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86/D/76/2019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7August2021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76/2019号来文的意见* **

来文提交人:

R.Y.S.(由根源基金会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19年2月28日(首次提交)

意见通过日期:

2021年2月4日

事由:

据称无人陪伴未成年人的年龄鉴定程序

程序性问题:

基于属人理由不可受理;没有用尽国内补救措施

《公约》条款:

第3条、第8条、第12条、第16条、第18第2款、第20条、第22条、第27条、第29条和第39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7条(c)、(e)和(f)项

1.1来文提交人是R.Y.S.,喀麦隆国民,2001年5月10日出生。她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3条、第8条、第12条、第16条、第18条第2款、第20条、第22条、第27条、第29条和第39条享有的权利。提交人由根源基金会代理。《任择议定书》于2014年4月14日对缔约国生效。

1.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2019年2月28日,来文工作组代表委员会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案件期间将提交人转到儿童保护中心。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7年8月31日,提交人抵达马德里巴拉哈斯机场。西班牙国家警察将她登记为未成年寻求庇护者。抵达机场时,她没有接受问询,因为她被认为是未成年人。

2.2提交人被带到马德里自治区管辖的霍塔莱萨第一少年收容所,在那里住了两个月。在进该少年收容所时,一份医疗报告显示,提交人的外貌与16岁(她自称16岁)的人的外貌相符。这份医疗报告记录了在喀麦隆时她父亲对她实施暴力造成的后果。当时,提交人为监护档案记录接受谈话时,提到了受迫害的原因,称她多次遭受父亲的性暴力。

2.3提交人说,尽管如此,马德里区家庭和儿童事务总局作为负责未成年人监护和保护的机构,没有采取任何适当行动。该机构没有告知她作为寻求庇护者的权利,没有履行以书面形式记录收集关于这些权利的信息的义务,也没有与庇护和避难事务办公室联系。该机构也没有推动或帮助安排正式谈话或处理国际保护申请的进程,没有帮助获取作为寻求庇护者的证件。

2.4收容所管理人员敦促提交人与其父母联系,以获得关于她是未成年人的书面证据,但提交人拒绝这样做,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后她害怕再与父母联系。第一少年收容所无视她拒绝与家里联系的这一重要原因,而且,尽管她的长相是未成年人长相,这一点迄今没有人怀疑,收容所却仍请马德里检察官办公室启动年龄鉴定程序。

2.52019年11月2日,提交人被转送到马德里少年事务检察官办公室总部,以便启动程序。检察官办公室忽视了国际保护的必要性,在这方面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这一点也没有反映在其关于提交人是成年人的决定中,而且随后还不审查她提到的遭受迫害和暴力的情况。检察官办公室也没有告知提交人申请国际保护的权利。

2.6提交人说,她在年龄鉴定过程中没有法律代理,法医在没有翻译协助的情况下对她进行了检查。她没有接到关于所进行的医学测定结果的任何信息,她也没有机会表示不接受年龄鉴定检测。提交人还说,没有人与她面谈,让她回忆经历,没有对她的病史、医疗状况、个人或家族史或心理成熟度进行评估。她只是接受了一次全面的裸体体检,对生殖器进行了检查。检查人员没有向提交人解释进行这种侵入性检查的原因或必要性,也没有解释可能的后果。

2.7提交人说,她接受了两次辐射检查:(a) 腕骨X光检查,对照格劳里希和派尔标准,结果是17岁;(b) 颌骨X光,第一份法医报告称,“图像非常糟糕”,“无法评估”。尽管如此,另一位没有检查过提交人的法医在2017年11月8日的报告中称,“对放射年龄测定的总体评估、对牙列和第二性征的分析使我们能够确定骨骼成熟年龄至少为18岁”。法医在这份报告中提到了腕骨X光检查(法院后来承认这是一个错误),称“腕骨和左手X光测定的骨龄至少为18岁”。法医没有对这类测定适用科学上承认的20到24个月的误差。

2.82017年11月8日,检察官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成年年龄测定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不得上诉。提交人说,马德里区在作出关于不监护的行政决定的前几天,开始将提交人驱逐出霍塔莱萨少年收容所。这一行政决定没有通知本人。如行政保护档案中所述,甚至没有尝试通知本人,行政保护档案是保护机构向行政法院提供的完整报告,记录了所有程序。提交人指出,该行政决定是依据成年年龄测定的决定作出的,这是唯一可以受质疑的决定。提交人完全处于无助的境地。

2.92017年11月24日,提交人就成年年龄测定的决定向行政法院提出申诉。申诉被驳回,理由是法院认为其对此无管辖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年龄测定决定是可予上诉的行政行为。提交人解释说,此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在听证之后以及法院要求检察官办公室提供关于年龄测定程序的所有档案之后作出的。直到此时,医疗测定结果和机场的警方记录才供查阅。

