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几内亚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

增编

* 本文件未经编辑。

几内亚的答复*

[收件日期:2014年5月29日]

缩写表

CDE《儿童权利公约》

CEDEF《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UNFPA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

UNICEF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

PNUD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

OMS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

NTIC新兴信息和通信技术

MGF切割妇女性生殖器官

EDS几内亚人口与卫生调查

MASPFE社会事务、提高妇女地位和儿童部

CONAG/DC几内亚争取妇女权利和公民资格全国联盟

AVIPA9月28日受害者亲属和朋友协会

VBG性别暴力

OSPADEC宣传、和平与社区发展组织

FARDH非洲加强自尊基金会

CARITAS天主教促进人道组织

OPROGEM保护性别平等、儿童与善良风俗办公室

RTG几内亚电台电视台

AGP几内亚新闻社

ALERGUI几内亚宗教领袖协会

RENACOT国家传统传播者网络

HCDH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

ONUSIDA联合国艾滋病联合规划署(艾滋病署)

ONUDI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发组织)

ONU-Femmes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

PAM世界粮食计划署(粮食署)

IST/VIH-SIDA性传播疾病(性病)

SNU联合国系统

ASFEGUI几内亚助产士协会

ADSEJEF/G几内亚妇女和女孩社会经济发展协会

MATAP领土管理和政治事务部

WANEP西非建设和平网络

OGDH几内亚人权组织

IFES国际选举支持基金会

WAFRICA非洲妇女

USAID美国国际开发署(美援署)

NDI国家民主研究所

PRG几内亚共和国总统

SGG政府总秘书处

CNOSC国家民间社会理事会

POS标准作业程序

GIZ德国国际合作署

CSN 国家战略框架

PNMSR国家安全生育计划

一.宪法、立法和体制框架

修订的《民法典》:

新条款

为了填补司法空白,使民事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并适应社会发展,在全球治理与新兴信息技术越来越深入生活的背景下,本法案就以下方面增加了新条款:

1.享有民事权利:

第13条规定,所有公民在必要时都有义务帮助司法机关揭露真相;

第29条为利用基因印记进行身份查验设定了必要条件;

《法案》第44条至第46条宣扬从出生起就尊重隐私和他人,以及无罪推定原则。

2.更改名字或姓氏:

《法案》第35条至第38条规定,凡是有合理理由,都可以在规定条件下,更改自己的名字或姓氏。上述条款填补了法律空白,在此之前,一些法官遇到更改名字或姓名问题时,会依据《民法典》第242条和第243条关于更正户籍文件中的笔误的规定。上述新条款可以就此结束这种非常混乱的情况。

3.家庭户口簿:

《法案》结尾部分第261条推出了家庭户口簿概念,该证件应当发给丈夫并包含以下内容:

·夫妻身份;

·丈夫的选择权;

·选定的婚姻制度;

·结婚日期和地点。

后面几页用于子女的出生与死亡登记、非婚生子女认定、夫妻离婚或分居。

由户籍官依法编号并签署的家庭户口簿可以证明该证件与登记的户籍信息一致,不系伪造。

4.民事登记文件:

关于民事登记文件,《法典》第181条列举了被赋予户籍官职责的人,对《民法典》第171条进行了更正与补充。

5.订婚:

《法案》第240条推出并界定了订婚概念,规定缔约方只有满足婚姻所需的基本条件才能订婚。

6.丈夫有权选择一夫一妻制或一夫多妻制:

《法案》第282条和第283条废止并取代了《民法典》第315条至第319条关于禁止一夫多妻制的内容,丈夫有权选择一夫一妻制、有限制的一夫多妻制或不超过4个妻子的一夫多妻制。

7.夫妻财产制:

《法案》第613条至第658条填补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空白。

第613条对夫妻财产制做了规定。第653条指出,在缺少婚约的情况下,夫妻遵循独有财产制。第621条规定了夫妻财产协议格式。

第624条至第637条对共有财产做了规定。

第625条指出,夫妻各自保留对其个人物品的所有权(外衣、内衣、身体或精神损失费、某种职业必需的工具、继承获得的物品、赠与或遗赠)。

8.离婚:

《法案》第305条至第320条废止并取代了《民法典》第341条至第346条关于离婚原因的内容,规定了3种离婚情况:双方自愿离婚、因共同生活中断而离婚和过错离婚。

《法案》第344条至第353条规定,夫妻一方有责任为另一方提供补助,补偿离婚造成的生活困难。上述条款指出,补偿金包含各类费用,由法官根据年龄、健康状况、孩子教育费用或应花费的时间、职业资格、重新进入职场的可能性等条件确定。

9.分居:

