮捕和监禁,申诉人没有提供逮捕令的原文副本,也没有解释他如何或何时获得了逮捕令的英文译文。申诉人称,他没有在安全港计划签证程序中提出这一指称,是因为他当时感到害怕,不熟悉“澳大利亚的情况”,以及忘记向移民评估局提供逮捕令的副本。被指派负责申诉人案件的官员考虑了移民评估局对申诉人信誉的调查结果,并考虑到申诉人没有解释是逮捕令如何取得的,因此认为,申诉人在移民评估局的认定程序中忘记提供逮捕令是不合理的。因此,办案官员在评估申诉人提出的部长干预请求时,没有考虑逮捕令的英文译本。

4.11缔约国指出,关于申诉人就精神健康问题提出的指称,办案官员审查了新南威尔士酷刑和创伤幸存者治疗和康复服务中心一名咨询师出具的两份报告。两份报告都表明,申诉人将受益于进一步的咨询。然而,办案官员指出,申诉人未就以任何理由接受咨询提供最近的证据。此外,办案官员指出,这两份报告的日期都早于移民评估局作出决定的日期,但申诉人没有解释为何拖延提交报告。无论如何,办案官员认定,没有证据表明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后无法接受治疗。

4.12关于申诉人的逮捕令,缔约国指出,澳大利亚政府收到据称是逮捕令原件的副本后,对申诉人的指称进行了评估,认为逮捕令似乎不是真实的。缔约国称,缔约国进行了与逮捕令有关的调查,并证实了逮捕令上尼甘布法院的案件编号B1254/2008与申诉人无关。这一点得到证实的依据是,法院的案件编号涉及事关另一个人的手机盗窃案件,已知违法者的姓名没有列出。缔约国指出,法院的案件编号B1254/2008可能暗示,2008年在这一事项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鉴于申诉人在入境面谈中声称,他于2000年第一次被逮捕,他的父亲2001年因机场爆炸事件而被拘留,又鉴于申诉人声称于2012年再次被捕,缔约国认为无法看出与2008年的联系。缔约国还指出,如果这一事项2008年正在调查,而申诉人声称,他自2001年以来一直受到刑事调查局的骚扰,则无法合理地解释,为什么申诉人至少过了四年才被逮捕。

4.13缔约国指出,国家信息表明,伪造文件在斯里兰卡很普遍,而且容易获得。例如,2019年11月,外交贸易部报告说,“斯里兰卡大多数官方记录以硬拷贝形式保存在一个集中地点;政府部门缺乏计算机化信息数据库”。此外,“通过提交伪造的证明文件,包括出生证和国民身份证,可以取得真实的身份证件。在国民身份证、护照和驾驶执照的发放方面,伪造文件是欺诈的主要原因。”报告还指出,其他庇护目的地国报告收到过寻求庇护者的伪造文件。基于上述情况,以及申诉人有责任向委员会提供所有相关证据证实其指称,缔约国称,缔约国不认为申诉人提供的逮捕令是真实的。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20年3月20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申诉人指出,许多在缔约国寻求庇护的人不愿告诉澳大利亚政府,他们在原籍国被签发了逮捕令,而申诉人是其中一员。申诉人指出,就他本人而言,他在拘留中心的环境中等待了三年多,才受邀申请保护签证。申诉人承认,为他提供了来自初期申请信息服务中心的法律代表,以协助他完成保护签证申请。然而,他指出,该制度虽然有帮助,但存在局限性。保护签证申请通常在短时间内完成,往往只有一个小时,与初期申请信息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沟通的可能有限或者没有可能。此外,由于初期申请信息服务提供者由澳大利亚政府支付费用,许多难民不愿与初期申请信息服务提供者分享与申请有关的所有细节。申诉人称,他就属于这种情况――初期申请信息服务提供者令他感觉不适,因此没有分享与他的申请有关的所有细节,包括与逮捕令有关的细节。申诉人还指出,没有证据表明有法律代表与他一起参加保护签证面谈。他称,他不记得有法律代表与他一起参加面谈。

5.2关于移民评估局的审查,申诉人指出,这种审查饱受批评。申请人无权出席口头听证,移民评估局只会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考虑新证据。此外,在移民评估局的程序中,没有法律代表为他提供帮助。

5.3最后,关于部长干预程序,申诉人称,这不是独立的程序。部长干预程序由内政部在内部进行,不需要接受审查。案件依据严格的准则进行评估,这种评估不包括在提出新证据时重新审查申请人的案件。

