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9/D/634/201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4 Januar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34/2014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M.B.、A.B.、D.M.B.和D.B.(由律师JytteLindgard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申诉日期:

2014年9月30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6年11月25日

事由:

遣返回俄罗斯联邦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不驱回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为 M.B. (第一申诉人)和他的妻子A.B. (第二申诉人),系俄罗斯国民,分别出生于1966年和1975年。两名申诉人提交这一申诉还代表其子女D.M.B. (第三申诉人)和D.B. (第四申诉人),两名子女分别出生于2010年和2014年。在提交来文时,申诉人居住在丹麦,庇护申请被拒绝待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申诉人声称,如果他们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丹麦将违反《公约》第3条。申诉人由律师Johan Lagerfeld代理。

1.22014年10月15日,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来文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遣返回俄罗斯联邦。缔约国同意了这一请求。在2015年8月12日和同年11月5日,委员会通过同一特别报告员行事,驳回了缔约国关于取消临时措施的请求。

事实背景

2.1第一申诉人是一名信仰穆斯林的印古什族人,他出生在哈萨克斯坦,并在那里获得了机械工程高等教育学位。他从1992年起生活在俄罗斯联邦车臣的格罗兹尼市,在石油行业就职。因为车臣的军事行动,他于1995年与父母和三个姐妹逃往俄罗斯联邦的印古什。第一申诉人一直在印古什卡拉布拉克的一座难民营生活到2001年,随后和父母及两个姐妹搬到了纳兹兰郊区的纳瑟科特。他逐渐开始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店,之后于2008年在纳兹兰开了一家杂货店。他于2009年6月21日与第二申诉人结婚,第二申诉人也是一名信仰穆斯林的印古什族人,出生在俄罗斯联邦。

2.2第一申诉人表示,2013年9月15日,两名北高加索外貌男子走进了他的杂货店,当时他和他最小的妹妹在店里。其中一名男子用印古什语与第一申诉人交谈。这两名男子用俄语互相交谈。他们购买了大量的食品,随后请第一申诉人开车将他们和货物送到加拉什基村,第一申诉人同意了。在途中,第一申诉人被要求将汽车停在森林边上,两名男子中的一名用印古什语打了一个电话;几分钟后,又有三名男子从森林中走了出来。三名男子身穿迷彩服,蓄着胡须并带有武器,原来他们是叛乱分子。乘坐第一申诉人汽车的两名男子中的一名第一申诉人忘记他所看到的。第一申诉人还被告知,那些男子知道他和他妻子的住处,而且汽车里的另一名男子用手机拍摄他们的对话。

2.32013年11月18日,午夜过后不久,第一申诉人接到了他姐姐的电话,告诉他身着迷彩服和面罩的武装人员去过他父母的家,并逮捕了他最小的妹妹,而申诉人的家人就住在那里。第一申诉人到他父母家中,被击中颈部,失去了知觉。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了两份手写信件,信件是由申诉人的邻居以俄语写成,证明他们目睹了2013年11月18日发生的事件,看到第一申诉人在被拖向停在他父母家附近两辆没有标记的车辆时,身体一动不动,并看到第一申诉人最小的妹妹武装人员走向车旁。

2.4第一申诉人醒来时在监狱,他在那里被拘留了14天,拘留期间接受了俄罗斯联邦安全局的讯问,并多次遭受酷刑。有人向他展示了2013年9月15日拍摄的视频,这段视频看来是在一次特别行动中在一名被击毙的叛乱分子的家中发现的。第一申诉人随后向当局讲述了2013年9月15日的事件。为了确保获释,第一申诉人被迫签署了一份声明,表示将与当局合作。他的国内护照被没收。2013年11月30日,他被送至印古什和北奥塞梯-阿兰交界处的荒地。有人告诉他他很幸运,因为通常情况下他会被枪毙。他住到了一位朋友的家中,一直到2014年1月1日才和怀孕的妻子和孩子一起逃离了俄罗斯联邦。

2.5第一、第二、第三申诉人于2014年1月5日抵达丹麦,并于当日申请庇护。第一、第二申诉人于2014年2月7日和3月24日接受了丹麦移民局的面谈。2014年3月27日,丹麦移民局驳回了第一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最主要的理由是,第一申诉人就引起俄当局对其关注的事件作出了不一致的陈述。此外,申诉人离开俄罗斯联邦后,俄联邦安全局在第一、第二申诉人父母的家中进行了搜查,没收了他们的身份证件,而第一、第二申诉人就这一事件的日期和情况提供了矛盾的信息。丹麦移民局因此认为,申诉人如果返回俄罗斯联邦,并不会面临遭受迫害或酷刑的风险。