《法案》第364条至第373条阐述了《民法典》中未规定的分居问题。

申请分居与申请离婚的条件相同。分居不解除婚姻关系,但会终止同居义务。

10.委托监护权:

《法案》第495条至第499条提出委托监护权概念,委托申请需要由法官裁判生效,如下情况需要办理委托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家庭委员会准许的监护人把未成年子女托付给可信赖的个人、专门机构或儿童保护部门;

·未成年人收养未经父母或监护人介入。

11.监护权丧失或部分收回:

《法案》第500条至第505条列举了会丧失监护权的人(对子女犯下重罪或轻罪被判为主犯、共犯或从犯的父母;因虐待、酗酒或品行恶劣或犯轻罪等的有害榜样;将子女的安全、健康或道德观念置于风险中的父母)。

2013年立法选举选出的新一届国民议会设立了女议员论坛,该论坛学习了《民法典》修订案。法案将在未来几周加快通过进程。

目前实际上处于实在法、穆斯林法和习惯法共存状态。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上,倾向于适用习惯法和穆斯林法,农村地区尤其如此。社会事务、提高妇女地位和儿童部与民间组织的宣传活动为提高公众对妇女基本权利的认识做出了贡献。

实在法效力高于其他法。《民法典》以下条款对此做了表述:

第201条:共和国所有公民都有义务在户籍官面前举行婚礼仪式,依据不同情况,后者可以是行政区长、区域负责人或地方革命政权市长。未在上述人员面前举行婚礼的婚姻将被视为非法婚姻,不具法律效力。

第202条:公证结婚必须优先于宗教婚姻仪式。

违反现行条款者将被处以3个月至1年的监禁。

各级法院重视几内亚做出的国际司法承诺。2012年,继子女抚养权归父亲所有之后,又有两项司法决定接受了修订。上述修订需求是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法典》相关条款驱动下产生的。

二.妇女及和平与安全

2009年,几内亚就第1325号决议及其相关文件制定了《国家战略计划》,由社会事务、提高妇女地位和儿童部与该领域的所有参与者通过。

2013年3月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和调整。

在此之后,开展了以下活动:

(a)让妇女和女孩参与和平、预防、管理和调解争端进程。

·2010年,组织关于妇女参与预防、管理和解决争端的次区域会议,并发表马诺河联盟接壤国家协作战略及武装冲突期间、之后必须保护妇女和女孩的声明;

·提高60名妇女利用现代和传统手段预防和管理争端的能力、领导力、调停、谈判和游说能力;

·培训一个包括记者、电台主持人和传播者在内的60人小组,他们学习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第1325号、第1820号、第1888号和第1889号决议;

·培训来自4个军事区和科纳克里特别区的120名国防和治安部队成员,他们学习了第1325号决议及其相关文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2009年9月28日事件带来的性别暴力;

·培训50名军事和准军事教官培训师,他们学习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325号、第1820号和第1888号决议,以转变他们在武装冲突和社会动荡中的行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

·以175名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为核心,有效落实各项措施和上述决议;

·2010年,以25名宗教领袖和传统传播者为核心,提高社区对决议的认识;

·在军事和准军事培训中心增加了预防和打击性别暴力课程;

·培训了国防和治安部队官员、记者和传统传播者、法官和执法人员、宗教人士和意见领袖、地方当选者及妇女共200人,他们学习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第1820号、第1888号和第1889号决议;

·依据2009年12月1日第3476号法令,经2011年4月14日第120/PRG/SGG/11号法令核准,在公安部下成立保护性别平等、儿童与善良风俗办公室。2011年至2012年,该办公室质询了68起各类暴力事件的责任人。

三.司法部门改革和司法救助:

(a)2009年9月28日,各政党、工会力量和民间组织在体育场联手组织了示威活动,要求当局组织自由而透明的选举。虽然示威被禁,却依旧引发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造成一些男性死亡。为此成立了国家委员会,并展开了国际调查,以期找出悲剧发生的真相。同时采取了如下行动,便于受害者获得司法救助:

·2010年2月5日,司法部长依据第060/MJ/CAB号公函设定了预审法官一职;

·2010年2月8日,检察长首次公诉指定了共同调查法官;

·为了方便共同调查法官的工作,从上诉法院的办公区划出一个房间作为他们的办公室;

·划拨财政资源用以购买电脑和办公用品;

·成立由宪兵和警察组成的小组,负责保护预审法官的安全;

·两百(200)名受害者和证人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接受听证;

·六人遭到指控,但未被拘留;

·对于不在本国境内的人员委托另一法院调查案件;

·组织律师(无国界律师)为受害者辩护;

