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赤道几内亚*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

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2003年12月

目 录

页次

国家情况简介 5

导言 7

第一部分 9

第1条和第2条歧视和政策措施9

第3条基本人权及各项基本自由的保证10

第4条特别措施10

第5条对男女角色的成见和偏见11

第6条卖淫12

第二部分 13

第7条政治和公共生活13

第8条代表权13

第9条国籍14

第三部分 14

第10条教育14

第11条就业15

第12条保健15

第13条经济和社会利益16

第14条农村妇女16

第四部分 17

第15条法律17

第16条 婚姻和家庭生活17

结论和建议 19

目 录 ( 续 )

页次

附件

附件一:有关妇女的数据

附件二:1990年9月28日的第100/1990号法令,该法令通过了一般社会保障制度条例

附件三:1999年2月24日的第1/1999号法:非政府组织规章制度

附件四:2002年7月2日的第61/2002号法令,决定将残疾人真正纳入一般社会保障制度

附件五:2002年5月27日的第79/2002号法令,该法令通过了促进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妇女进步和性别平等的国家政策

附件六:2003年7月3日的第1/2003号部长令,在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禁止使用旅游设施作为进行卖淫活动的交际场所以及进行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附件七:第三次世界农村妇女会议报告,马德里,2002年10月

国家情况简介

赤道几内亚是非洲国家,位于中非西部,国土面积28 051.78平方公里,濒临几内亚湾,国家因几内亚湾而得名。全国分为两大区域。陆地地区面积26 000平方公里,被称为大陆区。它北接喀麦隆,南部和东部边境与加蓬接壤,西临大西洋,海岸线长达212公里。岛屿区由大西洋上的多个岛屿和小岛组成。

赤道几内亚的首都是马拉博,位于比奥科岛。

人口

最近一次的国家人口和住房情况调查(2001年)显示,赤道几内亚的总人口为1 014 000人,由五个部族组成,即芳族(82.9%)、布比族(9.6%)、恩多韦族(5.2%)、比西奥族和安诺波尼西亚族(1.5%)。Beyele人和俾格米人是属于比西奥族的两个亚部族。

赤道几内亚人口的构成各个部族在两方面具有共同点:其一,婚后居住在男方家中;其二,都实行族长制。另外,芳族、恩多韦族、比西奥族和安诺波尼西亚族是父系继嗣,换言之,子女属于父亲,属于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中的丈夫一方,而且,只有儿子才享有继承权(这一习俗正在发生变化)。布比族属于母系继嗣部族,换言之,子女属于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中的妻子一方,财产由母亲传给她的子女。

赤道几内亚的人口增长率为2.9%。女性的预期寿命是59.5岁,男子的预期寿命为58.3岁。生育率是每一名妇女平均生育子女5.6人。50岁以下的妇女的结婚率基本上是百分之百。国家没有规定最低结婚年龄和初次发生性关系的年龄。希望制订有关最低结婚年龄和最低民事行为年龄的规定。

从全国范围看,农村人口占61.2%,城市人口占38%。比奥科岛的城市化率达到了81.1%,远远高于木尼河流域地区(26.7%)。

经济和就业

农业是赤道几内亚的经济基础,妇女占农业人口的81.47%。由于近来的石油出口,最近几年以来,国内生产总值(国内总产值)大幅度增长。这构成了赤道几内亚当前经济形势的主要特点。

尽管妇女承担着再生产者、生产者和部族公社管理者的不同职能,她们付出的努力却未能获得经济报酬。此外,虽然妇女占全国总人口的二分之一,她们仅仅占有国家货币流通总量的十分之一。大部分流通货币均属于男子所有。

妇女承担着52%的体力劳动,但是,只有三分之一的妇女是工资劳动者。男子承担48%的体力劳动,他们之中有四分之三的人可以领取经济报酬。

妇女主要在下列经济部门中工作:农业、淡水捕鱼业、畜牧业和非正规贸易部门。农业部门集中了50.9%的劳动力人口,它是唯一一个女性劳动力人口(81%)远远高于男子的经济部门。商业、公共事业、非正规部门、公共部门中的女性从业者人数有限。尤其要强调的是,在私营部门中,女性资深干部和女执行官更是屈指可数,只有0.3%。

