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

一.导言

1.教育在推广人权价值观方面发挥了关键的推动变革和增强能力的作用,被认为是实现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途径。教育也是一项重要的工具,用于实现个人发展以及发展一支能够促进公民责任和国家发展的有能力的劳动力和公民队伍。因此,会员国2000年9月核可《联合国千年宣言》(大会第55/2号决议),决心确保到2015年,世界各地的儿童都能够完成初级教育的全部课程,并且女童和男童能够平等接受所有各级教育。

2.这一目标尽管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尚未实现。女童和妇女的教育被认为是实现可持续和包容性发展最有效的投资之一,但是全世界2012年有3200万小学适龄女童失学,占所有失学儿童的53%,另有3160万初中年龄青春期少女(50.2%)失学。即使在提供受教育机会的情况下,不平等现象持续存在,阻碍妇女和女童充分利用这些机会。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2013年9月报告称,世界上有7.735亿成年人(15岁以上)是文盲,其中妇女占61.3%,而青年人(15岁至24岁)为1.252亿,其中女性占61.3%。一般而言,女童和妇女在教育过程中,在入学、在读、完成学业、待遇、学习成果以及职业选择方面受到过分歧视,造成她们在学校教育和学校环境之外的劣势。

3.需要确保全民接受全纳和优质教育并促进终生学习,这是由192位世界领导人中189位所通过的2015年后可持续发展目标(大会第70/1号决议)中目标4的优先事项,旨在到2030年改变世界。需要实现的两项关键的教育方面的具体目标是:(a) 确保所有男女儿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并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b) 消除教育中的性别差距,确保残疾人、土著居民和处境脆弱儿童等弱势群体平等获得各级教育和职业培训。因此,全球教育界2015年11月配合可持续发展目标议程商定的《2030年教育行动框架》承认性别平等与全民教育的权利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实现该目标需要采取基于权利的方法。该方法确保男女学生不仅获得和完成教育周期,而且在教育过程中和通过教育获得相同的权能。

4.然而,某些因素过分阻碍女童和妇女要求和享有受教育的基本人权。这些因素包括:弱势和边缘化女童和妇女的入学障碍因贫困和经济危机而恶化;课程、教科书和教学过程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校内外对女童和妇女的暴力行为;对她们参与男性主导的学术和职业领域的结构性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制约。

5.法律上承认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与现实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如本一般性建议指出,有效落实该权利需要进一步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0条提供指导和采取行动。本一般性建议及其建议的制定立足于《公约》现有判例,基于结论性意见和现有一般性建议,以及缔约国和包括非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以及学术界在内的一系列广泛的利益攸关方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14年7月主办的半日初步协商中所提交呈文和口头介绍中的信息。

二.受教育权的可诉性

6.自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以来,教育被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随后,若干国际、区域和国家文书和法院裁决确定,该项权利具有可诉性,所以在法律上可强制执行。因此这些文书规定,在教育领域免受歧视是人权法中的一项根本和基本原则。

7.因此,根据该委员会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所有缔约国都有义务保护女童和妇女不受剥夺她们接受各级教育机会的任何形式的歧视,并有义务确保她们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有诉诸司法的途径。

三.受教育权:现有规范框架

8.除了《世界人权宣言》,多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和区域文书载入受教育权。因此缔约国有义务尊重、保护和实现受教育权,该权利必须在国家法律制度中可予审理。

9.作为一项人权,教育有助于享有其他人权和自由、实现重大的发展惠益、促进性别平等和促进和平。教育还会减轻贫穷;促进经济增长和增加收入;增加获得健康生活的机会;减少童婚和孕产妇死亡;使个人能够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等疾病。

10.虽然国际上,包括教科文组织,承认教育可以根据现有资源逐步实施,但是必须立即执行构成受教育权核心的国家法律,包括确保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使用公共教育机构和方案的权利;确保教育符合国际标准设定的目标;普及小学教育;通过并执行一项包括提供基础、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国家教育战略;确保自由选择受教育的机会,不受国家或第三方干涉,但须符合最低教育标准。

11.国际上关于受教育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5条)、《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第30条)、《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教科文组织《国际体育教育、体育活动和体育运动宪章》(第1条)以及《技术和职业教育公约》。

12.不具约束力的政治承诺和全球战略重申各国政府有责任承认教育是加快国家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催化剂,并呼吁各国采取战略行动,以应对女童和妇女在获得教育和培训方面的不平等和欠缺。这些承诺和战略包括:1994年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1995年北京行动纲要》、1990年在泰国吉姆田确立并于2000年在达喀尔重申的全民教育目标和2000年确立的千年发展目标,以及最近2015年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其中包括旨在消除一切形式对所有妇女和女童歧视的目标和具体目标。

四.一般性建议的范围:三方的人权框架

13.增强女童和妇女权能的教育使她们能够在社会上与男童和男人平等地要求和行使更广泛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方面的权利。为实现性别平等,教育制度的所有方面(法律和政策、教育内容、教学法和学习环境)应当对性别敏感,能满足女童和妇女的需求,并对女性和男性都有转变作用。

14.本一般性建议立足于关于教育的人权框架,重点包括三个层面:首先是受教育权;其次是教育范围内各项权利;第三是通过教育实现的权利。本三重框架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下文各段所指的无障碍环境、可获取性、可接受性和可调试性框架中这四项内容所列的权利。

15.受教育权涉及参与问题,反映在女童和男童以及妇女和男子平等参与的程度,以及各级有足够的基础设施满足各年龄段的程度。入学、在读和从一级到另一级过渡的指标是涉及受教育权的关切问题。

