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TGO/CO/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7 August2019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多哥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9年7月26日和29日举行的第1765次和第1768次会议(见CAT/C/SR.1765和CAT/C/SR.1768)上审议了多哥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AT/C/TGO/3),并在2019年8月7日举行的第178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但认为报告迟交两年令人遗憾。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感谢代表团作出答复并提供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发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AT/C/TGO/CO/2)以来,缔约国已经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4年;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16年。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实施《公约》而采取的下列立法和行政措施:

2018年6月20日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构成、组织和运作的《第2018-006号组织法》,该法将该委员会确立为防止酷刑的国家机制;

《个人和家庭法》(2012年7月6日第2012-014号法令),经2014年11月17日《第2014-019号组织法》修正;

2013年5月27日关于多哥法律援助的《第2013-010号法令》;

新《刑法》(2015年11月24日《第2015-010号法令》),经2016年10月11日《第2016-027号法令》修正;

2015年7月28日关于警务人员特殊地位的《第2015-005号法令》

新的《军事司法法典》(2016年4月21日《第2016-008号法令》);

2013年3月6日关于维护和恢复公共秩序的《第2013-013/PR号法令》;

2014年4月3日《第2014-103/PR号法令》,修订2013年5月24日关于设立和解和加强民族团结高级委员会的《第2013-040/PR号法令》。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合作。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个报告周期的未决后续问题

7.在先前结论性意见第24段中,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11月23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对以下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a) 作为紧急事项,确保新《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生效;(b) 紧急改善拘留条件;(c) 加强或确保尊重被拘留者有权享有的法律保障;(d) 起诉和惩罚酷刑和虐待行为的行为人。从缔约国2013年11月25日根据后续程序(CAT/C/TGO/CO/2/Add.1)从提交的资料来看,委员会认为,其建议只是部分得到了落实。以上问题在本结论性意见第9、11、25和27段中得到述及。

酷刑的定义和定罪

8.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7段和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的建议(CAT/OP/TGO/1, 第109段),欢迎通过新的《刑法》(《第2015-010号法令》和对该法作出修订的《第2016-027号法令》,其中第198条载有符合《公约》第1条的酷刑定义,将酷刑定为一项单独的罪行,并规定了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对(a)酷刑行为或企图实施酷刑方面的同谋关系,以及(b) 了解下属实施的酷刑或虐待行为的上级官员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缺乏。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刑事诉讼法》初稿的通过被推迟,该初稿将落实上述规定(第1条和第4条)。

9.缔约国应当:

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在《刑法》中引入必要的条款,以便对酷刑行为和企图实施酷刑方面的共谋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酷刑行为在上级官员的唆使、同意或默许的情况下实施时,追究上级官员的刑事责任;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广泛宣传并向公众传播《刑法》,使法官和检察官熟悉《刑法》内容,以便实际上确保酷刑行为被定为犯罪并受到惩罚;

迅速通过《刑事诉讼法》初稿。

基本法律保障

10.委员会欢迎《刑事诉讼法》初稿,但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在基本法律保障方面,目前存在法律空白。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10段,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逮捕和拘留期间,基本法律保障实际上没有得到尊重,这是缔约国本身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承认的。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被捕者没有被告知他们的权利;此外,尽管从理论上讲,《宪法》第16条规定了从警察拘留开始就有权咨询自己选择的律师,但这一保障措施似乎并未在实践中适用,被捕者往往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受到讯问,甚至审判。关于在押犯的权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a) 在警察局和宪兵队,他们被捕后立即与家人联系的权利总的来说得不到保障;(b) 他们立即接受医生检查的权利受到限制,有一项规定是,他们须获得检察机关的事先批准;(c) 他们尽快被带至独立和公正的法庭,由法庭就将其拘留是否合法作出裁决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第2条)。

11.委员会重申先前结论性意见第10段中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迅速通过关于司法系统组织的法案和《刑事诉讼法》初稿,并确保后者载有适用于逮捕和拘留的所有基本保障措施;