2.62014年7月16日,第二申诉人生下了她和第一申诉人的第二个孩子D.B.。2014年9月5日,丹麦移民局维持了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决定,并将拒绝授予庇护的范围扩大到第四申诉人。2014年9月5日,上述决定被上诉至难民上诉委员会。

2.72014年9月12日,在难民上诉委员会听证会开始时,申诉人的律师请求难民上诉委员会下令检查第一申诉人的酷刑痕迹。在同一天,在未传唤第一申诉人进行前述检查的情况下,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了此前丹麦移民局拒绝第一申诉人庇护申请的决定。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第一申诉人未能证实他所依据的庇护理由,并且不认为他为支持庇护申请所作的陈述属实。难民上诉委员会就此强调,第一申诉人对于引起当局关注他的事件作出了不一致的陈述,包括他运送的货物、2013年9月15日两名男子中一名男子在电话交谈中使用的语言、运送货物的目的地。难民上诉委员会又强调,第一申诉人对于他在监狱中醒来时的情况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包括他是否一人身处牢房之中、是否被人泼水、以及是否被戴上了手铐。难民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他的陈述中有许多细小的不一致之处,但这种不一致本身并不需要特别重视。在这方面,难民上诉委员会评估了这种陈述不一致的总体原因,即这是否是由于第一申诉人曾如他所声称的那样遭受虐待。然而,难民上诉委员会经过全面评估认为情况并非如此。难民上诉委员会因此认为,如果第一申诉人返回俄罗斯联邦,并不会面临《外国人法》第7条第1款规定的迫害风险,也不需要该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保护地位。出于同样的原因,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为了进行酷刑痕迹检查将案件延后再审是没有根据的。

2.8在2014年9月12日的一份单独决定中,难民上诉委员会评估了第二申诉人的庇护理由,即她的丈夫担心如果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的印古什,会被包括联邦安全局在内的当局杀害。难民上诉委员会并不认为第二申诉人为庇护申请所作的陈述属实,因为其中有许多不一致之处。因此,并鉴于第二申诉人没有单独的庇护理由,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如果她返回俄罗斯联邦,并不会面临《外国人法》第7条第1款规定的迫害风险,也不需要该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保护地位

2.9申诉人从第一申诉人的姐姐处得知,在第一申诉人和家人逃离俄罗斯联邦后,联邦安全局继续寻找他,该局官员曾多次来到他的家中,包括在2013年12月、2014年2月和2014年3月。其中一次,当局的人搜查了申诉人的家,没收了一些文件,包括第一申诉人的出生证明、学校文凭以及商业文件。当局的人最近一次去到申诉人的家中是在2014年9月中旬。

申诉

3.1申诉人表示,第一申诉人曾在俄罗斯联邦遭受酷刑,而丹麦移民当局在没有传唤申诉人进行酷刑痕迹检查的情况下,便驳回了他们的庇护申请。申诉人援引委员会的判例称,难民上诉委员会在评估可信与否时,并未考虑到遭受过酷刑的人要说清楚包括日期在内的事实是有困难的

3.2 申诉人说,如果第一申诉人被遣返会俄罗斯联邦的印古什,他将面临被俄联邦安全局施以酷刑或者杀害的风险,该局认为他是叛乱分子。由于第一申诉人与当局签过一份表示他愿意配合当局搜寻叛乱分子的协议,他还因此担心被叛乱分子施以酷刑。此外,第一申诉人还说,由于俄罗斯联邦当局认定他与叛乱分子合作,所以不会保护他不受叛乱分子伤害。出于这些原因,第一申诉人声称,缔约国如果将他和家人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负有的义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5年4月14日,缔约国提交了对可受理性和案情的意见。对于本来文所依据的事实,缔约国援引申诉人在庇护程序中的陈述并回顾,第一和第二申诉人均未参与任何政治或宗教团体或组织,也未以任何其他方式参与政治活动。

