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一问题必须指出,根据《国民宪法》第46条的规定,危地马拉采纳的人权方面的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律并且是国内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国家接受并承认《公约》第1条中的定义。
就此宪法法院表示,“上述宪法条款规定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律,当常用标准与国际条约或公约规定的标准发生冲突时,将以国际条约或公约规定的标准为准,但并不能以此作为制宪的标准”。
不过,应当指出,国内在实现男女平等方面所面临的主要阻碍之一是,历史上危地马拉是建立在族长制社会基础上的国家。
基于上述事实,才造成在立法或执政等方面行动缓慢。造成这种形势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在每次采取行动或措施之前,都必须事先进行普及宣传、培训教育以及收集信息等工作,这样才能使人们改变原有的社会行为。
为了在这条路线上取得进步,采取机构间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下面我们将逐一介绍:
签署协议
2008年8月13日,在危地马拉签署了一项《国家妇女事务局与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的机构间合作协议》,目的是协调各方力量宣传、推动和加强妇女权利,并就相关立法与危地马拉国民议会采取联合行动。
国民议会妇女事务委员会与公民全权事务委员会(前身为政党妇女论坛)之间签署了一项《谅解备忘录》,目的是就性别问题采取法律行动并起草法律草案。
国民议会妇女事务委员会与负责人权事务的监察官办公室之间签署了一项《谅解备忘录》,目的是改革第27-2000号法令《关于同艾滋病毒/艾滋病作斗争的普通法》。
采取联合行动推动合理的法制建设
国家妇女事务局(妇女局)与国民议会妇女事务委员会以及19位入选2008-2012届议会的女议员举行多次联席会议,目的是就相关立法工作进行协商,也就是批准修改《劳动法》第32条,以及批准《打击性侵犯法》、《女保姆法》、《打击贩运人口法》和《选举和政党法》。
另外,国家妇女事务局正在努力通过制定新的法律使立法机构妇女代表大会重新焕发活力,目的是在妇女代表大会上促进并监视法案批准的进程,以及促进和监测就男女平等和文化多样性对议员进行培训和宣传的进程,加强说服宣讲以及起草相关法律提案等工作的力度。
2008年7月,国民议会妇女事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危地马拉妇女发展的立法日程:a)第106号法令《民法》的改革;b)第27-2000号法令《关于同艾滋病毒/艾滋病作斗争以及推动并捍卫人权的普通法》;c)《选举和政党法》的改革;d)《劳动法》第四章;e)《刑法》改革。
目前正在研究的法律包括:a) 关于妇女融入农村发展、共有财产以及性别问题引入土地政策的法律草案;b)《母亲哺乳期条例》的改革;c)《家庭法院法》的改革。
能力建设
借助《反排斥计划》的帮助,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筹备了题为“将男女平等和文化归属问题纳入公共政策”的技术竞赛,目的是开发妇女及土著的新型能力,将他们的权利问题纳入公共政策。这项竞赛将由国家公共管理局发起。
2.委员会在上一次结论意见中,鼓励缔约国对《民法》、《刑法》和《劳动法》当中的歧视性规定进行修改,以便使这些法规符合《公约》第2条。根据缔约国报告第84段,在这方面没有取得进展。请说明未及时修改这些法律的原因。 |
正如之前所指出的那样,已经向国民议会提出了多项动议。然而我们必须指出,一般情况下危地马拉的立法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讨论和审批。
不过,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维护土著妇女权利办事处、国家防止家庭暴力及对妇女暴力行为协调局(防止暴力协调局)与其他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一起介入立法日程并进行说服工作,争取使有关妇女问题的法律提案不仅出现在立法日程中,而且成为立法日程的首要目标。
根据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之间的协议,维护土著妇女权利办事处(维护妇权处)设立了一个法律事务单位,负责修改《民法》、《刑法》、《劳动法》以及其他涉及性别或种族歧视的法律。在《劳动法》的修订问题上,2008年11月底将就与妇女和未成年人参加农业劳动有关的歧视问题采取非制宪行动,在法律范畴规定妇女和未成年人是男性劳力的助手。这一行动还寻求在法律范畴之外适用此标准。
3. 报告第84段提到, “ 没有保障尊重和执行法律法令的具体措施。 ” 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为改变这种情况而在考虑采取的措施。 |
已经采取的措施
正如上文所指出的那样,在推动法制建设方面,国家三大权力机构与民间社会组织一起做了大量工作。不仅是为了采取联合行动,以危地马拉签署的相关国际协议和条约以及国内相关法律为基础,推动有关危地马拉妇女发展的政策,而且也是为了在社会各行各业落实宣传普及、信息采集和培训教育进程。
各级国家机构制定年度执行计划,采取有关《提高危地马拉妇女地位和促进其发展的政策》,以便使其中心议题更有操作性。此外,还成立了几个机构间委员会,就性别问题纳入各项计划和方案进行协调工作。
目前,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正在起草《机会平等计划》(《平等计划》),以支持《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其发展的国家政策》(《妇女地位和发展政策》)。该计划涉及三个部门:第一个是政策委员会,由四个负责妇女进步事务的机构组成,即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全国妇女论坛、维护土著妇女权利办事处和国家防止家庭暴力及对妇女暴力行为协调局,该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是,为起草《机会平等计划》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并负责监督协商委员会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个是协商委员会,通过在各种媒体上公开征集的方式,选出20名国家机构的代表和20名民间社会妇女组织的代表组成该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是,讨论、修改并提出《机会平等计划》相关文件的草案,并负责该计划的审批工作。
第三个是机会平等计划技术委员会,由上级部门任命的两名政策委员会技术人员和两名协商委员会技术人员组成该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文件并为前两个委员会提供技术援助。
为了加强妇女权利方面的司法管理,最高法院采取措施,调整相关法制标准和程序,就性别问题和对妇女暴力问题面向各级行政长官、法官、司法助理以及行政人员举办各种普及培训班,面向民众出版各类相关教材,以促进相关法律得以实施。
另一项重要战略工作是,按照欧盟与危地马拉于2004年12月15日签署的《资助协议》,执行《危地马拉反对排斥计划》(《反排斥计划》)。该计划的一般目标是:“促进危地马拉农村贫困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融合”。
上述计划的特殊目标是:“加强主要政府机构、国民议会以及民间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通过制定并实施各项公共政策,保障农村贫困妇女和土著妇女的融合”。《资助协议》将于2008年12月15日到期。
通过在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维护土著妇女权利办事处、危地马拉土著发展基金会(土地发展基金会)、总统人权事务委员会(总统人权委员会)和规划事务总秘书处(规划总秘书处)之间以及与各市级妇女局和妇女事务社会组织开展学习活动,使《危地马拉反排斥计划》得以在地方实施。其中一个具体事例是,上述各机构相互协调,确定由哪些领导人参加公务培训。
为了支持《反排斥计划》,规划总秘书处就国家权力执行机构范围内的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一项调查,对体制结构以及机构反馈进行分析,目的是:a) 使土著的身份、性别和权利等问题融入国民政府;b) 确认人们对实现上述目标所持的态度;c) 向国家权力执行机构提出行动路线方面的建议,争取把危地马拉建设成为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
暴力侵害妇女
4. 根据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统计,从2001年到2006年,女性被害率增加了117% (CEDAW/C/GUA/Q/7) 。请解释出现这一趋势的原因,并说明第168至178段所述为改变这一趋势而采取的措施和战略是否显示出任何积极的效果。还请提供资料,说明对其中多少 起 谋害做了调查,有多少犯罪人受到惩处。 |
暴力案件
正如我们在其他一些场合向尊敬的委员会汇报的那样,在危地马拉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有多种多样的原因和结果。部分是因为历史原因,另有一些是因为曾在历时36年的国内武装冲突中盛极一时的暴力文化、以及一个充斥着共同有组织犯罪、贩毒和其他社会问题的社会遗留产物,这些进一步加剧了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
目前,尽管我们在努力制定一套系统可靠的统计登记制度,但我们必须承认,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得到证明或登记。在某些情况下,因为无人举报或者因为人们不知道如何举报,致使我们很难对国内暴力问题的规模进行量化和定性。
按照危地马拉于2007年实施的《公民安全与预防暴力计划》制定了《危地马拉暴力事件统计报告》,从中可以发现,暴力事件和不安定局势的增长与社会排斥和法制欠缺这两大因素有关,而这两个因素又彼此存在关联,因为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利益并没有均衡地在各个社会阶层分配。
面对这种暴力形势,国家认识到,必须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公民安全与司法管理责任机构的职能。
正因为采取了预防性战略,才得以取得部分积极的成果,特别是:
通过颁布第22-2008号法令,批准了《反对杀害妇女及其他形式对妇女暴力法》。这项法律的执行不仅会使对妇女暴力行为逃避法律惩罚的现象减少,而且会使暴力行为的数量减少。
另外,《治理整顿计划》取得更大进展,其中特别突出的是,在保障公民安全方面,特别是在同犯罪作斗争、增强安全机关职能以及机构间协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实施安全与法制政策。财政部按照第80-2008号政府协议批准进行预算调整,利用世界银行的贷款,在检察院原有3000万格查尔(危地马拉货币)预算额的基础上追加5000万格查尔。第二步行动是,向最高法院提供经济支持,并对这些资金的用途进行研究,目的是增加向各市政府以及法官和工作人员培训的资金投入。
