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2/D/944/201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9 January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944/2019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N. T. (由律师JohnSweeney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澳大利亚

申诉日期:

2019年5月23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7月2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本决定日期:

2021年11月12日

事由:

遣返回斯里兰卡

程序性问题:

申诉的证实程度

实质性问题:

返回原籍国后有遭受酷刑危险(不驱回)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N. T.是斯里兰卡国民,生于1988年。他在澳大利亚申请庇护遭到拒绝,有可能被驱逐出境。他声称,将他遣返回斯里兰卡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申诉人由律师代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发表了声明,自1993年1月28日起生效。

1.22019年7月22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决定不发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斯里兰卡泰米尔族国民,来自该国东北部,信仰印度教。他的家庭经营一家有三个商店的珠宝生意。他指出,他父亲2006年遭到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泰米尔猛虎组织)拘留,原因是接到匿名电话后拒绝前往泰米尔猛虎组织的一个营地。他父亲被关押好几天,他母亲四处筹钱救他父亲出来。泰米尔猛虎组织要求这个家庭交出儿子,加入他们的队伍作战,但这个家庭为此支付了金钱,并继续向他们提供所需物品,直到2009年战争结束。

2.2申诉人声称,2012年1月,他父亲受到一些人的威胁,他认出其中一人参与了泰米尔猛虎组织对他父亲的拘留,是卡鲁纳(Karuna)派同伙。申诉人说,该男子开始指控他父亲是泰米尔猛虎组织同情者,很有钱,并要求他也支持卡鲁纳派。大约一周后,申诉人父亲在当地市场遭一些武装人员袭击受伤,住院15天。

2.3在或大约在2012年3月15日,四名卡鲁纳派武装男子来到这家商店,索要钱财并进行威胁。在激烈的争吵后,申诉人为保护父亲推了其中一名男子。这些人同意15天后回来取钱,并没收了申诉人护照。申诉人没有对护照被偷进行报失,因为众所周知警察不会对卡鲁纳派采取行动。

2.4申诉人指出,他立即跑到Kattankudy躲藏起来。在安排好一条船后,他回家道别并于2012年3月24日前往Beruwala。在或大约在2012年3月30日,这四名卡鲁纳派男子来到他家(在商店隔壁,商店自2012年3月15日以来一直没开)。申诉人父亲再次拒绝给他们钱。申诉人抵达澳大利亚后,他的家人告诉他,他们又来过一次,包括推搡申诉人父亲和扇了申诉人妹妹一耳光。

2.52012年4月11日,申诉人乘船抵达圣诞岛。2012年6月,他申请保护签证,并于2012年7月13日接受了面谈。2012年10月1日, 移民和公民事务部的一名代表(以下简称“代表”)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请,决定不发放保护签证。申诉人向难民审查法庭提出上诉,法庭于2013年2月22日宣布维持原有决定。2013年3月22日,他就难民审查法庭的裁决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诉,联邦巡回法院将此事发回难民审查法庭。法院命令指出,一审法庭在考虑申诉人回国后将面临监禁的说法时,没有正确地运用了真实机率标准。2015年5月28日,难民审查法庭再次维持原有决定。

2.6关于难民审查法庭的第二次裁决,申诉人辩称,法庭对他的可信度作出了不合理的结论,将他在审讯期间遇到的困难,加上他没有受过足够的教育,误认为是逃避和捏造。申诉人指出,难民审查法庭关切的是他父亲从泰米尔猛虎组织获释所需时间说法有些矛盾;打电话让他父亲去泰米尔猛虎组织营地者的身份;申诉人没有提及他父亲遭受暴力袭击住院的情况;以及其护照被没收的描述在难民审查法庭看来不可信。他解释说,与他面谈的代表对他父亲获释之前被拘留的时间有误解,当他试图纠正错误时,面谈时间不够了。