4.2 缔约国说明了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结构和管辖权,并指出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根据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在成员国授予和撤销难民身份程序最低相关标准的第2005/85/EC号指令第39条,难民上诉委员会被视为一级法院。《外国人法》第53条第6款规定,难民上诉委员会的案件由五名委员审理:一名法官(难民上诉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一名律师、一名丹麦难民理事会任命的委员、一名任职于司法部的委员、一名任职于外交部的委员。上诉委员会委员任期为四年,两个任期后不得连任。《外国人法》第53条第1款规定,难民上诉委员会委员是独立的,不得接受或寻求任命或提名机关或组织的指示。对委员会的书面决定不得上诉;但是《丹麦宪法》规定,外国人可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诉,普通法院有权裁决所有涉及公共机关职权限制的事项。丹麦最高法院规定,普通法院在审查上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时,仅限于审查法律问题,包括相关决定的依据的任何不足,以及不法行使酌定权的情况,但是,上诉委员会对证据的评估不受审查。

4.3 缔约国指出,根据《外国人法》第7条第1款,外国人如果符合《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规定,将获发居留证(公约地位)。有鉴于此,《公约》的第一条第(一)款已纳入丹麦法律。尽管这一条款并未将酷刑作为确保获得庇护的理由之一,但酷刑仍可视作因政治观点而遭受迫害的一项要素。因此在评估寻求庇护者是否符合《外国人法》第7条第1款规定的居留条件时,寻求庇护者在原籍国曾遭受酷刑或其他类似的待遇可能是极为重要的。同样,根据《外国人法》第7条第2款,如果外国人在返回原籍国后可能面临死刑、遭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则在提出申请后可获得居留证。在实践中,如果有具体和针对个人的因素证明,寻求庇护者在返回原籍国后将面临死刑、遭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真实风险,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获得居留证的条件已经满足。

4.4 但是,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判例法显示,并非所有寻求庇护者曾在原籍国遭受迫害的案件都会被认为符合授予庇护或保护身份的要求。如果难民上诉委员会认定下列情况属实,即寻求庇护者曾遭受酷刑,并在返回原籍国后,因《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所列理由而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难民上诉委员会将根据《外国人法》第7条第1款准予居留,前提是居留的其他条件已经满足。此外,即使客观评估显示寻求庇护者被遣返不会导致任何进一步迫害的风险,但如果难民上诉委员会经过特别评估,认定寻求庇护者在逃亡至丹麦之前曾遭受酷刑,并且认定这种虐待导致的严重恐惧有充分根据,也可根据《外国人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授予居留证。此外,如果有具体的、针对个人的因素导致寻求庇护者在返回原籍国后,确实有很大可能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风险,难民上诉委员会将认定《外国人法》第7条第2款规定授予居留的条件已经满足。

4.5 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对案件进行单独和具体评估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在评估证据时,难民上诉委员会会考虑寻求庇护者在该委员会听证会期间的陈述和举止表现,并结合案件的其他信息,包括难民上诉委员会有关寻求庇护者原籍国的背景信息。难民上诉委员会还会向证人提问。难民上诉委员会在裁决案件时,力求以证据为基础认定事实。如果寻求庇护者的陈述前后连贯一致,该委员会通常会认定这些陈述属实。如果寻求庇护者在庇护程序中的陈述前后不一致,或有更改、夸大或遗漏任何陈述,难民上诉委员会将寻求澄清原因。在许多情况下,寻求庇护者的陈述在程序过程中会变得更详细、准确。这可能是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例如庇护程序的过程、以及寻求庇护者的具体情况,难民上诉委员会在评估寻求庇护者可信度时会考虑这些原因。但是,如果寻求庇护者在寻求庇护理由的关键部分作出了不一致的陈述,这可能会削弱其可信度。难民上诉委员会在评估不一致的陈述时,除其他外会考虑寻求庇护者对这种不一致原因的解释和寻求庇护者的具体情况,例如文化差异、年龄、以及健康状况。例如,曾经遭受迫害的个人并不总是能和未曾遭受迫害的人一样,以同样的方式陈述案件事实。最后,如果难民上诉委员会对寻求庇护者的可信度存疑,该委员会总是会评估应在多大程度上适用暂予采信这一原则。

4.6 难民上诉委员会不仅负责审查关于案件的具体事实的信息,还负责提供必要的背景信息,包括寻求庇护者原籍国的状况,例如,有关国家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难民上诉委员会从多种来源获得背景材料,包括他国政府起草的国家报告、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知名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在根据《外国人法》行使权力时,难民上诉委员会还必须依法考虑丹麦的国际义务。为此,难民上诉委员会和丹麦移民局共同起草了若干备忘录,专门详细阐述了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向寻求庇护者提供的国际法律保护。这些备忘录构成了难民上诉委员会所做决定的部分依据,备忘录定期进行更新。