教育

教育体制由下列各级教育系统构成:

学前教育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大学教育

非正规教育

尽管男童和女童的小学入学率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分别为84.8%和84.3%),然而,中等教育、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和大学教育阶段的女生比例明显下降。需要指出的是,女性文盲率是23.3%,远远高于男性文盲率(9.2%)。

权力机构和决策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是统一的民主社会国家。国家承认多元司法制度。国家的政体为总统制,确保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

就妇女而言,在各个决策层中,我国有24%的妇女是女户主、政府成员(8.1)。她们是传统领袖或者乡镇理事会成员,担任村(镇、市)长、议会代表,等等。在这方面,妇女与男子之间的差距依然巨大,在任何领域或者任何方面都没有实现性别平等。尽管如此,幸运的是,正在取得进步。

导 言

经过了两百年的西班牙殖民统治后,赤道几内亚于1968年10月12日赢得了独立。在成为主权国家之后,赤道几内亚于1969年至1979年8月3日间受到了血腥的独裁统治。

自1979年8月3日的自由政变之后,由于共和国总统奥比昂·恩圭马·姆巴索戈阁下的新政府第一次承认了妇女的权利,从而使她们摆脱了传统的、遭受忽视的处境。

奥比昂·恩圭马·姆巴索戈阁下为妇女采取的第一个步骤是于1980年设立了提高妇女地位国务秘书处,该秘书处所管的司使妇女能够参与与我国发展有关的事务。该秘书处随后成为附属劳工部的一个部办公室。1992年,提高妇女地位司升格为一个独立的部,即提高妇女地位和社会事务部(MINASCOM),由一名女部长和提高妇女地位国务秘书(女性)领导,其组成结构如下:

女部长

女国务秘书

秘书长

社会事务总局提高妇女地位总局

地区代表

省代表

区代表

参事

提高妇女地位和社会事务部的组织结构为由上至下的金字塔型,因此,即便在最小的村落中都有提高妇女地位和社会事务部派驻的参事。通过她们,国家的性别平等政策、平等政策和促进妇女进步的政策可以到达国内最偏远的地区。

赤道几内亚政府于1984年7月28日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自那时以来,保障妇女进步的国家承诺最终转化为第79/2002号总统令,通过它,政府批准了促进妇女进步国家政策(PNPM)。

勿庸置疑,正在积极努力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机会,而且,正在取得巨大进步。《赤道几内亚根本法》,即《赤道几内亚宪法》第13条(c)明确规定:

“……妇女在法律面前、在一切公共、私人和家庭生活领域,在模式、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均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而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

第一部分

第1条和第2条

歧视和政策措施

赤道几内亚在1984年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全部和无保留地接受了《公约》所包括的一切领域给妇女以同等待遇的义务。

赤道几内亚还同意以一切适宜手段奉行《公约》第2条所要求的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政策。

另一方面,由于签署并批准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赤道几内亚政府承诺尊重和遵守《宪章》第2条的有关内容。它规定“不分种族、人种、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公共政策或其他见解、国籍或者社会出身、财富、出生或者其他任何区别,人人平等享受宪章保障的权利和自由”。《赤道几内亚根本法》,即,《赤道几内亚宪法》第13条(c)也明确做出同样的规定:“妇女在法律面前、在一切公共、私人和家庭生活领域,在模式、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均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而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

为此,通过2002年5月27日的第79/2002号令,赤道几内亚政府批准了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社会事务部起草的促进妇女进步国家政策。它清楚地确立了在性别平等和发展的框架内为实现男女机会平等而将采取的各种促进妇女进步的战略。

