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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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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公约的总体措施.......................................

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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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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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和4条......................................................

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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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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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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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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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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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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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5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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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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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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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92-112

19

第13条...................................................................

113-119

22

第14条........................................................

120-121

24

第15条...........................................................

122-123

24

第16条...................................................

12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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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1.这是一份初次报告,它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此后称为“公约”)第18条规定而编写,叙述了缔约国对公约各项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本报告所述时期为1994年11月至报告提交日为止。

2.本报告所述期间,格鲁吉亚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下列公约:

关于带薪年假的第52号公约;

关于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第100号公约;

关于孕妇保护的第103号公约;

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第111号公约;

关于就业政策的第122号公约;

关于允许就业的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

3.本报告是由一组专家根据格鲁吉亚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保护人权事务的副秘书按照1997年11月27日第593号总统命令所下达的指示而编写的。报告的资料依据由国家立法部门和行政机关提供的材料以及来自非政府组织和大众媒体的出版物中的资料。

4.格鲁吉亚的宪法已作为附件附在本报告后面。*

5.本报告所述的各方面问题都已在格鲁吉亚根据下列文献所提交的初次报告中部分地讨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CCPR/C/100/Add.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E/1990/5/Add.37)、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CAT/C/28/Add.1)。

6.提交本报告的时间较晚是因为缺乏一个专门从事编写国家报告的长期性的职能办公室。

实施公约的总体措施

7.格鲁吉亚根据其议会1994年9月22日的一项决定加入公约,从而承担了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的义务。根据格鲁吉亚宪法第6条,“格鲁吉亚立法符合普遍公认的国际法的原则和准则;格鲁吉亚缔结的国际条约或协定,在不违背格鲁吉亚宪法的范围内,与国内规范性法令相比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8.宪法第7条规定:“格鲁吉亚承认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自由,视其为人的不可剥夺的最高价值。这些权利和自由象直接现行法律一样约束人民和国家对权力的行使”。

9.宪法第二章列有在不同程度上与公约条款有一定关系的一系列权利。宪法“不反对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因本宪法的原则而产生的、个人和公民的其他普遍公认的权力、自由和保障”(第39条)。

10.具体来说,格鲁吉亚宪法承认和保障下列权利和自由:

-生命权(第15条);

-个人自由发展的权利(第16条);

-个人的荣誉和尊严不容侵犯,包括禁止酷刑(第17条);

-言论、思想、良知、宗教和信仰的自由(第19条);

-私人之生活、居住地方和个人的其他拥有物不受侵犯(第20条);

-财产和继承权(第21条);

-在国家整个领土境内自由迁移和自由选择居住地方的权利、离开格鲁吉亚的自由和(公民)进入格鲁吉亚的自由(第22条);

-自由接收和传播信息的权利(第24条);

-和平集会的自由(第25条);

-设立公众组织的权利(第26条);

-工作的权利(第30条);

-受教育的权利(第35条);

-向法院申诉以要求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权利(第42条);

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

11.在加入公约之前和之后,格鲁吉亚在其正进行中的立法改革的范围内颁布了下列有助实施公约各项条款的法律:

-公民资格法(1993年3月);

-警察法(1993年7月);

-入境移民法(1993年7月);

-出境移民法(1993年7月);

-外国人临时入境、停留和出境法(1993年7月);

-企业、机构和组织(无论其组织形式或法律形式如何)审议提交国家机关的申请、控诉和申诉的程序法案(1993年12月);

-公民结社法(1994年6月);

-残疾人社会保护法(1994年6月);

-艾滋病预防法规(1995年3月);

-精神病治疗法规(1995年5月);

-保护人民法律顾问法(1995年5月);

-宪法法庭法(1996年1月);

-消费者保护法(1996年3月);

-农业土地所有权法(1996年3月);

-流离失所者法(1996年6月);

-登记和确立格鲁吉亚公民身份和居住格鲁吉亚境内外国人身份的程序法(1996年9月);

-为格鲁吉亚领土完整、自由和独立已献身者、或下落不明或因伤势丧生者之家属的社会保护法(1996年12月);

-确立最低生活标准的规则法(1997年4月);

-工会法(1997年4月);

-医疗保险法(1997年4月);

-教育法(1997年6月);

-集会和示威法(1997年6月);

-常设法院法(1997年6月);

-民事法(1997年6月);

-民事诉讼法(1997年6月);

-领养法(1997年10月);

-刑事诉讼法(1997年11月)。

总体来说,格鲁吉亚现行法律,包括苏联时期遗留下的立法,充分满足了公约的各项要求。

12.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公约所适用领域的主要国家机构是:教育部、卫生部、内政部、社会保护、劳工和就业部、以及难民和重新安置部。

13.1997年10月,选举产生了第一位人民辩护律师(监察员)。根据宪法,他负责全面监督格鲁吉亚领土境内的人权和自由的保护情况。政府还订有计划在人民辩护律师办事处设立一个处理妇女与儿童问题的单位。

14.议会中妇幼问题小组委员会参加起草了在某一方面涉及妇女问题或对妇女问题具有重要影响的一些法案。议会人权和少数民族问题委员会的代表们也积极参与了这一工作。

15.在格鲁吉亚大约有60个非政府组织在不同程序上处理妇女问题。这些组织活动范围比较广泛(慈善、工作安排、文化和教育工作、等等)。在格鲁吉亚没有专一的女权组织。

16.鉴于至今尚未通过关于制订保护妇女权利政策的国家方案,因此也未设立监测公约各项条款执行情况的系统。政府正在朝这一方向采取某些步骤,这些是在执行1997年6月关于加强格鲁吉亚的人权保护措施的总统法令的措施范围内进行的。已经设立一个人权保护事务机构间委员会,其负责人为国家安全委员会副秘书。该委员会致力于在人权领域、包括妇女权力领域拟订紧迫的组织措施。