·成立9·28体育场事件受害者亲友协会;

·一些受害者因在国外接受治疗无法出席。

(b)改革措施:

·2013年11月为国家制定了国防与治安政策;

·成立国家司法改革指导委员会;

·2010年5月的治安评估报告指出了几内亚司法罹患的顽疾;

·《几内亚宪法》第107条至第112条确立了司法部门、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相对独立性,指出执法权只能由各级法院行使,明确指出法官只有经过法律许可才能行使职权;

·有效执行地位与高级司法委员会组织法,确保法官的独立性;

·军事法和军事法院确保治安部队严格遵守法律;

·制定教养人员和监狱机构司法制度条例,保证军事法庭的运作;

·为治安改革设立了司法部门技术委员会;

·司法机关拥有掌控治安部队的手段;

·为教养人员和机构制定了司法框架;

·设立司法工作人员招募和培训项目,增加预算,有效执行法律法规文件。

(c)保护受害者和证人的措施:

·司法权由各级法院独立行使;

·法警有资格通过管控和纪律手段,确保人权获得尊重;

·司法部下设国家司法救助指导处,让公民认识他们的权利并能简化司法救助手段;

·编撰并宣传起诉指南,让公民认识司法步骤。

四.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a)报告提及的政策和行动计划的落实、协调、跟踪及评估措施如下:

·非洲妇女十年行动计划:

·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及其执行战略计划:

该政策的落实将会加快千年发展目标第三个目标在2015年之前实现。

·采取的行动:

·设立国家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局;

·设立性别平等司;

·在一些部门设立司一级的性别平等办公室;

·协调工作:

协调工作由社会事务、提高妇女地位和儿童部负责;

跟踪评估机制:

·性别平等办公室;

·执行伙伴;

·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政策:

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政策在修订时考虑到了一些新问题(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新兴信息和通信技术、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环境),催生了以下方案和项目:

·提高妇女组织的机构能力,促进性别平等和生育权;

·人口基金与儿基会加快终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联合方案;

·建设和平基金资助的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联合项目;

·性别暴力国家战略:

·促进性别平等支助项目;

·妇女运动支助项目;

·国家家庭政策:

·国家性别暴力战略:

该战略的目标是落实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关于尊重人权和消除暴力的第二战略方针,共包含五个组成部分(预防、处理、研究、协作和打击特定暴力)。

·采取的行动

·制定在卫生学校讲授的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培训课程;

·把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培训课程纳入8所卫生学校的学习大纲,宣传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害处,培训30名保健专业人员,了解治疗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后遗症;

·向310名司法人员、协法人员、国防和治安人员(法官、警察和宪兵)、地方当选者和教师宣传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法律,以找出合适的战略来促进法律的实施;

·为宗教人士(穆斯林和基督教徒)制定布道指南,宣传性别暴力的危害;

·制订、签署并发布了5项行政法令,用以执行7月10日第L/010/2000号法律,这部法律规定惩治割礼行为;

·向重视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非洲联盟提交《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的批准文书;

·设立项目,为科纳克里和恩泽雷科雷42名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孩提供司法援助;

·制定并通过标准作业程序,预防性别暴力并为受害者提供医治、心理、司法和重返社会援助;

·针对危机时期或危机后的性别暴力案件,设立多部门管理人员应急机制;

·批准医疗人员治疗性别暴力受害者培训指南;

·制定培训计划,提高157名医务人员治疗、接待和辅导强奸和性别暴力受害者的能力;

·成立并支助6所性别暴力受害者治疗、心理和司法援助正反案例试点中心,并为其提供急救箱;

·在卫生机构中设立了5个性别暴力受理中心,在警局和宪兵队设立了5个性别暴力受理办公室;

·为位于冲突易发区的十三(13)个卫生机构配备急救箱和器械包等;

·制定受害者司法救助指南,培训50名法官,提高他们在给予受害者适当支助方面的能力;

·在公安部、妇女和儿童部、信息部和司法部合作下,报道了4名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受害者(其中包括3名女性)的逮捕情况,保护性别平等、儿童与善良风俗办公室对他们的监禁及其出庭情况;

·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社会决策者展开基础调查,以期找出各社区罔顾法律、依旧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原因;

·制定打击性别暴力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综合宣传计划,协调关于性别暴力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全国宣传工作和新战略;

·举办多场讲座,提高了15 000个青年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危害的认识,以期改变他们对这一做法的看法,推动惩治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法律条文的实施。

·协调

·设立加快终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多部门指导委员会,对所有相关行动进行协调和跟踪评估,发展各参与者之间的协同作用;

·制定并通过《2012-2016年加快终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割礼战略计划》;

