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期

总数

男性

女性

女性百分比

1980-1985

93

80

13

13 .9

1985-1990

120

103

17

14.2

1990-1996

120

114

6

5

1996-2001

120

109

11

9.2

妇女在国民议会的代表情况与在其他领域见到的趋势基本相同,即妇女的比例在14%上达到了极限,在一党制期间比例较高,为13.9%和14.2%,而多党制期间比例较低,为5%和8.5%。

在1996年的立法选举中,共有候选人1 142名,其中妇女为80名。她们中间有13.75%当选。

表2:

参议院中女性代表的情况

时期

总数

男性

女性

女性百分比

1996-2001

91

80

11

12

妇女在参议院中的情况,如果必要的话,它可以证明女性在共和国国家机构中没有得到充分代表。

总的说来,即使在议会两院的一院中达到14%的最高比例,也根本不足以使妇女能以某种方式影响决策。

此外,某些决策部门领导机构的构成充分显示了妇女在决策进程中所处的边缘化状态。

表3:

妇女在国民议会主席团中的存在

时期

总数

妇女人数

妇女百分比

1985-1990

16

3

18.75

1990-1996

21

4

19

1996-2001

21

2

9.5

表4:

妇女在参议院主席团中的存在

时期

总数

妇女人数

妇女百分比

1996-2001

15

2

13 .33

关于妇女在地方机构中的存在,据内政部称,1996年举行的选举使得61名妇女当选大区议会议员,174名妇女当选市议会议员,其中有多人被选为市长(让蒂尔港、兰巴雷内、奇班加、穆伊拉等)。69名(占总数的8.8%)妇女成为了省议会议员。

加蓬政府意识到需要为更多的妇女进入这些机构作出努力,并且已经在全力以赴。为此,家庭、保护儿童和提高妇女地位部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合作下建立了加蓬妇女部长和女议员网络,其主席为女性。

第八条:

妇女在国际上的代表

尽管在国际机构和国际会议中通常都有妇女存在,但是与男子相比,她们的人数依然很少。

目前,加蓬有:

-常驻联合国女大使一名;

-无任所女大使两名,巡回女大使两名

此外,妇女参加了联合国大会和会议,以及在地区和国际一级举行的其他会议。

这里可以指出的是,主要障碍依然是已婚妇女需要得到丈夫的准许。

第九条:

国籍

关于新国籍法的1998年7月20日第37/98号法律已获通过。该法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明确了男女之间的平等权利。从而,加蓬国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出生、亲子关系、承认、入籍、恢复国籍以及婚姻等。

取得国籍的条件男女都一样。在新国籍法中增加的新内容有:娶加蓬女子为妻的外国男子,只要明确提出要求,就可取得加蓬国籍,但条件是结婚必须满三年,而且婚姻没有解体,或者没有宣布无效(《国籍法》第20条和24条)。居住地法庭庭长有权对以以下理由提出的国籍要求作出裁定:出生、亲子关系、承认或婚姻效力等(《国籍法》第38条)。

男女均可通过声明放弃国籍(《国籍法》第34条)。

嫁给外国人的加蓬妇女不再像以前规定的那样自动丧失其国籍。

男女均可将国籍传给子女。

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往往无视立法,总是赋予父亲的国籍以特权地位。

第十条:

促进妇女教育

加蓬宪法保障所有男女儿童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机会。1966年8月10日的第16/66号法律规定了普及6至16岁儿童的义务教育。

给女生提供奖学金的条件与男生相同(给任何一位中学生提供奖学金,其平均分高于或等同于10/20)。

政府还为所有儿童建立了培训和教育机构。

女孩的小学在学率为100%,初中为39.94%,高中为7.20%,大学为2.63%。这说明层次越高女生在学生总数中所占比例越小。

这种情况应归因于这样一个事实:女孩遇到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诸如父母退职、家庭负担和早婚早孕等。然而,有些女孩最后还是完成了学业。

在这方面,下表显示了毕业于医学院的女生人数变化情况。

表5:

毕业于加蓬医学和卫生科学学院的学生人数:

年份

男生

女生

合计

1988

15

14

29

1989

14

10

24

1991

7

3

10

1992

12

14

26

1993

8

6

14

1994

10

9

19

1995

11

4

15

1996

15

11

26

1997

6

3

9

1998

5

3

8

1999

5

19

24

2000

8

8

16

2001

23

16

39

另外,政府和民间社会还采取了其他一些行动:

·政府采取的行动:

-1998年,组织全国中学毕业会考;

-2000年,举行了全国复读问题思考日;

-2001年,推出了关于少女母亲留校和回校学习的项目;

-为贫困少女母亲的子女建立一所临时托儿所;

-培训社区女教育工作者,特别是负责照料农村地区幼童的女教育工作者;

-建立妇女中心,对妇女进行各种业务培训。

·民间社会采取的行动:

-女孩辍学情况调查(加蓬女教育工作者协会,1997);

-开展提高对学校重要性认识的运动(加蓬女教育工作者协会)。

关于识字情况,下表显示了不同的倾向:

表6:

识字人口

年龄组

男性

女性

合计

15-19岁

45 692

47 348

93 040

20-24岁

35 059

42 770

81 829

25-29岁

34 722

35 501

70 223

30-34岁

38 868

27 748

58 616

35-39岁

24 077

18 094

42 171

40-44岁

17 810

10 263

28 073

45-49岁

12 315

5 266

17 581

50-54岁

8 181

2 743

10 924

55-59岁

6 156

1 570

7 726

60-64岁

3 256

745

4 001

65+

3 429

1 118

4 547

资料来源常住人口普查(1993)

因此,在15至49岁的年龄段会读写者占了人口的80%。妇女识字率达64%,但在50至65年这个年龄段比率明显下降,其原因是,从前由于社会文化方面存在因循守旧的思想,人们并不把送女孩上学当作一回事。

在学习和职业指导方面,不存在任何歧视,只考虑天赋和能力。然而,人们注意到,女孩选择科学职业的极少。

第十一条:

促进妇女就业

在加蓬,法律方面不存在对妇女就业的歧视。甚至,妇女在治安部队中的地位也正在彻底改变,而过去在这方面一直存在着歧视。

以下法律保障男女在就业中的平等权利:

-加蓬共和国宪法(2000年10月11日第14/2000号法律),第1条第7款;

-关于公职总条例的1993年9月13日第18/93号法律;

-关于公务员总条例的1991年9月26日第8/91号法律;

-关于劳动法的1994年9月21日第3/94号法律;

-关于加蓬共和国健康政策方向的第001/95号法令;

-确定国家养老金制度的1996年3月11日第4/96号法律;

-关于民法第一部分的1972年9月2日第15/72号法律(第261条)。

然而,人们可能会注意到,实际上雇主宁愿在某些岗位上使用男性人员,因为这些岗位需要工作人员始终在位,需要他们具有生理上的抗御力,这样一来工作就不会因妇女缺席而受到影响,而妇女认为因休产假而缺席那是天经地义的。

另外,《公职总条例》第50条规定:只要工作需要要求那样做,各部门的规章又有这方面的规定,每年都可举行职业考试。

《条例》第51条明确指出,国家可根据工作需要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条件的正式人员或得到认可的人员接受培训(见《劳动法》第98和99条)。

计算工资的基础是资格和效率。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所有职工,不论其出身、政治观点、性别和年龄,基础工资一律相同(《劳动法》第140条)。

职工通常享有的福利有:

·家庭补助,它们包括家庭补贴、新生儿津贴、产妇补助等;

·医疗;

·老年和残疾补助;

·单一工资补贴;

·开学补贴;

·带薪假期;

退休年龄是强制性的,男女均为55岁。这一年龄在某些军事部门则因级别不同而存在差别。不存在可由男女自行选择退休的习惯年龄。然而,在工作满15至20年后,无论公共部门的人员还是私营部门的人员,都可以应他们的要求同意他们行使退休权利。

同样,某些部门由于具有特殊性,可通过特定的条例规定延长退休年龄,然而不得超过65岁,如:

·法官;

·医生;

·药剂师;

·高等院校教师和研究人员;

·监督和监察部门(《公务员总条例》第114条)

此外,不管以按每月提取的方式扣缴退休保险还是由雇用机构从男女工作人员基础工资中代扣代缴,男女都是平等的。

加蓬拥有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这些法律并未涵盖所有妇女,除非她们或者其丈夫有工作。

