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9/D/606/201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8 April 2017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06/2014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Ennaâma Asfari (由 ACAT-France和Joseph Breham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摩洛哥

申诉日期:

2014年3月4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6年11月15日

事由:

拘留期间实施酷刑

程序性问题:

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缔约国进行公正调查的义务;禁止援用在酷刑之下提取的供述为证据;防止恐吓揭露酷刑行为

所涉《公约》条款:

第1条、第12条至第16条

1.1 来文的提交人是Ennaâma Asfari, 1970年生于西撒哈拉,他不在法国时在那里居住。他声称摩洛哥违反了《公约》第1条和第12条至第16条。申诉人由ACAT-France和JosephBreham律师代理。

1.22015年1月27日,应缔约国要求,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决定将申诉可否受理与案情分开审议。2015年4月20日,委员会宣布申诉可予受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自称是人权维权者和西撒哈拉独立的和平积极分子。他于2003年与一法国公民结婚。由于他开展活动揭露在摩洛哥管理的西撒哈拉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他认为他是缔约国当局的警察和司法骚扰的受害者。他称他在2006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初多次被逮捕、虐待和定罪。

2.2 自2010年10月9日以来,居住在西撒哈拉的数千名萨拉威人离开家园到城市郊区的临时营地居住,包括到阿尤恩附近的Gdeim Izik营地居住。这种做法旨在揭露缔约国的经济和社会歧视,萨拉威人认为他们是这种歧视的受害者。申诉人负责向外国游客和记者介绍Gdeim Izik营地及其面临的困难。

2.3 2010年11月7日白天,政府便衣人员两次接触申诉人,要求他撤离营地。申诉人回答称此事并非其权力所及。晚上,申诉人在其居住的房子附近发现有警察,并将其担心告诉了在法国的妻子。当天晚上,当申诉人正在拜访一位朋友时,保安部队破门而入,殴打了该家庭的数名成员。随后他们以暴力方式逮捕了申诉人:虽然他没有进行任何反抗,但却被猛烈推到地上,被戴上手铐,蒙上眼睛,遭到殴打,直至失去知觉。申诉人称,领土监督和综合情报总局的便衣人员在场。在30分钟的行程中,他被迫将头埋在双腿之间,其背部和头部受到拳头和对讲机的打击。他被带到阿尤恩警察局,从晚上8点到早上5点他被关押在那里。

2.4 在阿尤恩警察局拘留的这几个小时里,申诉人被迫保持静止状态,同时被戴上手铐和蒙住眼睛。每次动弹或改变姿势都受到殴打。他遭到侮辱,被指责为叛国者和雇佣军。然后高级警官就申诉人参与Gdeim Izik营地的活动对其进行了审讯,他被认为是该营地的组织者。在此次审讯期间,他被抽耳光,脸上遭到拳击,遭受falaqa棍棒刑(打脚底),并且臀部受到棍棒殴打。大约四十分钟后,他被脱掉裤子和T恤,被迫跪下不许动弹,否则即遭毒打。在2010年11月8日黎明,申诉人被转移到阿尤恩宪兵队,依然戴着手铐和被蒙住眼睛。

2.5 直至2010年11月12日申诉人一直被拘押在阿尤恩宪兵队,不知道他身在何处。在这几天中,他始终被蒙住眼睛,手腕被铐在背后,坐在床垫上无法动弹。直到当天最后一次祈祷呼唤之后他才有权躺下。他几乎没有任何东西吃,每天只能喝两次水。他只能在两名工作人员陪同下去厕所,甚至上厕所他也得戴上手铐。他每天都被讯问他与波利萨里奥阵线的关系、他在该运动中的联系人、摩洛哥的政党、他的童年、Gdeim Izik营地以及他在法国的活动。

2.6 2010年11月11日至12日夜间,申诉人始终被蒙住眼睛与其他被拘留者一起被转移到阿尤恩上诉法院,以提交调查法官。在法院走廊等候时,宪兵队的一名军官打他并威胁他,要他在一个笔记本上签字,看不见签署的是什么。此后,他被送回宪兵队,没有见到法官。