5.4申诉人说,因此,逮捕令在任何阶段都没有纳入全面的重新评估进程,甚至没有纳入可以就逮捕令系伪造的指称作出答复的进程。他指出,移民评估局甚至没有要求查看逮捕令。

5.5申诉人称,对缔约国关于他的逮捕令系伪造的指称作出答复极其困难,因为这需要与斯里兰卡政府联系,鉴于他提出了保护请求,要求他与斯里兰卡政府联系是不负责任的。此外,即使他提出任何索取资料的请求,斯里兰卡当局也没有理由予以满足。关于逮捕令上的日期,申诉人指出,斯里兰卡当局从立案到签发逮捕令,通常需要几年时间。立案时间是2008年,正值斯里兰卡内战接近尾声,国家一片混乱,当时没有签发逮捕令不足为奇。此外,他指出,斯里兰卡没有中央计算机化数据库,这意味着信息可能发生重复,记录中可能出现人为错误。申诉人还指出,逮捕令上盖有A.M.N.P. Amarasinghe的印章,有记录证实,此人2012年在尼甘布担任治安法官。据申诉人称,虽然斯里兰卡的其他文件可能被伪造,但逮捕令很少是伪造的。最后,申诉人称,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与斯里兰卡政府进行了联络,因此,缔约国的说法,即已确认申诉人逮捕令上尼甘布法院的案件编号B1254/2008与申诉人无关,无法作为合理的依据。

5.6最后,申诉人指出,他提出保护签证申请之后,拉贾帕克萨家族重新控制了斯里兰卡政府。他特别指出,现任总统在斯里兰卡内战期间担任国防部长的秘书,当时许多泰米尔人被杀害或强迫失踪。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20年10月28日,缔约国就申诉的实质问题提交了进一步意见。缔约国指出,如移民评估局在论述中确认的那样,申诉人在签证申请和面谈阶段有法律代表。缔约国重申,申诉人被认定为“快速通道申请人”,而澳大利亚的快速通道评估可为申请人提供程序公平。快速通道评估的主要目的是更有效地管理因乘船抵达者大批涌入而产生的大量案件。快速通道评估强调,申请人应尽早充分、如实地阐述保护请求。缔约国指出,快速通道评估缩短了一些时限,例如对索取补充资料请求作出答复的时限,同时,澳大利亚快速通道评估的主要特点是:(a) 在某些情况下不进行案情审查,譬如在当事人的指称被认定为显然没有根据,或者当事人已有机会在另一国获得保护的情况下;(b) 在可以进行案情审查(适用于绝大多数案件)的情况下,移民评估局进行“书面文件”审查,而不是对当事人的指称进行全面重新评估。然而,移民评估局会重新审议有关决定的实质问题,而不是仅仅纠正内政部代表所犯的任何错误。

6.2缔约国指出,虽然移民评估局有权自由裁量是否审议新的相关资料(包括口头或书面资料),但移民评估局没有义务接受或要求申请人提供新资料或者与申请人面谈。只有在移民评估局确信存在特殊情况,有合理理由审议新资料时,才会进行审议。移民评估局在审查案件中确定的特殊情况的类型通常属于代表作出决定后,在申请人案件的快速通道审查中出现的三大类事件之一:(a) 快速通道审查申请人所称遭到迫害的国家的状况出现重大和迅速恶化,例如政治或安全格局发生变化;(b) 出现了以往不了解和无法获得的新的可信个人资料,这些资料表明,快速通道审查申请人如果返回所称遭到迫害的国家,人身安全、人权或人的尊严将面临重大威胁;或者(c) 在代表作出决定后,适用于申请人案件快速通道审查的《移民法》相关条款发生了变化。

6.3关于申诉人的以下说法,即部长干预程序缺乏独立性,因为该程序由内政部在内部进行,不需要接受审查,缔约国重申,《移民法》第48B条赋予内政部长(以前是移民和边境保护部长)非强制性的权力,内政部长如果认为干预符合公共利益,可以对个案进行干预。2017年12月6日,内政部认定申诉人的请求不符合部长干预准则。据缔约国称,部长认为以下情况属于特殊情况:(a) 当事人声称在申请保护签证时不了解有关资料或者有关资料不存在,说法可信;(b) 出于令人信服和令人同情的理由,在申请保护签证时没有提出有关资料;或者(c) 由于当事人原籍国的条件发生变化而提出了可信的保护请求。