夫妇一方在其配偶死亡以后只部分享有配偶的退休金。

根据《劳动法》第170条,不得以怀孕或产假为由辞退妇女。

辞退经医生证实确已怀孕的妇女,或在分娩后15个月内辞退妇女,均需经劳动监察员事先批准。

《劳动法》第173条明确了为产假所作的规定。“在产假期内,妇女有权得到免费医疗,并在暂停工作期间获得原先的全部薪金,以及由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负责的补助。她保留享有实物补助的权利。”此外,第12/2000号法律规定,哺乳时间头6个月为每日两小时,后6个月为每日一小时。在这期间,母亲可自行离职,不必事先通知,也无需因此为中止合同支付赔偿金。

上面提到的法律还规定了父亲育儿假,不论他在哪个部门工作(公共部门、私营部门、民事或军事部门)。

加蓬还作出了一些有关带薪假的规定。这种福利以同样的方式提供给妇女和男子。根据《劳动法》第188条,“雇主应该在整个假期期间给职工提供补贴,其数额至少等同于职工在休假开始前12个月里各种工资、补贴、津贴和佣金相应的平均数。”“公职人员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享有带薪假期。”(《公职总条例》第59条)。公职人员的假期由每个行政部门负责安排。

在职业卫生和安全方面,加蓬通过了以下法律和法规:

·关于劳动法的第3/94号法律(第172条)为妇女提供了变更工作或任务类型的可能性,只要其医生认为分娩引起的并发症使她不能再从事原先的工作。这种变动是暂时性的,时限为分娩后三个月,但产假除外;

·2000年8月18日第1/2000号法律,它确定了给妇女、母亲和儿童提供健康和社会保护的某些一般措施;

·一些用于确保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

还有一些法律条款确保在妇女怀孕期间为她们提供特殊保护,不让她们从事事实证明有害于她们健康的工作。《劳动法》第172条规定:“在怀孕期间和在分娩后15个月内,原先从事公认会危及健康的工作的或有医生证明为了妇女及其子女的健康有必要改变工作性质的妇女,有权调往对其身体无害的工作岗位,并且不得减少薪金。”

此外,严禁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和妇女从事夜间工作和采矿工作(《劳动法》第159条至167条)。

加蓬有一些公立的幼儿园和多所属于私人的幼儿园。它们向所有妇女,主要是职业妇女开放。

许多犯罪行为,诸如性骚扰和贩卖儿童等,过去在加蓬并不存在,而目前国民议会正在进行讨论,以便将其列入加蓬的《刑法》。

第十二条:

健康领域的平等

在保健领域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此外,为了应对妇女的疾病及她们的特殊需要,加蓬专门为妇女建立了特殊的服务。

-例如:母婴保健中心(CSMI);

-妇产服务机构等

妇女在怀孕期间和产后的医疗不免费。例如:

-购买药品和保健手册、产前检查和超声波检查。

在加蓬,国家通过保健人员(妇科医生、产科医生、助产士、男女护士……)确保对妇女的产前监视,并为怀孕妇女和哺乳妇女举办营养方面的讲座。

造成妇女生病和死亡的主要原因有:

关于死亡:

-大出血;

-人工流产;

-癌症;

-感染;

-艾滋病毒/艾滋病。

关于生病:

-寄生虫病(疟疾,丝虫病);

-营养缺乏性和缺铁性贫血;

-性传播感染。

产妇死亡率为十万活产519人(据2000年加蓬“人口与健康”调查结果(EDSG2000))。

婴儿死亡率为千分之57.3(EDSG2000)。

青少年死亡率为千分之33.2(EDSG2000)。造成婴儿死亡的主要原因有:

-急性呼吸道感染;

-腹泻并发症;

-6种传染病;

-疟疾。

造成女孩和男孩生病和死亡的原因是一样的,即:

-疟疾;

-肠寄生虫病;

-镰状细胞性贫血;

-营养缺乏性贫血;

-感染;

-营养不良。

平均预期寿命为女54岁,男53岁。

年总出生率为千分之33.1(EDSG2000)。

在城市地区,接受产前保健的妇女达95.1%。

每位妇女活产婴儿平均为4.3个。

在避孕方面未满足需要的比率全国为35.6%,主要城市(利伯维尔和让蒂尔港)为14.3%。

采用现代方式避孕的占11.8%。

加蓬的政策是鼓励生育的,因为加蓬人口不足。

这方面的一个例证是,授予多人口家庭母亲和好心肠母亲“感谢奖章”一事已经形成制度。

然而,在父亲或母亲工资中支付的儿童补贴值得重新审议,而给予无业母亲的补贴值得恢复。

妇女获得计划生育服务的问题遇到了文化上的障碍,传统认为子女是一件珍贵的礼物,它能使家庭和氏族一代一代延续下去。

有55.17%的妇女工作在卫生部门(卫生部1986年统计资料)。

此外,国家有一批从事传统医学的医务工作者,称为传统医生,统归传统医生协会管理。

2000年8月18日废除了1969年10月4日的第64/69号法令,该法令规定妇女在实行计划生育前需经丈夫允准,禁止采取会造成私下流产和并发症(母亲死亡,不育症)后果的节育措施。该法令废除后,加蓬妇女今天可以自由地实行计划生育。