2.7 2010年11月12日晚,申诉人与几名被拘留者一起被带到阿尤恩机场,然后乘军用飞机被转移至拉巴特,他在一把刀的威胁下面朝下躺着,戴着塑料手铐,手腕被割破。抵达拉巴特后,他被带到军事法庭接受一名法官的审讯,法官不让他说话,当时他脸上有被打过的痕迹和血迹。从那天起,申诉人被临时关押在Salé 2监狱,在那里他被铐在带有铁条的大门上度过了第一个夜晚,先是站着,然后躺在地上。他仍然被蒙住眼睛,每次动弹都遭到殴打。2010年11月18日,他被单独监禁四个月,不许走动。申诉人开始绝食,因而自被捕以来首次接受了身体检查。2010年12月9日,申诉人第一次见到一名律师,然后接受妻子探视,他妻子是从其他萨拉威被拘留者的父母处获悉其被捕的。2011年4月,申诉人获准阅读,但不许接收或发送邮件。

2.8 在2011年1月12日和8月12日的两次听证会上,申诉人告诉法官他受到酷刑。申诉人一再否认他与在拆除Gdeim Izik营地时发生的暴力事件有关,并解释说他被迫签署了一份他不知道内容的文件。在其2011年12月22日的决定中,军事调查法官结束了调查工作,并将案件送交军事法庭审判。申诉人于2013年2月16日被拉巴特皇家武装力量常设军事法庭判处30年徒刑,理由是建立一个犯罪集团和参与暴力活动,在拆除Gdeim Izik营地的背景下有预谋地针对政府军队成员导致他们在行使职能时死亡。另有二十四名其他萨拉威人因同样的罪名被起诉,并在审判结束时被定罪,申诉人将审判斥之为总体上不公平,存在明显的违规情况,例如伪造文件,特别是关于他被捕的日期:当局称申诉人是在Gdeim Izik阵营被拆除后的11月8日被捕,而他是在这些事件的前夕被捕的,因此他未参加這些事件。对该判决不得提出上诉。

申诉

3.1 申诉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条和第12条至第16条。

3.2 申诉人认为,2010年11月7日至12日在其被捕时、在警察局然后在阿尤恩宪兵队的审问期间以及在乘飞机转移期间他受到身体虐待,由于对他施加暴力的严重性,构成酷刑行为。他特别提到2010年11月7日至8日夜间为获取其参与Giddim Izik营地活动及其与波利萨里奥阵线运动关系的资料对他实施的暴力行为。他认为这些暴力行为在数月中对他造成巨大痛苦,特别是因为缺乏医疗,并构成违反《公约》第1条。

3.3 申诉人声称,他在军事调查法官然后在军事法庭的听证会期间遭到酷刑。他指出,对此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在2010年11月12日的听证会上,当申诉人在其律师没有出庭的情况下指出脸上被殴打的痕迹和血迹并出示其伤痕累累的脚掌时,调查法官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法官没有在笔录中记下这些事实。申诉人还揭露了在2011年1月12日和8月12日军事调查法官审讯时遭受的酷刑,并在军事法庭审判时重申了其申诉。他指出,军事调查法官没有下令进行任何体检,在诉讼中其律师对此也进行了揭露。因此,司法当局剥夺了申诉人获得诉诸司法、赔偿、治疗,包括心理治疗、保证不再重犯的权利。申诉人认为这些事实构成违反《公约》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

3.4 申诉人还认为,军事法庭对其定罪是根据所谓的供述(他否认作过供述),以及遭受酷刑的同案被告的供词。他回顾称,他没有任何供词,但是他被迫签署了无法知道内容的文件。申诉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5条,因为它没有确保通过酷刑获得的任何陈述不能在针对他的诉讼中被援引为证据。

3.5 申诉人还揭露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强加给他的所有待遇,这些待遇即使不构成酷刑,也相当于《公约》第16条规定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头几个月他在拉巴特Salé监狱的拘留条件。特别是,他揭露依据在酷刑下获得的供词继续对他任意拘留。申诉人声称,在2011年11月12日被临时拘留时,他被铐在带有铁条的大门上过夜,先是站着然后躺在地上。他被蒙住眼睛,每当他动弹时都遭到看守的脚踢和辱骂。自2010年11月18日起,他被单独关押。在一个牢房里他被关押了三个月,不许走动,不能与其他被拘留者交流,除非除通过窗户。直到其绝食之后,他才接受了一次体检,直到2010年12月9日他才第一次接受一名律师探视。直到被拘留一个月后他才见到其妻子。在前四次探视期间,不允许他单独见她,因此无法将其遭遇告诉她。

