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2/D/916/201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8 February 202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916/2019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Y(由律师Rêzan Zehrê代理)

据称受害人: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瑞士

申诉日期:2019年2月21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3月6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2021年11月12日

事由:驱逐到厄立特里亚

程序性问题:可否受理――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遣返回原籍国有生命危险和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

《公约》条款:第3和第16条

1.1申诉人Y是厄立特里亚国民,出生于1998年11月5日。他在瑞士的庇护申请被拒,即将被遣返回厄立特里亚。他认为,缔约国如果将他遣返,将违反《公约》第3和第16条。缔约国于1986年12月2日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了声明。申诉人由律师Rêzan Zehrê代理。

1.22021年6月16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审议申诉人的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到厄立特里亚。2021年6月23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已暂停将申诉人遣返回厄立特里亚。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属于Tigrinya族,信仰天主教,出生于厄立特里亚Hadish Adi。他的兄弟已经在所居住的瑞士获得了庇护。申诉人的另一个兄弟也向瑞士申请了庇护。这两兄弟是逃离厄立特里亚武装部队的。

2.22014年1月或2月,申诉人参加了一名医生开设的艾滋病毒课程。该医生是一位五旬节派教徒,他借此机会向下课后留下来的大约15名学生宣讲上帝的福音。七名士兵随后逮捕了他们,并把他们押上了一辆卡车。申诉人和其他学生被拘留。申诉人在Ela Beridi附近的一个前军事基地呆了两个半月。在被拘留期间,申诉人白天被迫在一个军队拥有的市场庭院工作,晚上他被锁进一个集装箱,和其他24名被拘留者一起睡在地上。

2.32014年3月,申诉人受到警卫的询问。他说他是天主教徒,并不知道医生不是天主教徒。由于这些陈述,也由于他叔叔的一再上诉,当局最终承认,他们错误地怀疑他是五旬节信仰的信徒,这是一个不被国家承认的宗教运动。

2.4申诉人于2014年3月底获释。他随后联系了他所在学校的校长要求复职,但校长拒绝了他的请求,称他不能复职是因为他无故旷课。由于无法继续上学,2014年3月,申诉人开始帮助他叔叔干农活。

2.52014年8月,申诉人的母亲告诉他,她与村行政官谈过:据行政官说,由于申诉人不再上学,他必须开始军事训练。

2.6申诉人反对该政权的政策,包括无限期服兵役的要求。2014年10月,由于害怕在警察突袭中被围捕并再次被拘留,申诉人非法离开了厄立特里亚。他的旅费来自出售属于他父母的牛的收入和他留在朱巴的兄弟的储蓄。

2.7申诉人乘车从他的村庄来到Awgaro。他带着学生证,作为安全通行证。然后,他和另外三个人徒步越过边境进入苏丹。他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设在喀土穆的一个难民营呆了五个月,并在那里登记为难民。他在进入营地前扔掉了学生证,因为有人告诉他,如果他带着学生证,他就不会被难民署营地作为难民接收。

2.8由于苏丹难民生活条件艰苦,申诉人离开苏丹,穿越沙漠进入利比亚,在那里待了三个月。然后他乘船去了意大利,在那里他待了一个星期。

2.92015年5月26日,申诉人当时是一名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从米兰乘坐火车到达瑞士Sihlbrugg火车站时被拦下。他的庇护申请于2015年5月28日登记。2015年6月8日,申诉人接受了个人背景面谈,在此期间,他没有得到自己的法律顾问或法院指定的法律代表的协助。

2.102015年6月17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会见了申诉人,也是在没有法律代理的情况下,并询问了他的身份和年龄。他的未成年人身份随后得到瑞士庇护当局的承认,他的案件被移交给弗里堡州,那里正在审查他兄弟的庇护申请。一名监护人被指定为申诉人的法律代表,直到他成年。

2.112016年7月14日,申诉人在其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接受了关于其庇护理由的面谈。2017年3月6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了他的庇护申请,理由是申诉人现已成年,从他于2014年3月获释到6至7个月后离开厄立特里亚期间,没有遇到厄立特里亚当局的任何麻烦。他关于他母亲和村行政官之间谈话的陈述并不是决定性的,因为讨论之后并没有发出正式传票。此外,他的母亲告诉他,当局可能在找他,这一事实不足以证明他有遭受迫害的客观依据。他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与此无关,因为没有证据表明申诉人是不受军事当局欢迎的人。未来服兵役的可能性也无关紧要,因为这是一项公民义务,是对每一个厄立特里亚公民的无差别规定。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认为申诉人的陈述不相关,并且不再对其可信度进行“深入”审查。此外,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认为,驱逐没有任何障碍,它宣布这是合法、必要和可行的。

