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NOR/CO/6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 Nov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三届会议

2011年10月17日至11月4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0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挪威

1.委员会在2011年10月24和25日举行的第2844和2845次会议(CCPR/C/SR.2844和2845)上审议了挪威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CPR/C/NOR/6)。在2011年11月2日举行的第2858次会议(CCPR/C/SR.2858)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挪威及时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表示赞赏其中所载的资料并有机会恢复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CCPR/C/NOR/Q/6/Add.1),缔约国代表团的口头答复又对此进行了补充,还感谢它提交委员会的书面补充资料。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继续更新它的核心文件(HRI/CORE/NOR/2009)。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下列立法和体制步骤:

2010年修正《儿童法》,规定轻微的体罚形式;

2004年颁布《媒体所有制法》;

颁布《关于媒体编辑自由的2008年第41号法》;

通过《2009-2012年促进平等和防止种族歧视计划》;

《2008-2011年打击女阴残割行动计划》;

《2008-2011年禁止强迫婚姻行动计划》。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思考如何更有效地在它的宪法框架内处理人权的问题。

缔约国应确保《公约》的权利,包括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都在它的宪法框架中得到适当考虑(第2条)。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建有国家人权事务中心,它发挥着国家人权机构的作用,但委员会表示关注,目前对该国家中心的改组会对它根据关于国家机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地位方面的原则(《巴黎原则》履行其职能的能力带来消极影响(第2条)。

缔约国应确保目前对该国家人权机构的改组能有效地使其转型。以便赋予它以人权事务方面的广泛授权。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新的机构充分遵守《巴黎原则》。

6. 委员会表示关注,根据经济状况调查提供法律援助的方法没有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其评估也没有顾及到所要求的法律援助的实际费用。此外,在某几类案件方面根本得不到法律援助(第14条)。

缔约国应审查其免费法律援助的计划,在司法利益需要这么做的情况下,为所有案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住房补贴方面努力消除各种形式的歧视,但它仍然关注,有报告说有移民背景的人在住房部门受到歧视,遭遇不良的成规陋习。委员会还关注,有报告说有移民背景的人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第2和第26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消除住房部门各种形式的歧视,并采取措施向不良的陈规陋习和偏见发起挑战,防止地主和房主在向有移民背景的人出租住房方面可能有的这种倾向。缔约国还应加紧努力在就业方面制止对有移民背景的人的歧视。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男女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它仍然关注男女之间在工资方面存在的严重差距(第3和第26条)。

缔约国应继续采取加强它在确保妇女同工同酬方面的措施。

9. 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说大量基于性别的暴力,特别是强奸,大多没有向警察报告。委员会还关注对妇女儿童的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很高,而且常常造成死亡(第3、第7和第26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制止各种暴力侵害妇女的情况,包括性暴力。在这方面,缔约国应提醒社会注意普遍存在的性暴力问题,包括家庭暴力问题,并向执法人员提供和适当的培训,以能够有效处理这些事件。缔约国也应确保对犯有此类罪行的人进行调查和起诉,如果罪名成立,则予适当惩处。

10. 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说对心理病人过度使用压力,管制委员会在监督心理保健机构方面的机制薄弱(第7、第9和第10条)。

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结束不当的使用压力和抑制心理病人的情况。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在经过全面的专业医疗评估,确定对病人压力和抑制的量以后再作出关于使用压力和抑制的决定。此外,缔约国应加强对心理保健机构的监督和报告制度,以防止弊端。

11.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在越来越多地使用审前拘留、单独审前拘留以及判罪后单独紧闭(第7、第9和第10条)。

缔约国应确保不管是审前,还是判罪后的单独紧闭只应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使用,并严格限制其期限。

12. 委员会关注审前拘留少年犯的时间过长,条件恶劣(第10和第14条)。

缔约国应严格限制对少年犯的审前拘留,并尽量采取除审前拘留以外的措施。

1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建立独立的少年犯拘留单位,但它关注缔约国仍然保持对《公约》第10条第2款(b)项和第3款的一项保留,少年犯没有与成年犯分开关押(第10条)。

缔约国应考虑撤销对《公约》第10条第2款(b)项和第3款的保留;同时应确保少年犯与成年犯分开关押,推广替代的惩治形式,如社区服务和使用电子监视装置等等。

14. 委员会表示遗憾,缔约国没有撤销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保留。它还表示遗憾,对撒米人的仇恨言语,以及仇外、反犹太和仇伊斯兰的言辞还在出现(第20条)。

缔约国应考虑撤销对《公约》第20条的保留。此外,缔约国应继续加紧努力,提高整个社会的认识,促进容忍和多样性。应在发现和起诉构成犯罪的仇恨言语方面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15. 委员会注意到获得居住证和家庭团聚方面的条件是为了防止强迫婚姻,但它关注,条件的范围过大,这不利于家庭生活、婚姻和选择配偶的权利(第2、第23和第26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评估有关这类居住证的新条件对享有家庭生活、婚姻和选择配偶等权利的影响。这种研究应评估是否应修正这类条件,以更好地尊重家庭生活权的问题。

16. 缔约国应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第六次定期报告的内容、对委员会所拟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在境内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翻译为缔约国的其他官方语文。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第七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广泛协商。

17.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落实委员会在上述第5、10和12段中所提建议的情况。

18.委员会请求缔约国在拟定2016年11月2日前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的关于委员会所有建议和整个《公约》的最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