16.教育范围内各项权利超出了数字上的平等,旨在促进教育中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因此,这些权利涉及待遇平等和机会平等以及男女学生和教师之间在教育机构中性别关系的性质。这一平等层面尤为重要,因为正是社会通过社会机构塑造和复制了基于性别的不平等,教育机构在这方面扮演关键角色。在许多社会,学校教育未挑战根深蒂固的歧视性性别规范和习俗,而是强化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维持社会性别秩序,表现方式是复制女/男和从属/支配等级制度,以及生殖/生产和私/公二元化。

17.通过教育实现的权利界定了学校教育在教育领域外的生活各方面塑造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方式。本应产生变革作用的教育未能显著提高妇女在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地位,从而使其无法充分享受这些领域的权利,在此情况下,缺少此类权利尤为明显。一个核心问题是证书对女性而言是否具有与男性相同的价值和社会价值。全球趋势表明,在许多情况下,甚至在男性受教育程度低于女性的情况下,男性在这些领域占据的职位更高。

18.本一般性建议旨在确保妨碍女童和妇女享有教育权、教育范围内各项权利和通过教育实现的权利、基于多种相互交叉歧视的区域差距和国家内部的不平等现象得到应对并最终消除。因此,本一般性建议扩大了《公约》第10条,并将其与其他所有条款和相关现有一般性建议联系起来,以确立受教育权与享受《公约》所载其它各项权利之间的关联。

19.本一般性建议的目标用户包括:负责制定并执行与各级公共和私立教育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性决定的所有国家官员;学术界和研究员;学生、教师和家长协会;国会议员、参与女童和妇女教育的非政府组织;传统和宗教组织;大众媒体;企业组织和工会。

五.应对教育中的性别歧视

20.《公约》是国际妇女民权法典,并对截至2017年6月批准该公约的189个国家而言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第10条针对妇女和女童受教育的合法权利,呼吁各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从而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因此,《公约》要求缔约国在整个生命周期以及在各级教育中消除在教育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为了满足非歧视标准,教育必须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对所有女童和妇女均无障碍,包括属于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女童和妇女,不带任何基于被禁止理由的歧视。

21.《公约》第1条把歧视界定为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或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缔约国不但需要确保教育作为一项人权得到承认,而且确保创造适当的条件,使女童和妇女充分和自由地享有和行使这一权利。

22.《公约》第2条通过具体说明各缔约国必须确保男子和妇女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和享受权利的情况和要求,重申了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公约》的核心是禁止歧视。这意味着缔约国必须避免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女童和妇女充分享有受教育权,即尊重的义务。同样,缔约国必须采取积极步骤履行以下义务:通过确保受教育权、教育范围内各项权利和通过教育实现的权利,促进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全面开发女童和妇女的潜能。

23.尽管存在旨在促进事实上平等的正式法律和政策框架,但是在世界某些地区女童和妇女在教育领域数字上的进步掩盖了她们持续面临的歧视。只有按照《公约》第1和2条中的规定实施正式平等文书中的保护措施,这些措施才能切实有效。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以下措施,尊重、保护和实现女童和妇女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范围内各项权利和通过教育实现的权利:

(a)加强遵守《公约》第10条,并且在社会上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增强妇女权能基础的重要意义;

(b)对妇女人权和《公约》的适龄教育将纳入各级学校课程;

(c)提出宪法修正案和(或)采取其他适当的立法行动,以确保保护和落实女童和妇女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范围内各项权利和通过教育实现的权利;

(d)颁布立法,对整个生命周期所有女童和妇女的受教育权作出规定,包括所有妇女和女童弱势群体;

(e)消除和(或)改革在教育部门直接或间接歧视女童和妇女的政策、体制、行政或管理指示和做法;

(f)颁布将女性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的立法,并遵守国际标准,使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与最低就业年龄一致;

(g)审查和(或)废除允许开除怀孕女童、其他类别的受训人员和教师的法律和政策,并确保她们生育后重返不受任何限制;

(h)承认教育权作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权利,一旦受到侵犯,女童和妇女获得平等和有效的司法救助,而且有权获得包括赔偿在内的补救;

(i)监测在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方面的国家、区域和国际规定的执行情况,确保在受侵犯时有权获得补救;

(j)与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一道努力提高和发展女童和妇女的受教育权。

六.应对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25.女童和妇女在教育方面面临的歧视既是意识形态方面的,也是结构性的。意识形态层面在《公约》第5和10(c)条中述及,其中呼吁各国修改已被接受的基于…男女陈规定型角色的男女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这一点在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范围内各项权利和通过教育实现的权利方面极其重要。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这些歧视性做法不仅在个人层面实施,而且还编入法律、政策和方案,因而由国家进行延续和执行。

26.第5(a)条涉及歧视的结构层面,说明歧视植根于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角色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在此方面,《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以促进机会、机构和制度的真正改变,不再以历史沿袭的男性权力和生活方式的规范为基础。教育制度是需要变革领域的一个实例,一旦实现转型,可以加快在其他领域的积极变化。

27.根据《公约》第5和10(a)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努力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在教育领域持续导致对女童和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a)挑战和改变限制女童和妇女充分行使其人权和自由以享有受教育权、教育范围内各项权利和通过教育实现的权利的父权意识形态和结构;

(b)制定和实施政策和方案,包括在各级学校和整个社会开展的关于《公约》、性别关系和性别平等的提高认识运动和教育活动,旨在依照《公约》第5(a)条改变男女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期消除偏见和习俗;

(c)鼓励媒体塑造女性包括族裔和少数群体女童和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女童及妇女)的正面和非性别化形象,并向整个社会倡导性别平等的价值观;

(d)修订和制订非陈规定型的教学课程、教科书和教材,以消除复制和加强针对女童和妇女进行基于性别的歧视的传统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促进塑造更加平衡、准确、健康和积极的女性形象和呼声;

