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届会议

2006年8月7日至25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加纳

1.委员会在2006年8月9日第741次和第742次会议(见CEDAW/C/SR.741和742)上审议了加纳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GHA/3-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单载于CEDAW/C/GHA/Q/5,加纳的答复载于CEDAW/C/ GHA/Q/5/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编写的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时遵循了委员会的指导方针,但是这些报告已经过期并且没有提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书面答复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单和口头提出《公约》执行工作的补充信息。

3.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它由妇女和儿童事务部长担任团长并由具有《公约》所涉广泛领域专门知识的不同部门代表组成。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的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报告编写过程中都有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参与。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报告中提到《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作的努力。

积极方面

6.委员会祝贺该缔约国执行《公约》取得的成绩,包括2001年成立由一位内阁部长领导的妇女和儿童事务部。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教育部成立女童教育局和加纳卫生事务局成立妇女健康和公共健康股。委员会还欢迎各部、局和署以及所有138个区议会成立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和性别事务主管干事。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3年加纳通过《加纳劳工法》,其中规定所有就业部门享有带薪假日、病假和产假。

8.委员会赞赏加纳1998年采用平权行动政策,其中规定在所有政府机构、公共管理局、职能委员会、理事会、委员会和正式机构,包括内阁和上院中妇女代表的额定人数为40%。

9.委员会赞赏加纳2002年为增加妇女获得微额信贷服务的途径设立妇女发展基金。委员会还祝贺该缔约国设立妇女参与地方政府(区议会)的妇女参与地方施政基金,目的是让更多的妇女参加2006年9月举行的区一级选举。

10.委员会赞赏加纳在减少贫穷战略中纳入性别观点并采取生殖健康政策和人工流产护理战略计划。

11.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为更好地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在警察事务局中设立家庭暴力受害者支助股。

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12.委员会回顾该缔约国系统和连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义务,同时认为本结论意见关注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都要求该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出下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这些问题。因此,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以这些领域为重点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向各有关部和议会分发本结论意见,以确保它们的充分执行。

13.委员会关注的是,《宪法》第十七条第(2)款提出的歧视妇女的定义与《公约》第一条关于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妇女的定义不一致。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现有的立法框架不足以确保《公约》的各项规定得到遵守。

14.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宪法》中或在目前正起草的两性平等法律中列入符合《公约》第一条规定的关于歧视的定义,它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制定适当的立法,以实施《公约》的每一项规定。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确保《公约》各项规定和有关国内立法都成为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等司法官员接受法律教育和培训的组成部分。

15.委员会关注的是,虽然法律规定妇女能够获得司法救助,但是实际上妇女行使这项权利和把歧视案件诉诸法院的能力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如妇女对其权利了解不多、争取这些权利时缺乏帮助以及诉讼费用。

16.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消除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可能面临的障碍。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与人权和司法委员会合作,采取特殊措施,提高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和普及妇女权利主张的法律知识。

17.委员会关注的是,妇女和儿童事务部以及政府各部、局和署的妇女事务股(性别协调中心)都没有足够的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由于资源不足和没有能力维护权威,现有体制机制无法有效协调政府促进两性平等和充分执行《公约》的工作。

18.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向这些机构提供有效地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享有权利所需的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特别是,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所有部门和在各级增强国家机构的权力和能力,以有效地协调政府促进两性平等和《公约》全面执行的工作和有效监测和评价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19.委员会欢迎加纳1998年通过平权行动政策,但是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这项政策的执行状况很差并且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决策职位上的人数继续不足。

20.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审查平权行动政策并使它符合《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委员会建议,平权行动政策的目标是让不同群体的妇女受益,包括最弱势群体。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在正在起草的两性平等法中列入一项暂行特别措施条款,其中可包括激励和其他遵规机制,以增加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其他领域决策职位的参与。

21.委员会关注的是加纳家长制思想盛行,陈规定型顽固不化,文化规范、习俗和传统根深蒂固,包括歧视妇女和严重阻碍妇女享有人权的守寡仪式、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Trokosi”(仪式奴役)。委员会还关注是,加纳有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长期崇信巫术,而被视为女巫的妇女会遭受暴力并被关押在女巫营。

2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的规定毫不拖延地采取具体措施,改变和废除歧视妇女的习惯和文化风俗及有害的传统做法,以促进妇女充分享有人权。特别是,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废除守寡仪式、切割女性生殖器官、“Trokosi”(仪式奴役)和把视为女巫的妇女关押在女巫营的做法。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执行现有的立法,禁止这些做法,并且必要时通过新的立法,消除这些有害的传统做法。它还请该缔约国加紧努力,编写和执行针对包括传统领导人在内的社会各阶层男女全面教育和提高认识的方案,以改变歧视性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并创造让妇女行使人权的有利和支助的环境。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妇女组织和社区领导人合作,作出这些必要的努力。委员会进一步吁请该缔约国定期审查已采取的措施、评价这些努力的影响、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和在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说明取得的成果。

23.委员会关注的是,缺乏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流行率的数据、没有全面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公众显然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缺少认识并且对暴力受害者的支持不够。委员会还关注的是,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不足并且暴力受害者向警察报告时还需要承担医疗检查费用。

24.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确保加速通过目前已提交议会并可望于2006年通过的《家庭暴力法》。它还敦请缔约国废除丈夫实施婚内强奸免于起诉的刑法典(第29号法)第42(g)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大力宣传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决不容许发生所有这类暴力行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针对司法官员,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和医疗官员等采取训练措施,以便提高他们以注重性别问题的方式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能力。它还鼓励缔约国向遭受暴力后没有能力支付医疗检查费用的妇女提供经济援助。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执行支助受害者措施,例如增加供遭受暴力的妇女栖身的收容所数目或相对安全的住所,以及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暴力侵害妇女的发生率。

