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2013年2月11日至3月1日)通过的关于希腊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13年2月19日,委员会第1111次和第1112次会议(见CEDAW/C/SR.1111和1112)审议了希腊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GRC/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GRC/Q/7号文件,希腊政府的答复见CEDAW/C/GRC/Q/7/Add.1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最新统计数据,也缺乏关于《公约》所涉某些领域的妇女状况的定性数据;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该报告不是经由参与性进程拟定的,整个进程既没有民间社会组织参与,也没有议会参与。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做出的口头说明和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两性平等问题秘书长泽塔·马克里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还包括精通《公约》所涉领域的来自相关部委的若干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同时注意到,对某些问题的答复比较含糊,有些问题没有得到回答。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09-2013年防范和打击侵害妇女暴力国家方案》和《2010-2013年国家促进实质性两性平等行动计划》。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
《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2012年批准;
《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2年批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10年批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10年批准。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目前的金融和经济危机以及缔约国在与欧洲联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基金组织)合作制定的政策框架内为应对危机所采取的措施在生活各个领域都对妇女产生了不利影响。委员会还注意到,很少有人对金融危机对不同性别群体的影响进行过研究或评估。委员会谨强调,下文所表示的关切考虑到了希腊在过去几年里所面临的、并且还在面临的特殊情况。不过,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即便是在财政紧缩和经济危机之时,也应做出特别努力,尊重人权、维持并扩大社会投资和社会保护、采用兼顾性别差异的方式,并优先重视处于弱势的的妇女。为了制定一项有效的性别平等战略,以确保在目前情况下充分落实《公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求欧洲联盟和货币基金组织的有针对性的援助和支持。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充分履行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负有主要责任,并尤其应接受问责;同时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请缔约国鼓励议会遵照自身的程序,从现在到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之时,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而酌情采取必要的步骤。
对《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知晓程度
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人们普遍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缺乏了解。委员会尤感关切的是,妇女自身,尤其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妇女以及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不了解自己根据《公约》所享有的权利,也缺乏必要的信息来伸张自己的权利。
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向包括政府、各部、议员、司法人员、执法官员和社区领袖在内的相关利益攸关方充分散发《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任择议定书》的意见,以便让人们了解妇女的人权,在该国牢牢树立支持不歧视和妇女平等的法律氛围;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尤其是在农村边远地区,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以及伸张这些权利的手段的了解,包括通过与民间社会和媒体合作,向妇女宣传《公约》。
体制框架和司法渠道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留了主要由欧洲联盟共同供资的的各项方案。委员会注意到,监测两性平等政策在公共活动中的落实情况的观察机制已经设立,预算已经分配到位(270万欧元),人们正期待它在监测和评估各项法律、方案和政策时发挥作用。委员会注意到,监察员作为独立当局权力很广,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正值可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一个非常活跃的监察员之际,监察员可用的资源却被大幅度削减。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与家庭政策相比,两性平等可能不会得到足够的优先重视,而这两项政策可能互相抵触。委员会注意到,刚通过的第4055/2012号法律取缔了对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受害者收取的某些费用,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由于警察费用和诉讼费用、对自己的权利及伸张权利的途径的无知、以及司法人员和执法官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判例实践普遍缺乏了解等障碍,妇女普遍无法充分而公正地诉诸司法。
1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切实利用欧洲联盟的资金,保留并制定旨在达到实质性两性平等的方案和政策,利用应于2014年年底提交的研究报告,考虑到紧缩措施对妇女享有《公约》所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在必要时调整两性平等政策;
确保监测两性平等政策在公共活动中的落实情况的观察机制得到完成任务所需的人力和财力,避免与两性平等总秘书处的工作重叠;
评估监察员的效率,保留并在可能时增加该部门的预算,以便其及时处理送交监察员的案子;
加强对《公约》的宣传和认识,确保妇女能切实公正地得到警方和司法机构的支持,如免费的法律援助,并对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进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判案实践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所规定的权利方面的培训。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2. 委员会注意到两性平等总秘书处在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方面开展工作,并通过了《2010-2013年国家促进实质性两性平等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预算削减和正在进行的行政和政府改组可能限制其独立地位,进一步减少其预算和确保在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中适当制定并充分执行两性平等政策的能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男女平等委员会自2008年以来就一直没有开展活动。
