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 (2022 年 2 月 7 日至 25 日 ) 通过。

关于加蓬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2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1852次和1854次会议(见CEDAW/C/SR.1852和1854)上审议了加蓬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GAB/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GAB/Q/7号文件,加蓬的答复载于CEDAW/C/GAB/RQ/7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针对委员会上一次结论性意见(CEDAW/C/GAB/CO/6/Add.1)的后续报告以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出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社会事务和妇女权利部长Prisca Koho Nlend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社会事务和妇女权利部、司法部以及加蓬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5年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GAB/6)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修订《劳动法》的2021年11月19日第022/2021号法;该法于2021年6月25日获得议会核准,其中申明妇女应平等获得工作机会,消除了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障碍,并对性骚扰和心理骚扰实施惩罚;

(b)2021年9月6日第006/2021号法,该法禁止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婚内强奸和家庭暴力,规定女孩和男孩的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对犯罪者实施惩罚,并设立国家妇女权利观察站;

(c)修订《刑法》的2019年7月5日第042/2018号法和2016年8月9日第11/2016号法;这两项法律除其他外,对强奸、乱伦、性骚扰和心理骚扰以及恋物癖等罪行规定了更严厉的惩罚;

(d)修订《宪法》第2(24)条的2018年1月12日第1/2018号法,以促进男女平等获得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民选职位和决策职位;

(e)2017年2月6日第028/2016号法,该法确立了《社会保护准则》,并规定为妇女人数过多的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提供社会保护;

(f)2016年9月16日关于打击工作场所骚扰的第10/2016号法;

(g)2016年9月5日第09/2016号法,规定妇女和青年候选人担任政治职位以及妇女候选人担任高级政府职位的名额为30%;

(h)修订《民法》的2015年6月25日第002/2015号法,该法规定了关于继承的非歧视性条款,并为寡妇提供保护。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促进两性平等,例如为此通过和设立了以下各项:

(a)《促进妇女权利和减少性别不平等国家战略》(加蓬《平等》),于2020年获得通过;

(b)《国家平等机会战略》(2020-2023年),旨在减少所有部门的社会不平等,包括男女不平等;

(c)《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国家战略》,于2018年12月获得核准。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总体背景

8.委员会注意到,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疫情对缔约国妇女的影响特别大,因为她们在非正规经济中的人数过多,获得社会保护的机会不均,缺乏工作保障,照顾家庭及受感染或被隔离的家庭成员的无酬工作负担加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家庭中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包括人身和心理暴力的案件大幅增加,而由于大流行疫情期间实施宵禁,导致长时间的隔离以及无法获得紧急保护和援助,这种情况就更加严重。

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2019冠状病毒病的指导说明,建议缔约国:

(a)加强为应对这场大流行疫情而设立的团结基金(2020年),确保该基金回应妇女的具体需要,特别是那些因这场大流行疫情而失业的妇女的具体需要;

(b)加强社区一级的宣传运动,废除使家庭暴力正当化的现行主导规范,并使妇女和女孩了解她们可以利用的补救办法和援助;

(c)在资金上支持向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援助和保护的民间社会组织;

(d)确保全国妇女能够受益于《妇女数字创业国家方案》(2021年),以培养她们在创收活动中的应对能力,包括为此将其业务过渡到网上;

(e)促进妇女在所有危机应对和恢复努力中有效参与各级的政策制定、规划和决策。

对歧视妇女的定义和立法框架

1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立法方面取得进展,巩固了促进妇女权利的法律框架,并于2019年设立了一个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查歧视性立法。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民法框架中没有纳入对歧视妇女的法律定义,明确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及交叉形式歧视。委员会还对没有建立处理妇女权利的具体法律框架表示关切。

11.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GAB/CO/6)第12段以及《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之间的联系,为消除对世界各地所有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行政和民法框架下采用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及公共和私人领域交叉形式歧视等与《公约》第一条相符的歧视妇女的定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具体而全面的法律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歧视。

获得司法救助

12.委员会欢迎设立流动法院,以便利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获得司法救助。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有限,法官和执法人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了解有限,妇女无法就侵权行为获得法律补救。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担心提出申诉会遭到污名化、法律程序复杂、无法获得法律援助以及法院距离遥远,这些都阻碍了妇女获得司法救助。