然而,尽管实行了避孕自由化,但堕胎现象依然存在。《刑法》第244条和245条规定,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凡通过食物、饮料、药物,或使用花招、暴力或其他任何手段,导致或试图导致怀孕妇女或推测怀孕的妇女堕胎的,不论是否经妇女本人同意,均将判处1至5年监禁。

在这一刑罚上还可加处24 000至500 0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的罚金。

如果犯罪人在这方面属于屡犯,则可加重处罚,判处5至10年监禁和50 000至1 000 0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的罚金。妇女本人自行堕胎或试图堕胎的,也将判处6个月至2年监禁和24 000至240 0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的罚金,或只给予其中一项处罚。

然而,如果怀孕危及到母亲的健康,则可做治病流产。

社会保障不负担人工流产的费用。这些规定对生活在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妇女同样有效。

产前检查是有的,但是费用很高。做治病流产的妇女由医务人员照料,以拯救她的生命。例如:1992年在利伯维尔的医疗中心有28%的母亲是因为流产死亡的。

关于绝育手术,实际上它并不存在。某种社会类别的妇女更愿使用避孕环来拉长生育间隔时间。

国家现已出台了防治艾滋病(包括性传播感染)的国家计划。该计划的主要活动是宣传与这一疾病有关的风险和影响,提高人们的认识。

同时,国家制定了防治艾滋病国家行动计划,于2001年开设了一个门诊治疗中心。国家元首,共和国总统先生阁下,建立了帮助和援助艾滋病病人和人体免疫缺损病毒携带者的基金。

在这方面,还以实验的名义向妇女发放了阴道隔膜。

另外,还应指出的是,目前加蓬有好几个与艾滋病作斗争的团体。其中有:非洲妇女与艾滋病学会(在加蓬的分支称为非洲妇女抗击艾滋病协会),青年生殖健康网,零艾滋病协会和其他的基督教团体。

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

加蓬设有两个社会保护机构:

-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关于社会保险法的1975年11月25日第6/75号法律);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关于社会保障法的1982年1月24日第010/84号法律)。

对于公务员,他们的家庭和社会补助由国家财政发给。

上述机构给参加基金的人员发放以下家庭补助,男女一视同仁:

-家庭补贴;

-产前补贴;

-开学补贴;

-产妇补助。

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参保的在职男子或妇女,凡在一家雇主或多家雇主那里连续工作满4个月的,均有权享受家庭补助。

在社会保障基金中,在基金中注册的各种类别人员均有权享受家庭补助,即:

-订有契约的工作人员;

-独立劳动者;

-贫民。

在商业银行或发展银行中不存在任何与性别有关的歧视,对所有人,不论男女,都适用同样条件。

实际上,凡是身心健康、品质良好、有固定收入并在银行开有账户的自然人或法人(男子及妇女),均承认他们有权获得银行贷款和抵押贷款。

然而,我们注意到对要求信贷的已婚妇女还存在着一些落后的态度,这类态度出自于那些按个人意愿行事的银行负责人的个人行为。

所以,有固定收入并在银行开有账户的工薪妇女在申请信贷时,除了以下情况毋需第三者批准:

·要求担保:申请信贷的客户(不论男女)应该提供一名男担保人或女担保人;

·当账户为夫妻双方共有时:如果女方要求信贷,其丈夫可出面担保。

在抵押贷款情况下,只有收入才能证明是否具备信贷条件。可用土地(建筑用地)或房屋(例如可修复的不动产)作抵押担保。或许应该强调指出的是,获得上述信贷的条件只有极少数妇女能够满足。

因此,加蓬建立了其他一些妇女能获得金融资源的机构,既有官方的,也有非官方的:

1.养老储金会;

2.共和国总统奖,这是为鼓励妇女开展有收益的经济活动而设立的(见家庭部采用的方式);

