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届会议

2015年7月2日至24日

临时议程* 项目4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与冈比亚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整体背景

1.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GMB/4-5)的起草过程,包括民间社会和妇女权利组织是否积极参与了准备工作。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在国内宣传《公约》,包括将其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以便妇女、普通公众及政策制定者更好地了解《公约》下的妇女权利。另请指出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护所有妇女权利捍卫者的权利,包括其免受报复、暴力、骚扰或恐吓伤害;并指出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保护妇女人权组织不受过度限制获取资源(包括外国供资)的权利以及不受国家干预运营的权利。

宪法、立法和体制框架

2.委员会注意到,经由2010年通过《妇女法案》(报告第3段和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GMB/2012)第122段),已将《公约》纳入国家法律。请提供资料说明《公约》的直接适用性,并指出国家法院是否援引或参考了《公约》的条款。请提供更详细的资料说明判例法、习惯法和伊斯兰教法的层级和权限,并说明有关其共存的条款(HRI/CORE/GMB/2012,第46段)。

司法救助

3.缔约国提到了长期存在的有罪不罚现象,其部分原因是沉默文化以及妇女仍然不了解她们可通过哪些渠道寻求补救(第37段)。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1月启动的法院外争端解决法制度是一个更具成本效益的恢复性司法制度,尤其是对妇女而言。但委员会也注意到该制度的局限性,即在宗法观念浓厚的社会里,该制度对妇女可能十分不利(第5段)。请提供资料说明设想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这些局限性,并说明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面临的其他障碍。请指出缔约国是否在考虑制定政策,包括法律援助机制,以增强妇女诉诸法院和法庭的渠道,尤其是针对性别暴力以及对妇女其他形式歧视的案件。另请指出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提高妇女对刑法中关于性暴力的条款的认识,并鼓励她们只要有理便选择刑事申诉而不是调解;请说明是否出台了措施对调解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期确保在开展调解时尊重妇女的权利,不会出现暴力侵害妇女的暴力犯罪者有罪不罚现象。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4.该缔约国指出,根据《妇女法案》,全国妇女委员会及其行政机构全国妇女事务局的任务授权大幅拓宽,这两家机构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构成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令《公约》条款及提高冈比亚妇女和女童地位的国家政策产生了法律效力(HRI/CORE/GMB/2012,第130至第131段和第148段)。请提供资料说明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能力、权威、社会表现及人力和预算资源,并阐明出台了哪些措施以确保这三个机构之间以及与相关部委和部门得到了有效协调。请说明设立了哪些机制以对国家和地方两级执行国家政策情况进行协调。2007年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供资开展的一项有关重要政府部委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研究显示,存在着重大差距,这主要是由于大多数机构缺乏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知识、能力和专业技术(第64段)。请指出已采取哪些措施以缩小重要政府部委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方面的差距。

国家人权机构

5.该缔约国表示,监察员办公室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处理人权问题的人权股(HRI/CORE/GMB/2012,第147段)。请指出缔约国是否正在考虑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成立一个资源充沛、人员充足的独立人权机构,该机构的人权任务范围广泛,具体侧重于解决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若果真如此,请向委员会提供成立该机构的具体时间表。