·依据2011年7月12日关于职权和组织的第3388/PRG/SGG/号法令,成立国家打击性别暴力观察站;

·在全国7个行政区设立了七(7)个预防和应对暴力行为区委员会。

五.对妇女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娶寡嫂、续弦娶小姨、休妻等不良传统习俗严重侵犯了妇女权利。现行民法要求准夫妇双方都明示同意。对此,社会事务部和民间组织为农村社区举办了各类讲座和宣讲会。《民法典修订案》通过后,上述不同问题将得到解决。

一.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司法领域的改革还包括对刑法的修订。此次改革得到了欧盟的支持,考虑到了婚内强奸、折磨、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等问题。

·制定、签署并推行了5项行政法令,用以执行关于生殖健康的7月10日第L/010/2000号法律以及儿童法,这两部法律都规定惩治割礼行为;

·向重视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非洲联盟提交并签署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的批准文书。

二.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遵照《关于贩运人口的巴勒莫议定书》的建议,几内亚共和国于2008年5月18日通过了《儿童法典》,由2008年8月19日第L/2008/011/AN号法律予以颁布,并在2009年7月公布于众。《儿童法典》第385条至第396条对贩运儿童及其处罚做了规定。

除《儿童法典》外,还有专门的打击贩运人口法案。该法案制定于2012年,得到了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技术支持。

该法案成为司法改革总框架的一部分,将交由国民议会通过。

几内亚的《刑法典》和《儿童法典》都包含关于起诉贩运人口行为者及相关轻罪和加重情节的法律条款,其中第337条及其以后各条对贩运人口做了规定,对所有相关的违法行为与加重情节予以惩罚。

成立了打击贩运人口国家委员会。

该委员会成立于2004年,2006年增加了来自民间组织和合作伙伴的成员。

制定了《2011-2013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

此项国家行动计划为人熟知,所有的合作伙伴都广泛参与了计划的制定、通过和执行。

1.行动计划内容和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战略:

·预防;

·保护;

·起诉;

·协调;

·合作。

预防:

预防主要依靠信息、教育和宣传,特别是:

·推广/传播关于贩运人口的法律法规。

打击/起诉:

保护性别平等、儿童与善良风俗办公室登记处理了13起贩运人口案件。

此外,该办公室确定,除尼日利亚网络之外,还有另外两大贩运人口犯罪网络:

·中国犯罪网;

·黎巴嫩犯罪网;

还确定了哥斯达黎加、加蓬、塞内加尔和毛里塔尼亚为贩运到几内亚的受害者的来源国。

·在起诉方面:

·卡鲁姆法院拦截提审了一名来自马里共和国(巴马科)的贩运人口嫌疑人,案件正在审理中。

·马木宪兵队拦截了5名来自康卡拉贝的3至11岁儿童,他们在打击贩运人口国家委员会、几内亚萨布和国际移民组织的安排下与家人团聚。

·国际移民组织更新了人贩子主要贩运路线列表,其中包括:

·与马里交界处:西基里省、芒加纳省和库比亚省

·与塞拉利昂交界处:弗雷卡里亚省、金迪亚省、马木省、法拉纳省、吉西杜古省和盖凯杜省

贩运网络由父母、亲友、中间人和专业人贩子组成。

设立了管理、遣送回国、保护和重新融入社会机制。

设立了实用性更强的国家机制。

政府简化家庭团聚所需的旅行文件手续。

简化受害儿童登记程序,简化过渡中心和家庭收容受害儿童的程序。

保护:

1.制定了国家政策和详尽的国家行动计划,从1998年起开始保护和帮助贩运人口受害者。

2.设立受害者指导机制,主要包括鉴定身份、登记、提供援助和重新融入社会。

几内亚共和国制定了有利于被贩卖儿童的专门条款,其中包括:

·在专门机构接受治疗;

·收容;

·心理社会帮助。

遣送回国:

1.遣送回国前必须评估风险。

2.国家负责通过打击贩运人口的非政府组织进行评估。

3.几内亚萨布与国际移民组织共遣送23名10至16岁不等的儿童(其中包括5名女孩)回国,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这些孩子来自以下国家:

毛里塔尼亚1人

哥斯达黎加1人

佛得角3人

马里7人

三.参与决策和在国际一级的代表性:

(a)设想的措施:

·提出了《民法典修订案》;

·提出了平等法案(上述两个法案正等待议员通过);

·游说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和从前的过渡全国委员会以及各政党尊重30%的定额,将女性列入选举名单(113名当选议员中有25名女议员);

·设立“焕发青春项目”,其中女性管理人员达到60人;招收并培训了两届共800名男女学员,第一届学员凭考试成绩获得了认证,第二届学员正在等待认证考试,第三届学员共400人即将接受培训;