在谋杀妇女案件的统计记录方面,有关部门或机关各行其是。针对这一情况,危地马拉提出,各部门之间必须进行协调,采用统一制式的登记制度。
登记形式多种多样,也使得各部门掌握并提供的数据也是五花八门,例如:
检察院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检察人员只有在获得指定的情况下才可登陆该系统报告案件,在报告的案件中包括诈骗案,从2006年到2008年,共记录18436起案件,其中81.8%是男性犯罪,13.1%是女性犯罪(见附图1)。
在2008年1月至9月期间,暴力案件呈现增加趋势,与2007年和2006年同期比较,大约每月会增加8起此类案件。案件高发期是在6、7、8三个月从上午11:00到下午20:00。受害者年龄主要集中在15岁至35岁之间,受害者群体主要集中在家庭主妇、家政服务人员和学生(见附图2、3、4、5和6)。
另一方面,在2006年、2007年以及2008年1月至9月,向检察院举报的案件中,有47%受到指控,其余53%未受到指控。这其中,已婚女性占28%,单身女性占68%,其余个体占4%,他们中的大多数是有危地马拉国籍的人,另外,未受理的案件为12%(见附图7、8以及表1、2)。
其中,案件频发率最高的地区有危地马拉省,1040起,占43.2%;其次是埃斯昆特拉省,210起,占8.7%;第三是圣罗莎省,103起,占4.3%(见附表1、2、3)。
国民警察局方面在2008年1月至10月期间共记录410起犯罪事件。从那些表中可以发现,2008年1月至10月期间,女性暴力受害者主要集中在家庭主妇101人,其次是学生48人和商人28人。另外,记录表明,因杀害妇女被逮捕并被指控的有358人(见附表4、5、6)。
在女性致死原因方面,据危地马拉省2008年1月至10月的报告,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枪械、刀具和击打(见附表7)。
下表列出的是最高法院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记录的对女性暴力案件(包括暗杀、凶杀和杀害近亲)。
表1
最高法院判决的对女性暴力案件
年份 |
判刑 |
豁免 |
2006年 |
35 |
35 |
2007年 |
47 |
41 |
2008年 |
8 |
6 |
资料来源:法律研究和资料中心。《国家司法机构统计报告》,2008年6月。
通过上表可以发现,不是所有向国民警察局举报或被检察院调查的案件都能使凶手受到司法机关判刑的处理,主要原因是,对案件调查的力度不足、调查无结果、找不到真正的凶手而无法实施判决、以及在司法审理过程中存在性别偏见。
表 2
对妇女暴力案件的登记情况
年份 |
案件数量 |
2006年 |
443 |
2007年 |
472 |
2008年 (1月至7月) |
80 |
资料来源:法律研究与资料中心。《国家司法机构统计报告》,2008年6月。
另外,从2008年1月份开始,最高法院委托国家法律分析与资料中心(分析与资料中心)增加判决证明和家庭暴力记录证明的项目,这样就可以掌握各种犯罪受害人以及被处理人员的身份资料,采取有针对性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并获取更有效的统计信息。
这样,就可以通过申请或提供安全措施的方式来查询经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当事人只需依法向某一个司法机关申请安全措施,而不必再到另一个司法机关再行申请。
从一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与对妇女暴力案件相关的统计变量有所增加,按照最高法院提供的来自各治安法院、刑事治安法院、流动治安法院以及家庭法院的统计数据,2008年共登记案件28619起,其中25538起是针对女性的案件,1293起是针对青少年的案件,2922起是针对男性的案件,1275起是针对儿童的案件。案犯当中,有5043人是受害者的家人,18933人与受害者生活在一起,4132人没有与受害者生活在一起。
根据国家司法机关截至2008年11月3日的统计结果,共报告已登记的凶杀类、暴力类和经济侵犯类案件680起,其中凶杀类案件10起,暴力类案件635起(其中627起是针对女性的案件,8起是针对少年儿童的案件),经济侵犯类案件35起。
在最高法院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举报方面,根据在危地马拉省、克萨尔特南戈省、苏奇特佩克斯省、萨卡帕省和上韦拉帕斯省的调查结果,总共有458起被立案,其中437起正在调查之中。
同样,最高法院的信息和电信中心正在最高法院的所有部门推广法院管理系统,用于收集家庭和监狱方面的资料。信息中心一直以来不断对该系统进行调整,收集对妇女暴力方面的信息,并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授他们如何查询这方面的信息。
国家统计局方面实行机构报告登记制度,由各级机构按照法定权限提供家庭暴力案件以及对妇女暴力案件的书面材料,尽管这些报告并不能代表全部举报案件,但可以反映出《刑法》规定的刑事类别。据统计,2007年共报告针对女性拉迪诺人或美斯蒂索人的暴力案件11393起,针对男性拉迪诺人或美斯蒂索人的暴力案件1354起,针对女性玛雅人的暴力案件4879起,针对男性玛雅人的暴力案件547起(见附表8)。报告案件较多的机构是:治安和家庭法院9212起,国民警察局7189起,检察院1373起(见表9)。
同样,在报告的案件中,涉及身体-心理伤害的最多,其次是心理伤害,再其次是身体-心理-财产侵害,此类案件中的多数受害女性都有婚约在身(见附表10、11)。
根据国家法学院(法学院)的报告,案件中使用的凶杀工具多为武器、刀具等等(见附表12)。
目前使用的部分统计系统不包括对被害致死女性死亡原因的分类功能,这是因为,按照以前的法律原则,除非将被举报或投诉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或失职,否则将不予立案或受理。不过,随着《反对杀害妇女及其他形式对妇女暴力法》生效,将可以重新设计并调整登记制度,从而将上述项目列入登记范围。但是,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确保官方登记符合国家的现实情况。
另一方面,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国家防止家庭暴力及对妇女暴力行为协调局(防止暴力协调局)与国民警察局、检察院、公共刑事辩护律师协会、最高法院、国家统计局等负责暴力案件登记工作的国家机构联合采取行动,目的是在调查工作中引进用于性别问题研究的各种参数,从而反映出危地马拉妇女的真实处境和状况。
为了全面应对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防止暴力协调局组建了调查、分析及统计委员会,到目前该委员会主要做了下列工作:在伊萨瓦尔省、哈拉帕、奇基穆拉、下韦拉帕斯、圣马科斯、克萨尔特南戈、韦韦特南戈、托托尼卡潘、基切、奇马尔特南戈、萨卡特佩克斯、苏奇特佩克斯和佩滕这十三个省,就地方社会面对妇女遭受暴力问题所做出的反应进行了调查,另外,在埃斯昆特拉省和危地马拉省分别就如何处理并登记被举报的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了研究,所有这些研究工作都已经进入了收尾阶段。
5.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报告第74段提到的《禁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框架法》及其内容。还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报告第73段提到的《禁止侵害妇女生命安全法》的内容。据第75段表示,该法在提交报告时正等待完成三读程序。请提供资料,说明法律生效以来是如何监测其遵守情况的。 |
关于反对向妇女实施暴力的法律
根据国民议会于2008年4月9日发出的第22-2008号法令,批准实施《反对杀害妇女及其他形式对妇女暴力法》,目的是保障法律赋予全体妇女的生命、自由、完整、尊严、安全与平等,最终享受一种远离暴力的生活。
在第22-2008号法令中还包括第3503号倡议,这使得在维护妇女权利方面的措施更加完整。
第22-2008号法令的框架
第一章. 一般条款
本法律的目标是,保障法律赋予全体妇女的生命、自由、完整、尊严、安全与平等,特别是当她们在公共权力或私人关系领域因性别问题而受到身体、心理、经济侵犯或蔑视其权利等歧视行为的时候。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在现行法律(《宪法》以及危地马拉批准的公约)的保障下,推动并实施各项规定,旨在消灭针对妇女的身体侵犯、经济侵犯、心理侵犯、性侵犯等强迫行为(第1条)。
第二章. 术语定义
为了使本法律得以有效执行,按照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各种表现定义如下:经济侵犯、身心伤害、感情伤害和性侵犯。此外还有,嫌弃妇女、私人和公共领域、知情权、对暴力受害女性的整体援助(第3条)。
第三章. 预防措施
规定国家有义务建立机构协调机制以推动和监督各项普及宣传运动,并且创造讨论空间,以发展公共政策,通过负责执行相关政策的机关来预防和消灭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第4条)。
第四章. 犯罪与刑罚
确定公共行为犯罪的标准。杀害妇女罪系指,“在男女之间实力关系不对等的情况下,因女性身份原因而致其死亡的,构成杀害妇女罪。对犯杀害妇女罪的责任人可以处以25年至50年有期徒刑,无减刑”(第5条、第6条)。
侵犯妇女罪: “在公共或私人领域对妇女造成身心伤害或者实施性侵犯的,构成侵犯妇女罪。对侵犯妇女罪的责任人将处以5年至12年的有期徒刑,对妇女造成心理伤害的责任人处以5年至8年的有期徒刑,构成法律规定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将数罪并罚”(第7条)。
经济侵犯罪:“在公共或私人领域限制他人拥有或享受财产及其权利或劳务权利、或者强迫他人签署限制其权利的文件、损毁或者隐瞒用于他人行使权利的文件、以及对妇女实施经济压迫不履行照顾子女义务并且通过实施身体、心理和性侵犯来控制家庭收入的,构成经济侵犯罪,对经济侵犯罪的责任人将处以5年至8年的有期徒刑”(第8条)。
对上述犯罪行为不得引用文化宗教惯例或关系作为判定无罪的理由,并且无论是否存在亲属关系,都将适用此规定(第9条)。
审判时除了考虑犯罪情节之外,还应考虑罪犯及受害人的个人情况、双方的实力对比关系、事件的背景、造成伤害的程度以及犯罪的方式(第10条)。
第五章. 补偿措施
规定对受害人乃至其继承人进行赔偿,并且国家对政府官员的犯罪或者玩忽职守行为负有法定责任(第11条,第12条)。
第六章. 国家的义务
国家应保障妇女的知情权以及获得全面救助的权利不可侵犯(第13条)。
加强犯罪调查机构的能力建设,组建专业审判机关,并在国家防止家庭暴力及对妇女暴力行为协调局的配合下设立暴力受害妇女综合援助中心。对国家官员进行培训,为受害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在国家统计局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设立专门的检察机关,增强国家法学院、防止暴力协调局、防止暴力计划办公室、公共刑事辩护律师协会以及受害者保护机构的职能(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和第21条)。