17.已印发500份公约的非正式格鲁吉亚文(国家语文)译本。上述总统法令规定,在最近的将来出版一份国际人权文书汇编,其中将列入公约的正式译文。

18.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中心和格鲁吉亚政府关于加强保护和促进人权的能力和基础设施的联合项目(GEO/95/AHB/13),规定要印发译成格鲁吉亚文的3千份公约文本,该项目的执行已于1997年12月开始。

19.政府有关部门已研究本报告并就其内容提交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本报告可提供给所有有关的非政府组织。

第2条

20.根据《宪法》,“在法律面前所有人生而自由平等,而无论其种族、肤色、语言、性别、宗教、政治和其它信念、民族、种族和社会成员关系、出生、财产以及阶级地位或居住地点如何”(第14条)。“格鲁吉亚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生活中一律平等,而无论其语言、民族、种族或宗教如何”(第38条,第1款)。“居住在格鲁吉亚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除了《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情况外,与格鲁吉亚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第47条,第1款)。

21.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以及外国人权利的《宪法》规定已列入《格鲁吉亚公民资格法》(第4和8条)。

22.根据《外国人法律地位法》,在格鲁吉亚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士)享有同格鲁吉亚公民同样的权利和自由,并负有同样的义务。在格鲁吉亚的外国人也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无论其出生、种族、性别、信仰等如何;国家对保护格鲁吉亚境内外国人的生命、人身不受侵犯、及其权利和自由承担责任。(第3条)。

23.新的《刑法典》(第146条)规定对侵犯公民平等的行为进行惩罚;这种惩罚的形式是罚款或最高达两年的监禁。如果这种性质的犯罪涉及滥用一个人的官方地位,或产生严重后果,可受到最高达三年的监禁惩罚;在这种情况下,被判决有罪的人可在最多5年内被剥夺担任某种职位的权利。

24.根据《教育法》,人人有权接受教育(第3条),国家有义务确保全国境内接受教育的条件平等(第39条,第2款)。在格鲁吉亚共和国的其他法案中也载有关于无歧视的原则。

25.在法律保护制度中,优先采用司法手段和程序。根据《常设法院法》,对涉及违反《公约》规定和有关国内法规的行为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审查。在报告所涉期间,没有关于采取司法程序对基于性别歧视妇女的事件进行审查的案例记录。

26.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事务中心和格鲁吉亚政府关于加强保护和促进人权的能力和基础设施的联合项目(GEO/95/AHB/13),规定对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的代表以及在人权、包括妇女权利领域的非政府组织代表进行培训。

27.目前,公务员没有受到与性别有关问题的培训。然而,内政部大学正在编制新的方案,该方案除了其他科目之外,还提供关于性别问题的培训。

第3和4条

28.关于对妇女权利的立法保障,见题为“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一节,以及本报告中关于第2条的评论。在各种不同领域改进妇女处境的各项具体方案在有关条款的评论中加以论述。

29.一般说来,没有旨在国内各领域促进妇女地位的特别临时措施。这可用这样一个事实来解释,即如上述,格鲁吉亚法律保障男女平等。

30.有一个例外是,在劳动力市场内规定了雇用缺乏竞争力的人(单身母亲和大家庭母亲、残疾人、退休前年龄的人等等)的定额。因为在这个群组中妇女占大多数,因此在增加妇女的就业机会方面这些措施可被视为“积极的区别对待”。在保护妇女健康和就业方面也有类似情况。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则考虑专业水平、能力以及其他与性别无关的普遍标准。

第5条

31.在格鲁吉亚的历史和文化中,妇女在传统上被视为操持家务者以及社区和社会价值观念的维持者。人们认为,格鲁吉亚已发展出对妇女特别尊重的态度,这反映在整个格鲁吉亚历史上的各种历史纪念碑和艺术品。在这些作品中,妇女不仅作为客体被加以描绘,并且是社会关系的积极主体(女政治家、女战士等等)。

32.同时,格鲁吉亚社会发展了一种对妇女的崇拜,不是把她们只作为妇女、而是作为母亲崇拜,这尤其反映在格鲁吉亚的词汇中:“皇后”(dedophali)、“大地”(dedamitsa),“要素”(deda azri)和其它一些词都含有deda(“母亲”)这个词根,表现了女性主义。格鲁吉亚于3月3日庆祝的妇女节日被称为“母亲节”。

33.然而,传统上男子在格鲁吉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尽管格鲁吉亚法律中有着无歧视的规定,仍然存在着男女社会作用不均衡以及普遍存在着大男子主义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尤其如此。因此,从社会学数据来看,工作妇女很少有闲暇时间:她们把大部分自己的时间都花在家务上。男子在家务上所花的时间则少二至三倍。

34.格鲁吉亚有若干妇女非政府组织(格鲁吉亚妇女理事会、妇女种族间协调理事会及其他组织),但重要的是这些组织都不只是处理妇女问题。总的说来,这些组织集中于处理社会和经济问题。

35.格鲁吉亚教育制度中没有专门的培训或教育方案,来克服对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所发挥作用的消极的陈规定型观念,因为人们普遍接受这样一种观点,即这种问题不是这个国家特有的问题。因此,没有考虑审查学校教科书中是否有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也没有考虑学习过程中基于性别的歧视问题。