3.6 申诉人认为他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他在证人面前向司法当局揭露多次遭受酷刑,他的投诉已载入笔录。但是,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任何调查。从未正式通知摩洛哥当局拒绝调查申诉人关于酷刑的指控,因为司法当局根本没有采取行动。而对这一拒绝不得上诉。在2013年2月8日的听证会上,申诉人的律师问军事调查法官他是否可以讯问审讯笔录的编辑,以了解取得供词的条件。他的请求被驳回。军事法院在2013年2月8日的临时命令中,尽管注意到酷刑指控,但并没有对这些指控采取任何行动。委员会在其关于摩洛哥的结论性意见中曾揭露对酷刑行为的有罪不罚现象(见CAT/C/MAR/CO/4,第16段)。

3.7 军事司法没有双重管辖权,所以对军事法庭的判决不能上诉。申诉人于2013年2月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一年多后他仍未得到答复。即使获准上诉,法官也不会重新审判案情,因为根据《摩洛哥刑事诉讼法》第568条和第586条,最高法院只能“说法律”而不能“说事实”。在他的案件中,最高法院的权力更为有限,因为没有通过对起诉具有垄断权的检察官将酷刑转交军事法庭审查。因此,法官不能自主审理酷刑问题。申诉人认为,由于无权对酷刑指控作出裁决,军事法官应该向检察官揭露这些事实,以便其进行调查。

3.8 因此,最高法院不能重新审查法官对案情的主权评估,也无权确定申诉人的供词是否通过酷刑获得或下令对酷刑进行调查。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2014年8月4日,缔约国反对受理申诉,理由是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和滥用投诉权。

4.2 缔约国首先提到,申诉人于2010年11月8日在拆除包括申诉人在内的一些人在几个星期之前建立的Gdeim Izik营地时被逮捕,他们隶属阿尤恩附近的萨拉威分裂集团。缔约国声称,为了向当局施加压力,使被调动的人获得社会利益,发起了一场旨在煽动当地人民迁移并包围营地的运动。

4.3 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建立了一支拥有冷兵器的民兵,以防止居民离开营地。随着执法部队前来拆除营地和恢复法律秩序,申诉人策划并监督了用冷兵器、燃烧瓶和燃气弹攻击。11名安全部队成员在冲突中死亡,这导致对煽动者和肇事者的起诉和定罪。

4.4 缔约国指出,安全部门的干预是根据检察机关的详细指示;严格遵守了惯用的警告。申诉人在拆除期间于2010年11月8日与69人一起被捕。他被带到阿尤恩皇家宪兵队的司法大队,在那里他被依法羁押,并受到阿尤恩上诉法院总检察长的有效控制。他于2010年11月12日被移交给军事调查法官。

4.5 申诉人被正式指控在拆除营地时犯罪,并被皇家武装力量常设军事法庭于2013年2月17日判刑。

4.6 缔约国指出,从指称的事实到2014年3月向委员会提出申诉之日已经过去将近四年,它认为这一时间过长。缔约国还认为,申诉包含一些矛盾。

4.7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指出,在军事法庭判刑后,申诉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迄今为止,最高法院尚未对该案作出裁定。此外,申诉人没有就他在被拘押期间或之后所谓遭受酷刑和/或虐待的指控向任何国家法院或当局提出投诉:无论是在2010年11月12日的初步听证会上,还是在2011年1月12日的听证会上,申诉人得到了一名律师的协助,没有提出他遭受酷刑和/或虐待的事实。

4.8 此外,在2013年2月对国内和国际观察员开放的审判中,所有被告的辩护人都提到其中四人遭受酷刑或虐待,没有提及申诉人。曾要求法官对这四名被告进行体检。申诉人只声称当局从未同意进行调查,但在这方面他没有采取任何步骤。申诉人也没有证明国内诉讼过于冗长或无效。根据委员会的判例,仅对这些问题表示怀疑并不能免除申诉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9 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来文是表决安理会关于联合国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团任务的决议之外的政治议程的一部分。它认为其指控是模糊、笼统和没有根据的,所提交的文件更像是报告一般情况,暴露了申诉的纯粹政治动机。

4.10 最后,缔约国提及申诉人滥用申诉权,申诉人不等待最高法院的裁决,根据普遍管辖权将该事项提交委员会和法国刑事法院。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4年9月20日,申诉人在回复缔约国的意见时回顾称,他的申诉主题涉及其被捕和拘留情况以及摩洛哥遵守《公约》的情况,而不是他被定罪的原因,因为该问题不属于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5.2 申诉人称,他于2010年11月7日在朋友处被暴力逮捕,没有逮捕令。它认为,诉状指出逮捕发生在2010年11月8日,表明摩洛哥当局伪造了逮捕日期。他指出,他的申诉并不涉及安全部队在拆除Gdeim Izik营地时采取的行动,因为他在前一天被捕,因此并不在场。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他被捕后立即被带到阿尤恩皇家宪兵队的说法提出异议,并指出缔约国并不质疑他遭到酷刑。