第七章第22条至第28条的最终条款和过渡条款,对第70-96号法令《关于保护诉讼主体以及涉及刑事审判管理的人员的法律》第2条进行了修订。
《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组织法》、《尊重并整体提高妇女地位法》、《社会发展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商业法》中的部分规定将作为本法律的备用条款。
另外,国家防止家庭暴力及对妇女暴力行为协调局(防止暴力协调局),就暴力受害妇女综合援助中心以及相关政策执行机关的顾问、陪伴和监督职能做出规定(第22-2008号法令第18条)。
最高法院有义务设立专业法院,负责全天24小时接待暴力受害者。
采取措施,推动法律实施
2008年7月23日,最高法院公布第23-2008号协议,规定下列审判机关有权了解在全国发生的涉及《反对杀害妇女及其他形式对妇女暴力法》的案件:a) 治安法院;b) 负责毒品案件和危害环境案件的一审刑事法院;c) 负责毒品案件和危害环境案件的终审刑事法院;d) 负责毒品案件和危害环境案件的刑事上诉法院审判庭;e) 家庭法院;f)民事上诉及家庭审判庭;g) 最高法院刑事庭和民事庭。
同样,上述各级法院的法官有权了解上述案件,针对妇女可能成为犯罪目标的危险采取必要的安全或预防措施(最高法院协议的附件)。
负责与检察院进行协作的司法机关,在危地马拉首都区实施了管理模式试点项目,优先受理针对妇女的暴力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和性犯罪案件。实施该项目是为了在向妇女及其子女提供保护措施方面简化办事手续。
目前,人们可以向刑事治安法官、流动治安法官、家庭法官申请保护措施,也可以向检察院所属的受害者接待办公室申请保护措施。2007年,总计报告44676起家庭暴力案件,针对其中的34651起案件采取了保护措施,达到全部受理案件的77%,构成犯罪的有803起案件,其中25起被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另有4707起案件被判定为过失,占全部案件的10.54% (见附件)。
最高法院负责调解冲突的单位,按照最高法院的指示做出决定,对提交到各调解中心的暴力举报案件不予受理和调解,而是反映到当值法院,由法院了解案情并做出处罚决定。
另外,国家防止家庭暴力及对妇女暴力行为协调局(防止暴力协调局)也采取了相应的行动:
在危地马拉省和克萨尔特南戈省举办由司法界官员参加的论坛,讨论《反对杀害妇女及其他形式对妇女暴力法》所面临的挑战;
配合《危地马拉司法界改革的支持计划》,在克萨尔特南戈省、基切省、奇基穆拉省和苏奇特佩克斯省举办各种报告会和培训班;
出版发行6000册《反对杀害妇女及其他形式对妇女暴力法》,这些法律读本分发到各级机构和组织当中;
2008年6月签署了一项《谅解备忘录》,目的是讨论签订关于卫生系统对待性侵犯和身体侵犯受害者的议定书,争取做到按照幸存暴力受害者所面临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处理这一问题;
2007年,公共刑事辩护律师协会、维护土著妇女权利办事处与防止暴力协调局,签署了《关于免费向暴力及家庭问题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三方协议》。
另一方面,利用“反对向妇女施暴网”,对国家协调员办公室与内政部之间就执行《国家防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及对妇女暴力计划》(《防止暴力计划》)在调查、预防和减少杀害妇女案件方面所开展的协调工作进行跟踪。
危地马拉已经开始逐步建立暴力受害女性综合接待中心(综合接待中心)。在今年早些时候已经在埃斯昆特拉省、上韦拉帕斯省和下韦拉帕斯省建立了暴力受害女性综合接待中心,内政部还在其2009年预算方案中增加了资助金额,目前正在等待国民议会的批准。
在2008年10月份,国民议会妇女事务委员会就第22-2008号法令的执行情况与最高法院、检察院、内政部以及民间社会妇女组织举行会谈,指出可以在国民议会内部设立一个秘书处,负责跟踪该法律的执行情况。
6.请说明报告第175至177段所述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和谋害妇女措施的效果,并说明执行委员会结论意见第24段的情况。 |
在对妇女暴力问题上采取的战略
调查:2008年,防止暴力协调局就家庭暴力及对妇女暴力问题分别在圣马科斯省、克萨尔特南戈省、基切省、韦韦特南戈省、托托尼卡潘省、苏奇特佩克斯省、佩滕省、下韦拉帕斯省、哈拉帕省、奇基穆拉省、萨卡特佩克斯省、伊萨瓦尔省和奇马尔特南戈省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掌握的信息将用于指导相关战略行动。
考虑到在各城市开展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防止暴力协调局联合危地马拉妇女权利保护协会(妇权保护协会),分别在奇基穆拉省的霍科坦市和奥洛塔市以及萨卡帕省的危兰市,对当地负责暴力受害人的医疗和心理关怀以及法律援助的司法机构进行了三次调查。
作为负责推动并执行防止和消除对妇女暴力国家政策的单位,防止暴力协调局向有关国家机关、民间社会妇女组织以及全体社会的工作人员宣传、通报并培训关于《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贝伦公约》)监测机制目标的内容,该目标可以反映出对《贝伦公约》的专家委员会所提建议进行监测的情况。
宣传和普及:除了面向全体社会特别是各级官员、公务人员、执法人员和国会议员开展普及宣传活动外,身为“反对向妇女施暴网”成员的国家妇女事务局还积极参与执行各项法律宣传计划,并通过新闻通报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组织培训、并在全国17个省就对妇女暴力问题展开讨论。
最高法院制作了各种有关妇女权利问题以及对妇女暴力问题的宣传材料。对法官培养体系中的培训大纲进行改革,增加了对妇女暴力问题的科目。
最高法院与总统府反对歧视和种族主义委员会及其执行机关,在2007-2008年度就预防和消除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问题展开会谈。
防止暴力协调局与公共卫生和社会援助部、危地马拉女医师协会、民族人口基金会、以及危地马拉妇产科医生协会,共同签署了一项《谅解备忘录》,规定各单位在处理性暴力问题上各司其职,这是因为性暴力是一种需要许多机构和部门联合对待的社会现象。
另外,2008年在防止暴力协调局的配合下,社会福利部按照《国家防止暴力及对妇女暴力行为计划》(《防止暴力计划》)扩大了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受理范围,采用一种名为“走自己的路”的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方法,提供全面接待服务,开展社会、法律和心理指导工作,以及组织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活动。此外,还通过新闻媒体开展活动,教育人们可以通过家庭帮助热线进行举报,家庭帮助热线全天24小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指导服务。
公共卫生和社会援助部联合防止暴力协调局,按照《全国心理卫生计划》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结合《国家生殖卫生计划》以及《国家预防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计划》进一步实施《关怀性暴力受害者议定书》,在向性暴力受害人提供身心和法律关怀方面增加技术能力。
另外,向佩滕省、奇基穆拉省、伊萨瓦尔省、萨卡帕省和奇马尔特南戈省各大医院急诊科的工作人员宣传普及“走自己的路”方法。
宣传普及工作取得了如下成果:a)向《关怀议定书》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所属药房提供相应的物资;b)与那些向性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的机构和自助团体建立联盟。另一方面,公共卫生与社会援助部、防止暴力协调局与有关国际组织签署了一项协议,目的是修订并更新《关怀议定书》。
援助措施:按照《全国心理卫生计划》,公共卫生与社会援助部正在下韦拉帕斯省和佩滕省开展针对武装冲突和战后受害妇女的社会身心安抚工作。通过各种社会关怀机构、心理卫生机构、法律机构、难民救助机构、教育机构以及家庭帮助热线电话服务,使该计划的受益者达到42200人。
能力建设:防止暴力协调局在有关机构之间建立了联络和协调制度,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题目纳入《2008-2023年机会平等计划》当中,从而进行更有效的关怀接待工作。
最近还签署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和《关于加强预防家庭暴力及对妇女暴力国家协调员职能的机构间协议》,执行了《2004-2012年国家防止家庭暴力及对妇女暴力行为计划》(《防止暴力计划》)和《反对杀害妇女及其他形式对妇女暴力法》。
危地马拉政府部门的代表、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议长、最高法院院长、国家总检察长兼检察院院长、公共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局长、危地马拉国家法学院院长、人权检察官、国家统计局主任、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代表、维护妇权处代表、社会福利部代表、共和国第一夫人(特邀)、2009年国民议会当选议长(特邀)、民间社会代表以及“反对向妇女施暴网”的社会代表共同签署了上述宣言。
为了加强机构职能,防止暴力协调局开展了机构间协调工作,与下列单位分别签署了机构间协议:
预防家庭暴力计划办公室(2007年)
最高法院
检察院
人权检察官办公室
公共刑事辩护律师协会
反对向妇女施暴网
国家统计局
在这些协议中都包括关于进一步创造条件按照《2004-2014年国家计划》向暴力女性受害者及其子女提供优质热情服务的规定。
检察院制定了针对性犯罪受害者和对妇女暴力行为受害者的综合服务模式,重新调整并增加统计项目,发行关于杀害妇女罪的专题资料,用于对本机构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在执行机构内和机构间联络与协调制度方面,社会福利部与米克斯科市政府签署了一项机构间互助协议,开设了一座“家庭暴力受害人避难所”。
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与危地马拉有罪不罚问题国际委员会(有罪不罚委员会)、第一夫人社会事业秘书处(社会事业秘书处)以及维护土著妇女权利办事处(维护妇权处)共同签署了协议,以解决对妇女暴力问题。
最高法院与国家防止家庭暴力及对妇女暴力行为协调局签署了一项机构间合作协议,目的是对审判人员进行培训并实施专用登记证明制度。
按照防止暴力协调局、公共刑事辩护律师协会以及维护土著妇女权利办事处之间的《三方协议》,最高法院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及对妇女暴力受害人的关怀议定书》并建立了分支网络;考虑到对法院受理的对妇女暴力案予以关注的重要性,组织了对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目的是统一案件处理标准,保障受害者及其子女的生命安全。
