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在其第五十五届会议(2013年7月8日至26日)通过。

关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2013年7月17日第1142次和第1143次会议(见CEDAW/C/SR.1142和1143)审议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GBR/7和Add.1和Add.2)。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GBR/Q/7,联合王国的答复载于CEDAW/C/GBR/Q/7/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及时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其中考虑到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意见(A/63/38,第二部分,第248至303段)。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做了口头介绍、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了书面答复、对委员会口头提出问题做了进一步澄清并进行了开放和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由政府平等办公室政策事务主任Helene Reardon-Bond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中的一些其他政府代表通过视频参加会议。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中没有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的代表。

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承认非政府人权和妇女组织在实施公约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2010年通过关于平等问题的新战略“建设一个更公平的不列颠”。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进行了协调,使出席2013年4月在伦敦举行的八国集团会议的部长得以通过《防止在冲突中的性暴力行为宣言》。

7.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2009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8.委员会还欣见《欧洲理事会打击贩卖人口行动公约》获得批准。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9.委员会重申,政府在全面实施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特别须为此接受问责,但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具约束力,并请缔约国鼓励其议会依照本身程序,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起至缔约国根据《公约》进行的下一个报告过程之间实施本结论性意见。

保留

10.缔约国曾承诺审查其对《公约》第1、2、9、11、15和16条的保留意见,以期撤回这些意见,委员会回顾其在2008年就这项承诺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同上,第258和259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将继续保持其保留意见,但注意到马恩岛打算独立撤回部分保留意见。

1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撤回和缩小现有的保留。它也重申它认为部分保留具有解释性声明性质,可能不再需要有这些保留。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帮助马恩岛与其他领土撤回一些保留。

公约的法律地位

12.委员会回顾其在1999年(A/54/38/Rev.1,第二部分,第278至318段)和2008年(A/63/38,第二部分,第260和261段)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并指出虽然2010年的《平等法》和国家立法纳入了《公约》的若干规定,但缔约国的立法没有纳入所有规定。

1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继续审查其立法,以期纳入《公约》所有规定。

《公约》在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的适用

14.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公约》的批准尚未扩大到包括根西岛和泽西岛。

1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其对《公约》的批准扩大到包括其所有领土,包括根西岛和泽西岛。

宪法框架和《公约》的实施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将反歧视法统一在一个单一的平等法(2010年的《平等法》)下,但关切的是,《平等法》以一个单一的“公共部门平等责任(平等责任)”(涵盖所有被禁止的歧视理由)取代“性别平等责任”,而英格兰的“平等责任”的具体责任要求,不像苏格兰和威尔士的那样,没有明确的性别部分,并且没有适当保护妇女免受多重歧视。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平等法》的一些规定还没有开始生效,如下列方面的规定:关于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新的公共部门责任(第1至3节);承认“合并歧视”(第14节);公布按性别开列的工资信息(第78节)。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审查平等责任时,确保适当地为公共权力机构规定平等责任中的性别平等部分,包括适用实质平等原则。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考虑发布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都适用的关于平等责任的法定指引,从而使指导统一化。它还敦促缔约国使有关下列方面的《平等法》规定生效:引进新的关于社会经济不平等的公共部门责任;承认多种形式的歧视;需要公布按性别开列的工资信息。

18.委员会关切的是,2010年《平等法》总体来说没有把北爱尔兰包括在内,因而使北爱尔兰妇女享受不到与英格兰妇女同等程度的保护。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北爱尔兰的立法框架没有为遭受多种歧视的人提供保护,而且不禁止薪酬保密条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北爱尔兰的法律,确保法律为该地妇女提供与缔约国行政管辖下其他妇女同等的保护。因此,缔约国应承认多种歧视现象,并确保禁止薪酬保密条款。

20.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推行的紧缩措施,造成了为妇女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包括那些专为妇女提供服务的组织的经费大幅度削减。委员会关切这些经费压缩会对残疾和老年妇女产生不良影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不直接为这些服务提供经费,而采取委托承包的做法,据称这样做会减损所提供的服务。委员会还关切,公共部门的预算裁减,由于以对该部门削减为重点,会对妇女产生更大的影响。