2.10考虑到整个卷宗的问题,特别是医学测定抄写有错误,腕骨X光检查的结果认定17岁,而不是法医所说的18岁,2018年1月15日,提交人请少年事务检察官办公室更正法医报告中的错误。2018年1月25日,他的请求被驳回,驳回的决定称此事不予复核。检察官办公室要求法医审查时,法医确认了其2017年11月8日法医年龄测定报告中的结论。

2.112018年1月18日,提交人向监察员提出申诉,申诉因司法程序而被搁置。

2.122018年2月8日,提交人向马德里区司法、内政和受害者事务局提出申诉,理由是检察官办公室没有审查依据医学-法医报告中的错误发布的年龄测定决定。2018年7月10日,请求的更正被拒。

2.132018年2月8日,提交人在律师陪同下向庇护和难民事务局提出庇护申请。提交人表示,她打算对成年年龄测定的决定提出质疑。然而,庇护和难民事务局根据检察官办公室的决定,将提交人记录为成年寻求庇护者。她在成年寻求庇护者接待系统下被分配了一个住所,管理这一住所的非政府组织救援会的报告显示,这对她来说并不合适。2018年6月,提交人再次要求庇护和难民事务局在她的庇护申请中将她视为未成年人,但没有得到答复。

2.142018年2月12日,提交人向马德里第75初审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停止取消未成年人监护。法院在2018年6月21日的命令中拒绝采取预防措施。提交人向马德里省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于2018年11月被驳回。提交人于2018年12月向宪法法院提出保护申请,并请求宪法法院采取预防措施。提交人指出,直到她提出事实之日,她还没有收到关于该上诉是否被受理的答复,也没有收到关于她所申请的预防措施的任何决定。

2.152018年12月3日,第75初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对取消监护的决定提出质疑的申请。该判决没有分析、没有回应申诉中指称的在年龄测定过程中提交人权利受侵犯的情况。

2.162019年1月3日,提交人向马德里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在提交本来文时该案仍悬而未决。然而,提交人指出,到上诉判决时,她已年满18岁,判决也就没有实际效力。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在年龄鉴定程序中,缔约国没有考虑到《公约》第3条承认的儿童的最大利益,不尊重关于未成年的推定,也不考虑提交人的陈述。提交人认为,有客观数据支持关于未成年的推定:(a) 提交人提交的证件表明2001年5月10日是她的出生日期(如疫苗接种记录和疫苗卡以及其他学校证件);(b) 第一少年收容所的医疗报告;(c) 未成年人的长相;(d) 作为法院记录提交的心理社会状况报告,其中有评估与提交人的行为和成熟度有关的数据,评估认定年龄与所述年龄相符,评估由专家进行;(e) 腕骨X光片,对照格劳里希和派尔标准,经专家评定,与17岁的特征相符。这一测定在庭审中得到了专家的确认,专家认为,在这类检查的误差范围内,与有关女子在接受X光检查时所说的16岁半的特征是一致的;(f) 法医报告中最初的错误,报告中称腕骨X光测定报告的结果是18岁而不是17岁,并错误使用了骨龄测定误差率,而没有采用西班牙法医学会关于年龄确定的良好做法共识文件中所述的科学标准。提交人补充说,检察官办公室的决定和初审法院的判决都没有明确评估她的最大利益,没有考虑到她的个人、社会和心理状况、她需要受保护受照顾的情况,以及她可能是未成年寻求庇护者的情况。

3.2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还违反了《公约》第3条(与第18条第2款和第20条第1款一并解读),没有指定监护人或法律代理为她在年龄确定和庇护申请程序中提供协助。

3.3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8条享有的身份权。提交人指出,年龄是身份的一个基本方面,缔约国有义务保存她的身份,而不加干扰,有义务保存并恢复构成她身份的数据。

3.4提交人声称,《公约》第12条受到违反,缔约国任何当局都没有听取她的意见。提交人一再表示必须避免与她的家庭接触,因为她受到了家庭的伤害,特别是受到她的父亲的伤害,她还提到无法联系她的母亲,母亲没有支持她,而是站在了她父亲的一边。她没有家人可以求助,也没有其他能帮助她的人。她已失去与本国的所有联系,处于脆弱的境况之中,只得依赖西班牙的保护服务。提交人声称,自她抵达西班牙以来,她对本人经历的叙述从来没变,这反映在心理社会状况报告中,这些报告认为,女孩的外部特征和行为与她所经历的情况相对应。尽管已被接纳为证据,但初审法院在其判决中甚至没有提到这一点。提交人还说,从年龄鉴定程序一开始,就没有指定法律代理和口译员,这严重影响了她行使陈述权利的能力。

3.5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16条享有的其隐私不遭受任意或非法侵犯的权利,所进行的年龄测定未经她知情同意。提交人说,尽管没有任何同意测定的记录,但检察官认为年龄测定有效。

