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GEO/4-5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30 Octo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应于2011年提交的缔约国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格鲁吉亚 * **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143

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关于格鲁吉亚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结论意见中提出的问题15-1504

三.关于《公约》第一至第四部分条款的信息151-25731

第二条151-17031

第三条171-18734

第四条18837

第五条189-19137

第六条192-21138

第七条212-21342

第八条214-21843

第九条219-22043

第十条221-22344

第十一条22444

第十二条225-23644

第十三条237-23846

第十四条239-25147

第十五条252-25350

第十六条254-25750

A.导言

1. 遵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要求,格鲁吉亚特此用一份文件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其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根据关于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准则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报告准则,该缔约国努力把重点放在审议缔约国上一次报告与提交本报告之间的期间,以便按照《公约》的主要专题组(第一至第四部分)排列内容。

2. 格鲁吉亚议会性别平等委员会负责协调报告进程,由格鲁吉亚议会副议长Rusudan Kervalishvili女士担任两性平等委员会主席。新的《性别平等法》于2010年生效,授权性别平等委员会编写关于在国际一级承担的性别平等义务(第十二条第四款)履行情况的报告。格鲁吉亚议会性别平等委员会在开始编写报告时,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就报告编写规划举行会议,并请各方参与格鲁吉亚报告的编写工作。下列机构参与了报告起草:外交部、内政部、劳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和科学部、惩教和法律援助部、财政部、司法部,包括民事登记局、青年和体育部、格鲁吉亚统计局、国家安全委员会。

3. 2003年11月,格鲁吉亚提交了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报告(CEDAW/C/GEO/2-3)。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2006年8月7日至25日举行的第三十六届会议上审议了该报告。除对格鲁吉亚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和为此采取的措施给予肯定外,委员会还通过了其结论意见,其中特别包括要求缔约国优先关注的重大关切领域和建议。

4. 该报告按照新的联合国准则编写,是格鲁吉亚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格鲁吉亚最新报告(CEDAW/C/GEO/2-3)后提出的意见的答复,涉及2007-2011年间《公约》第一至第四部分条款的执行情况。

5. 2003年玫瑰革命爆发后,格鲁吉亚强化了性别平等政策的制定和其他重要改革,这体现为格鲁吉亚进行大刀阔斧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改革。改革的目的不仅是要在政治和经济制度上推行变革,而且要将格鲁吉亚人的心态从共产主义时期的思维方式转变到更加自由的西方思维方式。尽管这一过程相当艰难,但在改革速度、创新程度和机构重组范围方面独树一帜。

6. 为了采取适当的步骤和措施来执行《公约》,格鲁吉亚在多个方面能动地采取了复杂措施。自委员会审议格鲁吉亚上次提交的报告以来,格鲁吉亚在确保妇女平等领域出台的立法框架和采取的实际做法发生了重大变化。

7. 在民间社会组织和学术界积极参与下,格鲁吉亚的立法和实践当中的全部新规定,包括起草上述战略、协调委员会、体制机制和法律,都得到启动和实施。由于有关各方尽可能广泛参与且由于透明度较高,这些进程都得到了介绍。

8. 格鲁吉亚政府对被占领格鲁吉亚阿布哈兹地区和茨欣瓦利地区/南奥塞梯领土无法有效行使控制权,因此格鲁吉亚政府在这些地区执行《公约》遇到重大挑战。

9. 很显然,目前被占领地区的人权状况不容乐观,需要国际社会的关注。许多严重侵犯人权事件时有发生,包括任意逮捕、剥夺财产权利、强迫放弃格鲁吉亚国籍、强迫劳动和强迫征募、虐待和酷刑、剥夺母语教育权利、剥夺宗教信仰权利以及性别暴力。

10. 此外,2008年8月前,格鲁吉亚已有30多万境内流离失所者。2008年8月格鲁吉亚与俄罗斯的战争导致新的境内流离失所者出现。由于俄罗斯占领了格鲁吉亚阿布哈兹地区和茨欣瓦利地区/南奥塞梯,时至今日,约有50万流离失所者无法返回其原居住地。

11. 格鲁吉亚一直强调其积极义务:防止在被占领土上发生侵犯人权行为并且在侵犯行为发生时提供有效的补救。此外,2010年1月,政府通过了《关于被占领土的国家战略:通过合作进行互动接触》,其中制定了与格鲁吉亚阿布哈兹和茨欣瓦利地区/南奥塞梯居民的接触政策。

12. 然而,由于缺乏对被占领土的有效控制和俄罗斯当局缺乏合作,格鲁吉亚当局无法确保有效调查侵犯人权案件。因此,格鲁吉亚强调俄罗斯联邦作为对上述地区行使有效控制的当局应当履行的人权义务。格鲁吉亚特别强调俄罗斯联邦尊重和确保尊重其签署的相关人权和人道主义法律条约所规定的权利的义务。

13. 不幸的是,自上次报告提交以来,由于被占领土上缺乏人权监测机制,当地局势进一步恶化,但这有助于其他国际组织(欧盟、欧安组织、欧洲委员会)更积极地参与,并促进了人道主义援​​助畅通无阻地到达格鲁吉亚被占领地区居民的手中。由于关闭了欧安组织驻格鲁吉亚特派团和联合国驻格鲁吉亚观察团以及唯一的人权监测机制――联合国驻格鲁吉亚阿布哈兹人权观察团,而且欧盟监察团无法到达这些地区,国际社会缺乏控制被占领土人权状况的工具和机制。

14. 格鲁吉亚积极倡导国际组织参与人权和安全监测,并与联合国机构开展密切磋商,以确定其参与被占领土上人道主义和监测活动的有效途径,并防止情况进一步恶化,包括人员可能丧生,并减少再次发生军事侵略的可能性。

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关于格鲁吉亚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结论意见中提出的问题

对结论意见第8段所载建议的答复(CEDAW/C/GEO/CO/3)

15. 2006年对格鲁吉亚的报告进行审议后,委员会的意见被译为格鲁吉亚语,并分发给所有相关部委和政府机构,以确保采取相关的后续行动。格鲁吉亚议会就这些建议积极开展工作。确定的问题受到格鲁吉亚当局的优先关注,《公约》规定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在委员会审议格鲁吉亚的上一次报告之后的整个时期取得的进展也体现了这一点。

16. 2006-2011年间,格鲁吉亚优先关注提出建议至提交本定期报告期间建议的执行情况,同时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系统、持续地执行《公约》所有规定,包括进一步加强立法基础,确保性别平等,以及有效执行相应措施,以确保最大限度地实现性别平等。

17. 在向所有相关部委和议会提交了相关的结论意见后,格鲁吉亚特此提交关于委员会在审议格鲁吉亚上一次定期报告后提出的建议中确定的领域中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的报告。

对于结论意见第9和第10段所载建议的答复

18. 用于评估一段时间里进展和发展趋势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有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格鲁吉亚处理加强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问题,这覆盖了整个人口以及保健、社会保障、教育、住户、就业和失业、收入和支出、商业部门、农业、犯罪和权力领域。在这方面,应参考所附的格鲁吉亚国家统计局2011年在第比利斯发布的“格鲁吉亚男性和女性”(见本报告附件1)和格鲁吉亚经济发展部统计司2008年发布的名为《格鲁吉亚男性和女性》的统计手册(见本报告附件2)。

19. 另外,在此应当强调的是,根据《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第3条保障自我认同权利,格鲁吉亚政府与一些欧洲国家一样,没有收集有关公民的族裔关系的数据。2009年12月11日,格鲁吉亚议会通过了《格鲁吉亚官方统计法》,该法取代了《人口统计法》。《格鲁吉亚官方统计法》废除了强制收集民族数据的规定。虽然数位部长和副部长、三位总统顾问、大使、法官、议员和许多其他高级官员都自称是少数民族,但格鲁吉亚的国家机构不收集公务员族裔关系的个人资料。由于缺乏确定公务员种族的综合机制,在现阶段不可能充分描述主要侧重于教育领域的公民融合方案的积极态势。因此,其他领域只能提供各个少数民族成员和传统上居住在格鲁吉亚的其他族裔群体成员的估计数据。

20. 格鲁吉亚政府主要依靠不同的国际组织提供的数据和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开展的调查:根据欧安组织提供的信息,在克维莫-阿尔特里、萨姆茨赫-扎瓦赫季和卡赫吉地区,587名民选代表中有142人是少数民族。联合民族运动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拥有的少数民族候选人最多。与其他政党相比,联合民族运动党在这些地区的竞选活动更加积极,包括发放用阿塞拜疆语和亚美尼亚族语印制的宣传材料。此外,国际危机组织的报告(《格鲁吉亚:扎瓦赫季地区的一体化挑战(2011年)》)表明,在格鲁吉亚议会的总共150个席位中,75个完成单一任务的议员中有两人来自扎瓦赫季地区,这两人都是来自执政的民族运动党的亚美尼亚族人。就比例而言,这与扎瓦赫季地区略少于10万的人口总数大致相符。在地方选举产生的Sakrebulo和其他国家机关中,如Gamgeoba和警察局,也有很多亚美尼亚族代表。阿哈尔卡拉斯基地区Sakrebulo的32名成员中有26人是少数民族,尼诺茨明达地区Sakrebulo的20名成员中有19人是少数民族。

21. 非政府组织联合国协会2008年开展的调查提供了以下数据:内政部14.4%(1,222名)的雇员属于少数民族(根据2002年的人口普查,格鲁吉亚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估算比例为16%)。这些雇员主要分配到行政岗位(552名少数民族雇员在该部的总务部门、部属各司和地区办事处任职)和执法或外勤岗位(670名少数民族雇员在边防警察、警察学院、部属保健机构、保护警察司和护林巡逻队任职)。

22. 为了确保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格鲁吉亚政府在教育和治安领域采取了平等权利行动政策。

23. 2009年11月,《高等教育法》为亚美尼亚、阿塞拜疆、阿布哈兹和奥塞梯语言使用者制定了新的配额制度,使得少数民族能够拥有更多机会进入格鲁吉亚高等学府深造。操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语者获得了所有国立大学10%的名额,奥塞梯和阿布哈兹族人获得了2%。由于出台了这些修正案,格鲁吉亚国立大学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人数显著增加――比前两年增加了300%以上。祖拉布·日瓦尼亚公共行政学院自2005年成立以来,致力于提高安置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公务员素质以及社会整体融合。该学院还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了特设的国家语言课程。2007-2009年,萨姆茨赫-扎瓦赫季的阿哈尔卡拉斯基和尼诺茨明达地区以及克维莫-阿尔特里地区成立了成人教育中心“语言之家”。该中心的服务对象为教师、学校校长、公务员、社会工作者、警察、商界代表和其他社会团体代表。到2011年年底,在少数民族居住的萨姆茨赫-扎瓦赫季、克维莫-阿尔特里和卡赫吉地区共开设了8所“语言之家”。

24.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招募警察时,优先考虑自称为少数民族的考生,这是格鲁吉亚内政部的官方政策。自2007年以来,内政部下属的警察学院为格鲁吉亚操亚美尼亚语和阿塞拜疆语的公民提供有关调查事项的特设课程。自2008年以来,警察学院为少数民族族裔的代理警察或预备警察开设了格鲁吉亚语学习班。旨在实现性别平等的“2011-2013年行动计划”界定了国家为女性、男性和青年(特别是农村居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少数族裔妇女)举办研讨会/培训/会议/活动的责任,这对作为目标群体之一的少数民族妇女代表也十分重要。活动内容涉及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性别歧视(特别是基于文化/传统理由);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生殖健康;增加妇女参与和平建设进程;财产权(2.3.3)。

25. 在半年期《格鲁吉亚男性和女性》袖珍手册以及联合国妇女署的技术支持下,格鲁吉亚国家统计局编写了扩展版更具分析性的出版物以及性别统计及其政策规划应用指南。这些出版物经过与格鲁吉亚性别统计资料使用者和编制者密切磋商完成,并分别与政府机构、学术界、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广泛分享。通过这些举措,格鲁吉亚国家统计局将关注重点尤其放在性别统计上,让统计出版物关注这一议题,承认性别平等意味着男女机会均等、权利均等和责任均等,该政策确保男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经济独立,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参与决策、公共生活和社会活动。

26. 格鲁吉亚国家统计局的性别统计发展符合格鲁吉亚议会2006年通过的性别平等理念和本报告附件3中的《性别平等法》(格鲁吉亚议会于2010年通过),此项法律特别强调确保男女权利平等以及提高妇女对政治、经济和社会进程的参与。格鲁吉亚《性别平等法》第5条特别涉及收集性别统计资料,根据此项法律,有关性别平等问题的官方统计报告应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27. 格鲁吉亚国家统计局强调,性别平等分为量和质两个方面,并再次强调性别统计是关于男女在公共和经济活动各个领域的地位的统计,是在制定平等权利和机会的最佳政策过程中,研究男女作为特定社会人口群体特征的主要工具之一。

28. 性别统计旨在通过比较和评价男女地位和性别平等,确保提出客观数据。完善基于性别的统计数据的收集和覆盖,对于处理性别平等问题的工作人员以及立法机构、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至关重要。

29. 关于通过用于评估实现妇女事实上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的可衡量指标监测法律、政策和行动计划的影响,格鲁吉亚自上次报告所述期间以来,一直将这些指标纳入涉及《公约》所有相关领域的相关行动计划中,并在实际当中使用这些指标。也就是说,《格鲁吉亚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2009-2010年,2011-2012年)、《格鲁吉亚打击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2009-2010年,2011-2012年)、《格鲁吉亚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2011-2013年 )以及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2012-2015年 )的第1325、1820、1888、1889和196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都包含指标。上述行动计划中包含的指标在制定法律、政策和方案以有效执行《公约》的进程中均得到使用。

30. 格鲁吉亚负责特定领域工作的主管当局以及在相关领域开展工作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负责监测《公约》所涉具体领域的进展情况。

31. 本报告附件1和附件2提供了统计数据和相应分析。格鲁吉亚积极采用相关数据和分析,进一步推进格鲁吉亚的性别平等进程。

对结论意见第11和第12段所载建议的答复

32. 格鲁吉亚当局制定了综合政策和方案,旨在实现男女平等,应对对妇女一切类型的歧视。如上文所述,为了进一步推动实现男女平等,格鲁吉亚制定了《性别平等法》及《性别平等战略和行动计划》。

33. 《性别平等法》规定了对于《宪法》赋予男女平等权利、自由和机会的基本保障,界定了在相关社会生活领域实施的法律机制和条件。根据此项法律第2条,此项法律旨在确保禁止社会生活各领域基于性别的歧视,创造实现男女平等权利、自由和机会的适当条件,支持防止和消除各种基于性别的歧视。此项法律规定通过格鲁吉亚议会、地方当局、格鲁吉亚公设辩护人的参与,提供性别平等的保障、劳资关系中的性别平等、国家保障确保教育和科学领域的性别平等、平等获取信息、保健和社会保障领域及家庭关系中的性别平等、平等投票权以及消除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性别歧视。

34. 此处应当提及,根据《性别平等法》,为了确保就性别平等问题系统、协调地开展工作,格鲁吉亚议会设立了性别平等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a) 制定一份关于确保性别平等的行动计划,并报请格鲁吉亚政府批准,以及确保协调和监测其执行情况;(b) 进行性别审计,制定消除现行立法中的性别差异的建议;(c) 对法律草案进行性别审查;(d) 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为实现性别平等和男女享有平等权利筹备单独活动;(e) 制定确保性别平等的干预措施的监测和评价体系并将其制度化,以及提出相应建议;(f) 要求提交并接收国家或地方自治机构就性别平等问题提交的任何资料或文件,现行立法规定的保密文件除外;(g) 审查关于侵犯性别平等的声明、文件或其他资料,做出回应,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关建议;(h) 请在相关领域开展工作的国际和(或)地方组织代表和(或)专家讨论性别平等相关问题;(i) 执行格鲁吉亚立法界定的其他活动。该委员会应协调并实施对部委和下属机构在保护性别平等领域的活动的监督,并按要求提供确保性别平等所需的建议。委员会应每年向格鲁吉亚议会提交一份关于格鲁吉亚性别平等问题的报告,并编写关于国际协议中确保性别平等方面义务履行情况的报告。根据格鲁吉亚议会主席的决定,性别平等委员会受权在国际关系中代表格鲁吉亚议会处理性别平等问题。