4.7 如果有案件援引酷刑作为庇护理由,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决定案件之前,有时候会认为有必要获得更多关于这种酷刑的细节。例如,作为上诉程序的一部分,难民上诉委员会可下令对寻求庇护者进行酷刑痕迹检查。由于难民上诉委员会对这种检查必要性的评估往往取决于寻求庇护者的陈述,包括寻求庇护者的可信度,因此任何这种决定通常要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听证会上作出;是否进行这种检查完全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情况。如果难民上诉委员会确信寻求庇护者曾遭受酷刑,或认为寻求庇护者可能曾遭受酷刑,但在具体评估了寻求庇护者的状况后,认为寻求庇护者如果现在返回原籍国并没有遭受酷刑的实际风险,则通常不会下令进行检查。如果寻求庇护者在庇护程序中缺乏可信度,难民上诉委员会通常不会下令检查酷刑痕迹,因此只能整体拒绝接受寻求庇护者有关酷刑的陈述。

4.8 如果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寻求庇护者符合《外国人法》第7条的规定,而且寻求庇护者所作的包括与酷刑有关的陈述属实,但是认为这种陈述的准确性受到一些不确定因素影响,难民上诉委员会可决定暂停程序,以待对寻求庇护者进行可支持其陈述的酷刑痕迹检查。如果有案件援引酷刑作为主张庇护的理由,则在决定案件时应重视酷刑的性质,包括虐待的程度、严重性和频率,以及寻求庇护者的年龄等因素。此外,可决定是否授予居留的因素包括相对于寻求庇护者离境时间的发生虐待的时间,以及寻求庇护者原籍国政权的任何变化。如果寻求庇护者担心返回原籍国后遭受虐待,而且这种担心得到有客观依据的假设的支持,即寻求庇护者返回原籍国将遭受虐待,则寻求庇护者可因此被授予庇护身份。

4.9 缔约国援引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的规定指出,申诉人未能根据《公约》第3条就其申诉的可否受理提出表面上确凿的证据。因此,申诉中并未充分证实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申诉人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由于申诉明显缺乏根据,因此属不可受理。

4.10 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诉可受理,缔约国表示申诉人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遣返他们回俄罗斯联邦将违反《公约》第3条。缔约国在这方面注意到,除了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4年9月12日做出决定时已经掌握的信息外,申诉人并未就他们在俄罗斯联邦的冲突事件向委员会提供任何新的信息。

4.11 关于申诉人说丹麦移民当局在没有传唤第一申诉人进行酷刑痕迹检查的情况下拒绝了他们的庇护申请,缔约国就此表示,难民上诉委员会如果无法接受寻求庇护者对其庇护理由的陈述属实,则不会启动对这类案件的酷刑痕迹检查(另见第4.7段)。缔约国回顾,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决定中并不认为第一申诉人所陈述的庇护理由属实,这个认定最主要的理由是,第一申诉人作出了不一致的陈述,包括有关引起俄当局对其关注的事件的陈述。难民上诉委员会除其他外强调,第一申诉人所作不一致的陈述包括2013年9月15日两名男子在他的杂货店购买货物的类型和数量、购买货物的两名男子中一名男子在电话交谈中使用的语言、运送货物的目的地、他是否被要求在何处停车、以及他在监狱中醒来后的情况(另见第2.7段)。第一申诉人的陈述还包括许多细小的不一致之处,但这种不一致本身并不需要特别重视。

4.12 难民上诉委员会因此认为,第一申诉人未能证实他曾经被拘留并遭受酷刑。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决定的推理中强调,它考虑了上述不一致之处以及第一申诉人在案件陈述中其他不一致之处是否是因为他曾遭受酷刑;但是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情况并非如此。难民上诉委员会在这方面注意到,这种不一致之处涉及2014年1月发生的一个孤立事件,而在此后不久申诉人便离开了俄罗斯联邦。因此,难民上诉委员会在进行可信度评估后,认为无法确信当局曾在申诉人离开之后到过申诉人的家中。在这方面,缔约国援引欧洲人权法院曾多次表达的观点:“作为一般原则,法院认为国家当局不仅最适于评估事实,更具体而言是评估证人的可信度,因为正是国家当局看到、听到和评估有关个人的行为。”