3.6提交人认为,评估生殖器和性成熟程度时的全身裸露检查很有侵入性,这个问题特别严重,尤其考虑到她说她在家庭中曾遭受过性暴力,这项检查的必要性需要予以特别仔细的评估。此外,提交人抵达收容中心后接受过全面体检,当时的体检报告已有包括性器官状况在内的数据,因此进行新的裸体检查是没有必要的。提交人认为,裸体检查是在医疗背景之外进行的,目的仅仅是确定年龄,而且没有用她能理解的语言向她提供关于这项测定的目的的信息,这侵犯了她的尊严。提交人说,进行这项测定是没有用的,欧洲庇护支助办公室关于年龄评估的实用指南指出,女孩平均在16岁时达到完全的性成熟。提交人已经说过,她在接受检查时是16岁半,所以这方面测定的数据不说明任何问题。

3.7她还声称,《公约》第20条受到违反,因为缔约国未能保证为她提供她作为一个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女孩而应受到的应有保护。

3.8提交人还声称自己是违反《公约》第22条的行为的受害者,因为她只得作为成年人提出庇护申请。此外,她在逃离原籍国和申请保护时被认为已成年,这可能会对此类申请的处理和解决产生影响。由于她被认为是成年人,她没有享受西班牙庇护法规定的为特别脆弱的寻求庇护者提供的特殊保护,而她是无人陪伴的外国女孩。此外,根据《关于对无人陪伴的外国未成年人采取某些行动的框架议定书》,监护机构本应向提交人提供资料,说明她作为寻求庇护者的权利和程序。提交人还被剥夺了有法律代理在庇护申请过程中确保其作为无人陪伴儿童的权利的保障。

3.9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还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27条和第29条享有的权利,因为她的最大利益得不到尊重,她的能力也得不到适当发展。除了缺少监护人指导外,她还缺乏针对暴力情况的社会心理协助,这一点尤为严重。提交人本应一直留在专门处理儿童虐待事务的未成年人心理社会照护中心。另一方面,她无法正式就学,以便最后能进大学学习,这是她一直表达的愿望。她解释说,她没有被视为受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点具有直接影响,使她无法合法居留,因此也无法在西班牙享有充分的权利,在她的庇护申请被拒的情况下特别如此。

3.10此外,提交人声称《公约》第39条规定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尽管她得到了心理支持,但这是不够的,因为提供心理支持的人员并非专门负责照顾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性虐待受害者。

3.11提交人建议,作为可能的解决办法:(a) 缔约国承认其是未成年人;(b) 让她获得作为未成年人的待遇,并为她安排适合其年龄和情况的住宿;(c) 在她作为寻求庇护者的证件中修改她的年龄,在国际保护申请评估中将她视为未成年人;(d) 允许在年满18岁时享有一段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保留所需的住宿资源,以配合其持续接受治疗,特别是专门的心理治疗;(e) 允许享有因其未成年人身份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如获得主管当局保护的权利、得到法律代理协助的权利和受教育权;(f) 允许她作为受监护未成年人获得居留证,以处理国际保护申请的方式处理她的申请;(g) 缔约国应赔偿她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整个期间所遭受的损害。

提交人提供的补充信息

4.1提交人在2019年4月3日的意见中指出,2019年3月14日马德里省高等法院发布了受理上诉的命令,并指出上诉裁决的日期定为2019年9月,驳回了提交人关于考虑到她即将到成年年龄而给予优惠待遇的请求。提交人就这一决定向马德里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在提交补充资料时,上诉在该法院仍悬而未决。

4.2在委员会提出采取预防措施的要求后,提交人表示,她与马德里区和非政府组织救援会举行了一次会议,据此她获得了补救,得到了未成年人住宿安排,但她只能在那里住到2019年5月10日,届时她将达到成年年龄。此外还允许她延长在救援会公寓的居住时间,提交人后来选择了继续居住在救援会公寓。提交人指出,马德里区尽管已被告知她已指定根源基金会的律师作为法律代理,但从未将这次面谈通知律师。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5.1缔约国在2019年8月7日的意见中指出,根据提交人自己的陈述和航空公司的资料,提交人于2017年8月29日从马拉博抵达马德里巴拉哈斯机场,持有喀麦隆护照,护照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91年5月10日。护照在旅途中被毁。提交人抵达时向警方说,她是未成年人,出生于2001年5月10日。她表示有意申请庇护,但拒绝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缔约国指出,从提交人非法进入西班牙的那一刻起,她就得到了律师和口译员的免费协助。

5.22017年8月30日,她住进了马德里区德霍塔莱萨第一少年收容所,在那里她得到未成年人的全面待遇。马德里区请提交人提供一份官方证件,证明她的身份和出生日期。鉴于提交人拒绝采取步骤获取这类证件,才请检察官办公室注意这些事实,以便确定她的年龄。

