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2/D/918/201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0 January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918/2019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A.A.(由律师RuthNordström和RebeccaAhlstrand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19年2月15日(首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11月24日

事由:

遣返阿富汗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实程度

实质性问题:

如被遣返原籍国,可能遭受酷刑(不驱回)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A.A.是阿富汗国民,生于1998年。申诉人声称,缔约国如果将他遣返阿富汗,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规定享有的权利。缔约国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声明,自1986年1月8日起生效。提交人由律师RuthNordström和RebeccaAhlstrand代理。

1.22019年2月15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遣返阿富汗。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阿富汗国民,生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父母为阿富汗人。他从无资格获得伊朗身份证件,因此从未上过学。他从未去过阿富汗。申诉人的父母因家庭土地纠纷受到亲属的生命威胁后,于1990年代移居伊朗伊斯兰共和国。2015年,伊朗警察逮捕了申诉人及其兄弟,他们被告知必须前往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作战,否则将被遣返阿富汗。由于家族仇怨,一家人无法返回阿富汗。因此,申诉人及其兄弟和父母于2015年逃至瑞典,并于2015年11月24日在瑞典申请庇护。

2.2这一家人的庇护申请最初被拒。与此同时,申诉人及其家人开始接触帕亚拉五旬节派教会,积极参与教会生活,并得到教会成员的大量支持。这一经历使申诉人及其兄弟接受基督教,他们受洗成为基督徒。除了参加教堂的礼拜和圣经学习,兄弟俩还加入了一个讲达里语的基督教音乐人乐队,并在瑞典北部的多个教堂演出。

2.3申诉人及其兄弟在各自的庇护申请中添加了他们的皈依情况,声称如果他们被遣返阿富汗,将因此面临风险。这些申请被分开审理,申诉人兄弟的庇护申请获批。因为申诉人父亲确诊癌症晚期,申诉人父母获得了临时居留证。

2.42017年6月15日,瑞典移民局审理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在驳回其申请的决定中,瑞典移民局认为,由于皈依基督教在阿富汗的严重后果,申诉人一定仔细权衡了背弃其信仰的风险,但申诉人未能充分解释他离开伊斯兰教而信奉基督教的理由。移民局声称,申诉人的理由似乎没有反映个人的体会,而是包含笼统和模糊的答案,移民局从而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的皈依不是基于真正的信仰。移民局举例指出,当申诉人被问及如何知道自己已经准备好受洗时,他回答称,他在准备过程中参加了所有的课程和教会集会。因此,移民局认为,申诉人没有证明他的信仰是真诚的,如果被遣返阿富汗,申诉人不会因为他的信仰或他父母的家族过往而面临任何针对个人的威胁。移民局还认为,阿富汗的局势不足以触发基于人道主义理由提供临时居留证的义务。

2.5移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审理了申诉人的上诉。该法院驳回了上诉,理由是申诉人关于改变信仰原因的答复过于笼统和模糊,以及申诉人没有向瑞典移民局和该法院详细说明这一点。该法院认为,申诉人似乎最重视教会的社交因素,他的皈依反映了他对社群的渴望,而非任何宗教信仰。该法院得出结论认为,由于申诉人未能证明他是基于真正的信仰而皈依的,申诉人不会公开以基督徒身份在阿富汗生活,因此不会有遭受触发保护义务的待遇的风险。

2.6然而,一位主审法官兼移民法院院长发表了一项反对意见,她在意见中承认评估个人宗教信仰真实性依据的过程本身存在困难,以及许多因素可能妨碍个人对其信仰作出简明叙述,无论这种信仰是否真实。她注意到申诉人的解释内容不够具体,但她认为,申诉人向瑞典移民局和法院提供了相对详细的陈述,说明了他对基督教的看法和对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区别的个人思考。她还指出,申诉人所展现的对基督教的了解程度,结合其受教育水平,是符合预期的。她特别提到他对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在对待妇女方面的差异的理解,以及他与他人分享信仰的积极性。她认为没有理由质疑申诉人信仰的真实性,并投票给予他难民地位和临时居留。该投票没有得到足够的支持,驳回决定得到维持。法院拒绝准许上诉,因此驱逐决定成为最终决定,并且可强制执行。

