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地马拉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2017年11月10日,委员会第1558次和第1559次会议(见CEDAW/C/SR.1558和CEDAW/C/SR.1559)审议了危地马拉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GTM/8-9)。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GTM/Q/8-9,危地马拉的答复载于CEDAW/C/GTM/Q/8-9/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针对关于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信息(CEDAW/C/GUA/CO/7/Add.1),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以及代表团进行口头介绍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做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由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安娜·莱蒂西亚·阿吉拉尔·泰森率领的大规模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以及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最高法院、宪法法院、公共卫生和社会援助部、良政部、国会及国会妇女委员会、女议员论坛、总统人权事务行政政策协调委员会、针对土著人民的歧视和种族主义问题总统委员会、外交部人权事务局以及危地马拉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9年审议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GUA/7)以来该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

(a)第13-2017号法令,对《民法》做出修订,规定男女最低结婚或结合年龄为18岁,没有例外;

(b)第9-2016号法令,规定立即搜寻失踪妇女并建立相关机制;

(c)第18-2016 号法令,在检察署内设立负责起诉贩运人口和杀害妇女犯罪的专门检察官职位;

(d)第27-2010号法令,对《民法》和《刑法》做出修订,消除在婚姻、离婚和父亲身份推定方面歧视妇女的规定。

5.委员会欢迎在2009年通过了提高妇女地位及其整体发展的国家政策以及平等机会计划(2008-2023年)。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在2016年通过了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6.委员会对上次报告审议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表示欢迎: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

(b)《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12年,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提出题为“K´atun:我们的危地马拉2032年”的国家发展计划,特别是要解决男女在获得教育、就业和政治代表权方面的差异。

C.妨碍有效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8.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面临重重挑战,妨碍其解决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加里富纳和非加里富纳非洲裔妇女持续遭受经济社会不平等、贫穷、排斥、无法获得土地和生产性资源问题的原因,以及迫切需要增加税收和提高税收效率,以资助社会支出。委员会注意到,国内冲突期间性暴力的受害妇女迟迟得不到正义伸张和赔偿。委员会又注意到,继续出现对腐败和有罪不罚的指控,这些问题阻碍在缔约国加强法治的努力。委员会表示注意到,针对妇女的种族主义和歧视根深蒂固,促使暴力延续。委员会还注意到来自抵制妇女权利团体的压力,以及在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出现挫折和倒退的风险越来越大。

D.议会

9.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委员会请国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公约》规定的下一次报告期前,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歧视的定义和立法框架

1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宪法》第4条规定了平等权,以及缔约国努力为提高妇女地位制定法律和机制。但是,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没有依照《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b)款,在《宪法》中纳入关于不受歧视权利的全面条款,而且没有关于禁止一切形式歧视的法律,包括对歧视的惩罚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采取足够措施来修改或废止现有的歧视性法律规章,此外,《公约》在缔约国执行乏力并缺乏可见度。

1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的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重申先前的建议(CEDAW/C/GUA/CO/7,第12段),并促请缔约国:

(a)在立法中采用《公约》第一条载列的对妇女和女童歧视的全面定义,根据第二条(b)款,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并确保立法涵盖所有禁止歧视理由,包括在公共和私人领域保护土著妇女、加里富纳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以及双性人免受歧视,并涵盖交叉形式的歧视;

(b)审查立法,特别是《民法》和《刑法》,确保符合《公约》,并废除任何歧视妇女的规定;

(c)提高对《公约》和妇女权利的认识,特别是在妇女以及在所有公务员和广大公众中提高认识。

司法救助和补救措施

12.委员会赞扬检察署与消除危地马拉国内有罪不罚现象国际委员会和民间组织合作,努力终止有罪不罚和打击腐败,并增加妇女诉诸法律的机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土著人民向检察署申诉的政策,并努力建立专门的司法系统,提供口译服务,以加强土著妇女诉诸法律的机会。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在诉诸法律方面面临多重障碍,包括司法系统覆盖范围有限,特别是在偏远地点,以及贫穷和语言障碍,这些因素阻碍妇女提出指控,此外,在地方一级,警察局、保健中心、学校、教堂等妇女可以获得司法系统救助的切入点很少;