2.122017年4月7日,申诉人就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除其他外,申诉人称,通过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他逃避了被学校开除后地方当局通知他母亲的征兵事宜。因此,如果他返回厄立特里亚,将被视为逃避兵役者。此外,他的两个兄弟是逃兵。因此,除了他非法离境之外,还有一些因素会使他在厄立特里亚当局看来是不受欢迎的人。他还辩称,由于他非法离境,他回国后将面临《公约》第3条禁止的待遇。此外,无限期的兵役相当于奴役或强迫劳动。

2.132017年5月22日,申诉人向联邦行政法院发送了一份Hadish Adi人口部2015年1月5日传票的副本和他翻译的文本,其中请他三天后到该部办公室报到。传票是在申诉人离开后交给他家人的,申诉人的姐姐在他们不识字的母亲的物品中发现了这张传票。

2.14在2017年8月18日的信中,申诉人还出示了他的洗礼证明和2015年1月5日传票的原件,以及邮寄的信封。他还援引了与类似案件有关的平等待遇原则,在该案中,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认为“厄立特里亚当局不认识的”两名厄立特里亚青年经重新审议后被国家秘书处承认为难民,因为他们已达到入伍年龄。

2.152018年11月22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理由是(a)任意拘留不是申诉人于2014年9月或10月逃离厄立特里亚的原因,申诉人没有对这一事实提出异议;(b)根据2016年6月推出并经法院2017年1月30日第D-7898/2015号参考判决确认的新做法,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认定申诉人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本身与本案无关,这一认定是适当的;(c)2015年1月5日的传票不足以确定申诉人将被征召入伍,因为他尚未达到入伍年龄;(d)鉴于传票不是来自军事当局,而是来自其居住地的人口部门,不能推断申诉人将被视为违反军事义务的逃避兵役者;(e)申诉人的母亲在2014年8月与当地一名行政官员的谈话不足以证明在申诉人离开厄立特里亚之前厄立特里亚军事当局为了征募他当兵与他有过具体接触;(f)没有任何因素会使申诉人看起来是不受厄立特里亚当局欢迎的人,如果他返回,会因非法离境而面临受到惩罚的重大风险;(g)卷宗中没有证据表明一审机关认定强制执行驱逐令合法、合理和可行是错误的;(h)由于申诉人在离开厄立特里亚时尚未达到入伍年龄,他回国后没有因违反兵役义务而被监禁的真实风险;(i)由于缺乏与所涉案件具体相关的情况,不能将强制驱逐被要求服兵役的厄立特里亚国民视为非法。

2.162018年11月28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指示申诉人最迟于2018年12月27日离开瑞士。申诉人宣称,他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而且他没有将申诉提交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申诉

3.1申诉人辩称,如果缔约国将他驱逐回厄立特里亚,将违反《公约》第3条和第16条规定的义务。他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并已达到入伍年龄,他将受到惩罚,并将面临遭受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真实和迫在眉睫的风险,这反过来会使他的身心健康面临严重危险。如果被驱逐,他将面临被再次监禁在不人道的条件下,遭受酷刑和虐待,然后被迫入伍的风险。

3.2据申诉人称,瑞士主管部门的决定存在程序错误。特别是,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错误地认为,由于申诉人的庇护理由缺乏相关性,它们就没有义务考虑其合理性。然而,正如委员会在M.G.诉瑞士一案中得出的结论,缔约国有义务彻底审查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此外,瑞士主管部门拒绝考虑关于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的信息以及该案件的相关事实。

3.3此外,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都没有质疑以下任何要素:(a)申诉人的国籍;(b)他已达到在厄立特里亚应征的年龄;(c)他逃离和寻求难民保护的理由的合理性;(d)他关于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的陈述;或(e)他关于在厄立特里亚被监禁的陈述。从他在面谈时说的话来看,他的叙述连贯、详细,没有重大矛盾。由于申诉人失踪,擅自离开该国,并已离开四年多,如果他返回厄立特里亚,会被厄立特里亚当局拦截和盘问。显然,给申诉人的传票与他被征召入伍有关,官方征兵年龄为18岁。

3.4关于他非法离境的真实性,多年来,实际上只有极少数被认为忠于政权的人获得了离开厄立特里亚的许可,为此需交付一大笔钱。合法离开厄立特里亚需要有效护照、出境签证和国际健康证明。由于对签发出境签证的限制,普通厄立特里亚公民通常很难合法离开该国。由于这些原因,逃兵和像申诉人这样从来没有护照,也没有资格获得出境签证的逃避兵役者,往往通过苏丹或埃塞俄比亚非法离开该国。