5.32017年11月2日,在检察官面前,提交人被告知需要为确定她的年龄进行医疗和放射检查,她对此表示同意。进行的检查包括身体检查、腕骨X光检查和牙科X光检查。三项检查中的两项(即身体检查和牙科检查)的结果与成年年龄特征一致,而其中一项(腕骨X光检查)的结果可能与17岁的年龄特征一致。法医在联合评估的基础上认定她的年龄在18岁以上。

5.42017年11月8日,检察官发布了一项决定,指出提交人宣称持有并销毁了注明其出生日期为1991年的正式护照,为此进行了法医鉴定,认为除非有更有力的相反证据,提交人应暂时被视为成年人。由于没有新证据,并依据另一位法医的意见,要求重新审查原来暂定她为成年人的决定的请求未被接受。

5.52017年11月15日,马德里自治区决定不对提交人采取行政监护措施。法院对这一决定提出的上诉不予考虑,因为除了已有证据外,没有提供或要求提供更多证据。提交人离开了霍尔塔莱萨第一少年收容所,前往由非政府组织“拯救女孩拯救一代人”经营的成年人关照设施居住。

5.62018年2月8日,提交人首次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庇护申请,并得到一名律师和口译员的协助。从那时起,她一直由与西班牙劳动、移民和社会保障部协同行动的非政府组织救援会照顾,考虑到她虽然被暂定为成年人,但可能有特殊需要,在以下方面得到关照:(a) 对她进行了仔细的心理评估和关照,评估将来转到儿童精神病院的可能性;(b) 让她居住在与5名女子合住的公寓内,而她在该公寓内有单人房间;(c) 让她得到医疗和社会关照;(d) 让她获得办公信息技术方面的基本职业培训。

5.7缔约国指出,在收到委员会关于采取预防措施的请求后,缔约国立即将此事通知马德里自治区。政府与提交人的代表、提交人本人和非政府组织救援会(该组织将她视为成年寻求庇护者)举行了谈话,同时也考虑到她的潜在需要,如果她是未成年人的话。提交人表示,她不希望被转到儿童保护中心,因为她认为自己当时得到了很好的关照。

5.82019年8月6日,提交人获得庇护,这需要获得居住和工作许可。

5.9缔约国说,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来文的权利被滥用,而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c)和(f)项,来文显然没有根据。

5.10缔约国认为,国家当局从未忽视过提交人。她一踏上西班牙领土,庇护申请就得到了处理,她声称自己是未成年人的说法也得到了考虑,并被转到负责无人陪伴未成年人监护的公共部门进行适当查询。马德里自治区立即收留了她,由于提交人不予合作,请检察官办公室参与处理此事。检察官办公室在进行了适当的医疗检查后,出于法律上的考虑,暂时决定将其视为成年人。提交人随后继续受益于旨在促进她作为寻求庇护者融入社会的另一项免费公共补救措施。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在来文结尾处提出的可能的解决办法对她的利益毫无意义。

5.11缔约国还说,关于庇护权的决定明确指出,目前从法律上考虑的出生日期(1991年5月10日)是推定的,如果她能提供喀麦隆护照(鉴于她已是成年人,她可以在没有家人帮助的情况下申请护照),她的实际正式出生日期将予以登记。

5.12缔约国还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e)项,来文因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措施而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没有等待关于庇护申请的裁决,而这是一种有效的国内补救措施,事实证明,她于2019年8月6日获得庇护并有权在西班牙居住和工作。

5.13提交人利用了其他补救办法,请检察院重新考虑临时宣布她是成年人的决定,并向法院对取消公共监护的决定提出质疑。关于这一点,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只是名义上用尽了这些补救办法,但所采取的行动实际上很得当,妨碍了其效力”。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可靠的关于年龄的证据或证件,例如正式护照,即包含生物特征数据的证件,也没有提供专家证据,如关于医学、心理等方面的证据。提交人在法庭上没有要求进行任何医疗检查,也没有主动将自己的证据提供给检察官或法院。

5.14缔约国还认为,来文的理由已经不存在,应根据《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6条终止对来文的审议,因为提交人已到成年年龄。她的庇护权也得到了承认,她有权在西班牙居住和工作。

5.15关于来文的实质问题,缔约国指出,所提交的卷宗表明,与提交人的说法相反,提交人得到了专业口译员和律师的免费协助。在体检之前,她在一名口译员的协助下向检察官表示知情同意。

5.16缔约国称,“寻求庇护者”的最大利益,特别是提交人的心理和成熟需要,始终得到考虑,无论她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缔约国强调,提交人说,她旅行时持的是正式护照,护照显示她是成年人,她关于谁帮她获取证件和支付旅行费用的说法非常不清楚。缔约国感到奇怪的是,一个未成年人怎么会有足够的资金从喀麦隆乘飞机移民到秘鲁(机票的最终目的地)。