·设立全国联盟,聚集了86个妇女组织;

·设立女议员论坛,聚集了所有女议员。论坛是一个交流空间,为提高女性领导地位以及妇女在决策机构中的代表性而游说;

·在立法选举前夕,组织了50名来自行政当局和民间组织的年轻女干部;

·2013年9月28日,组织开展了针对各政党的宣传活动,要求他们尊重选举法,将女性列入选举名单。

(b)国籍

遵照1983年2月16日第004/APN/83号法律通过的《民法典》在出台几十年后已经不再符合时代的要求,且与1990年12月23日的《基本法》条款、2010年5月7日的《宪法》以及经济发展相冲突。

因此,自2001年起,开始构思新的民法法案,使其符合民事立法、宪法且最主要的国际公约特别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

其目标有:

·更正《民法典》中的所有错误;

·删除过时、无效或不适用的条款;

·填补司法空白;

·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非洲商法统一组织条约》和《宪法》的指导原则纳入《法案》条款中。

歧视性条款或其他不适条款:

2001年在达拉巴专区组织的工作会统计了《民法典》中所有歧视妇女的条款。

这些条款主要来自关于人身的第一卷和关于继承的第二卷。

1.国籍:《法案》第69条至第73条废止并取代了《民法典》第50条至第53条关于通过婚姻取得国籍的内容。

·第69条规定,婚姻须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不对国籍产生任何影响。

·第70条规定,与几内亚人结婚的外国人在结婚两年后可取得几内亚国籍。如果夫妇已有子女出生,则不受该期限限制。

2.出生申报:《民法典》第194条只赋予父亲出生申报的权利,《法案》第202条赋予父母同等权利。

《法案》第205条填补了《民法典》第197条的漏洞,后者没有说明户籍官如何为找回的走失儿童制定出生证书。

四.教育

虽然社会政治环境艰难,但性别与平等委员会技术秘书处还是完成了以下工作:

1.2013年6月21日,在人口基金支持下,在丁基拉耶省、达波拉省和科纳克里筹办了国家少女教育日的庆祝活动;

2.在调研地区传播暴力侵害女孩问题研究的研究结果;

3.2013年9月,在德国国际合作署支持下,在首都五(5)所学校组织了面向男女学生的宣传活动,提高他们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认识;

4.2008年编撰了关于学校女生遭受暴力问题的培训员指南和教师培训模板;

5.2009年,培训150名教师了解学校女生遭受暴力问题,其中包括50名培训员;

6.2009年,培训教师了解校内性别问题;

7.研究2011-2012学年的校内性别不平等问题;

8.2012年1月,组织了指导和创作讲习班,让农村和社区电台记者、宗教领袖、传统传播者和公平小组委员会成员了解女孩入学、坚持上学和获得优异成绩的情况;

9.2012年4月,召开工作会议,跟踪农村和社区电台记者、宗教领袖、传统传播者和公平小组委员会成员为女孩入学、坚持上学和获得优异成绩所做的努力;

10.在儿基会支持下,开始革新加快几内亚女孩教育政策与国家战略文件;

11.2013年9月6日至22日,在儿基会支持下,在金迪亚省、马木省、康康省和恩泽雷科雷省举行工作会议,研究革新加快几内亚女孩教育政策与国家战略文件;

12.2013年12月17日,在儿基会支持下,在国家研究和教学行动研究院组织了关于加快几内亚女孩教育政策与国家战略文件的论坛;

13.在非洲开发银行支持下,在穆纳培训30名大学前教育和公民教育部的干部学习新技能(成果管理、性别策略、信息互联网的使用(Windows、Acces、Excel以及上网));

14.在非洲开发银行支持下,在金迪亚省培训了70名大学前教育和公民教育部的培训员学习性别平等知识。

五.就业

《公务员法》(第70条、第71条、第72条和第73条)和《劳动法典》(241.1、241.2、241.3、241.4、241.5、241.6、241.7和241.8)对公共部门职位和私营部门职位的薪酬平等做了规定;

女性工资比男性低,原因包括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少,处在公务员体系底层的多,由于受教育水平低多担任辅助性职务,只有男性才可以领取家庭补助,这损害了已有子女的妇女、丈夫不是公务员的妇女、因丈夫去世或离婚成为户主的妇女的利益。

上述情况剥夺了妇女应得的奖励和补助,造成了男女薪酬差异。为此采取了全方位的解决办法。

针对妇女的低代表率采取的积极行动:

完成“焕发青春与女性管理项目”,寻求其他支助以扩大和维持该项目;