5.3 申诉人对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进行了驳斥,因为他最后采取并等待裁决的上诉不属于第三级管辖权,不重审案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8条和第586条,法院将对军事法庭是否遵守法律而不是对军事法庭没有审查的酷刑指控进行裁决。

5.4根据摩洛哥法律,检察机关垄断起诉。因此,现任法官不能自动审理酷刑问题:法院应该向检察官揭露这些事实,以便检察官进行调查,检察官对此明确反对,拒绝对受害者的指控采取后续行动,并认为申诉人没有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5.5 申诉人还称,向最高法院上诉的审查不受时间限制:最高法院可在十年内作出裁定。他认为,在他的案件中,国内补救办法无效显而易见,并在人权观察组织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报告中得到承认。

5.6 申诉人也对缔约国的论点提出异议,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申诉,尽管他曾多次向司法当局揭露所遭受的酷刑。申诉人承认他没有要求进行体检。然而,他回顾,2010年11月12日他第一次面见军事调查法官时,脸上有淤血块,右眉弓有血迹,并向法官展示了他伤痕累累的脚掌。法官在笔录中没有记载这些酷刑痕迹。2011年1月12日,申诉人在其律师协助下将所遭受的酷刑通知法官,他明确揭露了在审判期间遭受的酷刑,正如2013年2月8日庭审纪录和同一天的军事法院临时命令所指出的那样。2013年2月17日军事法庭的判决没有提及任何这类指控,裁定包括申诉人在内的被告人有罪,对他们判处监禁。

5.7 申诉人还称,根据委员会有关第13条的判例,只要受害人将事实提请国家当局注意,国家就有义务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

5.8 申诉人认为,缔约国关于其申诉的政治动机和滥用申诉权的论点是对人权维权者频繁使用的指控,表明缔约国不打算进行认真、及时、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在回应缔约国关于其申诉没有根据的论点时,申诉人回顾,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认为他的案件是认真和有根据的,并在其2013年关于访问摩洛哥的报告中提到(见A/HRC/27/48/Add.5,第68段),建议缔约国迅速调查对示威期间和示威之后的逮捕时以及在阿尤恩监狱发生的虐待的所有指控,避免任意拘留,起诉责任人,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5.9 申诉人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赔偿,包括将其释放,以及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违反第15条的行为。他要求得到重新审判的权利,排除在胁迫下获得的资料,并要求对他遭受的身体、心理和精神伤害以及财产损失、收入损失和盈利潜力损失害进行赔偿。它还要求对诉讼、体检、心理和社会服务咨询方面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并要求尽快得到适当和免费的康复。最后,申诉人要求提供满意措施,包括迅速、独立、认真和公正地调查有关酷刑的指控并保证不再发生。

申诉人提供的补充资料

6.12015年2月4日,申诉人及其律师通知委员会,他们受到摩洛哥当局的恐吓。他们指出,2014年3月,在向委员会提交申诉后不久,摩洛哥和法国媒体公布了摩洛哥司法部对申诉人、其顾问和摩洛哥的其他两名酷刑受害者提出投诉的决定,特别指控诽谤和诬告。2014年6月,媒体公布了摩洛哥内政部尤其对申诉人及其顾问提出的投诉。申诉人、其顾问和被指控的其他人直到2015年1月底仍无这一诉讼的消息,当时法律顾问和ACAT-France代理的一名受害人收到了接受拉巴特法院一名调查法官审讯的通知,罪名是诽谤、诬告和蔑视组成机构,利用操控和欺诈煽动作虚假证词,共谋和公开侮辱。

6.2 这些罪行可被处以监禁,被告也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支付损失赔偿。顾问认为这一投诉构成违反《公约》,特别是第13条。

6.3 顾问感到关切的是,在摩洛哥内政部提出投诉后摩洛哥当局会将定罪威胁付诸实施,正如他们对另一个人――2月20日运动和摩洛哥人权协会成员W. C.所做的那样。2014年10月20日,W. C.在2014年4月30日向丹吉尔检察官提交酷刑和绑架投诉后,于2014年10月20日以污蔑为由被判处两年监禁。三天前,在她参加示威活动结束后,该年轻女子被绑架,随后遭到殴打、侮辱和威胁,然后被抛弃在城外。2014年7月23日,摩洛哥人权协会另一名揭露酷刑的活动分子以诬告为由被判处三年监禁和罚款。

