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NOR/CO/7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5April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挪威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8年3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3458和第3459次会议(CCPR/C/SR.3458和3459)上审议了挪威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CPR/C/ NOR/7)。委员会在2018年3月29日举行的第347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挪威通过简化报告程序――答复报告前问题清单(CCPR/C/NOR/ QPR/7)――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作出口头答复和提交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体制措施:

2012年和2014年修正《宪法》,以加强对人权的保护,特别是通过了新的人权目录,其中反映了《公约》所载的许多权利;

2015年设立了一个国家人权机构,该机构已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授予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的“A”级地位;

2013年6月通过了《性取向反歧视法》;

2017年6月通过了《平等与反歧视法》;

4.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3年6月3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3年6月27日。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提供信息介绍国内法院援引和适用《公约》条款的案例。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对《公约》的保留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维持对《公约》第十条第2款(乙)项和第3款、第十四条第5款和第7款,以及第二十条第1款的保留(第二条)。

7.缔约国应审查对《公约》第十、第十四和第二十条之保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争取撤销保留。

对移民背景者的歧视

8.委员会重申其关切(CCPR/C/NOR/CO/6),即有移民背景的人在就业和住房领域继续面临歧视。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2016年,有移民背景的人失业率为11.2%,几乎是一般失业率4.2%的三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有移民背景的人在住房领域面临更高的租金和更严格的合同条款(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9.缔约国应确保平等对待境内所有人,无论其国籍或族裔。缔约国应通过确保平等的就业权和消除就业领域的歧视性做法,解决移民背景者的高失业率问题。缔约国应评估其住房和福利战略的有效性,并采取措施消除歧视性做法和障碍,如更高的租金和更严格的合同条款,这些在住房领域对有移民背景的人造成影响。

对移民背景者的族裔貌相

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移民法》第21条允许警方拦截被认为是外国人的人,导致有移民背景的人可能遭到警方的族裔貌相(第二、第十二、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11. 缔约国应修改《移民法》,确保法律明文禁止警方的族裔貌相,防止基于相貌、肤色或族裔或民族出身的区别对待。应继续向所有执法人员提供培训,以有效防止族裔貌相。

男女平等

12. 委员会重申其关切(见CCPR/C/NOR/CO/6, 第8段),即男女在工资方面的严重差距持续存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包括新的《平等与反歧视法》更大力地保护孕妇不受歧视,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有孩子的女性比有孩子的男性工资低(第二、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13.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消除男女工资差距。委员会应确保家庭生活不会对妇女的工资造成负面影响。

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的努力,但重申对缔约国继续发生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事件、包括强奸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 据称缔约国每十名女性中就有一人曾被强奸,报案者有一半未满18岁;(b)《刑法》第291条没有将缺乏自由同意作为强奸定义的核心;(c) 强奸及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据称存在严重的少报现象;(d) 据报道,强奸受害者诉诸司法面临社会和法律障碍,强奸案的起诉和定罪数量低;(e) 据报道,萨米族妇女遭受暴力侵害的比例更高,她们因文化和语言障碍以及当局的不信任而难以诉诸司法(第二、第三、第七、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15.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特别是:

着手启动新的国家行动计划,以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重点是在缔约国内消除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包括与萨米人及其他利益攸关方协商,在萨米族群中消除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修订《刑法》第291条,确保将缺乏自由同意作为强奸定义的核心;

为报告强奸和性别暴力案件提供便利,除其他外,系统地告知妇女和女童她们享有的权利以及获得资源、服务、保护和司法的现有法律途径;

加大努力,提高公众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负面影响的认识。继续培训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处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并加强执法人员对这类案件的调查能力。确保所有报告都得到及时和彻底的调查,犯罪者被绳之以法,受害者可以获得充分赔偿;

进一步调查萨米族妇女受暴力侵害程度更高的根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些根源,消除文化和语言障碍,在萨米族群与当局之间建立信任。