目前,正在审议框架计划/行动方案的草案,其内容涉及到实施促进妇女进步国家政策的各种具体行动。

同时,毫无疑问,出于对妇女的保护,总统令制裁因嫁妆原因囚禁妇女的行为。

部长委员会正在审议事实婚姻法草案,其主要目的是规范这种传统的婚姻形式,因为按照目前的作法,在很多情况下,事实婚姻侵害了妇女的利益。

另一方面,关于设立妇女参与发展国家委员会的第127/1993号命令,以及国家信息、教育与交流方案/两性平等、居民与发展教学手册的编写工作都清楚地表明赤道几内亚政府承诺在全体居民的共同参与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食品、营养、家庭经济和卫生教学手册;

两性平等、农业与发展教学手册;

国家非政府组织网络法;

国家女部长和女国会议员网络法;

女部长和女国会议员内部条例。

我们认识到虽然没有任何针对妇女的官方歧视性规定,在实际生活中,两性差别清晰可见。为此,尽管取得了进步并做出了正式承诺,然而从改善妇女地位、取得更多的受教育机会、获得资源、拓展妇女传统生活空间(家庭、厨房、子女)角度上看,对于许多人而言,性别平等观点依然是一纸空文。这为现行法律及其他规定的适用与执行制造了困难。

第3条

基本人权及各项基本自由的保证

正如上述条款指出的那样,赤道几内亚政府和现行法规保障妇女与男子在政治、社会、文化、经济等各种领域中享有平等。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与《赤道几内亚宪法》及国家批准的其他有关两性平等的国际文书所确定的平等权利相抵触。

在许多情况下,法律的执行情况与国内法的正式规定大相径庭。为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量提高居民认识的活动,目的是同时提高男女居民的觉悟,使他们/她们认识到其自身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以此推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工作。

为了保障妇女享有必要的法律保护,计划起草《家庭法典》。如果《家庭法典》能够问世,将有助于提高妇女的传统法律地位。

值得一提的是,妇女正在积极地并越来越深入地参与制订和施行旨在提高自身社会地位的法律、社会、政治等措施。

第4条

特别措施

目前,政府在教育部门的奖学金分配方面给女生以更多的机会,以期实现平等。1997年,女童入学情况分析报告的结论明确指出,虽然在教育系统内存在平等的教育机会(从学前教育起就实行男女合校制度),在中等教育阶段,女生比例明显下降。这种情况在高等教育和大学教育中表现得更为严重。

某种程度上,这一现象受到地方文化与传统势力的保护和支持。家庭本身更加重视儿子的教育,而损害女儿的受教育的权利。在少女群体中,情况进一步恶化。早孕、家庭责任和家务劳动都是致使少女辍学的原因。

目前,正在实施国家全民教育方案。它包括青年教育和成人教育项目,同时,还考虑在各种教育阶段都最大限度地实现男女生人数平衡。国家全民教育方案计划设立辍学青年次级方案,使这些年轻人能够恢复学习、参加培训,以便日后加入劳动市场。从这点上看,非正规学前教育方案也取得了积极成果。妇女的参与是重中之重,因为在该计划中,80%以上的女性教育工作者都担任了方案倡导员。教育部门是女性专业人员人数最多的职业部门。

在卫生保健部门,怀孕妇女、产妇和婴儿均享受免费医疗服务并且免费领取药品。在产妇保护方面,有一部计划生育法。

生殖健康法和国家生殖健康方案都处于草案提出阶段,它们的目标是使“个人享有最佳健康状况,所谓‘最佳’不仅仅指不患有任何疾病,而且意味着生理、心理和智力状况正常并且处于最佳状态,这有利于人的繁衍,为实现人的完整发展创造了可能性”(国家生殖健康专题讨论会,2002年6月)。

第5条

对男女角色的成见和偏见

已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社会福利法对孕妇、产假和儿童保育服务等做出了规定。怀孕妇女有权在产前和产后享受为期45天的产假,此外,在婴儿年满一岁之前,新生儿的母亲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关于父母双方对子女负有的教育责任,以及父母全面参与子女发展的问题,经常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提高妇女和男子的认识,从而改变将母亲视为子女照料责任的唯一承担者的定型观念。