4.13 关于申诉人说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开展可信度评估时并未考虑到遭受过酷刑的人在陈述事实上有困难,缔约国就此表示,申诉人所援引的Ke Chun Rong诉澳大利亚一案与本案差异甚大。第一申诉人与第二申诉人均多次与丹麦移民局进行面谈,并亲自向难民上诉委员会作出口头陈述,因此有机会解释任何不一致的陈述。难民上诉委员会全面评估了第一申诉人为其庇护申请提供的信息,以及案件中陈述的其他细节,包括第二申诉人提供的信息,但无法认定第一申诉人对他在离开俄罗斯联邦之前冲突事件的陈述属实。缔约国就此表示,提交至委员会的申诉中包含的信息并不能改变对第一申诉人寻求庇护理由可信度评估的结果。

4.14 缔约国还表示,提交至委员会的申诉人邻居的信件(见第2.3段)并不能改变对申诉人可信度的评估结果。缔约国认为奇怪的是,第一申诉人仅在向委员会提交申诉时才出示了这些信件,而在大约一个月前难民上诉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上并未出示。委员会还注意到,第一申诉人在庇护程序期间曾表示,在入境丹麦之后,他曾和他的一位姐妹联系,谈到他在俄罗斯联邦的冲突事件,包括在申诉人离开俄罗斯联邦后,该国当局曾三次前往申诉人的家中。但是,申诉人并没有详细说明无法更早地出示这些信件的原因,也没有描述围绕这些信件出现的情况。缔约国因此认为,这些信件似乎是为申诉人所说理由提供支持的说辞,因此不能认为有任何独立的证据价值。

4.15 缔约国因此认为,申诉人如果返回俄罗斯联邦,并不会面临迫害或虐待的风险并因此应该在丹麦获得庇护,申诉人返回俄罗斯联邦并不违反《公约》第3条。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在2015年10月11日提交的材料中,申诉人提供了一份第一申诉人在2014年1月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的医疗记录,该记录显示第一申诉人很可能患有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综合症。申诉人指出,第一申诉人的心理状态非常危急:他患有抑郁症和焦虑症,并且食欲不振,他因为噩梦很难入睡,并有自杀的念头。申诉人还提交了一份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团于2015年9月29日签发的医疗报告,报告中描述了第一申诉人目前的生理与心理症状,他在哈佛创伤问卷中得分3.6分,这一得分超过了2.5分,与创伤后应激障碍综合症相符。这份报告还确认,对第一申诉人的身体检查中发现的身体伤害和他所描述在拘留期间曾遭受的殴打吻合,在提及他遭受的虐待时他的反应强烈。申诉人指出,与缔约国主张(见第4.13段)相反的是,上述医疗文件包含新的信息。

5.2 申诉人提到挪威原籍国信息中心(Landinfo) 2014年11月3日发布的印古什安全局势报告,表示印古什安全局势依然十分严重。消息来源所描述的酷刑或虐待被拘留人员的情况仍经常发生。由于相邻的车臣持续叛乱活动带来的外溢效应,印古什地区的叛乱分子仍十分活跃。尽管印古什领导人在2015年5月27日的一次采访中表示,北高加索叛乱已在印古什被“击败”,但该领导人同时也表示,在可以说叛乱被完全摧毁之前,“(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5.3 申诉人重申他们寻求庇护的动机有两个,一是第一申诉人担心遭受叛乱分子和当局的迫害,二是当局将无法保护他免遭叛乱分子的报复(见第3.2段)。

5.4 针对第4.14段所总结的缔约国观点,申诉人表示,这些信件是由第一申诉人的妹妹于2014年8月28日寄出的,申诉人在2014年9月12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的会议之前收到了这些信件。申诉人援引难民上诉委员会有关第一申诉人决定的文本,证明在听证会上提到了这些信件,但是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决定中并未对这些信件发表的意见。申诉人因此表示,缔约国说申诉人仅在向委员会递交申诉时才出示了这些信件,这不符合事实。

5.5 申诉人说,第一申诉人陈述中的不一致之处是由他当时心理状态欠佳和曾经遭受酷刑造成的。申诉人感到惊讶的是,丹麦移民当局竟会以为第一申诉人能确切地解释一些不太重要的细节,例如他在2013年9月15日究竟运送了什么货物、他将货物送到了什么地方以及他在监狱中醒来时的情况。申诉人表示,第一申诉人的陈述中似乎并没有重大的差异,细小的差异可能是因为他的解释经过了翻译。