暂行特别措施

6.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根据《公约》第4 (1)条或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已经出台或设想出台哪些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内促进和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特别是在教育、就业和妇女参与经济、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7.委员会以前就对该国广泛实行残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及缺乏旨在消除这一有害习俗的立法、政策和方案表示关切(A/60/38,第二部分,第195至第196段)。向委员会提供的资料表明,该国在联合国人口基金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支持下,制定了《加快摒弃/残割/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做法国家行动计划》,由此还制定了若干措施,包括增强社区权能方案(2006-2009年)。请提供资料说明该方案及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及其对负面态度和信仰以及该缔约国残割/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做法盛行的影响。请指出已采取或设想采取哪些措施,以改变社会、文化模式以及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包括残割女性生殖器官、童婚和(或)强迫婚姻。该缔约国表示,需要继续进行宣传,树立意识,并开展行为改变交流,使人们摒弃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习俗(第13段)。请提供资料说明已出台哪些措施,针对社会各阶层的男性和女性、传统和宗教领袖、学校系统和媒体开展提高认识和行为改变交流活动。另请说明该缔约国是否打算通过并充分执行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打算按照之前的建议,确保违法者受到适当起诉和惩罚(A/60/38,第二部分,第196段)。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8.向委员会提供的资料表明,2013年国民议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2013年还通过了《性犯罪法案》,该法案修正了与强奸和其他性犯罪的审判相关的法律。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充分执行这些法律,包括通过预防、保护和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和康复,以及惩罚罪犯。该缔约国指出,有一项国家研究表明,一些限制因素妨碍了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沉默文化、恐惧、羞耻、缺乏对现行立法的了解以及缺少数据(第36段)。请指明为了应对这些限制因素已出台了哪些措施。请指出为了确保收集到分类数据所采取的步骤,以期提供关于该缔约国存在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程度、新法律的执行水平、起诉和定罪数量以及收容所数量的实证性经验。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9.有资料显示,在颁布了《贩运人口法案》(2007年)之后,贩运妇女行为被定为犯罪,而且根据《贩运人口法案》成立了国家打击贩运机构(第40至第41段)。请提供更详细的资料说明实施该法案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自颁布该法案以来人贩子被起诉和被定罪的数目;为该国家机构分配的资源:人口贩运受害者收容所数目及为其提供的资金数额;为执法人员提供的培训,以帮助他们积极查明弱势民众中的受害者,并完善与受害者识别相关的数据收集和执法统计工作;以及为受害者提供康复及重返社会服务情况。请指出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适当调查贩运案件以及对被定罪犯罪者做出合理判决。

10.色情旅游是冈比亚关切的一个问题,虽然报告介绍了旨在应对色情旅游现象的措施,但未提及该缔约国普遍存在的卖淫现象(第42段)。请提供资料说明该缔约国普遍存在的卖淫现象及适用的法律框架,并说明希望摆脱卖淫的妇女可以利用哪些方案(如有)。另外,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该国为应对色情旅游现象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为确保有效执行《旅游犯罪法案》(2003年)、《旅游行为守则》(2005年)以及《商业色情剥削行动计划》而采取的措施。另请说明出台了哪些措施以确保为隶属于冈比亚旅游局的儿童色情旅游业问题工作队和警察部内设的旅游安全股配备了充足的资源,以确保其有效性。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11.报告指出,由于最高领导层采取的平权行动,内阁中有33%的部长级职位由妇女担任,政府中排名第二和第三的职位(即副总统兼妇女事务部长和国民议会议长)皆由妇女担任(第45段)。然而,报告也承认,虽然2002年《地方政府法》规定,乡村发展委员会和选区发展委员会中男女代表比例平等,但是,妇女在当地政府的参与程度仍十分有限。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或设想采取哪些措施,以增加当选和(或)获得任命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并说明为实现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各个层面的平等代表性所做的努力,包括根据《公约》第4(1)条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而采用的暂行特别措施。

教育

12.报告指出,自审议该缔约国之前的合并定期报告(CEDAW/C/GMB/1-3)以来,该缔约国实施了各种项目和方案,在帮助拓展各级女童接受教育的渠道方面取得了进展,其中包括通过执行《2004-2015年国家教育政策》和《2006-2015年教育部门战略计划》中所载的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第14至第15段)。请提供最新数据,说明分配给教育的资源占国家预算的比例,并说明已采取或设想采取哪些措施,以提高各级教育的女童入学率,尤其是在高等教育阶段,因为该阶段的女童入学率仍然较低(第25段);减少女童辍学率;消除女童接受教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障碍,包括教育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以及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以及少女怀孕;消除课本、课程和教师培训中对男子和妇女作用与职责的陈规定型态度;通过在正规和非正规级别执行全面教育方案以及执行专门针对成年妇女的各项方案,为妇女扫盲,尤其是为农村地区妇女扫盲。