5.17缔约国还认为,没有人否认提交人的身份,即她的姓名和国籍,但“很难知道她的真实出生日期”。

5.18缔约国指出,正如所述,参与处理此案的所有部门都听取了提交人的意见。她甚至接受了非常仔细、频繁的个性化心理帮助,缔约国主管当局一直关照她的身心康复。同样,缔约国公共当局也一直照顾提交人的住房、食品、衣着、卫生、保健、教育和社会融合需求。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6.1提交人在2019年12月16日的意见中说,2019年7月16日,马德里省高等法院通知说,高等法院已作出决定,驳回对初审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在该判决中,省高等法院没有对上诉中所述的年龄鉴定程序中侵犯权利和保障的行为作出裁决。此外,判决中还采用了诉讼“丧失目的”的说法,甚至表示“不知道当事人利用这种补救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6.22019年9月10日,提交人就程序不当问题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在提交这些意见之日,最高法院尚未就上诉可否受理作出裁决。提交人还指出,2018年12月3日就预防措施方面有效司法保护基本权利受侵犯问题向宪法法院提出的上诉仍在宪法法院待决,可否受理问题尚待确定。

6.3提交人表示,考虑到年满18岁后即为成年,她再次敦促庇护和难民事务局修改庇护申请文件中输入的出生日期。2019年6月20日,该局表示不宜更改出生日期,称只有在出示护照或出生证明的情况下才可修改。提交人继续表示她感到无法克服的恐惧,害怕与家人接触或联系喀麦隆驻马德里领事馆,因为根据喀麦隆法律,她仍未成年。

6.4与缔约国的说法相反,提交人认为,她的国际保护档案并非“从一开始”就得到处理,她直到2018年2月才正式提出国际保护申请。她重申,当局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告知庇护程序,也没有专业律师与她联系。

6.5她说,缔约国提供的文件不包含任何关于在机场提供法律援助或口译员协助的证据,例如,没有签名的记录,也没有提到他们的在场或与其相关的资料。然而,相关方似乎确实有此要求。在程序中,没有任何警官签名,也没有任何提及提交人拒绝签名的记录。提交人指出,与缔约国的说法相反,在她进入西班牙后的几个月里,没有为她指定法律顾问或代理,没有告知她作为寻求庇护者的权利。同样,在所有诉讼程序中,都有证据表明她在确定年龄的过程中没有得到法律代理的协助。在她于2018年2月正式提出庇护申请的初次面谈中,缔约国也没有向她提供法律协助。

6.6提交人指出,尽管公共儿童保护机构从2017年8月就了解她遭受家庭性暴力的情况,但她直到抵达西班牙八个月后才接受由救援会提供的心理帮助,心理帮助持续到2018年11月。提交人说,心理帮助不是由专门处理未成年人遭受暴力问题的专业人员提供的。

6.7提交人认为,有必要强调,正如卷宗中记录的那样,在本案中,警方、少年中心或检察官办公室都没有对未成年人的外表提出任何怀疑。在西班牙适用的《关于对无人陪伴的外国未成年人采取某些行动的框架议定书》不允许在未成年人的年龄毫无疑问的情况下进行年龄测定。此外,提交人指出,她称其携带和出示的仅有证件(校卡、疫苗卡和学校证件)中有她的出生日期,而当局不听她的说法。提交人认为,缔约国似乎没有意识到喀麦隆法定成年年龄是21岁,而不是18岁。因此,提交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获取证件的原因是一样的,即时至今日她仍然担心她的家人可能会找到她,并继续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对她施暴,这样做在她的国家甚至是合法的。

6.8同样,当局没有适用关于未成年的推定,也没有遵守《法医实践共识文件》中规定的准则,根据准则,如果各种证据的结果不同,应考虑显示年龄最轻的结果,从而做出关于未成年人的推定。

6.9缔约国声称,提交人在要求重新审查关于她是成年人的决定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关于这一点,提交人澄清说,在借助根源基金会的法律援助提起法律诉讼之前,她无法获得骨龄测定的结果。考虑到根据腕骨X光检查结果出现了明显的错误,而且法医抄写有误,因此她请求修改该决定。检察官办公室只是要求提交一份新的法医报告,其中同一法医确认了其在上一份报告中所述的意见。检察官办公室表示接受,没有提出批评或重新解释,没有考虑提交人的说法。

6.10关于接受教育的问题,提交人指出,她已申请继续接受学校教育,然后进入大学学习。然而,她无法进入与她的年龄相适应的公共教育系统,因为她没有法定监护人,而且检察官办公室已宣布她已达到成年年龄。她只被允许进入成年教育系统,而这不符合她的需要。未能作为未成年人受教育,极大影响了提交人的积极性,使她产生了被遗弃感。

6.11缔约国声称,提交人离开霍尔塔莱萨第一少年收容所是为了入住由非政府组织“拯救女孩拯救一代人”经营的成年关照设施。关于这一点,提交人指出,不是她要离开该少年收容所,而是被驱逐,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含泪得知这一消息的。在被驱逐后,她在“拯救女孩”中心住了三天,然后被转到Karibu协会办的住宿设施,该设施接待的对象是非洲成年妇女,其中许多人有子女。

