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2/D/1000/2020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8January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1000/2020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P.S.(由律师Stig-Ake Petersson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20年2月23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20年4月2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11月12日

事由:

遣返回乌干达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明显缺乏依据

实质性问题:

如被遣返回原籍国,将面临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风险(不推回)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P.S.,1998年出生,乌干达国民。他在缔约国的庇护申请被拒,面临被强行遣返乌干达的危险。他说,缔约国如将他遣返乌干达,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声明,自1986年1月8日起生效。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20年4月24日,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不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提出临时措施请求。

事实背景

2.1申诉人于2014年8月14日在瑞典申请庇护。他以自己的性取向作为庇护理由。申诉人在法庭文件里称,据称在父母去世后抚养他长大的叔叔发现申诉人与另一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申诉人说,当时,他叔叔和在他们家周围围观的几个人打了他一顿,并威胁要杀了他,但他在警察到来之前逃离了暴徒。申诉人说,这件事发生后,他在其伴侣的朋友的帮助下前往瑞典。2017年3月14日,瑞典移民局以缺乏可信度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并决定将他遣返乌干达。申诉人就这一决定向移民法院提出上诉,移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日驳回上诉。2017年12月19日,移民上诉法院驳回了她的上诉申请,驱逐申诉人的决定遂成为终审决定,不得上诉。

2.2申诉人随后向瑞典移民局申请居留证,理由是存在妨碍执行驱逐令的障碍。据称,一位熟人告诉他,2017年5月6日的一篇报刊文章中出现了他的名字和照片,其中报道说他有同性恋关系。他说他在乌干达被通缉。他将收到的两份报纸交给了瑞典移民局。2018年12月5日,瑞典移民局决定,不根据《外国人法》第12章第18款向申诉人发放居留证,也不根据第12章第19款重新进行审查。申诉人就这一决定向移民法院提出上诉,移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决定批准申诉人要求重新审查的申请,并将此案发回瑞典移民局。2019年4月30日,瑞典移民局决定不向申诉人发放居留证,因为报纸上的文章被认定是捏造的。申诉人就这一决定向移民法院提出上诉,移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驳回上诉。2020年1月2日,移民上诉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申请。

申诉

3.1申诉人称,缔约国如将他遣返乌干达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在乌干达,他将面临因其性取向而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由于报纸上发表的文章,他的性取向在原籍国已广为人知。他说,《红辣椒报》是乌干达同性恋群体的“官方迫害者”,该报定期刊登同性恋个人的照片,以便向公众曝光。

3.2他辩称,在乌干达,披露某人的性取向会造成严重后果,如迫害、暴力、被驱逐出村庄和酷刑等。《刑法典》第145至147条将“非自然性犯罪”定为刑事犯罪,其中包括同性个人之间的性关系,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他声称,他面临遭到当局、他父亲和其他亲属违反《公约》第3条的虐待的风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20年12月11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提及其相关国内立法,指出瑞典当局根据2005年《外国人法》和《公约》第3条审议了申诉人的案件。缔约国回顾了来文所依据的事实以及申诉人的申诉。

4.2缔约国不否认申诉人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提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b)条,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申诉人称,将他驱逐到乌干达将违反《公约》第3条,但没有达到最低证据水平。如果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则应该认为将申诉人驱逐到乌干达不会构成违反《公约》的行为。

4.3缔约国认为,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的评估显示,他们彻底审查了申诉人的口头和书面陈述。缔约国指出,委员会以前认为,应由缔约国法院而非委员会来评估事实和证据,除非法院的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在本案中,没有理由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当局对申诉人申请国际保护的评估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因此,必须对这些评估给予相当的重视。

4.4关于国内程序,缔约国提供了补充资料,指出申诉人又以上中学为由申请居留证。不过,他的两次申请都被瑞典移民局拒绝,时间分别是2018年1月25日和2018年12月1日。

4.5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证明他本人在返回乌干达后会面临违反《公约》第3条的虐待的真实风险,因为国家当局认定他没有证实他关于自己性取向的指称。虽然他有机会回答关于他自称是同性恋的感受和想法的问题,但他的答复被认为语焉不详,而且内容相互矛盾。具体而言,在申请庇护面谈时,申诉人说,他的父母在他4岁时死于一场车祸,他从来没有任何身份证件。但是,瑞典移民局获得的签证材料表明,申诉人持有的护照是在他与其伴侣开始所谓的关系之前签发的。从这些证件中还可以看出,他申请并获得了申根签证,目的是参加在丹麦和挪威举行的足球比赛。他的父母都在他的签证申请上签字,并同意他随肯特体育学院前往欧洲。根据行程,他于2014年7月20日抵达丹麦,但三周后才在瑞典申请庇护。因此,移民局认为,他的口头陈述与签证材料中的信息不符,他未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解释这些矛盾之处。此外,他提供了关于他据称与其伴侣的性关系的相互矛盾的信息。从法庭文件来看,申诉人在面谈时说,他的叔叔知道所谓的关系,并感谢申诉人的伴侣资助他侄子上学。因此,当局认为,申诉人的叔叔不太可能做出如上文第2.1段所述的如此愤怒的反应。同样,他的旅费由他几乎不认识的伴侣的朋友支付,而他的伴侣却没有得到任何支持,这也被认为是不可信的。当局还质疑,申诉人尽管被警方通缉,为何还能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合法离开乌干达。