7.请说明第178段所说的组成一个机构间委员会,由国家三个权力机构的成员组成,负责监测委员会设计的战略的实施情况这一进程。 |
到目前为止,在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的协调下,已经举办了多次会议,目的是就组建机构间委员会建立或确定更为可行或更为有效的制度。危地马拉将及时向尊敬的委员会汇报组建机构间委员会的进展情况。
另外应指出的是,国民议会于2008年4月9日颁布第22-2008号法令,批准了《反对杀害妇女及其他形式对妇女暴力法》,进一步完善了维护妇女权利方面的法律,开创了一种在国家防止家庭暴力及对妇女暴力行为协调局领导下解决暴力问题的新局面。
8.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在暴力侵害妇女(尤其是残疾妇女和被拘留妇女)方面所进行的任何有关研究的数据和结论。 |
调查研究
到目前为止,已经与有关学术组织和私人调查机构(如危地马拉刑事科学研究协会)合作开展了下列调查研究工作:
关于警察虐待妇女的调查,具体来说就是妇女在被警察关押时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遭受酷刑和性侵犯,该调查被称之为“逃避惩罚的警察对妇女犯罪的数量”。这项调查主要面向司法系统的各级部门,特别是内政部,以及新闻媒体和妇女组织。调查工作的主要收获包括:将对妇女暴力行为作为最突出的问题纳入到政府工作日程当中;达成了一项协议,并就防止此类滥用职权行为着手培养公共辩护律师。
另外,与人权检察官办公室签署了一项协议,以便在各省救助机构建立针对此类案件的预防和举证制度。
检察院按照《审前羁押报告》批准了针对刑事程序中强制措施的总体说明,并对全国42名刑事初审法官进行了培训,目的是建立一种新的办案模式,在司法决定中适用性别理论并合理运用审前羁押。
据危地马拉刑事科学研究院(刑科院)的刑事司法和性别计划协调员表示,有94%被关押在警察局的妇女受到警务人员的虐待,通过与被关押在圣特雷萨看守所的154名妇女进行接触,了解到在那里有90%的女性受到虐待。
据报告,在154名被访者当中,有84%的女性是被非法逮捕的,另外她们肯定说,在从警察局转送至看守所期间都受到调戏和性骚扰。危地马拉刑事科学研究院的刑事司法和性别计划办公室负责从整体角度执行《刑事司法和性别计划》,要求可以在三个特定场合剥夺当事人的自由权,即a)逮捕之时、b)在审前羁押之时和c)在监禁服刑之时。
维护土著妇女权利办事处正在进行一项研究工作,题目是“在服刑期间被剥夺自由的土著妇女的需要和问题”(目前尚未公布)。研究的目的是,收集相关信息,以便提出对法律惩罚制度有帮助的建议,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改善土著妇女在女子管教所中的处境。另外,也是为了确定包含文化和性别视角的政策,使她们得到公平对待和尊重。
最高法院公布了一项名为“执法机关应对家庭暴力受害女性的举报”的调查研究报告。这项研究工作涉及到此类举报数量相对较多的五个省份。
调查结果显示,在某些法院缺乏及时受理的意识,另外,在大部分案件中族长制的文化占据上风,指责妇女才是暴力行为的诱因。
另一方面,内政部指出,被囚禁的人口达到8059人,其中男囚犯占 96%,而女囚犯占4%。2008年10月根据《惩罚制度法》进行了一项名为“监狱中的女性-关于心理卫生的人口普查”的研究工作,目的是分析导致妇女犯罪的原因、惩罚制度的迅速干预情况、以及残疾女囚犯的待遇情况。
该研究报告指出,在被判刑的女囚犯当中,80%是犯谋杀罪,10%是犯劫持绑架罪和走私罪,5%是犯非法储存贩卖罪,另有5%是其他犯罪。
法律援助计划
根据《预防、惩治和消除家庭暴力法》和《反对杀害妇女及其他形式对妇女暴力法》,国家防止家庭暴力及对妇女暴力行为协调局(防止暴力协调局)与公共刑事辩护律师协会(辩护律师协会)共同签署了一项《机构间协议》,在此基础上,公共刑事辩护律师协会承诺,将负责向暴力受害妇女及其家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她们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暴力受害妇女及其家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全天24小时获得法律援助。
监狱中干预
委托监狱系统的心理科,在深入了解暴力受害妇女的特点和需求的基础上设计一种监狱中干预模式。
法律(第33-2006号法令)除了需要具有保障安全的职能外,还应提供再教育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从方方面面都可以看到人们为减少重新犯罪所做的努力。
监狱中干预的方法
心理治疗:通过心理治疗的方法来解决困扰女囚犯的各种心理疾病。
由社会心理学家陪伴的分组心理治疗:目前所要做的是继续制定并修改前期计划,并对相关日常工作进行跟踪,做到取长补短、去伪存真。必须在监狱内创造一种安全有序的环境和一种符合共同生活标准的制度,尽量减轻压力并降低发病机率。
关于老年妇女以及有身体或精神缺陷妇女的待遇问题上,努力做好改善其生活质量以及提高其自理能力的工作。
关于残疾人问题,据国家统计局2000-2002年度国家人口普查的结果,国内现在居民12358334人,其中约有100万残疾人,而75万残疾人是女性。
大部分残疾人被排斥在社会服务对象之外,并且应当承认,残疾人享受保健服务、教育、就业和交通等方面的权利受到限制,他们的公民与政治参与权也受到影响。
在今年11月份,国民议会颁布第59-2008号法令,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在合理执行该《公约》的基础上,将采取一系列行动,保障任何有残疾的人都能够更加有效地行使属于他们的权利。
9.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国家报告第85段和第227段提到将进行的法律改革,以对强奸做出更广泛的新定义。 |
正如在2008年7月国家报告的开始部分所汇报的情况,国民议会妇女事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了旨在提高危地马拉妇女地位的立法工作日程:a)改革第106号法令《民法》;b)第27-2000号法令《关于同艾滋病毒/艾滋病作斗争以及推动并捍卫人权的普通法》;c)改革《选举和政党法》;d)《劳动法》第四章;e)改革《刑法》。
关于《刑法》改革的法律提案,包括修改关于强奸罪的刑事类别的内容,其中增加了男性或女性强行通过身体的任何部位插入肛门、口腔或阴道的行为,目前国会正在就此议题进行研究。
10.委员会在第六次报告的结论意见中,敦促缔约国将家庭暴力确定为犯罪。根据缔约国报告第85段和第227段,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刑事犯罪行为还悬而未决。请说明为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刑事犯罪行为采取了哪些措施。 |
正如尊敬的理事会所指出的那样,到目前为止,国民议会所收到的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提案仍未获得批准。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已获批准的《反对杀害妇女及其他形式对妇女暴力法》规定对以下五类侵犯行为实施惩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经济侵犯、身体伤害、心理和精神伤害以及性侵犯。目前正在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
对妇女暴力行为指的是,在公共领域或私人领域实施的、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身体、精神或者性伤害折磨的、构成暴力行为威胁的、非法剥夺或限制自由的、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
对妇女暴力行为至少包括:在家庭中造成的身体伤害、性伤害和精神伤害,包括在家中实施的各种虐待行为以及针对儿童的性虐待行为、因嫁妆纠纷引起的暴力行为、婚内强奸行为、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其他常见的对女性伤害行为、家庭其他成员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涉及剥削的暴力行为;在社会范围内造成的身体伤害、性伤害和精神伤害,包括在工作场所或教育机构等地点实施的强奸、性虐待、性骚扰和性恐吓、贩运妇女以及强迫卖淫。
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
11.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立法改革的结果以及为打击和防止贩卖行为(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女孩)而采取的措施。 |
在今年2月份,经外交部协调,在打击贩运人口事务机构间委员会(CIT)范围内举办了一场研讨会,会上分析了《2007-2017年度国家战略计划》所取得的进展、面临的挑战以及遇到的困难。
在举办上述研讨会之后,确定了如下基本信息:a)在《关于制定打击贩运人口方面公共政策的国家计划》与打击贩运人口事务机构间委员会各组成机构的年度计划之间实现一体化的程度;b)《2007-2017年度国家战略计划》规定行动的执行状况;c)《国家战略计划》的可行性因素以及限制因素。
研讨会的中心议题包括:a)强化机构职能;b)预防措施;c)整体关注;d)司法保护与应用。研讨会得出的结论是,必须深入了解贩运人口所引起的后果,必须对打击贩运人口事务机构间委员会各组成机构所采取的措施进行监督,获取人力资源和资金,以及形成统计数据。
最终,在举办上述研讨会的基础上,2008年7月21日颁布的第184-2008号政府协议批准了《关于反对贩运人口及全面保护受害人的公共政策》及其《2007-2017年度国家战略计划》。
通过批准关于打击贩运人口方面的《公共政策》和《国家战略计划》,危地马拉承诺,将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满足贩运人口受害者的要求和利益,并且加大工作力度,促成各机构间进行更广泛的合作,包括国内合作和国际合作。
此外,还对相关政府官员进行了培训,使上述公共政策的主要负责人能够懂得如何尊重并保障人权和儿童至高权益、反对歧视、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以及提供整体关注。
目前,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已经成为《国家战略计划》范围内执行打击贩运人口方面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协调机构,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国民警察总局委派刑事调查处的反贩卖人口科在预防贩卖人口方面采取快速干预行动,具体内容包括:a)接到举报后进行搜查;b)对案件高发地区进行搜查;c)对举报区域进行监视;d)对案件进行跟踪;e)对案件进行调查;f)申请搜查令。
然后,由于贩卖人口的规模巨大,国家已经意识到,为了使干预行动更加有效,必须给反贩卖人口科配备更多的人员和器材(附表13)。
正如在定期报告中所指出的,针对与贩卖儿童网络有牵连的非法收养问题,在危地马拉颁布了第77-2007号法令,即《国内与国际收养法》,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国家收养委员会。
