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届会议

2006年8月7日至25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意见:格鲁吉亚

1.委员会在2006年8月15日第747次和第748次会议(见CEDAW/C/SR.747和748)上审议了格鲁吉亚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GEO/2-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GEO/Q/3,格鲁吉亚的答复载于CEDAW/C/ GEO/Q/3/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遵照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准则提交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但对报告未提供充分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表示遗憾。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口头介绍,详细阐述了格鲁吉亚执行《公约》的最新情况,并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一名格鲁吉亚议员,即议长下属两性平等顾问委员会协调员率领的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举行了建设性对话。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中没有任何政府相关部委或部门的代表。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2年8月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于2005年9月接受《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制定《国家两性平等概念》,委员会希望这将导致在格鲁吉亚开展促进两性平等的具体行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在今后六个月制定并通过执行《国家两性平等概念》的《国家两性平等行动计划》。

6.委员会欢迎最近旨在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立法倡议和相关活动,包括通过2006年6月《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和援助家庭暴力受害人法》、2006年4月《打击贩卖人口法》和《打击贩卖人口全国行动计划》,并设立机构间委员会,以协调打击贩卖人口的活动并有效地执行这项行动计划。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继续同妇女非政府组织协作,制定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的计划和其他活动。委员会希望在所有领域,包括在制定法律及评价计划和方案方面,保持并加强这种协作。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不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认为缔约国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应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重点注意这些领域,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已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各有关部委和议会,确保这些意见能得到充分实施。

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按性别以及按族裔、年龄和城乡地区提供的统计数据有限,因而更难评价妇女的实际情况及其在《公约》所述各领域享有人权状况的进展和长期趋势。

1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改进《公约》所述各领域的数据收集工作,按性别、族裔、年龄以及适当按城乡地区分列,以评价妇女及其享有人权的实际情况,并跟踪长期趋势。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通过可衡量的指标来监测法律、政策和行动计划的影响力,并评价实现妇女事实上平等的进展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制定有效执行《公约》的法律、政策和方案时使用这些数据和指标。委员会请缔约国将这类统计数据和分析纳入下次报告。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对旨在实现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政策和方案采取全面的做法,处理对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现象。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对执行《公约》、包括所有专门用于实现男女平等的政策和方案采取全面的做法。这种努力应以克服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实现妇女实质上的平等为目标。委员会建议,所有公共机构、政策和方案都采用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主流作为一项实现两性平等的战略,由政府各领域部委和部门开展性别培训和设立协调中心网络提供支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执行所有旨在实现男女平等的政策和方案规定具体时限。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正如没有任何法院裁决提到《公约》所示,法官、律师与检察官以及妇女自己和其他人不十分了解《公约》的各项规定、《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1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其他措施,传播有关《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程序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并为检察官、法官、监察员和律师实施涉及《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各有关方面的方案。委员会还建议针对妇女,包括农村妇女以及从事妇女问题工作的非政府组织,长期开展提高认识和法律扫盲培训运动,鼓励妇女利用《公约》规定的程序和侵权补救办法,并增强她们这方面的能力。

15.委员会注意到设立了议会主席领导的两性平等咨询委员会和两性平等政府委员会,同时感到关切的是,格鲁吉亚缺乏一个提高妇女地位的全国常设机构,该机构应该有足够的曝光度、决策权、财力和人力资源以及机构可持续性来有效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现有机制可能没有所需资源和权利来有效协调政府促进两性平等的工作以及充分执行《公约》。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设立一个常设制度化机制,该机制应能辨别对妇女歧视的特征,专门负责推进正式和实质性平等,监测该项原则的切实实现。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政治最高层授予该机构必要的权力和人力财力资源。在这方面,委员会要提及其一般性建议6和《北京行动纲要》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的指导意见,特别是有关为这一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条件方面的指导意见。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小学一级的学校教科书中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努力,同时还继续对格鲁吉亚持续存在重男轻女态度以及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方面的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感到关切,这些体现在妇女的教育选择、她们在劳动力市场的状况以及很少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等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还有女孩和妇女在中学和大学中继续选择传统上被视为“女性领域”的学科。

1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加强将性别观点纳入课程和教科书的主流。它还要求缔约国加强对教员开展两性平等问题方面的培训。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传播同《公约》有关的资料纳入教育系统的方案,包括人权教育和社会性别问题培训,以改变目前有关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和态度。委员会建议针对男女两性展开提高认识活动,鼓励媒体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以及男女两性在私人和公共领域应具有平等地位和承担平等责任。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进一步鼓励男孩和女孩在教育方面作出多样化选择。它还敦促缔约国鼓励就女孩和妇女在教育方面所作的选择以及其后在劳动市场中的机会和机遇开展公开对话。

