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2007年1月15日至2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希腊

1.2007年1月24日,委员会第767次和第768次会议(见CEDAW/C/SR.767和768)审议了希腊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GRC/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GRC/Q/6号文件,希腊的答复见CEDAW/C/GRC/Q/6/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按委员会准则编写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做出的口头说明和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两性平等问题秘书长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包括来自相关部委和政府部门的男女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报告是由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妇女组织以及独立专家共同参与编写的。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2年1月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考虑接受对《公约》中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问题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7.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拒绝接受其他缔约国做出的、它认为不符合《公约》目标与宗旨的保留。

积极方面

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近来实施的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的法律改革。委员会特别欢迎缔约国的下列举措:2001年开始实施《宪法》第116条第2款,其中规定国家有责任采取特别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2002年颁布了关于制止贩运人口的第3064/2002号法律;2003年颁布了为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提供援助的第233/2003号总统法令;2004年颁布了为人口贩运活动受害者发放临时居留许可证的第3274/2004号法律;2006年颁布了《制止家庭暴力法》和《关于就业、劳动和职业方面男女平等待遇法》。

9.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建设性对话过程中表现出的全面执行《公约》条款的政治意愿。

1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两性平等总秘书处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签署了一项旨在促进和保护难民妇女和女孩权利的合作备忘录。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拟定了一项执行该备忘录的行动计划。

11.委员会祝贺缔约国采取法律措施增加妇女就业,特别是开始实施第3250/2004号法律,其中重新界定了有资格应聘的人员类别,特别把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母亲类别定额扩大至10%,同时规定把各类失业人数中将受益于这些就业职位的60%配额保留给妇女。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2.委员会回顾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不断执行《公约》各项条款,同时认为本结论意见中所列的关切问题和建议需要缔约国在现在至提交下次定期报告这段时间里予以高度优先重视。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侧重这些方面,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结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所有相关部委和议会提交本结论意见,以确保全面落实。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问题始终存在着重男轻女态度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这些定型观念严重妨碍《公约》的执行,是对妇女暴力行为以及妇女在劳动力市场、政治和公共生活所有部门处于劣势地位的根源。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扭转传统的重男轻女态度和男女角色定型观念。这些措施应包括:根据《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以妇女和女孩,特别是以男人和男孩为对象,开展提高认识和公共宣传教育活动,以消除家庭和社会中的传统男女角色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理清男女不平等现象顽固存在的根源,为此不妨研究强化男女角色定型观念的体制规则;传统、定型的意识形态在缔约国的具体表现;完全由妇女承担家务负担所付出的代价;妇女无报酬劳动的货币价值;利用这些研究所得的洞见采取强化措施消除这些定型观念。

15.委员会注意到,国家法律列有惩罚性别歧视行为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免受歧视的权利和平等权利受到侵犯时的补救办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可能不了解,或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难以利用她们应得到的补救办法。

16.委员会请缔约国消除妇女在寻求正义方面可能遇到的障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通过宣传使人民了解如何利用现有的反歧视法律渠道,同时监督这些工作的成果。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促进少数族裔妇女融入希腊社会,例如罗姆族妇女融入社会综合行动计划,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少数族裔妇女,特别是罗姆族妇女和穆斯林妇女在接受教育、就业和卫生保健方面可能遇到的多种形式歧视。委员会对报告中缺乏关于这些妇女群体的资料和数据表示遗憾。

1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少数民族妇女的歧视,特别是对罗姆族妇女和穆斯林妇女的歧视,并增进她们对人权的享受。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少数民族妇女的境况,包括介绍她们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的机会以及为增进这些机会而采取的措施所发挥的作用和成效及长期趋势。

19.委员会欢迎于2006年颁布《制止家庭暴力法》,特别是把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并禁止针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暴力行为。但是,委员会关切地看到,在某些类型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中,可以由检察官提议进行调停,这可能使遭遇暴力的妇女再次受到伤害。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研究,密切监测《制止家庭暴力法》,特别是其调停程序,以保证在这项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尊重和促进妇女人权,不使犯罪者逃脱惩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对在家庭暴力案件刑事诉讼中进行调停的法官进行培训,从而加强他们的能力,使他们能够结合两性因素处理侵害妇女暴力行为。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打击贩运活动,包括修订法律和通过一项综合的《打击人口贩运活动全国计划》,但委员会仍关切地看到,依然存在贩运妇女和女孩的现象,而且打击人口贩运的法律没有得到充分执行。