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1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措施,例如《刑法》第185条、在奥斯陆警区设立了一个仇恨犯罪调查股以及《打击仇恨言论战略》(2016-2020年),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包括在互联网上,针对罗姆族/泰特人、罗姆人、移民、穆斯林、犹太人和萨米人的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持续存在。委员会对该国没有系统登记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的案件和收集这方面的全面数据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仇恨犯罪和构成犯罪的仇恨言论案件存在少报现象,而且因缺乏证据而定罪率低(第二、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17. 缔约国应当:(a)根据《公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包括加大努力促进宽容,确保全面实施《打击仇恨言论战略》(2016-2020年)以及在所有地区设立仇恨犯罪调查股;(b)简化对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案件的国家登记,系统化地定期收集关于这些罪行的数据,包括报告的案件数、启动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c)鼓励举报仇恨犯罪和构成犯罪的仇恨言论,并确保迅速查明和登记;(d)加强执法人员对(包括互联网上的)仇恨犯罪和构成犯罪的仇恨言论的调查能力,并确保对所有案件进行系统调查,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和惩处,并对受害者予以适当赔偿。

宗教自由

1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最近的宪法修正案,但表示关切的是,《宪法》第2、第4和第16条强调基督教价值观,将福音派路德教会置于比其他宗教更高的特权地位,从而影响平等的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权。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未列入《宪法》的人权章节(第二和第十八条)。

19. 缔约国应结合委员会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保证所有公民平等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并应将这一权利纳入《宪法》的人权章节。

隐私权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事诉讼法》和《警察法》2016年修正案赋予了警察更广泛的监督和搜查权,可用于预防性地预见犯罪,但可能缺乏足够的保护措施以防止干涉隐私权。委员会还对据称侵扰性地使用卫星通信、有关批量数据保留系统的当前提案以及该提案对隐私权的影响表示关切(第十七条)。

21.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证境内外的监控活动符合其根据《公约》、特别是第十七条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应采取措施,保证对个人私生活的任何干涉均符合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缔约国应确保出于明确、合法的目的收集和使用通信数据,并在法律中详细列出可授权采取这种干涉手段的具体情况以及可能受监控的人员类型。缔约国还应确保针对监控活动的监督制度独立、有效。

精神保健机构使用的强制性措施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减少在精神保健机构使用强制性措施,特别是通过在2017年修订《精神保健法》,并注意到缔约国对此问题的关切。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为患者提供的程序保障薄弱,很少采用侵扰性较小的措施作为首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不同的精神保健机构对允许使用强制性电休克治疗的频率和情况缺乏明确规定,没有要求独立的专业保健人员提出第二意见,而且没有正式通过的法律、只有一些条例对这种疗法的非自愿使用加以规范(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七条)。

23. 缔约国应当在法律上保证,只有在保护有关人员的健康或生命所必需、且当事人无法予以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例外地作为最后手段,使用非自愿的精神病治疗,且治疗时间必须尽可能短,并接受独立审查。缔约国应促进旨在维护成年和未成年患者尊严的精神病护理。缔约国应参考挪威研究委员会资助的关于当前在精神保健中使用强制性措施情况的研究,以确保遵守人权标准。缔约国应加强对患者的程序保障,并在法律上规定允许有限使用强制性电休克治疗的情况。

人身自由和安全以及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

24. 委员会注意到挪威对监狱状况进行了全面审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禁设施中完全隔离或禁止各种形式人员接触的比例很高,2017年已上升至4,788例。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规定囚犯可以被完全隔离的最长天数(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

25. 缔约国应评估完全隔离的影响,以期减少完全隔离,尽可能采用替代方法。应按照国际标准,在政策、法律和条例中设定可将囚犯完全隔离的最高时限。

26. 委员会对议会监察专员2017年的一份报告感到关切,报告发现,对社会心理残疾者使用隔离措施和缺乏适当的保健服务导致这些人的健康状况恶化(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

27. 缔约国应尽可能取消对精神残疾者的完全隔离,尽可能采用替代方法。缔约国应确保为监狱中的社会心理残疾者提供充分的保健服务。

法律援助

28. 委员会重申其关切(见CCPR/C/NOR/CO/6, 第6段)并指出,尽管有先前的建议,但基于经济情况调查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仍然没有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所需法律服务的费用,而且对于许多类别的案件,不提供法律援助。