在我国这样一个班图族社会中,的确很难克服有关男女性别角色的定型观念。事实婚姻一直是赤道几内亚的一个传统问题,迄今为止,依然没有任何法律条例正式规范事实婚姻行为。这引发了许多侵权案例,如在准夫妇缺席的情况下,由双方家庭包办婚姻,以及对嫁妆的商业利用。

事实婚姻规范法草案试图将嫁妆、婚姻的同意、继承和寡居等其他重要问题都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因为迄今为止,妇女在这些方面都必须顺从丈夫的意志或者听从夫家的意愿。不幸的是,近三年来,该项法律草案一直处于草案提出状态。它似乎对某些人造成了威胁,他们想方设法阻挠它获得通过。

家庭暴力是另一个与定型观念有关的问题。传统上,赤道几内亚的男子对其家庭“享有惩戒权”。具体地说,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认为殴打妻子是一种行使“惩戒权”的行为,而并非不正常的做法、过失和犯罪。在传统女性和妻子的角色定位中,女人接受了受害者的身份,认为这是正常的;甚至,将虐待视为爱的表现。由于家庭暴力被视为合法行为,不利于揭发侵害者。

提高妇女地位和社会事务部,具体地说,提高妇女地位总局已经插手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为提高妇女地位和社会事务部代表和一般大众,举办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讲习班和圆桌会议,目的是提高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产生相应的社会压力,从而能够采取法律手段制裁家庭暴力现象——丈夫的暴行使许多妇女命丧黄泉。

同时,提高妇女地位和社会事务部还设有一个仲裁处,负责倾听妇女的申述,帮助遭受虐待和折磨的女性受害者,起到调解和调停的作用。在那些夫妻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或者丈夫重蹈覆辙的案件中,将对案件提起诉讼,送交各级司法机关审理、判决。

第6条

卖淫

最近几年来,在赤道几内亚,特别是在马拉博和巴塔等主要城市中,卖淫现象显著增多。最初,治安部队和市政府都采取严厉措施拘捕青年卖淫者,但是发现治安部队在拘捕行动中出现了许多肆无忌惮的违法行径,为此,它宣布中止这种作法。

在其他国家和地方机关和机构的合作下,提高妇女地位总局开展经常性活动,提高妓女(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的觉悟和认识,敦促她们放弃皮肉生涯,以及采取措施预防艾滋病。在这方面,2003年5月,举办了一个有关卖淫、性传染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妇女权利和社会引导的讲习班。

该讲习班和其他有关卖淫群体的活动,为拟定微型培训(教育)计划创造了可能性,目的是使卖淫者能够接受培训,加入劳动市场。不幸的是,尚未获得执行计划所必需的资源,我们相信不久的将来它将有希望付诸实施。

最近,内政部发布了一道部长令,禁止利用未成年人卖淫;另外还有一道部长令禁止在赤道几内亚使用旅游设施作为进行卖淫活动的交际场所以及进行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在贩卖妇女问题方面,不言而喻,贩卖妇女必然受到《刑法典》的制裁。尽管有零星个案发生,但是在我们的社会中,贩卖妇女不是一个根深蒂固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最近一些年以来,赤道几内亚已经成为无证青年移民的接受国,他们大多都是街头小贩。业已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第二部分

第7条

政治和公共生活

没有正式的歧视性规定。根据《赤道几内亚根本法》(《赤道几内亚宪法》)的规定,赤道几内亚妇女享有并有权行使投票权,而且她们有担任公职的权利。无论是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还是在司法机关之中,都有妇女担任负责职务,尽管同男子相比,妇女的比例依然非常低。

有49名政府成员为女性,其中只有1位女部长、1位女部长代表、2位女国务秘书和1位总统参事。

在司法机关方面,最高法院中有1位女法官,另外还有4名地区法官。

正如上文所述,在担任决策职位方面,男女性别比率相差甚远。尽管如此,需要指出的是,除了男子为妇女进步制造障碍之外,在很大程度上,妇女自身也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具体原因如下:

传统的男女性别角色依然影响广大;

缺乏主动性和自信不足;

妇女自身之间缺乏团结;