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初就被立即告知对他们提出的指控,并能将被拘留或逮捕一事告知家人或他们选择的其他人,确保他们从被捕之时起就能获得律师的帮助,并确保在日志中记录他们拘留的每个阶段的详细情况;

撤销关于被拘留者须获得检察机关的事先批准的规定,确保被拘留者享有接受独立体检的权利;

确保被拘留者有权在警方拘留结束时被带见法官,并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对将其拘留做法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警方拘留的最长期限

12.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对警方拘留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限得不到遵守,相当多的拘留期未经检察官或起诉法官批准而任意延长,而法律规定,延长拘留期须经检察官或起诉法官批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法律规定,警方拘留时间最长可以为八天,这一拘留期过长,使在押犯极易遭受酷刑或虐待(第2条)。

13.缔约国应当: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以便确保警方拘留的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如果有实际证据证明有必要,可在特殊情况下将拘留期延长一次;

确保警察和宪兵以及负责在这方面行使有效和定期控制的司法主管机构严格遵守延长警察拘留时间的程序。

法律援助

14.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法向一些贫困的被拘留者提供法律援助,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没有执行令,关于多哥法律援助的《第2013-010号法令》没有得到执行。因此,委员会对贫困和边缘化人士诉诸刑事司法的能力感到关切(第2条)。

15.缔约国应迅速通过《第2013-010号法令》的执行令,以确保贫困被告从被警方拘留之时起就能接触律师。

审前拘留

16.委员会注意到,自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在这些意见的第12段中,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快司法系统改革,以便设置释放和拘留问题裁判官职位,据以降低审前拘留发生率――发表以来,情况仍然令人担忧,62%以上的被拘留者等待审判,而已定罪的被拘留者的比例为37%,这直接导致监狱人满为患(第2条)。

17.缔约国应当:

迅速通过《刑事诉讼法》初稿,该法规定任命释放和拘留问题裁判官,负责就实施审前拘留和提出相关释放请求作出决定;

确保对审前拘留进行有效审查,拘留时间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而且尽可能短,并确保审前拘留的使用体现出特殊性、必要性和相称性;

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以检察机关和法官为对象,积极提倡使用审前拘留的替代办法;

审查所有处于审前拘留状态的被拘留者的案卷,并立即释放所有拘留期已经超出被控所犯罪行可处的最高刑期的人。

司法

18.委员会欢迎多哥在司法方面进行的立法和体制改革,包括在洛美和卡拉建造上诉法院,在索科德正在建造一审法院,培训和招聘法官,以及正在对司法委员会进行改革,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行政部门对司法部门施加相当大的影响,导致任意逮捕,政治反对派人士遭到拘留,而这些罪行的行为人却逍遥法外。委员会还对多哥法官人数不足(241人)、司法系统办事拖拉,法律援助缺乏等表示关切(第2条和第13条)。

19.缔约国应当:

通过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所有被告都能有效诉诸司法,同时确保获得律师服务,并招聘更多司法人员;

确保按照客观和透明的标准任命法官和检察官,并确保司法部门的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不驱回原则

20.委员会欢迎通过了载有不驱回原则的新立法条款,即《刑法》第208条和2016年8月24日关于多哥境内的难民地位的《第2016-021号法令》第20条,但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这项原则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尊重。这些报告得到以下事实的证实:2018年,多哥司法机关默许赤道几内亚政府就富尔根西奥·奥比昂·埃索和弗朗西斯科·米歇尔·奥巴马提出的引渡请求,尽管事实证明他们有可能遭受酷刑和虐待。关于有关联系第22条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委员会提醒缔约国,鉴于不驱回义务的绝对性质,其主管司法和行政机关有责任对移交这两人的请求进行个性化评估,如果查明存在酷刑和虐待风险,就不将他们驱逐,无论对他们发出何种国际逮捕令(第3条和第7条)。

