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2/D/805/20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0 January202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05/2017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A.L.(先由律师BrunoVinay、后由律师EmmanuelDaoud和AdélaïdeJacquin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摩洛哥

申诉日期:

2017年1月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1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11月12日

事由:

酷刑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证据不足而不可受理

实质性问题:

《公约》条款:

第1、第12、第13、第14、第15和第16条

1.申诉人是A.L.,法国国民,生于1968年4月28日。他曾因涉嫌参与法国的恐怖主义案件而在摩洛哥被捕,后被转移至法国,目前仍关押在那里。他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第12、第13、第14、第15和第16条,因为据称他在摩洛哥被捕和监禁期间遭受了酷刑和虐待。缔约国2006年10月19日发表了第22条第1款规定的声明。申诉人先由律师Bruno Vinay、后由律师Emmanuel Daoud和Adélaïde Jacquin代理。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2014年7月21日,申诉人从突尼斯前往摩洛哥领土探望朋友。2014年7月26日下午3时左右,申诉人在丹吉尔港被五名便衣警察逮捕,当时他正在前往西班牙的公共汽车上。他们把他带到丹吉尔的一个警察局,要他承认他曾在法国因与波斯尼亚有关的恐怖主义案件而被定罪。警察随后问他来摩洛哥做什么,在那里见过谁。由于他拒绝配合,申诉人遭受了各种虐待行为,包括电击生殖器和威胁对他进行鸡奸,同时让他观看视频。他被指控曾前往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且支持一个恐怖主义团体。申诉人随后于2014年7月26日至27日夜间被带到卡萨布兰卡国家司法警察大队下属的Maarif警察局。

2.2旅途中,申诉人遭受了许多言语和肢体虐待,包括扇耳光和拳打脚踢。围在他身边的两名警察在肢体方面最为暴力。他在Maarif警察局被审讯了六天。审讯通常在晚上10时至凌晨4时之间进行。审讯期间有7名便衣警察在场,以及一名监督他们的身材高大的警司。

2.32014年7月27日凌晨1时30分,申诉人被警方羁押。同日,国家司法警察大队告知他有权与律师交谈。根据罪名通知,申诉人将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一事委托给法国驻摩洛哥总领馆。2014年7月28日,申诉人接受了司法警察大队的聆讯,大队向他通报了拘留他的原因,他的程序权,以及保持沉默、与家人联系、指定和联系律师并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2014年7月30日,大队对他进行了二次聆讯。

2.4经过六天的审讯,2014年7月31日,申诉人被带见调查法官。他立即报告了他所遭受的酷刑,但法官没有在审讯记录中加以记录。尽管他在供词中表示遭受过酷刑,但调查法官没有展开调查或下令进行医学鉴定,认为申诉人身体上没有明显遭受酷刑的痕迹。因此,调查法官没有将申诉人的申诉提交皇家检察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39和第49条。同日,经拉巴特上诉法院首席检察官批准,对申诉人的羁押又一次性延长了96小时。

2.52014年8月1日,警察通知申诉人,对他的羁押已经解除,他可以返回法国。他被要求签署两份阿拉伯文文件,他看不懂阿拉伯文,但这些文件是释放他所必需的记录。申诉人在这些文件上签了字,后来才明白,这些文件实际上是对他定罪的两份聆讯记录。

2.62014年8月1日的初步审讯记录提到,调查法官向申诉人通报了他被指控的罪名。在2014年10月16日的详细审讯记录中,调查法官指出,2014年9月24日告知申诉人通报辩护律师的最后期限之后,申诉人拒绝通报其律师且拒绝透露原因,并补充说,他自2014年8月1日以来一直被关押在监狱中,不能再等了。调查法官在法律援助框架内任命了一名公设辩护律师。申诉人告诉调查法官,他不会说阿拉伯文,因此请求提供口译服务,但法官指出,他曾经在初步调查期间以及一审调查期间在法律援助框架内当着律师的面在初审调查法官面前用阿拉伯文陈词。在申诉人拒绝回答之后,拉巴特律师协会的一名律师负责提供阿拉伯文和法文的互译。

2.72014年10月8日,申诉人的妻子向“高级调查法官”提出申诉,谴责申诉人“遭绑架和不当逮捕”,“被侮辱是一个肮脏的阿尔及利亚人”,并被要求“认罪,否则,警察将会对他大发雷霆。”在申诉中,申诉人的妻子还表示,申诉人的律师曾前往摩洛哥,并受到当局的接待,他在查阅初步调查案卷时发现,没有任何证据支持逮捕申诉人。