2.7申诉人进一步辩称,当他说他不知道是谁打电话给父亲时,他指的是不知道这个人的名字或他/她在泰米尔猛虎组织中的地位,但他全家确实知道电话是泰米尔猛虎组织打来的。他还争辩说,发生这种误解是因为他通过翻译进行交流。在了解到缺乏核实和没有及时说明他父亲遭到袭击住院造成了可信度不佳的结论后,申诉人通过其母亲寻求证明文件,然后提交了医院治疗证明。 关于难民审查法庭对卡鲁纳派人员拿走其护照的怀疑,他指出,在卡鲁纳派人员来之前的两三天,他从家里取走护照给一个朋友看,他们比较了护照上的印章,然后他忘记将护照带回家,放在商店陈列柜里。关于难民审查法庭对卡鲁纳派男子为何不从商店拿走珠宝或现金的疑问,他补充说,商店库存和现金很少,顾客通常根据商品目录订购。他还声称,他被诊断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有关应激症状,并伴有相关的记忆困难。

2.8申诉人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提出特别上诉许可,并于2018年5月10日获得上诉许可。他于2018年5月15日提出上诉,于2019年2月13日被驳回。申诉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内政部长提出上诉,要求为他的申诉进行干预,他的上诉于2019年3月27日被驳回,没有转交部长。申诉人声称已经用尽了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申诉人辩称,他有充分理由相信,他返回斯里兰卡后将遭到斯里兰卡警察刑事调查部成员或斯里兰卡军队的酷刑。他说,斯里兰卡正在发生侵犯人权行为,尤其影响到泰米尔青年和中年男子以及被视为曾同情泰米尔猛虎组织的人。 他还说,斯里兰卡的拘留条件非常恶劣,不断有监狱中实施酷刑的报道。

3.2申诉人声称,作为一名没有有效护照返回的寻求庇护者,他在机场可能被拘留,被指控犯有《出入境法》规定的罪行。他还说,刑事调查部门将在机场对他的返回进行标记,并通知当地警方,由于警方和卡鲁纳派之间的合作,这一信息可能会与当地卡鲁纳办事处共享。他声称,难民审查法庭没有考虑他返回的这一因素。

3.3申诉人声称,如果将他遣返回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将违反《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20年3月18日的普通照会中提出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申诉显然没有根据,不应受理。然而,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申诉可以受理,也应以缺乏理据予以驳回,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他有可能遭受《公约》第1条所定义的酷刑。

4.2关于申诉人声称如果返回斯里兰卡,有可能遭受斯里兰卡军队、刑事调查部门或卡鲁纳派的伤害,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申诉显然没有根据,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款,不应受理。在这方面,缔约国引述委员会的判例,其中指出,当缺少足够的书面或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所提出的指控时, 或者指控属于“纯粹猜测”,没有达到受理所要求的基本证据水平时,应认定申诉显然没有根据。 申诉人有责任提供详尽论据来证明所指控的违反第3条行为,从而为受理的目的提出初步可信的理由。 缔约国称,申诉人未能履行这一责任。

4.3缔约国质疑申诉人的说法,即如果他返回斯里兰卡,如复活节连环爆炸和社区暴力那样,他将在高度安全警戒气氛中抵达;他将在机场被询问丢失护照问题,并推定他在澳大利亚提出了保护申请;他将因非法离境而被拘留;刑事调查部门将在机场对他的返回进行标记,并通知当地警方,这一信息可能与卡鲁纳派当地办事处共享;卡鲁纳派可能怀疑他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联系而拘留他;他很可能在调查期间遭受酷刑,即使被释放,卡鲁纳派也很可能对他进行威胁。在这方面,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没有书面证据支持从而提出初步可信的理由,因此没有达到为受理目的所需的基本证据水平。更具体地说,来文缺少证据证明申诉人返回后将成为斯里兰卡当局或卡鲁纳派感兴趣的人,他本人有可能遭受酷刑。

4.4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保护要求,包括他对在斯里兰卡以往经历的叙述,已经在一系列国内决定中得到认真审理。这些决定包括根据1958年《移民法》所载补充保护条款对其申诉做出的评估。 缔约国指出,2012年8月28日,代表评估并驳回了申诉人的保护签证申请。难民审查法庭在2013年8月2日的裁决考虑了缔约国的不驱回义务。申诉人就此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诉后,法院下令撤销难民审查法庭第一次裁决,将此案发回难民审查法庭依法复议。这些命令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的,部长承认了难民审查法庭第一次裁决中的管辖权错误,符合澳大利亚政府作为示范诉讼方的义务。此案随后由重新组成的难民审查法庭再次审理。