5.6 针对第4.13段所总结的缔约国观点,申诉人表示,Ke Chun Rong诉澳大利亚一案与申诉人的案件在涉及对酷刑受害者的认识上并无不同,即要求酷刑受害者做到完全准确是几乎不可能的。此外,与本案情形相似的是,澳大利亚当局以缺乏可信度为由驳回了该申诉人的案件,而该申诉人曾遭受酷刑。

5.7 申诉人进一步表示,缔约国的意见(见4.7和4.11段)显示,难民上诉委员会如果认为寻求庇护者可信,有时可能会下令检查寻求庇护者的酷刑痕迹。申诉人认为这一论点不能令人信服,因为酷刑检查之所以必要,正是要核实寻求庇护者的可信度。申诉人回顾,第一申诉人向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提及他曾遭受酷刑;尽管如此,丹麦移民当局并没有考虑下令对他进行酷刑痕迹检查。

5.8 因此,申诉人说,由于第一申诉人被当局视为叛乱分子的同谋,他们如果返回俄罗斯联邦,将继续面临真实的、针对个人的、可预见的遭受酷刑的风险。申诉人重申,印古什和北高加索的总体安全局势十分严重;第一申诉人在被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酷刑,并有医学证据支持他的申诉;俄罗斯联邦当局仍在搜寻第一申诉人。

5.9 2015年11月2日,申诉人提交了2013年10月29日以俄语刊登在CaucasianKnot网站上的数篇文章的复制件,并解释道,尽管他们有来自车臣的熟人住在丹麦,但他们只是在最近才意识到这些文章的存在。这些文章描述了2013年10月27日发生在靠近加拉什基村一片林区的事件,而这个地点就是2013年9月15日第一申诉人被要求开车送两名男子和他们携带货物前往的地方。这些文章具体提到,在一项旨在查明并拘留非法武装团体成员的行动中,国防部的军官遭到两名叛乱分子袭击。在行动过程中,一名叛乱分子R.B.被击毙,而另一名叛乱分子设法逃脱。申诉人就此表示,在第一申诉人2013年11月被拘留期间,他曾被多次特别问到上述文章中提到的被击毙叛乱分子的名字。申诉人因此得出结论认为,这些文章支持第一申诉人在庇护程序中所作陈述的可信度。

各当事方的补充意见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 2016年4月8日,缔约国表示,申诉人于2014年10月24日请求难民上诉委员会重启庇护程序,以期授予申诉人庇护地位,或者对第一申诉人启动酷刑痕迹检查。2015年8月11日,申诉人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交了第一申诉人的医疗记录,该记录显示第一申诉人似乎有严重的精神问题,而且长期以来一直在接受心理治疗。

6.2 2015年10月2日,难民上诉委员会拒绝重启庇护程序。为了说明再次决定不对第一申诉人启动酷刑痕迹检查的合理性,难民上诉委员会援引了2014年9月12日决定中的理由(见第4.11、4.12段)。难民上诉委员会强调,无论是申诉人重启庇护程序的申请,还是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都没有提供可以改变对申诉人寻求庇护理由可信度评估结果的新的重要信息。

6.3 针对申诉人2015年10月11日的意见,缔约国表示,缔约国只是笼统地提及2015年4月15日提出的意见。关于申诉人提到的其邻居的信件(见第5.4段),缔约国表示,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4年10月16日才收到这些信件的复制件,并坚持认为这些信件似乎是为申诉人所说理由提供支持的说辞,因此不能认为有任何证据价值。

6.4 关于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团对第一申诉人酷刑痕迹检查的报告,缔约国表示,这份报告并不能改变对申诉人陈述可信度的评估。缔约国认为,即使酷刑痕迹检查的结论与第一申诉人对酷刑的描述一致,即证明第一申诉人曾因骨膜遭受创伤而出现两边胫骨增厚,这也并不意味着第一申诉人曾遭受他在庇护申诉中作为论据的身体和(或者)精神虐待。

6.5 基于全面评估卷宗包含的资料,包括申诉人提交的医疗记录和大赦国际出具的报告,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并没有充分证明他们所依赖的庇护理由,包括第一申诉人在2013年11月被当局拘留14天,并在拘留期间遭受酷刑。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最近提供的、包括来自大赦国际的报告等信息,并不能解释申诉人陈述中“不一致和显得编造的因素”。