21.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降低紧缩措施对妇女,以及为妇女,尤其为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所提供服务的影响。缔约国还应确保,开支审查应经常不断地衡量和平衡紧缩措施对妇女权利的影响。缔约国还应审查任何可能减损提供女性专项服务的服务委托承包政策。

立法援助和诉诸司法

22.委员会关切2012年颁布的《罪犯法律援助、判刑和惩处法》不当限制了对妇女可诉求的法律援助,因为该法排除了针对具体诸如离婚、资产纠纷、住房和移民等问题诉讼,可寻求的法律援助。在注意到对一些私人家庭法律问题仍可提供法律援助之际,委员会关切的是,该法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是,除别的以外,需要证明暴力受害者受到侵犯,并且目前正在考虑拟议的居民权测试问题。委员会还关切,2013年10月颁布了《征收就业上诉庭诉讼费法令》,规定要征收法庭费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这些限制可迫使妇女,尤其是少数民族妇女转而讫求那些往往与《公约》相悖的非正式族群仲裁制度,包括基于信仰的裁判庭。

23.委员会敦请缔约国:

(a)确保妇女,特别是遭暴力侵害妇女,可有效诉诸法院和法庭;

(b)经常不断地评估改革对为保护妇女权利所提供法律援助的影响;

(c)保护妇女免受非正式社群仲裁制度,特别是那些侵犯妇女根据《公约》所享权利的仲裁制度的损害。

24.在欢迎确立对“教会机构历史侵权案的调查”,负责履行调查1992年至1995年期间,北爱尔兰境内驻地教会机构所犯侵权(马格达林洗衣店)案的任命之际,委员会遗憾地感到,该调查任务并不包括当初进入马格达林洗衣店打工时年满18岁的女性。委员会关切,排除年满18岁者的做法是袒护有罪不罚的现象,让许多妇女无法得到补救。

25.委员会敦请缔约国:

(a)扩大教会机构历史侵权案调查所负任务范围,列入那些进入马格林达林洗衣店时已年满18岁及更大年龄的妇女;

(b)为所有被拘禁在马格林达洗衣店及类似收容机构内,沦为侵权受害者的人提供充分的补救。

26.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卡洛威勋爵关于苏格兰刑事法律和惯例的审查结果发布后,颇为冗繁复杂的佐证规定,阻碍了对强奸及其它性侵暴力案的追究。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苏格兰对性侵案,包括对儿童性侵案规定的三年民事诉讼有效限期,不当地限制了受害者伸冤昭雪的途径。

27.委员会敦请缔约国:

(a)考虑采纳卡洛威勋爵的建议,废除有关性侵刑事案的佐证规定;

(b)延长针对性侵害案,特别是对女孩的性侵害案提起民事诉讼的限期规定,从而让受害人长大成人之后仍可提起诉讼。

国家提高妇女地位的机构

28.委员会关切的是,全国妇女委员会(在缔约国全境内促进妇女平等的前国家机构的一部分)被“政府平权事务署”(平权署)所取代。平权署任务所辖范围不涵盖北爱尔兰。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同上,第262和263段),且仍关切尚缺乏执行《公约》的全国统一战略。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让妇女组织参与的新现代化方针,不良地阻碍了妇女组织参与和促进深化执行《公约》的能力。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政府平权事务署设有一个负责协调缔约国境内各地性别平等事务的主管处。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请缔约国制订和颁布一项统一、综合和整体性的国家战略,以便在全国境内等履行《公约》。缔约国还应评估新方针对促使妇女组织参与的影响,并采取各项措施,减轻对妇女组织充分参与能力的不良影响。

临时特别措施

30.在赞扬缔约国将允许各政治党派采取仅推荐女性议员候选人少数名额的规定延长至2030年,以及威尔士政府承诺设立配额制的同时,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尚未采取进一步的临时措施,解决公共和私营部门,以及在政治生活层面,特别是议会中担任决策职位妇女比例不足的问题。委员会尤其关切,尽管戴维斯勋爵的报告中建议,更多临时性措施可成为公司董事会任职女性比例不足局面出现重大扭转的手段,然而,缔约国继续使用不太见效的“自愿谋求守则”。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自愿谋求守则”的影响力,并考虑采用更有针对性的临时特别措施,改善公共和私营部门内,特别是公司董事会以及政治生活中的女性所占比例。