(b)在司法系统中,持续存在对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的社会成见、定型观念和歧视;

(c)执法人员调查和起诉案件的能力不足,导致大量对妇女实施性别暴力的犯罪者不受惩罚,原因常常是腐败,缺乏司法独立,或是强大的非国家行为体对法官施加影响,包括为此采取暗杀和暴力威胁等手段。

1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可以诉诸法律,包括为此增拨资源,增强妇女获得法律援助和免费口译服务的机会,为改善司法救助采用并执行提供服务议定书,其中考虑到土著妇女以及加里富纳和非加里富纳非洲裔妇女的具体需求;

(b)向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强制性能力建设活动,说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以及寻求司法救助的妇女可用的补救措施;

(c)继续努力加强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实效,调查、起诉和惩罚侵害妇女罪行的犯罪者,确保不遵守涉及起诉犯罪者的国际和国家人权法律框架的官员受到适当处罚。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2012年至2015年三个提高妇女地位的主要机构受到削弱后,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现已恢复,成为提高妇女地位的主要机构,其2018-2022年战略机构计划也得到核准。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不愿通过立法草案,把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提升为部级机构。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秘书处的资源、权威和能力有限,其他负责促进妇女权利的专门机构也是如此,包括维护土著妇女权利办事处以及全国预防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协调办公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加强机构以及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及其整体发展国家政策、平等机会计划等政策分配的预算不足,部分原因是税收不足。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的授权,将其提升为部级机构,为其分配足够资源,提高其业务效率;

(b)增加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维护土著妇女权利办事处以及全国预防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协调办公室提高妇女地位的能力和资源,确保加大这些机构之间的协调,并在总统秘书处下加快恢复全国协调办公室;

(c)增加公共财政收入,确保提供必要资源用于公共开支,包括用于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及其整体发展的国家政策;

(d)继续加紧努力,在国家预算中采用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办法分配公共资源,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暂行特别措施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依照《公约》第四条(1)款,充分考虑旨在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范围和必要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加快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方面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四条(1)款,采取并执行暂行特别措施 ,并拟订具体目标和时限,以便在妇女(包括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和残疾妇女)继续处于不利地位或代表性不足的所有领域,如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和就业方面,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委员会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

陈规定型观念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持续存在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与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妇女被普遍认为低于男子。此类定型观念助长长期存在大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杀害妇女、性暴力和家庭暴力、骚扰和虐待。

19.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应采取全面措施,改变和转变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各个层面的角色与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见CEDAW/C/GUA/CO/7,第20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全面战略的一部分,就如何加快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以及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交叉形式歧视,培训各部门的公务人员。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取消在教科书和学校课程中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对杀害妇女犯罪有全国管辖权的检察署分支机构,以及专门审理杀害妇女和其他形式对妇女的暴力犯罪的法院。鉴于负责保护妇女免受暴力的机构以及在上一个报告期提出的措施出现倒退,委员会欢迎最近重新启动全国预防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协调办公室,以及在女童和少女性暴力、强迫怀孕和强迫生育案件中提供体面和转变性赔偿的政策。但委员会仍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在缔约国普遍存在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其中,杀害妇女、针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以及双性人的仇恨犯罪、家庭暴力、强奸和乱伦导致的强迫怀孕的比率惊人并不断增加,缺乏可靠的分类数据和有效的预防性策略;

(b)犯罪者很少受到起诉,对犯罪者从轻处罚,造成系统性有罪不惩现象,受害者得不到赔偿;

(c)向预防此类暴力以及向庇护所等受害人支助服务分配的资源不足;

(d)有报告显示,医务人员实施性暴力以及对残疾妇女进行强迫绝育,包括费德里科·莫拉精神病院收治的妇女;

(e)对于调查和起诉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案件,缺乏对性别敏感的标准规程,在全国各地,专门审理杀害妇女和其他形式对妇女的暴力犯罪的法院的能力和普遍性不足。

2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了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执行先前有关这一问题的建议,加强全国预防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协调办公室(CEDAW/C/GUA/CO/7,第22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作为优先事项并在具体时限内,实施防止针对妇女,包括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贫穷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以及双性人的性别暴力的国家计划,并建立一个中央系统,收集关于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数据,按年龄以及受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分列;