3.5在M.G.诉瑞士一案的决定中,委员会援引了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2018年的报告,其中除其他外,注意到在厄立特里亚继续发生酷刑和其他不人道行为,特别是与兵役有关的行为。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驱逐到厄立特里亚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3.6联邦行政法院断言,只有在申诉人非法离开原籍国涉及“额外因素”的情况下,驱逐出境时遭受惩罚的重大风险才是可信的,这是没有依据的。据申诉人称,他将因未经当局明确许可离开厄立特里亚而受到惩罚。此外,传唤他的地方当局已经知道他。他没有回应传票,这使人怀疑他的服从态度,或使他成为逃避兵役的嫌疑人。申诉人已达到入伍年龄,鉴于他未经批准离开厄立特里亚,他将被厄立特里亚政府视为“逃避兵役者”,因此是国家的敌人。

3.7此外,申诉人质疑联邦行政法院第D-7898/2015号参考判决的结论,该结论是同一法院2018年11月22日第E-2076/2017号判决的依据,支持将申诉人遣返原籍国。在该参考判决之前,法院处理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问题的方式与欧洲人权法院在M.O.诉瑞士案中的方式相同,考虑到了一个接近或已经达到应征年龄并非法离开该国的人如果返回将会受到政治迫害。

3.8然而,联邦行政法院在最近的案例法中,改变了在惩罚一名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后接近或已经达到入伍年龄的厄立特里亚国民问题上的立场,现在它更相信不清楚、不可靠和不客观的信息来源,而不是公认的国际组织的信息来源。因此,瑞士主管部门没有遵守欧洲人权法院确立的定性标准,而这一标准在决策过程中至关重要,而且,主管部门除了庇护机关可获得的信息之外,没有咨询其他来源,特别是来自非政府组织或联合国组织的信息。缔约国只是审查了真伪和声誉未经审查的来源提供的信息,并依赖这一信息,而没有检查它是否与其他现有信息一致。接近或已经达到应征年龄的国民非法出境仍被视为危害国家罪,并受到厄立特里亚政权的不当惩罚。

3.9此外,申诉人可能被迫无限期服兵役,这相当于违反其基本权利的强迫劳动。自2002年以来,兵役是无限期的,酷刑是厄立特里亚兵役期间的普遍做法。

3.10联邦行政法院依据2018年7月10日E-5022/2017号参考判决,认为只有在存在严重违反《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4条第2款的真实风险时,执行驱逐才是非法的。强迫劳动本身就是一种虐待,无论是否公然实施,厄立特里亚的兵役甚至应被视为一种奴役形式。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4.1在2019年8月28日的意见中,缔约国提供了关于庇护程序和瑞士处理厄立特里亚国民提交的庇护申请的详细信息。缔约国称,根据案情,应该驳回申诉。2015年5月,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编写了一份题为“厄立特里亚――国家聚焦”的报告,其中汇集了关于厄立特里亚局势的信息。这份报告经过了四个合作机构、一名科学专家和欧洲庇护支助办事处的核准。2016年2月和3月,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对厄立特里亚进行了访问,以便根据同时获得的其他来源审查、发展和补充这一信息。国务秘书处在2016年8月10日公布了基于收集的所有信息的最新情况。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发表的报告中,一些国家的主管部门――如瑞典和挪威以及英国内政部――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4.2联邦行政法院作出了三项关于厄立特里亚的参考判决,其中讨论了与获取厄立特里亚局势信息有关的具体限制。在E-5022/2017号判决中,法院还用了两页半的篇幅讨论了关于厄立特里亚的一些重要来源类别的缺点,并表示对所有可用来源有一些方法上的保留。在该判决中,法院根据欧洲联盟主管机关和负责移民相关问题,特别是庇护和驱逐问题的成员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定性标准和科学方法,考虑了关于厄立特里亚的现有信息。法院考虑到了收集厄立特里亚相关信息的人面临的挑战,不仅考虑了之前一些案件中国际人权组织报告的事实,还考虑了近期外国记者和来自欧洲有关机关的专家在赴该国收集信息过程中报告的事实。因此,法院用数十页的篇幅,引用大量信息来源,详细审查了厄立特里亚的状况。法院非常仔细地评估了这些信息来源所载的资料、报告和论点。在最近涉厄立特里亚案件的判决中,法院确认了以往的结论。因此,缔约国认为这些判决与本案有关。

4.3瑞士移民主管官员说,如果对个案进行审查后发现,当事人不仅会受到旨在确保兵役义务得到遵守的处罚,而且还会被视为政治反对派,并受到不相称的处罚和不人道待遇,则可以认为此人面临难民法下的迫害风险。