国家收养委员会(收养委员会)致力于消除非法收养,其主要职能包括:切实保护待收养的少年儿童;鼓励办理国内收养,特别是鼓励收养合法的儿童;按照儿童权利至高无上原则,为每名待收养的儿童选择一个合适的家庭;按照危地马拉的法律确认那些准备办理国际收养的儿童是否符合规定;在事先提供法律参考的前提下征求亲生父母的同意。
从2008年5月至9月,国家收养委员会在短时间内已经批准了17起收养手续,另外否决了其他包含欺骗成份的收养手续。
建立打击贩运和剥削活动的网络。为应对日益增加的唆使儿童卖淫案件,最高法院鼓励在一些案件高发地区建立由政府组织代表和民间组织代表组成的地方网络。
建立这些网络的目的是,协调各方力量,采取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最终消灭儿童卖淫现象,通过这些网络可以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采取措施,使受害人重新融入到家庭与社会当中。
目前已经在巴里奥斯港、奇基穆拉省、佩滕省、萨卡特佩克斯省、奇马尔特南戈省、埃斯昆特拉省和维拉诺威瓦省建立了打击贩运和剥削活动的网络。各个网络分别就这些省份存在的卖淫问题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将制定行动计划。每个网络都能独立运作,并且结合当地实情采取有针对性的行动。
为了保证网络正常运行,每个网络都设立了领导委员会负责协调工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并统一工作标准,还专门就贩运人口和卖淫问题举办了一场全国座谈会,共有10名来自各个网络的代表参加,另外,负责相关问题的国际专家也参加了此次座谈会。会议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每名与会代表都承诺,将继续在各自地区开展相关工作。
另外,社会福利部委派移民事务单位在克萨尔特南戈省开设了一个名为“我们的根”的机构,共接待了726名儿童和外来移民,其中561名男性占77.3%,165名女性占22.7%。机构还聘请了一位心理学家。举办了关于艾滋病问题的讲座。此外,还接待了三名年幼的儿童,两名男孩,一名女孩,这是外交部副部长托付的特殊案例。拨付给该机构的预算额为210万格查尔。
2008年11月7日,伊比利亚美洲国家最高司法机构女法官第九次会议签署了《安提瓜宣言》,要求各成员国在相关案犯引渡和受害人遣返回国方面开展合作,确保做到速审速决,不留遗患。
12.缔约国报告第281段提到机构间委员会正在进行有关《贩卖人口受害者全面保护法》草案的工作。请提供资料,说明其内容以及预期通过这项法案的时限。 |
关于反对贩运人口的法律草案
针对贩运人口以及各类剥削行为,在危地马拉起草了关于反对性侵犯、剥削行为及贩运人口的法律草案,目的是建立一套针对贩运人口等罪行受害者的综合庇护制度。
这项关于反对贩运人口的法律草案已经于2008年8月19日提交到国民议会,该法律属于公共秩序法,其目的是:预防、禁止、惩治及消除贩运人口行为;收容并保护受害人;按照尊重人权的原则弥补创伤;针对涉及性侵犯及其他形式剥削的犯罪行为建立惩罚措施。
该法律草案被列为第3881-2008号提案,目前正在立法委员会进行讨论。该法律将符合《巴勒莫议定书》就预防、禁止及惩治贩运人口所规定的标准,通过建立有效机制来执行这些标准。
该法律草案提出关于收容并保护性侵犯及剥削行为受害人的制度,在社会福利部建立了反贩运人口局,对贩运人口罪以及相关犯罪的刑事类别进行修改,确定虐待儿童、性侵犯、唆使卖淫、劳动剥削、唆使儿童从事色情服务的界定标准,重视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
该法律草案是由最高法院少年儿童法庭、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内政部、社会福利部、人权事务检察长办公室、根除儿童卖淫现象国际运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危地马拉同盟协会共同起草的。
13.请提供资料,说明已经采取或设想采取的行动,以消除报告第84段提到的关于卖淫、特别是关于儿童卖淫的法律含混不清之处。 |
已经采取的措施
国家承认,重新将少年儿童卖淫问题拿到桌面讨论是一件非常紧迫的事情,因此从2008年1月开始,联络小组举行多次工作会议来制定《工作计划》,希望在社会福利部的协助下重新启动制订《关于反对唆使少年儿童卖淫的国家计划》的行动。
从现在开始,国家将努力推动并重新启动关于消除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现象的立法改革方案。
为了推动立法改革行动,社会福利部与危地马拉消除儿童色情协会(消除色情协会)共同签署了一项关于进一步筹备反唆使卖淫机构学术小组的谅解备忘录,目的是就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进行分析。
陈规定型观念和教育
14.缔约国报告第266 段和267段提到,媒体观察项目产生了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性权利、产妇死亡、堕胎、艾滋病毒和歧视问题的研究报告。请说明因媒体观察项目而采取的任何后续行动(第266段)。 |
由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参与制定的“2006-2007年妇女与媒体观察员”项目年度报告已经在危地马拉共和国各省举行的定期会议上公布于众,之后又与顾问委员会的成员组织了三次推介活动。2007年8月份举办了官方推介活动。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缺少经济来源,现在已经不能坚持跟踪工作。然而, Civitas中心协会打算通过妇女和媒体观察员网页对部分消息进行更新。
15.请提供统计资料,说明完成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女孩比例,包括农村女孩和土著女孩的资料。 |
据统计,在中等教育中注册人数达到516150人,其中391881人来自城镇,占总数的69.8%,169269人来自农村,占总数的30.16%,二者之间相差39.6%,从中可以看出,在读的农村学生明显少于城市学生。
在高等教育方面,注册人口的比例总体较低,在农村范围内更是如此。从下列表可以看出,男性人口辍学率高于女性人口辍学率(见附表14)。
表 3
中等教育学历的人口分布
学历 |
注册人数561150 |
留级人数 16164 |
升学人数285928 |
未升学人数244104 |
升学率53.95% |
留级率2.98% |
缀学率 5.55% |
小学 |
234508 |
8156 |
109996 |
110186 |
49.96% |
3.55% |
6.11% |
中学 |
174061 |
4693 |
89899 |
77562 |
53.68% |
2.81% |
3.79% |
高中 |
152581 |
3315 |
86033 |
56356 |
60.42% |
2.26% |
6.68% |
城市合计 |
391881 |
12752 |
180646 |
180045 |
50.08% |
3.26% |
7.96% |
小学 |
162812 |
6389 |
86933 |
79179 |
46.56% |
3.92% |
8.99% |
中学 |
119131 |
3698 |
56279 |
56287 |
50.00% |
3.11% |
5.51% |
高中 |
109938 |
2665 |
55374 |
44579 |
55.40% |
2.44% |
9.08% |
农村合计 |
169269 |
3412 |
106282 |
64059 |
62.17% |
2.25% |
0.04% |
小学 |
71269 |
1757 |
41003 |
31007 |
56.24% |
2.65% |
0.44% |
中学 |
54930 |
995 |
33620 |
21275 |
61.24% |
2.07% |
0.06% |
高中 |
42643 |
650 |
30659 |
11777 |
72.25% |
1.75% |
0.49% |
资料来源:教育部(2007年报告)。
表 4
普通学校男女比例
2007年初步统计数据
普通学校 |
注册人数 |
留级人数 |
升学人数 |
未升级人数 |
辍学率 % |
|||||
男生 |
女生 |
男生 |
女生 |
男生 |
女生 |
男生 |
女生 |
男生 |
女生 |
|
全国合计 |
35328 |
59577 |
599 |
681 |
22216 |
42398 |
11616 |
15133 |
4.23 |
3.43 |
城市 |
31316 |
54499 |
572 |
649 |
19410 |
38375 |
10.738 |
14103 |
3.74 |
3.05 |
农村 |
4010 |
5078 |
27 |
32 |
2806 |
3663 |
878 |
1030 |
8.13 |
7.58 |
官办合计 |
8463 |
14939 |
316 |
267 |
4978 |
10027 |
3263 |
4538 |
2.62 |
2.50 |
城市 |
7160 |
13054 |
304 |
263 |
4067 |
8608 |
2976 |
4538 |
1.63 |
1.82 |
农村 |
1303 |
1885 |
12 |
4 |
911 |
1419 |
287 |
329 |
8.06 |
7.27 |
私立合计 |
23210 |
39986 |
235 |
350 |
14826 |
29136 |
7241 |
9292 |
4.92 |
3.90 |
城市 |
21318 |
37690 |
223 |
338 |
13560 |
27536 |
6841 |
8787 |
4.54 |
3.63 |
农村 |
1892 |
2296 |
12 |
12 |
1316 |
1600 |
400 |
505 |
9.30 |
8.32 |
市政合计 |
610 |
531 |
0 |
3 |
364 |
357 |
204 |
138 |
6.89 |
6.78 |
城市 |
400 |
356 |
0 |
2 |
224 |
230 |
139 |
95 |
9.25 |
8.71 |
农村 |
210 |
175 |
0 |
1 |
140 |
127 |
65 |
43 |
2.38 |
2.86 |
合作合计 |
3045 |
4121 |
48 |
61 |
2048 |
2878 |
908 |
1165 |
2.92 |
1.89 |
城市 |
2440 |
3399 |
45 |
46 |
2361 |
782 |
782 |
1012 |
2.01 |
0.76 |
农村 |
605 |
722 |
3 |
15 |
517 |
126 |
126 |
153 |
6.61 |
7.20 |
资料来源:教育部。
表 5
2007年度教育部用于基础教育的投资
基础教育 |
男生 |
女生 |
合计 |
初始注册 |
91328 |
79684 |
171012 |
注册比例 |
53.40% |
46.60% |
100% |
计划投资额(格查尔) |
344867783.16 |
300898349.18 |
645766132.34 |
资料来源:教育部,国家教育信息系统 DIPLAN , 2007 年。
表 6
2007年度教育部用于层次教育的投资
层次教育 |
男生 |
女生 |
合计 |
初始注册 |
23955 |
29356 |
53311 |
注册比例 |
44.93% |
55.07% |
100% |
计划投资额(格查尔) |
156545143.91 |