36.根据《宪法》,男子和妇女都有权自由选择职业。在就业方面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只有在禁止妇女劳工从事的各类工作的就业安置和征聘中才考虑到一个人的性别。在《劳工法》中对禁止妇女从事的工作作了具体规定。提升工作者或转换其工作是根据他们本身的资格和成绩。在支付劳动报酬方面,禁止因人种、语言、性别或其他特性而作任何限制。

37.根据刑事法规,强迫妇女参与性关系,包括滥用一个人的官方地位这样做,可被判处最高达3年的监禁。在报告所涉期间,未记载有这样的事件,格鲁吉亚法院没有审理过涉及这种事件的任何案子。

38.根据现有的资料,在格鲁吉亚大众传媒工作的记者中约有三分之二是妇女。近几年来,担任大众传媒机构(新闻机构和电子传媒机构)的负责人或在这些机构中担任管理职位和积极参与决策进程的妇女的人数有所增加。在广告业也是这样,广告业吸引了年轻妇女(她们担任设计师、广告代理人等)。

39.格鲁吉亚社会不存在多配偶制、聘金、丈夫抛弃妻子等作法。确实,在格鲁吉亚穆斯林人居住的某些地区有存在着这些做法的资料。可惜在提交本报告时未收集到关于这个问题或关于在这些区域居住的妇女总情况的系统化资料。

40.《宪法》第36条第3款规定,“母亲和儿童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6条

41.自1991年以来国家的社会和经济条件迅速恶化,是格鲁吉亚妇女卖淫现象普遍的主要原因。关于这种局势的更详尽的资料,见格鲁吉亚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提交的初次报告(E/1990/5/Add.37,和182-195段)。

42.根据现行法律,卖淫本身不被视为刑事犯罪。但是,开办妓院、诱使妇女堕落以及引诱卖淫则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1997年,记载有10起涉及这种罪行的事件,并提起刑事诉讼。不幸的是,在未成年人中卖淫现象也增加了。1997年,内政机构记录有50名未成年少女卖淫。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总统方案包括为这些人设立的一个康复中心,尤其是未成年妓女被送到该中心。

43.近几年来,色情旅游泛滥。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的资料,仅在1997年,就有98名格鲁吉亚女公民在土耳其被捕,有2人因引诱卖淫受到起诉。4名格鲁吉亚女公民在希腊因卖淫被捕。

44.自1997年4月以来,格鲁吉亚卫生部在执行一项国家方案,以防止性传染疾病。在这项方案下进行的研究表明,性传染疾病主要是由娼妓传播的。内政机构送往有关医疗机构的娼妓中约有一半有梅毒,五分之一的妇女有淋病,等等。1997年,登记了1 842名梅毒病人,其中756人是妇女,和940个淋病病例(194名妇女)。

45.根据格鲁吉亚的《刑法》,生产、分发和销售色情材料是应被判处监禁的犯罪行为。

46.国家没有关于对娼妓的暴力行为的统计数字。然而,应指出,1997年记载有41桩强奸案和18桩企图强奸妇女案,比前一年同一时期的数字降低13%。

47.自1995年8月以来,卫生部一直在执行一项防止和制止艾滋病的国家方案,这项方案是按照世界卫生组织防治艾滋病全球计划的建议拟订的。关于该方案的详细情况,请见本报告中关于第12条的评论。

第7条

48.《宪法》第28条和议会选举法中都规定了公民行使选举权的程序。格鲁吉亚所有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经全民投票和选举进入国家和地方政府机关的权利。年满25岁并在共和国至少连续居住10年的任何格鲁吉亚公民,不论其种族、肤色、语言、性别、宗教、政治和其他信仰、民族、种族和社会成员资格、原籍、财产和阶级地位等等,都有权被选为议员。

49.如上所述,格鲁吉亚的法律条款中保证男女平等行使各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然而,在立法和行政机关中只有少数妇女担任行政职务。议员中只有16名妇女(占议员总数的6.4%);她们中只有一人是议会多数派联盟的领导人。一名妇女担任环境和生态部长,5名妇女担任副部长(文化部、教育部、通信和邮政事务部、财政部和卫生部),一名妇女领导着一个地区行政部门。格鲁吉亚有70名女法官,占整个司法系统的48%。国家安全委员会(格鲁吉亚总统的咨询机构)的人权问题副秘书和格鲁吉亚的副人民辩护律师都是妇女。公共部门的职位中目前没有妇女任职人数的定额。

50.为了使工作薪金规范化,由预算提供经费的机构于1994年实行了统一的工资等级表。1994年9月5日格鲁吉亚部长内阁根据统一的工资等级表通过了关于预算部门工作人员新工作条件的第631号决定。

51.统一工资等级表规定了行政机关和其他列入预算的机构(教育、文化和卫生部门等)工作人员的薪金。它不包括立法机关、武装部队和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薪金。

52.预算部门工作人员的薪金是考虑到预算收入的合理化和行政组织结构后统一制订的。自筹资金的组织和企业的薪金问题按照劳工合同或集体协议处理。薪金的确定遵守同工同酬的原则。对于工作报酬,禁止基于人种、性别或任何其他因素的歧视。

53.根据劳工法规,妇女在分娩前后休产假时可在整个产假期间保留工作,管理部门不得藉此解雇。

54.妇女在政党和其他公共团体中有广泛的代表。例如,格鲁吉亚的主要政党之一,国家民主党就由一位妇女领导。若干涉及广泛问题的许多非政府组织也由妇女领导。37%的工会工人是妇女(11346名妇女)。