政府将女性管理纳入国家改革和行政现代化部路线图第7部分。

新的《劳动法典》关于薪酬和补助的第四卷第241.1条、第241.2条、第241.3条、第241.4条、第241.5条、第241.6条、第241.7条和第241.8条明确解释了薪酬无差别原则。几内亚共和国在1967年8月11日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同酬公约》)和《第118号公约》(《(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

第136.1条和第136.2条关于禁止妇女夜间工作的规定如下:

第136.1条:“禁止工厂、制造业、采矿场和采石场、工地和作坊安排妇女上夜班,禁止让妇女对夜间工作有任何形式的依赖。”

上一条不适用于担任领导职务或技术职责性职务的妇女:

–以避免经营中断这一不可抗力因素;

–以挽救易变质材料;

–适用的集体协定或协议中提到的倒班情况。

上述条款不会限制妇女获取某些类型的职务,更多的是为了保护她们免受危险。

法律不歧视妇女生育、怀孕和分娩,《劳动法典》第105条、第106条和第107条详细解释了给予女员工的生育补助,以及与怀孕和分娩相关的照顾。《公务员法》规定女公务员有权享受连续三个月的产假和全薪。

几内亚共和国在1996年12月12日批准了《第3号公约》(1919年《保护产妇公约》)。

几内亚共和国明白一些最有害童工形式和贩运儿童问题切实存在及其威胁。非正规经济部门中的劳工既不被国家法律承认也得不到保护,但也是童工数量最多的地方。可惜,由于该部门性质特殊,目前还没有相关的统计数据。

政府自2001年起开始积极推动消除虐待儿童和最有害童工形式,帮助他们全面发展和重新融入社会。

政府特别是民间组织,如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为城乡社区组织了一系列自上而下的重要活动。

国际合作方面:我们将列举以下方面的国际支持:协助组织培训活动以打击童工现象和剥削儿童现象,提高所有参与者对消除最有害童工形式相关公约的认识,提高青年入学率以及15岁以下儿童的职业培训。

司法和政治方面:几内亚批准并颁布了许多保护儿童的国际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第93号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政府还采取了以下行动:

在社区一级:在所有市政府内设立儿童委员会,推进儿童权益活动的本地化;

负责跟踪监督童工现象的村委会组织宣讲会,进一步提高社群成员的相关认识;

在增强国家权能方面:由技术资金合作伙伴培训国家和非政府组织的干部官员,学习如何帮助儿童和青年劳工,消灭童工现象国际计划和世界城市扶贫联盟联合项目从博凯省1 500名儿童中选出150人,开展儿童和青年劳工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为儿童机构提供基础物资和设施,从而更好地培养他们。

六.保健

为了改善计划生育服务和相关健康指数,几内亚积极推动计划生育重构进程,政府参加了2011年2月8日至10日在瓦加杜古举行的高级别会议“人口、计划生育和发展:行动刻不容缓”,还参加了2011年9月在塞内加尔瑟利姆布尔举行的“民间组织参与推动计划生育”会议。参加上述会议之后,几内亚通过广泛咨询、博采众长,制定了计划生育重构行动计划。在瓦加杜古合作伙伴要求和支持下,对该计划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聚集了所有关键参与者,力求抓住所有战略机遇。该活动一共持续了七(7)周,通过完善的组织,获得了政府、民间组织成员以及技术资金合作伙伴的积极参与。

几内亚《2014-2018年计划生育行动计划》具有战略性质,对计划生育问题的诊断,使相关战略与活动能够最大限度地对症下药,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措施的基础是地方的积极发展,另一方面是因为它们对执行整个计划生育计划至关重要。各行政区长根据各自的经验为所辖行政区决定最有效的措施以及取得进展的基本活动。

战略和活动包括:

·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需求的战略和活动;

·提高计划生育服务供应数量和质量的战略与活动;

·创造计划生育氛围的战略和活动;

·加强计划生育服务跟踪协调的战略和活动。

几内亚制定了《2012-2016年消灭产科瘘战略计划》,该计划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预防产科瘘,加强产科瘘救助机构的登记与援助机制;

·对全国的产科瘘患者进行外科手术治疗;

·帮助产科瘘患者重新融入社会经济;

·加强协调、管理、跟踪评估和研究。

为此采取了如下措施:

(a)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制定国家加速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路线图;

·产科急诊服务免费;

·使产科基础急诊和产科综合急诊的医疗人员接受培训/深造;

·对孕产妇、新生儿、婴幼儿死亡进行系统监测和检查,找出应对方案;

·培训专人审查孕产妇死亡情况。

(b)消灭产科瘘

·制定产科瘘防治战略计划;