俗套观念

32.在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提高对体态形象焦虑症根源和影响后果的认识之际,委员会仍关切,亦如法官莱文森勋爵关于新闻界文化、做法和道德问题调查报告所确认的,由于传媒和广告宣传致使女性体貌俗套化和定格化的普遍现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鼓励传媒消除对女性形象的俗套化,以及传媒,特别是广告宣传将女性定格化的做法;

(b)执行莱文森调查报告的建议,包括赋予管制机构实权,对歧视性的报导采取干预措施。

侵害妇女的暴力

3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2010年发起“呼吁停止对妇女和女童施加暴力”的活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批准欧洲委员会《关于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并将强迫婚姻列为罪行。然而,委员会关切仍不断有报道揭露侵害妇女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特别是侵害黑人和少数民族妇女暴力以及对少数民族妇女进行的所谓为维护名誉而杀人的案情。委员会还关切,警察对遭家庭暴力之害妇女所持的冷漠态度。委员会再次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同上,第280和281段),并关切仍可在家庭内合法采用体罚做法的情况。

35.委员会在回顾其关于侵害妇女暴力问题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及其先前建议之际,敦请缔约国:

(a)批准《伊斯坦布尔公约》并将强迫婚姻列为罪行;

(b)加大保护妇女,包括保护黑人和少数民族妇女的力度,防止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所谓的“维誉杀人”行径;

(c)继续开展提高广大公众认识的运动,认清一切形式侵害妇女,包括侵害黑人和少数民族妇女的暴力;

(d)加紧对警官开展培训以消除其对家暴受害者可信性问题所持偏见;

(e)修订相关立法,禁止在家中对儿童采取体罚的做法。

女性生殖器割礼

36.在注意到推出了旨在制止性侵暴力罪行的“预防性侵暴力倡议行动”之际,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缔约国境内的一些族群仍顽固奉行女性生殖器割礼。委员会再度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同上,第278和279段),并关切仍未对任何施行女性生殖器割礼的行为下达过宣判。

37.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确保全面履行禁止女性生殖器割礼的立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皇家检察厅提供必要的支持,以切实追究施行女性生殖器割礼的案犯,包括支持2012年11月公共检控署长推出的行动计划,加强女性生殖器割礼的追查力度。

贩运和剥削卖淫

38.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就苏格兰境内人口贩运情况进行调查的平等和人权委员会以及根据《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行动公约》为监测缔约国《公约》履行情况而设立的打击人口贩运行动专家组提出了明确建议,缔约国尚未就贩运人口这种性质复杂性及普遍的现象制订全面性国家框架。委员会还关切,据称国家询查机构在甄辨贩运受害者方面存在着缺陷,以及无法为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支助问题。

39.委员会敦请缔约国:

(a)颁布一项国家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行为的综合框架;和

(b)辨明国家询查机构的任何缺陷,并确保给予贩运受害者适当的身份确认以及充分的支助和保护。

40.在注意到在北爱尔兰境内出资嫖淫不满18岁儿童为犯罪行为,然而委员会关切,对于13岁以上未满18岁的儿童,检控方则必须举证证明嫖客无理由认为当事儿童已年满18岁或超过该年龄。

41.委员会敦请缔约国修订立法规定,举证责任不再由检控方承担,而应由出资换取性服务的嫖客承担。委员会建议,一旦检控方证明涉案儿童年龄在13岁以上但未满18岁,并且嫖客出资换取儿童性服务时,嫖客就必须证明,嫖客无合理理由认为所涉儿童未年满18岁。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42.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公共部门内任职的比例有所递增,但关切的是,妇女在一些领域,包括议会、司法机构及公共部门董事会中任职的所占比例仍然远远不足。委员会尤其关切,在政治生活方面,黑人和少数民族妇女以及残疾妇女所占比例低的问题。委员会再度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同上,第284和285页),并仍关切,在北爱尔兰冲突后进程中,女性所占比例低,且仍未能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问题。

4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继续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提高妇女,尤其是黑人和少数民族妇女和残疾妇女在议会和司法机构中任职的比例;