6.6 缔约国表示注意到委员会近期对F.K.诉丹麦一案的决定。缔约国认为,这一申诉中的理由非常具体,在缔约国看来,这并不意味着在缔约国以缺乏可信度为由认为寻求庇护者陈述的庇护理由不属实的时候,缔约国仍负有对案件进行酷刑痕迹检查的一般义务。

6.7 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无论印古什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是否属实,缔约国认为在申诉人返回该国后,并不会面临具体、针对个人的风险,遭受《公约》第3条涉及的虐待。缔约国援引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规定指出,申诉人未能根据《公约》第3条就其申诉的可否受理提出表面上确凿的证据。因此,申诉显然没有根据,故不可受理。若委员会认定来文可受理,缔约国进一步认为,提交人并未证明有足够理由相信将他们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违反《公约》第3条。最后,缔约国提交了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3年至2015年间对10个最大的寻求庇护者国民群体申请庇护决定认可率的统计数据。

6.8 2016年4月15日,缔约国进一步指出,申诉人从未声称曾实际参与政治活动,没有解释他们和CaucasianKnot网站2013年10月29日所刊登文章中的人员有何联系,也没有解释这些文章和本申诉之间是否有任何其他联系。

6.9 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4年9月12日和2015年10月2日做出决定时,熟悉印古什情况的背景信息。鉴于没有就印古什的情况提供新的、难民上诉委员会做决定时不掌握的信息,故有关文章并未引起任何进一步的补充意见。

申诉人的补充意见

7.1 2016年4月15日,申诉人重申了第5.1段总结的观点。申诉人补充说,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团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第一次决定后签发的医疗报告证实了第一申诉人关于酷刑的说法,并确认根据哈佛创伤问卷,他的精神症状相当于确诊创伤后应激障碍综合症。申诉人回顾,除其他因素外,申诉人请求重启庇护程序的根据是上述医学报告,然而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5年10月2日的决定中表示,既没有变化也没有新的事实能证明重启庇护程序是合理的。

7.2 申诉人还重申先前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像第一申诉人那样曾遭受大量酷刑,在被遣返回印古什后就会面临严重的困难,这是因为当局迫害他、再次审讯他、并对他施加酷刑的风险非常高。申诉人补充到,最近几个月印古什的局势甚至有所恶化。申诉人因此认为,他们已经根据《公约》第3条就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了表面上确凿的证据。

7.3 申诉人进一步表示,在其2016年4月8日的补充意见中,缔约国并未反驳申诉人对印古什局势的陈述,这清楚地表明当地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见第5.2段)。申诉人援引委员会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并补充说,在本申诉中,第一申诉人如果在丹麦申请庇护之后返回印古什,他所面临遭到逮捕和新的酷刑风险是明显而迫切的。申诉人说,有关印古什严重局势以及北高加索总体局势的信息,以及特别是第一申诉人已经遭受了严重的酷刑、当局仍在搜寻他等事实都证实了这一主张。

7.4 申诉人还说,第一申诉人“在所涉国家境内外从事了政治活动或其他活动”,这使得他在被驱逐、遣返或引渡到印古什的时候,特别容易遭受酷刑。申诉人还补充到,第一申诉人的解释中并无事实上的不一致,仅有细小的差异,原因是他曾遭受酷刑,以及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综合症。申诉人指出,与缔约国援引的F.K.诉丹麦一案(见第6.6段)相比,上述因素进一步并更有力地强调,申诉人的酷刑痕迹检查应该在国家医院(Rigshospitalet)法医诊所进行,该诊所是负责酷刑调查的官方诊所。关于缔约国说如果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寻求庇护者可信,有时会下令检查寻求庇护者的酷刑迹象,申诉人表示,检查第一申诉人的酷刑迹象对于证明其可信度是必要的。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程序

审议可否受理

8.1 在审议来文所载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依照《公约》第22条决定是否可以受理该来文。委员会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查明,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8.2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 (5)(b)条的规定,委员会除非已查明个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此人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22 (5)(b)条可以审议来文。

8.3 缔约国指出,来文因明显没有根据故不可受理。但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出的论据包含实质性问题,应作为案情处理。因此,委员会认定受理不存在任何障碍,并宣布来文可予受理。由于缔约国和申诉人已经就本案的案情提交了材料,委员会立即着手审议案情。