4.4联邦行政法院注意到,拒服兵役和逃避兵役在厄立特里亚会受到严重处罚。由于逃避兵役和拒服兵役被认为是反抗政权的行为,施加的处罚通常包括关押在不人道的条件下,往往还伴随着酷刑;因此,这种处罚构成一种迫害,如果有充分理由担心会发生这种处罚,就会导致给予难民地位。然而,这种担心只有在有关人员实际上已经与军事当局或另一当局接触的情况下才有根据,只要这种接触表明此人将很快被招募(例如,收到军队的传票)。此人只是在未来某个时间点有可能收到传唤令是不够的。此外,单单是此人可能被强征入伍服兵役并不是决定性证据。

4.5申诉人返回厄立特里亚后可能被征召入伍是否构成国际法禁止的待遇,这一问题涉及驱逐是否合法和是否可执行的问题。根据不推回原则,如果瑞士根据国际公法,不能强迫一个外国国民前往某个特定国家,也没有其他国家宣布愿意接受此人,在这种情况下,执行驱逐令不合法。根据国内法,如果将外国国民驱逐或遣返回原籍国实际上会使其面临危险,如原籍国存在战争、内战或普遍的暴力,或此人需要治疗,则驱逐令不可强制执行。

4.6自2016年6月以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采取的立场是,某人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本身不意味着此人在回国后会面临某种迫害。因此,不能再仅凭这一点就认定尚未被征募服国民兵役、免服兵役或已经退伍的厄立特里亚国民为难民。尽管如此,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仍然仔细审查每一份庇护申请。联邦行政法院在上述参考判决中确认并解释了这一做法。

4.7在2017年1月30日的D-7898/2015号参考判决中,联邦行政法院审议了非法离开本国的厄立特里亚人在回国后受到迫害的可能性。近期,法院在2019年4月16日的E-1218/2019号判决中总结了它的结论。法院对现有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后,得出结论认为,不能再遵循以往的做法,即单纯因为当事人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就给予难民地位。这一结论的主要依据是,观察到一些非法离境的厄立特里亚侨民能够回到厄立特里亚短暂逗留,并没有受到任何伤害。因此,作为一般性规则,不再认为未经许可离开厄立特里亚的人面临受到严重惩罚的风险,因此就符合庇护条件。

4.8在本案中,驱逐申诉人并非不可强制执行。厄立特里亚没有战争、内战或普遍的暴力,不能无论案件情况如何,就自动假定来自该国的任何人都面临实际危险。此外,尽管厄立特里亚依然存在经济问题,但生活条件已经改善;医疗资源、水和食品供应以及培训条件等情况已经稳定下来。此外,很大一部分人口能收到海外侨民寄回的大量汇款。2018年7月9日,厄立特里亚与埃塞俄比亚签署了和平协定,结束了两国之间的冲突。在此背景下,驱逐令可强制执行,除非由于具体的个人情况,申诉人被遣返会面临生命危险。按照以往判例的规定,不再需要存在特别有利的个人情况才能执行驱逐令。服兵役的风险本身不再被视为执行驱逐令的障碍。

4.9此外,驱逐申诉人并非非法。根据联邦行政法院的判例法,声称因害怕被征召服兵役而离开自己国家的申诉人还必须证明,他们本人极有可能――而不仅仅是不幸的巧合――遭受不符合国际法的措施。在E-5022/2017号参考判决中,法院审查了在自愿返回的情况下,强制遣返到厄立特里亚的合法性,因为那里有被征入国家军队或文职部门的风险。在这一过程中,它考虑了服役的目标、招募制度、服役义务的期限、有关人群和服役条件。法院承认,所查阅的许多信息来源表明,所有厄立特里亚国民,无论男女,都必须服兵役。根据现有资料,国民兵役的招募通常是通过学校系统进行的。在十二年级,所有学生都被分配到萨瓦的国家军事训练中心,在那里接受军事训练,完成学业并参加期末考试。地方行政当局可直接指示那些年满18岁不再上学的人报到上班。根据这一计划,在有关人员应征入伍或服役5至10年之前,要完成的基本训练可能持续6个月。法院还承认,在基本训练和服兵役期间,生活条件都很艰苦,被咨询的消息来源提到了虐待和性虐待。法院指出,在军事训练期间,士兵服从上级的任意决定,上级严厉惩罚不守纪律的行为、不同意见和逃跑企图。兵役期间也普遍存在任意性;可以观察到同样的侵权行为,尽管不一定被认为是普遍的。至于文职人员,工资很低,那些在其中服务的人收到的工资只能勉强用来满足他们的需求。