6.4 申诉人认为,对这些活动分子定罪和对他及其顾问以及上述两名其他人的起诉是司法部长在2014年6月10日的一份公告中宣布的恫吓酷刑受害者的一般政策的第一步:部长允诺调查有关酷刑的指控,但也起诉“诬告”的肇事者。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只有公告的第二部分得到具体落实。

6.5 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请委员会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3条,并尽快就其案件作出决定。他还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立即停止这种恐吓行为。

6.6 2015年2月18日,顾问请委员会组织各方听证会,如同2012年5月8日应缔约国要求对Abdussamatov等人诉哈萨克斯坦一案所做的那样。

6.7 申诉人认为,如同缔约国指控申诉人及其顾问为政治目的利用委员会的投诉机制的意见指出的那样,对23名同案被告的审判是高度政治化。它要求通过严格的法律途径重新集中辩论这种情况。

6.8 申诉人还指出,自从他向委员会提出申诉以来,摩洛哥新闻界刊登了许多文章,将他和他的顾问提起的诉讼视为非法行为。他经常被视为对国家的威胁,是阿尔及利亚代理人或企图逃避责任的凶手。

6.9 2015年3月6日,顾问还称,ACAT-France的摩洛哥律师曾去过拉巴特大审法庭,并试图获得摩洛哥内政部投诉的一份副本。法官拒绝给予其要求的副本,但确认投诉也针对申诉人。

缔约国提供的补充资料

7.1 2015年3月12日,缔约国回复称,由于委员会决定在现阶段只审议来文可否受理问题,因此认为不宜就是否违反《公约》第13条作出决定。缔约国希望向委员会保证,对申诉人及其顾问的投诉不会被解释为一种报复性措施。它谴责一系列归因于非政府组织ACAT-France的通过“诽谤”运动实施的犯罪行为,并称在这方面,摩洛哥当局认为有必要对诽谤、诬告和蔑视组成机构提出投诉。缔约国保证这并不质疑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申诉的可能性。

7.2 关于举行各方听证会的要求,缔约国对这一举动感到惊讶,因为这种做法原则上只能由缔约国而不是由顾问提出,正如申诉人提到的案件中所做的一样。缔约国补充说,关于《公约》第22条规定的投诉,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没有规定这种程序。

7.3 2015年4月16日,缔约国在回复顾问2015年3月6日的信时指出,查阅刑事案件档案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是初步阶段,不可能查阅刑事案件档案。第二个是详细庭审阶段,可以查阅刑事案件档案。在这一阶段,各方可在顾问在场的情况下发表意见。在本案中,法官拒绝向ACAT-France的摩洛哥顾问提供刑事案件档案副本,因为他提出申请过早。缔约国还称,在此期间,顾问已获悉该决定,他于2015年3月16日对此提出了上诉。

7.4 缔约国重申,申诉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向国内法院投诉遭到酷刑。

委员会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8.1 2015年4月20日,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审议了申诉可否受理问题,认为申诉可以受理,因为它提出了与《公约》第1条和第12条至第16条有关的问题。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没有证明实际上向申诉人提供了对揭露酷刑行为的现有补救办法,以维护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8.2 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军事法庭的判决与向委员会提出申诉之间经过一年的时间不能被视为构成滥用提交投诉权。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9.1 2015年9月18日,缔约国重申反对受理来文,因为申诉人未得到最终审判:最高法院仍未对其案件作出裁决,有可能它决定将案件退回主管法院。如果退回,可能提出所有实质和程序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重新审议申诉可否受理的决定。

9.2 2015年9月24日,缔约国再次要求撤销委员会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2010年11月8日在拆除营地时申诉人被皇家宪兵队而非警察当场逮捕,因为有重要和确凿证据表明此时他参与了刑事犯罪。申诉人称他于2010年11月7日被警方逮捕并受到酷刑,只不过是在寻求为2010年11月8日他被捕的非常严重的事实辩解。关于他所遭受的酷刑没有向司法机关或其他保护人权的国家机制提出任何调查请求。此外,涉案人员从未向主管司法机关报告在不同阶段遭受过殴打、酷刑或虐待。再者,无论是皇家总检察长、阿尤恩上诉法院调查法官还是军事检察官或军事调查法官均未发现任何可导致他们依职权进行调查的暴行痕迹。