4.52015年5月28日,难民审查法庭考虑了申诉人的全部证据后,再次确认了代表的决定(难民审查法庭第二次裁决)。法庭认为,申诉人“捏造了他的大部分申诉”,他不是一个“说真话的人”。

4.6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向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的进一步上诉分别于2016年11月4日和2017年11月29日被驳回。2019年2月13日,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又驳回了申诉人的特别上诉,指出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正确地认定联邦巡回法院的裁决不存在可以上诉的错误。

4.7缔约国认为,它有义务成为示范诉讼方,在处理由它提出的或针对它的申诉和诉讼时诚实和公正地行事。有鉴于此,经由有力的国内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了审查后,认定为不可信,从而无法质疑缔约国的不驱回义务。缔约国引述委员会在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中的声明,即委员会相当重视缔约国机关对事实的调查结果。 缔约国称,它已经通过国内程序认真评估了申诉人申诉,发现这些申诉不涉及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

4.8缔约国进一步指出,代表还对申诉人关于其家庭遭受敲诈说法的可信度表示怀疑,但最终接受他当时遭到敲诈未遂而面临人身伤害危险。因此,代表作为保护申请的主要决策者,对申诉人证据中的缺陷和不一致给予了合理的判断容余。然而,代表决定,即使可以接受申诉人曾遭受敲诈未遂的说法,但申诉人在斯里兰卡也不会有遭受重大伤害的危险。

4.9关于难民审查法庭的第二次裁决,缔约国指出,法庭也认可申诉人在难民地位申请中可能面临特殊证据问题,并同意如果申请人的陈述似乎可信,除非有充分的相反理由,否则应给予“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评估。法庭考虑到紧张情绪,注意在通过口译员交流时语言上有细微差别。法庭认为聆讯时的翻译标准是适当和合理的。然而,它认为申诉人在第二次聆讯时的证词缺乏可信度,因为他改变了他的证词,使前后不一致。

4.10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提供了几份此前国内行政和司法程序没有审查过的文件,包括医院治疗记录和心理治疗摘要。申诉人还提供了其他文件和各种国家信息报告。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就可否受理而言,这些材料显然无法证实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申诉。

4.11缔约国强调,根据《公约》第22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和第118条,委员会必须明确审议和认定缔约国关于来文不可受理的意见,特别是在缔约国提供了详细论据来支持来文不可受理意见的情况下。

4.12关于来文的实质问题,缔约国指出,代表考虑了本来文提出的基本类似的事实陈述,即申诉人如果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以下形式的伤害风险:因其泰米尔族裔而受到迫害;由于他的政治观点被推定为泰米尔猛虎组织支持者,也由于他拒绝遵从卡鲁纳派的要求,可能受到迫害;由于他是某一特定社会群体成员,即寻求庇护未成功的斯里兰卡人,可能受到迫害;以及可能遭到卡鲁纳派或与之有联系或有关联团体的殴打、酷刑或杀害。代表认真评估了所有这些说法,并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对申诉人没有保护义务,因为他没有实际可能遭受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所述任何原因的迫害,也因为没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他被遣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遭受重大伤害(如酷刑)的真实风险。因此,申诉人的保护签证申请于2012年8月28日被拒绝。

4.132013年8月2日,难民审查法庭确认了代表不给予申诉人保护签证的决定。法庭不接受申诉人关于泰米尔猛虎组织对其父亲感兴趣的说法,认为他的证词与其签证申请中的讲法不一致。缔约国称,申诉人无法解释法庭发现的矛盾之处,例如他父亲被泰米尔猛虎组织绑架的情形。法庭最终不认可申诉人父亲被泰米尔猛虎组织带走,因此也不认可申诉人有可能同情泰米尔猛虎组织的政治观点或成为其成员。法庭也不认可申诉人关于其父亲2012年与卡鲁纳派接触以及遭受其勒索未遂的指控。法庭评估了申诉人关于2012年期间他本人、他的家人和卡鲁纳派之间各种其他互动的证词,发现申诉人所说的关键方面不可信、含糊、混乱和牵强。法庭不认可申诉人或其家人曾引起卡鲁纳派的注意,也不认可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如果返回斯里兰卡真有可能遭受斯里兰卡当局、卡鲁纳派或其他准军事团体的严重伤害。