25.1992年《宪法》第7(6)条和2000年《公民身份法》(第591号法)第10(7)条具有歧视性质,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这些条款使加纳妇女的外籍配偶比加纳男子的外籍配偶更难获得加纳公民身份。

26.委员会请缔约国使1992年《宪法》第7(6)条和2000年《公民身份法》(第591号法)第10(7)条与《公约》第九条相符合。

27.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教育领域,特别是初等教育领域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对中等和高等教育中男女孩之间的性别差距及女孩较高的辍学率表示关切,女孩在这两级教育的注册学生中所占比例分别为33%和22%。

2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提高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宣传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妇女赋权的基础。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步骤,克服阻碍女孩接受教育的传统观念。它建议缔约国实施各项措施,确保女孩和年轻妇女享有接受各级教育的平等权利,使女孩继续就学并建立监测机制,追踪女孩接受教育的情况和学习水平,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通过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已采取的措施及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29.委员会对妇女在就业方面受到的歧视表示关切,这些歧视反映在雇用过程中、反映在工资差距和职业分类方面。委员会关切地看到,86%的职业妇女在经济的非正规部门工作,只有4%的妇女在正规的公共部门工作,6%的妇女在正规的私营部门工作。委员会还对现行立法显然缺乏监督机制和实施不力表示关切。

30.委员会敦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上机会均等,确保公共和私营部门全面执行2003年《加纳劳工法》的各项条款,包括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实施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特别关注非正规部门女工的条件,确保她们得到社会服务。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实现妇女机会均等所采取的措施及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31.委员会对妇女得不到适当的保健服务,包括产前和产后护理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看到,妇女得不到保健服务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文化信仰和有限的教育程度对妇女决定子女的数目和获得服务产生影响。委员会还关切地看到,卫生工作者的消极态度也阻碍了妇女获得保健服务。少女怀孕率高严重阻碍了女孩接受教育和增强经济能力,委员会也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对产妇死亡率高、特别是不安全堕胎造成很多人死亡以及得不到适当的计划生育服务感到震惊,这些情况尤其发生在农村地区;此外,避孕药具使用率低及缺乏性教育。委员会还对感染艾滋病/艾滋病的妇女和女孩人数不断上升表示关切。

32.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使妇女包括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医疗保健以及与健康有关的服务和信息。委员会敦请缔约国提高社区对消极文化信仰的认识,以及进一步认识妇女可以选择接受医疗保险服务、子女数目和使用避孕药具的重要性,并确保卫生工作者采取为服务对象着想的态度。它呼吁缔约国提供更多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资料和服务,以及产前、产后和产科服务,以减少产妇死亡率及制定指标和基准以实现减少产妇死亡率这一千年发展目标。它还建议采取措施,提高对廉价避孕方法的了解和使用,使妇女和男子可以对子女的数目和间隔作出明达的选择,以及根据国内立法可以安全堕胎。委员会还建议普及性教育,以青春期男女为对象,对预防少女怀孕、控制性传染疾病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给予特别关注。它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国家的生殖健康政策解决青少年的健康问题、确保国家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性传播疾病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33.委员会对妇女,特别是女户主家庭普遍贫穷表示关切。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的状况格外关切,她们得不到信息、无法参与决策进程,还缺乏获得保健、教育、清洁饮水、供电、土地和经济机会。委员会对妇女因族裔不同而受到歧视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缺乏有关农村妇女实际情况的资料表示关切。

34.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特别是户主的需求。它敦请缔约国确保农业推广方案惠及最弱势妇女群体,包括各族裔群体的妇女,确保她们的需要得到了解,能够获得适当信息和参与决策。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有机会获得保健、教育、清洁饮水、供电、土地和产生收入的项目;确保最弱势妇女,包括各族裔群体妇女能够利用妇女发展基金。委员会还建议让传统领导人了解,他们在调解农村冲突时,必须纳入性别观点,纳入支助各族裔群体的观点。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监督加纳减贫战略的执行情况,确保在实施时不要忘记战略中的性别观点。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有关农村妇女状况的资料,列入下一次报告。

35.委员会对习俗和传统观念造成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事务中的不平等地位表示关切。它尤其关切地看到,根据习惯法和伊斯兰法缔结的婚姻接受一夫多妻制,妇女在继承家庭财产方面受到歧视。1998年的《儿童法》(第560号法)规定最低结婚年龄是18岁,然而习惯做法仍然导致童年订婚和童婚现象。

36.委员会敦请缔约国使公民、宗教和习惯法与《公约》第十六条相统一,有效执行禁止童婚的1998年《儿童法》(第560号法)。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按照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般性建议21的要求取消一夫多妻制。

37.委员会对报告中没有提供足够统计数据,说明妇女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的状况表示关切。委员会对缺乏资料说明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的各项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表示关切。

3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分列和按农村及城市地区分列的有关妇女状况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说明在切实实现妇女实际平等方面各项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2002年12月议会通过一项核准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决议,该项任择议定书仍未获得批准。

4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快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它还呼吁缔约国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这方面的资料。

42.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实施《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的。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全部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这方面的资料。

4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守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有利于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已批准这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44.委员会请加纳在国内广泛传播这些结论意见,使加纳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答本结论意见中所关切的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将定于2007年2月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2011年2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合并起来,于2011年2月提交一份合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