2.7申诉人继续进行其宗教活动,并在Instagram上向其12,000名主要讲达里语的关注者发布了乐队表演的视频、申诉人参加教会活动的照片以及圣经语录。此后,他开始收到阿富汗人和伊朗人的威胁,他向警方报告了这些威胁。

2.82018年9月21日,申诉人向移民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就其庇护申请审查这些新情况。他主张,这些威胁从新的角度反映出他在阿富汗面临的危险,因此构成了《外国人法》规定的将他驱逐出境的永久障碍。在移民法院对该申请作出裁决之前,驱逐令暂不执行。申诉人提交了其社交媒体账户和对话的截图,其中一名亲属就其非信徒身份对他发出威胁。他还报告了其他威胁,他已将这些威胁从社交媒体账户中删除。法院在2018年2月2日的裁决中认为,所提出的事实不是新情况,而是补充或修改了原已存在的其基督徒身份在阿富汗已为人所知这一说法,而该说法已在最终决定中得到裁断。该申请因此被驳回,暂缓遣返被解除,上诉许可被拒绝。

2.9申诉人主张,他的庇护申请遭遇了程序缺陷,而民间社会就整体庇护制度一再提出这一问题。特别是在申诉人的案件中,作出决定者几乎完全侧重于他的宗教理论知识水平,而不是结合欢迎他的、让他与基督教结缘的教会背景下他对信仰的主观体会。就地皈依受到怀疑,并根据过高的证据负担进行评估,使成功的机会微乎其微。如程序记录所证明的,在类似案件中,申请人被期望简要解释他们选择一种宗教或教派而非另一种宗教或教派的神学理由,只用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回答封闭式问题,而不考虑一个人产生某种特定信仰的情感、文化、社会经济和人际关系原因,信仰随时间表现和发展的方式,或者在这样的压力环境中解释所有这些非常私人的因素的困难。如果不符合预先设想的、高度限制性的标准,个人就会被判定缺乏可信度,以致于为支持个人信仰真实性而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被赋予证明力,基本上不予考虑。就提交人而言,他没有受过正规教育,他抵达瑞典时是文盲,他不习惯用这种措辞讨论宗教,因此他被认为不可信。那些最能判断他真实性的人的证词完全没有被考虑。

2.10申诉人解释称,在可信度认定之后,没有进一步探讨他在阿富汗面临的风险。不管缔约国对他皈依的真实性持何种意见,缔约国都没有考虑到他的社交媒体活动被阿富汗人所知的影响,他受到的威胁就是证明。因此,缔约国未能充分评估他在阿富汗面临的风险,阿富汗是世界上对基督徒而言第二危险的地方,众所周知,基督徒在那里遭受极端迫害。真实数字不详,但只有不到0.3%的当地人口会承认伊斯兰教以外的任何信仰。叛教,即为另一宗教或无神论放弃伊斯兰教,在阿富汗被认为是最严重的固定刑(hudud)犯罪。据此,叛教者不能被赦免,如果他们拒绝公开宣布放弃信仰或在宣布后以任何体现叛教信仰的方式行事,他们将被处以死刑。一个人不一定要信奉基督教或甚至成为一个无神论者,才会被指控叛教。被认为属于叛教范畴的许多行为实例包括否认伊斯兰教及其五大支柱,或宣称穆罕默德不是最后的先知。据申诉人称,许多消息来源指出,对被认为叛教者的更大威胁来自他们自己的家庭和社区。有记录在案的因叛教而遭法外处决或“名誉”处决的案件。申诉人主张,缔约国在根据他的口头证据认定他缺乏可信度之后,没有对任何前述内容进行调查。

2.11申诉人的兄弟因皈依基督教而获得居留证和难民地位,他的皈依被认定是真实的。相比之下,由于申诉人未能达到缔约国有关部门认为的可以代表信仰的任意强加的标准,他将被剥夺与其他基督徒的团契和亲近感,共同祈祷和奉献带来的信仰亲密感,以及集体的支持和表达其信仰的能力。相反,如果被驱逐,他将面临严重个人风险,特别是因为他皈依以来的就地活动,这些活动在阿富汗已为人所知。此外,日常生活中不遵守严格的社会和宗教准则将对他的生命构成持续的威胁。