第8条

55.格鲁吉亚法律中没有任何条款限制妇女担任外交职务。妇女与男子一样有权填补外交空缺。目前在外交部系统工作的外交官有332人,其中有89名妇女。在各大使馆和外交部驻巴统代表团工作的外交官有120人,其中有16名妇女。外交部16个司中有3个司的司长是妇女,还有两名妇女担任副司长、5名妇女担任局长办事室主任、7名妇女担任副主任等等。 有一名妇女担任特命全权大使。关于政府提出填补国际组织空缺的候选人,这类任命通常由国际组织自己通过常规的竞争性考试进行。现在任命妇女担任出国代表团团长和让妇女参加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等已成为正常做法。

第9条

56.格鲁吉亚公民身份问题受公民身份法制约,其中规定了获得、放弃、恢复或中止公民身份的要求;这些要求不因男而异。该法没有规定基于性别的额外条件或要求。关于通过婚姻获得公民身份问题,法律规定同格鲁吉亚公民结婚并在过去三年中居住在格鲁吉亚的人有资格获得格鲁吉亚公民身份,但条件是这个人要说格鲁吉亚国语并熟悉格鲁吉亚历史和法律。

57.对给予公民身份施加的任何限制都与性别无关。与外国人结婚并不自动改变公民身份。有关人员要向格鲁吉亚司法部递交获得或放弃公民身份的申请。在国外居住的人可通过格鲁吉亚代表转交有关申请或直接把它寄送给格鲁吉亚总统。司法部的有关委员会对公民身份问题作出决定,这些决定还经格鲁吉亚总统的适当规范法(法令或命令)确认。可以在最高法院对总统的决定提出上诉。审议和解决公民身份问题的时限不可超过一年。

58.儿童的公民身份问题也受公民身份法制约。父母都是格鲁吉亚公民的儿童,不论其出生地,均被认为是格鲁吉亚公民。在格鲁吉亚领土上发现的父母身份不明的儿童也被认为是格鲁吉亚公民。父母中仅有一方是格鲁吉亚公民的儿童,如果在格鲁吉亚领土上出生,即被认为是格鲁吉亚公民,虽在国外出生但父母中有一方是格鲁吉亚常驻居民,另一方是无国籍人员或身份不明者,也被认为是格鲁吉亚公民。作为格鲁吉亚常驻居民的无国籍人员的子女,如果在格鲁吉亚领土上出生,即是格鲁吉亚公民。

59.如果父母皆改变公民身份则其14岁以下子女亦须改变公民身份;改变14岁至18岁儿童的公民身份须征得本人同意。如果父母中有一方改变他或她的公民身份,子女只要继续居住在格鲁吉亚领土上就保留格鲁吉亚公民身份。如果父母中有一方放弃格鲁吉亚公民身份并同14岁以下的子女在国外长期居住,其子女丧失格鲁吉亚公民身份。父母中有一方丧失公民身份并不改变子女的公民身份。

60.如果父母中有一方获得格鲁吉亚公民身份但另一方是无国籍人员,其子女为格鲁吉亚公民。原先不是格鲁吉亚公民的儿童被格鲁吉亚公民收养后即获得格鲁吉亚公民身份。

61.如果具有格鲁吉亚公民身份的儿童被外国国民收养,除非收养的父母申请改变他的身份,否则他保留格鲁吉亚公民身份。如果父母改变公民身份引起子女改变公民身份的问题,改变14岁至18岁子女的公民身份须征得本人的同意。如果父母的公民身份不同,其子女在达到法定成年年龄时可自愿选择父母中一方的公民身份。

第10条

62.国家在教育政策中认为人人有权接受教育,教育的目标应是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肯定他或她的价值以及反复教导对人权和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使个人能在自由社会中生活和工作,应促进人民之间以及民族、种族和宗教团体间的相互了解、容忍和友谊。

63.《公约》第10条规定的权利得到《格鲁吉亚宪法》第35条的保证,其中规定:

“1.人人有权接受教育和选择教育形式。

“2.国家保证教育方案符合国际规则和标准。

“3.国家保证学前教育。实行强制性小学教育。基础教育费用由国家提供。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在规定限度内,公民有权在国家教育机构免费接受中等、职业和高等教育。

“4.国家根据法律支助教育机构。”

64.从1995年以来,格鲁吉亚一直在执行改革教育制度的方案。改革方案的基本原则是:

-单一教育区;

-以人本主义精神教学;

-尊重世界和国家的传统;

-教育制度自治;

-教育的系统性、不间断性、渐进性和连续性;

-民主制度;

-教育与政治和宗教脱钩。

65.根据教育法第3条,人人都有接受教育的同样权利。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方才准许根据个人因素限制个人接受职业教育。

66.妇女在同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受教育权的进一步情况,见格鲁吉亚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的初次报告(E/1990/5/Add.37,第308至第349段)。

67.教育部正在制订初等职业教育方案,社会保护、劳动和就业部正在制订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再培训方案。这些方案保证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再培训和选择职业的机会。

68.在格鲁吉亚妇女委员会的倡议下,1996年3月成立了促进妇女就业的阿马格达里协会。该协会的目标是向缺少社会保护的失业妇女提供在家工作的机会、通过建立小型企业创造新的工作、提高妇女在工作市场上的竞争性和适应性、加强其职业再培训和经济及商业方面的培训并建立社会和职业复兴机制。

69.国家卫生政策的一个主要方面是优先考虑初级保健,其中首要的是提高人们对基本健康问题的认识。由于新闻媒介的作用,健康问题的信息量大幅度增加。格鲁吉亚无线电台和电视台都有专题节目,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普及医学知识。