4.14缔约国指出,法庭还考虑了申诉人关于因其泰米尔族裔而担心受到伤害的说法。根据法庭对申诉人家庭过去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的调查结果,以及申诉人本人在聆讯中所说他本人没有遇到任何问题的证词,法庭评估认为,申诉人不会因其泰米尔族裔而面临被杀害、任意拘留、酷刑或遭受斯里兰卡当局或任何其他人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真实风险。法庭也不认为申诉人作为一个在澳大利亚寻求保护的人在抵达斯里兰卡时真有可能遭受重大伤害。缔约国指出,考虑到申诉人的个别和累计诉求,法庭维持了不向申诉人发放保护签证的决定。

4.15关于联邦巡回法院2014年11月19日撤销难民审查法庭的裁决,缔约国指出,根据作为示范诉讼方的义务,部长认为,法庭承认了管辖权错误,在审议申诉人根据《移民法》补充保护条款提出的申诉时,没有采用真正机率标准。缔约国强调,法庭的错误与澳大利亚法律中适用的法律标准有关,而与事实结论或难民审查法庭第一次裁决中对申诉人可信度的评估无关。

4.162015年5月28日,难民审查法庭作出第二次裁决,认定申诉人编造了他的大部分申诉。法庭不接受申诉人的以下说法:他被怀疑为亲泰米尔猛虎组织或反政府;卡鲁纳派(或任何相关团体)审问、威胁或殴打过他或他的家人;他们正在寻找他。法庭也不认可申诉人父亲曾被泰米尔猛虎组织拘留,或者卡鲁纳派或当局或任何人或任何团体与申诉人或其家人有相悖利益。法庭评估认为,申诉人在这方面没有遭受伤害的真实风险。它还认为,申诉人也不会因为是一名泰米尔男子,或来自东部的泰米尔青年男子,或在澳大利亚寻求庇护,或因为他的家庭在冲突期间向泰米尔猛虎组织提供过支持,或因为他的家庭拥有一家珠宝店,或被认为是富有的泰米尔商人,就真可能遭受重大伤害。关于他声称他可能因非法离境而在斯里兰卡被拘留和罚款,法庭认为,申诉人将被保释,不会面临监禁判决,在这方面,申诉人没有遭受酷刑或其他重大伤害的真实风险。难民审查法庭的结论是,申诉人不是澳大利亚补充保护义务适用的对象。

4.17缔约国指出,2016年11月4日,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请,认为法庭的裁决没有管辖权错误。2017年11月29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对联邦巡回法院裁决的上诉。2019年2月13日,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认定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正确地认定联邦巡回法院的裁决没有可上诉的错误。2019年3月19日,申诉人根据《移民法》第417条和第48B条请求部长干预, 但是他的请求被驳回。

4.18缔约国提及申诉人的以下说法:难民审查法庭第二次裁决的程序不合理,法庭对申诉人的可信度作出了错误的结论;申诉人证词中的微小不一致或错误影响了他的可信度;申诉人所犯的错误不是欺骗意图造成的,而是各种困难和其他因素造成的,包括他的精神健康状况、这一过程的紧张情绪以及他的正规教育水平低。缔约国指出,它不接受对法庭推理的这种定性,并强调法庭的决定不是针对一两个小的偏差,而是针对整个证词,包括申诉人在诉讼各个阶段证词中多处不一致和改变。法庭考虑到了听证会上的情绪、焦虑或紧张,但认为这并不能解释申诉人证词中的遗漏和不一致。