(b)确保对妇女和女童实施的所有犯罪、特别是杀害妇女罪行都受到警察调查,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赔偿;

(c)分配足够的资源,确保在缔约国各地面向性别暴力受害妇女的庇护所全面运作,确保性别暴力的受害妇女能够有效获得医疗治疗、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和其他支助服务;

(d)依照国际标准,确保对残疾妇女和女童实施的所有性暴力和强制绝育案件得到应有调查,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并确保只有经有关人员的自由知情同意,才能执行医疗程序;

(e)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资金,以加强并扩大专门审理杀害妇女和其他形式对妇女的暴力犯罪的法院的地域覆盖范围,统一关于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不同法律规章,加强不同的负责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调,使用《拉丁美洲调查与性别有关的杀害妇女行为示范议定书》,确保以对性别敏感的方式,调查和起诉所有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案件。

在国内冲突期间实施的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民间社会团体、特别是妇女团体对缔约国的和平进程做出宝贵贡献。委员会赞扬SepurZarco村罪行的土著妇女受害者和证人对该案做出的贡献。委员会欢迎在2016年通过了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迟迟没有执行《稳固持久和平协定》,特别是为在国内冲突期间妇女遭受的罪行提供赔偿以及履行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承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分配给和平秘书处和国家赔偿方案的资金不足。

2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 ,建议缔约国:

(a)确保迅速执行《稳固持久和平协定》;

(b)调查过去实施的侵犯人权行为,并为遭受的伤害向性别暴力受害妇女提供补救;

(c)提高妇女对真相、和解和赔偿程序(包括与“SepurZarco”案件及判决有关的程序)的认识,以便妇女认识到她们有权提出案件并寻求公正;

(d)分配足够的资源,以根据国家赔偿方案,赔偿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妇女,以及落实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贩运和性剥削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加强应对贩运的举措。委员会注意到劳工部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替代创收机会的举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频繁发生为强迫劳动和性剥削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事件,特别是贩运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和农村妇女。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

(a)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犯罪者很少受到起诉和判决,此外,报告的案例显示,在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案件中,犯罪者与公职人员勾结,包括在儿童保护机构、医院等国营机构;

(b)在面向弱势儿童的国有寄宿机构“Hogar Seguro Virgen de la Asunción”,出现女童受到虐待和贩运的指控,据报当局参与共谋,在该机构,由于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警卫的疏忽,41名女童在一次火灾中丧生,另有多人受伤;

(c)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及其家人和被驱逐回缔约国的妇女容易受到以劳工或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

(d)在缔约国,专门庇护所数量不足,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e)缔约国及早查明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至适当服务机构的能力不足。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革现有的儿童保护制度,以确保所有女童的尊严和身心福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想摆脱性工作的妇女继续提供出路,包括其他创收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建设司法机构和警察部门对以强迫劳动和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人口的案件进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并起诉和适当惩处犯罪者;

(b)着手迅速调查指称在Hogar Seguro Virgen de la Asunción 收容院发生的虐待和贩运,并将那些对女童死亡和受伤事件负责者绳之以法,使犯罪者应受到应有惩罚,确保这类事件不再重演;

(c)承认并采取措施救助需要特别关注的弱势群体,包括移徙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及其家人和被驱逐到缔约国的妇女,提高执法人员及早发现、迅速识别贩运受害者并协助将她们转交适当服务部门的能力;

(d)确保成为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得到保护,并为她们提供免费和立即进入专门的庇护所、医疗保健、社会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部门的途径;

(e)加强与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区域合作,以通过情报交流防止贩运活动,并加强劳动监察员、警察和边境官员的能力和资源,以查明强迫劳动、贩运活动及侵害妇女和女童的相关罪行。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宪法法院作出了两项有利的决定,性别平等、政党内提名候选人方面男女均等和轮流原则没有包括在《选举和政党法》的最近修正案中,并且竞选公职的妇女、包括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继续面临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选举和任命的决策职位任职的人数仍然较低;妇女只担任两个部长职位,并仅占外交事务特派团团长的27%,议员的16%,市长的不到3%。