9.3 缔约国还称,申诉人被捕时在其帐篷中查获了巨款。它还对申诉人指称他于11月7日在他的一位朋友Mehdi Toubali家中被捕提出异议。缔约国还称,在2013年2月8日的听证会上,辩方正式要求法官下令对四名被告人但不是申诉人进行体检,申诉人只声称当局从未同意对其遭受的酷刑进行调查。当局重申,申诉人的动机纯粹是政治性的,任意逮捕和酷刑的指控不是基于任何有形的事实,其目的只不过是为了使申诉人逃避已经宣判的惩罚。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有关违反《公约》第1条和第12条至第16条的指控毫无根据。

9.4 2015年12月4日,缔约国提供了补充意见,认为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委员会未能确保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由于申诉人没有就酷刑指控提交申诉,委员会在其2015年5月21日的决定中绕过了这一条件,转向为申诉人提供有效补救办法的问题

9.5 缔约国提请注意向最高法院上诉的特点和后果,并指出新的《军事法》于2015年6月1日生效。它规定最高法院如果决定撤销军事法庭的判决可将案件提交民事法院(上诉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也将被要求对案件的案情作出裁决。辩方在上诉中提出的一项请求特别提到酷刑指控。由于申诉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提出有效补救办法,因此申诉人的来文不可受理。

9.6 2014年2月20日,申诉人在法国提起刑事诉讼。他向巴黎高等法院高级调查法官提出申诉,要求组成酷刑民事方。缔约国还称,当申诉人在缔约国以外的国家提出酷刑申诉时,委员会不能有效介入提供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在这方面,必须明确拒绝关于缔约国有义务对申诉人没有正式提交投诉的简单指控进行调查的论点。如果他像一些同案被告那样向摩洛哥法院提交申诉,列席其审讯的记者不会不向公众报道。因此,他对缔约国当局不作为的指控毫无根据。

9.7 鉴于2015年2月6日签署的“法国与摩洛哥刑事司法互助公约附加议定书”生效,缔约国强调,申诉人在巴黎提出的申诉应转交摩洛哥主管司法机关,以便其决定需采取的后续行动。这将要求一家摩洛哥法院调查关于酷刑的指控。因此,缔约国重申,国内补救办法并未用尽。

提交人关于案情的评论

10.1 2015年11月12日,申诉人就缔约国的意见提交了评论。他的家人和他仍然遭受酷刑的后果。关于对委员会宣布其申诉可以受理的决定的质疑,他回顾称,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关于向最高法院上诉,他指出,在他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没有收到调查法官不想提交军事法庭审查的酷刑事实。申诉人回顾,他被以谋杀为由受到起诉和定罪。他补充说,他和他的同案被告不断揭发酷刑和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待遇,并在调查法官面前和在军事法庭的听证会上质疑通过酷刑获得的供词的真实性。由于从来没有任何摩洛哥法官希望审查对他的指控,最高法院无权对其提出的酷刑指控是否有充分根据进行裁决。

10.2 申诉人回顾,自2015年2月以来向最高法院的上诉正在进行。关于酷刑指控不仅没有必要,而且超出了合理期限。关于对受害者及其代理人的起诉,申诉人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对受害者和协助他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的司法骚扰感到自豪。它还指出,针对他和ACAT发起的对诬告和其他罪行的调查似乎已经停止,因为调查法官从未对他进行讯问。他补充说,自2010年以来,因拆除Gdeim Izik营地而被捕的绝大多数萨拉威人被起诉,并获得临时保释,但从未被审判。

10.3 最后,申诉人重申,他的确于2010年11月7日被捕。他还提及2014年2月20日的来文,其中详细介绍了他向摩洛哥司法当局提出的许多关于酷刑的指控,但没有后续行动。申诉人重申,他在2011年9月30日军事调查法官的听证会上遭到酷刑,听证会的笔录证明了这一点。关于逮捕的地点,申诉人坚称他在一名朋友家中被捕,其朋友被军事法庭作为证人传唤时证实了申诉人的说法。