6.12关于缔约国遵守关于临时措施的要求的情况,提交人解释说,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时,要求将提交人转到儿童保护中心,这促使政府作出回应,同意她延长在救援会公寓的逗留时间。提交人报告说,她的住房状况有了变化,现在她无需立即离开。

6.13关于缔约国称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论点,提交人重申,如来文所述,她作为未成年人的权利受到侵犯,这些权利没有因为获得庇护而得到补救。关于针对不予监护的决定的司法程序,她强调,对关于年龄的决定提出上诉的程序是不适当的,特别是检察官办公室在程序中采取的立场是不当的,即总是为自己的决定辩护,而不考虑可能的未成年人的利益。

6.14针对关于她的律师程序性行动不当的指控,提交人指出:(a) 她的律师已提供救援会的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出具的心理社会状况报告,这些报告被接纳为证据,但在宣判时没有考虑或评估这些报告。这些报告证实,提交人的心理特征、行为和成熟度与她所说的年龄相符;(b) 律师已指出在年龄鉴定程序期间的侵犯人权行为,指出的方式与委员会在关于审查西班牙年龄鉴定程序的其他决定中已经确认的方式相同;(c) 律师要求由放射科医生出庭提供专家证据,医生在马德里第75初审法院庭审时证实,腕骨X光片与格劳里希和派尔标准的比较结果与17岁年龄特征相符。放射科医生证实,这与提交人当时声称的16岁半的说法是一致的;(d) 应提交人的请求,法医也出庭,他说,他没有采用检察官办公室和科学理论界承认的20至24个月的误差率,但考虑了12个月的误差率,这一点没有反映在报告中,在庭审时他也没有解释他是如何应用这一误差率的,他还承认,他2018年11月8日的法医报告中最初有抄写错误;(e) 法院不让据称对提交人性发育情况作了检查的另一名法医出庭,后来高等法院也不让这名法医出庭。

6.15提交人声称,正如她在向国家当局所作的所有陈述中一贯承认的那样,她不得不持假护照旅行。她解释说,这对寻求庇护者来说非常常见。她需要有人帮助安排她的旅行,这是逃离她所处环境的唯一途径。

6.16目前,尽管她已被承认为难民,而且已经年满18岁,但缔约国拒绝更正其证件中的出生日期,要求提供身份证件,而她已经说明她因受迫害以及已经适当描述的所有其他情况而无法获得这些证件。如果其他成年寻求庇护者无法出示其原籍国的证件,通常的程序是记录他们所述的出生日期。由于所有这些原因,提交人重申,缔约国的行动违反了《公约》第8条。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任择议定书》规定的议事规则第20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提交人没有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a) 她没有等待关于庇护申请的决定,而这是一种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她于2019年8月6日获得庇护的事实证明了这一点;(b) 提交人没有提供可靠的年龄证据,在这方面仅在名义上作了努力,而没有有效地这样做。关于这一点,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对她权利的侵犯不能通过给予庇护来补救,她不得不作为成年人提出庇护申请,而不是作为未成年人提出申请。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有效利用了可通过少年事务检察官办公室以及行政和民事法院获得补救的途径,提供了文件,并要求专家提供证据,试图证明她的年龄。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7条(e)项不构成本来文可受理的障碍。

7.3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呈权受到滥用,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c)项和(f)项,这一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因为缔约国确实考虑到了提交人关于她是未成年人的说法,在暂时确定提交人已达到成年年龄后,提交人没有提交与之相反的可靠证件或医学证据。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辩称,她是作为成年人获得庇护的,而没有将她视为未成年人,这没有纠正她向委员会诉说的自她抵达西班牙以来她作为未成年人的权利受到的侵犯,包括当局没有做出关于未成年人的推定,在她接受年龄鉴定程序期间没有通过代理和口译员向她提供信息,没有听取她的意见,没有将她作为性暴力的儿童受害者予以保护和照顾,对她进行生殖器检查是对她的隐私的干扰,她也没有机会受教育、无法适当发展。

7.4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为她根据《公约》第18条第2款和第29条提出的申诉提供充分依据,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宣布来文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7.5然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为她根据《公约》第3、8、12、16、20、22、27和39条提出的申诉提供充分依据,因此《任择议定书》第7条(c)项和(f)项不构成来文受理的障碍。因此,委员会宣布这些指控可以受理,并着手审查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参照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之一是,在本案的情况下,提交人所经历的年龄鉴定程序是否侵犯了她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她一再坚称她是未成年人,拥有证明她是未成年人的证件,而且她的长相也是未成年人的长相。提交人特别指出,这一程序没有考虑到她作为儿童的最大利益,没有对她做出未成年的推定,却对她做体检以此作为鉴定她年龄的依据,而且在确定年龄的过程中没有为她指定监护人或代理。