4.10尽管如此,联邦行政法院并不认为对应征士兵的虐待和凌辱如此普遍,以至于所有成员都面临遭受这种虐待的真实和严重的风险。因此,不能说申诉人如果服兵役,会面临被强迫或强制劳动的严重风险;这同样适用于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此外,在军队中服兵役与为文职雇主或行政部门服兵役之间有相当大的区别:(a)加入这两者的条件以及退役的条件不同,因为最不合格和最顽固的人往往从一开始就被分配去服严格意义上的兵役;(b)被分配到文职部门的机会要高得多,因为绝大多数人在计划经济的框架内服兵役;(c)在民事部门,对逃避服役的处罚通常不太强制,也不太严厉。因此,不可能一概而论,特别是因为关于国家服役做法和统计的现有信息存在差距。

4.11申诉人对联邦行政法院认为厄立特里亚的国民兵役应被视为强迫劳动而非奴役这一事实持批评态度。在E-5022/2017号参考判决中,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资料,没有理由假定国民兵役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永久奴役条件。另一方面,由于厄立特里亚的国民兵役报酬很低,没有预先确定的期限,可持续5至10年,因此不能将其视为正常的公民义务,这是一个不成比例的负担,可被视为构成强迫劳动。这种做法符合人权理事会的做法,人权理事会在2018年7月6日第38/15号决议中提到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时没有提到奴役。此外,人权事务委员会没有在国民兵役的背景下提到奴役。

4.12此外,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与他具体有关的新资料,证明他如果服兵役,将有可能遭受国际法所禁止的待遇。事实上,他试图使厄立特里亚的局势得到对他有利的重新评估,而没有提出与他个人情况有关的确凿论据。最后,如上所述,申诉人不能被视为逃避兵役者。

4.13从国内机关的决定中可以看出,申诉人的庇护申请得到了彻底评估。然而,申诉人没有以任何方式证明他针对强制遣返决定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4.14申诉人一再声称,他有被强制遣返厄立特里亚的风险。然而,自厄立特里亚独立以来,瑞士从未将厄立特里亚国民强行遣返厄立特里亚,原因很简单,厄立特里亚不接受对事实上居住在瑞士的本国国民采取这种措施。由于不可能强行遣返申诉人,因此对案件的审查仅侧重于申诉人在自愿遵守其遣返义务的情况下面临的风险。

4.15所谓的申诉人“自愿”遣返,要求申诉人亲自到厄立特里亚驻外领事馆,以便获得护照或安全通行证。他说,他没有国家旅行证件,没有证件他不能登上从瑞士到厄立特里亚的飞机,没有签证他也不能进入与瑞士接壤的国家,因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3年6月26日第604/2013号条例(欧盟)规定了确定由哪个成员国负责审查第三国国民或无国籍人士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的国际保护申请的标准和机制(《都柏林第三规则》),该规则也适用于瑞士。通过向厄立特里亚领事馆提出申请,申诉人将有办法,即使不能获得有关返回厄立特里亚的保证,至少有可能就这些保证进行谈判,如果失败,则决定不自愿返回。

4.16根据联邦行政法院在详细分析厄立特里亚国民兵役后得出的结论,申诉人返回厄立特里亚后可能被要求服国民兵役,这既不违反《公约》第3条,也不违反第16条。

4.17缔约国没有质疑申诉人离开厄立特里亚的非法性。然而,厄立特里亚当局感兴趣的是所涉人员本身的个人情况,而不是人员离开厄立特里亚的情况。关于厄立特里亚未成年人在达到标准入伍年龄前离开本国的问题,消息来源不完整,甚至相互矛盾。有可能,甚至很有可能,随后返回该国的未成年人将免于因非法离开该国而受到制裁,特别是如果他们自愿返回的话。申诉人的个人情况不太可能引起厄立特里亚当局的负面关注,因为(a)他是天主教徒,这是厄立特里亚认可的宗教;(b)对他的所有指控在2014年3月底被驳回,当时当局承认他们误解了他的宗教信仰;(c)他未能令人信服地证明他在非法离境前违反了他的兵役义务。此外,现有消息来源表明,已在国外三年的厄立特里亚人有机会通过支付“侨民税”向厄立特里亚当局解决其侨民身份问题,对于违反其国民兵役义务的人,还可以签署一份悔过书。这些人随后可以返回厄立特里亚,并以这一身份暂时停留在那里,不会仅仅因为他们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而面临受到制裁的风险。一般来说,这些人在厄立特里亚不间断地停留最多一至三年后,将失去其侨民身份,并再次承担国民兵役义务以及与离开该国有关的义务。