4.19缔约国不同意申诉人说难民审查法庭主要关切以下四个问题:(a)申诉人关于其父亲2007年从泰米尔猛虎组织获释所需时间的证词有偏差;(b)谁打电话要求申诉人父亲到泰米尔猛虎组织营地的问题;(c)申诉人没有提及其父亲2012年1月遭受暴力袭击住院;(d)他的护照2012年3月中旬被没收的情形。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它评估了申诉人的这些说法,认为没有说服力,没有任何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总体上无法推进如果他被遣返回斯里兰卡本人将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风险的主张。缔约国还反驳了申诉人关于面谈代表误解了他父亲被绑架情形的论点,并指出申诉人的解释只是一种没有证据支持的断言。同样,申诉人认为对要求其父亲到泰米尔猛虎组织营地的那个人身份的说法不一致,是因为通过翻译进行面谈的困难所造成的误解。缔约国不接受对情况的这种解释,并指出,法庭在通过翻译沟通时注意到了语言上的细微差别,并感到满意的是听证会上的翻译标准是合格和合理的。

4.20缔约国提及申诉人提交的证明其父亲2012年1月遭受暴力袭击住院15天的书面证据。标题为“诊断单”的两页文件仅部分清晰可辨;申诉人的函文中没有详细解释,文件中有一页似乎提到了一起摩托车事故。缔约国的结论是,它不认为该文件证实了申诉人关于卡鲁纳派攻击其父亲的指控。

4.21关于申诉人说他的护照被没收(法庭认为不可信),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现在提出了一个解释,而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他的解释。考虑到整体证据,以及各国内决策者的调查结果,包括难民审查法庭的评估,即申诉人捏造了他的大部分申诉,不是一个说真话的人,缔约国认为,对申诉人的新解释不应给予任何重视。

4.22缔约国进一步指出,申诉人未能证实他过去曾遭受严重酷刑的说法。申诉人的主张不仅与多个国内程序的调查结果不一致,而且与申诉人自己提交的材料和他根据《移民法》申请保护签证所附的证据也不一致,这些材料和证据似乎没有说他曾遭受过酷刑。

4.23最后,缔约国提到了各种国家信息来源,包括政治局势、安全、无护照返回的后果、斯里兰卡安全部队行为以及卡鲁纳派等方面信息,并指出,存在普遍的暴力风险并不构成充分理由确定某个人返回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必须存在其他理由表明有关个人本人会面临此种风险。 申诉人提出的斯里兰卡人权问题已经在所有国内程序中具体和仔细审议过。缔约国称,申诉人未能证明存在其他理由来表明他如果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缔约国的结论是,申诉人的申诉不可受理和/或没有法律依据。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20年7月3日,申诉人对缔约国的意见作出评论,认为缔约国如果将他遣返回斯里兰卡,将违反《公约》第3条。

5.2申诉人认为,缔约国未能证实其关于来文不可受理的论点。申诉人怀疑缔约国是示范诉讼方。他不同意缔约国依赖代表和难民审查法庭对其保护申请的处理结果。他不同意缔约国在意见中所说对申诉人证据中的缺陷和不一致给予了合理的判断容余。

5.3申诉人认为,缔约国对他的可信度做出了错误评估,没有正确评价申诉人在整个申诉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他还指出,缔约国提到了几处“无关紧要”的不一致,这些不一致影响了整个决定,导致了广泛负面可信度结论,而这样的影响根本不应该有。这些不一致反映在决定记录中,并被认为很重要。申诉人指出,这些不一致起到了不同作用,即表明申诉人的证词存在问题,远远不止是有意欺骗。

5.4关于缔约国称难民审查法庭考虑了“听证时的情绪、焦虑或紧张”,并注意到通过翻译交流时语言的细微差别,申诉人指出,从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种“考虑”或“注意”。申诉人认为,法庭只是在打勾,以便在司法审查时保护自己。它也懒得去证明它是如何考虑这些因素的。申诉人还指出,这是进行面谈的政府人员在认定他父亲被绑架情形的说法不一致时这样说的。他补充说,武断地将他对绑架的描述视为“妄言”,这不是示范诉讼方的作为。