申诉

3.申诉人声称,他返回阿富汗后将面临真实的、严重的和人身的生命威胁,因此,缔约国在没有根据国际标准进行严格评估的情况下将他驱逐出境,将违反《公约》第3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9年9月4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2首先,缔约国告知委员会,根据《外国人法》第12章第22(1)节,非普通法院签发的驱逐令在成为最终决定、不得上诉的四年后失效。因此,遣返申诉人的决定将于2022年2月2日逾期失效。

4.3缔约国坚持认为,申诉人所说的如被遣返阿富汗可能遭受的待遇,将导致缔约国违反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这一说法未能达到证实可受理的最低要求。缔约国认为,来文明显缺乏依据,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来文不可受理。

4.4如果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予受理,并鉴于申诉人未能证实他的说法,即将他驱逐回阿富汗将违反《公约》第3条,因为他作为基督教皈依者或被认定为有基督教信仰,他如果被遣返阿富汗将面临风险,此申诉缺乏法律理由,而且没有证明违反《公约》的情况。

4.5缔约国提及委员会的判例,即在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将一人强迫遣返至另一国家会使此人面临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酷刑危险时,委员会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有关国家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也正如委员会所强调的,作出这种判定的目的是确定当事人本人在将被遣返的国家是否会面临真实的和可预见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确定某人面临此类风险的充分理由。要指控违反《公约》第3条,必须有其他理由,表明当事人本人实际上面临遭受这种待遇的风险。

4.6因此,缔约国回顾委员会的立场,即举证责任由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证明他面临酷刑的风险是可预见的、现实存在的、针对个人的和真实的。此外,对酷刑风险进行评估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尽管但也不必证明这种风险极有可能发生。

4.7缔约国提到向人权理事会提供的资料,其中提及阿富汗在人权领域取得了公认的成就。虽然缔约国没有低估对阿富汗目前人权状况的合理关切,但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否认其移民部门的评估,即当地的普遍局势并不意味着来自该国的所有寻求庇护者普遍需要得到保护。因此,申诉人需证明他本人返回阿富汗后将面临遭受有悖《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真实风险。缔约国注意到,该国移民部门和法院根据申诉人的个人情况对阿富汗目前的普遍人权状况进行了评估,认为申诉人未能证实其需要国际保护的主张。

4.8缔约国提请委员会注意《外国人法》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构成《公约》第3条基础的原则。因此,缔约国认为,其移民部门在审查庇护申请时采用的检验标准,等同于评估根据《公约》提出的申诉的检验标准。缔约国进一步声称,在申诉人的案件中采用了这种检验标准,具体体现为,在裁定申诉人向国内有关部门提出的庇护申请时,参考了《外国人法》第4章第1和第2节。

4.9此外,缔约国指出,在确定个人在此类程序期间面临的风险时,国内有关部门能够评估向其呈递的信息,特别是能够评估申请人陈述和主张的可信度。在这方面,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均根据这些标准对申诉人的案件进行了彻底审查。

4.10缔约国通过背景资料确认,瑞典移民局于2015年12月5日就申诉人的庇护申请与申诉人进行了初步面谈,并于2017年6月15日在申诉人的公设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全面的庇护面谈。该记录随后交予他的律师,征求意见。在针对个案的总体评估中,移民局认为提交人并未合理证明他是基于真正的个人宗教信仰而皈依基督教,也未合理证明他打算在返回阿富汗后以基督教皈依者的身份生活。移民局指出,除其他外,申诉人无法解释他为什么选择离开伊斯兰教,或基督教对他个人意味着什么。此外,他只能笼统地回答基督教信仰意味着什么,无法将他提供的信息与他所经历的任何事件联系起来。他还称,他不知道改变信仰可能涉及的任何风险,并声称无论如何,这种风险对他而言都不重要。移民局还认为,申诉人关于洗礼在基督教中的意义以及对他个人而言的意义,均作出了笼统性的陈述。他无法解释为什么在选定的时间受洗。在回答他为什么特别选择成为新教教徒以及新教的意义等问题时,申诉人仅问道为什么这一点很重要,而无法解释新教的意义。因此,移民局认为,申诉人无法详细解释他为什么选择基督教或基督教的新教分支,并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合理证明他在阿富汗面临个人威胁,或当地的安全局势可被视为来自该国的所有寻求庇护者普遍需要得到保护。该申请被驳回。