35. 为了进一步加强实现男女平等和性别主流化的综合办法,2011年,格鲁吉亚议会在立法一级出台了旨在鼓励各政党启用女性候选人的财政奖励措施。在这方面,格鲁吉亚向政党提供财政奖励,鼓励它们根据2011年12月底通过的新选举法,在其议会选举中政党名单上启用女性候选人。由于立法方面做了这些改动,国家分配给各政党的部分拨款将与政党名单上的女性比例挂钩。《格鲁吉亚公民政治联盟组织法》和《选举法》对政党财政奖励规定做出如下修正,只有在候选政党的政党名单中每10名候选人的性别差至少占20%时(并非基于其主观意见),才能获得额外经费。

36. 作为实现男女平等综合办法的一部分,性别培训已纳入到政府机构的所有培训课程中。此外,也对格鲁吉亚中央及区域各级政府相关机构进行了打击家庭暴力和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培训。政府各部委和办事处在政治(副部长一级)和行政(各部委工作人员)一级都设立各自的协调人,他们一直积极参与起草或修正有关《公约》范围内各种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战略和行动计划。

37. 性别平等委员会目前正在致力于在2012年年底前建立性别平等协调中心。

38. 旨在实现男女平等的各项行动计划都包含时间框架(例如,上文所述的2011-2013年《性别平等行动计划》、2007-2008年、2009-2010年、2011-2012年《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2007-2008年、2009-2010年、2011-2012年《打击家庭暴力行动计划》、2012-2015年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1820、1888、1889和1960号决议的行动计划,附在本报告之后)。

对结论意见第13和第14段所载建议的答复

39. 格鲁吉亚各当局协同努力,传播有关《公约》的信息、《任择议定书》下的程序和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具体做法是通过举行各种市民会议和公众讨论,针对特定目标群体,包括农村妇女和男性开展宣传活动,并且与民间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同时瞄准就妇女问题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特别是格鲁吉亚各地区的非政府组织,开展相关的提高公众认识运动。

40. 为使旨在实现性别平等的政策执行得更有效并切实保护妇女免受​​歧视,打击家庭暴力和性别平等主题成为格鲁吉亚内政部学院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每年向内政部警察学院的所有警官提供这方面的基础课程。教学内容包括互动式培训模块,采用角色扮演练习等其他工具,在接近于现实情况的情境中培训警官。这方面的培训涉及以下问题:权利和自由、包括家庭成员在内的任何人的生理和心理不可侵犯、关于保护家庭价值观的立法保障;保护性和限制性命令;家庭暴力的构成;家庭暴力可能产生的后果;家庭暴力的发现和预防;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援助和康复。与此同时,内政部与当地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社会积极合作,经过共同努力,2010-2011年间共有1,770名执业警察在格鲁吉亚不同地区接受专门培训。

41. 同样,检察官的培训课程也包括打击性别不平等和家庭暴力的特设课程。在考虑检察机关在打击男女不平等中的具体作用后制定了具体的培训课程。

42. 性别平等是司法培训的一个特别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职培训及法律院校学生的预备培训都具体包括这一问题。与法官进行了具体讨论,以审议近期的最佳做法和将在实际当中使用的相关判例法。

43. 为了囊括与《公约》相关的问题,各国家机构还采用了临时培训方法,针对具体专业人员,如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

44. 为了使未来的律师和社会工作者了解《公约》信息,大学课程中也纳入了专门培训。法律和社科专业学生的教学计划中列入了教授打击家庭暴力、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促进性别平等的国际和格鲁吉亚标准的课程。

45. 以下事实体现了人们对《公约》和格鲁吉亚法律文书的认识:警方颁布的限制令作为有效机制之一得以使用,且就业领域在逐步增加使用。2009年,警察共签发121项限制令,2010年该数字达到182项。2011年共颁布258项限制令。法院一直行使立法赋予的权利,在整个报告所述期间发布指令,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2007年签发了94项限制令和2项保护令,2008年签发了44项限制令和11项保护令,2009年共签发111项限制令和30项保护令,2010年共签发182项限制令和44项保护令,2011年法院共签发251项限制令和52项保护令。初审法院审理的有关打击家庭暴力、保护和支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行政案件数量如下:2007年审理了492起案件、2008年197起、2009年159起、2010年前9个月177起。

46. 在整个2011年,格鲁吉亚在积极开展工作,将家庭暴力犯罪纳入《格鲁吉亚刑法》。各立法进程于2011年年底在格鲁吉亚议会启动。由于《格鲁吉亚刑法》不包含相关条款,因此,没有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统计数据。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因为暴力、强奸、其他形式虐待以及谋杀无论发生在家庭内还是家庭外都是同样的罪行。然而,由于《刑法》中没有提到家庭暴力罪这一技术问题,法院审理的家庭虐待和暴力案件自然归于《刑法》相关条款的统计类别中,如杀人、强奸等。因此,即便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审理,但这些案件并未为了统计而进行系统整理。列入家庭暴力犯罪条款的工作计划将于2012年完成。列入这一条款无论如何都不会对格鲁吉亚2006年出台的现在运行良好的管理机制产生任何影响。该举措将为收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精确数据提供契机,但不包括散落在各项刑法条款之间的统计数据收集。

47. 格鲁吉亚公设辩护人(监察员)办公室有一个特殊服务机构――儿童和妇女权利中心,该中心是其组织结构中的一个专门中心。在该中心工作的员工和律师经过专门培训,监测保护儿童和妇女权利及确保性别平等方面的进展情况。

48.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格鲁吉亚的保护和援助贩运人口受害者国家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基金”)。该基金于2006年7月依据格鲁吉亚总统令建立,2009年对《格鲁吉亚打击家庭暴力法》进行全面修改后,修正了国家基金的任务规定,以解决与家庭暴力相关的问题。国家基金在格鲁吉亚全国开展了不少于45次不同的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公约》内容,特别是针对农村地区妇女和官员。

49. 在国家基金支持下,格鲁吉亚法律援助处对律师进行了专门培训,内容包括与《公约》相关的问题,针对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的特定相关事项以及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

50. 法律援助处和国家基金与警察局协作,为妇女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鼓励并授权妇女利用《公约》规定的法律程序和补救措施应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51. 所有上述机构和教育机构通过针对妇女开展的长期的提高认识和普及法律知识培训活动积极传播信息,特别是针对农村妇女和在妇女问题上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包括有时与联合国妇女署及特别是格鲁吉亚各地区的各种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由于开展持续提高认识活动需要针对全体人口开展长期工作,因此应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对结论意见第15和第16段所载建议的答复

52. 2009年12月,根据委员会关于建立永久体制机制的建议,以应对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进一步加强格鲁吉亚促进男女平等及进一步提高国家机制、机构和程序效力的努力,以及考虑到性别平等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性,性别平等委员会变为常设机构。格鲁吉亚议会管理条例第2314号修改和修正法案使这一决定制度化。

53. 性别平等委员会由格鲁吉亚立法和行政部门及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成,议会副主席Rusudan Kervalishvili夫人担任性别平等委员会主席。这一高级别体制机制使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能够定期探讨和阐述有关性别平等问题的建议,帮助确保在公众政策制定过程和国家及地方各级决策过程中妇女意见能与男性意见一样得到平等关注。性别平等委员会发起或促进与其他机构共同制定的法律倡议包括:打击贩运人口法律草案、打击家庭暴力法律草案、性别平等法律草案、地方政府法律草案、民法修正案法律草案、非婚生子女亲子鉴定、行政法中有关安全带的强制性修正案以及各种有关性别平等的行动计划等。

54. 由于得到最高程度的政治承诺并为确保其高效运作分配了各种资源,性别平等委员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决策权,以及有效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总体上的机构可持续性。为此,性别平等委员会作为性别平等问题的游说单位,在各管理层有效认定并清除了性别平等的相关障碍,其活动特别集中在以下问题:制定关于性别平等问题的建议,起草关于国家性别平等政策的提案和建议,以阐明应采取哪些行动将性别平等纳入格鲁吉亚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所有领域和部门,确保性别主流化的立法和格鲁吉亚法律与欧盟性别平等法律框架近似,在职权范围内观察涉及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问题的国际协定和公约的执行情况,与在性别平等问题上开展工作的国际和地方组织密切合作。性别平等委员会设施齐备,能够在实现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以及监测各项行动切实执行的目标进程中有效发挥作用。议会副主席担任性别平等委员会主席其本人是格鲁吉亚德高望重的政治家。将先前存在的咨询机构升级为格鲁吉亚议会最高领导级别的永久性机构,证明了该委员会是在性别平等领域促进和实现巨大政治变革的一种强有力的政治机制,能够逐步有效地执行格鲁吉亚在性别平等领域出台的政策。

55. 在妇女权利保护和性别平等领域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代表与性别平等委员会密切合作。专家组负责在性别平等委员会工作范围内就专题问题采取后续行动。委员会不断与联合国各机构、其他国际组织和更广泛的政府和非政府实体开展合作。

对结论意见第17和第18段所载建议的答复

56. 格鲁吉亚教育系统正在进行的重大改革涉及到各个领域。统计分析结果表明,2008/2009学年伊始,有285,793名女生和312,027名男生在公立普通学校就读,19,713名女生和25,766名男生在私立普通学校就读。2009/2010学年伊始,有276,822名女生和299,981名男生在公立普通学校就读,20,854名女生和26,869名男生在私立普通学校就读。 2011/2012学年的该指标比例如下:在私立学校就读的女生和男生分别占44.2%和55.8%,在公立学校就读的女生和男生分别占47.7%和52.3%,在各类学校就读的女生和男生总数分别占47.4%和52.6%。

57. 学校教材对年龄和性别具有敏感性,无论如何都不会在小学一级的教科书中纵容负面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目前,教育和科学部正在参与学校教材的重大改革,确保教育以性别平等原则为基础。

58. 至于委员会对妇女教育选择中体现出的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关切,2008/2009学年伊始,共有10,040名女生和8,317名男生在格鲁吉亚高等院校就读,2009/2010学年就读的女生和男生分别为13,430人和9,855人,2010/2011学年伊始,共有14,499名女生和11,635名男生就读于格鲁吉亚高等院校,即:2010/2011学年在格鲁吉亚高等院校就读的女生和男生分别占55.5%和44.5%。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的女生和男生分别占55.4%和44.6%,其中学术课程录取的女生和男生分别占58.5%和41.5%,专业课程录取的女生和男生分别占34%和66%。国家考试中心的数据表明,理科院系的女生人数也很可观,男女生几乎人数相同,在某些阶段,女生人数甚至多于男生。女生在全国统一考试的科学、数学、一般能力测试和英语科目中成绩也呈这种趋势。虽然格鲁吉亚的工科院系传统上一直以男性为主,但近年来工程学等技术专业的女生人数略有增加。2005-2010年,工科院系录取的女生人数增加了9%。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工科专业的男生人数增加了73.6%,这些专业的学生总人数增加,主要是由于男生人数增长。前面已经提到,2007年人数之所以减少,是因为格鲁吉亚理工大学未能获得国家认证。

59. 按专业分列的博士研究生录取情况如下:2008年,有682名女生和391名男生被录取攻读博士学位,其中51名女生和12名男生选择了教育专业,人文和艺术类257名女生和67名男生,社会科学、商业和法律183名女生和140名男生,理科和工科84名女生和77名男生,制造业和建筑业40名女生和59名男生,农业13名女生和10名男生,保健和社会保障51名女生和24名男生,另有三名女生和两名男生选择了服务业。2009年相应的数字如下:共有927女生和717名男生被录取攻读博士学位,其中39名女生和18名男生选择教育专业,人文和艺术类189名女生和76名男生,275名女生和229名男生选择了社会科学、商业和法律,133名女生和122名男生选择了理科,工科90名女生和161名男生,农业81名女生和52名男生,保健和社会保障95名女生和36名男生,服务领域25名女生和23名男生。

60. 教学人员接受了持续培训,包括关于性别平等的培训。为教师量身打造的特设课程包括与性别平等有关的细则、性别暴力的相关问题等。

61. 教学计划中列入了《公约》在教育系统各项目中情况,包括从对于男女角色的看法和态度的角度进行人权教育和性别培训。

62. 关于性别平等的提高认识活动针对广大人口以及具体目标群体(如学生),男女均包括在内。

63. 委员会建议鼓励媒体树立女性正面形象,宣传男女在私人和公共领域的平等地位和责任。根据这一建议,自格鲁吉亚提交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通过了数项广播领域的重要立法和修正案,包括消除对妇女歧视的保障措施。2004年12月23日,《格鲁吉亚广播法》获得通过。在讨论各项广播立法和其他管理条例中所载的消除对妇女歧视规定之前,有必要在一开始就提及,根据2004年《格鲁吉亚广播法》,“广播领域的立法应根据《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法院的司法惯例和其他对于格鲁吉亚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法律条款来解释”(第3.2条)。按照《公约》的要求,《格鲁吉亚广播法》规定禁止广播牌照持有人制作播放含有煽动仇恨或歧视的、基于种族背景、宗教、见解、年龄、性别、性取向或残疾或任何其他特征或状态攻击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内容的广播节目。只有当某一节目仅仅是为了说明这种仇恨或歧视,这种仇恨或歧视已经在社会中存在,才允许在该节目背景下特别强调这些特征或状态(第56.3条)。此外,《广播法》设立了格鲁吉亚公共广播机构(公法的法律实体,独立于政府,对公众负责,根据格鲁吉亚立法设立,由公共资金供资,通过电视或广播进行传播),规定广播公共机构的义务包括在节目中反映种族、文化、语言、宗教、年龄和性别多样性(第16条)。

64. 《格鲁吉亚言论自由法》给予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除其他外这意味着不受约束地表达个人的宗教、信仰、良心、道德、文化和社会归属感、出身、家庭、财产、社会地位以及所有可能成为限制其权利和自由的理由的观点(第3.j条)。

65. 2009年,格鲁吉亚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依据《格鲁吉亚广播法》批准了《广播机构行为准则》。为了确保广播机构的行为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广播机构行为守则》从一开始就规定,“《守则》应遵照《格鲁吉亚宪法》、《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来解释,以确保最大限度地保护言论和表达自由”(第2.2条)。《广播机构行为守则》的公正、平等、多样性和宽容基本原则包含以下内容:广播机构应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不论其政治派别、文化、种族、宗教和地域背景、语言、年龄或性别(第3条)。《守则》包含有关多样性、平等和宽容的独立章节。在多样性、平等和宽容原则基础上,“广播机构应避免发布出于种族、语言、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民族血统、地理位置或社会背景原因可能煽动仇恨或不容忍的任何材料”(第31条)。

66. 此外,《格鲁吉亚广告法》禁止植入和播放不正当广告(第4.8条)。法律将“不正当广告”定义为“针对自然人的国籍、种族、职业、社会地位、年龄、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和哲学理念使用攻击性语言和比较,违反了普遍公认的人道主义和道德规范,损坏国家和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建筑的艺术品和文物,侮辱国家象征(国旗、国徽、国歌)、国家货币、宗教符号、格鲁吉亚和其他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活动、职业或商品”的不道德广告。根据此项法律,植入和播放不正当广告将受到格鲁吉亚立法规定的、与其程度和性质相称的制裁。

67.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其他管理条例中也有相关的保障措施。在这方面应当提及《公共广播机构行为守则》。《公共广播机构行为守则》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平等原则,尤其禁止基于性别归属的歧视。此外,《公共广播机构行为守则》包含有关妇女的单独段落。该段旨在确保避免对妇女使用歧视性言论、意见和行为以及对其持陈规定型观念。第15.7条规定:“尽管最近对待妇女的态度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当今的格鲁吉亚妇女的生活愈发积极,但仍然存在着攻击女性的顽固的陈规定型观念。当谈到女性时,应尽量避免使用性别歧视表述,进行具有性别歧视的评估或比较。性别歧视是指一种性别对另一种性别表示歧视性意见、陈述、行为和态度。例如,“她不比男的差”、“她的思维像男性”等对于女性的描述,对于一些女性来说可能是一种侮辱。此外,禁止记者出于各种原因包括性别认同原因使用对不同群体具有攻击性的言语(第14.9条)。此外,在编制有关种族和宗教少数群体的报道和节目时,不允许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文化或社会出身、家庭、财产、出生或其他情况、居住地、健康状况、年龄以及任何其他​特征歧视少数群体(第15.1条)。