8.3委员会回顾说,鉴定自称未成年人的年龄至关重要,因为这一结果决定此人是否有权作为儿童享受国家保护。同样,委员会认为至关重要的是,《公约》所载权利的享有源于这一鉴定。因此,必须有一个适当的年龄鉴定程序,同时也应该有通过上诉程序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的机会。只要这类程序仍在进行中,相关者的说法就应该予以暂且相信,即被推定为未成年人,作为儿童对待。委员会回顾说,在整个年龄鉴定程序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应是首要考虑因素。

8.4委员会还回顾说,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现有证件应被认为是真实的。只有在没有身份证件或没有其他适当手段进行有充分依据的年龄评估的情况下,国家才应对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由儿科医生和专家或其他专业人员进行,评估人员应考虑到发展的不同方面。这样的评估应该迅速进行,对儿童友好,敏感注意文化和性别问题,与儿童谈话时……用孩子能听懂的语言。应暂且相信被评估者的话。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检察官作出了决定,认为提交人已达到成年年龄,因为有法医检查结果,而且她旅行时携带的护照注明她的出生年份是1991年。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解释,她曾向国家当局解释过(她的说法始终如一),她不得不持假护照旅行,以便摆脱她所处的受虐待状况,寻求庇护者经常被迫这样做。委员会注意到,由于护照在旅行期间被销毁,缔约国当局永远无法直接评估其真实性。

8.5在本案中,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自抵达西班牙以来,一直一再向当局声称她是未成年人,出生日期是2001年5月10日(由她的疫苗接种卡和学校证件确认的日期),而且她的长相也是未成年人的长相。警察当局在她到达西班牙时以及少年收容所接纳她入所时的医疗报告都证实了这一点。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表示希望作为遭受其父亲性暴力的儿童受害者寻求庇护,并声称,由于遭受暴力,她有理由害怕与她在喀麦隆的家人联系,害怕请他们帮助办理她的护照并证明她的年龄。另外,委员会注意到:(a) 为了确定提交人的年龄,她接受了医疗检查,包括全身裸体检查和性器官探查、腕骨X光检查和牙科检查,没有进行任何补充检查,包括心理测试;(b) 对照格劳里希和派尔标准,腕骨X光结果认为她17岁,但在医疗报告中被错误地转录为18岁;(c) 医疗报告在审查所有证据后,在没有确定可能的偏差幅度的情况下,认为提交人骨龄至少为18岁;(d) 提交人在接受年龄鉴定过程中没有代理陪同;(e) 根据体检结果,缔约国当局作出了认定提交人是成年人的决定,提交人投诉称腕骨X光检查结果转录出错后,该决定未受重新审查;(f) 提交人被认为已成年,被驱逐出她所住的少年收容中心。

8.6委员会还注意到,现有的大量资料表明,骨龄测量检查不够精确,误差很大,因此不适合作为确定自称未成年人的年龄的唯一方法。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法医没有将科学界承认的误差幅度用于这类测定。

8.7委员会还回顾其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即不仅应考虑个人身体方面,而且应考虑心理成熟程度,评估应以科学标准、安全和公正性为基础,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性别因素,如果出现不确定性,则暂且相信相关者的话,这样,相关者如果是未成年人,便可被视为未成年人(第31(i)段)。

8.8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控说,她接受的评估生殖器和性成熟的体检不属于医疗保健范围,而是作为确定她年龄的唯一手段,这种体检具有侵袭性,特别是考虑到她从一开始就说她在家庭中遭受过性暴力,而且她在到达收容所时已经接受了全面体检,包括对生殖器官的检查。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这种测定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她在检查时说她的年龄是16岁半,这符合女童完全性成熟的特征,因此检查不能提供与确定其年龄有关的数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为有关检查的必要性辩护,并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以提交人能理解的语言提供关于体检目的的必要信息,提交人也没有法律代理,因此缺乏提交人的知情同意。委员会认为,为确定年龄而对儿童进行体检,包括裸体检查或对生殖器或私处检查,侵犯了儿童的尊严、隐私和身体完整性,应予以禁止。鉴于提交人接受检查的情况,委员会认为,这种检查构成对隐私的非法侵犯,从而侵犯她根据《公约》第16条规定享有的隐私权和尊严。

8.9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作为可能的无人陪伴的移民儿童,在她抵达缔约国时以及在年龄鉴定过程中当局都没有为她指定监护人或代理来维护她的利益,而年龄鉴定后发布的决定认定她是成人。委员会回顾说,如有必要,缔约国应为抵达缔约国的所有自称未成年人免费指定合格的法律代理和口译员。委员会认为,在年龄鉴定过程中为这些人指定代理是尊重他们的最大利益、确保听取他们的意见的基本保证。如果不这样做,就违反了《公约》第3条和第12条,因为年龄鉴定程序是执行《公约》的起点。不及时指定代理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不公正。