6.4关于申诉人提供的有关拉贾帕克萨家族重新控制斯里兰卡政府的资料,缔约国指出,国内决策机关没有机会审议这一资料,因为在澳大利亚政府向委员会提交关于申诉人的申诉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之后,斯里兰卡总统选举结果才得到确认。尽管如此,缔约国认为,这一新资料不足以证明申诉人面临受到伤害的个人风险,一个国家存在一般的暴力风险,并不构成确定具体个人返回该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缔约国重申,国内决策机关无一确信,申诉人如果被遣返至斯里兰卡,将继续面临参与猛虎组织活动的嫌疑,或者会受到当局的负面关注。

6.5最后,关于申诉人与逮捕令有关的说法,缔约国重申,移民评估局在审查移民和边境保护部的决定时考虑了逮捕令,逮捕令作为申诉人提出的部长干预申请的组成部分,也得到了内政部的考虑。在委员会收到申诉人的来文后,缔约国又根据与临时措施请求有关的政策,对申诉人的说法,包括与逮捕令有关的说法进行了进一步评估。该逮捕令在每个阶段都被认定为不可信。

6.6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称,依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b)条,申诉人的说法不可受理,因为显然没有根据。如果委员会认为这些说法可予受理,则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并没有实质理由支持他的说法,让人相信他面临遭受《公约》第1条所界定的酷刑的危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补充意见的评论

7.12021年2月24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补充意见的评论。他重申,移民评估局目前的评估程序缺乏程序公正性,这意味着,他的逮捕令没有得到缔约国的考虑。他指出,1958年《移民法》规定,移民评估局不得审议与申请人的保护请求有关的新资料,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可以解释为何没有向原决策机关提供资料――即有关资料即使在移民评估局审理之前就存在,申请人也不可能了解到。申诉人认为,这项规定设定了很高的标准,几乎从来都达不到。据申诉人称,这也意味着,移民评估局的程序并不是重新审理,也就是说,评估程序的前提假设是,申请人须在初始阶段向移民和边境保护部提出所有指称和证据。他指出,这种做法有很大的问题,因为申请人的英语知识往往有限,对行政流程几乎不了解。就他本人而言,他声称在初步评估阶段淡化了与斯里兰卡当局之间的问题,以便向澳大利亚当局表明他会成为好公民。

7.2关于斯里兰卡总统的更替,申诉人反对缔约国的说法,即他返回斯里兰卡不会面临个人风险。他称,他被认为与猛虎组织有关联,以前遭受过骚扰和迫害,并被签发了逮捕令,这表明他受到当局的负面关注,这些因素使他面临在斯里兰卡被指控和拘留以及遭受种种酷刑的风险。申诉人指出,拉贾帕克萨家族在杀害和以酷刑对待猛虎组织成员和被认为与猛虎组织有关联的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任何与猛虎组织有关联,因“协助反政府活动以及支持和协助恐怖主义组织”而被签发逮捕令的个人,譬如他本人,都将成为拉贾帕克萨政府的目标。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8.2021年4月28日,缔约国就申诉的实质问题提交了进一步意见。缔约国指出,已经在先前提交的材料中对申诉人在2021年2月24日的评论中提出的论点作出了答复。缔约国重申,虽然申诉人先前声称在斯里兰卡遭受了酷刑,但他没有在进一步提交的材料中或在国内评估程序中提出,他在拉贾帕克萨政府先前执政时遭受了拘留和酷刑。因此,缔约国的评估仍然是,斯里兰卡总统的更替不足以证明,申诉人面临受到伤害的个人风险。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9.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9.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委员会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9.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鉴于申诉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他被遣返至斯里兰卡,将面临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酷刑风险,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显然没有根据。然而,委员会认为,本来文已为受理目的得到证实,因为申诉人充分阐述了事实和请求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依据。委员会认为不存在受理障碍,因此宣布根据《公约》第3条提交的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10.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10.2在本案中,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至斯里兰卡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至该国。