第11条

70.宪法第30和第32条保障工作权利,其中规定劳工自由。根据国际协议,国家帮助安排失业的公民再就业,并保护在国外生活的格鲁吉亚公民的劳工权利。

71.1991年通过的《就业法》对这方面作了规定:

-格鲁吉亚的所有公民,不分种族、民族血统、性别、宗教信仰、政治信念、或贫富状况,均享有工作权利;

-国家创造条件,确保公民最大程度地就业,降低失业率;

-保证对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护。

72.《就业法》还作出规定,实施了女劳工方面的限制。在总体上,就业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目前正在研订之中。

73.《劳工法典》第十二章规定了妇女的工作条件,并极大地注重母幼保健。

74.《劳工法典》所规范的内容有:

-对妇女夜班、加班和公务旅行的限制(第157条);

-孕妇和抚养18个月以下子女的妇女调换轻活(第158条);

-期假、产假和育儿假(第159条)。

75.利用女工从事不利健康或有害的职业以及从事超出正常生理能力范围的工作等等,均受到禁止。

76.《劳工法典》还作了下列规定:

-产前70个历日和产后56个历日的产假;

-领养新生儿的妇女的领养假;

-喂养婴儿的工间休息;

-抚养三岁以下子女的母亲可额外休无薪假。此假计入雇员总计连续服务年限之中,也算作其专业培训的一部分(第161条);

-保证雇用和禁止解雇孕妇、抚养三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及抚养14岁以下子女(或16岁以下残疾子女)的单身母亲,等等(第161条)。

77.妇女如在某一职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如为18岁以下妇女,则服务年限不计),即可应其要求,准予非全薪休假,以照看18个月以下子女。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在职妇女则领取相当于其一半薪金的津贴。实际照看子女的父亲或其他亲属可全时或非全时地非全薪休假并另休无薪假,以照看子女。根据《劳工法典》,经雇员请求,可准许该名雇员短期无薪休假,以照管家庭事务,其中包括照料生病的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

78.《劳工法典》中有一个特别章节(第十三章)涉及年轻人的具体工作条件。尤其是,它规定了工作年龄:满14岁的儿童经父母一方同意,可受雇从事无害其健康而且不干扰其教育的轻活;满16岁的青年可受雇从事普通的工作(第167条)。该法典规定,16岁至18岁的体力工人和办公职员每星期工作时间为36小时,15岁至16岁的青年(以及在其节假日工作的14岁至15岁学生)每星期工作时间为24小时。

79.《劳工法典》还对如下方面作了规定:

-劳工保护、工时、年轻人假期等等方面的福利(第168条);

- 18岁以下人员不得受雇的职业(重活、不利健康或危险环境的职业、地下的工作;此类职业在法规中均有明文规定)(第169条);

- 18岁以下体力工人和办公职员禁止从事夜班工作或加班(第171条),等等。

80.体力工人和办公职员每星期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1小时。格鲁吉亚实行每周工作五天,休息两天的制度。某些企业因工作条件和生产性质,不便采用每周工作五天的作法,因而实行了每周工作六天的制度。在此种情况中,每个工作天不得超过七个小时。

81.劳工的薪酬是根据劳工立法所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的。在这方面,各种形式的歧视,包括性别方面的歧视均受禁止。

82.办公职员享有领取平均薪金度年假而不失去工作的保障。

83.格鲁吉亚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应依照法律确定的程序向工人发放津贴。因此,如果一名工人因生病、身体受伤、照料生病的家庭成员、隔离检疫、在疗养院或休养所治疗或安装假肢而被临时调至其他工作,他/她将领到相当于其工资的津贴。如果是生病或身体受伤,则津贴发放到该名工人适合返回工作或被确证为永久性残疾为止。

84.年龄满60岁并且已工作至少20年的妇女有权享受老年养恤金。如果因工作受伤或生病或由于与工作无关的普通疾病或受伤,导致工人伤残或养家人死亡,那么将发给残疾人养恤金或养家人死亡抚恤金。

85.妇女占全部劳动力的53%,其中有46%目前受雇。从事非全时工作的妇女人数占所有工作妇女的23%。有52%的工作妇女受雇于低薪职业。多数妇女受雇从事农业(81.3%);有13.1%受雇从事贸易和日常服务,有1.4%从事教育和医药行业,等等(数据涉及不从事雇用劳动的妇女)。从事雇用劳动的妇女按行业分布如下:教育-32.1%,保健-21.1%,服务业-8.0%,加工业-6.3%,等等。

86.工作妇女按年龄组分布如下:18至25岁妇女-372 500人(19.6%);26至40岁妇女-518 100人(27.2%);41至60岁妇女-521 700人(27.4%);60岁以上妇女-487 100人(25.6%)。

87.格鲁吉亚的就业市场很混乱,这一方面是由于经济结构的改变和经济转型期的困难,另一方面也由于国家在这方面的规范制度不完善。因此,很难全面地叙述就业市场的状况

88.在经济转型期间,男人就业程度与女性就业程度相比相对稳定,因为妇女感觉到较难适应新的经济状况。在生产领域,目前有292 400名失业妇女。妇女产业工人的大量失业可部分归因于轻工业、粮食和化学工业企业的倒闭,而这些企业传统上是“妇女的”生产行业。许多妇女由于保健和教育部门改革而失去工作。社会学家对失业问题所作的研究显示,妇女参与创办企业的人数极少。