10.4 2016年2月1日,申诉人重申,他被任意拘留五年零三个月,依据的是通过酷刑获得的供词。他认为,缔约国的最新意见是敷衍推诿,未提供新的实质性资料。

10.5 申诉人认为,他与妻子在法国的投诉并没有改变缔约国在若干方面违反《公约》的事实。他称由于他在摩洛哥不可能伸张正义而提出了这一申诉。它指出,法国与摩洛哥之间的“刑事司法互助公约附加议定书”并不要求法国法官将申诉人的申诉转交摩洛哥法院。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11.1 2016年7月27日,缔约国提交了补充意见,通知委员会,最高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宣布Asfari先生的辩护人提出的撤销原判上诉可予受理,并决定将案件转交拉巴特上诉法院(刑事庭)。因此,当局重申,申诉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11.2 根据委员会关于提供最高法院2016年7月27日裁决详细情况的要求,缔约国于2016年9月20日送交了一份该裁决的副本,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4条,上诉法院应遵守最高法院对后者决定的法律问题的判决。缔约国称,根据上诉移归效力的原则,最高法院将重新审理整个案件,并通过审议当事各方的所有论据,包括酷刑和虐待指控,保障辩方的权利。2016年11月4日,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案件已由上诉法院登记,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举行庭审。

11.3 关于新《军事法》的规定,缔约国指出,自其于2015年7月1日生效以来,军事法庭已无权审理因违反普通法而被起诉的平民。这些法庭在2015年7月1日之前作出的判决应移交民事法院。关于被最高法院撤销的裁决,最高法院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50条的规定,确定案件转交的法院。

申诉人提供的补充资料

12.1 2016年9月13日,在委员会要求提供关于撤销对申诉人的定罪并将其转交民事上诉法院的评论后,申诉人认为,缔约国的意见没有提供任何有关案情的资料。他回顾称,委员会已经在2015年5月21日就申诉可否受理作出决定,并担心缔约国的信件正好是在委员会对案情作出决定时发送的。

12.2 申诉人还回顾,在其案件中缔约国远远超过了伸张正义的合理时间:自事件发生和首次提出(曾多次重申)酷刑指控以来已经过去六年,没有进行任何调查。最高法院并没有改变这种情况,申诉人仍然仅根据在受胁迫情况下签署的供词被拘留。在2016年10月13日的补充意见中,申诉人重申了其所有论据。

12.3 2016年10月26日,申诉人通知委员会,2016年10月19日他的妻子Claude Mangin未被允许进入摩洛哥,因此她未被允许到监狱探视他。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审议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13.1 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考虑到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申诉。

13.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在他被捕时、在警察局、然后在阿尤恩宪兵队审问时遭受的身体虐待以及为提取供词将其用飞机转移时受到的待遇,由于其严重性,构成酷刑。委员会注意到,在2010年11月12日、2011年1月12日和2011年8月12日的听证会上,申诉人对所受到的待遇提出了投诉,但调查法官没有考虑他的指控和他的伤势,未要求进行体检。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即这种暴力行为在几个月中对他造成痛苦,构成违反《公约》第1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在所提到的听证会上,申诉人和他的律师均未对酷刑提出投诉。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认为,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都应该得到迅速和独立的法律和医疗援助,并应能够与家属联系以防止酷刑。考虑到根据申诉人的说法,他没有获得任何这些保证,在缔约国没有令人信服的资料对这些指控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在被逮捕、审讯和拘留期间所遭受的身体虐待和伤害,一如所陈述的那样,构成《公约》第1条所指的酷刑。

13.3 委员会还必须确定对申诉人向司法当局提交的关于酷刑的指控没有进行任何调查的事实是否构成缔约国违反其根据《公约》第12条承担的义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即他在2010年11月12日向军事调查法官指出了酷刑的明显证据,如脸上被殴打的痕迹和血迹(见第3.3段),调查法官在笔录中没有记载这些事实;然后申诉人于2011年1月12日和8月12日向调查法官明确揭露了所遭受的酷刑;在检察官面前向军事法庭提出了这些相同的指控;检察官在任何时候都没有进行调查。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认为,向最高法院的上诉不能被视为一种有用和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最高法院只根据向其提交的案件,即申诉人被指控的事实在法律方面作出裁决。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向主管当局提出酷刑指控。委员会注意到,在2016年7月27日,最高法院通过了一项关于申诉人及其同案被告于2013年2月提出的上诉的决定,将案件提交行使民事管辖权的拉巴特上诉法院。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于2016年11月4日提供的资料,其中指出申诉人的案件已被上诉法院安排于2016年12月26日举行一次听证会。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向其提供的资料,向最高法院的上诉三年多来一直在进行,目的是评估对本案是否正确适用了摩洛哥的法律规则,并不涉及本申诉的酷刑指控,近六年来未进行任何调查。此外,现有资料并不能得出结论认为拉巴特上诉法院有权对申诉人提出的酷刑指控进行裁决,特别是因为没有向上诉法院发出调查有关酷刑指控的指示。向委员会提交的资料表明,最高法院将案件提交上诉法院重新裁决,因为军事法庭没有明确证明申诉人曾下令或曾煽动当事方或目标人群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其犯罪意图,这是将判决定为无效的要素。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上诉法院审查酷刑指控的可能性很低。