27.委员会重申其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GUA/CO/7)第26段中所载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第7条和第8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持久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如修正《选举和政党法》,对妇女担任选举和任命的决策职位实行法定配额,在政党内提名候选人方面执行男女轮流政策,并向选举名单上同级职位男女数量相等的政党提供财政奖励,以加快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任职,包括在选举产生的机构和各级政府和国际级别职位任职;

(b)增加对希望参与政治生活或担任公职的妇女、包括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

(c)加强媒体能力,不要继续维持有关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定型观念,确保男女候选人和选举产生代表获得平等的报道,特别是在选举期间;

(d)提高政治家、媒体、传统领袖和公众的认识,即妇女与男子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有效执行《公约》、实现该国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必要条件。

妇女人权维护者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正在拟订保护人权维护者的公共政策的资料。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妇女人权维护者,包括保护土地权和环境资源的土著妇女、支持防止性别暴力的妇女和捍卫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和变性妇女和双性人人权的妇女,正在越来越多地受到攻击、性暴力、恫吓、污名化、对其活动的刑事定罪、非法拘留和诽谤活动的侵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通过对妇女活动家使用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性暴力侵害,压制社会抗议。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性别暴力犯罪者和其他侵害妇女人权维护者的侵权行为有罪不罚的整体现象以及执法官员和犯罪者据称相互勾结的情况。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保护妇女人权维护者免受暴力侵害和恐吓,包括为此采纳和实施保护人权维护者的公共政策以及检察官办公室关于调查侵害人权维护者权利情况的议定书;

(b)确保迅速调查、起诉和惩处所有虐待妇女人权维护者的行为,同时考虑到妇女面临的具体风险;

(c)保证妇女人权维护者和活动家能够自由地开展保护妇女人权的工作,并行使自己的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国籍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实现普遍出生登记。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实现民事登记办事处的现代化和权力下放,提高其在农村地区和在土著语言占主导地位的地区提供服务的能力。

教育

3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建立一个双语教育制度,并向女童和男童提供在文化上适当的教育。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女童和妇女、特别是土著女童和妇女中不识字情况大量存在,算术水平很差。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女童在教育系统中入学率过低,并且辍学率过高,原因多种多样,包括贫困、在前往学校途中和在学校遭到暴力和骚扰、早孕、需要履行家庭和照护义务和被招募成为家庭佣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土著和农村女童和妇女接受中学教育的机会有限,进行双语和跨文化教育并使土著社区可以广泛接受此种教育的资源不足。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迟迟未通过有关与年龄相适应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及权利的公共政策,并且没有执行全面的性教育方案。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教育部加紧努力,增加女童入学和将女童留在学校,特别是中学阶段,并特别关注土著女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采纳和实施各项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女童和妇女(包括土著儿童、非裔女童和残疾女童)在强制教育阶段平等获得免费高质教育;

(b)加强努力,包括通过提供奖学金和免费校餐,帮助女童留在学校,并确保年轻母亲能够在分娩后返回学校和完成学业;

(c)加强农村和偏远地区学校基础设施,以促进女童得到高质教育,并提高远程教育的质量;

(d)建立有效报告和问责机制,对女童在学校环境中受到性虐待和性骚扰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起诉。

(e)加强教师向土著社区和农村社区提供双语和跨文化教育的能力;

(f)在女童和男童所有各级教育中纳入有关全面性教育的适龄课程,内容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负责任的性行为以及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并培训教师以提供这些课程;

(g)除其他外,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私营部门和媒体的合作和伙伴关系,确保向妇女和女童提供高质量的教育。

就业

34.委员会重申,它感到关切的是,在就业方面妇女面临歧视,由于妇女在农业、边境加工产业和当地粮食生产行业的工作性质不稳定使其缺乏社会和劳动保护,大多数妇女被分配到收入最低的职业,特别是非正式职业,包括家务劳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持续存在童工现象,并且有关消除贫穷战略的资料有限。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法律条款明确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并对歧视性和非法做法表示关切,如在职位遴选程序期间对妇女进行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和怀孕检测。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消除职业上的横向和纵向隔离,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妇女获得就业机会,并且:

(a)增加妇女获得体面工作的机会,并促进她们从在收入最低的行业工作转到在正规部门就业,并确保受雇于非正规部门和农业部门的妇女得到社会和劳动保护;

(b)加快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1年《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并在法律中为所有工人规定最低工资和提供社会保障;

(c)加强劳动检查,以发现使用童工情况和起诉为剥削目的招募女童的雇主,主要是在非正式部门和农业部门;

(d)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包括通过制定劳动法和刑法,并规定适当的惩罚和向性骚扰受害者提供补救。

卫生

3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认传统做法和土著知识对妇女的健康,特别是孕产妇健康所作的重要贡献。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一项旨在保证妇女生命和健康的有关治疗性流产的议定书。但是,委员会仍然对下列现象表示关切:

(a)缔约国对卫生的公共投资水平低,由于成本、地理因素和保健服务人员的歧视,各地医疗保健服务覆盖面和妇女、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途径有限;

(b)孕产妇死亡、早孕和营养不良率居高不下,在土著妇女和女童中尤其如此;

(c)在缔约国,缺乏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的全面教育,获得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

(d)越来越多的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尽管在整个人口中该比率有所下降;

(e)没有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以往有关修订立法、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并防止不安全人工流产的建议(CEDAW/C/GUA/CO/7,第36段)。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卫生支出,并在其整个领土扩大医疗服务覆盖面和获得途径;

(b)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1和3.7,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发生率,包括为此与传统助产士合作和培训卫生专业人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确保所有分娩都有熟练卫生人员照护,并作出协调一致的努力,以战略性、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和文化上适当的方式解决营养不良问题;

(c)确保所有妇女都能获得高质量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包括在学校中开展适龄性教育和以当地语言进行关于计划生育和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的提高认识运动,并确保所有妇女都能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

(d)确保成为性虐待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能够立即获得紧急保健服务,从而达到减少不安全堕胎造成伤害的风险等目的;

(e)确保男女平等获得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治疗和预防途径,并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免费获得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以防止母婴传播;

(f)使妇女在健康受到威胁、强奸、乱伦或胎儿严重受损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将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妇女可以进行治疗性堕胎。

经济和社会福利与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8.委员会欢迎国家经济政策界定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方面的优先事项。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贫穷人数过多,并且没有采取措施增加用于社会支出的税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发展进程的管理不足,小型社会发展方案没有得到充分监测和评价并且不成体系,缺乏一个连贯一致的社会保护政策和对妇女、尤其是女户主进行补偿的方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多数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妇女不能享受国家社会保障系统、社会保护或补偿方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获得金融服务方面面临壁垒,例如有关提供稳定收入或就业或财产所有权证明的要求。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税收和改善税收管理;

(b)采取措施,减少妇女贫穷和改善妇女的经济权能,特别是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

(c)增加妇女享受国家社会保障系统的机会,为妇女制定协调一致的社会保护和补偿方案,改变发展进程的过时管理并使其现代化;

(d)建立适当的机制,以监测、评价针对妇女的社会发展方案并对其进行影响分析,确保妇女参与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的工作;

(e)促进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增加妇女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包括低息信贷和储蓄计划,并通过向其提供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促进其创业活动。

农村、土著和加里富纳妇女

4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性别平等政策和农业部2014-2023年期间战略执行计划。但是,委员会对农村发展的目前趋势和农村地区、特别是土著和加里富纳人社区的生活条件退化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继续在住房、基本服务和基础设施、包括安全饮水和适当的卫生设施方面受到限制或无法获得这些资源,并且土地所有权仍然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这限制了妇女的生计和就业机会。委员会对强行驱逐感到关切,妇女和女童在此种驱逐中成为公共和私营保安人员过度暴力、骚扰和性侵犯行为的受害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使用杀虫剂、化肥和农用化学品对妇女健康产生有害影响。

41.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农村、土著和加里富纳妇女参与农村组织和制定和实施旨在促进她们的就业机会和增强经济权能的政策、方案和举措;

(b)扩大和促进农村、土著和加里富纳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和妇女参与关于土地利用和发展规划的决策进程;