68. 最后应当提到的是,广播机构必须建立公众上诉机构,负责审查公众投诉并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格鲁吉亚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对该系统进行全面监督,广播机构有责任实施自我规范机制。

69. 有关委员会对劳动力市场状况提出的建议,《格鲁吉亚劳动法》第2(3)条与《格鲁吉亚宪法》第14条都规定:“在雇用关系中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民族和社会类别、国籍、出身、财产和地位、居住地、年龄、性别、性取向、残疾、宗教信仰或加入任何其他联盟、家庭条件、政治或其他见解的任何类型的歧视”。

70. 除上述内容外,《格鲁吉亚性别平等法》于2010年3月26日获得通过,其第6(2)条特别规定:“国家应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机会”。根据同一法律第6(3)条,“在招聘和履行专业职责时,个人可能受到基于性别的不平等待遇和(或)处于不平等境遇中,只要这是由工作类型、具体特点或环境决定的,是为了达到合法目的,且为了取得这一效果拥有充分且必要的手段即可”。此项法律规定,在劳资关系中不得允许:(a) 目的或结果是制造恐吓、敌意、侮辱、有辱人格或冒犯性氛围的歧视、迫害和(或)骚扰个人;(b) 目的或结果是导致个人犯罪或制造恐吓、敌意或侮辱性氛围的任何不利的、具有色情性质的口头、非口头或身体行为。同时,国家应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机会。

71. 在招聘和履行专业职责时,个人可能受到基于性别的不平等待遇和(或)处于不平等境遇中,只要这是由工作类型、具体特点或环境决定的,是为了达到合法目的,且为取得这一效果拥有充分且必要的手段即可。格鲁吉亚立法规定的细则应确保为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提供有利的工作条件,不允许她们在极端、有害或危险的条件下工作,也不允许她们上夜班。

72. 为了了解男女角色现有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态度转变的另一方面,以及了解为了进一步鼓励男女生教育选择多样化所开展的工作,应在此简要指出格鲁吉亚内政部雇用的女性员工人数:2010年女性员工占格鲁吉亚内政部系统员工总数的12%,到2011年年底,巡警司中有17%雇员为女性。

73. 在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应提到以下几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各个部门都有女性代表,包括在格鲁吉亚外交部。下文提到格鲁吉亚对结论意见第23和第24段所载的委员会建议的答复,该部分对女性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

对结论意见第19和第20段所载建议的答复

74. 由于工作议程的全面修改,格鲁吉亚政府所做的努力不仅放在修改不同的立法条款并提供打击家庭暴力相关事项的单独培训上,还放在采取全面一致的政策来转变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的观点上。在这方面,由于执行《消除家庭暴力法》被放在格鲁吉亚政治议程的显著位置上,格鲁吉亚建立并有效落实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根据2008年12月26日总统令成立的预防家庭暴力常设机构间协调委员会由宪法法院法官担任主席,成员由以下部委的副部长组成:劳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内政部、司法部、教育和科学部及外交部。协调委员会还邀请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外国驻格鲁吉亚大使馆、议会和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成员参加。为了协调性别平等委员会与预防家庭暴力常设机构间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性别平等委员会主席也参与预防家庭暴力常设机构间协调委员会的工作。2009年,格鲁吉亚对2006年通过的《打击家庭暴力法》进行了实质性修正。在性别平等领域所有行动方的支持下,议会女副议长发起对此项法律的修改和修正。这名女副议长来自议会多数党,兼任性别平等委员会主席。除修改和修正《打击家庭暴力法》外,格鲁吉亚还成功修改了以下法律:《格鲁吉亚行政诉讼法》、《格鲁吉亚行政过失法》、《格鲁吉亚火器法》、《格鲁吉亚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和支助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格鲁吉亚劳动法》和《格鲁吉亚公务人员法》。

75. 《格鲁吉亚刑法》中增加入一项新规定(第3811条),规定由已经因为犯下类似罪行而遭受行政处分的人由于不遵守保护性和限制性命令所规定的要求和义务而承担的刑事责任。修正案规定的刑事责任包括罚款或最长180-240小时社会公益劳动或剥夺最长1年的人身自由。除此之外,2009年通过了关于“认定家庭暴力受害者”、“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安排临时庇护所以及为吸毒者安排戒毒中心的最低标准”、“危机中心建立和运行最低标准”以及“国家转介机制”的法令。国家转介机制尤为重要,因为它是家庭暴力预防、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和康复的准则,而且是介绍格鲁吉亚国家机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开展合作的细节的文件。2010年,劳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内政部部长以及教育和科学部部长共同批准了儿童转介机制。2010年,内政部起草并批准了《家庭暴力警察指导手册》。2011年,政府阐释并批准了《家庭暴力犯罪者改造理念》。

76. 为了使政府官员和广大社会普遍了解《消除家庭暴力法》,自上一次报告提交给委员会后,格鲁吉亚开展了相应的提高公众认识和专业培训活动,并设立了相应的国家机构。因此,格鲁吉亚政府积极应对普遍存在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并出台了收集家庭暴力统计数据和其他信息的系统。

77. 格鲁吉亚完成并执行了《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审议格鲁吉亚最后一次报告时该行动计划正在起草之中。《国家行动计划》执行后将起草和执行另两项行动计划,涉及格鲁吉亚在打击家庭暴力领域逐渐变化的需求。因此,《2007-2008年打击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于2007年获得通过。2009年第304号格鲁吉亚总统令批准了《2009-2010年打击家庭暴力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国家行动计划》。2011年初批准了2011-2012年《国家行动计划》。

78. 如上所述,根据结论意见第13和第14段所载的建议收集了相关信息。目前正在积极起草一项有关家庭暴力的特殊规定,该规定将纳入《格鲁吉亚刑法》,这样做主要是为了进行统计,使得对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归类以及与其他罪行区分更加容易。按计划,一旦《刑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条款在2012年中期前完成,将提供关于家庭暴力犯罪刑事案件的单独统计数据。虽然目前家庭犯罪调查和起诉遵循的是《刑法》中的各项条款(例如故意杀人罪、损害人身健康等),但收集的犯罪统计资料列在这些罪行标题下,因此很难获得关于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单独统计数据。

79. 自委员会审议格鲁吉亚的上次报告后,格鲁吉亚政府完成了实质性工作,旨在有效执行反家庭暴力立法,并为受害者提供支持和保护。为了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够获得由政府提供的服务并对其需求做出快速响应,尤其是在格鲁吉亚各地区,给予家庭暴力受害者身份的规则得到了简化。特别是2009年格鲁吉亚总统令制定了认定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统一规则,给予受害者确认小组认定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利,该小组在预防家庭暴力机构间委员会内履行职能。受害者确认小组通过流动小组在格鲁吉亚各地开展工作,与执法机构一样有权认定家庭暴力受害者身份。因此,受害者确认小组、内政部巡警司、内政部地区单位和法院在各自任务授权内,根据格鲁吉亚立法确定的程序认定家庭暴力受害者身份。为了确保所有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包括农村妇女,能够获得直接补救和保护手段,按照委员会的建议,2009-2010年,在国家基金旗下开设了两个完全由国家资助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收容所。根据上文提到的对结论意见第13和第14段所载建议的答复,格鲁吉亚总统令于2009年对收容所的授权任务进行了拓展,还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支持和援助。

80. 依据《格鲁吉亚打击家庭暴力法》设立的两家收容所最初是在联合国妇女署和瑞典国际开发署支持下建立的,其中一家设在格鲁吉亚地区内。但是,自2011年5月以来,收容所完全由格鲁吉亚国家预算支助。从紧急救援和保护到康复阶段,收容所一直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其中包括以下免费援助:法律咨询、医疗援助、心理援助、食物和衣服以及用受害者理解的语言提供信息。联合国妇女署支持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专业再培训的非政府组织。该方案帮助数十名家庭暴力受害者在不同的服务行业找到了工作。除了教育和科学部力挺的国家资助的职业教育机构内部的就业机会外,联合国妇女署支持的方案还与国家基金在家庭暴力受害者康复方面积极开展合作。2010年,在国家基金下开通一个覆盖全国的家庭暴力热线,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工作。为了确保国家基金收容所员工的行为符合道德准则,起草并执行了《职业道德守则》。

81. 国家基金还与全国各地的民间社会组织积极合作,除提供安全庇护外,格鲁吉亚立法也授权它经营受害者危机中心。

82. 除了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收容和康复机会,格鲁吉亚对所有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免费法律援助处的律师进行培训,并为国家基金增补工作人员,在法院免费代表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庭,并提供他们可能需要的任何法律援助。与格鲁吉亚律师协会的合作也在进行之中,为律师提供免费培训,以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开展工作。

83. 2007-2011年间,除了为律师提供培训,格鲁吉亚进行了多种尝试,对所有相关公职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学校教师、执法官员、检察官、法官、保健提供者和社会工作者,培训内容涵盖格鲁吉亚立法规定的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所有机制。预防家庭暴力机构间委员会与媒体代表举行会议,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准。该委员会还与在格鲁吉亚少数民族聚居区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举行会议。培训旨在为各类相关专业人士提供特定信息和技能,使其认识到侵害妇女儿童一切形式暴力行为,做出适当回应,并详细教授格鲁吉亚国家转介机制的具体细则。

84. 2007年,格鲁吉亚内政部学院推出了家庭暴力课程。每年有1,000余名巡警和地方警察应聘者学习该课程。

85. 美国驻第比利斯大使馆的国际麻醉品和执法事务办公室举办了为期3天的女警察大会。共有来自格鲁吉亚各地区的142名女警察参加了大会。会议主题旨在提高女性公职人员的技能并增强其作用――她们需要成为格鲁吉亚执法工作的领导者、导师和宝贵资产。

86. 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常规和非常规媒体中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

87. 根据预防家庭暴力政府机构间委员会的倡议,为少数民族、中小学生、大学生和学术界代表举行了有关家庭暴力的情况介绍会。在格鲁吉亚进行的家庭暴力问题提高认识活动涉及不同举措――根据预防家庭暴力国家机构间委员会的倡议组织专门讨论家庭暴力问题的活动和会议、根据在家庭暴力领域开展工作的地方非政府组织倡议在第比利斯和格鲁吉亚不同地区举行情况介绍会、公开辩论、在格鲁吉亚所有地区印刷和传播提高公众认识的宣传材料(传单、日历)、印刷媒体上的文章、公共服务公告、电视访谈节目和电台节目、公共交通和公交车站带有反家庭暴力口号的公共服务公告以及通过社交媒体传播家庭暴力的相关信息和广告插播。预防家庭暴力机构间委员会与性别平等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妇女署合作开展工作,以使格鲁吉亚立法与欧洲委员会关于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的规定完全一致。应当特别强调的是,根据预防家庭暴力机构间委员会的倡议,在挪威政府和人口基金共同资助的项目“在南高加索打击性别暴力”和瑞典政府与妇发基金共同资助的项目“盾牌――增强格鲁吉亚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的财政支持下,独立专家详细拟订了《2009-2010年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和支助家庭暴力受害者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报告。该报告指出,政府组织/机构做出了重要贡献,并通过一系列积极的协同行动,有效执行了《2009-2010年行动计划》以及《行动计划》所规定的整体活动。

88. 委员会呼吁对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因果进行研究,并将此作为有针对性的综合干预措施的基础。在这方面应当提到的是,在人口基金支持下,“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国家研究”项目于2009年启动。该研究是一项全国性调查,其样本提供了格鲁吉亚全国的信息。该研究在全国收集了具有代表性的数据,对约3,000名女性就以下问题进行了调查:性别暴力的普遍性和对其看法、性别暴力的起因和后果、亲密伴侣的暴力行为与保健、教育、法律和行政成果的相关程度、国内流离失所对性别暴力的影响、女性应对暴力采用的策略和服务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调查结果用作制定明达的国家政策和计划以及就格鲁吉亚的家庭暴力和妇女权利开展宣传和提高公众认识活动的基准。

89. 研究小组使用了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包括访谈2,385名15-49岁(定量部分)的女性和14个重点小组、34次深入访谈和2次参与式观察。 调查结果显示,6.9%的女性承认遭受过肉体暴力,其中遭受轻微和严重肉体暴力的分别占2.6%和4.3%。3.9%的女性报告遭受过性暴力, 2.3%的女性表示曾经遭受过性暴力和肉体形式家庭暴力。 在结过婚的女性中,每11人中就有1人遭受过肉体暴力,34.7%的人曾受到多次严重伤害。 怀过孕的2.7%的受访女性承认在妊娠期遭受过肉体暴力。 调查还发现,遭受肉体暴力与受访者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和收入没有过多关联。 据调查,14.3%的女性称遭受过情感暴力(威胁、侮辱、羞辱)。 有关经济暴力,4.7%的受访女性承认,其丈夫/男性伴侣违背其意愿占有其收入。 调查还显示,34.1%的女性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丈夫有权殴打自己的妻子。 另一项重要的调查结论是,女性认为家庭是一个神圣的地方,因此普遍态度强调无论家中发生了什么都不应外传――有78.3%的女性认为家事只应在家中讨论。

90. 关于委员会建议将行动范围从家庭暴力扩大到对一切形式侵害女性暴力行为,根据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应强调以下内容:为了进一步采取措施通过公共或个人行为应对一切形式性别暴力,《性别平等法》于2010年3月26日生效,在所有公共生活领域:(a) 确保禁止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歧视,(b) 为落实男女平等权利、自由和机会,创造适当的条件,(c) 支持预防和消除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歧视,为落实平等权利提供法律机制和条件。

91. 此外,2009年经过实质性修正的格鲁吉亚法律旨在打击家庭暴力和虐待、强奸、性侵犯和其他性别暴力行为,为所有妇女提供充分保护,以及尊重其人格完整和尊严。如上文所述,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保护和支助服务。已对司法、执法人员和其他政府官员进行了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并计划进一步促进《公约》的有效执行。

92. 制定了相关的统计方案和提高公众认识宣传活动。正在对媒体开展工作,确保媒体尊重妇女并促进对妇女的尊重。

93. 关于人口贩运,正如第19号建议所概述的,应当简要指出的是,自格鲁吉亚向委员会提交上一次报告以来,格鲁吉亚反人口贩运立法已完全改变,格鲁吉亚推出了相关做法和机构,以有效防止人口贩运、保护受害者、惩罚犯罪者并在所有这些方面与民间社会和国际社会合作。为此,格鲁吉亚对贩运成年人的犯罪者处以7至20年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对贩运未成年人的处罚是,轻则剥夺8年人身自由,重则终身监禁。下文提供了具体细节,包括刑法规定、这方面的预防和康复措施以及申诉程序和补救措施,包括赔偿。

94. 关于委员会关切婚内强奸没有列入任何新的立法提案,此处提出的意见是,《格鲁吉亚刑法》将侵犯平等列为刑事犯罪(第142条),其第二十二章涉及“侵犯性自由和不可侵犯原则的犯罪”(《格鲁吉亚刑法》,第二十二章,侵犯性自由和不可侵犯原则的犯罪。第137条,强奸;第138条,暴力性虐待;第139条,胁迫进行性交或实施其他具有性特征的行为;第140条,与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或实施其他具有性特征的行为)。《格鲁吉亚刑法》第137条将强奸罪定为一种独立犯罪。

95. 格鲁吉亚立法没有规定婚内强奸与普通强奸的区别。《格鲁吉亚刑法》第137.1条对这两种情况的处理方式相同。对普通强奸和婚内强奸的制裁是完全一样的,因为两者没有区别。由于强奸,包括婚内强奸,本身已经构成犯罪,该行为自然要受到刑事诉讼。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所有保护机制都适用于婚内强奸案,而且从刑事诉讼角度要给予受害者支持。如上文所述,为了更多地强调婚内强奸以及在家庭环境下犯下的任何其他犯罪,目前正在起草特殊条款,并将其插入《刑法》“家庭暴力”部分,​​这将包括在家庭环境下实施的且等同于家庭暴力的犯罪,包括强奸。