受教育水平低;

很少参与政治;

对国内事务缺乏兴趣和关注;

其他。

第8条

代表权

赤道几内亚所有驻外外交使团中都有妇女成员,她们担任各级外事职务——从随员到赤道几内亚共和国驻喀麦隆大使及外交使团负责人。过去,我国还有另外一位女大使和一位女商务代办。目前妇女在外交界的任职情况如下:

1名一秘;

2名二秘;

3名三秘;

4名行政专员。

在国际组织方面,在国际组织任职的赤道几内亚公民人数有限,妇女的任职情况亦然。我们有1名赤道几内亚妇女在联合国西非次区域署中任职,该机构的总部设在阿比让。

在国际活动方面,女行政官、女性高级官员和女代表不受任何歧视地代表国家。

第9条

国 籍

与外籍人士结婚的赤道几内亚妇女和男子均可以保留赤道几内亚国籍,其配偶有权自动获得赤道几内亚国籍。

无论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若母亲或者父亲拥有赤道几内亚国籍,其子女均有权获得赤道几内亚国籍。

第三部分

第10条

教育 

教育为男女合校制。男童和女童的小学入学率几乎没有什么差别,然而中等教育、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和大学教育阶段的女生比例明显下降。

没有歧视,但女子往往只选择某些职业而且志愿从事有关课程的学习。

从学前教育至大学教育均为男女合校制,没有歧视。

没有对妇女的歧视,现在倒是为了实现男女平等而实行了积极的区别对待。

已经制订了全国识字方案。它是国家全民教育方案的组成部分。同时,提高妇女地位和社会事务部和某些宗教团体在全国各地都开展扫盲活动,其中大部分参与者是妇女。

目前,在校女生怀孕已不象过去那样会成为一个使她非得放弃学业的问题。另一方面,已经采取措施对青年人进行性教育,参与提高青年的性健康意识,避免早孕、性传染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此外,国家设有多个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中心、扫盲中心和促进妇女进步的机构。

从未有任何歧视,但充分参与只是最近的事情。

家庭可以从有关保健与社会福利的教育和信息方案中获益。

第11条

就业

1.a) 妇女有此权利;

b) 尽管《根本法》(《宪法》)和国家的其他法律均保障机会平等,在实际生活中,妇女在同等条件下与男子竞争时,面临一定的困难;

c) 没有歧视;

d) 已有法律,对受益人没有歧视。

2.a) 法律对此已有规定,并已经付诸实施;

b) 法律对此已有规定并且已经适用;

c) 已通过教育系统和私营部门开办幼儿园,在其父母工作时提供幼儿保育服务;

d)就业法对此已有规定。

3.由于没有工业,目前还没有必要进行任何科学或技术检查。

第12条

保健

没有歧视。恰恰相反,妇女,特别是孕妇和产妇还可以获得更多的医疗服务。有计划生育法。

在怀孕、分娩、产后和哺乳期,妇女和婴儿以最低费用享受医疗服务。为了改善享有的体制,提出了生殖健康法草案。它将保障提供更好的生育服务。妇女和儿童是该法最主要的受益人。

第13条

经济和社会利益

国家社会保障局(INSESO)确保发放家庭津贴。独身妇女直接领取救济金,如果她们有子女,相应增加补助金额。如果是已婚妇女,则由她们的丈夫负责领取家庭津贴。

商业银行条例要求银行担保。如果妇女取得银行担保,则可以自由获得贷款。

另一方面,通过妇女团体和妇女协会,发放低息贷款。中部非洲经济和货币共同体有涉及微型融资问题的法律。

在这方面,不存在任何歧视妇女的规定,也没有观察到任何损害妇女的做法。与此相反,妇女享有参加体育运动、音乐节、文化讲习班(讨论会)等活动的充分自由。

第14条

农村妇女

妇女主要在下列经济部门中工作:农业、淡水捕鱼业、畜牧业和非正规贸易部门。农业部门集中了50.9%的劳动力人口,它是唯一一个女性劳动力人口(81%)远远高于男子的经济部门。商业、公共事业、非正规部门、公共部门中的女性从业者人数有限。尤其要强调的是,在私营部门中,女性资深干部和女执行官更是屈指可数,只有0.3%。