13.4 委员会还注意到,当申诉人明显有身体暴力痕迹时,军事调查法官并没有要求进行任何体检,未对此进行任何调查。此外,军事法庭在决定其刑期时未考虑到申诉人关于酷刑的指控,缔约国否认在诉讼过程中曾提出这种指控。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申诉人的案件中已经远远超过了伸张正义的合理时间:自事件发生和首次提出酷刑指控以来几乎过去了六年,没有进行任何调查。最高法院并没有改变这种情况,申诉人仍然在押,唯一的根据是其在受胁迫下签署的供词。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在申诉人的案件中没有对酷刑指控进行调查不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承担的义务,即确保主管当局在有合理理由认为已发生酷刑行为时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

13.5 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没有履行《公约》第13条规定的义务,即保障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权利,这意味着当局应迅速开展公正的调查,对这种申诉做出令人满意的答复。委员会回顾,第13条还规定,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申诉人和证人不因提出申诉或提供证据而遭到任何虐待或恐吓。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摩洛哥内政部提出投诉后受到威胁,其律师于2016年3月被逮捕并被驱逐出摩洛哥,当时他在诉讼程序中是其客户的代理人,该诉讼程序与揭发其遭受的酷刑有关。缔约国没有提供可以反驳来文这一部分的任何信息。委员会的结论是,本案的事实也构成违反《公约》第13条。

13.6 关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4条提出的指控,委员会回顾,这一条款承认酷刑行为的受害者有权得到公正和适当的赔偿,并规定国家有义务确保受害者获得对所有伤害的补偿。委员会回顾,补偿应当包括受害者遭受的所有损失,其中包括恢复原状、补偿、保证不再发生侵犯行为的措施,同时始终考虑到每个案件的情况。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他声称遭受的虐待留有身体和心理后遗症。委员会还注意到,军事调查法官没有下令进行体检阻碍了申诉人受益于康复、补偿、护理和保证不再犯罪的措施。因此,委员会认为,未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排除了申诉人行使获得补救的权利的可能性,违反了《公约》第14条。

13.7 申诉人还称是违反《公约》第15条的受害者,因为根据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对其定罪。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他什么都未供认,但被迫签署了一份他不知道内容的文件。

13.8 委员会回顾,《公约》第15条用词的概括性来自禁止酷刑的绝对性质,因此意味着所有缔约国均有义务核查受其管辖的诉讼的证词是否通过酷刑逼供获得。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他在酷刑下签署的证词作为控告他的根据和拘留他6年多的理由;而且他通过其顾问,在针对他的诉讼的各个阶段均对在酷刑逼迫下签署的供词的证明价值表示质疑,但没有成功。委员会还注意到,法院在根据证词对申诉人定罪时没有考虑到酷刑指控,否认这些指控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核实申诉人指控的内容。缔约国不进行任何核查并在针对申诉人的司法诉讼中使用这种陈述,明显违反了《公约》第15条规定的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在其关于摩洛哥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见CAT/C/MAR/CO/4,第17段)中它关切的是,缔约国现行调查制度通常采用供述作为起诉和判罪的证据,从而创造了可助长对嫌疑人采用酷刑和虐待的条件。

13.9 关于根据《公约》第16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即在诉讼期间他受到的所有待遇,包括他在拉巴特Salé监狱头几个月的拘留期间糟糕的卫生条件,相当于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委员会还注意到如下指控,即申诉人被铐在带有铁条的大门上过夜,每当他想改变姿势时,他都遭到看守的脚踢和侮辱,在数周期间限制其接触医生、其律师和妻子。申诉人还声称,从2010年11月18日起他被单独监禁四个月,并被在一个牢房里关押了三个月,不许走动,没有可能与其他被拘留者交流,除非通过窗户。在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这一问题的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这些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第16条规定的义务。

14.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定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条和第12条至第16条的规定。

15. 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促请缔约国:(a) 向申诉人提供充分和公平的赔偿,包括获得最充分康复的必要手段;(b) 完全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准则,对有关事件进行公正和彻底的调查,以便起诉据称对受害人所受待遇负有责任的人;(c) 避免任何可能损害申诉人及其家属身心完整的施压、恐吓或报复行为,否则将构成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与委员会真诚地合作执行《公约》规定以及允许申诉人接受家属到监狱探视的义务;(d) 在本决定转交之日起18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缔约国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