·使八分之三的区医院能够提供产科瘘治疗;

·组织产科瘘普查和治疗活动。

(c)增加获得计划生育服务的渠道

·制定《2014-2018年计划生育重构国家行动计划》;

·组织指导工作会议,让服务提供者学习计划实施流程;

·在8个行政区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同时进行子宫颈癌普查。

《2008-2017年抗击艾滋病国家战略框架》是该系列的第三个框架,是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制定的,该阶段的工作主要围绕6个有影响的成果进行,重点是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治疗、预防关键人群感染、尊重人权、加强管理以及有效帮助感染艾滋病的妇女、女孩和儿童以及艾滋孤儿。

七.获得经济和社会福利:

妇女很难从公共部门获得社会补助,这对某些身为户主的妇女是一种歧视。国家改革与行政现代化部开始着手修改法律中的歧视性条款,从而让妇女可以享受经济援助。

十九.农村妇女:

农村妇女通过干农活和操持家务(耕地、锄地、除草、采摘、加工、储藏农产品、保持住宅清洁、维护家庭健康等),为家庭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妇女同时面临着许多困难,尤其是:

·难以获得土地和贷款;

·难以获得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设备;

·不识字。

为了帮助解决以上问题,制定了如下措施帮助妇女:

·提高妇女组织女生产者的能力;

·培训妇女学习农产品加工与储藏技术,利用加工设备(例如,脱谷机、烘箱、脱壳机、压力机、磨机、脱粒机)减轻妇女的工作负担;

·培训学习使用改良火炉,节省薪柴,缩短工作时间,保护环境;

·开展增收活动,加工农产品(水稻脱粒、生产果酱、糖浆、果汁、果泥、新鲜甜菜片或甜菜片干等)以获得附加值,把采摘的产品和手工艺品作为商品出售;

·改善家庭饮食,使用加工后农产品以及儿童断奶食品改善家人健康,保持家庭卫生;

·对妇女小组和农产品加工/储藏集体设备(脱谷机、烘箱、脱壳机等)进行管理;

·通过小组之间和区域之间参观进行经验交流,学习他人经验,组织去其他区考察;

二十.弱势妇女群体:

2008年,几内亚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几内亚残疾人协会为《公约》组织了宣传活动。为残疾人求职制定了临时办法。起草了残疾人保护法案。难民方面存在申请庇护者信息不足的问题。《土地和产业法典》规定妇女也可以拥有土地。

二十一.婚姻和家庭关系:

2010年,在达拉巴省举行的工作会议统计了《民法典》中所有歧视妇女的条款。

这些条款主要来自关于人身的第一卷和关于继承的第二卷。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条规定,“对妇女的歧视”是指,所有基于性别的区别对待、排斥或限制并导致妇女权利的认可、享受或行使受阻或无法实现,妇女权利不受婚姻状况限制,以男女平等为原则。

国籍:《民法典修订案》第69条至第73条废止并取代了《民法典》第50条至第53条中关于通过婚姻取得国籍的内容。

·第69条规定,婚姻须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不对国籍产生任何影响。

·第70条规定,与几内亚人结婚的外国人(男性或女性)在结婚两年后可取得几内亚国籍。如果夫妇已有子女出生,则不受该期限限制。

出生申报:《民法典》第194条只赋予父亲出生申报权利,《法案》第202条赋予父母同等权利。

《法案》第205条填补了《民法典》第197条的漏洞,后者没有说明户籍官如何为找回的走失儿童制定出生证书。

法定住所:《民法典》第247条第2款不承认妻子拥有独立住所的权利,《法案》第295条规定家庭住所由夫妻双方共同选定。

父亲的权利:《民法典》第395条至第398条阐述了父亲的权利,而《法案》第472条至第511条推出了父母监护权概念,规定父母权利平等。

“父母监护权”一词更符合现实情况,因为子女的养育、教育和成长是由父母共同完成的。

婚姻许可和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解除:《民法典》第284条、第285条、第297-1条和第433条规定,只有父亲有权给予婚姻许可或解除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法案》第244条和第573条赋予了父母同等权利。

对未成年人和受保护成年人的监护:《法案》第595条、第596条和第600条规定,父母在选择监护人方面、夫妻在剥夺其中一方监护权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法案》第512条至第578条规定了监护法官的职权。

《法案》第579条规定,成年年龄为18岁,代替从前的21岁,以便符合《宪法》规定。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民法典》第324条至第331条(需在举行婚礼时由户籍官宣读)也进行了修订。