1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维护并加强两性平等总秘书处的独立地位,向其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使之能进行协调并有效地工作,促进两性平等并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让国家男女平等委员会恢复工作;
向在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中工作的男女提供关于妇女权利的培训;
加强影响评估机制,以确保适当监测和评价两性平等政策,并评估其执行情况。
非政府组织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审议缔约国的报告时,没有妇女非政府组织出席,但委员会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对提高妇女地位的贡献。
1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并让这些组织,尤其是妇女协会,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提高妇女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的地位的各项政策、方案和措施,并参与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的进程。
暂行特别措施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过去采取的一些暂行特别措施已被取消(希腊消防总队消防学校关于女生入学名额为10%的规定以及市警队关于雇用女性配额为15%的规定),并且没有采取新的特别措施,作为在妇女比例偏低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公约》所涉领域加快实现男女的实质性平等的必要战略。
1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对《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解释,在妇女比例偏低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公约》所涉领域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成见和有害习俗
18. 委员会仍然感到严重关切的是,重男轻女的态度和对男女在生活各个方面的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成见依然存在,而缔约国为消除这种歧视做法仅作出了有限的努力。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类习俗和做法导致歧视妇女和女童现象长期存在,反映在妇女在许多领域,包括在教育、公共生活和决策方面处于不利和不平等地位,致使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持续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迄今为止,缔约国尚未采取持续措施改变或消除成见和消极的传统价值观念和做法。
1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立即采取一项全面战略,按照《公约》的规定,改变或消除重男轻女的态度和歧视妇女的成见。这种措施应包括在各级与民间社会合作进行努力,针对男女间的现有成见开展教育、提高认识;
扩大关于成见的负面影响的公众教育方案,尤其是在群岛的农村偏远地区;
采用以媒体为对象的创新措施,加强对男女平等的理解,并通过教育系统摆脱成见,树立积极的男女形象;
监测和审查为执行这项全面战略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并进一步采取适当行动。
暴力侵害妇女
20. 委员会注意到,希腊通过了《2009-2013年防范和打击侵害妇女暴力国家方案》,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取消使用调解手段。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长期存在暴力侵害妇女的现象、包括家庭暴力,而且,由于歧视性的社会和文化观念盛行,对这种现象依然举报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性质、形式、程度和原因的信息、研究和统计数据。
2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优先注意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现象,并根据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采取综合措施处理这类暴力行为,包括:
确保严格执行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法律,确保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能够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并进一步确保行为人受到起诉和惩处;
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提高公众认识,并组织法官、检察官、警官、医务工作者、记者和学校教职员工接受义务培训,确保他们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有敏感认识,并能够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支助;
通过消除受害者的耻辱感、提高对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犯罪性质的认识,鼓励妇女举报此类暴力事件;
通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建立庇护所、以及加强与为受害者提供庇护和康复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为受暴力侵害妇女提供适当的援助和保护;
按照性别、年龄、族裔/少数群体身份以及受害者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分类收集有关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统计数据,并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广泛程度及其根源进行研究和/或调查。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2. 委员会注意到,希腊通过了《2010-2012年打击贩运国家行动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其切实执行情况的资料,也不清楚这项行动计划是否已延到了2012年以后。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妓女被点名受到公众舆论的谴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按照性别和地域分类的关于缔约国内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的统计数据。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防止利用卖淫营利并解决其根源问题所作的努力有限,而且被贩运和利用的受害者得不到保护和援助。
2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充分实施《公约》第六条,并:
确保禁止贩运的国家法律得到切实执行;
开展研究和调查,包括关于卖淫发生率的研究和调查,在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利用妇女和女童卖淫营利和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发生率的最新资料和数据;
加强在国际、区域和双边层面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国的合作,以通过交流情报防止贩运,并协调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