尽管妇女承担着再生产者、生产者和部族公社管理者的不同职能,她们的付出和努力却未能获得经济报酬。此外,虽然妇女占全国总人口的二分之一,她们仅仅占有国家货币流通总量的十分之一。大部分流通货币均属于男子所有。

为了缓解这一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家农村发展和粮食安全会议召开之后(CONADERSA),为了提高产量和改善妇女的食品状况,已经着手在全国组建农牧业协会。同时,提高妇女地位和社会事务部,通过PRAMUR计划(该计划获得了加拿大国际开发署的共同资助),协助向妇女发放微额信贷并且提供园艺产品种植和销售培训。在开发计划署的协助下,隶属于内政和地方合作部的地方发展计划为从事农牧业的地方妇女提供帮助。同赤道几内亚农牧业促进局的宗旨相似,地方发展计划的目的也是重新评价妇女的生产活动、获取和提高收益。

借助提高妇女地位和社会事务部的金字塔结构,通过它派驻在全国各个村镇理事会中的参事,确保同农村人口保持长期联系,对他们进行性别平等教育和指导,以及就妇女关心的问题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同样,通过同一渠道,农村妇女的不安和忧虑可以上达提高妇女地位和社会事务部,由它负责努力缓解这些困难。

越来越多的妇女加入和参与发展计划,特别是与性别平等问题有关的计划。具体地说,2002年,赤道几内亚政府通过了提高妇女地位和社会事务部起草的促进妇女进步国家政策及其框架政策草案。上述两项政策和计划一直包含着妇女的大量参与活动。妇女同样参加了其他计划,如国家全面教育方案、生殖健康法律草案、预防和对抗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性传染疾病计划。

赤道几内亚妇女积极参与了1995年的国家经济会议和会议的1999年中期评估活动。预计她们还将会积极参与2004年1月进行的国家经济会议最终评估工作。

正如在阐述第12条内容时指出的那样,卫生保健部门正在努力依据人口密度,在地区和省一级建设妇产医院、保健中心、医院等机构的国家网络。目的是确保向最广泛的人群提供医疗服务。

不存在歧视。与之相反,不断努力确保妇女能够接受教育和培训,因为她们历来被忽略,只能从事“女性工作”。这妨碍了她们接受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

第四部分

第15条

法律

《宪法》第13条(c)承认法律目前男女平等。在公民权利与义务方面,从法律规定上看,妇女没有受到任何歧视;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某些已婚妇女未能享受同等的公民权利。

男子和妇女均有权签署财产契约和管理财产。在行动自由方面,妇女已经不必只有以某种方式获得配偶的允许之后,才能够自由行动,特别是自由出境。为了共同生活,在实际生活中,进行任何迁移活动或者确定妻子的住所都必须征得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

第16条

婚姻和家庭生活

现在,男子和妇女在缔结婚姻和选择配偶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但以前并非如此。正在审议事实婚姻规范法,它考虑以强制性的方法规定双方一致同意是缔结婚姻的先决条件。

大部分部族,如芳族、恩多韦族、比西奥族和安诺波尼西亚族都是父系继嗣,换言之,子女属于父亲,属于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中的丈夫一方。布比族是母系继嗣部族,换言之,子女属于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中的妻子一方。如果妇女孤身一人,她的子女属于母亲所属的部族。在离婚之后,妇女必须获得前夫的监护许可才能够照料子女。尽管法律规定在任何部族中,7岁以下的子女均由母亲负责监护。希望将这一年龄规定提高到10岁。

计划生育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夫妻双方的受教育水平和社会阶层。

在监护、监护人责任、照料和收养子女问题方面,无论是民事婚姻还是宗教婚姻均赋予父母双方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然而,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事实婚姻中,丈夫享有一切权利,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在那里,一般情况下,妇女的权利事实上根本不存在。