2.8在拉巴特上诉法院一审刑事庭的聆讯期间,申诉人在其律师的协助下要求撤销羁押记录。法院驳回了这一请求,申诉人2015年1月22日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此外,法院认为,遵守了羁押的法定时限。申诉人提出上诉,除其他外称笔录记录员背叛了他,他违背自己的意愿签的名,他不懂阿拉伯文,在六天的调查期间,他被用法文审讯。2015年6月3日,拉巴特上诉法院维持原判,但考虑到减轻处罚情节,将刑期减为两年有期徒刑,并下令驱逐出境。申诉人没有申请对这一判决提出撤销原判的上诉,因此,判决成为终审判决。

2.92015年1月9日,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了申诉。2015年5月登记后,包括监狱当局在内的摩洛哥当局的多位代表立即对他施加压力,“建议”他撤回申诉。当时,申诉人正在等待上诉裁决。监狱长、警卫和狱友都告诉他,如果他继续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对他的判决将严重得多。由于压力不断增加,且当局威胁说,将不接受将其移交给法国的请求,申诉人于2015年9月17日撤回了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

2.102016年6月29日,摩洛哥当局同意了申诉人的移交请求。同日,他被转移到法国,并被警方羁押。2016年7月19日,他在巴黎高等法院首次接受审讯,罪名是参与犯罪团伙策划恐怖主义行为。申诉人称,他在摩洛哥曾遭受酷刑,并被迫签署阿拉伯文文件,他在2016年9月13日的审讯中重申了这一点。2018年9月13日,巴黎大审法院调查法官将案件发回刑事法院。在2019年3月6日和7日举行的聆讯期间,刑事法院判处申诉人屡次参与犯罪团伙策划恐怖主义行为。申诉人的上诉正在进行中。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缔约国在2014年7月26日至31日的审讯期间对他实施了酷刑和虐待,因而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1和第16条享有的权利。

3.2申诉人还声称,调查法官和检察官拒绝对他一再提出的酷刑指控进行调查,且他被迫撤回2015年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因此违反了《公约》第12和第13条。

3.3最后,申诉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14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司法当局没有对酷刑指控进行调查,剥夺了他就所受伤害获得补偿的权利,包括诉诸司法,获得赔偿和医疗服务(包括心理健康服务),以及不再发生酷刑行为的保证。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7年6月9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的意见。缔约国指出,申诉人2014年7月26日被警方逮捕,因为他曾参与恐怖主义活动,包括招募和派遣志愿者支持努斯拉阵线(后改名为法塔赫沙姆)。事实证明,申诉人与一些恐怖主义实体有非常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巴基斯坦、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利比亚。2014年8月1日,国家司法警察大队将申诉人带见拉巴特上诉法院调查法官。该法官裁定,根据拘留令将其拘留在Salé 2号监狱,因其组建犯罪团伙,并作为严重危害公共秩序的集体计划的一部分策划和实施恐怖主义行为。2014年11月14日,申诉人被转移到Kenitra中央监狱。

4.2关于非法剥夺自由的指控,缔约国指出,申诉人被警方羁押了5天8小时30分钟。对他的羁押始于2014年7月27凌晨1时30分,最初的羁押时限为96小时,经总检察长办公室书面授权,获得一次性延期,于2014年8月1日上午10时终止。此后,他被带见拉巴特上诉法院皇家总检察长,因参与犯罪团伙,作为通过恐吓、恐怖或暴力严重危害公共秩序的集体计划的一部分策划和实施恐怖主义行为而被起诉。

4.3缔约国解释说,申诉人被捕后,除其他外,告知了他被捕的原因,以及他有权保持沉默、获得律师协助和通知家人。向法国和阿尔及利亚领事部门通报了他被捕一事,申诉人选择让法国驻摩洛哥总领馆负责指定律师。

4.4关于申诉人据称遭受过酷刑的指控,缔约国指出,这些指控自相矛盾,因为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的第一次申诉中根本没有提到这些指控。在这方面,应当指出,申诉人及其律师均未向皇家总检察长和调查法官提出任何关于酷刑或虐待的指控,皇家总检察长和调查法官在申诉人出庭时也没有看到任何明显的酷刑或虐待的痕迹或印记。同样,申诉人及其律师在审判期间也从未向法院提出过上述指控。

4.5此外,申诉人以所谓在Kenitra中央监狱服刑两年期间受到压力为由撤回申诉,证明申诉人及其律师在策划拖延战术,徒劳地试图抹黑摩洛哥警察部门的行为。申诉人试图利用摩洛哥作为中转国,在各冲突地区和招募地点之间穿梭,为活跃在阿富汗、波斯尼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利比亚的恐怖主义团体招募战斗人员,正是由于警察部门的行动,才得以抓获申诉人。