(c)根据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采取法律和其他措施,以防止对妇女进行强行驱逐和袭击,有效保护强迫驱逐时遭受骚扰和暴力的妇女,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就在土著妇女传统土地上任何拟开展的集约农业、开发或采掘项目和活动与其协商事先征得其自由知情同意,并确保她们得到充分的替代生计,从任何此类活动中受益;

(d)保证农村、土著和加里富纳妇女获得基本服务和住房、安全饮水和适当的卫生设施,并迅速调查农村妇女有关杀虫剂、化肥和农用化学品的有害使用的申诉。

移徙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

42.委员会欢迎批准《移徙法》(第44-2016号法令),其中包含立足人权的方针,并反映移徙妇女的具体状况。但委员会仍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没有执行《移徙法》的条例;

(b)没有一项保护移徙女工权利的政策;

(c)缺乏关于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及其家人的境况和造成其流离失所的多种原因的数据,这些原因包括强迫将其迁离土地、国家和私人行为体或公司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或团伙对她们施加的暴力和威胁以及环境退化。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依照国际标准通过有效执行《移徙法》的法规,包括遵守不驱回原则,将非正常入境非刑罪化和援助所有需要国际保护的妇女;

(b)与本区域各国合作,制定和执行政策,保护和促进移徙女工的权利;

(c)对妇女移徙和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多种原因开展分析研究,并以其为基础,制定适当的应对政策,以在国际移徙背景下保障妇女的人权,并消除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根源。

被拘留妇女

4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最近的监狱改革试点举措,包括使用电子监控镯等妇女和男子审前拘留的非监禁替代措施,这些举措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50%的被拘留妇女是受到审前防范性羁押。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拘留场所拥挤和恶劣的条件、所报告的性别暴力案件、女同性恋和变性妇女被剥夺伴侣探视权和将隔离用作惩罚手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孕妇及与子女一起被拘留的妇女住宿条件不足。

45.委员会回顾《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并建议缔约国:

(a)继续监狱改革,并通过推动审前拘留的非监禁替代措施,努力减少监狱过度拥挤状况;

(b)确保被拘留妇女获得足够的保健、营养和卫生;

(c)迅速调查所有指称的对被拘留妇女实施虐待和暴力案件,并确保伴侣探视权得到尊重,对同性恋和变性妇女一视同仁;

(d)对怀孕妇女和幼儿母亲提供替代拘留的办法,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

婚姻和家庭关系

4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订法律,将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并删除对这一年龄规定的任何豁免(第8-2015号和13-2017号法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女童仍在结婚或建立结合关系,这对她们的健康和教育带来严重的消极后果。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为确保14岁至18岁女童受到保护统一《刑法》中有关同意性行为年龄的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大量未登记婚姻。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严格执行第8-2015和13-2017号法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统一《刑法》有关性同意年龄的规定(第173条和173条之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根本原因上解决早婚问题,并为终止这种做法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方案,包括宣传早孕和早婚对女童教育和健康的负面后果的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已在童婚和结合关系中的女童的权利,并确保所有婚姻登记。

数据收集与分析

4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将在2018年4月进行下一次人口普查。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现有的数据并不有助于充分理解生活条件和现有的不平等现象,因为这些数据不充分并且过时。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在《公约》涉及的许多领域没有提供足够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以提高国家统计局提供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以更清晰地显示妇女状况方面能力。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2018年的下一次人口普查包括供答复者自我确认为土著妇女、加里富纳妇女和非洲裔非加里富纳妇女使用的标准,以期协助她们的身份确认和识别。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代表上述群体的妇女组织,参与所有收集信息进程,并为社区和所有负责设计方法和收集和分析信息的人设立提高认识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加强国家统计局的能力,以改善按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特别是在受到交叉歧视的妇女群体方面,以便评估在实现事实上的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所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时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1.委员会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规定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的正式语文及时向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特别是政府、各部委、国会和司法部门,以便使其得到全面执行。

技术援助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把执行《公约》与本国的发展努力结合起来,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了九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这将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 因此,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5(a)、第25(b)、第35(b)以及第41(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6.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约定于2021年11月提交其第十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准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57.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