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SVK/CO/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General

20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一届会议

2011年3月14日至4月1日,纽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斯洛伐克

1. 委员会在2011年3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2778和2779次会议(CCPR/C/SR.2778和CCPR/C/SR.2779)上审议了斯洛伐克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SVK/3)。委员会在2011年3月28日举行的第2793和2794次会议(CCPR/C/SR.2793和279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斯洛伐克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及其所载的资料。委员会表示赞赏有机会恢复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涉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CPR/SVK/Q/3/Add.1)、代表团的口头补充,以及提交委员会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下列立法和体制步骤:

通过关于平等待遇(反歧视法)的第365/2004 Coll.号法;

修正关于法院问题的第757/2004 Coll.号法,于2009年4月1日生效,撤消了军事法庭;

通过关于“打击极端表现形式和制止观众暴力行为的方法”的第64/2008号条例,于2008年9月1日生效;

设立人权、少数民族和性别平等事务委员会。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国际文书:

2006年《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6年《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0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0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5. 尽管注意到缔约国修订了关于设立国家人权中心(人权中心)的法令,以加强其任务,比如向立法机关报告本国人权问题,但委员会关注人权中心的授权和独立性有限,并且没有获得足够资源以履行职能。因此,委员会对人权中心不符合《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所订的标准感到遗憾(第二条)。

缔约国应修改关于设立人权中心的法令,扩大其授权和管辖范围,有效地促进和监测人权保护情况。缔约国还应采取具体措施,根据《巴黎原则》确保人权中心获得适当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6. 尽管注意到缔约国已批准并颁布的国际人权条约优先于国内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自从审议缔约国上次报告以来,国内法院尚未援引过《公约》的规定(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增强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的了解,以确保国内法院参照《公约》的规定。在这方面,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境内广泛宣传《公约》。

7. 尽管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制订法案,争取赋予宪法法院裁决国内法是否符合国际条约的问题,但委员会注意到这一法案尚没有成为法律(第二条)。

鼓励缔约国确保颁布这些法案为法律,为声称其权利因国内法的规定不符合缔约国批准的国际条约而受侵犯的人提供补救措施。

8. 尽管欢迎缔约国尽力起诉执法人员犯下的尤其是对罗姆人的种族主义袭击行为,但委员会了解到,仍然不断有关于种族主义袭击和受害者得不到适当补偿的报道(第二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制止执法人员犯下的特别是对罗姆人的种族主义袭击,为执法人员提供专门培训,以促进他们尊重人权并接受多样性。缔约国也应加强努力,确保对涉嫌犯有此类罪行的警务人员进行彻底调查和起诉,如果罪名成立,则予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9. 尽管赞赏缔约国努力保护已经获得庇护和难民身份者的权利,但委员会关切他们融入社会的速度缓慢,妨碍他们享有就业、教育、住房和医疗(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促进已获得缔约国庇护和难民身份者的社会融合,确保他们平等获得就业、教育、住房和卫生的机会。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就业机会不具有歧视性,而私营和公共部门招聘都尊重平等和不歧视原则。

10. 尽管欢迎缔约国通过“两性平等全国行动计划(2010-2013年)”以及关于公共机构中妇女代表性的数据,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共和私营部门特别是决策职位上的妇女人数仍然不足。委员会遗憾缔约国未能提供关于私营部门中妇女代表性的资料(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增加妇女参与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情况,并在必要时通过适当的临时特别措施落实《公约》的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妇女在私营部门代表性的分类统计数据。

11. 尽管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防止并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国家行动计划(2009-2012年)”,但委员会关注不断有报道指出缔约国内基于性别的暴力,并且这类案件很少向警方报案(第三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防止和解决各种形式和表现的性别暴力。在这方面,缔约国应改善其研究和数据收集方法,以确定问题的严重性、其原因和对妇女的后果。缔约国应鼓励家庭暴力案受害人报案。它还应确保对此类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对肇事者进行检控,并且如果罪名成立,则施以适当的惩处,并让受害者获得充分补偿。

12. 尽管注意到现行第300/2005号《刑法》(经修订)将对儿童实施酷刑和虐待的行为定为罪行并予以惩罚,但委员会关注在家中传统上仍然允许父母和监护人施行体罚作为一种约束形式(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切实措施,制止所有场合的体罚。它应鼓励替代体罚的非暴力纪律管教形式,并应开展公共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体罚有害影响的认识。

13. 尽管欢迎缔约国调查关于强制罗姆妇女绝育的问题,并通过关于卫生保健和服务的第576/2004 Coll.号法令,提出了知情同意的设想,但委员会关切调查重点狭隘,没有资料说明有何具体措施消除据称继续存在的强制绝育(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监测第576/2004 Coll.号法令的执行情况。确保所有手术都得到前往卫生机构寻求绝育服务的妇女尤其是罗姆妇女的知情同意。这方面,缔约国应对卫生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他们对强制绝育有害影响的认识。

14. 虽然赞赏缔约国设有管控及督察局督察处,负责调查警方人员的犯罪行为,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督察处不完全独立,对警察的投诉系由警方调查员负责调查。委员会还关注不断有报道称执法人员虐待被拘留者(第七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加强管控及督察局督察处,确保其独立调查警务人员的不当行为。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执法人员继续得到关于酷刑和虐待问题的培训,在执法人员的所有培训方案中纳入1999年关于《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的内容。缔约国应据此确保有效调查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起诉被指控的肇事者,一经定罪,进行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赔偿。

15. 尽管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禁止强迫兵役并承认个人拥有因良知拒服兵役权,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如果服役期间产生拒服兵役的想法,不清楚个人是否拥有因良知拒服兵役权(第十八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法明确规定个人服兵役期间也拥有因良知拒服兵役权。

16.尽管注意到缔约国提出一个“2008-2013年全国少数民族团结-诚信-包容”中期理念,并且出现第一位当选镇长的罗姆妇女,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在教育、住房、卫生和政治参与等各领域对罗姆人普遍存在的成见以及普遍的排斥现象(第二条、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消除对罗姆人的成见和普遍侵害,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促进对多样性的宽容和尊重。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以平权行动促进各领域、各层次的机会和服务享有,解决现有的不平等问题。

17.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O/78/SVK第18段),表示关注有持续报道称罗姆儿童在教育部门遭受事实上的种族隔离。委员会还关注不断有报道称,罗姆儿童被安置在为具有心理障碍学生开设的特殊需求班级,但没有经过确定他们心智能力的适当医疗诊断(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教育体系中对罗姆儿童的种族隔离,确保根据个人情况安排学校,不受儿童的民族归属影响。此外,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步骤,确保不得未经独立的医疗诊断,也不得完全依据儿童的能力而在特殊需求班级安置任何儿童包括罗姆儿童。

18. 缔约国应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第三次定期报告的内容、对委员会所拟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在境内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的认识。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将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翻译为缔约国的其他正式语文。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其第四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广泛协商。

19.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如何落实上述第7、8和13段中的委员会建议。

20.委员会请求缔约国在拟定2015年4月1日前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的关于委员会所有建议和整个《公约》的最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