89.没有任何记录表明格鲁吉亚境内存在对妇女劳工权利的重大侵害。然而,可以推测,此种侵害行为存在于非国营经济部门,因为这一领域尚未充分受法律约束。格鲁吉亚的法律不保护在家从事无薪工作的妇女的权利。

90.在全国,妇女主管的经济单位有428 600个(35.9%),其中的262 800个(40.7%)在城镇,165 900个(30.2%)在乡村地区。

91.目前,格鲁吉亚正准备发起一个全国就业方案,其中的一个主要部分是开展一个全面方案,保障妇女就业并改善妇女的工作条件。

第12条

92.关于格鲁吉亚保健政策的资料,参看格鲁吉亚关于《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的初步报告(E/1990/5/Add.37,第240-305段)。

93.格鲁吉亚的防治艾滋病方案主要强调预防。防治艾滋病办法的新概念将导致优先次序的改变,并重订格鲁吉亚有关服务的方针。特别是,,已用一种基于信任与合作的政策来取代对某此人口群体的限制和禁止及强制的措施;也用意识安理会运动和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措施来代替大规模筛检和严格的流行病监督。公共卫生部和全国艾滋病和临床免疫学中心参与执行防治艾滋病方案。

94.按照1998年数据,格鲁吉亚正式记录有48人感染艾滋病毒,其中4人是妇女。专家认为,这个数字不表明艾滋病在格鲁吉亚的实际散布情形。他们估计,格鲁吉亚感染的人数实际主达900人。从艾滋病的散布观点而言,格鲁吉亚认为是一个高风险地区。

95.在11个区域艾滋病和临床免疫学中心以及在座落于各市镇和区域的论断艾滋病毒/艾滋病化验室对凡与艾滋病带菌者接触过或属于高风险群体的具有艾滋病临床症状的人进行筛检。

96.1997年5月,设立了妇幼保健处,附属于卫生部。这个处负责执行有关医疗方案下的措施,并协调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的工作等。

97.1997年,格鲁吉亚的综合性保健机构雇用了1 429名产科医生和妇科医生,这些机构内共有4 469个床位(产科、疑难怀孕、妇科失调、堕胎)。1 691个设施提供妇幼保健,这些设施包括1 084个门诊处。格鲁吉亚有4个产科/妇科部门,以及关于围产期医学及产科和妇科、生殖功能和人类生殖的研究所。

98.向医疗机构发放执照确保医疗协助具有适当水平和。质量这方面的责任由国家承担。目前,格鲁吉亚有30甩国家承担。目前,格鲁吉亚有30所产院(附有妇女的咨商诊所)和14个妇女的咨商诊所获发执照。

99.鉴于格鲁吉亚在计划生育和生殖活动领域内的困难情况,卫生部会同民办卫生组织(卫生组织)和联合国人口基金制订了一项发展格鲁吉亚生殖健康服务的方案。这项方案将在两年期间执行,计划设立这一领域的20个专科诊所和300名专家。

100.1997年6月3日关于加强格鲁吉亚人权保护措施的第284号总统法令申明,为增进妇女的健康和减少堕胎数,必须制订一项;国家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案,确保向专科医疗所和药房提供避孕药具,以及在媒体宣传避孕药具。

101.1997年5月,在格鲁吉亚举办了一次国家计划生育问题论坛。这个论坛的一项目标是安理会现代化避孕方法以及减少堕胎数。在格鲁吉亚,人工流产是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1996年便有24 136起堕胎,包括未成年少女(15至19岁)1 277起。1997年着手调查了4起涉及非法堕胎的刑事案件,对4人采取了法律行动。应该注意到,非法堕胎与重罪一样,仅由检察官办事处进行调查。旅行非法堕胎手术得受最高达五年徒刑的惩处;如果某一医生施行了堕胎手术,该名医生将丧失最高达五年的行医权利。

102.格鲁吉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困难情况影响到妇女和儿童的保健:在所有人口中,出生率下降,产妇和儿童死亡率则上升。此外,格鲁吉亚某些区域已开始人口减少进程。

103.

年份

出生数

出生系数

产妇死亡率

婴儿 (0-1 岁 ) 死亡数

婴儿死亡指示数

1990

92 815

17.0

38

1 469

15.9

1991

89 091

16.6

33

1 220

13.7

1992

72 631

14.9

34

918

12.4

1993

61 594

12.6

22

1 129

18.3

1994

57 311

11.8

18

900

15.7

1995

56 341

11.6

30

738

13.1

1996

53 300

11.0

31

917

17.8

资料来源: 社会和经济资料处和医疗统计处。

104.死亡数是根据卫生部、司法部及社会和经济资料处的有关联合命令记录的。同样的命令要求定期确立死因。根据卫生组织的建议,凡22周大,躯体500克的胎儿(以前的这些指示是28周大、躯体1 000克)就被认为具有生命力。死亡情形按死亡地点和时间以及死者年龄加上死因迹象登记;人种和其他数据则未列明。

105.1996年, 据记录最高的死亡指示数在Ajara (27.1)、Rach a-Lechkhumi(26.4)、Shida Kartli(25.2)和第比利斯(23.8);据记录最低的指示数在Kharagouli(18.1)鲁斯塔斯(17.3)。

106.婴儿死亡的主因是新生儿异常(60%);接着是肺炎(14%)、胃部感染(3%)、急性呼吸道疾病(3%)、神经系统疾病(2%)、意外(1%)、脓毒症(1%)等。1996年死亡的917名,婴儿(0至1岁)中,141人(15.3%)在家中死亡;同一期间死亡的75名儿童(1至2岁)中,66人(88%)在家中死亡,这个指示数非常高,指出格鲁吉亚各区域内门诊网络的不足。