对结论意见第21和第22段所载建议的答复

96. 自向委员会提交上次报告以来,一系列活动旨在根据国际公认的准则在格鲁吉亚制定并稳步完善打击贩卖人口罪的标准。格鲁吉亚政府采取能动措施,打击格鲁吉亚人口贩运问题,为了预防这种犯罪开展广泛的公众认识活动。为了达到著名的“3P”要求,即预防、防范和起诉犯罪,已在立法和行政两级采取积极措施。在整个过程中还有效利用了第四个“P”――伙伴关系。2003年,格鲁吉亚在美国国务院打击人口贩运行为国家排名中排在第三梯队,到2007年,格鲁吉亚已攀升至第一梯队,之后一直稳定保持在这一梯队中。

97. 2006年9月1日,根据第534号总统令,格鲁吉亚设立了实施打击人口贩运措施常设机构间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由格鲁吉亚司法部长担任主席,成员由以下部委副部长组成:劳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内政部、司法部(与检察机关一起)、教育和科学部及外交部。协调委员会还邀请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外国驻格鲁吉亚大使馆、议会和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成员加入。

98. 《刑法》第1431条将贩运成年人定为刑事犯罪(剥夺7至20年人身自由);第1432条将贩运未成年人定为刑事犯罪(剥夺8至20年人身自由或判处无期徒刑)。2007年5月,《刑法》推出了第1433条,将使用贩运人口受害者的服务定为刑事犯罪(剥夺3至15年人身自由)。《刑法》并没有区分为了劳动剥削与性剥削两种目的的人口贩运。这些条款的适用范围涉及内部(格鲁吉亚境内)和外部(跨境)各种形式人口贩运。

99. 自2006年以来,格鲁吉亚批准了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国际协定。2006年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和《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议定书》。此外,格鲁吉亚议会于2006年年底批准了《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公约》,格鲁吉亚因此成为《欧洲人权公约》第五个缔约国。

100. 由于格鲁吉亚政府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制定了2007-2008年、2009-2010年和2011-2012年《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继《2009-2010年国家行动计划》成功执行以来,协调委员会主席于2010年年底将格鲁吉亚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积极参与起草的《2011-2012年国家行动计划》提交格鲁吉亚总统最终批准。《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由非政府组织和(或)国际组织监测,结果证明其执行进程前后一致且注重结果。

101. 格鲁吉亚表现出在尽力确认和帮助人口贩运受害者,自2006年以来一直在加大对受害者的资金援助力度。此外,政府还显示出在执法方面非常成功,被定罪的人口贩运罪犯明显增多,并再次确保所有被定罪的贩运罪犯在监狱服刑。

102. 上文对结论意见第13和14段所载建议的答复提到,2006年根据《格鲁吉亚打击人口贩运法》第9条设立了国家基金。国家基金是公法的法律实体,依据格鲁吉亚总统令建立。劳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对基金的活动进行监督。

103. 自2007年以来,格鲁吉亚有两家由国家资助的人口贩运受害者收容所:一家设在格鲁吉亚东部,一家设在西部,都由国家基金管理。

104. 除了通过收容所向受害者提供安全居所和适宜的生活条件,政府还为受害者提供国家赞助的支助和康复活动,包括以下免费项目:法律咨询和代表出庭、医疗援助、心理援助、食物和衣服以及用受害者理解的语言提供信息。同时,政府提供由国家预算资助以及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长短期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该体系已经完全投入运作。

105. 国家基金还向人口贩运受害者一次性支付650美元,另外还提供要求罪犯赔偿伤害的其他机会。

106. 继格鲁吉亚内政部设立了特别调查股、检察署内设立调查特别监管机构之后,2006-2011年,执法机构在人力资源和行政资源两方面都得到加强,如今甚至被其他国家视为专家和资源机构。

107. 格鲁吉亚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战略于2007年获得通过,自2007年以来,格鲁吉亚在此基础上充分满足所有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康复和重返社会的全部相关需求。

108. 格鲁吉亚当局为不愿回到祖国面临困境或惩罚的外国受害者提供了合法的替代选择;《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给予疑似人口贩运活动受害者的外国人获得居留许可的权利,即使当局无法彻底证明该人就是受害者。此外,格鲁吉亚继续与土耳其执法机构合作,调查和起诉工作均获得成功。

109. 强劲的公共宣传活动确保格鲁吉亚的主要入境港能够通过执法机构的网站、公共服务公告、打击人口贩运的电视节目和宣传手册广泛传播贩运信息。此外,格鲁吉亚当局继续与本地及国际非政府组织在打击人口贩运举措方面合作,包括举办研讨会和开展公众宣传活动。

对结论意见第23和第24段所载建议的答复

110. 格鲁吉亚一直采取各种综合行动,进一步提高女性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妇女占选民总数的59%以上,农村妇女与城市妇女一样积极参加选举。值得注意的是,各政党成员中有30%是女性。为了提高女性的参政程度,除了提供宪法保障,2010年《性别平等法》提到了选举过程中的男女平等。然而,女性在立法机构中的参与程度偏低(目前是6%)仍是一大挑战。在2008年宪法修正和议会选举后该比率仍然偏低的主要原因是,议员总人数减少。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格鲁吉亚出台了《选举法》和《政治联盟法》特别法律奖励措施。根据新出台的政策,分配给各政党的部分国家拨款与政党候选人名单中的女性比例挂钩。108.同时,根据2011年12月底通过的新《选举法》,格鲁吉亚为各政党提供财政奖励,鼓励它们在议会选举的政党名单中增加女性候选人人数。根据《公民政治联盟组织法》,各政党将获得根据此项法律第30条批准的从国家预算中直接分配的拨款。根据2011年12月28日的立法修正案,第71款补充此项法律第30条,更具体地界定了鼓励性追加供资条款:71. 如果在提交的政党名单(地方政府选举的全部政党名单)中每10名候选人性别差至少代表20%,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资金的候选政党将获得10%的额外资金。

111. 2011年12月27日,议会批准了《2012-2015年格鲁吉亚国家行动计划》,以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号、第1820号、第1888号、第1889号和第1960号决议。这是妇女积极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进程中的另一新生事物。《国家行动计划》建立在四大支柱基础上:提高妇女在和平进程和安全领域的参与程度;预防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行为,尤其是那些与性或性别有关的暴力;保护妇女免受​​一切形式威胁,并保护她们的身体、心理和经济安全;以及在冲突期间和之后满足妇女的特殊需求。还应当注意的是,有4名妇女参加了2008年8月战争后发起的日内瓦会谈,该会谈由欧盟、欧安组织和联合国代表共同主持。

112. 2005年,格鲁吉亚有6名女性和27名男性特命全权大使,2006年5名女性大使和30名男性大使,2007年分别为4名和34名,2008年为5名和29名,2009年为6名和38名,2010年为6名和39名。截至2011年12月,格鲁吉亚共有5名女性和43名男性特命全权大使,13名女性和54名男性担任领事,162名女性和102名男性在外交部中央办公室工作。在与外交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中,有27名女性和35名男性。此外,格鲁吉亚女性出现在国际舞台上,包括在不同的事务委员会和国际组织委员会中担任代表。下文将举例说明:大众媒体指导委员会成员、欧洲委员会格鲁吉亚问题代表成员、欧洲理事会驻格鲁吉亚联络人、打击人口贩运专家组(欧洲委员会)驻格鲁吉亚联络人等。

113. 必须注意的是,2011年6月22日,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的命令设立了处理性别平等问题的选举管理工作常设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中央选举委员会成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根据格鲁吉亚立法和国际组织建议支持在选举管理中落实性别平等政策。委员会为中央选举委员会提出了关于选举管理中的性别平等政策问题的相关建议。

114. 2004-2008年,格鲁吉亚议会由1名女性担任主席,另有3个委员会的主席由女性担任。在2008年选举的议会中,议会副主席由1名女性担任,她还兼任议会性别平等委员会主席,而且是妇女权利团体的有力支持者。此外,还有1名议会委员会主席和5名副主席,包括三个议会委员会的第一副主席由女性担任。格鲁吉亚议员人数情况如下:2007年23名女性和198名男性,2008年7名女性和130名男性,2009年7名女性和132名男性,2010年9名女性和131名男性;议会工作人员情况如下:2008年正式工作人员中有435名女性和234名男性,合同工中有147名女性和174名男性,2009年正式工作人员中有409名女性和205名男性,合同工中有154名女性和184名男性,2010年正式工作人员中有397名女性和206名男性,合同工中有157名女性和180名男性。

115. 2011年,19名部长中有3名是女性。2010年,格鲁吉亚有3位女部长和16位男部长,而2009年的19名部长全部由男性担任,2008年,格鲁吉亚有2名女部长和16名男部长。2010年,有15名女性副部长和56名男性副部长,2009年有14名女性副部长和57名男性副部长,2008年有14名女性副部长和50名男性副部长。

116. 2008年,格鲁吉亚政府办公厅中有102名女性和132名男性工作人员,2009年有111名女性和132名男性工作人员,2010年有60名女性和83名男性工作人员。2008年,格鲁吉亚总统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中有83名女性和57名男性,2009年有93名女性和63名男性,2010年有79名女性和57名男性。2008年,中央选举委员会有26名女性和42名男性工作人员,2009年有51名女性和58名男性,2010年有50名女性和58名男性。

117. 民选地方自治政府机构的男女比例如下:2008年有192名女性和1,495名男性,2009年有196名女性和1,484名男性,2010年有199名女性和1,477名男性。

118. 格鲁吉亚普通法院的性别统计如下:2007年有131名女法官和135名男法官,2008年有114名女法官和133名男法官,2009年有107名女法官和120名男法官,2010年有106名女法官和111名男法官。到2011年年底,最高法院法官中共有6名女性和19名男性。

119.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从事警务工作的女性人数正在逐年增加。内政部实行的改革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女性从事警务工作。特别针对女性的具体特点量身打造了女性从事警务工作要做到的具体规定,使她们与要加入警察队伍的男性候选人具有平等的竞争力。女警察协会迄今共有约90名会员。女警察协会旨在提升女警察在格鲁吉亚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形象,统一女警察行动及其在国际舞台上的代表性,同时进一步推进警察内部的平等机会,促进女警察在警察系统中担任高级职务,以及对提高警察中的女警察比例产生影响。该协会是国际女警察协会的会员。在内政部所有雇员中,共有85名女性担任领导职务(从司长到第一副部长),占4%。值得注意的是,内政部第一副部长由女性担任。

对结论意见第25和第26段所载建议的答复

120. 如上所述,遵照《2007-2009年性别平等行动计划》,《性别平等法》于2010年3月通过,旨在强化性别平等的法律依据。此项法律于2010年4月生效,促进并确保男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的平等权利。根据此项法律,为了保障性别平等,应不加区别地确保以下内容:

在评价工作质量时平等对待男性和女性;

男性和女性平等的个人权利;

男性和女性平等获得教育的权利以及在每个学习阶段自由选择教育的权利;

协助消除家庭和社会中的暴力行为;

自由选择专业或工作类型、正式晋升、专业培训/再培训;

根据职业、技能和资质在公共服务领域任职等。

121. 将在评价工作质量时平等对待男女的原则纳入立法,意味着对男女实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因此,法律规定男女同工同酬,立法因此得到进一步加强。

122. 2010年法律规定了雇用关系中的性别平等。根据此项法律,在雇佣关系中,不容许以下行为:

歧视、迫害或胁迫某人,其目的或结果是制造威胁、敌意、贬低或侮辱氛围;

目的或结果是制造威胁、敌意、贬低或侮辱氛围的任何不利的具有色情性质的口头、非口头或身体行为。

123. 立法规定的在评价工作质量时平等对待男女的原则,意味着对男女实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因此,2010年法律规定了男女同工同酬,这方面的立法因此得到进一步加强。所以,《性别平等法》禁止任何类型的基于性别的歧视。此项法律特别确保劳资关系中的性别平等。劳资关系包括男女同酬。

124. 此外,格鲁吉亚立法中规定了积极的区别对待,根据《税法》,单身母亲可享受优惠的个人所得税待遇,而立法没有规定单身父亲享受任何优待。男女退休年龄也有差异。根据格鲁吉亚立法,男性的退休年龄为65岁,女性为60岁。

125. 《劳动法》规定了以下职场妇女权利的原则:禁止与未成年人、孕妇或哺乳母亲签订劳动合同,令其从事繁重、不健康和危险的工作;雇主应确保孕妇不从事危害本人及其胎儿福祉、身体和精神健康的劳动;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允许孕妇、产后妇女或残疾人超时工作;不允许雇用未成年人、孕妇、产后妇女、哺乳期妇女或残疾人上夜班(晚22:00时至次日早6:00)。只有在征得本人同意,照顾三岁以下儿童和/或残疾人的保姆才可以上夜班;雇员有权要求享受477天的妊娠、分娩和育儿假。妊娠、分娩和育儿假中有126天为有薪假。难产或生双胞胎或多胞胎者将获得140天有薪假;孕假、产假或流产假的补偿由国家预算根据立法设定的原则支付。雇主和雇员可以达成协议,由雇主支付额外补偿;在孩子出生后的5年里,如果雇员要求,将有权获得12周的额外不带薪育儿假。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以累积休完,但每年休假不得少于2周。《劳动法》第2条第3款规定,雇佣关系中禁止基于种族、肤色、语言、民族和社会归属、国籍、出身、财产和地位、居住地、年龄、性别、性取向、残疾、宗教或任何其他联盟成员资格、婚姻状况、政治或其他见解的任何种类歧视。该条第4款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某人实施压迫,目的或结果是制造恐吓、敌意、贬低、有辱人格或侮辱氛围、或者制造氛围直接或间接损害某人同处于类似环境的其他人相比的状态,应被视为歧视。

126. 按经济状况分列的15岁及以上人口的分布情况如下:2007年共有933,500名女性和1,031,800名男性,2008年有889,700名女性和1,028,000名男性,2009年有920,500名女性和1,071,300名男性。其中2007年有816,200名女性和888,100名男性就业,2008年有746,300名女性和855,600名男性就业,2009年有778,600名女性和877,600名男性就业,而2007年有293,500名女性和331,900名男性临时就业,2008年有259,200名女性和313,100名男性临时就业,2009年有278,500名女性和317,400名男性临时就业。2007年自营职业者中有522,600名女性和556,200名男性,2008年自营职业者中有487,000名女性和541,500名男性,2009年自营职业者中有500,000名女性和559,000名男性。

127. 本报告附件15列出了按经济活动分列的女性工资与男性工资的比例。根据格鲁吉亚2011年的统计资料,按经济活动和性别分列的月平均名义工资显示,男女收入差距明显缩小。2011年第一季度在建筑业就业的男性平均月工资为413美元,比女性(332美元)高出24.4%。在教育领域,女性月工资为175美元,而男性为226美元(女性收入比男性低22.6%)。在金融中介领域,男性平均月工资为1,035美元,女性为621美元(比男性低40%)。水电气生产领域的男性月工资为507美元,女性为481美元(女性收入比男性低5.1%)。在行政管理领域,男性的平均月工资为584美元,女性为473美元(女性收入比男性低19%)。在交通运输业,男性的平均月工资为490美元,女性为410美元(女性收入比男性低16.3%)。上述内容说明某些领域的男女月收入差距已经减小。

128. 虽然男女都在创业,但女性创办微型企业而非中小型企业的可能性更大。根据美援署的性别平等评估报告(2010年6月),40.8%的格鲁吉亚企业至少拥有一名女老板,但同时,女性担任高管职务的企业仅占19.7%。老板为女性的公司会雇用更多的女员工。在老板为女性的企业中,60%的全时员工是女性,相比之下,在老板不是女性的公司中,女员工仅占31%。

129. 应当强调的是,根据《三方社会伙伴关系委员会宪章》,三方委员会有权讨论和研究与劳资关系有关的所有问题,包括男女同工同酬、就业和职业中的平等机会和待遇等。根据《三方社会伙伴关系委员会宪章》,各社会合作伙伴有权提出问题,然后在三方社会对话框架内进行研究和分析。如有任何社会合作伙伴提出男女同酬问题,三方社会伙伴关系委员会也可以处理该问题。尚未在社会对话形式框架内讨论过上述问题,社会​​合作伙伴也从未提出过该问题,由于没有出现过违反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案例。如果社会合作伙伴提出这种问题,三方社会伙伴关系委员会必须进行审议。

对结论意见第27段和第28段所载建议的答复

130. 应当提及《创业法》是不带性别色彩的。值得一提的是,金融部门的从业妇女多于男性。根据格鲁吉亚立法,男女在财产方面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妇女有权独立申请和获得经济资源(信贷、贷款)。