就业

13. 报告指出,正规部门就业存在着有利于男性的性别偏见,因为教育是参与就业的前提,妇女识字水平较低,所以一般情况下被排斥在外(第58段)。委员会得知,妇女占非正规部门劳动力的大多数,在这些部门,妇女一般得不到社会保护,如工人的福利和医疗保险,该缔约国的报告承认了这一点,虽然报告也承认这方面缺少按性别和其他因素分列的数据(第61段)。请指出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缩小教育/培训差距,以确保有更多的妇女获得在正规部门找到工作所必需的资格(第58至第60段)。另请提供资料说明出台了哪些措施来解决非正规部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以及决策职位妇女任职情况的性别分类数据不足问题。请提供资料说明非正规部门现有的或设想的针对妇女的保护措施及社会或其他服务类型,尤其是提供社会福利,包括产假及将她们纳入正规劳动力队伍。

卫生

14.委员会得知,除母亲的健康或生命有危险,否则,堕胎便是一种犯罪。该缔约国对堕胎处以三年监禁。请指出该缔约国是否正在考虑将堕胎非刑罪化,并说明是否计划拓宽妇女选择堕胎的理由,例如:强奸或乱伦导致的怀孕,或者胎儿可能出现严重损伤。另请提供资料说明不安全堕胎对妇女健康的影响,包括孕产妇死亡率,2010年的孕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活产360例死亡。请提供资料说明早孕现象的发生率以及设想采取哪些措施来进一步增加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及计划生育服务全面教育的使用率和便捷性,以及说明避孕药具的使用率。请说明设想采取哪些措施以进一步解决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居高不下这一问题,尤其是特定民族群体中的这一问题,虽然在该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以及说明设想采取哪些措施以进一步解决始终得不到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问题,包括:基本产科保健;训练有素且工作积极的医务人员以及充足的现代化医疗设备。

15.报告指出,在该国的艾滋病毒感染者中,女性人数(54%)超过了男性(46%)。报告还明确指出,由于艾滋病毒整体发病率低,多数冈比亚人没有直接受该疾病的影响,造成其不可见性,从而对减少和扭转患病趋势造成了挑战。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制定了哪些方案来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提供支持,并为其提供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以及说明策划并实施了哪些提高认识运动以及其实地影响如何。

农村妇女

16.报告指出,在从事农业活动的56%劳动人口中,妇女占农业部门劳动力的绝大部分(65.5%),而她们的男性同行占47.5%。请提供最新分类数据,说明《公约》覆盖所有地区农村妇女的状况。还请说明已采取和(或)设想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农村妇女与男子和城市妇女在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获得包括卫生、教育、安全用水和卫生设施在内的基本服务,以及获得土地所有权和管理权、农业支持和包括创收项目和信贷在内的经济机会。

婚姻和家庭关系

17.该缔约国指出,习惯法和属人法影响着冈比亚90%以上妇女的生活,对《公约》某些条款的适用造成限制(HRI/CORE/GMB/2012,第95段)。该缔约国表示,对大多数冈比亚人(其中有95%为穆斯林)而言,结婚、离婚和继承等事宜都受属人法或习惯法管辖,即适用于穆斯林的伊斯兰教法或适用于人数相对较少的传统主义者的习惯法(同上,第96段)。除报告第6段提供的资料外,请指出为了解决之前的关切并落实委员会的建议(A/60/38,第二部分,第189和第190段)所采取的措施(如有),包括缔约国是否设想对其1997年《宪法》第33(5)条进行修正,该条规定,禁止歧视不适用于收养、婚姻、离婚、丧葬和继承财产。考虑到该缔约国在批准《公约》时没有任何保留,请详细说明在确保国内法和习惯法以及伊斯兰教法的某些方面是以符合《公约》条款的方式来解释和适用的方面取得的进展。另请指出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抵制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习俗,尽管2005年《儿童法案》禁止童婚,但童婚仍在实行(第103至第104段),请指出采取了哪些措施对允许男童和女童结婚年龄不同的法律进行修订。

数据收集

18.请说明在制定专用系统用以收集和分析与《公约》所有领域相关的性别分类数据及其他因素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说明为了实现性别平等主流化而进行的协调情况。

《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

19.请指出在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及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有关委员会会议的修正案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