4.6申诉人指控称,他是用阿拉伯文――一门他不懂的语言――签署的文件,而后得知这些文件是他所说的“对他定罪”的聆讯记录。对此,缔约国表示,与上述指控相反,申诉人签署聆讯记录的方式与其签署关于他被警察羁押、通知其家人以及将被捕一事通知法国和阿尔及利亚驻拉巴特领事馆的声明毫无二致。申诉人是在以阿拉伯文向他宣读了他的供词之后签的名,他能听懂阿拉伯文,不仅因为他祖籍阿尔及利亚,而且也因为他经常造访阿拉伯国家。申诉人自愿在聆讯记录上签名,确认了他的供词。

4.7关于申诉人声称他因受到压力而撤回向委员会提出的第一次申诉,缔约国指出,在提交申诉方面,申诉人与摩洛哥监狱中的所有其他囚犯一样,可以利用监狱管理和改造问题总代表团为其提供的所有机制。事实上,囚犯可以通过若干渠道提出申诉,例如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监狱长、监狱管理和改造问题总代表团团长、司法当局或省监狱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他们还可以向众议院、国家人权理事会、监察员和非政府组织提出申诉。此外,还在监狱中安装了供囚犯及其家属使用的信箱,使其能够更容易地直接向总代表团团长或其他机构提出申诉,而无需经过监狱管理部门。

4.8缔约国称,申诉人熟悉这些不同的机制,并多次利用这些机制提出各种申诉,他本可以向监狱管理和改造问题总代表团团长、皇家总检察长、国家人权理事会主席和法国驻摩洛哥总领馆提出申诉。然而,他从未提到任何压力或恐吓。在这方面,缔约国想知道为何申诉人要等到离开摩洛哥后近10个月才提出这类指控。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20年5月18日,申诉人称,缔约国的意见是一系列难以辩驳的说法,但没有任何具体证据支持。关于他被非法剥夺自由的问题,他说,从他被捕到他被带至国家司法警察大队并被羁押期间,他被警察带到一个秘密地点,遭受了近10个小时的酷刑。因此,在此期间,他被任意拘留。此外,尽管申诉人表示希望在聆讯期间得到协助,但他接受聆讯时没有律师在场。

5.2关于他就酷刑提出的指控,申诉人认为,他在向委员会提交的第一次申诉中没有提到这些事实,但这并不影响这些指控的真实性。他指出,许多国家和国际机构都指出,提供酷刑证据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此外,申诉人在法国的诉讼程序中,特别是在2016年10月17日在Villepinte看守所写给调查法官的一封信中,非常具体地提出了这些申诉。申诉人的供词精确详尽,证实他是酷刑的受害者,包括电击其生殖器并威胁对其实施强奸。他的供词应被视为他所遭受酷刑的明显证据,不应受到质疑。此外,各国际组织关于摩洛哥刑事诉讼中普遍使用酷刑的所有报告都证明并确认了他的供词的可信度。

5.3此外,申诉人指称诉讼程序中有许多不合规定之处:(a) 他在下午1时左右被逮捕,但直到第二天凌晨1时30分才被警察羁押;(b) 尽管他委托法国驻摩洛哥总领馆负责指定律师,但他在第一次和第二次羁押聆讯期间均未得到律师协助;(c) 申诉人被带见调查法官并随后得到律师协助时,他改变了以前的供述,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坚称,他的供词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但这些供词却在诉讼中得到采信,有违《公约》第15条。因此,摩洛哥法院的判决完全基于申诉人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和发表的意见。

5.4申诉人认为,缔约国关于他懂阿拉伯文的说法与他所遭受的行为之间毫无关联。此外,关于缔约国提到的各种申诉机制,即申诉人熟悉并使用了这些机制,申诉人指出,这些内容都没有任何文件或证据加以佐证。

5.5最后,申诉人声称,在摩洛哥诉讼程序中被认定有罪的事实在法国诉讼程序中再次被确定为可起诉的内容。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指出申诉人及其律师在审判过程中均未向检察官、法官或法院提出酷刑或虐待指控。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就以下问题发表的看法:(a) 提供酷刑证据的复杂性;(b) 他在法国受审期间曾表示遭受过酷刑;(c) 他的供词必须被视为他所遭受酷刑的明显证据;(d) 各国际组织的报告证明摩洛哥在刑事诉讼中普遍使用酷刑。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对拉巴特上诉法院2015年6月3日的判决提出撤销原判的上诉。

6.3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未声称曾向缔约国当局提出他遭受过酷刑的指控。虽然申诉人声称,他在诉讼的初步阶段并未总是得到律师协助,但委员会注意到,他在国内法院的诉讼过程中确实得到了律师协助。然而,一审和上诉判决均未提及申诉人或其律师提出的酷刑或虐待指控。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未声称他曾向缔约国当局展示了明显的酷刑迹象,这本可触发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进行迅速和公正调查的义务。关于其他程序缺陷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对上诉判决提出撤销原判的上诉,也没有解释他为何没有这样做。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第22条第5款(b)项,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7.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来文不可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