131. 降低失业率和创造就业机会是格鲁吉亚政府减贫工作的主要优先事项之一。应当提及的是,2008年世界银行开展了一项名为“格鲁吉亚的劳动力市场:缺乏工作机会还是结构错配?”的研究。根据此项研究,由于员工能力达不到标准,虽然格鲁吉亚有大量的工作机会,但失业率仍然较高。本国劳动力素质偏低是格鲁吉亚发展面临的最严峻问题之一,尤其是对于劳动力市场和就业而言。因此,格鲁吉亚政府致力于提高和完善教育质量,旨在通过改善人力资本质量进一步促进就业,特别是减少劳动力错配现象。格鲁吉亚政府认为这个问题严重阻碍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现代化进程奠定基础。考虑到上述问题,格鲁吉亚政府的目标是提高全国人力资本质量。这反过来可通过提高格鲁吉亚劳动力质量并相应提高竞争力缓解失业问题,也将有效解决劳动力市场错配问题。

132. 与业务部门举行的协商会议反映出业务部门对在格鲁吉亚本国接受教育的劳动力质量强烈不满。重点小组的业务代表对此给予证实。他们尤其透露,问题最严重的是高等教育而不是中等教育。国际专家评估也承认需要提高格鲁吉亚的教育质量。例如,名为“资本与冲突:格鲁吉亚”的调查指出,格鲁吉亚的熟练劳动力的供应是阻碍外国投资的最不利因素之一(“资本与冲突:格鲁吉亚”,2011年,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

133. 妇女受教育程度高,通过提高雇员质量和改善职业发展前景,对就业产生了积极影响。与2009年相比,妇女失业率在2010年有所下降。此外,男性的失业率高于女性。女生占学生总人数的比例高于男生,且在不断增加。美援署2010年6月的性别平等评估报告表明,高等院校中的女生人数略多于男生(就读的女生占55.5%、男生占44.5%)。然而,根据国家考试中心的最新数据,2010年,格鲁吉亚高等院校录取的女生人数甚至更高,占学生总数的59%。2005-2010年录取的女生人数增长了40.4%,而男生人数仅增长了31.9%。这意味着,在以成绩衡量的体系内,男女至少拥有平等的机会进入高等院校深造,格鲁吉亚在这方面没有歧视妇女。

134. 在全国统一考试中,理科考试的大部分高分获得者都是女生。2010年,在排名前20%的学生中,女生占71.4%。2005-2010年,在理科考试排名前20%的学生中,女生人数增长了125.4%,男生人数增长了80.3%。虽然在数学考试排名前20%的学生中男生占比普遍高于女生,但在最近三年里,男女生这方面的比例几乎相同,2010年在排名前20%的学生中女生占48.7%。还应当指出的是,在2005-2010年,在数学考试排名前20%的学生中男生人数减少了35.5%,而女生人数增加了1.6%。在英语考试中,女生保持了稳定优势,多年来英语成绩优异者一直以女生为主。2010年在英语考试排名前20%的学生中女生占60.1%。

135. 有关国家助学金分配,应当强调的是,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女生多于男生。助学金分配以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见上文),这也表明,女生在考试中表现一般都比男生好,成绩比男生高。例如,在2010年国家助学金获得者中女生占61.9%。2005-2010年,获得国家助学金的男生人数增长了94.5%,而女生人数增长了112.6%。

136. 应当强调的是,格鲁吉亚各城市实施了若干推进就业方案。例如,最大城市的执行机构――第比利斯市政厅推出了以下就业方案,具体关注妇女的就业问题:从2010年起开始推出“英语和计算机技能课程”。该课程旨在为求职者免费提供英语和计算机培训。从2010年9月开始实施特别就业方案。年满18岁的成年人都可以参与该方案,无年龄限制,因此,年龄较大的工人也可以参加该方案。格鲁吉亚30个城市的居民都可以参加。求职者在该方案的统一电子数据库中注册。数据库每日更新,其中包括以下信息:求职者的个人数据、教育和工作经验;与企业协商以分配空缺职位;从数据库中为企业挑选合适人选;为求职者特别是妇女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

137. 为了解决人力资本发展的相关问题并促进弱势群体就业,格鲁吉亚特别重视发展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创建全新的针对劳动力市场的职业教育体系,这将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将与欧洲和国际教育接轨,将有助于个人的自我实现。其目的是把苏联式的职业教育体系转变为市场驱动的教育体系,重点放在经济和教育质量不断增长的需求上。从2005年开始,政府编制了若干新的概念性文件,2007年春季颁布了新的《职业教育法》。2009年,政府制定并批准了一项职业教育特殊战略,包含了今后几年需要采取的所有行动。政府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系统进行了机制改革。最近几次改革是在2010年9月实施的,使职业教育中心得到优化,目前这种中心已达到20家。新的职业教育体系分为五级,完全符合欧洲现行的相关制度。职业教育中心已改造成专业学院,提供前三级的教育。

138. 目前,格鲁吉亚有20所国立和75所私立职业教育机构,还有17所国立和5所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提供职业教育课程。约8,000名学生在国立机构接受教育,约5,000名学生在私立机构接受教育。根据格鲁吉亚教育和科学部的数据,在最近两年里私立教育机构数量翻番,这表明了需求在不断增长,并且说明私营部门正在努力克服瓶颈。职业教育有一个统一的体系,涵盖/包括五级职业教育。前三级由高等职业学校、社区学院、高等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后两级(四级和五级)由社区学院和高等教育机构提供教育。所有拥有相应许可证的教育机构也有权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方案。

139. 格鲁吉亚政府十分关注农业部门的发展,因为格鲁吉亚农业部门的一大特点是该部门就业人数多(约50%)。为此从国际金融机构和基金中拨款1.5亿拉里。以下项目将由这1.5亿拉里供资:农业物流中心――4,050万拉里;玉米干燥和储存设施――2,200万拉里;购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2,950万拉里;温室――1,500万拉里;改造排水沟――500万拉里;浆果试点组织――300万拉里;其他基建项目――3,500万拉里。

对于结论意见第29和第30段所载建议的答复

140. 由获得安全、优质和负担得起的保健服务组成的健康权载入《格鲁吉亚宪法》,适用于所有公民,不论其性别、年龄、种族或其他社会经济地位(第37条)。然而,由于苏联解体对格鲁吉亚整个卫生系统的破坏性影响,特别是对妇女造成的破坏性影响,格鲁吉亚出现了人口危机,格鲁吉亚政府将妇幼保健放在其政治议程的优先位置。该优先事项载入国家具体的政策文件、公共资金结构和卫生系统的发展战略中。由于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宣言,包括《人发会议行动计划》(1994年)、《联合国千年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1995年),格鲁吉亚正在努力实现设定的目标,并生成评估该国妇女健康状况的可靠信息,用于制定循证政策。格鲁吉亚政府《2011-2015年保健战略――“负担得起的优质保健”》总结了旨在改善所有公民健康状况和获得保健渠道的战略目标和宗旨,特别关注妇幼需求。总体而言,在过去的十年里,格鲁吉亚在改善产妇死亡率等主要健康指标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常规的统计数据收集外,格鲁吉亚支持独立调查,以提供妇女健康状况及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的额外数据。2010年,格鲁吉亚进行了第三次生殖健康调查(调查由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并得到亚特兰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约翰·斯诺国际组织的技术援助)。格鲁吉亚2006年进行的生殖健康调查报告的孕产妇死亡率比官方途径公布的数据高出近3倍。然而,随后对数据收集进行的改进大大提高了日常数据采集系统的质量,2010年生殖健康调查的结果与官方统计报告基本一致。

141. 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每年公布按原因分列的产妇死亡率、按原因和性别分列的总体死亡率及按性别分列的发病率统计信息,包括妇女健康的补充信息,如流产、生育、避孕方法使用和获得保健服务情况,如产前护理、分娩和产后护理。格鲁吉亚的出生和死亡登记系统得到完善,2010年,格鲁吉亚出台并强制实施了用于死亡率和发病率统计的国际分类体系(ICD-10)(劳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第92号部长令;2010年4月12日)。上述行动提高了数据质量。目前,格鲁吉亚正在开发电子健康信息系统,该系统一旦完成,将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142. 卫生系统近期发展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卫生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到2013年将完成全国卫生基础设施的全部改造,将确保格鲁吉亚每个地区都有现代化医疗设施。这对确保农村地区妇女和女孩获得保健服务产生了尤为积极的影响,因为那里的卫生基础设施条件特别差,通常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应当注意,在全国计划建设的150个新保健设施中,10%以上已建在少数民族人口相对密集的农村地区,提升了少数民族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便利性。因此,没有熟练医疗提供者接生的分娩数量已从1999年的8%降至2010年的不足1%。

143. 为了提高保健服务的可负担性,从2007年开始,在设定的贫困线下的每个家庭都能够获得医疗保险。全部保费由国家支付,投保人将获得覆盖家庭医生服务、专家服务和急诊及手术住院保险。此外,分娩和怀孕期间任何并发症的治疗也由医疗保险付费。格鲁吉亚《2012年国家预算法》已为投保的儿童和每位养老金领取人划拨了足够预算,这也将改善妇女特别是老年妇女的健康状况。在此也应当注意,此项法律还规定了自由决定生育数量、间隔和出生时间的权利。信息随处可得,家庭和个人可以自由做出生育决定。欲知详情,请查阅本报告附件16和附件17。

对结论意见第31和第32段所载建议的答复

144. 如上文所述,根据格鲁吉亚对委员会关于委员会结论意见第9和第10段所载建议的答复,《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第3条保障自我认同权利,格鲁吉亚政府与一些欧洲国家一样,未收集其公民的族裔关系的数据。2012年,格鲁吉亚计划根据《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在自治政府一级确定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这将显著提升地方自治政府一级的性别平等规划和相应的信息收集工作。

145. 格鲁吉亚农村人口数据如下:2006年农村人口为2,091,000人,占格鲁吉亚总人口的47.5%,而2011年为2,098,000人,占总人口的46.9%。截至2006年,从事经济活动人口中有935,900名妇女,而2010年有905,900名妇女。2006年,就业人口中有826,800名妇女,而2010年有776,700名妇女。2006年,在农村总人口中有287,400名妇女(47.4%)是自营职业者,而2010年达到300,200人(47.5%)。

146. 2006年,农村发展、林业和狩猎领域的雇员的平均月工资为277.9拉里,而2010年该数字升至597.6拉里。妇女平均月工资为426.6拉里,与2007年(240.2拉里)相比有了大幅增长。格鲁吉亚政府的减贫方案也专门为农村妇女面临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147. 很少发生为了结婚绑架妇女的行为。这种绑架往往是事先安排好的私奔。法律将绑架规定为犯罪行为。

对结论意见第33和第37段所载建议的答复

148. 整个报告表明,格鲁吉亚在履行《公约》义务时考虑到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格鲁吉亚当局认为,千年发展目标与《公约》的充分有效实施交织在一起。因此,正如整个报告所表明的,格鲁吉亚政府试图尽最大可​​能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其中,让《公约》条款体现在所有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中。欲知详情,请阅读本报告附件16和附件17。

149. 格鲁吉亚政府于2010年开始规划多角度的移民管理政策。除了整合各项立法和实践,格鲁吉亚考虑通过正当途径加入相关的国际法律公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并起草《国家移民行动计划》和其他相应的法律依据。

150. 如上文所述,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从一开始就已经在格鲁吉亚广泛传播。因此,正如本报告所展示的,格鲁吉亚已对信息进行了公开,并产生了相应的政策变化以及实践变化。按照委员会的要求,格鲁吉亚继续广泛宣传,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名为“2000年妇女:21世纪性别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三.关于《公约》第一至第四部分条款的信息

第二条

151. 《性别平等法》于2010年3月26日生效。此项法律的起草和通过归功于格鲁吉亚当局与非政府部门之间卓有成效的合作,委员会在2006年审议格鲁吉亚提交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时注意到这一促进男女平等参与国家治理的积极趋势。《性别平等法》在所有公共生活领域:(a) 确保禁止基于性别的一切形式歧视,(b) 为落实男女的平等权利、自由和机会创造适当条件,(c) 支持预防和消除基于性别的一切形式歧视,并提供落实平等权利的法律机制和条件。

152. 《性别平等法》生效是为了在立法一级监管性别平等问题所采取的最重要步骤之一。此项法律承认的原则概括如下:(a) 界定了与性别平等有关的术语定义;(b) 界定了监管性别平等领域的国家(机关)基本原则及其进一步规划和实施;(c) 此项法律明确规定,旨在纠正歧视行为引发的后果且针对由于性别特征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的措施不属于基于性别的歧视。例如,在就业和履行服务义务时,不论男女都有可能被置于不平等地位和/或范围基础、所从事的工作的特定性质或条件,可作为合法理由,以及作为完成工作的充分和必要手段(第6条第3款)。

153. 根据此项新法律,格鲁吉亚立法领域推出了新奇做法。禁止目的或结果是制造恐吓、敌意、羞辱、损害尊严或有辱人格氛围的任何类型的直接或间接歧视、迫害和(或)基于性别的强制措施,以及目的或结果是损害个人尊严或制造羞辱、敌意或侮辱氛围的任何类型不良的具有色情性质的口头、非口头或身体行为(第6条第1款)。此外,《性别平等法》阐述了落实《宪法》中宣布的权利的具体机制和方法,并试图将国际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标准纳入格鲁吉亚国家立法。《性别平等法》是提高人们对格鲁吉亚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问题的认识的非常积极的步骤和强有力的机制。

154. 根据此项新法律,格鲁吉亚公设辩护人在公设辩护人职权范围内参与性别平等监测系统(第14条)。

155. 新的法律推出的最重要新奇之处在于推出了体制性机制。

156. 《格鲁吉亚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和支助家庭暴力受害者法》和《格鲁吉亚打击人口贩运法》涉及基于性别暴力的不同方面和不同表现。《格鲁吉亚性别平等法》谴责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格鲁吉亚刑法》将侵犯平等权定为刑事犯罪(第142条)。其第二十二章涉及“侵犯性自由和不可侵犯原则的犯罪”(《格鲁吉亚刑法》,第二十二章,侵犯性自由和不受侵犯原则的犯罪。第137条,强奸;第138条,暴力性虐待;第139条,胁迫进行性交或实施其他具有性特征的行为;第140条,与16岁以下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或实施其他具有性特征的行为)。

157. 格鲁吉亚立法承认性别平等原则。《格鲁吉亚宪法》第14条规定如下:“人人生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种族、肤色、语言、性别、宗教、政治和其他信仰、民族、种族和社会出身、财产和贵族封号或居住地。”此处,“性别”被列为个人在法律面前不受歧视的其他变量之一。《格鲁吉亚宪法》使用“人”、“公民”或“个人”指代男女双方,再次强调了男女平等。第18条第1款规定:“人的自由不可侵犯”。《宪法》第30条第4款规定:“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工作条件由法律来规定”。这强调了《宪法》起草者承认女性需要特别保护。第36条规定:“婚姻基于双方的权利平等和自由意志”,第3款规定:“母亲和儿童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158. 格鲁吉亚几乎全部主要立法都规定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例如:《格鲁吉亚劳动法》、《格鲁吉亚公共服务法》、《格鲁吉亚民法》及其第五部分――《家庭法》、《格鲁吉亚中等教育法》、《格鲁吉亚高等教育法》、《格鲁吉亚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和支助家庭暴力受害者法》和《格鲁吉亚选举法》等。

159. 格鲁吉亚的民事立法强调平等或不受基于性别在内的任何理由的歧视原则。《民法》强调,在婚姻关系中不允许直接或间接限制妇女权利。此外,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法律所有权。夫妻双方享有拥有、购买、管理、使用和(或)处置财产的平等权利。

160. 《格鲁吉亚选举法》承认男女平等的主动和被动政治权利。

161. 《格鲁吉亚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和支助家庭暴力受害者法》体现了格鲁吉亚致力于通过广泛的社会和法律服务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此项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定义,为受害者提供了新的补救措施,并保障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和社会保护。此项法律呼吁政府授权法律和社会系统提供这些服务。

162. 格鲁吉亚立法阐述了对妇女的犯罪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强奸和性侵犯,以及对儿童的性虐待、性骚扰和色情行为。