处理包括贫穷在内的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的根源,以降低妇女和女童易受性剥削和贩运的程度,确保受害者康复并融入社会,包括向她们提供庇护和援助。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4. 委员会注意到,在2012年6月的全国选举中,所有政党都坚持了三分之一的女性候选人配额,妇女在议会的比例达到了21%,并且任命了一些女大使;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各级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尤其是在地区和市政立法机构中,妇女的人数不足。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配额制度,包括公务员委员会配额制度,在缔约国运作不力,而且没有打算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来纠正这一状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负面的文化观念、对潜在候选人的培养不足、资金有限等制度上的障碍妨碍了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生活。
2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考虑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研究配额制度的国际范例,分析其他国家的最佳做法,并确立适当的配额,以加快实现妇女在所有公共和职业生活领域、尤其是在决策职位、议会和地方行政部门的平等代表权;
在公务员委员会系统地实施30%的配额,并确保妇女享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估发展政策和地方社区项目的平等机会;
为政界人士、记者、教师、地方官员和民间社会领袖尤其是男子提供关于性别平等的培训,使他们更好地认识到男女充分、自由、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全面执行《公约》的一个必要条件。
教育
26. 委员会注意到有关教育的统计数据。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罗姆女童和移徙女童以及色雷斯穆斯林少数民族女童的入学率很低,而且辍学率较高;缺乏按照性别、地区和少数群体状况分类的有关学前、小学、中学和大学入学状况的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女生普遍选择传统的职业道路,很少加入技术职业领域。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立即采取步骤,执行措施,确保女童和妇女在各地平等接受各级教育,对所有少数群体的女童而言,还应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排除妇女和女童面临的教育障碍,如歧视她们的陈旧的文化观念;
加大努力,为女童提供使之走向非传统职业道路的职业咨询,尤其是在技术职业领域。
就业
2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近妇女的失业率高达31%,而男子的失业率为24%,妇女的高隐性失业率表明,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严重排挤。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男女之间长期存在纵向和横向的职业隔离和工资差距。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1年10月27日第4024号法案可能对妇女产生不利影响,这项法案采用了新的公务员章程、新的职务分类和新的统一工资等级,在某些情况下造成工资减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幅度削减养老金对寡妇和其他类别的妇女造成了不利影响。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第3896/2010号和第3996/2011号法案禁止不公平解雇,并将在职母亲在休完产假后不得被解雇的限期延长到18个月,但却造成了向她们提供兼职和轮换性工作的情况,从而降低了她们的工资水平。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撤消OEE社会基金和OEK工人住房组织等社会对话组织,对住房服务产生了负面影响,造成了托儿所和育儿设施的运作和维持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按照性别分类的关于基于性别的歧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统计数据,也没有关于色雷斯穆斯林少数民族和罗姆妇女的就业状况的数据。
2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加强努力增加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采取措施,缩小和消除男女工资差距,并确保女性的工资和养老金不低于贫困线;
认真审查和分析新的立法对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机会的影响,并作出必要的修正,采取措施消除歧视妇女的成见和传统观念,以确保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
恢复向妇女提供重要的社会服务的社会对话机构 ;
收集按性别、地域和少数群体状况分类的有关男女就业状况的数据,以便监测和改善妇女的工作条件。
健康
30. 委员会注意到,希腊通过了《2008-2012年增进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国家行动计划》。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堕胎率很高,而优质有效的避孕方法使用率却很低,这意味着,妇女将堕胎作为计划生育的方法。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正当医疗理由作剖腹产的比例极高,在公立医院为40%,在私立医院为65%,这在世界上是最高的,远远高于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认为出于医疗需要的15%。委员会还注意到《2008-2012年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的国家行动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自2010年以来,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增加了57%以上,并且死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数从2007年至2009年有显著增加,以后几年的数字未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性权利和生殖权利方面的教育不足。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卫生部门的预算削减将主要影响妇女和女童的健康。
3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改善并增加取得和使用廉价有效的避孕方法的机会,包括提供补贴,以显著减少将堕胎作为计划生育的方法;
减少非医疗必需作剖腹产的比率,对医务人员进行自然产方面的培训和再培训,对须作剖腹产的医疗指征作严格控制,以达到卫生组织所承认的比率;
改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质量,普及这类服务,保证弱势群体的妇女能够得到这类服务 ;
促进尤其针对青春期男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性权利和生殖权利方面的教育,以便培养负责任的性行为,避免早孕和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
增加分配给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保健预算的百分比。
女性弱势群体
3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色雷斯穆斯林社区的妇女、罗姆妇女、移徙妇女和农村妇女受到社会排斥并处于弱势,而且有一些障碍阻碍她们享受基本权利,例如取得保健服务、社会福利、教育和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按性别、地域和少数群体状况分类的有关女性弱势群体状况的详细统计资料和数据。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女性弱势群体的经济状况,从而使她们不容易遭到剥削,不论她们的身份,改善她们取得保健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机会;
建立定期监测社会和经济政策对女性弱势群体的影响的机制;
提供按性别、地域和少数群体状况分类的关于女性弱势群体的综合资料和统计数据,尤其是关于色雷斯穆斯林少数民族妇女、罗姆妇女、移徙妇女和农村妇女的综合资料和统计数据。