(e)对各级教育的教学人员进行强制培训,内容涉及性别平等问题、性别敏感度及其性别行为对教学和学习过程的影响。

七.受教育权

28.女童和妇女获得高质量教育的权利依赖于提供适足的基础设施满足她们的需求,否则获取权将受到损害。如果女童和妇女无法获得高质量的教育,她们最终面临重大困难,包括在以下重大事项中缺少个人自主权和选择:对自己的健康及其性和生殖决定的控制;本人及其子女享受较低质量的保健服务;贫穷世代相传;在私人和公共领域,不能与男童和男子平等地分享权力和参与。要确保这一权利,就必须重视实体环境无障碍、技术上无障碍和经济上无障碍,并为弱势群体者和状况不稳定者提供机会。

实体环境无障碍:适足基础设施的提供情况

29.提供情况是指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提供足够数量运作正常的教育机构和方案满足女童和妇女的需求,不按地点(第14条)或任何其他因素提供不相同的资源。此外,通过确保教育机构设在较为便利的地点或通过现代技术可以到达,女童和妇女必须能在安全范围内进入教育机构。鉴于在公共场所对女童和妇女的性别暴力猖獗以及女性在往返学校途中面临的风险,离学校近尤其在农村地区非常重要。学校的距离可能构成入学的主要障碍,尤其在农村地区,所有失学儿童80%以上生活在农村。

30.此外,在教育机构提供适足基础设施方面的关键考虑因素与初经期开始对女童顺利完成学业构成的障碍有关。缺乏有利的学校环境,包括男女分开的供水、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设施不足,工作人员未经训练或不提供支持,以及缺乏适当的卫生保护材料和关于青春期和月经问题的信息,这一切导致社会排斥、对学习的参与和关注度下降以及在学人数减少。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下列措施,以确保为女童和妇女的教育提供有形设施:

(a)提供充足的预算、人力和行政资源,以确保在小学和中学各级提供充足的经费,以容纳各人口年龄组的所有女童;

(b)处理针对女童和妇女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基于社会经济地位、地理位置、民族、性别认同和宗教信仰的预算分配失衡;

(c)依据第4条,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合格教师的数量,特别是在教师队伍主要为男性情况下女性教师的数量,包括通过提供适当和持续的培训;

(d)通过定期收集按性别、地理位置、年龄、学校类型和族裔群体分列的各级教育入学指标(在各级教育中入学的女性和男性人数在学龄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数据,对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存活率、辍学率、在学率和留级率;女性和男性平均受教育年限;各级(儿童早期、初等教育、初中等教育和中等/高等/职业)之间的过渡;男和女教师的数量,即师资的均衡;不同年龄层次的女性和男性识字率;利用该信息为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机会障碍的决策、政策制定和向委员会提出的定期报告提供参考;

(e)基于分类数据,采取战略鼓励和监测学校注册、出勤、在读以及辍学后重返校园;

(f)通过在所有学校提供男女分开的厕所和洗手间以及安全饮用水,改善卫生设施。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下列措施,以确保所有女童和妇女可以接受教育:

(a)确保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和女童能够根据《公约》第14(d)和4条获得受教育的机会,并酌情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支持她们的受教育权;

(b)确保学校可无障碍出入,并且离家的距离在安全范围内,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c)提供参加进修教育方案的机会,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特别是旨在缩小男女之间教育水平上一切差距的机会第10(e)条);

(d)采取包括社会保障方案、学校供餐举措和提供卫生保护材料在内的政策举措,以增加在学人数,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在学人数;

(e)在家庭与学校之间的距离妨碍受教育机会的情况下为女童提供寄宿舍/交通手段,并确保这些设施内的女童不受性虐待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f)培训教师提供有利的环境和文化,使青春期少女能够在不感到恐惧、耻辱或风险的情况下自信地参与学习。

技术上无障碍

33.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为学校和设施提供无障碍出入的一种变通办法是通过在远程和开放式学习环境中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这些办法为接受常规形式的教育和培训机会有限的女童和妇女提供了明显的益处,包括那些由于下列因素而被排除在外的女童和妇女:居住在农村,离学校太远;家务劳动和育儿责任,特别是在童婚和少女怀孕的情况下;基于其他社会和文化障碍的排斥情况。愿意接受高等教育但同时兼顾工作和家庭责任的妇女也受益于这些可能性。

34.使用开放式学习技术产生的其他明显益处包括:开发新的教学和学习模式,并促成一种新的学习文化;为成年学生提供更大的灵活性;为雇主提供机会,提供高成本效益的在职职业发展;为各国政府提供机会,提高教育和培训的成本效益和能力。

35.委员会建议,在未向女童和妇女提供通过远程和开放式学习机会实现受教育权的情况下,缔约国应采取下列措施:

(a)审查是否可以在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通过探索开放式学习机会而建立提供认证的设施,从而提供机会;

(b)更新教师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知识和能力,并对开放式学习环境下运行所需的技能提供培训;

(c)确保属于弱势群体、来自农村社区以及识字水平低的女童和妇女不因为不具备有意义参与所需的工具和技能而被排除在这些机会之外。

经济上无障碍

36.教育费用必须人人负担得起,不附加基于性别以及其他任何被禁止理由的歧视,并从学前教育到中学系统并逐步到高等教育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尽管存在规定到某一法定年龄或年级提供免费教育的立法,但许多缔约国向就读公立学校的学生征收附加费用以补充政府的补助金。此外,父母还需支付校服、交通、课本和其他学习材料、午餐以及各种收费和使用费等隐性费用,而最贫穷的五分之一学生受到的不利影响最严重,而且常常被污名化。

37.通过收取使用费将机会货币化,迫使贫穷家长选择将哪个子女送去上学,并往往优先让男童受教育。家长对其教育投资根据他们认为会给家庭长期带来最大经济效益的安排做出决定。由于根深蒂固的性别不平等,劳动力市场普遍偏好男性。因此,家长得出结论认为,最好让男童受教育,因为男童受教育后能够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家长的选择也受到了将女童置于家庭中的定型观念的影响。