4.11申诉人向移民法院提出上诉,他得以亲自出庭作证。庭审在口译员的协助下进行。在针对个案的总体评估中,该法院维持了瑞典移民局的事实认定,因为法院认为申诉人未能合理地证明他是基于真正的个人宗教信仰而皈依基督教。该法院认为,除其他外,尽管从伊斯兰教皈依基督教的决定可能产生严重后果,但申诉人只能对他选择皈依的原因作出模糊和笼统的答复,无法进一步阐述他作出决定的原因。他对基督教的了解被视为是笼统的。该法院没有对申诉人提到的教会活动提出质疑,认为他的陈述更像是在表明他非常感谢教会对他的社会支持。法院认定,申诉人未能合理地证明他在阿富汗将被迫以基督徒身份生活,也未能证明他已被瑞典或阿富汗的其他人归类为基督徒。因此,该法院认定,申诉人未能证明他在阿富汗面临要求缔约国提供保护的风险。

4.12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在瑞典移民局处理的案件中,申诉人在口译员和公设律师的协助下,被邀请在审理前检查面谈记录,并提交书面意见,以纠正任何误导信息。他还被邀请在审理后提供书面意见,以支持他上诉。因此,申诉人有数次机会提供所有相关事实并作出任何必要的更正。在这两次审理中,作出决定的部门都掌握了充分的事实和文件,以确保其就申诉人的保护需要进行知情的、透明的和合理的风险评估。

4.13在这方面,缔约国回顾委员会的判例,即缔约国有关机关的事实认定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缔约国进一步提及委员会的决定,其中委员会明确指出,应由国内法院来对特定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评估,除非可确定评估此类事实和证据的方式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

4.14鉴于上述情况,鉴于瑞典移民局和法院精通庇护法律和实践领域,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断定其国内决定不够充分或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因此,这些决定必须得到相当的重视,这些决定的结论是,将申诉人遣返阿富汗并不会使他面临《公约》所设想的人身风险。

4.15关于申诉人的主张,即他作为基督教皈依者在阿富汗有可能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以及他皈依一事已通过社交媒体为阿富汗人所知(他所收到的威胁证明了这一点),他声称这使他有可能受到违反第3条的待遇,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未能合理地证明他是基于真正的信仰而皈依的,因此被认定不可信。

4.16缔约国主张,申诉人实际上希望利用委员会作为四审法院,以改变可信度的认定。缔约国回顾,这不是委员会的作用,因为在本案中,没有依据可得出结论认为国内决定存在程序缺陷,致使相关决定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

4.17缔约国承认,有国家资料表明,在庇护过程中放弃穆斯林信仰或皈依其他宗教后返回阿富汗的个人确实有遭受迫害的风险,因此需要国际保护。寻求庇护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皈依是出于真正的宗教信仰。然而,仅仅声称皈依并不足以得出迫害风险真实存在的结论。

4.18缔约国坚称,国内有关部门对提交人案件的评估,符合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确定难民身份的程序和标准手册》以及移民上诉法院的先例。对改变信仰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以确定申诉人实际上会否以基督徒身份在阿富汗生活。考虑到据称的皈依是在瑞典发生的,因此不是在抵达缔约国之前所持宗教观点的延续。因此,申诉人所提及的皈依的可靠性和可信度得到了特别关注。

4.19根据难民署的准则,移民法院举行了口头听讯,以审查申诉人信仰的性质、对基督教的介绍、皈依之前或之后的任何宗教信仰、对原先宗教和信仰的任何可能的不满,以及个人经历和教会相关活动参与情况所展现的个人信仰,包括支持他主张的洗礼证书和证人证词。与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相反,国内有关部门在评估时考虑了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国内有关部门没有质疑申诉人受洗或参加过教会活动的事实。然而,根据既定的国内先例,这种证据不足以证实申诉人是出于真正和个人的基督教信仰而皈依的说法。

4.20移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申请后,驱逐申诉人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可强制执行。当时,申诉人根据《外国人法》第12章第18和19节,提出了重新审查其难民地位资格的请求,理由是此后出现了与他所称的皈依有关的新情况,以及他的家人已获得瑞典居留证。

4.21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其有关部门既不得重新审查上级部门发布的决定,也不得审查上级部门所作评估的准确性。只有外国人提交了证据,证明出现了构成持续妨碍执行的新情况,才能在执行阶段审查居留证的发放事宜。申诉人提供的作为新情况的证据,不被视为属于《外国人法》所界定的新情况。此外,由于申诉人是成年人,他的庇护申请与其家庭成员的庇护申请分开审查,即使他的家庭成员由于不同原因获得了瑞典的临时居留证,将他驱逐至阿富汗也并不是不合理。相应地,没有出现任何持续妨碍执行的新情况,因此没有任何理由重新审查申诉人的案件。