107.1996年,死产有695名(每个名中12.9名),比1995年的指示数高一倍;围产期死亡指示数也上升两倍。在新生儿初生期,有599名婴儿(每千名11.3名)死亡,比1995年的相应指示数高千分这3.15。死因包括:肺疾病、肺不张、产伤、窒息、肺炎、异常等。在新生儿期间,716名婴儿(千名13.5名)残废,比1995年高千分之3.6。

108.上述指示数的动力在极大程度上是因新生儿服务不足引起的。死产数和家中死亡数的增加指出儿童的门诊处和妇女的咨商诊所工作不力。卫生部正在采取实际措施来纠正此一情形。

109.过去两年来,产妇死亡指示数在每10万名活产中产妇死亡54.7人至55.6人之间浮动。死亡的主因包括:出血(40%)、组织溶解(子痫和子痫前期)(22%)、血栓栓塞并发症、生殖器官外疾病等。据记录最高的产妇残废指示数在第比利斯、Kvemo、Imereti和Samearelo(明格列利尼)。虽然格鲁吉亚向孕妇提供定期医疗照顾和产科协助,许多妇女仍未在妇女的咨嘀诊所登记,从而被剥夺了机会,无法在怀孕初期经常获得监督和治疗可能的生产并发症的服务,这种情形最终对产妇死亡指示数产生不利影响。

110.没有关于工农业意外的统计数据,。在因工致伤的一般指示数中,妇女占2.5%,在患职业病的人们中占40%。

111.自1996年5月以来,卫生部一直在执行一项国家防治吸毒成瘾方案。吸毒成瘾是格鲁吉亚的最严重问题之一。根据滥用毒品研究所的数据,记录了3 777名吸毒成瘾者,其中包括91名妇女。根据数名研究人员的数据,上述数字未能反映实际情形。刚设立的处理滥用毒品处尚无能力防治这一现象。格鲁吉亚为纠正这种情况,自1997年以来不断设立新的滥用毒品检查处(在区域中心及在一些市镇和区域)。1997年,仅在第比利斯一处进行的检查便发现1 527名吸毒成瘾者,其中包括15名女。男女平等按照卫生组织的建议,制订了防治毒瘾散布和非法贩卖毒品国家方案准则。计划于1998年执行整年度积极监测麻醉物质使用者的工作和设立专门处理滥用毒品处,负责预防、诊断、治疗、复健和监测工作。

112.根据内政部提供的资料,近几年有一种让妇女参与散布麻醉品的趋势。1996年,发现54名妇女参与非法贩卖毒品;1997年,从事这类活动的妇女人数增至111人。这些妇女多数参与走私和生产麻醉品。3名格鲁吉亚女性住民在土耳其因吸毒成瘾被捕。

第13条

113.按照卫生部、社会保护部、劳动和就业部以及难民和重新安置问题部发布的1997年11月24日命令,从1998年开始,有受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单身母亲将包括在穷人类别之中,并将获得免费医疗保险。按照税法,从1998年1月起单身母亲将免缴所得税。她们将每月获得金额为9拉里的社会援助,但须她是不工作的养恤金领取人,而且也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养家的人。此外,根据由地方政府机构设立的特别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贫穷的单身母亲可向国家领取社会援助。

114.按照《民法》,妇女与男子同样有权代表自己签订任何协定并拥有、管理和处理财产。这一权利来自《宪法》第21条的规定,按照该条规定,所有的人的财产和继承权都获得平等的保障。妇女无需得到任何人的允许有权独立地获得金融服务(信贷、贷款)。

115.妇女可自由参加体育运动;但是,格鲁吉亚总体局势的恶化使女运动员的数目急剧下降。缺乏提高运动技能的条件迫使若干著名的女运动员离开格鲁吉亚。分配给包括妇女体育运动在内的体育运动的资源只够用于支助一半的国家(代表)队。没有为预备队员的工作分配任何资源。尽管政府有若干决定,但群众体育运动几乎得不到国家的任何支助,也没有以社区为基地的体育活动。

116.在文化和科学领域的政策方面,国家认为人人有权利用文化和科学成就,并有权进行创造性活动,还认为文化和科学应有助于个人的全面发展和肯定其价值,并反复灌输尊重人权和自由的思想。文化和科学应使个人有机会在自由的社会中生活和工作,并促进各国人民和民族、种族以及宗教群体之间的相互谅解、容忍和友谊。

117.妇女在格鲁吉亚文化生活中相当活跃。最近,根据最突出的妇女文化人士的倡议,格鲁吉亚举办了若干项国家和国际文化活动,例如国际钢琴家、歌唱家和电影制片人比赛。1997年,在政府和文化部的支持下建立了Trety vozrast(第三世纪)慈善组织;该组织为老年文化人士提供照料。近年来特别重视少数民族的文化。为此目的设立了附属于文化部的一个特别委员会。

118.有12 782名妇女受雇于文化领域,包括3 490名受雇于文化和教育机构(包括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室、俱乐部、公园等);1 704名受雇于国家剧院和音乐会组织;7 278名受雇于有创造性的高等和中等专门教育机构和学校;310名受雇于中央和领土行政机构。

119.但是,格鲁吉亚未能满足妇女的所有文化需求。事实上,主要由于缺乏资源和物价昂贵,大多数妇女没有机会享受文化活动:参加音乐会、上剧院、参观博物馆等等。低工资迫使文化领域中包括妇女的许多工作者离开其工作而寻求其他的收入来源。1997年生效的文化部工作人员的提薪没有产生重大的改善,这是因为工作人员在那时已有几个月没有领到工资。