(b)遵照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确保妇女参与北爱尔兰境内的冲突后进程。

教育

44.委员会注意到《教育法》在2011年获得通过,但关切的是,该法没有强制在所有学校提供个人、社会和健康教育以及性关系教育。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据报告说学校里有女童受到欺凌、种族主义情绪表达和骚扰的情况。委员会还关切,长期存在的传统态度和陈旧观念,包括对学科的选择,均影响了女孩和妇女所走的教育道路,及其后的职业生涯。委员会尤其关切,攻读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学科,尤其是英格兰境内的学徒培训科目,妇女和女孩所占比例不足的现象,最终会产生影响劳务市场性别薪酬差别的后果。委员会还关切缺乏女性进入学术机构攻读的数据以及女性从事专业职位人数少的状况。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

(a)考虑在学校课程中纳入符合年龄的性和生殖权利问题强制性教育,包括性别关系和负责任的性行为等问题教育,尤其是以青春少女为目标的教育;

(b)加强措施,防止、惩处和铲除一切形式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包括在教育机构内进行的欺凌和表达种族主义情绪行为;

(c)加强职业前途指导活动,鼓励女孩从事非传统性的职业道路,并增强教育体制所有各层级授课教员对性别问题的认识;

(d)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鼓励女孩参与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和学徒培训;和

(e)采取适当措施,收集所有各级学术机构女性任职情况的数据,并提高女性在高层级别任职的所占比例。

就业并赋予经济权能

4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同上,第286和287页) 并赞赏缔约国致力于为男女员工作出灵活的工作安排,以及预期将在这方面于2015年推出共同分担父母照管子女假的新立法。委员会关切,在就业和诉诸司法方面,长期存在着歧视孕妇的现象,此外,委员会关切存在着职业隔离和长期存在的男女薪酬差别,以及残疾妇女失业率高的情况。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始采取自愿性,而非强制性的性别平等分析和报告举措,并打算立法,规定各法庭在雇主在申索平等薪酬的讼案中败诉时,命令进行薪酬审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

(a)加紧努力,增进运用弹性工作安排,并确立共同分担父母照管子女假,以鼓励男性平等地担负起照管子女的责任;

(b)继续采取事前和具体的措施,消除职业隔离现象,缩小性别薪酬差距;

(c)为残疾妇女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d)评估在《思考、行动、举报》框架下推出的自愿举报倡议计划的实效,以确保企业薪酬的透明度;和

(e)确保妇女可就就业案情,包括涉及基于怀孕和身为人母原因所遭歧视的案情诉诸司法诉讼。

4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同上,第286和287页),并关切抚养子女费用过高的境况。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福利制度拟议推行的改革,因削减了“抚养子女税赋抵免率”,会加重低收入家庭抚养子女的开支。

49.委员会在回顾其先前的建议的同时,敦请缔约国提供可承担得起的抚养女子开支,并减轻福利制度拟议的改革带来加重低收入家庭抚养子女开支和妇女照管子女负担的影响。

卫生保健

50.在承认北爱尔兰卫生、社会服务局和公共安全事务部在2012年就编撰一套经修订后的“北爱尔兰境内有限合法堕胎境况”的指南实施了磋商进程之际,委员会遗憾地感到,亦如委员会在先前结论性意见(同上,第288和289段)曾呼吁开展关于可否废除堕胎罪责法问题的公众磋商,然而,则一直未曾举行过。委员会关切,在北爱尔兰境内,除了继续怀孕会对孕妇形成生命危险,因此,孕妇不得不在缔约国境内其它地方寻求堕胎之外,任何其它情况下的堕胎仍为违法行为。

5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时重申,遵照关于妇女与保健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缔约国应加快修订北爱尔兰的反堕胎法,使堕胎不成为刑事罪。缔约国还应确保合法堕胎不仅包括孕妇生命受威胁的情况,还应包括其他情况,如孕妇健康受威胁、强奸、乱伦和胎儿严重畸形的情况。

52.委员会关切,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游民妇女在获取卫生保健方面所面临的障碍。委员会尤其关切残疾妇女难以获得产前护理和生殖性保健服务的情况。委员会还关切北爱尔兰境内一些妇女群体,在获得生殖性治疗方面所遭遇到的法律障碍。