38.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许多缔约国削减社会服务,将教育外包给私营实体并由宗教或社区团体和(或)非政府组织等非国家组织提供教育。现已确定,私有化对女童和妇女具有特定的消极影响,特别是来自贫穷家庭的女童,使其无法受教育。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一切措施,确保使用费和隐形费用不会负面影响女童和妇女受教育的机会:

(a)提供从学前到中学的普遍免费义务教育,不论国家公民以及具有移民和难民地位的女童和妇女的社会经济状况;

(b)通过减少使用费以及间接和机会成本,提供负担得起的高等教育;

(c)推出安全网和其他措施,以确保来自较低社会经济阶层的女童和妇女不会因为不能支付使用费和(或)隐形费用被剥夺接受任何水平教育的机会;

(d)遵守关于在公共机构不歧视女童和妇女的相同标准是私人行为体有权运营学术机构的条件;

(e)开展针对家长和更广泛社会旨在克服偏向男性接受教育的运动,并认可女童接受教育的价值。

女童和妇女弱势群体

40.许多女童和妇女被排斥在教育之外并被边缘化,因为她们同时面临交织在一起的不同形式的歧视,以及使用非本地语言的课程和交流缺乏相关性、受到暴力和污名化及贫穷等问题。这些处境不利或弱势群体包括:

41.少数民族和土著女童和妇女。未上小学的女童大多数属于少数民族和其他受排斥的群体。影响这些群体受教育机会的主要因素包括贫穷、歧视和缺乏文化联系以及通常用多数人语言授课,导致教育成效较低、辍学率较高、丧失传统语言和较低的自尊。

42.难民、寻求庇护者、无国籍者、无合法证件者、境内流离失所者以及移民女童和妇女。当被迫背井离乡时,这些情况下的女童和妇女生活的营地没有学校,或仅有能力有限、没有相关语言的课程或不以相关语言授课的临时学校。流离失所问题造成特别的学习障碍:可能丧失人力资源,而且有形基础设施可能遭到损毁;在逃亡中,儿童可能失去国家法定的合法证件,从而妨碍他们进入新的学校。女童尤其可能在流离失所期间受到影响,因为不安全状况的加剧导致一些父母让女童弃学回家。

43.残疾女童和妇女。数百万残疾女童和妇女由于基于性别和残疾的多重歧视被剥夺了受教育权。据教科文组织的统计,全世界三分之一的失学儿童是残疾儿童。

44.许多政府在实践中正式推广全纳教育;但是残疾儿童,尤其是女童,被排除在外或被隔离在特殊学校中。残疾儿童(特别是残疾女童)就读率低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类似的原因:缺乏无障碍环境;教师或学校校长拒绝接收这类儿童入学;学校课程和教材未能考虑其需求;更广泛而言,污名化及家长和社区缺乏认识导致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学习能力持消极态度。此外,受过如何教授有特殊需要学生培训的教师的数量往往不够。

45.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学生。同学和教师对这些学生的欺凌、骚扰和威胁构成了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女童和妇女享有教育权的障碍。通常因为学校治理机构对政策执行不力以及教师、校长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对非歧视政策落实得不正规,学校延续和加强了社会偏见。教育程度有限和文化禁忌等因素阻碍了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学生实现社会流动,并增加了她们遭受暴力的脆弱性。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通过消除陈规定型和歧视消除障碍,并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所有类别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受教育权:

(a)消除尤其针对少数群体和土著女童和妇女的陈规定型,这些陈规定型使她们在受教育方面面临风险,并使她们在学校和社区以及往返学校的途中(尤其在偏远地区)易遭受暴力;

(b)解决社会经济地位低和生活条件差的问题,尤其针对少数族裔和土著女童和妇女,这些问题成为接受教育的障碍,特别是鉴于在财政资源缺乏的情况下倾向于让男性接受教育;

(c)确保在必要时与捐助方和人道主义机构协作,为所有女童和妇女的弱势群体的教育和安全提供足够的经费;

(d)确保实行强制性着装规范和禁止特定服装不妨碍接受全纳教育,特别是对有移民背景者而言;

(e)通过查明和消除教育机构和社区内的法律障碍、有形障碍、社会障碍、财务障碍及态度、沟通和语言障碍,消除对残疾女童和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f)采取必要措施,通过在提供合理便利的学习环境中提供全纳教育,确保在各级教育中不歧视残疾妇女和女童;

(g)确保教育机构建成无障碍环境,并防止校长阻碍残疾学生(尤其是女童)入学,确保根据受各种不同形式残疾影响的个人的独特需求定制课程、教材和教学法战略;

(h)按照暂行特别措施第4条,采纳奖励措施为所有各级教育吸引和培训特殊教育教师;

(i)通过确保采取应对阻碍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女童和妇女接受教育的障碍的政策,消除对她们的歧视。

在冲突局势和自然灾害中的受教育机会

47.限制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机会的另一因素是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由于武装冲突完全崩溃,导致无法向民众提供必要服务。在受冲突影响地区,学校因不安全而关闭,被国家和非国家武装团体占领或摧毁,所有这些阻碍了女童上学。委员会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中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指出,其他阻碍女童接受教育的因素包括非国家行为体对女童及其教师有针对性的袭击和威胁,以及她们必须承担额外的照看责任和家庭责任(见第48段)。