3.信贷储蓄银行:AGASS(CECAG),这是由加蓬社会服务参与者协会建立的机构,建立这一机构的目的是帮助农村妇女参加有一定组织的储蓄和获得当地银行不允许向她们提供的信贷。CECAG自1998年开始建立,现有会员120个;

4.家庭、保护儿童和提高妇女地位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签署了一项协议,在尼扬加省推行一个促进妇女独立自主的小额信贷试点项目。

获得信贷的条件男女都一样,不存在对女孩不公正的情况。

妇女真正参加系统化的体育活动,也就是说按照十分明确的规则拟定的活动,始于1960年加蓬独立日。

因此,在这些年里,参加体育运动的许多妇女在非洲大陆和国际比赛中,以及在田径、篮球、手球和柔道等项目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其中有一项多次在非洲锦标赛上获得过冠军,在国际军体比赛中获得过亚军。

在体育运动教育方面,某些妇女在国民体育培训和指导方面表现出众,如下表所示:

职务

女性

男性

青年和体育督察

2

39

体育运动教育正教授

3

73

体育运动教育副教授

1

42

体育运动教育顾问

4

8

体育顾问

2

15

体育运动教育教师

6

97

三级教练

3

/

技术指导

1

12

联合会主席

1

16

在行政管理一级,妇女占据了体育部的某些负责岗位:

-副秘书长1名;

-总司长1名;

-司长1名;

-处长1名。

在加蓬,管理体育的法律法规不存在任何歧视。然而,人们注意到,在预算分配上女子体育与男子体育相比后者获益更多。

总的说来,社会文化方面的某些因循守旧思想阻止了许多妇女参与体育运动。在这方面,应该通过媒体提高妇女与体育的形象,促进女子体育的发展。

此外,应该在体育组织的领导机构中增加妇女的数量。

第十四条:

农村妇女的特殊问题

农村妇女占加蓬妇女人口的27.64%。她们处境困难,比较贫穷。这种局面可归因于农村地区比较封闭孤立和社会、卫生和文化设施不足,前者是路网状况不好造成的。这些因素限制了她们从事基本上涉及生产和小型商业的活动。

生产活动:

主要是农业活动。

从法律上讲,农村妇女的地位与生活在城市的妇女的地位没有什么区别。

换句话说,农村妇女只要满足土地部门提出的条件,就可以成为城市和城市地区建筑用地的所有人。

真正的问题出自于以下情况:在妇女出嫁时和婚姻存续期间,她会很容易地得到其配偶家庭的土地,毫无问题会从事她的农业活动,但她不拥有土地。

然而,一旦离婚回自己的娘家,她既不能带走她种植的成果,也不能要求得到这些成果。

加工活动:

加工活动微不足道,这是因为:

-连尚属初步的加工技术和工具都不可靠;

-缺乏指导和训练;

-收入微薄。

总的说来,加工的产品都是自产自用,而不是作为商品出售。

商品化:

农村地区市场很少,因此商品销售大多是在路边或种植园出口的临时市场上进行的。

获得信贷:

农村地区缺少银行机构。它们离最近的银行也有200公里左右。此外,由于妇女收入微薄,因此她们被强行排斥在传统的银行体制之外。她们无力为得到信贷提供任何担保物。

识字方面:

农村妇女识字率很低。妇女总的识字率为60.5%,而农村妇女仅为15%。相关的年龄段在15至39岁之间。

家庭、保护儿童和提高妇女地位部通过其在各省的部门推行了广泛的扫盲计划。该计划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将扫盲和提高居民对社区问题的认识纳入负责农村地区少年儿童指导工作的社区女教育工作者的活动范围。

该计划起始于2002年2月,当时培训了20来名社区女教育工作者。在这项行动中,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是该部的主要合作伙伴。

保健方面:

尽管加蓬的卫生基础设施极为发达,但是农村妇女并没有获得高质量的服务。实际上,在设备和人员分配上存在着不平等,它不能满足居民的要求:公共卫生部门76%的医生集中在加蓬的大城市(利伯维尔和让蒂尔港),其他地方仅占24%。

卫生方面:

在农村,卫生问题是造成许多疾病的根源,它们主要涉及到公厕的建设和洁净饮用水的供应。

水的供应、收集、运输、管理、贮存和分配都属于妇女的责任范围。1976年出台了乡村水利计划,满足了加蓬9个省中3个省40%的农村人口对饮用水的需求。目前,该计划正在向其他6省扩展。