13.根据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机会,包括通过申诉机制、法律援助诊所、电话热线及社会事务和妇女权利部的受害妇女接待室,并确保法律援助系统有足够的资源,使所有妇女、特别是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都能负担得起和获得法律援助;

(b)加强司法系统,包括增加分配给司法系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确保司法系统敏感对待性别问题,并提供程序便利以及与年龄相当的便利;

(c)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提高妇女和女孩、特别是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对《公约》规定的她们的权利以及她们在主张这些权利方面可利用的补救办法的认识;

(d)确保《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成为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教育和专业培训的组成部分,以使他们能够直接适用或援引《公约》和/或根据《公约》解释国家法律。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巩固促进平等的法律框架方面取得进展,并祝贺缔约国落实“平等十年”(2015-2025年)。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社会事务和妇女权利部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缺乏有保障的可持续资金。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所有政府部门都没有系统地将性别平等观念纳入主流和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并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按性别和其他相关变量分列的数据,无法充分监测和评价促进妇女权利的各项战略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授权立法不符合国际标准。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执行和监测《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的资料。

15.委员会回顾《北京行动纲要》提供的指导,特别是就国家机构有效运作所需条件提供的指导,建议缔约国:

(a)增加分配给社会事务和妇女权利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加强其工作人员针对性别平等问题的专门知识,使他们能够协调努力,促进性别平等,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所有政府政策的主流,并采用性别反应预算编制;

(b)确定所有性别平等目标的指标,包括《加蓬平等战略》及其行动计划的指标;加强国家一级系统收集按性别、年龄、残疾、族裔、区域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的能力,以评价实现这些目标的进展情况;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评估所取得的进展。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妇女状况相关统计数据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并鼓励缔约国寻求联合国有关机构提供技术援助;

(c)根据在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作出的承诺(见A/HRC/37/6,第119.15段),修订关于全国人权委员会的立法,使之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见1993年12月20日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并确保该委员会在促进性别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方面具有强有力的任务授权;

(d)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与妇女组织代表合作执行《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以落实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方面取得的进展。

歧视性成见和有害习俗

16.委员会欢迎修订《刑法》,将残割女性生殖器、守寡习俗以及娶寡嫂制婚姻和内妹填房制婚姻定为刑事犯罪。尽管如此,委员会关切的是,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仍然存在,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持续和系统的行动,消除重男轻女态度和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因为这些态度和观念助长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和有害做法持续存在,其中包括性暴力、童婚和多配偶制以及祭祀仪式犯罪。

17.根据有关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制定一项全面战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为该战略分配足够的资源,并确保监测和评价其执行情况;

(b)与议会、民间社会、学校系统、卫生专业人员、媒体和传统领导人以及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协作执行该战略,并提高妇女和女孩以及男子和男孩对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负面影响的认识。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8.委员会欢迎通过2021年9月6日第006/2021号法,该法处理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修订《刑法》,扩大强奸的定义,将婚内强奸和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包括人身、心理、性和经济暴力十分普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由于存在沉默和有罪不罚的风气,报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比例很低,而且缺乏所报告的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案件的数量、调查、起诉和对施害者判刑的相关数据。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受害者保护和支助服务有限,包括缺乏庇护所以及法律和社会心理服务。

1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战略》(2018年)中优先重视预防基于性别的性暴力、结束对此类暴力施害者的有罪不罚现象以及向幸存者提供赔偿,并为执行该战略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提高妇女对最近通过的2021年9月6日第006/2021号法规定的妇女权利的认识,该法处理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如何对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c)通过提高对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犯罪性质和严重性的认识运动,处理使受害者不敢报告暴力案件的污名化问题;

(d)确保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妇女和女孩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保护和支助服务,包括通过紧急保护令来紧急保护处境危险的妇女和受害者,免费出具体检证明,以及提供收容所、专门援助和康复;

(e)向提供受害者支助服务和收容所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支持;

(f)确保申诉得到有效调查,并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惩罚施害者,以解决有罪不罚的风起。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0.委员会欢迎2018年与多哥和贝宁缔结了打击和防止贩运人口的双边协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刑法》中关于惩治贩运人口的规定不符合国际标准;

(b)缔约国仍然是被贩运妇女和女孩的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贩运目的主要是为了在矿山等地从事劳动和性剥削,这对移民妇女和女孩的影响特别大;

(c)缺乏关于人口贩运程度的数据,没有用于在早期识别受害者的具体程序以及提供保护和援助的国家衔接机制;