48.保护教育设施不受袭击全球联盟称,从2005年到2012年,至少在四大洲的24个国家,教育机构被用于冲突。除了面临袭击导致死亡或重伤的风险,在被部队和武装部队占领的学校上课的学生可能遭受身体虐待或性虐待,其中女童比男童面临更高的风险。当武装男子出现在学校时,家庭往往不愿送女童上学,因为担心她们会成为性暴力的受害者或受到性骚扰。因此,他们常常更愿意将女儿早嫁,相信这可能给她们提供保护。总体而言,对教育机构的袭击以及将学校和大学用于军事目的对女童和妇女造成巨大影响或带来歧视。

49.妇女和女童是任何自然灾害中最易受伤害的年龄组。摧毁学校或利用学校作为受影响家庭的社区收容所对接受教育的机会造成严重后果,导致课堂教学时间损失和高辍学率。

50.委员会建议,在冲突和自然灾害情况下缔约国实施以下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女童和妇女教育的影响,并保护她们的受教育权和安全:

(a)颁布立法、修订军事惯例和政策并实行培训,以禁止国家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违反国际人权法和(或)国际人权法规定的教育权,利用或占领学校、校园或其他教育设施和机构;

(b)采取措施,保护女学生和女教师免受占领教育机构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的身体虐待和性虐待;

(c)评估和处理武装冲突对女童和妇女教育的影响;

(d)回顾安理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和随后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决议规定的义务,表示积极承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针对教育机构的攻击,并保护妇女和女童;

(e)确保妇女有意义地参与监测袭击和制定预防、保护和建设和平的措施,并确保妇女,包括弱势群体的妇女,参与措施的制定过程;

(f)制订有效、协调一致、再造和快速的应对措施,包括法律和非法律问责措施,以追究施害者的责任;

(g)根据国际标准,系统地调查和起诉应对一系列侵犯国际人权法、人道主义法和刑法行为负责的人,他们命令、参加或负责指挥这些构成对教育机构袭击的行为;

(h)确保在学校被毁或在自然灾害期间用作收容所时,女童/妇女的受教育机会不受到不适当的限制;

(i)优先恢复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学校,特别是其学生为弱势女童和妇女的学校;

(j)确保所有新校舍符合建筑规范,纳入抗灾能力,并对现有的学校进行定期审计。

文化障碍

51.即使经费充足并且无障碍环境不是一个限制因素,基于长期存在的父权制度以及与女童和妇女相关的传统角色的文化规范和习俗可能成为女童和妇女享有受教育权的强大障碍。

52.女童如果不上学,更有可能被迫结婚。在一些社会中,这种与宗教或文化习俗相关的歧视性和有害的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习俗对受教育权产生了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女童由于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和怀孕而无法完成学业,她们面临着被迫离开学校、将女童限制在家庭内的社会规范和污名化等实际障碍。童婚还造成家庭暴力、生殖健康和行动自由权利受限的风险增加。如果不制止童婚,各国政府就不能履行其确保女童拥有与男童平等的接受教育机会的义务。

53.在世界上一些地区,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共同文化习俗妨碍和(或)终结了女童的学业。手术后的并发症可造成女童较少关注学业或者缺勤,导致成绩欠佳并最终过早退学。在一些国家,与手术相关的费用较高,也影响了家长之后缴纳学校费用的能力,从而导致辍学。该手术是成年仪式,之后的强迫婚姻后还可能导致辍学,或把重点放在家庭的责任。

54.贫穷,再加上文化习俗,迫使儿童从事有酬和无酬工作。国家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5年一份关于童工和教育的报告显示,1.68亿名5-17岁的儿童被迫从事童工:女童在涉及自己或其他家庭的护理经济中的人数高于男童,女童还承担着家庭内外工作的双重负担,往往很少或没有时间去上学。同时上学和工作的女童往往成绩不佳而导致辍学。在许多地区,童工的做法也由文化决定,儿童在某些用工季节或一周中某几天从事与家庭有关的工作。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下列措施,以减轻文化和宗教习俗对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机会的影响:

(a)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习俗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保护女童和妇女不因父权、宗教或文化规范和习俗被剥夺受教育权;

(b)促进与宗教和传统领袖之间的对话,讨论为女童提供教育的价值以及消除对女童和妇女参与各级教育构成障碍的做法和习俗的重要性;

(c)确保无论父母同意与否,依照第31号和第18号一般性建议/意见,女童的最低结婚年龄被定为18岁;

(d)依照委员会关于女性割礼的第14号一般性建议,将残割女性生殖器议题纳入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以便可以在免受污名化的情况下公开讨论这一议题,从而女童和妇女能够获得关于该习俗不利和有害影响的准确信息;

(e)培训教师、协调人和青年工作者如何就残割女性生殖器问题教育女童,并为面临做该手术风险的女童或已经做过该手术的女童提供支持;

(f)鼓励宗教领袖和社区领袖反对残割女性生殖器的习俗,并向所在社区宣传和教育残割女性生殖器带来的危险;

(g)制定重返校园和全纳教育政策,使未满18岁的怀孕少女、年轻母亲和已婚女童能够留在校园或立刻重返校园,确保向所有教育机构和行政长官、家长和社区传播这些政策:

(h)消除可能妨碍接受教育机会的做法,例如让女童在家中从事无报酬的劳动;

(i)确保所有不到最低就业年龄的儿童,尤其是女童,接受全日制教育,并且在适当情况下依照相关国际劳工标准,纳入职业或技术教育。

八.教育范围内各项权利

56.女童和妇女在教育范围内的各项权利与“可接受性”对应。可接受性涉及教育的形式(待遇)和实质(质量)问题,既适用于学校环境,也适用于教育内容和方法。这些权利需要政府为学生和教师提供资金、必要的基础设施、支助和用品。这些权利还要求在教师质量和设施数量方面女童拥有与男童同质量教育的平等机会以及以女童和妇女有机会追求目标以实现自决和自我实现为特点的环境。因此,教育范围内各项权利必须包括在整个教育周期尊重和促进女童和妇女的人权。