4.22申诉人就这一决定向移民法院提出上诉,移民法院认为,申诉人所称的皈依情况已由移民部门进行审查。仅能进一步支持同一论点的证据并不属于《外国人法》第12章第19节定义的新情况,该节的确立是为了排除对原本所述情况的修改或补充。

4.23所述的关于申诉人的健康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与他所述的国际保护需要无关。无论如何,申诉人的人道主义状况不被认为具有相关的特殊性质,没有必要重新审查他居留缔约国的需要。因此,移民法院驳回了上诉。

4.24缔约国还注意到申诉人关于缔约国庇护程序存在系统性缺陷的指控,并提及多位教会成员为支持这一说法而提交的一篇文章。缔约国称,这篇文章包含一般性资料,这些资料公开可用,无论如何都已由有关部门审查。由于该文章与申诉人的个人案件没有联系,因此对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没有任何补充。缔约国重申,国内机构比文章作者更有能力评估通过在社交媒体上发帖等各种活动对个人造成的所谓风险,因为文章作者没有见过他们所提到的个人。

4.25缔约国重申,申诉人提出的所有主张都得到了充分探讨,但被认定不能证实真正的和个人的宗教信仰。因此,缔约国主张,没有理由认定国内有关部门的程序不当,或其决定从任何角度而言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由于委员会并非四审法院,也没有机会听取申诉人的证词和确定其证词的真实性,以便对其可信度进行充分知情的评估,委员会应充分重视能够进行深入调查的决定部门的事实认定。因此,缔约国认为,没有重新评估事实和证据的根据。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申诉人于2020年1月7日提交了评论。

5.2针对此申诉因明显缺乏依据而不可受理的说法,申诉人辩称,他已充分证实了他的主张,因此来文可予受理。

5.3他重申,关于基督教皈依者在阿富汗面临危险的主张是有据可查的。他提到有国家资料证实,只有0.3%的人口承认信奉基督教。此外,真实数字不详,因为基督徒因害怕威胁生命的报复而被迫隐藏起来。根据2017年的一份报告,阿富汗被列为世界上对基督徒来说第二危险的国家,他们面临极端迫害,特别是有可能成为当地社会的攻击目标。因此,他已经证明,身为基督徒(这一点也通过他本人的证据和证人证词得以证明),使他面临在阿富汗遭受构成酷刑的待遇的严重风险,这意味着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有义务不将他驱逐、遣返或引渡到该国。

5.4申诉人同意缔约国的意见,即其申诉的实质问题取决于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在阿富汗面临可预见的、现实存在的、针对个人的和真实的遭受违反《公约》的待遇的风险。确定了基督徒在阿富汗所受的待遇符合必要的标准后(这一点似乎没有受到质疑),关键的问题在于,缔约国在他的具体案件中所进行的评估在确定他所面临的风险程度方面是否足够可靠,以及缔约国是否因此有义务向他提供国际保护。

5.5申诉人辩称,缔约国移民部门未能充分评估这一风险,因为其制定了不必要的繁琐标准,据以检验他皈依的真实性,这实际上意味着国内决定几乎完全基于他是否有能力提供有说服力的口头和书面论点来描述他的个人动机和宗教信仰。结论是,申诉人的主张缺乏可信度,导致为支持他的主张而提供的证人证词被认为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证据效力。他进一步指出,有关部门对他的神学知识或缺乏神学知识的过分重视,与难民署发布的关于基于宗教的难民申请的解释性法律指南形成直接冲突。该指南明确指出,申诉人对其宗教的详细了解不一定与信仰的真实性有关,相反,通过叙述性提问,包括通过使申诉人能够解释个人经历的开放式问题,获得关于该人宗教认同或生活方式的信息,通常将更合适和实用,甚至可能是必要的。从申诉人的案件中可以明显看出,封闭式问题只能用于引出规范性的答案,这可能导致询问者只根据预期的回答作出判断,而不是帮助作出决定者深入了解信仰在该人的生活中可能表现的多种方式。