4.18关于厄立特里亚当局如何对待非法离境后返回厄立特里亚的人,几乎没有最新、具体和基于证据的信息。此外,资料来源并不总是明确区分自愿返回和强制遣返。此外,自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于2018年签署和平宣言及和平协议以来,厄立特里亚局势发生了变化。该协议导致2018年9月开放了三个陆地边界,2019年1月7日开放了第四个边界。一名记者在2018年10月报告说,边境局势发生了变化,数万名厄立特里亚国民在没有护照或出境许可的情况下离开了该国。由于没有这方面的信息,看来厄立特里亚当局没有阻止通常需要出境许可的人越过边界进入埃塞俄比亚。虽然正在努力建立更有效的边境管制,并重新实行出境签证要求,但在Omhajer-Humera过境点,似乎仍然允许无出境签证过境。

4.192015年1月5日的传票不足以证明申诉人将被征召入伍,无论该文件的真实性如何。申诉人没有解释这份来自Hadish Adi行政当局的传票――而不是来自军队的传票――与他参军有关,因为它甚至没有提到签发传票的目的。此外,在传票送达时,即使假设申诉人出生于1998年5月,他也是16岁。因此,他还未到服役的年龄,甚至还不够服役的年龄。申诉人引用的欧洲庇护支助办公室报告的摘录提到,不得不在12岁之前停止上学的年轻人在年满18岁时可以被当地政府直接征召入伍。传票也是在申诉人据称的非法离境日期三个多月后送达其家人的。此外,申诉人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表示,他没有被征召服兵役,他害怕在警察围捕时被强行征募。而且,没有可靠或一致的信息来源使人有可能假设,当时厄立特里亚地方行政当局的做法是将辍学、积极参与家庭农活并能令人信服地证明其出生年份的未成年人叫到办公室,以强迫他们服兵役,尽管他们是未成年人。因此,没有真正的理由相信,如果申诉人自愿返回厄立特里亚,他会被认为在非法离境之前违反了他的兵役义务,并会因此受到惩罚。

4.20申诉人未声称在原籍国受到酷刑或虐待。此外,他被拘留并不是他逃离厄立特里亚的原因。申诉人没有声称在厄立特里亚境内外参与政治活动。他从未参与反对厄立特里亚政权的任何活动。此外,申诉人只是在上诉过程中,也就是说,在传票发出两年后,才提交了2015年1月5日的传票,而在此之前从未提及传票的存在。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意见的评论

5.1在2020年1月30日的评论中,申诉人重申和展开了他的论点,并质疑缔约国的一些评估意见。他认为,无法保证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的人能够安全返回自己的国家。关于厄立特里亚当局对被强行遣返回国的厄立特里亚人的态度,几乎没有可靠的信息。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其报告中承认,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法律确定性。然而,根据同一份报告,国家秘书处于2016年6月改变了处理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的人的做法,发现仅非法离开不再带来迫害风险。在本案中,国家秘书处在决策过程中更重视从厄立特里亚当局和国际外交渠道获得的信息,而不是从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获得的信息。此外,厄立特里亚政权和国际外交来源提供的信息来源含糊不清。州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改变做法的依据极其薄弱,而且经常被断章取义地引用。鉴于上述情况,国家秘书处所使用的信息不能被认为有充分的根据证明有理由改变做法。

5.2申诉人自愿遣返的问题无关紧要。申诉人断然拒绝服兵役,这一拒绝将导致他被监禁和虐待。当有关人员在服兵役时会遭受不人道的待遇时,不可能出于良心拒服兵役就是需要国际保护的依据。申诉人还反对为了享受给予“侨民成员”的优待地位签署一份悔过书并支付2%的税款。瑞士主管部门会强迫他签署一份悔过书,承认在逃离厄立特里亚时犯下罪行,这种想法很成问题。这样做,他实际上将认可对他的任何制裁。此外,签署悔过书不足以确保申诉人免于定罪。这样的签名就等于承认有罪。没有独立消息来源证实,支付了必要的侨民税的厄立特里亚人如果返回厄立特里亚,将不再有危险。

5.3在另外三起案件中,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给予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并达到该国军队服役年龄的厄立特里亚国民难民地位。申诉人援引了几份报告支持自己关于厄立特里亚的人权状况没有改善的说法。联邦行政法院注意到的积极动态完全是基于厄立特里亚政权的数据。

5.4尽管瑞士有关部门声称没有强行遣返厄立特里亚人,但却将他们置于灾难性的生活境地,这显然符合《公约》第3条和第16条意义上的虐待。申诉人在弗里堡州仅有权获得每天10瑞士法郎的紧急援助。他的外国国民身份证被拿走,该身份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可延期,他可以用它在警察检查时证明自己的身份。因此,他被剥夺了合法居留的证件,行动自由受到限制。申诉人正处于极度痛苦的境地。