5.5申诉人还指出,难民审查法庭成员的任命或他们的“关键绩效指标”很不透明。法院发现在申诉人案件中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标准,这一事实表明存在某些严重问题,因为适用正确标准是法庭的一项基本职责。申诉人称,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错误”。

5.6申诉人指出,政府工作人员通过签发证书试图不当地影响难民审查法庭履行职责。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认为这一程序是错误的,但对申诉人案件的结果没有产生任何影响。由此政府工作人员无法成为示范诉讼方。申诉人声称,对缔约国反对来文可以受理的意见需要进一步考虑,这与案件实质有着根本联系。

5.7申诉人指出,有证据表明存在基于种族对泰米尔人的普遍迫害,特别是鉴于斯里兰卡新的政治形势,卡鲁纳派仍在发挥政治作用。

5.8关于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在诉讼各个阶段提供的证词多处不一致和有变化,以及他说的不是真话,申诉人辩称,他没有试图将无关紧要的不一致分离出来,也不存在明显的欺骗动机。申诉人解释说,这些特别的不一致存在其他原因,而不是意图欺骗,因此不应该将这些不一致汇总起来得出这一结论。在这方面,申诉人重申,他的最初陈述是在挑战性情况下作出的,随着时间推移和得到更好建议,他意识到自己的最初陈述不够完美也就不足为奇了。他认为,对事件的另一种解释是可能的,甚至是很有可能的,这不需要将申诉人视为说谎者。

5.9关于延迟提交题为“诊断证明”的医疗记录,申诉人指出,他这样做是为了提供证据,因为他长期以来一直被指控企图欺骗。

5.10申诉人指出,自他首次提交来文以来,斯里兰卡的局势又发生了变化,选出了新总统。申诉人提到了他在斯里兰卡基金会的首次公开讲座,其主题是泰米尔猛虎组织通过其广泛的国际网络构成了恐怖主义威胁。 在这方面,申诉人提到了最近的评论和分析报告,引起人们对族裔紧张局势加剧的关注,也引起了族裔和宗教群体的恐惧。

5.11申诉人指出,很有可能对返回的泰米尔人和穆斯林以及总统的政治对手进行更加严格检查。严格检查将更频繁地出现对涉嫌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的人进行长期拘留和在审讯中实施酷刑。申诉人还指出,斯里兰卡的政治局势动荡不定,反泰米尔和反穆斯林情绪是该国政治辩论的主要题目。这一事实,以及一直不对据称在冲突期间犯下的战争罪进行任何可信调查,表明不能作出局势已经改善的全面结论,以此评估某个人如果被遣返不会面临严重伤害的真实风险。

5.12申诉人认为,他已向委员会提供了足够信息供其审议,以宣布来文可否受理并通过关于案情的意见。申诉人建议委员会搁置广泛的负面可信度结论,并考虑难民审查法庭程序存在法律缺陷的事实。委员会还应考虑到斯里兰卡不断变化的政治局势,这增加了申诉人成为卡鲁纳派攻击目标的可能性,并使人有理由相信斯里兰卡将对泰米尔猛虎组织人和泰米尔人采取更加激进的政策。

缔约国的进一步陈述

6.12020年10月26日,缔约国以最强烈措辞驳斥了它已经或正采取的行动不符合澳大利亚及其机构在诉讼中履行示范诉讼人义务的任何指控或暗示。

6.2关于申诉人不同意“对申诉人证据中的缺陷和不一致给予了合理的判断容余”以及“无关紧要”的不一致影响整个决定并促成广泛的负面可信度的结论,而它们根本不应该有任何影响,缔约国答复说,这种说法是误导性的,因为代表的决定并不仅仅依赖于负面可信度结论。虽然代表对申诉人申诉的某些方面表示困惑和怀疑,但他接受了其他方面,包括申诉人在勒索未遂后面临人身伤害威胁。然而,这不足以证明申诉人如果返回斯里兰卡会将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风险。缔约国重申,代表认真考虑了申诉人是否可能因若干不同理由而遭受迫害或重大伤害(如酷刑)。在此过程中,代表不仅考虑了申诉人过去经历的陈述,还考虑了评估存在当前和持续风险的国家相关信息。在没有做出广泛负面可信度结论前,代表仍然认为申诉人没有遭受迫害或酷刑等重大伤害的风险。