191840502.80 |
348385646.71 |
资料来源:教育部,国家教育信息系统 DIPLAN , 2007 年。
表 7
2007年度女生结业率
教育程度 |
合计 |
城市 |
农村 |
基础教育 |
48.48% |
45.62% |
56.71% |
层次教育 |
61.91% |
61.48% |
68.36% |
资料来源:教育部,国家教育信息系统 DIPLAN , 2007 年。
从上表可以看出完成基础教育和层次教育的女性比例。
2007年,在基础教育和层次教育结业率上农村要高于城市,这说明资源集中取得了效果。为保障全体居民能够切实享有《宪法》第74条规定的受教育权利,教育部颁布了第226-2008号政府协议,规定在公办教育机构入学、注册以及就读不必支付任何费用。
教育部指出,尽管不能做到一碗水端平,但从总体情况来看,无论是投资规模还是在投资范围,差距都是最低的,这反映出对女性的重视程度得到提高。
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
16.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报告第252段提到的修订《选举和政党法》以设立配额制度的第2027号立法动议的现状。 |
关于改革《选举和政党法》的提案仍要等待国民议会的批准。
不过,最近国民议会与最高选举法院共同组成了混合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包括国民议会选举事务委员会的7名议员和最高选举法院的6名法官,负责研究《选举和政党法》的改革问题,之后议会全体讨论,最高选举法院人员以及国民议会选举事务委员会顾问人员还组成了一个技术委员会,负责提供技术和方法支持。
在讨论中将采用2007年大选的资料并考虑2004年及2006年选举改革对2007年大选的影响。另外对比较法和关联法进行分析。最高选举法院正在考虑来自民间社会以及国会外各政党的提议和意见,争取使改革方案获得广泛共识,其中就有妇女组织关于参选名额的建议。
目前针对《选举和政党法》的改革提案包括:第3746/08号、第3747/08号和第3817/08号关于改革第21条的提案;第3826/08号和第3885/08号关于修改第21条、第203条、第204条、第205条和第206条的提案。
另外,国会市政事务委员会以第3884号提案支持修改《全面提高妇女尊严与地位法》即第7-99号法令第23条的内容,即关于国家强制要求在公共管理、发展委员会、市政事务委员会等部门任公职的女性比例达到30%。目前该提案正在妇女事务委员会中进行讨论。
17.请说明是否已经采取或设想采取报告第335段提到的国民议会妇女事务委员会建议的任何行动,诸如使妇女进一步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改革各种歧视妇女的法律,批准与性别事务有关的公约,开展宣传活动。 |
按照国民议会妇女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在全国、地区以及社区范围采取了下列行动:
针对妇女参与公共领域采取的行动
2008年10月14日,国民议会全体讨论了关于修正第 12-2002号法令《市政法》的第3935号提案,目的是争取妇女平等参与地方决策,最终实现妇女的平等与发展,另外增加关于建立市级妇女局的第95条之二内容。目前,妇女事务委员会和市政事务委员会正在进行研究并起草联合报告。
2008年10月21日,国民议会全体讨论了关于修正第12-2002号法令《市政法》的第3939号提案,目的是改革若干条款,另外增加关于建立市级妇女局负责考虑市政要求并扶持社区领导的第96条之二内容。目前,市政事务委员会正在进行研究并起草报告。
国民议会妇女事务委员会正在研究《选举和政党法》,目的是修改第21条和第212条,将妇女参与名额问题列入法律规定当中,研究工作得到民间社会妇女组织以及政党妇女论坛的配合。
2008年,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按照《和平、政治参与以及市政发展政策协议》任命了20名妇女担任省发展委员会成员。
在各级国家机构以及民间社会妇女组织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下,制定了《机会平等计划》,政治委员会、协商理事会和技术委员会也参与了此项工作,该计划最终确定了11项应开展的专项工作。
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与国家发展委员会系统的妇女组织代表举行会议,修改并调整了《2007-2011年度行动计划》,目的是促进各级妇女组织参与公共政策方面的大事。
进一步支持或批准相关国际协议
2008年9月3日,国民议会颁布第54-08号法令,批准执行《中美洲妇女部长理事会协定》,中美洲妇女部长理事会是负责就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事务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建议的机构,其宗旨是推动本地区妇女的发展。
在危地马拉安提瓜市举行的伊比利亚美洲国家最高司法机构女法官第九次会议签署了《安提瓜宣言》,承诺将遵守妇女所拥有的诉讼司法以及生活无歧视无暴力的权利,为此采取必要的行动,并将性别问题纳入机构日常工作中。
批准执行《禁止杀害妇女宣言》,该宣言是经2008年8月14-15日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监测机制/专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宣言中承认在拉美及加勒比地区杀害妇女问题非常严重并且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上述宣言向各缔约国提出如下建议:a)暴力情节的轻重与否无助于减轻杀害妇女凶手的责任;b)加强关于妇女自治、权利与自由方面的法制建设;将妇女所面临的生命与身体完整性风险以及其他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表现纳入公民安全政策当中,保障妇女诉诸司法的权利,实行案件统计制度,掌握这一事态的规模。
针对女性公民的公民和政治教育
文化体育部委派其所属文化发展局以及文化多样性事务处实施地区培训项目,于2008年4月29日至5月28日分别在危地马拉省的米克斯科市和上韦拉帕斯省首府科万市,就参与公共政策问题组织当地民间社会妇女进行培训。参加培训的80名妇女分别来自说基切语、波科曼语、凯克奇语、阿奇语、波科姆奇语、喀克其奎语、美斯蒂索语或罗曼语的社区。
2008年7月30日至31日,在伊萨瓦尔省的利文斯顿市组织了一场名为“非洲血统女性对加勒比黑人项目的贡献”的论坛,总共有200名妇女和50名男子参加了这项活动,这项活动得到了文化多样性事务处技术小组的支持,并且邀请了四位说加勒比黑人语言的妇女参加了上述活动。
2008年9月24日,在位于奇纳乌特拉市的圣克鲁斯村举办了题目为“组织意义、组织类别以及民间组织注册程序”的培训活动,来自奇纳乌特拉市22个乡村的22名妇女参加了这一活动,因为她们组成了“奇纳乌特拉市圣克鲁斯手工业妇女协会”,但却属于非法组织,通过培训,这些妇女们开始为协会办理合法手续。
2008年10月3日,通过文化发展局的公民参与事务处,为“奇纳乌特拉市圣克鲁斯手工业妇女协会”举办了第二期培训,培训的题目是,“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条例”,来自奇纳乌特拉市22个乡村的25名妇女参加了此次培训活动。通过培训,使该组织得到加强巩固。
2008年3月12日,在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的配合下,文化发展局的机构联络处举办了一场题为“危地马拉社会的妇女、种族和性别”的论坛,有75%曾参加过三八国际妇女节活动的妇女参加了此次活动。
2008年7月31日,在文化发展局的公民参与事务处的支持下,举办了一场讲座,题目是,公民依据《城乡发展委员会法》即第11-2002号法令参与民主进程,实际上指的是萨卡特佩克斯省的土著代表大会和选举,参加活动的有95%是女性。其余5%是男性和孩子。
2008年10月4日,在文化发展局的公民参与事务处的推动下,在埃斯昆特拉省就妇女参与题目举行了一场宣传活动,共有20名妇女参加了这一活动。同年10月份,还分别在萨卡特佩克斯省的圣胡安、圣彼德和圣雷蒙三地就土著妇女地位问题举办了三次培训活动,目的是进一步挖掘土著妇女在文化产业方面的潜能。
在2008年,文化体育部就合法组建问题为上韦拉帕斯省科万市的一个地方组织提供技术支持,该组织名为“土著社区全面发展协会”,有27名妇女参加了该组织,目的是推动社区全面发展项目。
另外在公民参与问题上,环境和自然资源部正在发起关于确保男女平等参与环境决策、环境管理以及合理使用自然资源的活动。同样,还主张妇女参与环境信息、预警和监控系统的工作,最后共有1460名男子和856名妇女参加了相关培训(见附表15)。
总统府执行协调秘书处按照《欧洲社区民主市政计划》组织了两天的宣传普及活动,活动题目是关于公民参与的重要性,活动中为1576名希望参加2007年选举的妇女办理了户籍登记和身份证。
总统府执行协调秘书处(SCEP)通过危地马拉民间社会促进项目(社会促进项目)为妇女运动提供技术援助,支持妇女行使公民权并组织相关培训,共有来自12个省的5027名妇女从中受益。
另外,总统府执行协调秘书处正在实施《关于与城市贫困作斗争的计划》(《与贫困作斗争计划》),其中包括就性别问题开展教育活动,最终做到人人都能享有人权(见附表16)。
就业
18. 请提供资料,说明《惩罚性侵犯和性骚扰法》和《家庭佣工劳动规范法》的现状。根据缔约国报告第409段,这两项法律正等待国会通过。 |
法律提案的现状
前面我们曾提到过第3467号提案,即《家庭佣工劳动规范法》,目前该提案尚未获得国会批准。
另外,《惩罚性侵犯和性骚扰法》也尚未获得国会批准。在这种形势下,国民议会妇女事务委员会、国家妇女事务局、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与民间社会妇女组织采取行动再次启动该法律提案。
采取的措施
为推动上述法律提案获得批准,国家妇女事务局、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的妇女劳工部门、孔拉多·德·拉克鲁斯协会、无国界医生组织、人民工会行动组织、世界医生协会以及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先后举行了10次会议,研究并修改该法律提案,最终就法律提案达成统一,并开始就性别问题向国会议员进行宣传和说服工作,以便使该法律获得政治支持并最终获得批准,从而保护女保姆的合法权益。
19 . 请提供关于家务劳动的研究的结论。根据缔约国报告第108段,这项研究应该已于2008年4月完成。 |
关于有偿家务劳动的研究工作还在进行当中,因此没有得到结论。不过,正如尊敬的理事会所了解的那样,该项研究工作的目的是收集关于有偿家务劳动的信息以及中美洲地区妇女的生活条件,依靠国家的支持来选择相关立法变革以及公共政策路线。另外,选择并优先考虑那些涉及相关规范和公共政策的建议,特别是那些与中美洲妇女部长理事会重点工作有关的政策,如工时,收入、社会保障以及组织工作。
为了落实对《劳动法》的改革,特别是修改关于保姆工作的条款,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与女保姆支持中心、争取单身母亲保姆及农村妇女保姆权利协会、人民工会行动机构以及国家妇女事务局举行了多次会议,会议形成了关于保姆工作的立法支持网络。目前所做的工作就是进一步丰富《劳动法》改革草案的内容,计划将于2009年1月向国会提交该草案。