《法案》第288条废止并取代了第324条第1款的内容,保留了第2款的内容。

《法案》第288条、第291条至第295条改正了《民法典》第328条、第329条和第331条中的歧视性内容。

第289条指出,婚姻制度会限制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法案》第292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自由从事某项职业,获取收益和工资,并有权支配支付家庭开销后剩余的部分。

《法案》第295条规定,家庭住所由夫妻共同选择决定,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法院从家庭利益出发做出决定。

离婚:废止《民法典》第341条和第342条中关于通奸离婚的内容。上述条款曾规定,如果妻子通奸,丈夫可以申请离婚,无需任何条件,但如果在丈夫把情妇带回夫妻共同住所,妻子无法行使该权利。

《法案》第305条赋予夫妻同等权利,双方都有权申请过错离婚、因共同生活中断而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

丈夫或妻子的通奸行为构成过错。

《法案》第354条至第363条关于离婚对子女的影响的内容废止并代替了《民法典》第359条关于离婚后子女监护的内容。

子女年龄标准让步于子女利益最高标准。

继承:修订了《民法典》第474条第3款关于以差额补偿妇女、未成年人和缺席者的内容。《法案》第681条至第683条不以性别或长子身份区别继承者。

另外,废止《民法》第462条中违背法理和人道的内容,该条规定,“如果判定某人年纪太大,可转移其资产”,这种条款出现在非洲更令人惊异,因为非洲人认为,“死去的老人就是一所烧毁的图书馆”。

丈夫有权选择一夫一妻制或一夫多妻制:

《法案》第282条和第283条废止并取代了《民法典》第315条至第319条关于禁止一夫多妻制的内容,丈夫有权选择一夫一妻制、有限制的一夫多妻制或不超过4个妻子的一夫多妻制。

·国家家庭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改善家庭内部关系,改善青年一代的教育条件,实现人人都能享有的家庭福利。

出于对几内亚共和国同意的保护家庭国际条款以及2010年《宪法》的尊重,出台国家家庭政策成为必要。

当前政策声明的原则是,紧密团结家庭成员,巩固国家的社会基础。

具体原则如下:

·把家庭教育纳入国家建设总体行动中;

·尊重国家传统文化但坚决面向未来的家庭;

·在民族和地理文化区域一体化的进程中促进家庭团结。

战略方针如下:

·教育方针;

·健康方针;

·社会保护方针;

·经济方针;

·性别与发展方针;

·环境方针。

鉴于家庭问题的复杂性且涉及多个部门,国家家庭政策应由一个有能力处理所有相关问题的动力十足的机构进行管理。

·落实政策;

·决策机关;

·协调机关;

·区域决策和协调机关;

·执行机关;

·跟踪评估机关。

此外还制定了国家老年人保健政策。

致谢

在答复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问题清单时,我代表几内亚政府向以下诸位表达谢意:

–联合国系统驻几内亚各组织,特别是人口基金为起草本报告提供了可贵的援助;

–各部委的性别平等办公室主任;

–司法改革指导委员会;

–国家防治艾滋病委员会执行秘书处;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民间组织;

Madame Sanaba Kaba(社会事务、提高妇女地位和儿童部部长)

参考书目

1.《性别暴力、十月男女遭受暴力侵害的国家调查报告》,国家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局,2009年

2.《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国家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局,2010年

3.《国家打击性别暴力战略》,国家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局,2010年

4.暴力侵害女仆行为研究,国家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局,2011年

5.校内暴力侵害女生行为研究,2009年

6.几内亚执行第1325号决议和第1820号决议战略计划执行情况清单,国家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局,2009-2013年

7.第三次人口与卫生调查——第四次人口与卫生调查草稿,2005年

8.应对性别暴力、保护人权机制体系项目报告,2010年

9.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联合项目报告,国家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局,2012年

10.非洲加强人的尊严基金会报告,2011年

11.人口基金与儿基会加快终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联合计划报告,国家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局,2008-2013年

12.几内亚争取妇女权利和公民资格全国联盟关于2009年9月28日事件的报告,2010年

13.《几内亚社会援助协会报告》,2011-2012年

14.《几内亚终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跨区域项目报告》,德国国际合作署,2012年

15.《2009年9月28日受害者亲友协会报告》

16.《Ignace DEEN医院法医报告》,2012年

17.《母幼协会报告》,2010年

18.《儿童法典》,国家学前教育和保护儿童局,2008年

19.法医HASSANE BAH教授图片,2012年

20.减贫战略文件三(2013-2017年)

21.国家防治艾滋病战略框架(2013-2017年)

22.国防与治安政策(2013年)

23.几内亚《2014-2018年计划生育重构国家行动计划》

24.《预防和治疗产科瘘国家战略》(2012-2016年)

25.几内亚托斯坦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