10.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返回斯里兰卡后申诉人本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评估这一风险时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作出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当事人本人是否会在将要返回的国家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可以认定某人被遣返至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10.4委员会回顾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委员会将评估“充分理由”,在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如果申诉人被递解,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会因为存在与酷刑风险相关的事实本身受到影响,则委员会认为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针对个人的风险的指征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 申诉人的族裔背景;(b) 申诉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c) 在没有公正待遇和审判的情况下逮捕或拘留;(d) 缺席判决;(e) 以往遭受过酷刑。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实质问题,举证责任由来文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委员会还回顾,委员会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认定,但委员会不受这种认定的约束,委员会可以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在虑及每一案件所有相关情节的情况下,自行评估所掌握的资料。

10.5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说,如果他被遣返至斯里兰卡,将面临酷刑风险,因为他被指控协助反政府活动和支持恐怖主义组织,并对他签发了逮捕令。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的父亲因在家中收留后来参与袭击班达拉奈克国际机场的两名据称猛虎组织成员,于2001年遭到刑事调查局实施的酷刑。据申诉人称,刑事调查局释放他的父亲后,开始向他的父亲勒索钱财,他的父亲于2002年去世后,刑事调查局继续向申诉人勒索钱财,因为申诉人在经营家族生意。2012年,申诉人因协助反政府活动和支持恐怖主义组织而受到监禁。申诉人在拘留期间受到刑事调查局实施的酷刑,双腿仍因殴打而疼痛,身上有伤疤。

10.6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对申诉人的说法进行了评估,认为逮捕令似乎不是真实的,缔约国的调查证实,逮捕令上尼甘布法院的案件编号B1254/2008与申诉人无关。据缔约国称,申诉人没有就导致他决定离开斯里兰卡的事件提供可信、详细或合理的说明。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面临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酷刑风险。

10.7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难民署的相关指导文件,该文件指出,根据证据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人承担。因此,在难民申请中,申请人有责任证实指称的真实性和难民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的准确性。申请人应履行举证责任,如实陈述与请求有关的事实,以便主管机关根据事实作出适当的决定。鉴于难民处境的特殊性,审裁人员也有查明和评估所有相关事实的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审裁人员熟悉有关原籍国的客观情况,了解相关的常识性事项,指导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并充分核实可以证实指称的事实来实现的。

10.8委员会还注意到斯里兰卡目前的人权状况,并提及委员会关于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其中特别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2009年5月结束与猛虎组织的冲突之后,包括军队和警察在内的斯里兰卡国家安全部队仍继续在该国许多地方实施绑架、酷刑和虐待行为。委员会还提及非政府组织关于斯里兰卡当局虐待被遣返至该国的个人的可信报告。然而,委员会回顾指出,申诉人的原籍国发生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将面临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此外,尽管过去的事件可能具有关联性,但委员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申诉人目前是否面临如果被遣返至斯里兰卡将遭受酷刑的风险。

10.9在本来文中,委员会注意到,国内主管机关认定申诉人关于他与猛虎组织有联系以及他受到刑事调查局关注的说法不可信,因为申诉人在庇护程序的不同阶段所作的陈述相互矛盾。关于指称的核心要素――逮捕令,申诉人没有向缔约国或委员会提供逮捕令的原文副本,直到缔约国正式要求他这样做。据缔约国称,申诉人在提交移民评估局的材料中说,该材料附有逮捕令,然而,申诉人没有向移民评估局提供逮捕令,也没有解释,为什么没有在安全港计划签证申请面谈期间提出如此重要的指称。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辩称,他淡化了与斯里兰卡当局之间的问题,以便向澳大利亚当局表明他会成为好公民。然而,申诉人没有合理地解释,为什么他决定只在庇护程序的那一特定时点透露该信息;为什么机场袭击事件发生在2001年,警方据称在那段时间经常上门找他和他的家人,但他在2012年才因协助反政府活动和支持恐怖主义组织而受到监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关于在斯里兰卡既往经历的陈述据称前后不一,即使忽略这些不一致,承认他的陈述是真实的,申诉人也没有提供任何可信的信息,表明他目前是斯里兰卡当局关注的对象。委员会还考虑了斯里兰卡的总体人权状况,认为所掌握的资料无法让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如果被递解至斯里兰卡,将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待遇。

10.10鉴于上述考虑,并根据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斯里兰卡的总体人权状况,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申诉人没有履行必要的举证责任,证明他在返回斯里兰卡后会面临真实、可预见、针对个人而且现实存在的遭受酷刑的风险。此外,申诉人没有证明缔约国主管机关未对他的指称进行适当调查。

11.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不会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