29. 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审查当前的法律援助制度及其影响,对该制度作出必要的修正,以确保在所有出于司法公正目的而有需要的案件中,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孤身未成年人

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儿童福利法》适用于缔约国境内的所有儿童,但感到关切的是,寻求庇护的15至18岁孤身未成年人由接待中心照料,照料水平较低,人员配置不足,食宿条件较差,而其他儿童则由儿童福利机构收容,照料水平较高。委员会还深表关切的是,据报道,有很多寻求庇护的孤身未成年人从接待中心失踪,对这类案件的调查结果不明(第二、第七、第九和第十三条)。

31. 缔约国应取消对寻求庇护的15至18岁孤身未成年人的区别待遇,为他们提供与儿童福利机构同等水平的照料。应调查并采取措施解决寻求庇护的孤身未成年人从接待中心失踪的根本原因。

寻求庇护者与不推回

3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庇护政策的限制有所增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移民法》2015年和2017年修正案及相关公告减少了对寻求庇护者的保护,例如允许以寻求庇护者在进入缔约国之前居住的国家未遭受迫害为由,不考虑实际情况就直接拒绝庇护申请。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之前法律要求寻求庇护者在返回国能够获得庇护程序,但这一规定已废除,造成连锁推回的风险(第六、第七和第十三条)。

33. 缔约国应按照国际标准修改《移民法》,以确保更大程度地保护寻求庇护者不被推回和连锁推回。应根据实际情况审议所有庇护申请,并确保有针对申请被拒的国内申诉系统。缔约国应遵守不推回原则,确保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不被引渡、驱逐或遣送至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遭受无法弥补的伤害(例如《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列出的伤害)的真实风险的国家。

无国籍

3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立法中缺乏对无国籍人的明确法律定义,没有提供足够的保障,防止在缔约国出生的任何儿童陷入无国籍状态(第二、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35. 缔约国应在立法中纳入关于无国籍人的法律定义,并建立法律和其他保障,以便如关于儿童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1989年)所述,确保在缔约国出生的所有儿童一出生就有国籍,即使不是缔约国的国籍。缔约国还应根据国际标准,规定确定无国籍状态的具体程序。

土著人民权利

3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 四分之一讲萨米语的男性和三分之一讲萨米语的女性称面临歧视;(b) 法律上尚未承认、实践中尚未确保通过磋商进行有效参与以获得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权利;(c) 《北欧萨米人公约》尚未获得通过;(d) 缺乏确保萨米人享有土地和资源权利(包括捕鱼和饲养驯鹿)的强有力的立法框架;(e) 政府尚未就萨米人权利委员会2007年关于芬马克以外土地和资源权利的提案采取后续行动;(f) 并非所有地区的幼儿园都有讲萨米语的老师(第一、第二、第十四、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37. 缔约国应当:

大力打击针对萨米族个人和民族的定型观念、歧视态度和做法;

确保在实践中与萨米族进行有意义的磋商,并在磋商的基础上通过一项关于通过磋商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法律;

处理任何尚未解决的关切问题,并促进迅速通过《北欧萨米人公约》;

加强关于萨米人土地权、捕鱼权和驯鹿饲养权的法律框架,特别是确保捕鱼权得到法律认可;

确保迅速有效地就萨米人权利委员会2007年关于芬马克以外土地和资源权利的提案采取后续行动;

更多地招聘和培训讲萨米语的老师,在所有地区的幼儿园更多地提供讲萨米语的老师。

D.传播《公约》相关信息

38. 缔约国应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及本结论性意见,以期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在缔约国运营的民间团体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公众对《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翻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39.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2020年4月6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对上文第15段(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第33段(寻求庇护者与不推回)和第37段(土著人民权利)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4月6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缔约国已同意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因此委员会将按时向缔约国发送问题清单供其提交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第八次定期报告。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