4.6关于第二轮诉讼,缔约国指出,载有关于申诉人的所谓性取向信息的报刊文章被认为是一种新的情况,需要对申诉人的案件作重新审查。此外,由于申诉人在第一次庇护听证时尚未成年,因此瑞典移民局在2019年3月21日举行的新的一次面谈中再次给了他一次机会,以解释他对自己的性取向的想法、感受和思考。然而,国家当局认为,申诉人表达对自己性取向的思考的方式未能表明他自己有过这种经历。移民当局认定,提交的报刊文章中充满不准确和不一致之处,使人对该文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此外,申诉人未能解释为何在指称事件发生三年后才发表这篇文章。他关于如何从熟人那里获得这份报纸的解释含糊不清,他没有分享在线链接,也没有以任何方式核实这篇文章是否真实。因此,文章被认为证据效力极低,不可用以支持申诉人关于其性取向的指称,也不可用以支持新提交的情况,即在乌干达已经公开宣布,据称他是同性恋。

4.7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质疑国家当局得出的结论。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对其说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他返回乌干达后会面临违反《公约》第3条的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遭受虐待的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21年4月15日,申诉人对缔约国的意见提出了评论。他强调,他第一次寻求庇护时尚未成年,移民当局没有适当考虑到他年龄小,他的原籍国对同性恋的社会接受度低,而且在乌干达和瑞典的庇护营都不存在心理支持。虽然应根据个人情况评估寻求庇护者在性取向方面的可信度,但瑞典当局在同性恋如何表达自己才能被视为可信方面采用了陈规定型的期望。

5.2申诉人还指出,如国内程序所述,签证不是他办理的,其中列入的资料是他获得签证的必要条件。至于报刊文章所载的信息有出入,即他是孤儿,申诉人认为,他不能对第三方在报纸上的陈述不准确负责。尽管有这样的错误,但他的名字和照片还是被公布了,这使他面临遭到迫害的风险,至少这是因为他可见的性取向。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委员会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这两套程序中,申诉人均因其庇护申请遭到否决而向移民法院提出上诉,他还向移民上诉法院申请上诉,移民上诉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和2020年1月2日驳回了他的申请。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6.3缔约国认为,来文明显缺乏依据,不可受理。不过,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所提论点提出了一些实质性问题,应根据案情实质加以审查。委员会认为在受理方面不存在障碍,因此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在本案中,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回乌干达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至该国。

7.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返回乌干达后申诉人本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评估这一危险时,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指出,作出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要返回的国家是否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危险。因此,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可以认定申诉人被引渡到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7.4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委员会将评估“充分理由”,在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如果申诉人被递解出境,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会因为存在与酷刑风险相关的事实本身受到影响,则委员会认为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针对个人的风险迹象可包括但不限于:(a)申诉人的族裔背景;(b)申诉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c)被逮捕或拘留,且无法保证得到公平审判和待遇;(d)缺席判决;(e)曾遭受酷刑(第45段)。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实质问题,举证责任由来文提交人承担,提交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案件,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第38段)。委员会还指出,委员会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因为委员会可以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第50段)。

7.5在评估本案的酷刑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如果他被遣返回乌干达,他将面临遭到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风险,理由是报纸上发表了一篇文章,他是同性恋这一点在他的原籍国已是众所周知。委员会注意到它收到的资料称,据称乌干达将同性恋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瑞典庇护当局认定他的陈述不可信是错误的,因为他的陈述与他的经历相符,应从他的年龄以及在原籍国和瑞典的庇护营缺乏社会和心理支持的角度来考虑他的陈述。

7.6不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认为申诉人的陈述不可信,因为他就其陈述的基本内容提供了不一致和模糊的说法。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的陈述与签证材料中的信息有出入,包括他抵达的情况、他是否拥有身份证件以及他的父母是否还活着,而且他无法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解释这些出入之处。此外,他关于叔叔是否知道他与其伴侣的关系以及他从其伴侣的朋友那里得到的支持的说法也被认为是不可信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材料称,由于发现报刊文章的格式和内容存在一些差异,移民当局对提交的报刊文章的真实性表示关切。此外,申诉人未能对文章延迟发表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能找到其他方法证明这篇文章是真实的。

7.7委员会在评估中注意到,它所收到的申诉缺乏关于案件事实的重要资料,委员会不得不严重依赖法庭的辅助文件来探索案件的背景。委员会还注意到,移民当局指出,申诉人对事实的陈述有重大出入之处,但没有令人满意的解释。具体而言,申诉人并不否认他先是到了丹麦,但他没有提供在那里逗留的细节,也没有解释为什么他没有及时在瑞典提交庇护申请。委员会注意到,当被问到为什么他的旅行证件与他的陈述之间有出入时,申诉人说,签证不是他申请的,但他没有提供有关程序的细节,证明即使由第三方为他安排签证也是合理的。值得注意的是,他没有解释签发签证时他是否在挪威驻乌干达大使馆,提交给大使馆的证明文件是否都是伪造的,他的父母是否确实还活着,是否确实支持他据称非法逃离乌干达,以及他是否与签证申请中提到的体育组织有任何关系。因此,他在这方面的解释似乎语焉不详。委员会注意到,移民当局对申诉人提交的文章延迟发表以及在这方面发现的其他不一致之处表示怀疑。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案件获准重新审查,在此期间,他再次作为成年人出席听证,这使他重新有机会更好地描述自身的情况和指称。

7.8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称,乌干达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状况令人震惊,在乌干达,仇视同性恋的观点很普遍,人权组织经常报道社会上的歧视、仇恨犯罪和反同性恋宣传。不过,委员会认为,本案的资料不能使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回到乌干达后将面临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

8.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回乌干达并不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