第14条

120.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资料,1 069 000名妇女(即占全国人口四分之一的人)居住在乡下(1 282 000人居住在城镇)。妇女占所有农业工人的42%。应该指出的是,在格鲁吉亚进行土地改革期间,农业工人的人数有所增加;1997年农业工人的总人数为1 278 000名人,其中537 000名为妇女。

121.格鲁吉亚正在不同领域执行的国家方案在大致相同的程度上涉及农村和城市妇女(本报告提供了关于该方案的资料)。格鲁吉亚现行法律和现有做法也是这样。居住在城镇与居住在乡下的妇女两者之间在社会和经济地位方面的差别是宏观经济和宏观社会因素造成的。农村妇女生活在较为不利的条件之中;但这并不能提供任何依据来做出对这一类妇女有歧视的结论。

第15条

122.上文已提供了关于民法规定的与男子对比之下妇女法律地位的大量资料。在这里应补充的是,按照格鲁吉亚《宪法》第22条,“任何合法居住在格鲁吉亚境内的人都有在其整个领土上自由移徙和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

123.妇女有权代表自己作为原告和被告出庭。对于妇女以律师、检察官、法官或陪审员的身份出庭或在任何案件中作证没有任何限制。事实上没有观察到在上述任何方面有这种限制。

第16条

124.《宪法》第36条指出:“婚姻是建立在配偶平等权利和自由意愿基础上的自愿结合。国家促进家庭福利。母亲和儿童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125.“家庭”的概念意指一名男子和一名妇女在婚姻中的自愿结合,该婚姻已向有关国家机构登记,并产生了财产和非财产(生育子女、共同管理家庭)的权利和义务。

126.格鲁吉亚有《婚姻和家庭法》。该法第3和第4条所载的规定确认男子和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平等以及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平等。

127.根据《婚姻和家庭法》第5条,家庭受国家的保护。该法规定,成立家庭需要结婚的人双方同意;这种人还必须达到结婚年龄,在格鲁吉亚男女均为16岁。重婚和直系亲属之间、养父养母与领养子女之间以及无能力的人之间的婚姻受到禁止(第18条)。婚姻和家庭关系只受到国家的合法管制(第6条)。国家对最近在格鲁吉亚相当常见的宗教结婚不设置任何障碍。

128.1997年6月27日通过的新《民法》包括关于家庭法的一节,该节扩大了关于在配偶间个人和财产权利及义务皆平等的规定(第五卷)。《民法》第1115条规定,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禁止特别是根据性别直接或间接限制权利或给予直接或间接优惠。

129.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不能以彼此同意的方式解决配偶之间的争端,可向法院提出诉讼。在此种情况下禁止基于性别的任何歧视。

130.按照有关程序,允许根据配偶任何一方提交的申请予以离婚。无论由那一个配偶提交开始离婚程序的申请,这一程序都必须执行。

131.根据《民法》,父母有责任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利益(第1198条第1和第2款)。父母就其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分担平等的义务。父母即使在离婚之后,仍然应对养育子女的问题做出共同的决定。此种义务包括抚养其未成年子女(第1199和第1212条)。

132.《民法》的一项创新是关于婚姻合同的规定。

133.根据《民法》第1158条,除非其婚姻合同另有规定,配偶在婚姻期间获取的财产是他们共同的财产。在配偶之中一人全时从事家务和照管子女或因一些其他正当的理由而没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配偶也对财产拥有共同所有权。

134.根据第1160条,配偶共同拥有的财产不管由哪一个配偶处理,均应经双方同意后进行处理。配偶可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个人财产(每个配偶在结婚前拥有、继承或作为礼物收到的财产)。

135.领养问题由《民法》和《婚姻和家庭法》规定,根据这些法律,配偶可共同领养一名子女。如果配偶之一领养子女,需获得另一名配偶的同意。

136.《民法》第1151条指出,配偶的权利和义务仅仅是因在登记办事处登记结婚而产生的,这在妇女没有正式与其结婚的伙伴死亡的情况下会影响到该妇女的权利。

137.在有未成年子女、并希望离婚的配偶之间出现争端时,离婚案件由法院作为民事诉讼审理。法院有义务应配偶双方或一方的要求,除离婚程序外,审理分配配偶共同拥有财产的问题。

138.在离婚程序中,配偶经相互同意决定其未成年子女将跟谁一起生活。如果他们无法就离婚后子女在何处生活或就抚养子女费用达成协议,法院有义务除离婚之外裁定子女与父母哪一方一起生活,裁定父母哪一方应负责抚养子女并裁定抚养费的金额。

139.根据《民法》第1136条,离婚的配偶有再婚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不作出基于性别理由的区分。

140.法律承认两种继承形式:通过法律或通过遗嘱的继承。根据继承法,妻子与死者的子女和父母一起被视为直接继承人并有继承同样份额的权利。

141.与此同时,未亡配偶的继承不影响根据配偶共同所有权的规定而属于该配偶的那部分财产。

142.在通过遗嘱的继承方面,不管遗嘱内容如何,立遗嘱者的配偶(妻子)应获得强制性的份额,也就是不能少于她根据通过法律继承将得到的份额的一半。

143.对立遗嘱者的子女也采用类似的程序。如果已按照法律既定的程序承认其父亲的身份,非婚生子女被视为其父亲的继承人。

144.根据格鲁吉亚《刑法》第141和143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0条,个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不可侵犯性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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