此外,由于缺乏后续行动和继续培训,居民对水泵的维护不力。

国家已意识到农村妇女遇到的多种问题,于是为她们采取了一些行动,推出了一些发展项目和计划。

尤其是:

·2001年起草并通过了有关管理中非地区小额信贷的一些法律,这是完全必要的,它为建立更适合发展农村妇女贷款的小额信贷机构开辟了道路;

·自2000年开始在民间社会的配合下起草了有关减贫战略的国家文件,其中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问题成了特定行动的对象,尤其是在提供培训和指导方面;

·1999年6月通过了一项针对加蓬妇女的具体行动计划,它将重点放在了对传统女助产士的培训和建立资助生产活动的支助基金上;

·使共和国总统年度奖制度化,它是促进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

·起草并通过了关于为妇女、儿童和女青年提供社会保护和健康保护的第001/2000号法律。

还应该强调指出的是,某些非政府组织与国家一起通过培训、指导和发放小额信贷为农村妇女提供了帮助。

尽管国家为改善农村妇女的生活条件作出了这些努力,但困难始终存在,特别是:

·在确保其生产效益方面缺乏培训和指导;

·道路运输方面基础设施不足,造成产品流通困难,产品流通得依靠中间商来进行;

·至于土地方面,立法没有作出任何特定的规定,没有专门对农村妇女所忧虑的问题作出回应。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的问题是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问题。

面对这种局面,国家考虑为农村妇女采取一些重要措施,特别是:

·成立扫盲中心,同时开展一些运动,提高妇女对识字必要性的认识;

·成立妇女社会-经济活动培训和指导中心,目标进一步定在小额信贷机构的技术手段和技术应用上。

·发展小额信贷机构;

·继续推行路网管理计划,认真考虑农村的道路问题;

·落实1983年出台的国家人居计划,它要求正常提供建筑用地,并重新组织对社会人居的援助和资助。

第15条:

民权平等

在加蓬,不论男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民法规定了对财产的管理。实际上,单身男女的财产都由各人自行管理。

对于已婚男女,财产管理取决于采取哪种夫妻财产制。在分别财产制下,配偶双方每一方的财产均由各人自行管理,而在共同财产制下,财产管理人是丈夫。

缔结合同也是一样。

然而发现,在实践中存在着对法律条文的错误解释以及习俗对法律的抵制。

例如:

-某些银行要求,妻子在银行开户须经丈夫允准,而法律的提法是只需通知一下丈夫即可(《民法》第257条第2款);

-文献和移民总署要求,给妻子建立、发放、更新护照和旅行签证须经丈夫允准;

-有时,在丈夫和父亲死后,寡妇和孤儿会遇到来自死者家庭方面的刁难和不公正待遇。

关于居所的选择,第254条规定,家庭居所由丈夫选择;妇女必须同丈夫居住在一起,丈夫有义务接纳她。只有当丈夫确定的居所会危及家庭身心健康时,妇女可经法庭允准为她和子女另择居所。

第16条:

消除婚姻中的歧视

加蓬宪法在其第1条中将家庭定为社会自然的基础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合法支柱。

管理家庭关系的《民法》在其第78条和80条中宣布,人的权利始于生,终于死。他享有并行使一切个人权利,除非法律有相反规定。如果不是真正出于突出的社会利益,则不得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实行任何限制。

然而,人们注意到在家庭内部和婚姻关系中,定型观念和陈腐思想对妇女的影响相当严重。

婚姻的同意与配偶的选择

《民法》在其第198条中列入了相互接受婚约这一内容,并在第202条中规定,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强迫拒绝结婚的未婚妻或未婚夫结婚。

此外,它还在第211条中明确规定,须由配偶双方中每一方在婚礼上亲自表示同意结婚。如果其中伴有不合法的勾当,同意则被视为完全无效。然而,对第204条中的各款及不满21岁的男女规定了例外,不满21岁者需由法定负责人同意或拒绝。

此外,《刑法》制止强迫配偶一方或另一方结婚的行为,该法在其第264条中规定,凡以习惯婚姻方式嫁女或以习惯方式娶妻,而该女自身不同意或者不满15周岁的,将判处1至5年监禁。凡试图强迫不满15周岁的儿童结婚的,将根据《刑法》第265条判处1年至10年监禁。