163. 《格鲁吉亚刑法》载有将侵犯人类平等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单独规定。根据《刑法》第142条,“凡基于种族、肤色、语言、性别、宗教归属或信仰、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种族、社会等级或加入公共协会、出身、居住地或物质条件理由而侵犯人类平等、严重损害人权者,”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劳动教养或最长两年监禁。根据该条第2款,“同样行为:(a) 通过利用个人职务之便;(b) 产生严重后果,将被处以罚款或最长三年监禁,或最长三年剥夺担任职务或从事特殊活动的权利。”《格鲁吉亚刑法》规定对暴力犯罪进行制裁(第126条,2006年4月28日修正),暴力的定义是蓄意殴打或实施其他攻击,造成受害人身体或心理上的痛苦,但不会导致《刑法》第117条规定的行为(故意损害健康)或第118条规定的行为(故意轻度损害健康)。该条规定加重处罚情节如下:受害者有两人或以上,受害者是孕妇且之前认识罪犯,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处于无助状态的人或在物质或其他方面依赖罪犯的人。

164. 2009年,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妇女免受​​任何形式暴力侵害,格鲁吉亚政府对以下法律进行了修改和修正:(1) 《格鲁吉亚行政诉讼法》;(2) 《格鲁吉亚行政过失法》;(3) 《格鲁吉亚火器法》;(4) 《格鲁吉亚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和支助家庭暴力受害者法》;(5) 《格鲁吉亚劳动法》;(6) 《格鲁吉亚公共服务法》。

165. 所做修改和修正内容概述如下:有关家庭暴力保护和援助的诉讼案件免缴国家税款;简化包括儿童在内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代理和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法院保护令申请应根据受害者居住地提交初审法院,简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规定对于家庭暴力案件,法院可以主动决定或在当事一方要求下召开闭门会议;规定法院也可以考虑让儿童与暴力父母隔离;更加详细地规范限制令和保护令的发放及对其上诉;对家庭暴力罪犯获取和使用任何火器实施限制/剥夺权利,包括公务身份相关的火器;简化违反限制令和保护令的行政责任;确定以前违反过限制令和保护令的罪犯再次违反的刑事责任。

166. 《格鲁吉亚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和支助家庭暴力受害者法》规定,国家承认家庭成员的权利平等,保证为保护其权利和自由以及身心完整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规定:此项法律旨在巩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援助和康复基础;不同机构在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方面开展合作;为家庭暴力罪犯提供改造措施。

167. 此项法律还推出了确认家庭暴力受害者替代方式的理念,警方也对这一概念表示认可,指出“家庭暴力受害者是指遭受身体、心理、性、经济暴力或胁迫的家庭成员,由格鲁吉亚内政部的相关服务或(和)司法机关或(和)家庭暴力受害者确认小组授予他(她)家庭暴力受害身份”。

168. 此项法律还推出了“家庭暴力罪犯改造措施”概念,包括根据立法制定的标准进行家庭暴力罪犯改造和危机干预。此项法律还推出了危机中心概念。它规定,签发保护令的最长有效期限为6个月。由法院决定确切期限,或改变其期限。此外,应当注意的是,保护​​令可以延长一次,最多不超过3个月。限制令的最长有效期限为1个月,法院应在申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后24小时内做出答复。此项法律还规定,如果家庭暴力伤害到其他家庭成员,特别是儿童的利益,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与家庭暴力罪犯进行调解不排除使用保护令和限制令。此项法律还规定,法院也应审理儿童与暴力父母关系案件,作为一种折中措施,法院可以考虑让儿童与其暴力父母隔离,以防未成年人/儿童遭受暴力,直至做出最终裁决。此项法律还根据各项保障措施对暴力家长探访子女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做了规定。

169. 此项法律还要求警方在收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警后立即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反应并采取行动。此项法律还规定警方应单独审讯潜在受害人、证人和家庭暴力罪犯,包括未成年人/儿童,审讯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保存。此项法律具体规定,除了内政部和法院,家庭暴力受害者确认小组也有资格确认家庭暴力受害者,该小组在格鲁吉亚打击家庭暴力工作机构间委员会内开展行动。此项法律还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在收容所居住的条件以及最长居住期限为3个月,可以进一步延长。此项法律规定,如果家庭暴力受害者要在收容所或危机中心居住,应当保留工作场所的相同职务。此项法律推出了危机中心概念。危机中心定义如下:“危机中心是为假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临时安置点,是为其提供心理社会康复治疗、紧急医疗救援和法律援助的场所。”危机中心应在劳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系统内建立,或由非商业法律实体(如非政府组织)建立。在后一种情况下,危机中心应达到劳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最低标准。

170. 关于格鲁吉亚广播和媒体立法的修改和修正,上文根据对委员会第17和第18段所载建议的答复,详细介绍了格鲁吉亚自2004年5月14日根据《公约》提交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出台的若干重要的立法案和修正案,包括消除对妇女歧视的保障措施。2004年12月23日,《格鲁吉亚广播法》获得通过。

第三条

171. 如上所述,2010年3月26日,格鲁吉亚议会通过了《性别平等法》。此项立法规定建立一个全国妇女机制,加强妇女安全和参政程度。它还出台了政府促进性别平等的规划和预算编制规定。此项法律建立在2006年国家性别平等概念基础上,自2008年开始制定。

172. 《格鲁吉亚宪法》维护男女权利平等原则。男女双方自愿同意才可结为夫妻,法律规定男女最小结婚年龄均为18岁。在特殊情况下16岁也允许结婚。《宪法》还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亲权。

173. 男女享有同等的所有权权利,获得土地方面也没有区别对待。男女获得土地以外的财产的权利也是平等的,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同等的法律所有权。在继承方面,根据法律规定,资产应由子女共享,儿女均分。

174. 性别平等委员会在议会内成立,并被授权制定《性别平等行动计划》。性别平等委员会主席由议会副议长担任,委员会成员包括议员以及来自行政部门、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性别平等委员会于2009年年底成为常设机构。

175. 《2007-2009年性别平等行动计划》是与性别平等委员会合作制定的。该计划侧重于四个主要方向:国家机构之间就《性别平等行动计划》设想采取的活动的落实情况交换信息;通过宣传性别平等问题和信息传播提高公众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探讨性别平等问题;在各级教育中用新的性别平等观点取代性别方面的陈规定型观念:通过为男孩和女孩制定充分考虑到他们之间差异和平等的教学计划,在教育和科学部教育标准中纳入性别平等问题,将性别教育内容纳入教师的终身学习体系。

176. 2006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瑞典国际开发署支助的项目“南高加索的性别与政治”框架内发起了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倡议。监测2007-2008-2009年国家预算性别方面的落实情况;特别关注教育和社会方案。根据对若干国家方案和国家预算的分析,制定了关于公共资金支出对于公平合理地分配资源的影响的建议。为了实现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国际会议后成立了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的妇女非政府组织网络,进一步动员妇女非政府组织参与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问题。

177. 2008年12月,第625号总统令批准设立机构间委员会,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并协调各部委和非政府组织解决该问题的活动。机构间委员会编制了《2009-2010年打击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计划》)并获得总统批准。2009年,根据该计划对打击家庭暴力立法进行了修订。目前,《2011-2012年打击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正在生效。该计划是开展打击家庭暴力活动过程中的重要文件之一,所有相关的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积极参与了该计划的起草工作。该计划整合了格鲁吉亚政府采取的具体行动,以防止家庭暴力、支持受害者并尽可能开展家庭暴力罪犯的改造工作。旨在提高有关各方,特别是弱势群体和国内流离失所者认识的广泛宣传活动是该计划的重要工具之一。

178. 《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和支助家庭暴力受害者法》于2006年获得通过,并于2009年经过实质性修正,体现了格鲁吉亚致力于通过广泛的社会和法律服务应对家庭暴力问题。此项法律与刑法、民法、行政法及众多次级立法共同构成了打击家庭暴力的法律依据。

179. 除了内政部和法院,家庭暴力受害者确认小组也有资格确认家庭暴力受害者,该小组在格鲁吉亚打击家庭暴力工作机构间委员会内开展行动。2010年,在联合国妇女署和瑞典国际开发署的支持下,两家完全由国家资助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收容所分别在第比利斯和哥里开设。除了通过收容所向受害者提供安全住所和适宜的生活条件,政府还为受害者提供国家资助的支助和康复活动,包括免费提供以下支助:法律咨询和出庭代理、医疗援助、心理援助、食物和衣服以及用受害者理解的语言提供信息。同时,政府提供由国家预算资助以及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长短期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该系统目前全部投入运作。

180. 内政部警察学院继续在面向学院学员的基础培训课程下提供家庭暴力相关课程。除了基础课程,国际组织、伙伴国家和地方非政府组织也对学员进行培训。在人口基金的积极支持下,专家小组编制了关于法律执行的特别指导手册。

181. 在人口基金支持下,2009年5月启动了关于家庭暴力的首次普遍研究。此项研究旨在协助格鲁吉亚政府制定打击家庭暴力的综合战略。

182. 无论是从中层管理还是从高层管理来看,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和渠道都得到持续改善。议会副议长由女性担任,另外一名女性担任议会程序委员会主席。政府部长中有三名女部长。此外,担任高级外交职务的女性也越来越多。

183. 有数个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在格鲁吉亚性别平等和妇女问题领域开展活动,其中包括在全国范围实施打击家庭暴力方案的“格鲁吉亚反暴力网络”、开发署南高加索性别与政治方案、妇发基金区域妇女项目、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以及目前正在通过培训女性领袖等方法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的国家民主倡议。

184. 格鲁吉亚议会根据议会章程和格鲁吉亚立法确保性别领域制定的立法为议会相关决定的执行提供支持,控制对议会负责的实体的表现。

185. 性别平等委员会有权:(a)制定并报请格鲁吉亚议会批准确保性别平等的行动计划,并确保协调和监测《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b)对立法和草案进行分析,以消除现行立法中的性别不平等问题;(c)为性别平等评估立法倡议下提交的立法草案提供专业知识;(d)制定实现性别平等的方案,确保男女享有平等权利;(e)制定并实施确保性别平等的监控和评价体系,并提出相应建议;(f)要求提交并接受有关性别平等问题研究的资料或文件,除了现行法规规定的保密文件;(g)审查就违反性别平等提交的申请、文件或其他资料,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行动,制定相关建议;(h)在审查性别平等过程中请在相关领域开展工作的国际或当地组织代表和(或)专家参与;(i)落实格鲁吉亚立法赋予的其他权利。性别平等委员会每年向格鲁吉亚议会提交关于格鲁吉亚性别平等情况的报告,并编写关于在国际一级对性别平等承担的义务的履行情况报告。

186. 2011年12月27日,格鲁吉亚议会批准了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号、第1820号、第1888号、第1889号和第1960号决议的《2012-2015年格鲁吉亚国家行动计划》。《国家行动计划》建立在四大支柱基础上:提高妇女在和平进程和安全领域的参与程度;预防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行为,尤其是与性或性别有关的暴力行为;保护妇女免受​​各种威胁,并保护其身体、心理和经济安全;以及在冲突期间和之后满足妇女的特殊需求。该计划由性别平等委员会提交议会。格鲁吉亚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其他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一起,积极参与制定受益于联合国妇女署技术支持的规划。《国家行动计划》是南高加索地区首个确保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的举措。格鲁吉亚是第34个通过执行该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的国家。与民间社会协商,是《国家行动计划》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超过25个非政府组织参加了协商。总共与约102个来自第比利斯、克维莫·卡特利、什达·卡特利、伊梅列季和萨梅格列罗、代表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受冲突影响妇女的组织举行了多次协商会议。首个国家行动计划阐述了一些非常重要的目标,如支持推进妇女进一步参与各级决策;在预防冲突机制中考虑妇女问题;消除性别暴力和性暴力;促进对于性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零容忍;确保受冲突影响妇女的政治、经济、社会和人身安全等。

187. 格鲁吉亚政府正在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妇女遭受身体、性或心理伤害或痛苦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实施此类行为、胁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第四条

188. 根据2011年12月底通过的新的《选举法》,格鲁吉亚为各政党提供财政奖励,以鼓励它们在议会选举的政党名单中增加女性候选人人数。根据新的修改意见,国家分配给各政党的部分经费将与政党名单中的女性比例挂钩。根据《公民政治联盟组织法》,各政党将根据此项法律第30条批准的规则获得从国家预算中直接分配的拨款。根据2011年12月28日的立法修正案,第71款补充了此项法律第30条,更具体地界定了奖励性追加供资条件:71如果在提交的政党名单(地方政府选举的所有政党名单)中每10名候选人性别差至少占20%,根据本条款获得经费的候选政党将获得10%的额外资金。

第五条

189. 本文件提到格鲁吉亚在本报告中对结论意见第17和第18段所载建议的答复全文。学校教学材料对年龄和性别具有敏感性,不会在小学一级的教科书中助长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目前,教育和科学部正在参与学校教材的重大改革,确保基于性别平等原则开展教育工作。

190. 至于妇女教育选择中体现出的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正如上文所述,2008/2009学年伊始,共有10,040名女生和8,317名男生在格鲁吉亚高等院校入学,2009/2010学年女生和男生人数分别为13,430人和9,855人,2010/2011学年伊始,共有14,499名女生和11,635名男生就读于格鲁吉亚高等院校,即:2010/2011学年在格鲁吉亚高等院校就读的女生和男生分别占55.5%和44.5%。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的女生和男生分别占55.4%和44.6%,其中学术课程录取的女生和男生分别占58.5%和41.5%,专业课程录取的女生和男生分别占34%和66%。国家考试中心的数据显示,理科院系女生人数也很可观,男女生人数几乎一样多,在某些阶段,女生人数甚至超过男生。这一点通过女生在全国统一考试科学、数学、一般能力测试和英语科目中的成绩可以看出。虽然格鲁吉亚的技术领域传统上以男生为主,但近年来工程院系等技术领域的女生人数略有增加。2005-2010年,工程院系录取的女生人数增加了9%。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工科男生人数增加了73.6%,这些专业学生人数整体上增长,主要是由于男生人数增长,2007年人数之所以下降,是因为格鲁吉亚理工大学未能获得国家认证。

191. 本文件提到格鲁吉亚在本报告中对结论意见第25和26段所载建议的答复全文。格鲁吉亚立法中包含做出积极区别对待的规定,根据《税法》,单身母亲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待遇,而立法没有规定单身父亲享受任何优待。《劳动法》就职场妇女的权利规定了以下原则:禁止与未成年人、孕妇或哺乳母亲签订劳动合同,令其从事繁重、不利于健康和危险的工作;雇主应确保孕妇不从事危害本人及其胎儿福祉、身心健康的劳动;未经本人同意不允许孕妇、产后妇女或残疾人超时工作;不允许雇用未成年人、孕妇、产后妇女、哺乳期妇女或残疾人上夜班(晚22:00时至次日早6:00)。只有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照顾三岁以下儿童和(或)残疾人的保姆才可以上夜班;雇员申请后有权享受477天的妊娠、分娩和育儿假。妊娠、分娩和育儿假中有126天为有薪假。难产或者生双胞胎或多胞胎妇女,将获得140天有薪假;根据立法确定的规则,孕假、产假或流产假的补偿由国家预算支付。雇主与雇员可以达成协议,由雇主支付额外补偿;在孩子出生后的五年内,如果雇员提出申请,将有权获得12周的额外无薪育儿假。育儿假可一次休完或累积休完,但每年休假不得少于2周。

第六条

192. 自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以来,格鲁吉亚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打击格鲁吉亚的人口贩运问题,且为了预防这种犯罪广泛开展各种公众宣传活动。为了达到著名的“3P”要求,即预防、防范和起诉这种罪行,已在立法和执行两级采取积极措施。整个过程中还有效利用了第四个“P”――伙伴关系。

193. 格鲁吉亚政府的活动可以具体概括如下:《格鲁吉亚刑法》并没有区分为了劳动剥削的人口贩运与为了性剥削的人口贩运。《刑法》还涉及国内和跨国形式的人口贩运。同时,把将人口贩运到国外视为一种加重量刑的罪行。《刑法》有三个不同条款与人口贩运相关:第1431条提到贩运成年人,第1432条将贩运未成年人(18岁以下)定为刑事犯罪。2007年5月8日,格鲁吉亚议会对《格鲁吉亚刑法》提出另一项修正――第1433条,将利用贩运人口受害者的服务定为刑事犯罪。 该条款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

