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届会议

2005年7月5日至22日

最后评论:圭亚那

1.委员会在其2005年7月8日第689和690次会议上审议了圭亚那合并提交的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GUY/3-6)(见CEDAW/C/SR.689和690号文件)。

缔约国的介绍

2.圭亚那的代表在介绍该国的报告时指出,圭亚那政府非常重视充分执行国家和国际法律文书,以实现男女公平待遇这一重要目标。在过去四年中,该国经过努力通过了种种法律,以保证妇女得以享受其全部人权和基本自由,保证改善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解决贫穷妇女人数日增问题所建立的机制,以及提高老龄、农村和土著民族妇女的生活水平。

3.阐明的目标之一,是建立一支“关键的妇女干部队伍”,使其在所有各级担任关键的政治和决策职务。当前,30.7%的议员是妇女,在各地区民主议会中,妇女所占比例已上升到30%。尽管取得了公认的成绩,但进一步的进展仍面临种种挑战,例如父权制标准、通过刻板形象认识妇女和对其加以歧视的文化习俗、沉重的债务负担、不利的初级商品贸易比价和资金的匮乏。妇女在决策过程中的参与质量令人关切,因此,圭亚那当前正采取措施来增强妇女的能力,使其能够满怀信心和坚定地运用手中的权力。

4.该代表向委员会通报说,人权委员会下属的妇女和两性平等问题委员会已取代了全国妇女问题委员会,不久将开始工作。这个新机构的任务除其他外,包括监督《公约》的执行和密切注意妇女状况。劳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属的妇女事务局的作用已经扩大,其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也有所增加,从而能够在全国各地加快执行其活动方案。妇女事务局通过各地区妇女事务干事扩大了活动所及范围,这些干事负责在所有行政区监督地区妇女事务委员会的方案和项目的执行工作。此外,妇女事务局还成立了一个部际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高级公务员组成,委员会将通过他们监督政府各部把社会性别问题主流化和实现男女公平待遇的情况。

5.将参照新制定的全国妇女政策来实施妇女问题全国行动计划,当前正在同民间社会,包括同农村和边远社区的妇女进行广泛协商,以修订该行动计划。妇女问题全国行动计划将以综合方式来处理影响妇女的重要问题,例如保健、教育、就业、领导能力、针对女性的暴力、人口贩运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等问题。这项行动计划还将阐明种种战略,用以保证使发展政策在设计上能够确保男女公平待遇和消除所有形式的歧视。

6.母亲和儿童保健服务得到改善,降低母亲和婴儿死亡率以及营养不良发生率的工作取得大幅度进展。圭亚那的代表介绍了鉴于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和影响的妇女所占比例不断提高,针对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采取的全面和多管齐下的解决办法。她还指出癌症对妇女构成的重大问题和挑战,原因是圭亚那的医疗保健系统尚不具备对癌症患者进行全程治疗的能力。然而,这个代表强调指出,政府正为在国外接受治疗的癌症病人提供补贴,并正同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举行讨论,以建立本国的全套癌症诊断和治疗能力。

7.政府在教育领域采用了更加注意社会性别问题的方针,在课程中增加了保健、家庭生活教育和人权教育内容。当前正在努力解决三级技校和职业学校内的性别比例失衡问题,同时特别注意农村和内地的教育方案。政府在处理妇女与贫穷问题的时候很注意边远的内地地区妇女的特殊需要。

8.圭亚那的代表指出,在制止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出现了一些有利的发展。其中的例子包括指定和授权社会工作者代表暴力受害者出庭,以及建立了一支性别暴力问题全国工作队。圭亚那确认了人口贩运与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之间的联系,正在通过一项全面的行动计划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迄今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颁布2005年《第2号打击人口走私法》、进行宣传教育、举办受害者保护方案。

9.圭亚那的代表最后指出,该国政府越来越意识到,男女公平待遇是消除贫穷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之一,需要加快进展速度和扩大进展所及范围,以打破贫穷、暴力和残存的性别歧视之间的循环。政府将同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公众一道努力,争取实现这个目标,并推动在妇女所关注的问题上开展的合作。

委员会的最后评论

导言

10.委员会表示,感谢缔约国合并提交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针对会前工作组成员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进行口头介绍和根据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澄清。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派出由劳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参加会议,并赞扬在该国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成绩

1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通过2001年的宪政改革,圭亚那的本国法律已纳入了包括《公约》在内的所有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

13.委员会注意到,通过2001年的宪法修正案建立了隶属人权委员会的妇女和两性平等问题委员会。委员会在这方面高兴地看到,最近任命了后者的成员,从而使其能够开始工作。