20 .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改善边境加工行业中妇女的工作条件而采取的努力结果。在那里,妇女的人权经常受到侵犯,特别是安全和健康权利,包括缺乏适当的卫生设施。 |
为改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措施
在改善工作条件以及消除劳动关系不平等现象方面采取了许多卓有成效措施,其中,劳动与社会福利部于2008年7月份启动了《2008-2012年度关于性别事务的机构战略计划》,其目标是,根据危地马拉社会所具有的文化多样性的特点,制定有利于男女平等和机会均等的标准,帮助妇女了解并行使一切劳务权利。
为执行该计划,必须发展一项加强协调能力的战略,通过建立并调整性别观念、规划方法、预算程序、人力资源、劳动监管、促进就业制度以及地区化方案,进一步协调劳动与社会福利部管理和职能领域中的各种机制、方法和程序。为此,需要劳动关系的三方(企业主组织、工会组织、政府组织)共同参与建立跟踪、监督与评估机制,从而确保该计划得以有效实施。
战略路线:
发展针对劳动与社会福利部官员及工作人员、工会组织、企业主组织、劳动妇女及其组织的普及宣传与教育培养计划;
通过各种社会新闻媒体,就推动妇女工作权利问题开展宣传报道,特别是关于社会福利、职业卫生与安全、以及私人行业对这一共同责任的认识程度;
严格按照相关国际标准以及机构政策建立相关标准和职能,包括人权、职业卫生与安全、登记与统计方法、医疗手册和医疗协议;
建立机构间协调制度,按照《2008-2012年度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其发展的国家政策》,通过加强保护劳动妇女工作权利的机构制度,实现发展劳务平等这一中心工作的目标。
另一方面,2007年,劳动妇女保护事务部门针对从事服装加工业的劳动妇女的处境进行了一项调查研究,这项研究工作被称为,“我们只要求把我们当人看待——关于在危地马拉纺织加工企业存在因性别问题而歧视女性务工的问题”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从事服装加工业的劳动妇女处境堪忧,侵犯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劳动权利的现象突出,比如性骚扰、经济侵犯、歧视妇女等现象。
在上述研究工作的基础上,从2008年2月至10月,劳动妇女保护事务部门又组织了24期关于劳动妇女权利问题的讲座,主要对象是劳动妇女、民间社会的妇女组织以及公共服务人员,主要目的是支持建立一个实现男女平等的社会。
为了预防那些从事服装加工业的劳动妇女的权利受到侵犯,在2008年前六个月,劳动与社会福利部下属的劳动妇女保护事务部门重新启动了加工业冲突预防机制,参与该项工作的有经济部、外交部、危地马拉社会保障局、税务管理总局以及劳动与社会福利部。
另外,劳动与社会福利部办公室正在考虑就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55号)进行讨论,拟于2008年11月向劳务事务三方委员会提交讨论意见。
为此,劳动与社会福利部委派劳动监察总署于2008年对各个劳务中心针对职业卫生与安全采取措施的情况进行了检查(附表17)。另外,在加工行业内部设立了11个卫生与安全委员会。
按照劳动与社会福利部第314-2000号协议,成立了全国职业卫生与安全委员会(职卫安全委员会),负责就职业卫生与安全问题对生产性行业进行培训。
健康
21.请说明缔约国报告第452段中提到的2007年12月结束的育龄妇女死亡率研究的结果和后续行动,特别是与土著妇女和农村妇女有关的情况。 |
经过咨询了解到,到目前为止,该项研究尚未得出结论,因此将在今后的国家报告中向理事会汇报研究结果以及后续工作。
不过,在此不得不提到四大政府计划之一的《团结计划》,该计划考虑将《社会发展政策》作为卫生领域的主要战略,目的是降低母婴死亡率,增加人们对生活的希望,为此应采取下列战略行动:
保证产前及产后得到良好的照顾和适当的营养,特别是在五年内。
拓宽在农村区域就母婴救助问题进行培训的覆盖面,特别是需要在城市边缘地区培养专业的人力资源。
鼓励社会参与制定并执行卫生计划。
在各行业以及社会文化团体开展针对妇女流行病形势的研究、调查和分析工作。
22.请提供资料,说明向妇女和女孩提供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方案、计划生育服务以及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的情况。还请解释为特别满足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的需要,建立了什么外联方案。 |
常见的避孕方法
公共卫生与社会援助部正在采取多项行动,保证所有人都能够使用常见的避孕方法而不受到歧视,因此,在卫生机构以及医院等服务网点提供各种避孕方法。
根据卫生部《计划生育项目》的统计数据,妇女常用的避孕方法包括注射避孕针剂、避孕套和口服避孕药。
表 5
常用避孕方法(2007年) |
|||||||||
注射避孕针剂 |
哺乳期避孕 |
安全期避孕 |
宫内避孕器 |
口服避孕药 |
避孕套 |
自愿绝育手术 |
自然避孕法 |
合计 |
|
卫生管理信息系统 |
1069235 |
88977 |
2652 |
8940 |
181719 |
222387 |
9142 |
1356 |
1584408 |
资料来源:卫生部的《计划生育项目》。
计划生育服务
危地马拉按照《计划生育项目》制定了旨在提高卫生行业供应商技术能力的战略,在进行医学障碍研究的基础上,提供更为合理的咨询服务以及更有针对性的避孕方法。
在佩滕省(拉迪诺人聚集区)引进了皮下植入避孕法,并且正在研究针对索洛拉省的战略。另外,还设立了避孕药具安全保障委员会,该委员会将成为负责避孕药具购买事务的国家立法单位(见附件7-14)。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计划
目前,卫生部的《全国生殖健康计划》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缓解了计划生育药具得不到供应的局面,加强了关于产后计划生育的咨询工作,使越来越多的育龄男女加入到计划生育的队伍当中。
此外,还进行了多项研究工作,使那些不使用计划生育方法的人们更加懂得使用计划生育方法的好处。
另一方面,卫生部还提供了下列计划生育方法:a)每三个月注射一次避孕针剂;b)宫内避孕器;c)口服避孕药;d)避孕套;e)荷尔蒙皮下植入法。此外,还提供关于使用自然避孕法的咨询服务,在近五年来,在所有计划生育方法使用者当中,约有72%的人使用每三个月注射一次避孕针剂的避孕方法,26%的人使用口服避孕药的方法。
图1 育龄人口
公共卫生与社会援助部育龄人口变化趋势避孕保护措施使用率标准指数(按照避孕方法统计)
430,690321,605353,728-50,000100,000150,000200,000250,000300,000350,000400,000450,000500,000资料来源:卫生部的卫生管理信息系统。2005年2006年2007年
按照第87-2005号法令《计划生育法》关于保障计划生育用品供应安全的规定,全国生殖健康计划办公室(生殖健康办公室),结合往年情况,预测全国对避孕药具的需求情况,预测工作每年分两次进行,之后通过联合国人口基金提出采购需求。金融管理局负责管理用于采购避孕药具的资金。
同样,在全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站、医院都可以向人们提供计划生育用品。在这些卫生机构,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妇女、儿童、青少年以及男性居民,以后土著居民,都可以享受到优质、高级并符合其文化属性的接待。
目前比较现代的避孕方法有:宫内避孕器(DIU)、男用避孕套、女性绝育手术、男性绝育手术、口服避孕药、注射避孕针剂、皮下植入法(Jadelle)(附图9-17)。
自然避孕法包括:哺乳期避孕法、安全期避孕法。
避孕药品供应信息系统
通过避孕药品供应信息系统可以保证在全国范围内及时供应使用者所需要的避孕药品。
生殖健康办公室负责与卫生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医院以及后勤单位的协调工作,并负责制定医院管理标准。预计将在第二阶段把卫生后勤项目引进卫生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图 12
2001-2008年,“在各个网点供应避孕药具”的指数对比情况
2001-2008年,“在各个网点供应避孕药具”的指数对比情况52.881.285.679.287.488.093.387.4280.7584.7186.720102030405060708090100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3月2005年9月2006年3月2006年9月2007年3月2007年9月2008年3月
《全国生殖健康计划》已经实现了在全国范围内合理供应避孕措施这一目标的85%。
全国生殖健康计划办公室
全国生殖健康计划办公室将避孕用品的供应情况纳入到管理工作当中,通过每项服务的月供应指数(每月按29天计算),可以对供应情况进行分析并采取对策,从而实现在全国范围内供应避孕措施的既定目标。
另外,建立了关于负责任生育的网络系统,负责指导面向青少年的行动,目的是防止因性行为和不负责任生育产生不良后果,如早孕、堕胎、卖淫、色情服务、乱伦、性虐待等现象(其中涉及各个年龄阶段的男男女女)。
婚姻与家庭
23.缔约国报告第617段表示,危地马拉在民事和法律行为能力方面的法律按《宪法》第4条的规定,赋予妇女和男子法律上的平等。第621段提到,缔约国拥有积极支持与保障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国内法。鉴于 这些原则,请解释户主概念,并说明这一概念与上文提到的法律以及《公约》第2条有何关系。 |
历史上,户主或族长指的是那些负责养家糊口并且在家庭内部说了算的人;而今天,户主被理解为能够养活对自己有经济依赖的家人。到目前为止的统计结果表明,女户主的情况要更多一些,而她们的情况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妇女独自持家,或者是丈夫不在家时临时管理家务。
根据危地马拉现行标准,并结合《公约》第2条a)款的规定,国家赋予男女平等的权利。另外,国内法律也规定,在劳务、民政等范畴权利和机会均等,违者必究。因此可以说,与《公约》第2条b)款存在联系。
24.缔约国报告第624段提到,女孩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是14岁,男孩16岁。请说明是否采取任何措施,按照《儿童权利公约》,提高女孩结婚的最低年龄。请提供资料,说明阻止和杜绝早婚习俗的措施。 |
国家有规定,原则上年满18岁才有资格结婚。而早婚现象属于特殊情况,是受到当时的形势以及文化与社会传统的影响。这种现象已经引起国家的重视,应当按照危地马拉在儿童权利方面的承诺预防和消除这种现象。
在这方面,国家立法机构的妇女事务委员会正在起草关于改革《民法》第81条关于结婚资格规定的法律提案,建议男女结婚最低年龄都为16岁。
25.据第625段所述,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分析了涉及家庭和婚姻事务的民事法律,并提出了修订《民法》和《法院法》的建议。请提供资料,说明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为振兴这一修订工作而采取的步骤。 |
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确定2008-2012年度战略工作是,对国家立法进行分析,目的是联合政府机构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共同找出那些歧视性的标准,并推动法律改革进程。