19.委员会注意到格鲁吉亚通过了《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和援助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同时对格鲁吉亚境内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盛行依然感到关切。委员会对缺乏关于家庭暴力的资料和统计以及这种现象仍然可能被视作私事感到关切。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的各个方面的执行工作,包括涉及向受害人提供住所和康复中心等规定的执行工作被推迟。委员会注意到有关新立法的任何提案中均未包括婚内强奸。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执行《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和援助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并使该法广为公职人员和社会全民所知,而且还要立刻完成和执行正在编写的《打击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保证所有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均可立即得到补救和保护,包括得到保护令,并可得到数目充足的安全庇护所和法律协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公职人员,特别是使执法官员、司法人员、医护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充分熟悉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对所有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有敏感认识,并充分应对这些暴力行为。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家庭暴力的盛行情况、原因以及后果进行研究,作为进行全面和有针对性的干预的依据,并将这一研究成果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依照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把工作范围从家庭暴力扩大到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还建议考虑处理婚内强奸问题。

21.委员会注意到为打击贩运人口所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打击贩运人口法》和《打击贩运人口全国行动计划》同时依然对格鲁吉亚持续存在贩运妇女和女孩的现象感到关切。

2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的立法,打击贩运人口的全国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2000年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继续收集和分析从警方和国际来源获取的数据,起诉和惩罚贩运者,确保被贩运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得到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更一步努力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铲除人口贩卖的根源,从而消除妇女易受剥削和贩卖的原因,并采取措施使遭受剥削和贩卖的妇女和女孩得到康复,重返社会。

23.委员会对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决策职位中,包括外交机构、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执行机构以及议会的任职人数偏低感到关切。

2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续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一般性建议25和23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使妇女更快地充分和平等加入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包括国际一级机构。此类措施应包括设立基准、数字目标和时间表以及为目前和将来的女领导人设立的关于领导能力和谈判技能的培训方案。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开展宣传运动,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及各个决策层的重要性。

25.委员会还对有关妇女在正式和非正式劳动力市场的实际状况方面所提供的信息不足表示关切。委员会继续对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职业隔离以及他们的工资差距感到关切。委员会对新的劳工法对妇女产生的不利影响感到关切,该法使得格鲁吉亚对就业的管制自由化,但没有订立有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以及反对工作单位里的性骚扰的条款。

2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表明长期趋势的统计数据,说明妇女在公营、私营、正规和非正规部门就业和工作方面的状况,并说明为实现妇女机会平等采取措施所产生的影响。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大力度确保所有创造就业机会的方案都顾及社会性别问题,增加妇女获得新技术的机会。委员会建议加大努力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现象,并采取措施缩小及消除男女薪资差别,把公共部门与薪资增长有关的工作评估方法应用于女性为主的部门。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再一次采用有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规定以及根据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采用防止性骚扰的规定。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分析新的劳工法对妇女的影响,作出必要的修正,并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有关这一分析以及所采取的行动的资料。

27.委员会承认该国目前在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困难,同时对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妇女主持的家庭以及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女童贫穷人数日增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为满足这类脆弱妇女群体的需要制定目标明确的方案。

28.委员会请缔约国评估经济结构调整对妇女的影响,并为此目的调集足够资源。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确保所有减缓贫穷方案和战略都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要考虑到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妇女主持的家庭以及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女童等特别脆弱群体的需要。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三条,帮助妇女更多地获得银行贷款和其它形式的金融信贷。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为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尤其是脆弱妇女群体的经济状况而采取的措施。

29.委员会对有关妇女健康,包括妇女的生殖健康、妇女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及其原因以及对妇女和女童影响最大的疾病的资料和数据不足感到关切,并对有关妇女获得保健服务情况的资料不足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问题还有:堕胎率依然很高;该缔约国没有为消除医疗卫生领域内对妇女的歧视采取综合办法。

30.委员会建议按照委员会关于第十二条(妇女和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建立一个广泛的保健服务框架,为此目的调集足够资源,并对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情况进行监测。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更多有关妇女健康的资料,其中包括妇女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及其原因、避孕普及率、堕胎率、包括癌症在内的对妇女和女童影响最大的疾病以及有关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资料,其中包括计划生育以及为预防癌症而提供的服务。

31.委员会对《公约》所涵盖领域内有关农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状况的资料不足感到关切。

3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说明《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内农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的现状。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格鲁吉亚境内涉及18岁以下女童的婚姻情况,以及为婚姻目的绑架妇女,特别是少数族裔妇女现象的流行程度。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这两项文件加强了《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方面情况。

34.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地实施《公约》对实现各项千年发展目标必不可少。委员会呼吁将两性平等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努力,并在这方面努力中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方面情况。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了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使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进一步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格鲁吉亚政府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6.委员会要求在格鲁吉亚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格鲁吉亚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会成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3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各项关切作出答复。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于2011年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应于2007年11月提出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1年11月提出的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