194. 2006年4月28日和7月25日的《格鲁吉亚刑法》修正案加大对人口贩运罪的处罚力度,并提出了法人对人口贩运的刑事责任。因此,第1431条规定最低处罚为剥夺7年人身自由,而第1432条规定最低处罚为剥夺8年人身自由。上述条款规定的可能最重的刑罚如下:第1431条规定剥夺20年人身自由,第1432条规定终身监禁。同时,自2006年6月20日起,《格鲁吉亚刑法》相关条款的以下修正案开始生效:

1.如果人口贩运受害者非法跨越国境线,是由于身为人口贩运受害者,他(她)则免于承担这方面的刑事责任(第344条);

2.如果人口贩运受害者制作、购买或使用伪造文件、印章或表格,是由于身为人口贩运受害者,他(她)则免于承担这方面的刑事责任(第362条);

3.人口贩运受害者免于承担拒绝在思考期内(30天)作为证人或受害者作证的刑事责任(第371条)。

195. 此外,根据2006年12月29日的修正案,人口贩运收容所负责人免于承担向执法机关隐瞒人口贩运罪情节的刑事责任(《刑法》第375条)。

196. 正如委员会所指出的,2006年4月28日,在格鲁吉亚有关当局、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合作下,格鲁吉亚议会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法》。此项法律于2006年6月16日生效,基于相关的国际公认标准,强调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政策。此项法律确定了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组织和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职权和义务以及法律实体,并确定了协调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活动的程序。因此,此项法律是打击人口贩运的一种实用工具,基于“3P”原则,设想了预防人口贩运、打击人口贩运以及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保护、援助和康复的相关机制。它准确界定了国家当局在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犯罪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此项法律规定了人口贩运起诉过程的刑事诉讼特点,并制定了人口贩运受害者因身为人口贩运受害者免于对不当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则。

197. 基于此项法律,2006-2011年开展了以下行动:

设立保护和援助人口贩运受害者国家基金(基金的目的是确保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所需保护、援助和康复措施提供资金,以及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支付赔偿金,管理和利用从贩运者手中没收的财产);

为人口贩运受害者建立收容所(收容所的目的是援助人口贩运受害者,便利其康复以及完全重新融入家庭和社会);

制定为人口贩运受害者安排收容所需的统一标准/要求;

建立采取措施打击人口贩运常设机构间协调委员会(委员会的目的是促进负责人口贩运受害者的预防、保护、援助和康复工作的国家机构有效履行职能,并对其活动进行协调、监测和评估);

建立人口贩运者统一数据库(该数据库的目的是确认并系统处理人口贩运者的现有信息);

制定确认人口贩运受害者的统一标准和规则;

确定协调委员会成立的常设小组的组成、活动和权力;

制定并实施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准则(国家转介机制);

确定国家基金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补偿的规则。

198. 2006年6月7日,格鲁吉亚议会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199. 2006年11月24日,格鲁吉亚议会批准了《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格鲁吉亚因此成为《公约》第五个缔约国,该公约需要10个国家批准才能生效。值得注意的是,格鲁吉亚打击人口贩运法律完全符合《欧洲委员会公约》制定的标准。

200. 第一家收容所于2006年夏天开始运作。阿扎尔自治共和国政府捐资在该地区建造了第一家收容所。第二家人口贩运受害者收容所于2007年在东格鲁吉亚开设。

201. 《打击人口贩运法》推出了一个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新机制:为据称人口贩运受害者获得国家保护提供机会,无论其是否愿意与执法当局合作。《打击人口贩运法》规定,可能存在“人口贩运受害者”,即遭受道德、身体或物质损害、被机构间协调委员会常设小组确认为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人,即为该罪行的受害者。因此,有可能存在已被常设小组确认的“人口贩运受害者”,他们应与“法定人口贩运受害者”区分开,后者愿意向执法机构透露自己的遭遇,且根据《格鲁吉亚刑法》被确认为人口贩运受害者。

202. 只有获得执法机构或常设小组给予的人口贩运受害者身份,且征得受害者本人的同意,才能进入收容所。无论人口贩运受害者是否决定与执法当局合作调查犯罪问题,都可以进入收容所。现有的人口贩运受害者收容所作为保护和援助人口贩运受害者国家基金的组成部分发挥作用。此外,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有权以私人非营利性法人形式建立收容所。任何收容所都必须达到格鲁吉亚法律规定的标准。收容所应提供以下服务:拥有体面生活条件的安全居住地;食物和衣服;医疗援助;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和代表出庭(包括提起诉讼、作为证人参加法院审理、申请庇护、获得返回原籍国的文件);用受害者理解的语言提供信息;必要时提供律师援助;参与长短期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

203. 根据《打击人口贩运法》,国家转介机制于2006年开始投入运行。国家转介机制是与国家机关、地方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就打击人口贩运进行有效合作的详细准则。国家转介机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介绍与人口贩运相关的所有问题,从某人声称自己是人口贩运受害者之时直到人口贩运受害者愿意的话平安返回原籍。国家转介机制规定的有效机制之一是向出于文化或任何其他个人原因(不愿意向家人讲述情况等)不希望向执法机构透露自己遭遇的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转介机制通过协调委员会建立的常设小组为给予人口贩运受害者身份提供机会。常设小组由国家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代表组成,根据调查问卷的结果决定是否授予人口贩运受害者身份,调查问卷可由国家基金设立的流动小组填写,也可由常设小组亲自填写。常设小组可以授予与法定受害者身份不同的人口贩运受害者身份,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确定为犯罪受害者。然而,此项法律规定,被给予受害者身份的人受到国家机制保护,可以入住收容所并享受其他福利。国家转介机制运作所依据的原则之一是对确认人口贩运受害者的相关数据保密。确认身份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人(特别流动小组、常设小组、收容所管理人员等)必须对所有相关数据保密。

204. 《格鲁吉亚政府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特别关注人口贩运受害者援助和重返社会方案的制定和有效执行。保护和援助(法定)人口贩运受害者国家基金负责协调制定(法定)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框架方案。该方案涵盖格鲁吉亚相关国家机构、国际和当地非政府组织的所有可用资源,用于援助人口贩运受害者并使他们重返社会。该框架方案作为制定每个特定人口贩运受害者个人康复计划的整体资源,满足每个受害者的具体需求。

205. 2007年7月19日,协调委员会批准了《(法定)贩运人口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战略》。

206. 格鲁吉亚政府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打击人口贩运的宣传活动以及大型教育活动,这些活动也有助于预防和起诉格鲁吉亚的人口贩运并对其受害者提供保护。在格鲁吉亚检察长办公室的支持下,已对以下目标群体进行了各种培训:法官和检察官、中学教师、内政部及劳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官员、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代表和大众媒体。根据目标群体活动的性质围绕各种议题进行培训。

207. 到2007年,所有相关国家机构都开通了充分运作的热线电话,这不仅是收集信息的有效工具,还是信息传播的一个可靠来源。所开展的活动提高了各机构官员的工作效率。

208. 人口贩运问题被纳入全国各地不同的课程,从中学课程到执法机构课程不等。除此之外,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各国际组织和地方非政府组织赞助举办的不同培训。第比利斯国立大学国际公法研究生课程中推出了一门特设的法律讲习课程,研究与打击人口贩运和家庭暴力相关的问题。其他活动包括公共服务广播、广播电视节目、编写和传播印刷宣传材料、公开讨论、在格鲁吉亚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和包括伊利亚大学和第比利斯国立大学在内的各所大学举行会议以及与媒体代表举行会议等。

209. 格鲁吉亚特别关注对人口贩运罪犯的起诉。有专门的调查员和检察官负责处理人口贩运案件。执法当局定期向机构间协调委员会报告贩运人口案件的起诉情况。

210. 格鲁吉亚政府的《两年期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于2010年年底结束。新的两年期行动计划草案于2010年年底获得通过。《2011-2012年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以下简称《2011-2012年行动计划》)确定了一系列为应对格鲁吉亚现阶段打击贩运人口的需求和优先事项而筹划的活动。在所有相关的格鲁吉亚政府机构以及在人口贩运问题上开展工作的国际和当地非政府组织协调和积极参与下,起草了《2011-2012年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协调委员会随后批准了根据国际公认标准起草的该行动计划。协调委员会主席将该行动计划报请格鲁吉亚总统最终批准。

211. 格鲁吉亚政府规划的《2011-2012年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包含四个主要目标。对于预防这种犯罪、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起诉罪犯以及在各方面开展合作给予同样重视。

第七条

212. 格鲁吉亚立法承认在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男女平等,并赋予男女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占选民总数的59%以上,农村女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和城市女性选民相同。应当注意的是,政党成员中有30%是妇女。为了提高妇女的参政程度,2010年的《性别平等法》规定了在选举过程中男女平等。

213. 与本条相关的详细统计数据在对委员会结论意见第23和24段所载建议的答复以及本报告的相应附件中提供。

第八条

214. 格鲁吉亚立法确保妇女有机会与男性平等地、不加区别地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以及参与国际组织的工作。如上所述,格鲁吉亚有驻外女大使,在各种国际组织中也有女代表。

215. 格鲁吉亚外交部中有一名女性副部长和四位女司长。此外,如上文所述,格鲁吉亚有六名女大使。与本条相关的详细统计数据,见对委员会结论意见第23和第24段所载建议的答复。

216. 欧洲委员会议会格鲁吉亚代表团成员(总共10人)中有两名女议员。

217. 女外交官根据其活动方向参加各种谈判。妇女在欧洲委员会和联合国各机构驻格鲁吉亚办事处或联络处担任成员和(或)成员代表。

218. 有四名女性参加了2008年8月战争后发起的日内瓦会谈,该会谈由来自欧盟、欧安组织和联合国的代表共同主持。

第九条

219. 格鲁吉亚立法在妇女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方面没有任何歧视。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与外国人结婚还是丈夫改变国籍,都不会导致妻子国籍的自动改变。《格鲁吉亚国籍组织法》第10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出生时获得格鲁吉亚国籍,或基于格鲁吉亚加入的国际条约和《格鲁吉亚国籍法》规定的其他理由通过归化获得格鲁吉亚国籍。

220. 如果父母拥有不同国籍,父母一方在孩子出生时是格鲁吉亚公民,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孩子也应被视为格鲁吉亚公民:他或她出生在格鲁吉亚境内;他或她出生在格鲁吉亚境外,但父母一方在格鲁吉亚境内有永久居住地;父母一方在孩子出生时是格鲁吉亚公民,另一方无国籍或国籍不详,无论孩子的出生地是哪里。如果父母国籍不同,孩子出生时父母一方是格鲁吉亚公民,父母双方都居住在格鲁吉亚境外,在格鲁吉亚境外出生的孩子的国籍问题应由父母协商解决。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应根据出生国相关立法解决。格鲁吉亚立法不只确保丈夫改变国籍不自动改变妻子的国籍,如果父母双方都改变国籍,14至18岁的孩子(无论女孩还是男孩)应在自己表示同意后才能改变国籍。《国籍组织法》第25条明确指出,格鲁吉亚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者结婚或离婚本身并不导致配偶国籍的任何变化。此项法律还规定,夫妻一方改变国籍不会导致另一方国籍的改变,父母离异也不会导致子女国籍的改变。欲知格鲁吉亚2007-2011年获取和授予国籍的详情,请查阅本报告附件18。

第十条

221. 格鲁吉亚立法和相应的做法确保男女在教育领域权利均等,第10条还规定,城乡地区的职业发展和职业指导条件平等,在进入所有类型任何级别的研究和教育机构方面权利均等。这同样适用于男女教师:相同的课程、相同的考试、同一水平资质的教学人员以及同等质量的校舍和设备。格鲁吉亚的女性和男性还平等享有本条款规定的其他权利。如上所述,格鲁吉亚教育系统正在进行的实质性改革涉及各个领域。统计分析结果表明,2008/2009学年伊始,有285,793名女生和312,027名男生在公立普通学校就读,19,713名女生和257,660名男生在私立普通学校就读。2009/2010学年伊始,有276,822名女生和299,981名男生在公立普通学校就读,20,854名女生和26,869名男生在私立普通学校就读。 2011/2012学年的上述指标换算成百分比情况如下:在私立学校就读的女生和男生分别占44.2%和55.8%,在公立学校就读的女生和男生分别占47.7%和52.3%,在各类学校就读的女生和男生总数分别占47.4%和52.6%。

222. 学校教学材料对年龄和性别具有敏感性,不会在小学一级的学校教科书中助长负面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目前,教育和科学部正在参加学校教科书的重大改革,确保基于性别平等原则开展教育工作。

223. 此外还提及格鲁吉亚对委员会结论意见第17和第18段所载建议的答复。

第十一条

224. 如上文详述,格鲁吉亚立法禁止对妇女的任何歧视。本文件提到格鲁吉亚对委员会结论意见第25和第26段所载建议的答复全文。《格鲁吉亚劳动法》规定了孕妇的特殊保护措施。因此,《劳动法》第4条禁止与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签订劳动合同,令其从事危险和繁重/艰苦工作。也不允许孕妇或哺乳期妇女超时工作和上夜班(晚22:00时至次日早6:00)。产假不计入妇女正常休假。妇女有权享受477天的产假,其中有126至140天为有薪假。

第十二条

225. 为了改善优质​​保健服务的可获得性,保健设施的监管和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受到了特别关注。2010年,格鲁吉亚确定了新的国家保健设施监管要求。这些要求已逐步执行,从2012年起,所有保健提供者必须达到要求。这将确保提供的保健服务的安全和质量。此外,该国特别重视培训合格的保健人力资源(《2011-2015年保健战略》,战略目标2),特别是护士和助产士。

226. 此外,保健方面的大部分公共资金旨在提供惠及妇女的服务,提高妇女对保健服务的承付能力。服务范围也得到拓展,包括急救服务、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结核病的诊断和治疗、心理保健、癌症治疗、临终关怀和公共卫生服务,如免疫接种和癌症筛查。

227. 在保健方面的所有公共开支中,3%以上用于提供妊娠和分娩的相关服务。这些服务包括普遍提供的免费产前护理、妊娠并发症和难产的住医治疗。艾滋病、乙型肝炎和梅毒筛查是产前护理的一部分,以确保母亲健康并防止母婴传播。在方案实施之初,由全球基金、联合国各机构等国际组织供应所需的检测试剂盒,然而,自2011年开始,格鲁吉亚承诺从国家预算中专门划拨部分资金用于采购必需用品。每年有超过5万名女性(占孕妇总数80%以上,2001年占60%)接受全部四次产前检查,产前检查是免费的,各地都可以做。越来越多的妇女在怀孕12周前就开始接受产前护理,且90%的孕妇对主要传染病进行筛查,这对于取得良好的护理效果十分重要。

228. 此外,自2006年开始,格鲁吉亚在捐助组织帮助下,已对1,000余名所谓的“乡村医生”进行了培训。乡村医生是具有各种技能的全科医生,包括提供计划生育、产前护理、甚至接生服务。在每个村庄或社区安置一名乡村医生,有助于妇女免费获得一些生殖保健服务。

229. 确定制订格鲁吉亚临床指南的系统办法,是确保医疗质量的重要方面。这一进程基本上开始于2007年,2010年年底发布了指南​制订最新办法。劳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法令批准了《国家临床指南》,虽然该指南是推荐性的,但是,如果出现诉讼,需要保健设施或医生亲临现场评估是否严格遵守了《国家临床指南》或是否有真凭实据证明其行为合规。

230. 制定的大部分指南是根据外国国家准则或国际准则改编而成的。由于格鲁吉亚捐助者的协同努力重点围绕着妇幼保健,通过的许多主要指南都与孕产妇保健有关,如产前护理、分娩、计划生育等。然而,新指南本身无益于护理质量,这一进程汇聚了专业人士,且开展了大量培训或关于指南的其他宣传活动。例如,到目前为止,根据获得批准的指南,正​​在对上述乡村医生进行宫颈检查技术培训。总体而言,这一过程有助于对循证医学的理解,并为医学界拓宽知识和技能提供支持。

231. 值得注意的是,格鲁吉亚通过的产前护理指南建议进行产后问诊、咨询及选择适当的避孕方法,以安排好妊娠间隔,并从而减少意外怀孕数量,这一点以目前可获得的最佳国际经验为基础。