5.6申诉人重申他的论点,即相关部门未能根据他的个人情况充分评估阿富汗的人权状况。他指出,在阿富汗,伊斯兰教法优先于所有其他法律。根据伊斯兰教法,被认为是最严重的固定刑犯罪是不可减轻的。对于可判处死刑的叛教情形,会给予一段时间的反省期,以允许个人放弃信仰。然而,被认为持续进行犯罪行为的个人将被处决。叛教并不限于改变宗教或成为坚定的无神论者,而是包括其他多种行为,如表达的观点被解释为谴责伊斯兰教及其五大支柱,或否认穆罕默德是最后一位先知。未能放弃信仰,或放弃了信仰却未能使他人相信其真实性的,可被处以死刑。

5.7此外,人们不遵守严格执行的社会、文化和宗教习俗会立即引起他人的怀疑,这本身就存在受到公开诋毁、人身攻击和向当局报告等迫害的严重风险。申诉人重申,缔约国没有调查他日常宗教活动的影响,只关注被怀疑皈依基督教在阿富汗的后果。这不能反映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也不符合国内法规定的标准,即禁止将个人驱逐至使该人除可能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外还将面临体刑、死刑或迫害的国家。

5.8申诉人进一步声称,尽管他将网络贴文和在庇护程序结束后收到的相关死亡威胁,以截图形式作为新证据提交――他认为这是构成驱逐永久障碍的新情况的明确证据,由于这些威胁的证据不可能在早些时候提呈――但司法机关拒绝考虑这一证据,因为该证据与先前的申请有关,因此被视为是对该申请的补充。

5.9因此,申诉人坚持认为,他一直以来提出的主张均是证据确凿,但均因他的口头证据被驳回。因此,缔约国未能履行其义务,以严格评估他作为基督教皈依者所面临的威胁,而他公开传播与其宗教信仰有关的信息,且甚至在被遣返前就因此受到威胁。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20年4月7日,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评论没有为此申诉增加任何实质性内容。

6.2缔约国质疑申诉人提交的一份由宗教组织编写的报告,其内容是关于缔约国庇护程序中固有的系统性程序缺陷,理由是这种资料是一般性的,与申诉人的案件无关。缔约国认为,这份报告因此应不予理会。缔约国还质疑申诉人列入了一些文章,这些文章未向国内部门提交,以作为申诉人具体案件国内程序的一部分(缔约国没有具体说明所指的是哪些文章),因为这方面的任何申诉都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可受理。

6.3缔约国坚持认为来文不可受理,并认为申诉人未能根据案情证明国内诉讼具有任意性,或存在当局未能了解或考虑的因素。因此,申诉中的任何内容都不能引出以下结论,即申诉人面临真实的、针对个人的和可预见的遭受违反《公约》的待遇的风险,或缔约国将他驱逐出境将违反《公约》规定的义务。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委员会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的载有与其个人案件无关的一般信息的“文章”,此前从未提呈有关部门供国内审查。委员会还注意到,虽然缔约国没有说明所提到的具体资料,但缔约国的关切似乎仅限于资料的一般性质,缔约国没有反驳申诉人个人庇护申请相关的所有主张均已受到国内审查,也没有反驳他已用尽与这些个人主张有关的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在其审议中不考虑公开可用的一般性质的主张,《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不妨碍其审议本来文。

7.3缔约国认为,来文显然没有根据,不可受理。然而,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所提论点提出了实质性问题,应根据案情加以处理。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在本案中,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阿富汗是否违反其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个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

8.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返回阿富汗后申诉人本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评估这一风险时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称,作出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当事人本人是否将在被遣返国面临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酷刑风险。因此,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可以认定特定个人返回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8.4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委员会将评估“充分理由”,在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如果申诉人被驱逐出境,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会因为存在与酷刑风险相关的事实本身受到影响,则委员会认为酷刑风险是可预见的、针对个人的、现实存在的和真实的。针对个人的风险指征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 申诉人的族裔背景;(b) 申诉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c) 逮捕或拘留,且无法保证得到公平待遇和审判;(d) 缺席判决;以及(e) 曾遭受酷刑(第45段)。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实质问题,举证责任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的、现实存在的、针对个人的和真实的(第38段)。委员会还回顾,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认定;但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因为委员会将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第50段)。