从前,结婚——不论其形式是什么——实际上都是由家庭一手安排的。在这方面,有时女孩同意结婚实际上是父母施加影响的结果,他们嫁女完全出于个人的动机。

然而,在今天,婚姻安排出现了新的趋势,家庭安排不再起主导作用。对象的选择往往由未婚夫妻自己作主,在第二阶段才告诉家里。

最低结婚年龄

《民法》第203条将男女青年的结婚年龄分别定为男18岁,女15岁。然而,《民法》在其第492条中规定男女青年法定成年年龄为21岁。

在婚姻存续期间和婚姻解体时的权利平等

(a)在婚姻存续期间

《民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相互支持和相互帮助(第252条第2款)。妻子同丈夫一起确保家庭的精神和物质管理以及家庭的财产,抚育他们的子女并为子女的安排作准备(第253条第2款)。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拥有确保家庭住所的权利(第254条第3款)。另外夫妻双方对配偶为维持家庭生活和子女教育所缔结的契约负有共同责任,但一些明显过度的开支、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购买,如果未经夫妻双方同意,则不负共同责任。

然而,在这同一部《民法》中,人们发现自己面对着一些悖论,这些悖论违反了夫妻平等的原则。实际上,《民法》第232条承认一夫多妻的选择,在日常生活中,这种选择在处理多房妻子问题上造成了许多不平等。在第232条第4款中,它使这种情况成为了普通法的婚姻制度,第4款规定,如果户籍官在婚礼上没有让人明确作出选择,那么婚姻被认为是一夫多妻制婚姻。

结婚后,妇女必须服从其丈夫(《民法》第252条),按照第253条,丈夫被赋予了一家之长的权力。根据第114条和254条,居所由丈夫决定,只要婚姻存在,妻子必须居住在那里,丈夫必须接纳她。她只有经法庭允准才能搬出去另住。这里应该明确指出的是,私自离开夫妇双方住所的已婚妇女将以通奸论处(《刑法》第269条)。这意味着,不管出现什么紧急情况,为了最终避免她有可能遭受的暴力,妻子将不得不诉诸漫长的和代价昂贵的诉讼程序。

反之,《刑法》第271条在其第2款中规定,如果丈夫知道妻子已经怀孕但无正当理由故意抛弃妻子,他将受到惩处。人们可以因此理解为丈夫如果不知道妻子怀孕就可以免于惩处。

如果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妇女不得缔结新的婚约。这同样适用于选择一夫一妻制的男子。不遵守这些规定者可判处6个月至3年监禁。然而,根据第178条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可放弃一夫一妻制的选择。事实上,这一规定只与男子有关,他们可以采取一夫多妻制,并利用《刑法》第270条来逃避法律规定的惩罚,该条允许他们援引习惯法准许实行的一夫多妻这一事实。不过,加蓬的刑法不承认习惯婚姻。

现在,人们看到,年轻夫妇越来越多地承担了对自身家庭的责任,尽管他们的父母还在抵制,父母总想介入他们的夫妻生活,甚至在婚后。

夫妻分居应由法庭宣布。在家庭中妻子一旦被休,她就可以不再履行共居、顺从和忠诚的义务,并可按照《民法》第265条带走在被休之日分到的财产。

在实践中,就法庭制裁犯有通奸罪和抛弃家庭罪的被休妻子这个意义上讲,它似乎不会正确执行这一规定。

(b)当婚姻关系解除时(第264条)

婚姻关系可因以下原因宣布解除:

-夫妻一方死亡;

-离婚;

-司法作出裁定,宣告一方失踪。

夫妻一方死亡则婚姻关系解除。幸存的一方不再承担婚姻义务,而且今后始终不必再履行这方面义务。因而,他(或她)可自由地重新安排生活。然而,这种自由对寡妇来说不再是绝对的,她继承遗产的资格是有限度的。

一旦出现声名狼藉的姘居,寡妇就在继承方面失去了行使供养权的可能性。此外,第264条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之一是死亡,这是与该法第692相矛盾的,后者规定如果妻子无正当理由在原家庭外重新结婚,或者寡妇继承遗产的资格依然是虚假的,她将被剥夺用益权。继承权的特点是它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这将某些特许权留给了传统和习俗。

至于离婚,按照《民法》第264和266条规定,它只涉及在一方有过失,特别是通奸的情况下的离婚,此外,《刑法》第267至271条以及第274条规定通奸是一种应从轻判刑的犯罪行为。另外,离婚也可能属于这样一种情况:因选择一夫一妻制而解除婚姻关系。

在加蓬法律上不存在经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况。一旦法庭宣布关于丈夫失踪的决定并完成了相关程序,婚姻关系则被认为解除。