(d)没有国家打击贩运计划,也没有一个正常运作的部际委员会来协调国家打击贩运对策;

(e)没有面向希望脱离卖淫行业的妇女的退出方案的信息。

21.根据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刑法》中禁止贩运人口的条款,使之符合国际标准;

(b)为应急响应人员、包括执法人员、边境控制人员和保健提供者提供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如何在早期识别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部门,以保护受害者并帮助其康复;

(c)加快采用多部门国家行动计划并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以实施打击贩运的国家应对措施,包括制定系统化的早期识别准则和衔接机制;

(d)系统地调查所有关于剥削、虐待和暴力侵害持证和无证移民妇女和女孩工人的指控,并确保追究施虐雇主的责任,确保对他们的惩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

(e)开展一项全面研究,以收集按年龄、残疾、区域和来源国分列的关于贩运妇女和女孩的程度和形式的数据;

(f)修订《刑法》,规定被利用进行卖淫的妇女不属于刑事犯罪;

(g)为希望脱离卖淫妇女的退出方案分配足够的资源,包括为此提供替代性创收机会,并努力减少需求。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2.委员会欢迎通过2016年9月5日第9/2016号法,规定妇女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和担任高级政府职位的名额为30%,并欢迎2018年1月10日经修订的《宪法》第2(24)条,该条促进男女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委员会还欢迎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增加,其中包括总理、经济部长、司法部长、参议院议长和宪法法院院长。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中任职以及担任政府和私营部门决策职位的人数仍然不足。

2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5,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

(a)有效实施名额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为此加强培训和指导方案,鼓励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b)鼓励各政党提名同等数量的男女候选人参加选举,并增加对达不到30%最低名额的罚款;

(c)为妇女提供特别征聘方案,包括在必要时优先征聘妇女担任公务员,同时特别关注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

(d)为政治家、社区和宗教领袖、媒体和公众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之进一步理解,妇女与男子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落实妇女人权并实现缔约国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国籍

24.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加蓬出生的儿童中约有11%在出生时或出生后都没有登记,从而增加了他们被拒绝获得卫生保健和教育等基本服务的风险。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实践中,发放出生证的条件是支付分娩费用,从而给贫困妇女造成了障碍。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公民身份和社会保护方案》(2020年),鼓励及时进行出生登记和发放出生证,同时优先考虑残疾女孩的出生登记;

(b)加快按计划在医院开设公民身份办公室,以便利在《民法》第169条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出生登记;

(c)提高民事登记处工作人员和公众对《民法》第169条的认识,该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在民事登记处进行出生登记都是免费的;

(d)确保所有妇女都能获得国民身份证,同时优先考虑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

(e)加快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进程。

教育

26.委员会注意到,教育部于2018年通过了《消除学校中的早孕现象战略》。不过,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学龄女孩怀孕率很高以及由此导致中学教育无法完成的问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按年龄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关于怀孕女孩辍学率及其分娩后返校率的最新数据。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学校环境中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女孩行为、包括性暴力的问题非常严重。委员会注意到,中学毕业的女孩接受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机会有限。

2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提高人们对女童各级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以此作为增强其权能的基础,同时:

(a)确保怀孕女孩和年轻母亲有效地留在学校系统并重新融入,包括为年轻母亲提供校外教育和育儿支助;

(b)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年龄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数据,说明青春期少女和年轻妇女因早孕而辍学的比率及其分娩后重返校园的比率;

(c)在学校课程中加强提供与年龄相当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包括对青春期女孩和男孩进行涵盖负责任的性行为的全面性教育;

(d)建立有效程序,调查在学校环境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和性骚扰案件,起诉实施者、特别是教师和学校行政人员,并向受害者提供医疗护理、心理咨询和康复服务;

(e)为教师和所有学校行政人员制定强制性提高认识方案,使他们了解他们对任何强奸和性骚扰行为的刑事责任;

(f)继续并加强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奖学金等奖励措施,促进妇女和女童进入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及信息和通信技术(信通技术)等非传统领域的学习。

就业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1年通过经修订的《劳动法》,申明妇女有平等获得工作的机会,消除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障碍,并对性骚扰和心理骚扰实施惩罚。委员会关切的是,劳动力市场上继续存在男女职业隔离,妇女集中在非正规经济中的低收入工种,没有劳动和社会保护。

29.委员会提请注意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3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并建议缔约国:

(a)增加妇女在正规部门全职就业的机会,包括为此提供负担得起的公共老年人护理和儿童保育设施,使照料者和家长都能够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

(b)帮助处境不利的妇女、特别是在农业部门就业和从事家务工作的妇女获得社会保障制度;

(c)实施经修订的《劳动法》,以强制执行同工同酬原则;

(d)实施关于性骚扰和心理骚扰的规定,确保工作场所此类骚扰的受害者可诉诸有效、独立和保密的投诉程序,并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受害者得到免于报复的保护;

(e)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劳动检查的数量和结果,包括对雇用妇女和女童为家庭佣工的农业和私人家庭进行劳动检查的数量和结果;

(f)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保健

3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增加妇女获得卫生保健的机会,包括为低收入者实行强制性医疗保险,以及总统于2017年采取措施,规定免费提供分娩、产前和产后咨询。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

(a)为妇女和女孩、特别是农村妇女和女孩提供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计划生育服务和机会不够;

(b)孕产妇死亡率、包括青春期少女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基本的产科急诊和新生儿护理不够;

(c)由于合法堕胎只能在第十周之前进行,而且只能由医生在医院进行,因此不安全堕胎的情况仍然很多;

(d)缔约国妇女和女孩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数过多,她们由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状况而面临污名化问题和社会排斥,并且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机会有限。

31.根据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保健支出,改善全国各地保健服务的覆盖面和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为此分配足够的预算资源,用于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设立设备齐全的医院,同时特别要确保毫无例外地为所有妇女和女孩提供免费的产前和产后护理;

(b)修订《刑法》中关于堕胎的相关规定,取消堕胎必须在第十周前由医生在医院进行的要求,并取消试图或成功堕胎的妇女的刑事责任;

(c)确保妇女和女孩能够获得有关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准确信息,并确保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安全堕胎和堕胎后紧急服务;

(d)有效实施艾滋病毒/艾滋病应对战略、特别是预防战略,继续向包括孕妇在内的所有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孩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以防止母婴传播,并制定一项战略,消除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孩的污名化和社会排斥。

经济和社会福利及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其增长和减贫战略中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举措,包括2015年《人力投资战略》和2018年《增强妇女经济权能国家综合方案》。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增加妇女获得社会保护计划的机会。尽管如此,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机会仍然有限,在获得金融服务方面面临歧视,而且没有参与国家发展战略的拟订和执行过程。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以妇女为户主的低收入家庭的数据,并且缺乏旨在改善低收入妇女经济情况的社会方案的具体影响的信息。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解决贫困妇女人数日增的问题,并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计划更新《国家性别平等和公平战略》以及所有相关国家和地方发展计划或减贫战略工作的主流,同时确保妇女、特别是边缘化群体的妇女以及相关的妇女组织和网络参与这些战略的通过和实施过程的每个阶段;

(b)加快努力,在全民健康保险计划和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中登记妇女,优先考虑农村妇女、自营职业妇女和女户主,以确保她们获得社会和经济福利;

(c)确保妇女有系统地参与制定战略,以帮助妇女获得金融信贷,包括获得低利率贷款以及创业机会和独立商业机会,这个做法应不加歧视地适用于移民妇女;

(d)通过增加知识和培训机会等方式,加强妇女作为所有各级绿色经济的一种资源的作用和参与程度;

(e)确保承认、减少并重新分配妇女的无酬工作,包括为此投资发展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诸如儿童保育设施,以及为此促进男子参与家务和家庭责任。

农村妇女与气候变化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根据国家土地分配计划和GRAINE方案促进平等获得土地。不过,委员会仍关切以下情况:

(a)尽管妇女在农业劳动力中的比例很高(80%),是主要受益者,但农业项目没有解决她们的需要;

(b)农村妇女的农业活动缺乏资金,她们获得农业信贷和利用现代农业技术的机会有限,并且面临重男轻女的态度,这使她们无法拥有土地以及参与农村发展和政策事项的决策;

(c)由于农村妇女依赖农业产出,因此她们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特别大;

(d)农村妇女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这包括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获得教育、充足的水和公共卫生设施的机会也有限,并且由于公路网络和互联网连接状况差,农村妇女与世隔绝。

35.根据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农业政策、方案和项目,包括国家土地分配计划、GRAINE方案以及国家粮食安全和营养投资方案,以有效处理农村妇女的需要,并确保她们切实参与制定和执行农业政策,包括关于土地使用的决定;