57.女童和妇女在教育机构中经历的缺乏尊重和尊严由反映更广泛社会秩序的学校性别制度所决定。这种环境的特点往往是根深蒂固的父权思想、习俗和结构,深刻影响了教师和学生的日常生活。因此,女童在这种环境中,可能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遭受身体、情感和性虐待,导致在教育领域里权利被剥夺。应解决各种问题,以确保女童和妇女,包括女性工作人员,可以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机会。

学校和知识的分层(第10(a)和(b)条)

58.一般而言,教育制度在将学生录取进入重视职业培训或重视学术培训的学校和(或)班级的分类方式方面高度分化,特别是在从小学阶段升入中学阶段的节点。在一些制度中,学生一旦被录取,在二者之间转学较为困难。社会经济情况深刻影响了学生进入这些不同类型学校的情况。经济境况更好的学生更有可能进入立足学术的学校,这些学校提供为进入高等教育直接铺路的高等知识。因此,高度分化的教育制度在人生早期、早在学生完成学业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维持了社会经济的不平等。

59.在这种分化的教育制度中,在分配给学校用于教授课程的实物资源方面也存在着显著差异。通常社会经济条件较差社区的学校与社会经济条件较好社区的学校相比,物质资源和教师素质方面更差,后者能够更好地受益于家长的补贴,以抵消公共资金的不足。

60.在学校类型之间和内部,还根据不同性别所适合学科的观念,按照性别对学生进行划分。在学术类学校,女童往往集中在人文学科,而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学科中人数不足,而在职业学校,女性在食物和营养、美容和文员等专业中占绝对多数。学生和知识分层最终会导致女童被迫进入社会上视为地位较低的职业。这种分层可能在单一性别学校中进一步加强,这些学校往往只教授被认为适合该特定性别的学科。因此,女子学校不会提供木工、建筑和施工科目。促进女童和妇女获得与男童和男子同质量教育的权利需要在学校提供各种学术和职业科目,同时不强化课程的性别隔离。

61.女童和妇女人数不足的一个关键的技术和职业领域是信息通信技术(信通技术)技能应用。全世界60%的人无法享受获得万维网带来的变革力量的权利,而其中大多数人是女童和妇女。为了克服男女之间在使用新技术方面的数字鸿沟,并为妇女提供获取相关行业信息和就业机会的平等机会,学校需要消除导致女性受到排斥的障碍。

62.《公约》在第10(g) 条中也呼吁缔约国确保女童和妇女有同样的机会积极参加体育运动和体育教育。然而,基于流行的定型观念,增强妇女权能以及性别平等在该领域的积极成果因在所有体育运动和活动中的歧视而受限。在国家和国际二级,性别隔离持续存在,妇女对决策的参与有限。此外,常常不重视女性体育,造成用于支持妇女参与的资源分配不足,而且薪酬较低。从事体育运动的妇女在媒体中的形象也对普遍存在的定型观念产生影响。在体育运动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剥削和骚扰也反映了男性在体育领域传统的主导地位。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以下行动,以确保教育制度允许两性拥有平等的机会,自由选择学习科目和职业:

(a)在必要时改革和规范教育制度,确保在所有学校公平分配教育资源,不论地点和所服务的人群;

(b)尤其是在中学一级,在男女同校的学校里消除意识形态方面和结构性障碍(例如交叉安排与性别挂钩科目的时间)以及妨碍女童在科目和课程的选择方面作出自由选择的教师态度;

(c)让教师受训人员和教师能够向学生和家长提供职业咨询,以应对和改变对适合某一性别的学科和(或)职业根深蒂固的观念;

(d)依照第4条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通过提供特别奖励措施(如奖学金)和采取暂行特别措施,采取提高女性在各级教育中对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课程参与度的措施;

(e)确保在单一性别学校提供各种学科,特别是在技术—职业领域,以便女童有机会参加由男性主导的领域,反之亦然,从而提供更广泛的职业选择;

(f)制定国家信通技术计划和战略,纳入在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在获取信通技术方面实现性别公平的具体目标,辅之以预算拨款充足的具体方案和及时收集用于监测目标的按性别分列数据的计划;

(g)采取明确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以确保当女童/妇女在教育机构中参与男性主导的学科和活动时,保护其免受性骚扰和暴力;

(h)在教育机构中提供平等机会,使女童/妇女可以自由选择愿意参与的体育活动和运动领域,并从中获得所带来的健康和心理惠益;

(i)消除传统的定型观念,并提供设施,以便女童和妇女在男女同校和单一性别的教育机构中参与男性主导的体育活动和运动;

(j)依照第25号一般性建议,在体育运动、文化和娱乐领域采取积极的行动、特惠待遇或配额制度,并根据第34号一般性建议,在必要时使这些措施针对遭受多重歧视的女童和妇女,包括农村妇女。

学校中的性别不平等、虐待和性暴力

64.教育中的性别不平等包括待遇方面的差别,即某一性别受学校系统优待,或优先给予奖励、关注、分数、机会和赞扬并对不当行为较轻处罚。性别不平等也体现在师生互动中在获得非物质地位和权力方面的不平等机会。女童在教育环境中的不平等待遇受到以下属性的影响:性别、社会经济状况、种族/民族或属于其他少数群体、外形和语言模式。

65.女童和妇女受到不利影响的另一个领域是与其参与教育相关的性别政治。学校中的性别指的是以不必要的性暗示为特点的性别关系。一个常见的例子是在学校和(或)上下学途中对女童的性骚扰。女童可能遭受男性同学、教师和社区成员实施的性骚扰和虐待以及学校里有偏见的待遇。学校里的性侵犯和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很大程度上加剧自卑、学习成绩差和不利的长期健康和福祉状况。由于暴力,女童不入学、辍学或不能充分参与学校生活。暴力行为往往始于辱骂和威胁手势,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当权者质疑,随之而来的是暴力行为。