232. 在过去十年里,妇女的健康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签署《千年宣言》后,格鲁吉亚应当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12.3,这意味着,同基准相比,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应至少降至24.6,而实际的孕产妇死亡率为19.4。总体而言,从2001年起孕产妇死亡率降低了60%。唯一的例外是2009年,当时全球流行的H1N1流感造成的产妇死亡人数始料未及。政府正在执行综合计划,以提升基础设施、护理标准及医务人员资质,提供优质的围产期服务,从而解决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问题(《格鲁吉亚围产保健总规划》)。

来源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常规统计数字

49.2

58.7

46.6

52.2

45.3

23.4

23.0

20.2

14.4

52.1

19.4

生殖健康调查

65.6

19.4

233. 此外,计划生育服务使用率的提高以及妊娠间隔的改善使得越来越多的妇女表示最近一次怀孕是计划内的。根据1999年的生殖健康调查数据,近59%的妇女表示近五年里的最近一次怀孕是意外的,2005年,该数字降至51%,而到2010年,接受调查的妇女中只有36%表示最近一次怀孕是计划外/意外的。在同一时期,作为计划生育的首选方法,现代避孕药具的使用率增加了一倍,而育龄妇女未得到满足的计划生育服务需求减半。

234. 根据生殖健康调查和官方统计的报告,格鲁吉亚高得惊人的堕胎率开始下降(虽然官方统计数据也显示略有增加,但考虑到报告的堕胎调查与官方数据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这一增加也反映了系统的敏感性在增强)。根据生殖健康调查数据,2010年的总人工流产率与第一次调查(1999年)相比下降了58%,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现代避孕药具的使用和总和生育率的上升。

235. 使用现代避孕药具和出生率提高均得到政府、社会和国际捐助者的大力支持。捐助组织支助了格鲁吉亚的避孕药具供应,政府对拥有三个或以上子女的家庭实施特殊的现金补贴方案。为了推进现代避孕药具的使用,现代避孕药具列入了必需药品包。此外,药品登记制度的自由化和平行进口的合法化导致近30%的药品降价,包括避孕药具。目前,超过三分之一的已婚妇女表示采用某种避孕方法。总体而言,避孕普及率提高与现代避孕方法的使用密切相关。

236. 重要的是,格鲁吉亚也推行普遍的癌症筛查方案,其中包括免费筛查乳腺癌、宫颈癌和结肠直肠癌,也为男性筛查前列腺癌。自2011年起,可以在格鲁吉亚各地区进行筛查。虽然格鲁吉亚癌症发现得晚仍是个严重问题,但一个积极趋势是患三期和四期乳腺癌的比例正在下降。

第十三条

237. 在此提及格鲁吉亚对委员会结论意见第27和第28段所载建议的答复。

238. 此外,妇女可不受任何歧视地参与体育和文化生活所有领域的活动。传统上,格鲁吉亚妇女在体育和最广义的文化生活中技能出众、成绩斐然。在此应当提及,目前格鲁吉亚与其他国家一样拥有国家女子射箭队,该队完全由国家资助,队员中有一些世界著名的女子射箭运动员。格鲁吉亚国家女子柔道队三个不同年龄组共有约100名女运动员,柔道队也完全由国家资助,队里有几名国际知名女运动员。格鲁吉亚有4个女子网球俱乐部,一些成员在国际赛场上知名度高。射击是格鲁吉亚女性青睐且参与度高的另一个项目,还有女运动员参加国际锦标赛。格鲁吉亚还有一支令女运动员非常感兴趣的国家滑雪队。国际象棋历来是倍受格鲁吉亚女性的青睐。Nana Dzagnidze世界排名第六,在世界排名前100的国际象棋选手中总共有14名格鲁吉亚女选手。女子国际象棋队完全由国家资助。格鲁吉亚在其他多个体育比赛项目中也有女子队。

第十四条

239. 在此还要提及格鲁吉亚对委员会结论意见第31和32段所载建议的答复。

240. 此外,应当提及的是,格鲁吉亚被占领土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住宿部通过其根据公法建立的法律实体“境内流离失所者社区发展中心”实施“境内流离失所者社区发展项目”。该项目由世界银行管理,致力于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受战争影响的、位于格鲁吉亚各地区的境内流离失所者社区的融合,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周边社区提供自我组织的新技能,特别是为社区发展制订对性别有敏感认识的办法以及提高妇女对社区事务的参与程度。

241. 为此,公法法律实体境内流离失所者社区发展中心宣布评选能够动员合格社区(位于偏远地区,面临艰难的社会经济形势,与中央沟通不畅,妇女养家、多子女和有残疾人的家庭居多)参与的经验丰富的非政府组织。在该项目框架内确认了40个此类境内流离失所者社区,进行了社区动员演习,演习严格要求:民选的社区委员会未来应该承担本地决策和管理微型项目的全部责任,委员会要实现性别均衡――这一点通过培训社区成员和评选积极分子来实现。总共有38个社区的此类委员会有能力(在世界银行拨款支助下)确定并开始实施微型项目,致力于改善生活条件(3个小型项目)、供水(3个小型项目)、修路(4个微型项目)和减少农业活动的障碍(5个小型项目)等。目前,共有1,846户家庭受益于这些微型项目,到项目结束时,共有3,000多个家庭的供水,交通和社会服务获得渠道和机会得到改善。

242. 民选的微型项目管理社区委员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委员会48.5%的成员是女性,目前,在这些微型项目的受益者中妇女占68%,该比例有助于在选择时保护那些考虑到妇女及其家庭成员优先事项的微型项目。

243. 《境内流离失所者国家战略》于2007年获得批准,到现在为止仍然是所有境内流离失所者方案的主要参考依据,其基本原则强调,性别平等应在所有面向境内流离失所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到保护。更新后的《行动计划》在实施时包括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指标和拥有性别区分的具体指标的业务程序参考(《耐用住房手册》)。

244. 除上述内容外,性别平等委员会和冲突与谈判国际中心就性别平等主流化积极开展合作。“消除贫穷市场联盟”的特别方案将在格鲁吉亚克维莫卡特利地区实施。该项目为三个大都市提供支持,促进其家畜养殖场,在此过程中致力于将妇女纳入其中。该项目涉及性别问题研究、在格鲁吉亚三个大都市传播性别平等立法信息,确认这些城市的性别平等需求,并通过各单位的参与和推动解决这些问题;编制乡村管理代表特别指南;将该指南翻译成亚美尼亚语和阿塞拜疆语并进行传播;在三个大都市建立妇女之家,以促进妇女获得信息和参与地方决策。格鲁吉亚政府与性别平等委员会和世界宣明会格鲁吉亚分会合作开展类似项目。

245. 联合国妇女署与当地的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一起动员格鲁吉亚五个地区的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居住在农村地区受冲突影响的妇女参与自助团体。约186名居住在行政区域界线附近的乡村和边远的境内流离失所者集体生活中心和定居点的妇女被动员起来。在完成专门的预备培训后,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受冲突影响的农村妇女能够参与不同的宣传工作和在联合国妇女署及其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提供的小额赠款支助下的小型创业举措。被动员起来的农村妇女自助团体能够与当地市政府和村议会合作和协商,能够有效地影响地方一级的规划和发展进程。

246. 农村妇女与当地政府合作,使得什达卡特利地区Tergvisi村的基础设施和饮用水获取得到改善,多年来这是该村的老大难问题。受冲突影响的妇女得到了如何在当地市政府财政支持下在Kveshi村建立幼儿园的指导。另一项成果是,在妇女倡议下,当地预算拨付资金在萨梅格列罗地区Orsantia村的恩古里河上建造一座新的防洪大坝。妇女能够发起关于玉米种植、蜜蜂养殖、肉牛养殖的农业发展倡议;她们邀请男性参与,并在农村目标地区成功地建立了家具制造木材厂以及制鞋和制衣作坊。这些倡议不仅为被动员起来的自助团体妇女也为整个受冲突影响和流离失所社区增加了谋生机会和获得服务渠道。

247. 在联合国妇女署项目框架下制定了社会动员模式。社会动员的目的是增强境内流离失所和受冲突影响的妇女的权能。联合国妇女署和Taso基金会制定了一种社会动员模式,为格鲁吉亚境内流离失所和受冲突影响的农村和弱势妇女以及年轻女孩工作。Taso基金会与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受冲突影响的社区在全部5个项目目标地区开展合作。目前,Taso基金会雇了6名社区工作者,1名在第比利斯和克维莫卡特利地区工作,3名在什达卡特利地区工作,2名在萨梅格列罗地区工作,社区工作者与被动员起来的自助团体几乎每日一起共事。目前,Taso基金会在所有项目目标地区的境内流离失所者集体中心和定居点以及前缓冲区和行政区域界线附近的村庄共动员了39个自助团体,汇聚了216人。境内流离失所和受冲突影响的妇女占被动员起来的团体成员总数(186人)的87%。团体分布情况如下:第比利斯动员了3个团体,克维莫卡特利2个,什达卡特利17个,萨梅格列罗地区14个,伊梅列季3个。非常有价值的成果是,Taso基金会调集了额外资金,并支持在9个地点开设自助团体办事处,在Anaklia、Khakhati、Koki、Khurcha和Orsantia村,当地市政府免费为互助团体提供空间(场地)作为运作期间的办公室。

248. 2010年成立的21个自助团体成功使用了小额赠款,以增强境内流离失所者社区的实力并推进地方政府社区的联合倡议。这些小额赠款由格鲁吉亚妇女促进平等、和平与发展项目资助,响应了对现有的自助团体小额赠款的号召――“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受冲突影响社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在所有支助项目中,有11个小型项目得到格鲁吉亚妇女促进平等、和平与发展项目的资助,总金额为21,279美元。此外,这些被动员起来的团体还有10个项目由taso基金会捐助组织“开放社会格鲁吉亚基金会”资助,资助总额为23,279美元。 小额赠款的目的是:促进被动员起来的自助团体的工作和举措;支持社区发展和增强权能;加强当地政府与社区的互动和合作。这些项目针对以下几个领域和主题:建立教育资源中心,主要对象为行政区域界线附近的萨梅格列罗地区的Khurcha村和Koki村、什达卡特利地区的Tirdnisi村和Patara Garejvari村以及库塔伊西和第比利斯的青年;在Khurcha村和Koki村开放渔业经济活动;在Karaleti和库塔伊西开设缝纫和工艺作坊;为什达卡特利Tergvisi村的农业工作购买拖拉机;在Garejvari、Tirznisi和Skra村开展蜜蜂养殖;在Tirznisi村启动玉米种植;在Garejvari村、Skra村和库塔伊西开展肉牛养殖;在Koki村开展农业生产,在祖格迪迪开设木材加工厂,在第比利斯开设制鞋厂。由于采用了社会动员方法,特别是在自助团体小额赠款成员的支持下,其家庭和社区获得生计和服务的机会和渠道有所增加。21个自助团体共汇集了约100人,根据团体组建方法的商定原则,每个人代表一个家庭,最终,来自格鲁吉亚东部和西部12个不同社区 的超过100户家庭和350个社区成员增加了获得生计和服务的机会。获得教育和资源中心的技能培训机会等服务、由项目合作伙伴taso基金会为各团体提供的关于生物农业的不同专业课程以及管理收入的税务法,是增强能力以继续生计活动的关键先决条件。

249. 与格鲁吉亚被占领土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住宿部合作开设了5家法律援助社,以建设和增强其机构能力。法律援助社为流离失所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社区提供了宝贵支持和法律保护,并帮助被占领土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住宿部的工作人员将性别平等原则纳入日常工作中。5名法律援助社的律师一直为5个项目目标地区的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及其家庭提供服务。律师们与个人会晤,并在境内流离失所者社区的集体中心和新的境内流离失所者定居点举行市民大会。截至报告时间,共有4,867余名流离失所者接受了法律援助社的服务,其中女性占66%。根据法律援助社的年度统计数据,萨梅格列罗地区祖格迪迪援助社的受益者最多(40%),因为旧的待处理案件导致的大多数境内流离失所者仍呆在格鲁吉亚阿布哈兹附近地区。律师一直为最脆弱的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及其家庭提供代理出庭服务。共向法院起诉了222起案件,女性起诉160起,男性60起,大多数案件都得到圆满解决。法律援助社的律师进行了541次社区走访,接触到12,453名境内流离失所者,告知他们法律援助社现有的服务,并讨论他们在集体中心私有化过程中或结束后面临的社会问题和挑战。

250. 格鲁吉亚司法部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加强并鼓励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2011年,格鲁吉亚司法部组织了两项活动。2011年11月24日至25日,与格鲁吉亚司法部培训中心和公民发展局合作举办了题为“加强妇女政治和社会活动”的巡回宣传。来自格鲁吉亚不同地区的妇女代表民间、私营和公共部门以及媒体参与了上述活动。巡回宣传的主要目的是支持不同职业、教育和民族背景的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并鼓励她们分享信息。巡回宣传的参与者参观了格鲁吉亚司法部、总统府、格鲁吉亚议会和格鲁吉亚最高法院,并了解了关于性别平等问题的国家立法和政策。活动第二天,参与者会见了致力于解决妇女相关问题的当地组织和国际组织代表。参与者还有机会会见并采访在政府和议会中担任要职的妇女。

251. 12月27日至29日,格鲁吉亚司法部与格鲁吉亚国家安全委员会和格鲁吉亚联合国协会合作,在卡奇雷蒂和卡哈蒂地区举办“格鲁吉亚性别平等”青年大会。来自5个地区(什达卡特利、萨姆茨赫﹣扎瓦赫季、伊梅列季、克维莫卡特利和第比利斯)的24名学员参加了会议。来自不同国家和国际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的专家对与会者进行了培训。会议讨论了以下议题:格鲁吉亚的性别平等政策、性别平等方面的国家立法、关于人口贩运的国际和国家法律、家庭暴力现象和消除机制。

第十五条

252. 《格鲁吉亚宪法》尤其是第22条规定,所有格鲁吉亚境内的合法居住者拥有自由行动和在国内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男女平等享有这一权利。如果阻碍行使这一权利、非法阻碍离开格鲁吉亚或阻碍格鲁吉亚国民进入格鲁吉亚,立法规定了这方面的刑事责任。

253. 法律规定对格鲁吉亚国民和合法居住在格鲁吉亚的外国人进行登记,为格鲁吉亚国民和外国人建立数据档案,同时确保格鲁吉亚国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些管理条例不加区别地平等适用于男女。

第十六条

254. 根据《格鲁吉亚民法》第1106条,婚姻是一男一女为组建家庭而自愿结合,需要在民事登记局下属单位登记。立法规定18岁为结婚年龄。在特殊情况下,凭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批准,结婚年龄也可以降至16岁。如果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拒不批准,在特定情况下两人发表联合声明可以由法院批准结婚。

255. 2008年,有720名16-18岁之间的女孩登记结婚,2009年有920人,2010年775人,2011年124人。

256. 结婚后,夫妻双方可完全自由选择一方的姓氏作为共同姓氏,保留自己的家族姓氏或将配偶姓氏加入自己的家庭姓氏。这方面没有歧视――该规则平等适用于男女。

年份

婚姻

改变姓氏

2007

25 925

4 439

73

2008

31 310

4 426

79

2009

31 319

3 640

76

2010

31 464

4 032

98

2011

31 648

3 783

145

共计

151 666

20 320

471

年份

婚姻

改变姓氏

2007

25 925

4 439

73

2008

31 310

4 426

79

2009

31 319

3 640

76

2010

31 464

4 032

98

2011

658

3 783

145

共计

120 858

20 320

471

257.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果夫妻双方有争执,可以通过法院离婚。在其他情况下,可在民事登记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夫妻一方想恢复自己的婚前姓氏,应在离婚时向民事登记局提出这一要求。立法禁止丈夫在妻子怀孕期间和孩子出生后一年内未经妻子同意要求离婚。

年份/行动

离婚

包括

夫妻联合声明

基于夫妻一方的申请

法院判决离婚

2007

2 420

967

28

1 425

2008

3 165

1 696

45

1 424

2009

4 039

2 726

81

1 232

2010

4 716

3 358

72

1 286

2011

5 862

4 450

86

1326

共计

20 202

13 197

312

6 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