关于姓氏问题,西班牙文化居于优势地位,而且妻子保留自己的姓氏。

在实际操作之中,民事婚姻和宗教婚姻均在户籍登记处注册登记。事实婚姻在户籍登记处的事实婚姻登记册中注册登记。

结 论

通过本报告可以观察到,在各种社会层面,赤道几内亚妇女的参与程度都很有限。尽管如此,必须客观指出,最近一些年以来,赤道几内亚付出了前所未有的努力,而且不仅对于妇女,而且对于这个社会而言,都取得了非常积极的成果。

我们相信随着妇女购买力的增强、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健康状况的改善,她们的状况将得到进一步改善,而且会对其他重要问题——如就业、薪金、进入决策层、加入男性传统领域——产生积极影响。这是迈向男女平等的基本因素,是赤道几内亚发展进程必不可缺的组成因素。

在这方面,开展的重要活动包括:

扫盲计划,目的是将妇女文盲率由60%降低到23%;

举办妇女生产活动问题培训课程和讲习班;

监督严格执行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

通过部委、非政府组织、妇女协会等机构,加强促进妇女进步的制度机制;

编写促进妇女进步国家政策(PNPM)行动计划草案;

在国内外,组织部委工作人员培训班和培训课程;

已经组织进行了下列活动:

○性别平等与发展问题的讲习班。培训对象是女部长和女国会代表,目的是使她们认识到自己在我国社会实现性别平等过程中应该扮演的角色;

○性别平等与发展问题循环讲习班,培训对象是非政府组织和提高妇女地位和社会事务部派驻在其他部委中的联络员,重点宣讲性别平等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性别平等与发展问题讲习班,重点宣讲促进妇女进步国家政策的重要意义,培训对象为各个部门的技术人员,从而使所有方面都参与该政策的实施工作;

○教育、宣传和提高对政府签署的促进妇女和儿童进步的国际公约认识讲习班。上述国际公约包括:《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提高对卖淫问题、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权利和社会引导认识讲习班。以青年妓女作为特殊目标人群,学生和居民作为一般目标人群,目的是提高他们对我国社会中存在的卖淫问题、滥交问题的认识。

○生产协会的重要性讲习班。对象是生产协会成员和其他感兴趣的居民,目的是刺激农牧业、畜牧业等的发展,防止国家的人力资源过度集中在石油部门。

○提高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讲习班。对象是提高妇女地位和社会事务部的派驻代表和联络员,目的是使她们在接受培训之后,在其所在的公社和部门扩大影响。

○派驻代表培训班,内容是如何收集有关妇女的社会数据,目的是建立国家数据库。

成果

1992年10月1日通过的第11/1992号法,即协会组织基本法;

1993年9月15日通过的第127/1993号总统令,设立妇女参与发展国家委员会;

组建国家女部长和女国会代表网络(REMUMIPARGE);

1996年1月2日通过的第3号法,即计划生育法;

1999年2月24日提高的第1/1999号法,即非政府组织(ONGs)规章制度;

成立赤道几内亚国家非政府组织网络,以便解决社会问题;

第61/2002号法令,将残疾人真正纳入一般社会保障制度;

提高妇女地位和社会事务部编写促进妇女进步国家政策;

2002年5月的第79/2002号总统令,通过促进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妇女进步和性别平等的国家政策;

关于严禁因嫁妆原因囚禁妇女的法令;

2003年7月1日的内政部部长令,通过它,禁止在赤道几内亚共和国使用旅游设施作为容留卖淫活动的场所以及进行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支持和帮助加强现有的妇女团体和妇女协会,改善管理机制,组织活动,为组织成员开办培训讲习班;

编写国家信息、教育与交流方案/两性平等、居民与发展教学手册;

编写两性平等、农业与发展教学手册。

建 议

通过捐赠资金、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获得政府与合作者(双边和多边合作机构、联合国各计划署,等等)的更多支助,确保实现性别平等。

通过公共和私人部门与机构之间国家紧密的合作与协作,为妇女提供支助和帮助,继续沿着促进妇女进步国家政策确定的方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