66.由于女童弱势群体面临多种形式的歧视,她们在学校遭遇暴力的风险增加。具体而言,艾滋病毒感染状况、种姓、族裔、种族和宗教增加了受虐待的风险,并影响了所遭受暴力的性质。残疾女童同时遭受性别和残疾导致的歧视,而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女童同时遭受性别主义和对同性恋的仇视。

67.尽管对女童的性骚扰和虐待在教育机构中非常普遍,成为她们享有受教育权和教育范围内各项权利的主要障碍,但是这一点未系统纳入教育政策和方案。在许多情况下,没有严格的问责机制,并且该问题在学校被忽视,归咎受害人,并且有罪不罚。

68.对女童的性虐待可能导致意外怀孕,尤其是少女意外怀孕,因此有必要提醒她们这一问题及其后果。该问题在家庭、学校和社区非常严重,因此一项重要的对策是需要根据《公约》第10(h) 和12条、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对女性的性别暴力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在各级教育开设适龄的强制性全面性教育课程,包括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负责任的性行为、预防早孕和预防性传播疾病。教师应接受专门训练,在各级提供适龄的教育。在一些情况下,如中学阶段的教学人员大多为男性,应努力征聘、培训和雇用可以作为女童和青年妇女榜样的女教师,使教室对其更加安全和有利。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以下措施,遏制对女童和妇女进行与教育机构和学校教育相关的暴力行为,从而保护她们获得尊重和尊严的权利:

(a)颁布和实施适当的法律、政策和程序,以禁止和消除在教育机构内和周围对女童和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语言和精神虐待、盯梢骚扰、性骚扰和性暴力、身体暴力和剥削;

(b)教员大都为男性的教育机构征聘、培训和雇用更多女教师;

(c)确保在学校受到暴力影响的妇女和女童能有效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

(d)处理暴力侵害女童和妇女的案件,具体途径包括保密和独立的报告机制、有效的调查、适当情况下提起刑事诉讼、对施害者给予恰当的处罚以及为受害者和幸存者提供服务;

(e)确保所有女童和妇女在教育机构遭受暴力侵害的案件被举报和记录,在聘用学校工作人员之前调查其犯罪记录,并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所有学校工作人员和学生的行为守则;

(f)通过若干国家行动计划解决与学校有关的暴力侵害女童行为,包括学校的准则,并在早期干预战略方面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强制培训,以解决对女童的性骚扰和暴力;

(g)指定一个预防和调查教育机构中暴力事件的政府机制,并提供充足的公共资金,以解决这一问题;

(h)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女童提供支助服务,包括咨询、医疗、艾滋病毒/艾滋病信息和药物;

(i)在所有各级教育制订和推行适龄、循证、科学上准确的强制课程,包括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负责任的性行为、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的全面信息。

网络欺凌

70.女童遭受的另一种形式的虐待是通过利用技术和各种社交媒体来恐吓、威胁或骚扰女童的网络欺凌。尽管男童和女童都参与网络欺凌,但研究显示,女童成为受害人和施暴者的可能性几乎是男童的两倍。青春期少女常常面临以下多种形式的网上迫害:谩骂、散布谣言、威胁、泄露机密资料、图像/录像、报复、色情、往往来自陌生人的性骚扰和性挑逗。

71.网络欺凌对青春期少女有各种各样的影响,包括可能是轻度或极端的情绪影响;不安全和恐惧情绪;在某些情况下,不仅引起自杀的念头,而且导致实施自杀。

72.委员会建议,尽管网络欺凌并非总是植根于学校,但缔约国在学校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女童:

(a)提醒父母这一现象的蔓延以及可能对女童造成的影响;

(b)制订全面方案,向教师、学生和家长介绍网络欺凌可能的形式及其潜在影响,并为遭受网络欺凌的受害学生提供咨询和支持;

(c)制定确保学校的现有技术不用于网络欺凌的政策,并监测政策的执行情况;

(d)通过建立同龄人和教师咨询服务、学校热点以及匿名举报热线,建立学生可随时用来报告此类事件的多个渠道;

(e)告知女童从事此种行为对她们健康和福祉的后果以及可能适用的制裁;

(f)颁布界定和惩处所有形式的基于信通技术和在线骚扰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法律。

妇女对管理结构的公平参与

73.教育机构中显而易见的性别制度对女性工作人员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教育制度的中学和高等教育。这一点最明显地体现在她们的职业升迁以及升任决策性职位的空间有限。虽然教学是一个女性化的职业,但是各级教育普遍存在女性在高级和高层管理职位人数比例偏低的情况。

74.若干因素造成妇女在各级教育领导和决策职位的人数比例偏低,包括:接受教育的机会有限,特别是较低层次教师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有限;歧视性的任用和晋升做法;家庭的态度;职业中断;文化的陈规定型;远离建立关系网和提携的男性文化;对接纳妇女进入管理职位的持续抵制。

7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以下措施,消除在各级教育领导职位方面的性别差距以确保消除妇女在这方面面临的歧视:

(a)通过提供赠款和(或)奖学金增加妇女在高等院校的职业流动,使她们能够获得研究生学位,并采取留用她们的奖励措施/方案;

(b)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通过采用各种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加强努力,增加在各级教育担任领导职位的女性人数,特别是所有领域的大学教授;

(c)审查任用和晋升程序,去除可能阻碍妇女平等担任教育机构领导职位的任何歧视性规定,并应对在任用和晋升方面的歧视性惯例;

(d)克服不利于妇女在教育事业中升迁的组织文化;

(e)在特定的时限制定各项目标,以确保在担任高等教育的高级职位、教授职位、大学校长和副校长方面的平等;