22.委员会请缔约国切实执行综合的《打击人口贩运活动全国计划》。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打击贩运活动的法律,特别是切实起诉和惩罚犯罪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防止人口贩运活动,并向妇女受害者提供援助和支持。

23.委员会赞扬订立强制定额,即在地方选举候选人名单和所有政府部门的集体决策机关中,每个性别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但是,委员会关切地看到,妇女在各级政治和公众生活以及在决策过程中的代表比例不足,在议会和外交部门尤其如此。委员会还对妇女在工会和雇主协会中的参与有限感到关切。

2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切实执行当前的定额法,以增加妇女在选举产生的地方机关和所有政府部门的集体决策机关中的参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执行《公约》第七和第八条的规定,增加妇女在所有方面的政治参与,包括在议会和外交部门的参与。委员会又建议开展宣传活动,宣传妇女在决策过程中的参与对于整个社会的重要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e)款和第七条(c)款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妇女能够平等参与工会和雇主协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监测所采取的措施的作用和长期趋势。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获得计划生育服务和避孕药具的机会不足,妇女和少女把人工流产作为控制生育的方法。委员会对缺乏按人工流产者的年龄和族裔分列的人工流产率数据感到遗憾。委员会还对剖腹产很多感到关切。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方案和政策,使妇女,包括少数民族妇女和少女,能够切实得到保健信息、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服务,从而不必把人工流产作为控制生育的方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面向男子、妇女和青少年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教育方案,以提倡负责任的性行为。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与医务界密切协商,采取举措减少剖腹产。

27.委员会对高等教育领域的妇女,包括少数民族妇女,人数不足感到关切。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使人们更多意识到,教育作为一项人权以及作为增强妇女能力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增加高等教育领域的妇女人数,包括少数民族妇女。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

29.委员会关切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处境,特别是妇女失业率高和集中于收入低下的就业部门,而且男女同工不同酬。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统计数据,用以显示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休育儿假的男子人数。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除采取其他措施外,根据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保证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中机会平等。委员会建议加强努力,降低妇女失业率,消除纵横两向的就业隔离,并缩小和消除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3款定期审查本国法律,以减少妇女在劳动力市场遇到的障碍。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监测妇女和男子使用育儿假情况,以此作为一个指标,显示家庭责任分担情况,并制定刺激措施,鼓励更多男子利用育儿假。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监测所采取措施的效力和取得的成果,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加以说明。

31.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用以了解移民妇女无法为其子女领取出生证情况的资料。

3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向移民妇女的子女颁发出生证。

33.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婚姻和遗产事务方面,希腊的普通法不适用于穆斯林少数民族,因为穆斯林社区可以选择受伊斯兰法的管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一情况违反《希腊宪法》和《公约》第十六条,导致对穆斯林妇女的歧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穆斯林社区继续存在早婚和一夫多妻现象,尽管这有悖希腊宪法和《公约》。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更加努力地提高穆斯林妇女对其权利及对遭受暴力后补救措施的认识,确保她们从希腊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中获益。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依照希腊宪法以及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平等问题的《公约》第十六条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大力执法,禁止早婚和一夫多妻,并采取全面措施消除这些习俗。

35.委员会欢迎两性平等研究中心为支持政府关于促进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所作的工作,同时也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没有列入该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关于少数族裔妇女的研究成果。

3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两性平等研究中心特别是关于少数族裔妇女的研究成果。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将这些研究成果和结论作为进一步完善立法和政策框架的基础,以期切实执行男女平等原则。

3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早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实施《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后者强化了《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39.委员会还强调,全面和切实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呼吁在一切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并明确反映《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40.委员会指出,各国遵循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这有助于增进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希腊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1.委员会要求在希腊广泛宣传本结论意见,让希腊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了解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42.委员会请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八条,在其应于2008年7月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本结论意见所述的关切问题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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