8.10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确定提交人的年龄(她自称是儿童,而且看起来也是儿童)的过程没有为保护她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提供所需的保障。在本案的情况下,特别是考虑到为确定提交人年龄而进行的检查和在此程序中没有法律代理陪同的情况,委员会认为,在提交人年龄鉴定程序中,儿童的最大利益没有被作为首要考虑因素,这一程序也构成了对她作为性暴力受害者的隐私的非法干涉,违反了《公约》第3、12和16条。

8.11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控说,缔约国更改了她身份的某些要素,如她的年龄和出生日期,使其与她的实际出生日期2001年5月10日不符,这样做侵犯了她的权利,而她现有的证件(疫苗接种卡和学校证件)已证实这一日期。委员会认为,儿童的出生日期是其身份的一部分,缔约国有义务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的权利,而不剥夺其身份任何要素。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尊重提交人的身份,不承认提交的证件有任何证明价值,而特别是考虑到她遭受过父亲的暴力,有充分理由害怕联系她在喀麦隆的家人,因而无法办理护照。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提交人多次要求在她的庇护申请中注明她的实际出生日期,但缔约国没有尊重她的身份,拒绝允许她以实际出生日期申请庇护。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8条。

8.12委员会还必须确定提交人不能作为未成年人申请庇护这一情况是否侵犯了她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a) 她曾试图作为未成年人向难民事务局申请庇护,但被拒;(b) 她在逃离其原籍国并申请保护时被视为已成年,这可能会对此类申请的处理和解决产生负面影响;(c) 她被剥夺了作为无人陪伴未成年人在庇护申请过程中有法律代理协助维护其权利的保障。

8.13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根据该一般性意见,一旦确定无人陪伴或失散儿童的地位,应根据《公约》或其他国际义务立即指定监护人或顾问履行相关职责,直至未成年人达到成年年龄或永久离境或相关国家的管辖范围。如果未成年人是庇护程序或其他行政诉讼或司法程序的当事一方,除指定监护人外,还应为其指定法律代理(第33和36段)。

8.1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逃离原籍国时被视为成年人,这可能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不利于准确评估其庇护申请中关于受迫害的说法,并有可能使她在返回原籍国时面临无法弥补的伤害。此外,缔约国没有为提交人指定监护人,也不允许她作为未成年人申请庇护,这导致她被剥夺了本应向无人陪伴的未成年寻求庇护者提供的特殊保护,这样做违反了《公约》第20条第1款和第22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作为其父亲性暴力的儿童受害者得不到保护的后果特别严重,国家主管当局显然需要为她提供特别保护。

8.15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控说,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27条和第39条享有的权利,因为她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寻求庇护的儿童,却没有得到必要的心理协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当局已为提交人提供了职业培训和心理帮助。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现有资料,提交人由于被视为已经成年,无法继续接受正规教育,而这是最适合她教育需要的选择。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在抵达西班牙八个月后才接受心理治疗,而且这种帮助不是由专门负责处理未成年人遭受暴力情况的专业人员提供的。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根据该一般性意见,《公约》第39条规定缔约国有责任为遭受各种形式的虐待、忽视、剥削、酷刑、残忍、非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武装冲突影响的受害儿童提供康复服务。为了促进这种康复和重新回归社会,应当提供在文化上适当、敏感注意性别问题的精神保健服务,并提供合格的心理社会咨询(第48段)。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7条和第39条。

8.16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5款采取行动,认为面前的事实表明《公约》第3条、第8条、第12条、第16条、第20条第1款、第22条、第27条和第39条受到违反。

9.因此,缔约国应为提交人遭受的侵害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对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予充分赔偿,为她作为性暴力受害者提供专门的心理支持,并在证件中更正她的出生日期。缔约国也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确定自称未成年人的年龄的任何程序都符合《公约》,特别是在这类程序中:(一) 考虑年轻人提交的证件,证件如果由发放国或大使馆签发或确认,则应被接受为真实的证件;(二) 迅速免费为年轻人指定合格法律代理或其他代表,被指定为代理的私人律师应得到承认,所有法律代理或其他代表均能在程序期间为相关者提供协助;(三) 生殖器官检查绝不应作为确定儿童年龄的一种方法;

(b)确保尽快为声称未满18岁的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者指派称职的监护人,使其能够作为未成年人申请庇护,即使在年龄鉴定程序未完的情况下也应如此;

(c)为声称未满18岁无人陪伴的儿童建立有效方便的补救机制,以便在确定其年龄时没有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及其陈述权所必需的保障的情况下,要求当局重新审查确定成年年龄的决定;

(d)对移民官员、警官、检察官办公室人员、法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关于未成年移民的权利的培训,特别是关于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和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的培训,并在处理移民女孩问题时采用性别视角;

(e)确保声称自己是暴力受害者的无人陪伴未成年寻求庇护者得到合格的心理社会咨询,以便于康复。

10.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尽快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列入关于任何此类措施的资料。最后,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