8.5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出,有充分理由相信他被遣返阿富汗后将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他声称,这一风险源于他在社交媒体平台上传播的信息,他在Instagram上的12,000名主要讲达里语的关注者看到了这些信息,这些信息与他皈依基督教和其他基督教内容有关。这种风险可能因为这些信息的进一步传播而扩大,此类平台助长了这一点,他因网上活动而直接受到的威胁就是证明。他说,结合关于阿富汗境内基督教皈依者待遇的现有国家资料,他清楚地证明了,他基于真正信仰的皈依造成了受到违反《公约》的待遇的严重风险,缔约国当局未能理解这一点,因为他们对个人信仰的演变和表现的理解过于规范和局限。他说,这种局限的理解导致仅根据口头证据得出了负面的可信度认定结论,致使未能进一步结合他的教育和文化背景全面考虑案件中的所有支持性证据。缔约国将他遣返阿富汗,将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

8.6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声称,申诉人的所有主张都得到了客观处理,并得到了专门移民机构的适当审查,这些机构在庇护问题上拥有经验和专门知识,能够审议其收到的所有资料,包括申诉人在两次审理中的口头证据。然而,这些机构得出的结论是,申诉人的证词在他改变信仰的原因方面过于模糊和笼统,没有反映出申诉人若是真正出于信仰体系的改变而作出这种决定所需的慎重考量。申诉人无法形成自己的想法,无法辨认基督教象征的重要因素,无法解释他为什么特别被新教所吸引,也无法解释他为什么拒绝伊斯兰教。因此,这些机构认为申诉人的说法缺乏可信度,并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的皈依不是基于真正的宗教信仰。这些机构没有对洗礼本身或申诉人参加教堂和其他活动的事实提出质疑,但这些机构不认为其他证人的证词可以弥补申诉人自己的证词中关于皈依本身真实性的不足之处。在这种背景下,这些机构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动因在阿富汗继续从事基督教活动,因此不会有引起怀疑和面临迫害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主张,申诉人的案件得到了严格的审查,所有程序保障都得到了遵守。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本申诉中没有任何内容可以引出如下结论,即申诉人如果被遣返阿富汗将面临严重个人风险,因此没有证据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其国际义务。

8.7委员会注意到,根据难民署的不驱回公告,瑞典移民局自2021年7月16日以来停止了所有遣返阿富汗的进程,不再对阿富汗庇护案件作出拒绝决定。因此,委员会确信,一旦解除遣返禁令,以前被拒绝的阿富汗庇护案件将根据届时的阿富汗人权状况进行重新审查。

8.8考虑到这一点,委员会将仅审议对申诉人申诉的程序处理。首先,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回顾,根据难民署手册,证实申请的举证责任由申诉人承担。委员会还注意到,手册进一步扩展了这一基本法律原则,指出确定和评估所有相关事实的责任由申请人和审查员共同承担,在某些案例中,可能要由审查员使用其掌握的一切手段提供支持申请的必要证据。

8.92017年6月15日,申诉人在实质性面谈中向瑞典移民局提供了口头证据,当时他19岁。在面谈期间,申诉人陈诉,他虽然是阿富汗国民,但从未踏足该国;他患有抑郁症和焦虑症;他有“很多问题,所以我无法清晰地思考”;他抵达瑞典时是个文盲;他父亲得了癌症,他一直负责照顾父母,觉得不堪重负;他从未被允许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上学;他父亲的叔叔因为家族土地积怨而被杀;他母亲的家人警告她不要回来,因为她在阿富汗有生命危险;他母亲的叔叔仍然是伊斯兰党的成员,展示了他与领导人的照片;以及他的兄弟曾试图自杀。

8.10申诉人在解释他的信仰时说,因为他兄弟和父亲的所有问题以及绝望感、失望感和抑郁感,他去了附近的一个教堂祈祷,教堂的人听了他的人生故事,并为他祈祷。那次经历使他感到更加平静,他的绝望感和焦虑感也消失了。从他成为基督徒的那天起,他就感觉精神状态好了许多。他不去清真寺,因为他将清真寺与悲伤联系在一起:他认为,如果伊斯兰教是和平的,就不会有那么多的战斗,塔利班也不会杀人。他不喜欢塔利班对待妇女的方式,并解释说,他母亲的家人曾威胁要杀死她,因为她在阿富汗警察机关工作。相比之下,基督教对他来说代表着喜悦:每个人在教堂都很快乐,他喜欢唱歌和祈祷,圣经里满是好的建议,教导了助人的重要性。他引用了他最喜欢的《圣经》摘录,并解释说,对他而言受洗意味着重生;他会为基督教而死,就像耶稣为他的信众而死一样;以及他很想去伯利恒。因此,他似乎已经展现了他的个人信仰及其原因,以及他个人对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之间差异的看法。