(f)制定妇女在高等教育理事机构(如大学理事会和委员会)和研究机构平等任职的政策并设定配额。

九.通过教育实现的权利

76.自1985年以来,一些联合国国际会议专注于人权、妇女、社会问题和可持续发展,并确定了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多项行动。其中许多会议强调将教育作为实现这些目标并改善妇女在社会中地位的手段。受教育的机会将使个人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因此应该在使妇女能够在学校以外的所有领域主张权利方面具有倍增效应。然而,妇女要通过教育实现的权利远远没有得到实现。

77.尽管存在地区差异,但是全球数据表明,妇女获认证水平更高,因此是人力资本的更好来源。然而,某些工作和职位偏好认证水平较低的男子而非认证水平较高的妇女,从而助长了劳动力市场横向和纵向性别隔离的普遍现象。因此,认证对男子和妇女的社会价值不同。即使在男女有同等教育水平时,男子往往还获得优待。

78.这些系统性模式变得根深蒂固,在劳动力市场更是如此,劳动力市场在男性养家思维的基础上运作,导致男性占据工资收入工作中的重要职位。因此,在大多数社会,妇女就业水平较低,失业率较高,贫穷程度较高;在非全时工人中的比例较高;平均收入低于男子;在工作的脆弱领域所占比例过高;因此较少有机会获得体面工作的条件。此外,她们在社会和政治体制中微观和宏观两级担任决策性职位的人员不足,缺乏真正的个人自主权。虽然增加教育机会改善了妇女及其子女的生活条件,但是由于存在复制根深蒂固的性别意识、结构和系统的文化信仰和习俗,目前教育在改变经济、政治和社会领域的总体均势方面以及在增强妇女权能方面产生战略影响的潜力尚未实现。

79.该长期模式的主要原因与性别社会化过程相关,后者复制和保持明确的男女性别分工,反过来又与公/私二元化联系在一起。在这一制度中,男性在公共领域占主导地位,而女性在私营领域占主导地位。结果是制度化的学校教育不具备变革性,而是成为国家复制性别秩序和保持男/女、支配/从属以及公/私等级制度的一种工具。

80.这一趋势将在妇女对政治进程和决策的参与中继续下去,因为妇女仍然在这方面代表性不足,无法有效影响对她们有影响的政策。2017年,在选举或提名的政府职位中,妇女的全球平均任职情况大约为4:1的男女比例。在下院,妇女占23.4%,而在上院中占22.9%。妇女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董事会担任成员或主席的情况呈现同样的趋势。因此,由于歧视性法律、习俗、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妇女仍基本处于政治生活和董事会边缘的状态。

8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以下措施,以增加妇女对社会、经济和政治进程以及所有部门决策性职位的平等参与:

(a)培训教师采取建构主义教学战略,使女童/妇女具备与男性一样平等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领域高级别和决策性职位的批判性思考能力和积极的自我价值感和信心;

(b)尤其在较高级别,调整女童/妇女教育的备选办法和内容,从而增加她们对科学、技术和管理资格的参与,从而确保能够获得高级别工作和决策性职位,尤其在男性主导的职业和工作;

(c)加强旨在提高妇女在家庭和更广泛社会中作用和参与程度的学校公民学和公民教育以及促进性别平等的成人持续扫盲方案;

(d)确认必须通过关于政府、公共政策、经济、信息技术和科学等领域的教育和培训来增强所有妇女的权能,以确保她们获得为公共生活各个领域作出充分贡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e)通过挑战劳动力市场根深蒂固的横向隔离,保护妇女从事体面工作的权利,因为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享有特权,基于提携而非才能进入高地位职业部门的人大都是男性;

(f)改善和扩大妇女获得包括电子政务工具在内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机会,以便能够参与政治并推动参与更广泛的民主进程,同时还使这些技术更能满足妇女的需要,包括边缘化妇女的需要;

(g)与妇女协商,开发适当的工具、技能和培训方案,使她们有能力担任领导职位,并在公共生活中承担责任;

(h)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阻碍妇女进入并充分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领域的偏见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十.国家责任:实施和监测

82.本一般性建议前几节中的信息表明,虽然在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她们在所有三个领域的权利,即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范围内各项权利和通过教育实现的权利,仍然是一项未完成的议程。各节所载的建议确定了通过和(或)改进政策和立法框架的基准,以及规定和保护女童和妇女在这三个领域权利所需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如果教育最终要成为增强妇女个人、社会经济和政治权能的手段以及使她们能够抓住机会为国家和区域发展进程作出直接贡献的工具,对这些行动的关注并非可有可无而是必须的。然而,对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只有在有政治意愿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缔约国须致力于履行公约规定的具有国际约束力的义务,如一般性建议支持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尤其是关于缔约国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

83.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以下行动,以确保及时执行和监测本一般性建议中的建议,保护女童和妇女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范围中各项权利和通过教育实现的权利,同时阐明《公约》第10条,将《公约》其他条款和委员会其他一般性建议联系起来:

(a)确保将一般性建议广泛传播给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教育部门和支助部门的所有政府官员、各级教育系统中的教育工作者、学生、家长、媒体以及相关国家和社区组织;

(b)如有必要,将本文件译成国语以及人口中各少数民族群体使用的语文;

(c)成立一个国家多部门工作队,吸纳来自参与提供教育和教育服务的主要政府部门以及参与教育的主要非政府利益攸关方的成员,旨在制定一项有明确时限的全面执行和监督战略以及衡量实现成果情况的基准,并分配人员监督该计划的具体方面;

(d)确保提供充足可用的定量和定性数据集,为监测成果提供参考;实现成果最大化,为此将本一般性建议的执行工作与符合本文书的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教育范围内各项权利和通过教育实现的权利的其他国际、区域和国家文书的要求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