1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2005年《第2号打击人口走私法》,并于2004年制定和发起了杜绝人口贩运活动的全国行动计划。

15.委员会欢迎妇女事务局打算开发促进两性平等的指标来评估减贫战略文件的实施情况。

主要的关注问题和建议

16.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条款。与此同时,委员会认为,在从现在起直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期间内,缔约国需要优先注意最后评论中提出的各种关注问题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执行《公约》的活动中把力量集中于这些问题和建议,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把这些最后评论提交所有有关的政府部委和议会,以保证充分落实。

17.委员会关注地看到,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步骤,以执行委员会于2001年通过的上次最后评论(A/56/38)所提出的大部分建议,因此,在落实《公约》第2条倡导的男女平等原则方面没有取得足够进展。

18.委员会重申2001年通过的最后评论所提出的关注问题和建议,敦促缔约国制定全面的落实措施,并在下次报告中说明取得的进展。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宪法》提到平等原则,但缔约国政府在其计划、方案和官方声明中最常使用的措辞是“公平待遇”,该缔约国认为这个词在“实质上”或事实上意味着《公约》所要求的平等。

2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公平待遇”和“平等”不是同义词,不可相互取代,这样做会导致概念上的混淆。《公约》的宗旨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保证男女平等。委员会因此建议缔约国从此之后使用“平等”这个词。

21.委员会关注地看到,圭亚那仍存在歧视性的法律规定,其中特别包括:《刑法(刑事犯罪法)》,其中规定,一个年满16岁的少女如果同亲属,例如祖父或兄弟,发生性交,可被判处高达7年的监禁;《已婚者财产法》,其中的规定使得不工作的配偶在分割财产时无法获得同等权利,从而不利于妇女。

2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其在《公约》之下承担的义务进行全面的法律改革,特别是毫不迟延地废除《刑法(刑事犯罪法)》和民法中的歧视性规定,以保证充分执行《公约》第2和第16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妇女和两性平等问题委员会提供必要支持,使其能够把以下工作摆在高度优先地位:审查现行法律和今后法律,使其符合《公约》的规定;就如何遵守本国所加入的各项国际文书提出建议。

23.委员会虽然欢迎颁布了法律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包括颁布1990年的《平等权利法》和1997年的《防治歧视法》,但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现行法律没有得到系统的执行,缺乏监督遵守情况和保证遵守法律的机制,以及缺乏在出现违法情况时进行补救的有效机制。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情况还包括:没有向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和内地的妇女提供足够的法律协助;妇女不了解旨在消除歧视她们的行为的法律,并且不愿或无法在歧视案件中寻求法律补救。

24.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加强努力来保护妇女,使其免受任何歧视行为的伤害,包括加强现有的投诉机制,例如监察员和首席劳工干事,并制定对歧视妇女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保证,使政府主管部门和机构充分遵守旨在防止歧视妇女的法律,增加向全国各地的妇女提供的法律协助,并使司法和执法人员注意两性平等问题。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使妇女更加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懂得运用法律,从而能够更好地利用《公约》下的现有补救措施和纠正机制,与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作斗争。

25.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与《公约》的很多规定有关的数据,包括关于对妇女所采取各种暴力行为的数据,都没有按性别分列。

2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足够的按性别和时间分列的数据,从而能够清楚地显示在执行《公约》的所有条款方面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障碍。

27.委员会关注地指出,它无法清楚了解妇女事务局、全国妇女问题委员会、妇女和两性平等问题委员会以及各地区妇女部门的任务、职责和彼此之间的协调,也无法清楚了解这些机构可以得到多少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此外,委员会还继续感到关注的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能力有限,不足以帮助落实在所有公营机构内把社会性别问题主流化的战略。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明确界定该机制的各个不同组成部分的任务和职责,并加强这些组成部分之间的协调。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这个国家机制提供足够的决策权以及人力和财务资源,从而使其能够开展切实有效的工作,在所有各级捍卫妇女的人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举办关于社会性别问题的培训,并建立具备足够专门知识的关于两性平等问题的联络点,从而更好地把社会性别问题主流化战略运用于所有政策和方案。

29.委员会注意到,新的全国妇女问题政策已经制定完成,当前正在修订2005至2007年期间的全国妇女问题行动方案,在这方面感到关切地指出,没有对过去的两性平等政策、方案和行动计划进行任何评估或影响分析,因此,新的行动计划可能没有列入必要的纠正措施。

3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其过去的两性平等政策和方案进行一次评估,以查明弱点、不足和缺乏进展之处,并参照评估结果制定新的计划。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系统地监督其新的两性平等政策和方案的执行情况,评估其产生的影响,以及评估所阐明的各项目标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并在一切必要的时候采取纠正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了保证以综合的方式来促进法律上和实质上的两性平等,在2005至2007年行动计划中明确体现《公约》的规定、委员会的最后评论以及充实《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中阐明的方案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各项政策和计划产生的影响。