(b)消除阻碍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的传统态度,确立明确的立法框架,以保护她们的土地所有权;

(c)根据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加强农村妇女和女孩平等参与减轻灾害和气候变化决策,包括参与国家气候理事会和执行国家气候计划;

(d)加紧努力,确保农村妇女有效获得保健、教育、就业、住房、充足的水和公共卫生设施以及计划生育服务,包括为此将妇女确定为执行《国家医疗卫生发展计划(2017-2021年)》的优先群体;

(e)加快实施加蓬数字部门计划,将互联网普及到农村地区,并鼓励农村妇女使用新技术。

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

3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弱势妇女群体、包括贫穷妇女和单身母亲、残疾妇女以及难民、移民和土著妇女状况的资料。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难民妇女没有健康保险。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候审的妇女被羁押人有很多,在某些情况下要候审多年,并有报告称,女性监狱严重过度拥挤,男女被羁押人没有分开,候审的妇女被羁押人和已被定罪的妇女也没有分开。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计划进行的调查的结果,以确定对土著妇女实施的性暴力行为的普遍程度;

(b)提高保健提供者以及难民妇女和女孩对CNAMGS健康保险计划的覆盖范围、包括与怀孕和免费分娩有关的费用的认识;

(c)在《国家性别平等和公平战略》以及妇女《平等十年》中为残疾妇女分配明确和充足的资源;

(d)保障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残疾妇女获得司法救助,同时确保此类案件得到有效调查,施害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

(e)向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提供有效保护,使其免遭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歧视,并通过适当调查她们的申诉、惩罚施害者以及向幸存者提供赔偿,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司法救助;

(f)确保被拘留的妇女在被拘捕后48小时内受到审判;

(g)根据《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2010年12月21日大会第65/229号决议,附件),改善拘禁被剥夺自由女子的拘留设施的条件,并确保被拘留妇女能充分获得医疗保健和个人卫生用品。

婚姻和家庭关系

38.委员会欢迎修订《民法》和《刑法》,旨在确保配偶平等,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特别是在共同管理婚内财产、解除婚姻、继承权和守寡习俗等方面。不过,委员会关切这些规定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包括妇女和执法行为体对立法变化的认识有限。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关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006/2021号法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均为18岁,但根据修订《民法》的2019年6月11日第41/2018号法第203条,童婚仍然合法,并且这种做法在农村地区仍然普遍存在;

(b)《民法》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实行多配偶制;

(c)通奸和抛弃婚姻住所的行为会受到刑法惩罚,包括监禁。

3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宣传运动,传播经修订的《民法》,特别要针对农村地区妇女及土著妇女和女孩以及世袭酋长和父母;

(b)消除妨碍妇女继承权和土地所有权的习俗,并加紧努力,使妇女和女孩能够在与男子和男孩平等的基础上行使继承权;

(c)修订《民法》关于最低结婚年龄的规定,确保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均为18岁;

(d)与妇女组织和联合国有关机构密切协作,进一步提高传统和宗教领袖及父母对最低结婚年龄的认识,以及消除童婚、多配偶制、内妹填房制和娶寡嫂制等有害习俗的重要性;

(e)起诉并适当惩罚参与促成童婚的人以及与儿童结婚的成年人;

(f)修订《民法》,以禁止多配偶制,并确保妇女在现有多配偶制婚姻中的经济权利得到保护;

(g)审查《刑法》,规定通奸和抛弃婚姻住所不属于刑事犯罪;

(h)加强和巩固家庭法的各项规定,使之成为一部统一、全面的《家庭法》,以确保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离婚、继承和子女监护等事项上的平等。

数据收集和分析

40.委员会关切的是,按性别、年龄、族裔、残疾、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普遍缺乏,而为准确评估妇女状况、确定歧视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制定知情且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及系统监测和评估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实现女男实质性平等的进展情况,这些数据是必需的。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族裔、移民状况、残疾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综合数据的工作,并利用可衡量指标评估妇女处境方面的趋势以及妇女在《公约》涵盖的所有各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和可持续发展目标性别相关具体目标方面的进展。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在《宣言》和《行动纲要》执行情况25年审查的背景下,进一步评估《公约》的执行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44.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46.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1、31(a)、31(b)和39(f)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48.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6年2月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49.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