5.5申诉人提交了厄立特里亚行政当局发出的传票原件。如果缔约国怀疑文件的真实性,它有责任向厄立特里亚当局核实文件的真实性。缔约国没有解释它根据什么认为传票没有什么证明价值。缔约国自己也承认,关于厄立特里亚地方政府当局的征兵做法,没有可靠和一致的信息来源。

5.6根据厄立特里亚法律,每个18至50岁的厄立特里亚公民,不分性别,都有义务服兵役。因此,如果返回厄立特里亚,申诉人将不得不无限期地服兵役,至少服役到50岁。因此,如果被遣返,申诉人很可能会受到惩罚,然后被迫无限期服兵役,这相当于奴役和强迫劳动。这侵犯了他的基本权利。这种强加给人民的义务远远超出了仅仅是“普通的公民义务”;它们显然是旨在控制人口的压制性约束,最终迫使人口从事有利于该国少数当权者――例如外国运营公司或军事机构的高级成员的――工作。

5.7如果申诉人返回厄立特里亚,他将受到迫害,因为他在瑞士的两个兄弟逃离了厄立特里亚军队。事实上,他的家人很可能处于厄立特里亚当局的严密监视之下。如果被驱逐,申诉人肯定会因为他的两个兄弟是逃兵而受到压力。

5.8申诉人说,他目前在政治上并不活跃。然而,他在瑞士参加了几次反对厄立特里亚政府的示威游行。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补充意见

6.1在2020年3月19日的补充意见中,缔约国坚持原有立场。最近的报告并没有证明在庇护和驱逐到厄立特里亚方面的做法有什么改变。其中包括欧洲庇护支助办公室2019年9月的报告、丹麦移民局2020年1月的报告、以及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针对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2019年6月19日的信函于2019年11月提出的报告。

6.2虽然申诉人声称他返回厄立特里亚将是非自愿的,但就缔约国而言,相关的问题是“强制驱逐”是否可能。在这方面,飞机安全的责任完全在于机长,他可以拒绝运送任何表示反对被送回其国家的人,并让该人下飞机,而无需说明理由。因此,如果当事人在最后一刻拒绝去机场,或拒绝登机或留在飞机上,就不能执行驱逐令――无论当事人在准备离境时是否自愿返回其原籍国。在瑞士和厄立特里亚之间没有重新接纳协议的情况下,也不可能采取强制措施(警察押送)进行驱逐。因此,如果申诉人拒绝向厄立特里亚外交或领事代表采取必要步骤,以便返回厄立特里亚,瑞士主管部门只能注意到此事。他们无法控制这些必须由申诉人采取的行动。

6.3缔约国对申诉人的一些诉求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申诉人迄今从未声称他在瑞士的生活条件和待遇违反了《公约》第3条和第16条。被迫离开瑞士的人获得了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所必需的一切物质条件。此外,申诉人在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的上诉或向委员会提交的评论中没有提到任何蓄意迫害。他在法庭上声称,由于他的两个兄弟是逃兵,他在厄立特里亚将被视为不受欢迎的人,而且无法保证他会得到家人的支持。因此,申诉人关于在瑞士受到的待遇和蓄意迫害的指控不可受理,因为没有用尽补救办法,而且明显没有根据。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向瑞士有关部门声称他在瑞士的生活条件和待遇违反了《公约》第3条和第16条。因此,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应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7.3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称,申诉人也没有向瑞士主管部门提到如果他被遣返厄立特里亚会受到蓄意迫害的任何风险,他在联邦行政法院声称,他在厄立特里亚将被视为不受欢迎的人,因为他的两个兄弟已经当了逃兵,他的父母将无法抚养他。委员会注意到,在2015年6月8日与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面谈中,当移民局要求他陈述申请庇护的理由时,申诉人说他在2014年被逮捕和监禁,他被剥夺了继续上学的机会,他害怕被警察围捕。在2016年7月14日的面谈中,申诉人表示,他离开厄立特里亚是因为他被学校开除;他不希望成为一名士兵,并在有生之年一直是一名士兵;经常有警察围捕,在围捕期间他藏了起来;他从未获得自由,离开厄立特里亚是因为他不想被警察围捕;如果他返回厄立特里亚,他将被监禁。委员会注意到,作为上诉的一部分,申诉人向联邦行政法院提供了2015年1月5日的传票,据称是厄立特里亚当局在他离开后向他的家人送达的。鉴于这些因素,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已经用尽了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声称,由于他有可能被强行征召到厄立特里亚服兵役,或者由于他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他将有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并不排除以此为由审议来文。

