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确定准予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在诉讼程序中得到特别保护的年龄

程序性问题:

委员会的属时管辖权

《公约》条款:

第3条,与18 (2)条和第20 (1)条,和第8, 20, 27与29条一并解读。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7 (g)条

附件

儿童权利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第六十九届会议)

关于

第1/2014*来文

提交人:

A.H.A. (由Collectiu Iuris and Associació Noves Vies的律师Albert Parés Casanova 代表)

据称受害人:

来文提交人

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14年9月23日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3条设立的儿童权利委员会,

于2015年6月4日举行会议,

审议了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第1/2014号来文,

通过如下:

受理决定:

1.来文提交人A.H.A是加纳国民,他说他于1994年7月24日出生。提交人声称他是缔约国侵犯其《公约》第3条(与18 (2)条和第20 (1)条,和第8, 20, 27与29条一并解读)所规定权利的受害者。 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抵达西班牙之后,警方报告其为无陪伴儿童。2010年10月24日,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总局启动了程序以声明提交人为被摒弃者,需国家有关当局的保护。不过,体检的结论是他至少19岁。因此,总局于2010年11月16日通知提交人他没有资格获得国家保护,因为他已被证明是成年人。

2.2提交人在巴塞罗那第18初审法庭质疑总局的决定。他声称自己是未成年人,他的出生日期是1994年7月24日,他的出生证明以及2010年12月21日加纳驻马德里领事馆签发的护照都表明了这点,他有权享受国家保护。2011年7月22日,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请。

2.3提交人就第18初审法庭的决定提出上诉。2011年10月5日巴塞罗那省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2012年11月5日,他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在撤消原判申诉。2013年9月17日,最高法院宣布上诉不予受理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其《公约》第3条(与18 (2)条和第20 (1)条,和第8, 20, 27与29条一并解读)所规定权利。

3.2提交人称,当局任意拒绝承认他是未成年人,无视他的护照所表明的出生日期,尽管当局从没反对该文件的有效性。主管部门为确定他的年龄进行的体检既非由有经验的医师进行也没包括年龄评估的相应技术和测试。此外,提交人声称,为确定一个人的年龄进行的医检只有当没有表明他或她的出生日期或年龄证件时才进行。

3.3缔约国当局的决定剥夺了提交人作为未成年人享受缔约国保护的资格,使他不断受到伤害。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审理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4.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按照《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的议事规则第20条决定来文是否受理。

4.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控2010年11月16日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总局的结论是:他不是未成年人,并告诉他,他无权获得儿童保护;随后,其有关这一决定的司法申诉都被驳回;2013年9月17日最高法院宣布不予受理他的撤消原判的上诉。该委员会指出,来文提到的所有事实,包括在最后审讯的司法决定都发生在2014年4月14日之前,即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日期之前。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g)条,委员会因属时理由不能审查本来文。

5.因而,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g)条,来文不予以受理;

(b)本决定送交提交人并报送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