对案情的审议

9.1 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并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全部信息审议了本来文。

9.2 委员会在本案中需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俄罗斯联邦是否会构成违反缔约国依《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有关人员在另一国家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应将此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该国。

9.3 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申诉人返回俄罗斯联邦后可能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在评估这种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的规定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作出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被送回的国家是否面临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显而易见,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本身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认定某人回到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还必须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该人面临危险。反之,一个国家不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9.4 委员会回顾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根据该意见,评估遭受酷刑的风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虽然不必证明这种危险极有可能发生(第6段),但是委员会回顾,申诉人一般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证明自己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针对个人的风险。虽然按照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的条款,委员会可以依据每一案件的全部情况自由评估所涉事实,但会极其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得出的事实结论(第9段)。

9.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在本案中的申诉人未能证实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他们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面临遭受迫害的风险;缔约国还说丹麦移民当局已经审查了申诉人的申诉,并认定申诉人如果返回俄罗斯联邦不会面临《外国人法》第7条第1款所规定的迫害风险,也不需要《外国人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保护地位。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提交了证明文件,以支持第一申诉人就寻求保护的理由提出的申诉,例如:为证实他在俄罗斯联邦被拘留期间曾遭受不同形式的酷刑,包括侮辱性酷刑的陈述,申诉人提交了医疗证据;为支持他就2013年11月引起当局关注他的事件所作的陈述,申诉人提供了独立的文章。

9.6 委员会还注意到,丹麦移民当局仅以可信度评估为由驳回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由于这个原因,委员会认为丹麦移民当局并未从案情的角度审查上述申诉和证明文件。委员会在这方面注意到,质疑申诉人可信度的主要根据是第一申诉人在庇护程序中所作陈述中包含一些与事实不符之处,委员会回顾,要求酷刑受害者做到完全准确是几乎不可能的。鉴于在申诉人上诉丹麦移民局决定的听证会开始时,申诉人的律师专门请求难民上诉委员会下令对第一申诉人的酷刑痕迹进行检查,从而证明其可信度,委员会认为,难民上诉委员会只有在下令检查第一申诉人的酷刑痕迹后,才可以公正并独立地评估第一申诉人陈述中的不一致之处的原因是否在于他曾遭受酷刑。委员会因此认为,尽管缔约国对可信度提出了严重关切,但却在没有充分探索第一申诉人申诉的一个基本方面的情况下作出了涉及可信度的负面决定。

9.7 委员会又回顾,尽管申诉人应该就其庇护请求提出表面上确凿的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缔约国无需作出充分努力,确定是否有理由相信如果申诉人被遣返回其原籍国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于下列情况并未表示异议,即被俄当局怀疑为印古什和一般而言的北高加索叛乱分子同谋的人士曾遭到酷刑;或者本案中的申诉人在返回俄罗斯联邦后,可依靠俄当局保护,从而免遭叛乱分子的报复。俄罗斯联邦当局可能怀疑第一申诉人已经加入叛乱分子,这是因为自2013年11月第一申诉人被从拘留中释放以来,俄当局并不知晓其下落,缔约国对此也没有表示异议。委员会在这方面还注意到,俄罗斯联邦人权状况的多个方面仍然令人感到关切,尤其是在北高加索地区。委员会回顾,在2012年审议俄罗斯联邦第五次定期报告后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表达了关切,并引述了大量、持续、内容一致的有关严重侵犯人权的报告,这些行为是在北高加索地区的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员的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出现的,包括酷刑、虐待、绑架、强迫失踪以及法外处决。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俄罗斯联邦当局未能调查和惩处这些侵犯行为的罪犯。

9.8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在确定如果申诉人被遣返回原籍国,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们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时,缔约国未能妥善核实申诉人的申诉和证明文件,包括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团签发的医疗报告和第一申诉人的其他医疗记录,也未能按照《公约》第3条的要求,通过庇护程序进行有效、独立和公正的审查来履行缔约国的程序性义务。委员会因此认为,由于缔约国没有下令对第一申诉人进行酷刑痕迹检查就否定了他的可信性,缔约国实际上并没有充分调查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和他的家人如果现在被遣返回原籍国,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

10.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如果将申诉人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违反《公约》第3条。

11. 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避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俄罗斯联邦,或者任何他们面临被驱逐或遣返回俄罗斯联邦的风险的其他国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送交本决定之日起的90天内,向其通报根据本决定采取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