在这方面,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曾在今年6月份向国民议会妇女事务委员会提交了一项《民法》和《家庭法院法》改革草案。
2008年8月25日,国民议会批准关于改革《民法》第200条的第39-2008号法令,规定:“如果能够证明与前一条的推定相反,以及因为不在场、生病、阳痿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在300天生育期的前120天里不能与丈夫同房的,则不允许进行除亲子鉴定(DNA)之外的其他任何试验”。
同样,还对《民法》第222条进行了修改,增补了第5款规定:“如果亲子鉴定结果证明确系有父母子关系,而男方拒绝执行当值法官依据鉴定结果做出的判决,除非能够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则其拒绝言行将作为父子关系的证据……”
另一方面,国会议员们还计划修改《民法》关于平等原则与权利、私人财产、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改革方案已经提交国会全体,并转交立法委员会、儿童事务委员会以及妇女事务委员会审批。
2008年8月13日,第3865号提案已提交国会全体讨论,其目的是取消《民法》第89条第3款关于结婚期限的规定,修改《民法》第99条、第154条和第222条关于结婚仪式、分居自由和推定父子关系的规定,取消《刑法》第229条关于违反结婚期限罪的规定。
土著妇女和农村妇女
26.请提供详细资料,包括统计数据,说明为改善缔约国报告文本框3中所述的土著妇女的条件而采取的行动的结果。 |
2007年12月,副总统办公室正式提交了《土著妇女联合工作日程》,尽管这是一项由民间社会(土著妇女组织)起草的文件,但正是在此基础上,种族题目才被纳入到针对《2008-2023年度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其发展的国家政策》的调整工作中,并且正在起草《机会平等计划》,这一切都反映出土著妇女的积极参与。
2008年,维护土著妇女权利办事处开展了关于《土著妇女联合工作日程》的宣传工作,另外还包括全国妇女论坛提出的地方战略规划、以及《反排斥计划》。
因此,现在还不能提供与国家实施的9项重点工作相关统计结果的信息。
不过,目前正在与国家统计局进行协调,准备在下一次普查和研究中增加可以反映土著妇女相关数据的性别和种族项目。
另一方面,国家针对教育工作、文化属性、全面保健、政治参与、反对种族主义与暴力、以及精神实质等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见附表17、21)。
27.谨提及缔约国报告第182段。请提供统计数据,说明土著妇女可以使用自己的语言或她们听得懂的语言诉诸司法的比例。 |
目前,最高法院、检察院、公共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内政部等司法机构还没有对民族项目进行分类统计,无法反映讲本民族语言的土著妇女获得诉诸司法权的情况,不过,在双语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却供不应求。
据公共刑事辩护律师协会报告,目前国内有15个土著辩护律师事务所,每个律师事务所由一名土著辩护律师、一名翻译和一名土著助理人员组成。从表8中可以看出,从2001年至2008年接待的人群中,有6%是土著妇女(附表18-19)。
另一方面,正如上文所指出的那样,向家庭暴力受害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试点项目共受理案件8894起(附表20)。
表 8
公共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受理的案件
土著辩护律师计划
2001 年11月 - 2008年8月
计划实施地点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2008 年 |
合计 |
上韦拉帕斯省 ( 1 ) |
15 |
141 |
120 |
124 |
143 |
101 |
168 |
12 |
924 |
克萨尔特南戈省 ( 1 ) |
6 |
45 |
117 |
113 |
89 |
90 |
123 |
95 |
678 |
基切省,圣克鲁斯 ( 1 ) |
10 |
83 |
118 |
101 |
109 |
78 |
96 |
75 |
670 |
索洛拉省 ( 2 ) |
31 |
99 |
93 |
44 |
69 |
71 |
61 |
468 |
|
托托尼卡潘省 ( 2 ) |
44 |
73 |
79 |
77 |
42 |
70 |
61 |
446 |
|
韦韦特南戈省,圣埃乌拉里亚 ( 2 ) |
87 |
156 |
175 |
146 |
146 |
136 |
93 |
939 |
|
下韦拉帕斯省 ( 3 ) |
19 |
120 |
81 |
91 |
80 |
57 |
448 |
||
奇马尔特南戈省 ( 3 ) |
67 |
107 |
110 |
79 |
67 |
52 |
482 |
||
苏奇特佩克斯省 ( 3 ) |
20 |
77 |
48 |
47 |
55 |
39 |
286 |
||
佩滕省,圣贝尼托,圣埃莱娜 ( 3 ) |
6 |
45 |
132 |
42 |
0 |
3 |
228 |
||
伊萨瓦尔省 ( 4 ) |
2 |
2 |
6 |
10 |
|||||
基切省,内博赫 ( 5 ) |
0 |
13 |
8 |
21 |
|||||
奇基穆拉省 ( 6 ) |
11 |
17 |
28 |
||||||
圣马尔科斯省,伊斯奇古安 ( 6 ) |
12 |
41 |
53 |
||||||
基切省,伊斯坎 ( 7 ) |
6 |
6 |
|||||||
合计 |
31 |
431 |
795 |
1 034 |
979 |
787 |
904 |
726 |
5 687 |
(. ) 在受理的 5 687 起案件当中,有 341 名当事人是妇女,占总数的 6% 。
(..) 2008 年统计的是 1 月份到 8 月份的数据。
: 2001 年 11 月开始实施。
: 2002 年 7 月开始实施。
: 2003 年 8 月开始实施。
: 2004 年 10 月开始实施。
: 2006 年 11 月开始实施。
: 2007 年 5 月开始实施。
: 2008 年 3 月开始实施。
最高法院委托冲突调解部门(RAC)报告2008年1月至10月期间按母语和学历统计的受理案件当事人的分布情况。
表 9 学历
初等教育程度 |
基础教育程度 |
层次教育程度 |
大学教育程度 |
未受教育 |
具备识字能力 |
无法确定 |
合计 |
9 285 |
2 371 |
3 545 |
1 847 |
5 916 |
114 |
427 |
23 505 |
表 10 母语
kïche |
Man |
Qeqchi |
西班牙语 |
Tzutujil |
Qanjobal |
ixil |
Kaqchiquel |
Poqomchi |
其他 |
合计 |
2 459 |
852 |
1 466 |
14 990 |
517 |
1 184 |
456 |
773 |
597 |
211 |
23 505 |
在世界银行的资助下,最高法院的技术更新部门就文化归属问题举办了18期培训和普及班,主要面向索洛拉省和托托尼卡潘省的执法人员以及社区领导人员,通过培训工作,进一步拉近了法官们与土著社区当局之间的距离,最后共培训了113名执法人员以及283名地方领导。
在宣传工作方面,最高法院赞助复印了5000册大众教育读本、1000张海报、5000份传单以及使用6种玛雅语言的光盘。
另外,最高法院还培训了7365名雇员,其中858人会讲玛雅语。
表10
最高法院的工作人员(2008年)
工作人员 |
女 |
男 |
合计 |
助理人员 |
1376 |
1692 |
3068 |
讲玛雅语的助理人员 |
125 |
333 |
458 |
管理人员 |
890 |
1784 |
2674 |
讲玛雅语的管理人员 |
60 |
227 |
287 |
行政长官/法官 |
253 |
512 |
765 |
讲玛雅语的行政长官/法官 |
13 |
100 |
113 |
7365 |
资料来源:2008年危地马拉最高法院就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做的答复。
28.谨提及缔约国报告第618段。请说明是否已采取任何具体行动,以确保所有农村妇女都已向当局登记,得到身份证,以能接受教育、就业或享受保健服务等。 |
国家需要执行关于在全国范围规范个人证件的法律标准,因此,国民议会颁布了第90-2005号法令《国家户籍法》,批准建立户籍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居民身份登记,记录从出生到死亡发生的婚姻状况、民事能力等事件。
这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共权利自治单位,依法在危地马拉共和国的所有城市设立办事处,危地马拉居民从出生的时候就会被指定一个身份证编号。
法律规定具有公共命令的性质,而登记标准则非常简化,只须填些表,自动化系统就会完成身份登记并签发身份证。
目前国内有330个市级登记机关,还有一些流动登记部门方便人们办理登记,从开始设立登记机关以来,全国共登记24109名新生女婴和25027名新生男婴(附表22)。
另外,在国内还在不断增设登记机关,制定法律条例,并且实施民事登记数字化管理。
为消除黑户现象所采取的行动
户籍登记机关为加强办事职能,开展国内外合作,签署了下列协议:
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签署《合作协议》,帮助更多的儿童落户;
与凯克其人(Q´eqchí)妇女组织签署《合作协议》,帮助更多的凯克其妇女落户;
与危地马拉广播学校联合会签署《谅解备忘录》,共同开展旨在推动登记文化的支持项目;
与美洲开发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制定关于加强户籍登记机关建设的方案;
与美洲国家组织签署《协议》,制定旨在加强户籍登记机关建设并减少黑户现象的战略;
掀起一场群众运动,建立包含民族和性别属性题目的登记文化;
与国家统计局以及公共卫生与社会援助部签署关于登记适用性的协议;
2008年8月,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与国家户籍登记领导机关代表就签署《技术合作协议》进行协商;
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制定了针对登记证书的改革方案,户籍登记机关将据此更新《出生证》,连带包括个人身份证。
最终意见
所有一切都已表明,危地马拉社会当中存在的不平等问题不是一个自然形成的社会现象,而是受古老相传的观念、国际化趋势以及男女关系结构的影响形成的,那么,性别理论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给我们提供了新的方法,使我们能够发现男女之间的机会差距和不平等现象,从而引领我们去消灭性别等级制度,并且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尽管在某些领域取得了一些进步,但尚未实现真正的完全平等,因此,国家有责任按照危地马拉已批准的国际条约向危地马拉社会以及国际社会做出实现真正平等的承诺。
通过执行各种相关标准和条约并且制定包容性和非歧视性的公共政策、计划以及项目,这一目标终将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