8.11申诉人的陈述本应触发个人精神评估,以确定他是否遭受创伤或存在任何精神健康状况,而影响他提供清晰证据的能力。缔约国还应将庇护申请置于教育和文化背景中,并根据这种背景,预估申诉人表达和理解复杂神学概念的能力。相反,所适用的标准是客观上预期的就其从未涉足的阿富汗如何严肃看待“叛教”的理性思考程度,而这点也未向申诉人解释。

8.12根据决定内容,当被问及基督教的核心标志时,申诉人回答说“红十字”。然而,面谈实录显示,所问的问题其实如下:“基督教中有什么相当于伊斯兰教新月的东西,对你来说感觉很重要的?”申诉人回答“红十字,帮助人”。这个问题极具误导性,而且没有结合红十字与基督教之间稍微相关的联系,来考虑对红十字看法的文化背景,也没有考虑到在申诉人成长的地方,伊朗红新月会完全等同于红十字会的事实。该问题也没有意识到到伊斯兰教拒绝象征,没有与基督教十字架相当的符号。

8.13该决定还援引申诉人的话说,他是因为参加了所有的先修课程,于是知道自己已经准备好接受洗礼。事实上,他实际被问到的是,为他洗礼的人是如何知道他准备好了的,他回答说他们知道是因为他满足了先决条件。就申诉人对洗礼的个人承诺而言,这完全改变了其含义,并形成了对申诉人得出负面结论的基础。

8.14委员会注意到,有关部门特别注重申诉人皈依基督教的原因。委员会还注意到,瑞典移民局在其决定中认为,申诉人无法就其皈依提出解释,他的答复仍然是模糊的、笼统的,缺乏个人感悟的体会。然而,尽管结论如此,申诉人提供口头补充的请求仍被完全拒绝。委员会注意到,移民法院大体上支持这套论证,尽管其中一名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她在意见中明确指出,疑虑似乎只与圣经知识方面的缺漏有关,而鉴于申诉人的教育和文化背景,这是可以理解的。没有迹象表明在这两次审理中所有证据均得到了综合评估。移民法院还拒绝将申诉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关于其宗教信仰和相关活动的帖子而收到的死亡威胁视为构成驱逐障碍的新情况。即使接受国内法对新情况的狭义定义,这些威胁也是在申诉人的庇护申请获得最终决定之后收到的。这些死亡威胁被视为已决定事项的补充而被驳回,未在任何阶段真诚评估他的社交媒体状态可能导致他遭受酷刑的可能性。即使假定死亡威胁是为支持他的庇护申请而虚假发布的(没有迹象表明这一点),缔约国也有义务作出这种评估。

8.15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从未调查申诉人大量的社交媒体活动(他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明显的基督教内容)对他在阿富汗面临的风险有何实际或可能的影响。缔约国也不认为在他的实质性面谈后提供的医疗诊断是调整其对申诉人作证能力的客观期望的理由,尽管在这方面有明确的指导,而该诊断证实他在童年时期经历了极具创伤性的事件,并继续面临严重的精神健康挑战;缔约国也未对阿富汗医疗服务的可用性进行评估,而医生认为医疗是必要的。

9.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其义务,对申诉人在阿富汗将面临的针对个人的和真实的风险进行个别评估。鉴于缔约国未能结合申诉人文化和教育背景审阅其证据,未能获得独立的医疗证据以纳入评估,未能全面看待证据,未能准确体现申请人的答复,特别是因为基于这些答复作出了可信度评估和后续的驳回申请决定,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充分、个别地评估申诉人如果被驱逐回阿富汗将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的、现实存在的、针对个人的和真实的风险。

10.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在未进行此类评估的情况下将申诉人遣返阿富汗,将违反《公约》第3条。

11.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根据《公约》和本决定规定的义务重新审议申诉人的庇护申请,并在审议申诉人庇护申请期间不将其驱逐出境。

12.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自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通报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