31.委员会关注地指出,《公约》第4条第1款呼吁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的目的可能没有在缔约国得到广泛了解,这些措施的目的是加快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并加快执行专门为妇女制定的方案和政策,但可能被视为歧视男子。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政策和方案中明确区分以下二者:使妇女同他人一起受益的一般性的社会和经济政策;《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临时特别措施,正如委员会在一般性建议25中说明的那样,为了在各个方面加快实现实质上的男女平等,这些措施必不可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经常举办宣传教育运动,使人们认识《公约》的内容及其导致的义务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特别是重点宣传立法人员、决策者、高级政府官员、司法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发挥的作用。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定、执行和加强宣传教育措施,以促使人们更好地懂得所有社会层面上的男女平等。

33.委员会注意到1996年《家庭暴力法》,但同时对以下问题表示关注: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来保证这项法律的切实执行;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来帮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例如提供庇护所以及法律、医疗和心理支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受害者由于担心蒙上污名,不愿报告虐待案件。委员会感到遗憾地看到,缔约国仅提供了部分关于家庭暴力的资料,没有谈到其他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34.参照其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优先注意切实执行和监督落实《家庭暴力法》的工作,以保证所有成为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包括美洲印第安人妇女以及那些居住在农村和内地的妇女,均可立即得到补救和保护,包括得到保护令、法律协助和足够数目的庇护所。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为这些保护和支助措施提供足够的资金。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为培训警察所进行的努力,保证使政府官员,特别是使执法官员、司法人员、医疗保健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充分注意所有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保证使其具备适当的能力来为这些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帮助。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通过医疗方案和公共教育方案采取措施,争取改变那些仍然容忍所有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容忍对少女施以性暴力的社会、文化和传统习俗。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包括统计资料,以介绍所有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介绍为防止和消除这些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35.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政府在努力建立全面的保健结构。但是,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情况没有得到监测,也没有数据来确定这种措施的实际作用。

36.委员会建议依照委员会关于第12条妇女与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为保健服务制定范围宽广的框架,并监测妇女,特别是美洲印第安人妇女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内地的其他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政府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情况。

37.委员会对通过2002至2006年全国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表示欢迎,但也关注地注意到,妇女当中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率很高,并正不断上升,在青年妇女当中尤其如此,这些妇女由于不平等的力量对比和社会-经济机会有限,特别容易受到感染。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由于可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最低年龄定得很低(13岁),使得青年妇女和少女特别易于成为性剥削的受害者和感染艾滋病毒。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流行进行的斗争中加强对社会性别因素的注意。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更多地强调男子在预防艾滋病的蔓延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为此开展宣传教育运动和预防运动,并同时针对妇女和男子举办关于性保健和生殖保健的教育方案,包括提供保险套。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提高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法定最低年龄,以有效地保护少女,使其免于性剥削。

39.委员会注意到,受贫穷影响的妇女比例过大,并注意到圭亚那已制定了国家发展战略和减贫战略文件,但感到失望的是,尽管妇女团体参与了为编制这些文件所举行的协商,现行政策却不足以处理贫穷现象所包含的社会性别问题,也没有明确地把妇女作为帮助对象。委员会对于这种忽略给美洲印第安人妇女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内地的妇女带来的后果特别谈到关切。

4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把促进两性平等作为其各项国家发展战略中的一个明确组成部分,特别是将其列入扶贫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发展战略中纳入那些专门帮助弱势妇女群体的方案,例如为美洲印第安人妇女以及农村和内地的贫穷妇女举办的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这些政策,以更好地遵守《公约》,特别是其关于农村妇女的第14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所有与国际组织和双边捐助者举办的发展合作方案中强调《公约》的执行工作和妇女的人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把通过重债穷国倡议提供的资源用于增进妇女的能力,特别是增进美洲印第安人妇女以及农村和内地妇女的能力。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减贫战略文件的实施如何使妇女受益的数据。

4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4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实施《公约》各项义务时充分利用充实《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3.委员会还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须充分、有效实施《公约》。委员会要求在各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工作中,纳入社会性别观点,充分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4.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通过遵守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1使得妇女得以在生活的所有方面更好地行使自己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圭亚那政府考虑批准该国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5.委员会请圭亚那在该国国内广泛散发本最后评论,以使该国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院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了解为保证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享有平等地位所已经采取的步骤,并了解今后将在这方面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即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文件。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根据《公约》第18条应在2006年9月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本最后评论中表示关切的问题作出答复。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