7.4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和第16条提出的其他申诉证据充分,可以受理,因此宣布申诉可以受理,并着手审查案情。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在本案中,委员会首先必须确定将申诉人遣返回厄立特里亚是否违反缔约国在《公约》第3条下的义务。委员会回顾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递解至的国家内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便存在不推回义务。委员会的惯例是,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委员会还回顾,举证责任由来文提交人承担,提交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然而,当申诉人无法就其案件提供详细资料时,则应倒置举证责任,所涉缔约国须对指称进行调查并核实来文所依据的信息。委员会十分重视所涉缔约国的机关作出的事实认定,但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并将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

8.3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陈述,即他在2014年因被怀疑是五旬节派信仰者而被军方拘留了两个半月,尽管他是一名天主教徒,而且他是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的。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称村长告诉申诉人的母亲,他必须开始军事训练,因为他已经不在学校,而且他在离开厄立特里亚后被人口部正式传唤。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说法,似乎没有充分的理由担心他在返回厄立特里亚后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具体的个人风险。

8.4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瑞士庇护主管机关没有彻底审查他的申诉、相关事实和关于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的现有资料。委员会回顾说,在这种情况下,《公约》第3条所载的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要求,一旦作出驱逐或遣返决定,如果有可信的指控说出现了第3条问题,就有机会对该决定进行有效、独立和公正的审查。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质疑瑞士机关对事实的调查结果。然而,考虑到对庇护问题做出决定的理由的详细解释,委员会认为,根据现有资料,它无法得出结论,庇护程序的进行违反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进行有效、独立和公正审查的义务。

8.5为了确定申诉人如果返回厄立特里亚是否会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提到了最近关于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的报告,同时注意到以下引用的报告是在瑞士主管部门就申诉人的庇护申请作出决定之后发表的。根据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2019年的一份报告,尽管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在2018年签署了和平协议,但厄立特里亚的人权状况仍然令人关切,因为除其他外,兵役和国民兵役的期限是无限期的;应征士兵有时受到虐待和凌辱;逃避征兵会导致被逮捕和拘留。此外,还恢复了出国旅行必须获得出境签证的规定。根据这份报告,厄立特里亚政府在2019年3月表示,当它有资源为应征士兵创造就业机会时,将开始兵役改革。非政府组织人权观察2019年的一份报告以及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2020年的一份报告表明,这些改革尚未进行。

8.6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撰写并由欧洲庇护支助办事处于2019年9月发表的报告中的调查结果。根据该报告,厄立特里亚的国民役分为军事役务和民事役务。所有应征士兵都要先接受军事训练,然后被分配到国防部下属的军事部门,或被分配到由其他一个部委负责的文职部门。军事指挥官和执法官员继续任意、前后不一致地对逃避兵役、违抗军令和非法离境实施处罚。有传闻称,逃兵和逃避兵役者可能会在围捕期间或甚至从国外返回时被逮捕,之后会被送入监狱,关押期限通常为1至12个月。在被监禁期间,他们可能会受到酷刑。未经事先许可离开该国的人可被判处更长时间的监禁,最长可达3年。已经缴税并签署悔过书的海外归国人员经过一段宽限期后,可能会被逮捕并强制征募入伍。没有关于逃兵、逃避兵役者和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的人所受待遇的官方信息。截至2019年8月,没有迹象表明2018年与埃塞俄比亚签署和平协定后,对这些群体实行更为宽大的处理。

8.7委员会回顾其最近在X.诉瑞士案中的判例认为,鉴于缺乏关于厄立特里亚对年轻人征兵所用方法的资料,联邦行政法院对于所做出的关于申诉人家人收到的传票不是Hadish Adi人口部为招募当时16岁的申诉人而准备的这一结论,未提供支持。委员会注意到,据申诉人称,警察为了征兵的目的经常在他的村庄进行围捕,他在围捕期间躲藏起来。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关于围捕的说法与关于厄立特里亚总体状况的现有资料相符,具体见2019年9月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欧洲庇护支助办事处发表的报告中的描述。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人权观察的一份报告,厄立特里亚的征兵有时以18岁以下的年轻人为目标。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现在已超过20岁,因此超过了厄立特里亚官方征兵年龄,即18岁。

8.8鉴于申诉人声称,警察为了征兵的目的经常在他的村庄进行围捕,正是这些警察围捕迫使他非法离开他的国家;鉴于最近有报道称,厄立特里亚的年轻人,特别是男性,被普遍征募入伍,逃避兵役者和非法离开本国的人在回国后可能受到酷刑;而且鉴于缺乏可靠信息,难以评估这类案件中的风险程度,委员会在本案中无法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如果被遣返回厄立特里亚,不会面临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因此,将他遣返将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9.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遣返厄立特里亚将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既已得出上述结论,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审查根据《公约》第16条提出的申诉。

10.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厄立特里亚。

11.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自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通报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