53.委员会敦请缔约国:

(a)加强执行旨在落实为妇女,特别是为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游民妇女提供卫生保健的方案和政策;

(b)特别关注残疾妇女的保健需求,确保她们可获得产前护理和生殖性保健服务;和

(c)使北爱尔兰境内所有妇女都能不受歧视地平等获得生殖性治疗。

女性囚犯

5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同上,第266和267段)并注意到为履行女男爵卡斯敦2007年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具有特别弱势的妇女问题的报告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仍关切的是,据报监狱在押女犯人数仍在不断递增,部分原因在于判刑制度的改变,使女性比男性更易因非暴力罪行遭监押。委员会还关切,狱内在押妇女获得卫生保健的途径有限,以及狱中在押黑人和少数民族妇女比例超高的现象。委员会还关切,据报告称,遭贩运妇女入狱的人数上升,并缺乏经充分讯问予以释放的方案。

55.委员会在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同时,敦请缔约国:

(a)积极推动执行卡斯敦报告中所作出的建议,包括2013年7月15日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发表的报告所载建议;

(b)继续发展替代刑役和羁押的战略,包括针对被判轻罪妇女采取的社区干预措施和社区役务做法;

(c)改善所有监狱的精神卫生保健工作;

(d)确立旨在整治造成狱中黑人和少数民族妇女比例超高现象的根源;和

(e)确保当局,包括监狱监管人员得以辨认出被贩运来的妇女,从而避免把她们当作罪犯处理,并为她们提供重归社会的充分服务。

弱势妇女群体

56.委员会回顾其以前在2008年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同上,第295和296段),它仍然关切的是,在“不得求助于公款”政策下,具有无保障移民身份的妇女继续无法获得国家支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宣布对家庭暴力女性受害者提供豁免,但关切的是,这种豁免只适用于以配偶签证进入缔约国的妇女,而这可能使遭受暴力的妇女陷入困境。

57.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

(a)让所有受到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剥削侵害的妇女豁免适用“不得求助于公款”政策;

(b)让所有具有无保障移民身份的妇女,包括寻求庇护者,能够求助于司法和获得保健,直到其返回原籍国为止。

58.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告说移民当局没有对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采取认识到性别问题重要性的方法。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很少黑人和少数民族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她们集中在从事低薪工作,而她们具备的资格往往超过工作要求。

5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继续训练负责移民和庇护申请事务的人员以认识到性别问题重要性的方法对待暴力受害者;

(b)采取针对性措施,使黑人和少数族裔妇女能够进入劳动力市场,使其不要集中在低薪工作。

60.委员会回顾其以前在2008年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同上,第292和294段),它仍然关切的是,来自少数族裔社区包括“旅行者”社区的妇女在教育、卫生和就业方面的结果继续不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没有适当的指定地区供“旅行者”社区的妇女及其家庭成员使用。

6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应:

(a)加紧努力,消除对少数民族妇女的歧视,并使其更容易获得社会服务,包括医疗、教育和就业;

(b)指定适当地区供“旅行者”社区的妇女及其家庭成员使用。

社会经济利益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福利制度进行改革,以便将所提供的福利和税收优惠金合并成普遍优惠体系下的一个单一付款。然而,它关切的是,在普遍优惠体系下,福利和税收优惠金将付给家庭一名成员的银行账户,而在家庭权力不平衡的情况下,这会为妇女带来经济受到侵害的风险,特别是在款项支付给侵害配偶的男性时。

6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预防侵害配偶的男性可能滥用通用优惠体系的情况。

离婚的经济后果

64.委员会回顾其以前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同上,第290和291段),并注意到法律委员会在题为“同居关系破裂带来的经济后果” 报告中所载的建议。委员会关切的是,在这一领域没有取得进展,因此妇女在事实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和利益权利可能没有得到适当保障。

6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努力进行改革,以期在婚姻或事实婚姻破裂时,依照关于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及这些关系解散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和《公约》第16条,保护妇女的财产权。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6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实施《公约》的规定时使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67.委员会呼吁按照《公约》规定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以及纳入2015年后发展框架。

对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8.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书面资料,说明分别在一年和两年内为实施上面第23和第51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一份报告

6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7月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

7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