6.3关于申诉人说虽然难民审查法庭声称在听证会上考虑到了申诉人的紧张情绪,但它没有证明它这样做了:缔约国不同意这种定性,因为它没有责任“证明”多种有力程序根据《移民法》对申诉人申诉的评估结果。相反,如前所述,应由申诉人根据《公约》证明他的诉求,提出充分理由让人相信他将可能遭受酷刑。

6.4缔约国重申,在评估申诉人根据《公约》提出的保护要求时,适当的做法是高度重视国内决策者得出的事实结论,包括对申诉人书面和口头证据真实性的评估。这包括代表以及难民审查法庭的结论性意见。这些决策者了解申诉人本人提供的证词,这些证词是他在翻译的帮助下用母语(泰米尔语)提供的。申诉人向移民和公民事务部提出保护签证申请以及难民审查法庭第一次和第二次审理其案件时,都有移民律师给予协助。申诉人律师提交了大量详细的书面材料来支持申诉人的诉求,这些程序根据《移民法》所载的补充保护条款对申诉人的诉求进行彻底评估,体现了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承担的不驱回义务。

6.5关于申诉人声称缔约国试图不当地影响难民审查法庭,缔约国强烈否认这一指控,并提及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裁决,该裁决称这种定性是不可接受的。缔约国指出,高等法院的裁决不支持申诉人的说法,即澳大利亚政府未能成为示范诉讼方,诉讼的唯一相关点是高等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难民审查法庭第二次裁决没有法律错误。

6.6关于申诉人对该国政治局势变化的陈述,缔约国重申,一个国家存在普遍的暴力风险并不构成认定某人在返回该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必须有其他理由证明有关个人本人将面临此种危险。

6.7缔约国认为,证据不支持申诉人仅仅因为是泰米尔族人就会被怀疑从事恐怖活动,而且因此将面临遭受酷刑真实风险的假设。外交和贸易部公布的国家信息表明,大多数斯里兰卡返回者在入境时都受到询问,并可能因非法离开斯里兰卡而遭到逮捕和指控,但外交和贸易部不了解这一过程中有虐待返回者的情况。外交和贸易部还报告说,它不知道返回者包括寻求庇护遭拒者受到的待遇会危及他们的安全。缔约国不认为申诉人补充意见中提到的材料包含任何相反结论的证据。缔约国还认为,申诉人未能证实他的说法,即因为该国采取了更加激进的反泰米尔猛虎组织和反泰米尔政策,他可能成为卡鲁纳集团的暴力攻击目标。

6.8最后,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的申诉不可受理,因为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款的含义,申诉显然没有根据。如果委员会认为指控可以受理,则应认定申诉人的申诉缺少法律理据。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提交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7.2委员会忆及,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确定有关个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委员会不得审议该人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质疑申诉人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它可以审议这份来文。

7.3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申诉人已经充分证实了他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关于如果返回斯里兰卡将有可能遭受酷刑和虐待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来文。

8.2在本案件中,委员会要考虑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斯里兰卡是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不将任何人驱逐或遣返(“驱回”)到有充分理由相信他或她有可能遭受酷刑的另一国家。

8.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后本人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这一危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它对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审议, 此期间它表示严重关切有报告称,2009年5月与泰米尔猛虎组织的冲突结束后,斯里兰卡国家安全部队,包括警察仍在许多地方实施绑架、酷刑和虐待行为。 它还提到了非政府组织关于斯里兰卡当局对返回斯里兰卡的个人进行虐待的报告。然而,委员会忆及,在处理个人申诉背景下进行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个人在他或她将返回的国家本人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和真实的风险。显而易见,一个国家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来认定某人在返回该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必须举出其他理由来证明有关个人本人面临此种风险。 委员会还忆及,尽管过去的事件可能具有相关性,但委员会考虑的主要问题是,申诉人如果返回斯里兰卡,目前是否有遭受酷刑的风险。