在与生育有关的问题上的权利平等

在婚姻关系中,亲子关系、子女姓氏的归属、亲权,都是由《民法》第391条至396条规定的。加蓬《民法》将保护儿童的原则定为它的原则,可以说这方面的平等倾向在加蓬法律中占据了首要地位,只要子女具有合法的或得到认可的子女身份。法律在这方面还走得更远,它明确规定:妻子被遗弃(这是禁止的)后出生的子女以其母亲的法定丈夫为父亲。

一旦离婚,子女将交由能充分保证儿童权益者监护。

在选择姓氏和职业方面的平等

根据《民法》第98条,已婚妇女保留自身的姓氏。然而,她可以使用丈夫的姓氏或在其姓氏上加上丈夫的姓氏。即使丈夫死亡也不剥夺其使用或添加死者姓氏的权利,除非再婚。

事实上,妻子经常用丈夫的姓氏,并没有任何人对她施加压力。

父母承认的合法子女或私生子女用父母的姓氏或父亲给予的姓氏。

按照《民法》第261条,妇女可从事她所选择的职业。然而,丈夫可以要求法庭为了家庭利益禁止她从事她所选择的职业。相反,妻子不能对丈夫这样做。

财产所有权、管理和处置方面的平等

自1989年以来,加蓬采取的法律制度是分别财产制。当夫妻双方的财产分离后,各方都可管理、享用和自由处置其个人财产。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个人所欠的债务由各人自行负担。

然而,夫妻双方可选择共同财产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第335条,共同财产由丈夫一人管理,除非他应对在管理中犯有的过失负责。然而,在现实中这一规定很难检查。

三.结论

正如上面所述,自1988年以来,即提交初次报告以来,从以下意义上讲加蓬妇女的状况有了一定改善,即今天大部分加蓬妇女意识到了她们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开展和举办的许多提高认识运动和有关性别问题的情况研讨会,提高了男子和妇女的觉悟,使他们认识到了促进妇女权利的必要性,妇女是社会的支柱,没有这一支柱,可持续发展就无从谈起。

加蓬政府在国家元首,共和国总统先生阁下的大力推动下,在法律领域采取了种种措施,从法律上制止妇女在以前所遭遇的歧视,这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精神。

实际上,如果没有国家元首,共和国总统先生阁下的亲自过问,加蓬妇女的状况不可能得到如此快地的改善。这方面的例子如:他对妇女遭受的不幸,特别是某些家庭中寡妇和孤儿遭受的虐待多次表明了自己的立场。最近在独立日期间,他向全国发表了一个讲话,在讲话中他强烈谴责了上述情况,并威胁要对这些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报复。

此外,在他的大力推动下,全国加蓬妇女日已形成了制度。自1998年以来每年的4月17日都要举行庆祝活动。

为保证采取的所有措施都能得到有效执行,加蓬还开展了一些研究,建立了一些机构,尤其是成立了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妇女权利与平等观察站以及负责重新审议歧视妇女的法律的部际间委员会。

然而,加蓬共和国意识到仍需在以下方面作出一致的努力:

-提高居民的认识,它应该延伸到社会所有阶层;

-加强妇女在各级决策岗位上的代表性;

-改变人们的心态,这种心态仍然来自于社会文化方面因循守旧的思想,它们延缓了妇女的进步速度。

从今以后,政府围绕促进妇女权利采取的努力以及民间社会的动员,预料将会有产生一个美好的未来,所有男子,所有妇女将会在互补与和谐的气氛中得到充分发展。

资料来源

《加蓬妇女地位的社会-法律研究》,由妇女状况总局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合作下撰写,利伯维尔,1997年3月,136页。

加蓬《民法》。

《刑法》及附属法律。

《劳动法》。

《民法与家庭讨论会总报告》,提高妇女地位总局,1993年3月5日至8日,52页。

《妇女与决策调查结果》,由家庭、保护儿童和提高妇女地位部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下撰写,2000年7月,61页。

《妇女权利——对民法与宪法保持一致的建议》,由加蓬女法学家协会在美国驻加蓬大使馆的合作下撰写,39页。

确定给妇女、母亲和儿童提供健康和社会保护的某些措施的2000年4月7日第1/2000号法律。

关于妇女状况国务秘书部的权限和组织的1983年12月2日第1666/PR号法令。

关于成立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及其权限和运作的2001年3月7日第000298/PR/MFPF号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