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徙妇女
34.委员会注意到新成立了独立于警察的庇护事务部,设立了负责筛查程序的初次接待处,但委员会对狱中妇女所面临的困境感到关切,尤其是囚房严重拥挤,对待审拘留犯和既决罪犯不分开关押,行政拘留犯和刑事拘留犯被关在一起,身份不正常的移徙者、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被关押,妇女得到适足的保健设施和服务以及免费法律援助的机会有限,以及缺乏有效的司法审查和长期的任意拘留。
3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采取措施减少在押妇女的人数,包括推行旨在解决妇女犯罪原因的有针对性的预防方案;
设法解决在押妇女和女童的处境,制订全面的、男女区别对待的政策、战略和方案,为她们利用司法提供便利,确保符合对她们公正审判的原则;提供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教育、康复和重新安置方案;
按照国际标准改善妇女关押设施的条件,解决监狱过度拥挤的问题,保证将不同类别的犯人分开安置;并确保根据《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设施和服务。
婚姻和家庭关系
36. 委员会对缔约国妇女在婚姻和继承方面的状况感关切。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国家法律在各族群的实施情况不一。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关切的是,色雷斯穆斯林社区在婚姻和遗产方面不适用国家的一般法律,并且在穆斯林和罗姆社区依然存在一夫多妻和早婚现象。委员会也感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现有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这可能会导致妇女在双方无事先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分居时无法获得保护和补救。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尤其是在婚姻和遗产方面,在适用当地伊斯兰法和缔约国一般法律时须完全符合《公约》有关不歧视的规定;
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问题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加强执法力度,禁止一夫多妻和强迫婚姻和早婚现象,提高人们对此类做法的危害、包括对女童的健康和完成学业情况的危害的认识,并切实调查、起诉和惩治强迫婚姻和早婚的罪魁祸首;
对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法律专业人员以及族群和宗教领袖进行关于《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培训,鼓励他们参考《公约》和其中所载的规范和标准;
考虑审查《家庭法》,将现行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事实婚姻中的伴侣,采用有关财产分配的规定,以确保妇女平等享有在这段关系中积累的所有财产。
收集数据
3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普遍缺乏缔约国提供的最新数据。委员会指出,需要按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地区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最新数据,以准确评估妇女的状况,确定她们是否遭到歧视,作出知情和有针对性的决策,系统监测和评估在《公约》所涵盖各个领域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方面的进展情况。
39.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散发按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地区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全面数据,采用可衡量的指标,以评估妇女境况的变化趋势和在《公约》涵盖的各个领域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的进展情况。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妇女状况统计资料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鼓励缔约国制定注重两性差别的指标,用于拟订、落实、监测、评估或在必要情况下审查妇女和两性平等政策。
为应对危机采取的措施
40. 鉴于形势严峻,而缔约国内缺乏兼顾性别差异的应对目前的危机的办法,委员会建议包括欧洲联盟机构和货币基金组织在内的希腊的所有主要决策者开展合作,设立一个观察机制,全面评估在经济和金融危机中采取的许多措施对妇女的影响。此外,还应拟定一项全面的两性平等政策,以便应对危机,并确保缔约国能够充分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以及《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的目的和精神,后者规定,“欧盟的所有活动均应争取消除各种不平等,促进男女平等”。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4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努力履行《公约》规定时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千年发展目标
42.委员会要求根据《公约》的各项规定,在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作的一切努力中纳入性别公平观。
散发和执行
4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并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行式歧视公约》的各项规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从现在到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时优先重视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执行工作。因此,委员会要求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向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有关国家机构,尤其是政府、各部、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散发本结论性意见,以便全面执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雇主协会、工会、人权组织和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媒体等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委员会还建议以适当形式在当地社区一级散发其结论性意见,以便于执行。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散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判案实践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44.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恪守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增强妇女享有生活所有各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该国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31和35段载列的建议所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一次报告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3月之前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
47.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