8.4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根据该意见,委员会将评估“充分的理由”,在作出决定时,存在可信的风险事实本身将影响申诉人被驱逐后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则认为酷刑风险是可预见的、针对个人的、现实的和真实的。个人风险的迹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申诉人的种族背景;(b)申诉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c)没有公平待遇和审判保障的逮捕或拘留;(d)缺席判决(第45段)。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提交的来文的案情实质,举证责任在于来文提交人,他必须提出可论证的理由,即提交有根据的论点,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的、现实的、针对个的和真实的(第38段)。 委员会还回顾说,它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的机关所作的事实调查结论,但是它不受这些调查结论的约束。它将依据《公约》第22条第4款,考虑到每一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第50段)。

8.5在本案中,申诉人声称,如果他被遣返回斯里兰卡,有可能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他可能在机场被询问护照丢失情况,被认定在澳大利亚提出了保护申请,有可能因非法离开斯里兰卡而被捕,还有可能从其政治观点推定为泰米尔猛虎组织的支持者,从而在拘留期间遭受酷刑和虐待。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返回的信息可能分享给卡鲁纳当地办事处,该办事处可能因他的泰米尔族裔而迫害他,并怀疑他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联系而拘留他,他很可能在调查期间遭受酷刑,即使他被释放,卡鲁纳派也很可能对他进行威胁。

8.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国内主管部门认真审查了申诉人的申诉,认为他在斯里兰卡不可能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对泰米尔猛虎组织绑架其父亲的情形以及泰米尔猛虎组织对其父亲的关注几次说法不一致。国家机构评估认为,申诉人关于其父亲与卡鲁纳派的联系以及卡鲁纳派试图勒索其家人的陈述相互矛盾,并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不认同泰米尔猛虎组织的政治观点或是其成员。国家机构还驳回了申诉人关于他或他的家人过去曾引起卡鲁纳派注意的说法,因此不接受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如果返回斯里兰卡将真有可能遭受斯里兰卡当局、卡鲁纳派或其他准军事团体的伤害。

8.7关于申诉人声称他抵达斯里兰卡后将因非法离境而被拘留、还押候审和罚款,委员会注意到,难民审查法庭认为申诉人可能被保释,不会面临监禁判决,而且申诉人不可能因此遭受酷刑或其他重大伤害。国家机构也进行了评估,认为申诉人不会因为是泰米尔男性或来自东部的泰米尔男性青年,或因为他的家庭在冲突期间向泰米尔猛虎组织提供过支持,或因为他的家庭拥有一家珠宝店或被认为是富有的泰米尔商人而面临真正的伤害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彻底评估了申诉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医院治疗记录,并指出它的结论是它不认为这些文件证实了申诉人关于卡鲁纳派袭击其父亲的指控。

8.8关于提交的各种来源的国家信息,包括关于政治局势、安全、无护照返回的后果、斯里兰卡安全部队的行为以及关于卡鲁纳派的信息,委员会注意到,存在普遍的暴力风险并不构成充分理由可认定某人返回该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还必须有其他理由表明有关个人本人面临这种风险。

8.9关于申诉人在面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委员会注意到,难民审查法庭考虑到了特殊的紧张情况,在通过翻译沟通时出现语言上的细微差别,并指出听证会上的翻译标准是合格和合理的。

8.10委员会注意到,难民审查法庭的决定并不是基于一两个微小的偏差,而是基于大量的整体证据,包括申诉人在诉讼各阶段证词的多处不一致和改变。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申诉已经得到强有力的国内程序审议,评估结果是这些申诉不可信。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当局在审议了申诉人的全部证词后,认定申诉人编造了他的大部分指控,他不是说真话的人。

9.鉴于上述考虑,并根据各方提交的所有材料,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件中,申诉人未能举出足够证据,充分证明他所称的过去事件将引起斯里兰卡当局的真正兴趣。委员会还审议了斯里兰卡的一般人权状况,认为申诉人未能证明他被遣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可预见的、现实的、针对个人的和真实的风险。

10.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移送回斯里兰卡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