21.缔约国应确保充分尊重其立法和《公约》第3条所载的不驱回原则,因此,应避免将一个人驱逐、遣返或引渡到有充分理由认为被驱逐、遣返或引渡者有遭受酷刑或虐待危险的另一个国家。应在逐案基础上对驱回决定作司法审查,对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此种上诉具有暂停效力。缔约国还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被驱逐或引渡的人数,具体说明被驱逐或引渡到哪些国家,根据不驱回原则推翻或取消驱逐令的司法判决的数量,以及采取的任何其他相关措施。缔约国还应向委员会通报它对上述案件采取的任何外交后续行动。

酷刑和虐待指称

2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结论性意见第9和第10段,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关于拘留期间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称,特别是关于被拘留在警察局和宪兵队的人士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称。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中央刑事调查和研究处监狱发生的酷刑和虐待事件的指称,尤其是关于因参与示威或支持政治反对派而被捕的人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称。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委员会的互动对话中口头宣布,打算对中央刑事调查和研究处的做法展开调查,并希望了解调查结果(第2条)。

23.根据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9段中提出的建议,缔约国应当:

明确重申绝对禁止酷刑,公开谴责酷刑做法,提高对《刑法》内容的认识并传播其内容;

向安全部队(警察、宪兵和中央刑事调查和研究处)成员发出明确指示,指出绝对禁止酷刑,酷刑属于刑事犯罪,酷刑行为实施者将受到起诉;

确保主管机构在有合理理由认为发生了酷刑行为时,开展例行调查,并请民间社会在记录此类行为方面提供支持。此外,确保嫌疑人受到应有的审判,如果被判有罪,被判处与其行为严重性相称的刑罚。

拘留条件

24.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地注意到,该国大多数机构相当于虐待的拘留条件依然存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狱管理部门的预算自2015年以来没有增加,并注意到不卫生的条件、缺乏通风和光线、食物不足(一天只提供一顿饭菜),以及有助于拘留场所康复的娱乐或培训活动有限。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各类被拘留者没有被有效隔离,合格的监狱工作人员缺乏,这意味着囚犯自行负责监管,从而导致暴力和腐败。委员会欢迎在Kpalimé开设新监狱,这有助于缓解洛美监狱的过度拥挤状况,但委员会仍然对所有拘留场所的过度拥挤率感到关切;目前全国占用率为182%,而且处理造成过度拥挤状况的多种原因的全面的监狱政策缺乏。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目前缺乏《刑事诉讼法》,新《刑法》中规定的拘留替代办法无法适用。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国民议会尚未通过关于司法系统组织的法案,目前没有执行判决的法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除了“探视证”持有者和律师之外,所有探视者都必须一次性支付2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这可能构成违反《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3(3)条和第58(1)(b)条的限制性措施。最后,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警察局和宪兵队拘留设施的条件不卫生,缺乏自然光,而且这些拘留设施不向被拘留者提供食物(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2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结论性意见第13段中提出的建议,敦促缔约国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监狱和拘留设施的拘留条件符合《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具体而言,缔约国应当:

毫不拖延地最终关闭洛美监狱,并制定多哥监狱状况总体计划;

改善所有其他剥夺自由场所的物质条件,确保囚犯获得充足的食物,并在适合普遍的气候条件的牢房中享有体面、卫生的条件和充足的通风;

通过更多地利用软禁和司法监视等拘留替代办法,减轻监狱过度拥挤的状况,并为此目的,迅速通过《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司法系统组织的法案,以便为一名执行判决的法官的任命提供便利;

为监狱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确保所有拘留场所都采用内部条例,并调查所有腐败和滥用特权案件,惩罚被认定负有责任的人;

废除监狱探访者须一次性付款的规定。

有罪不罚和调查

26.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以往的酷刑或虐待行为没有受到惩罚。具体而言,委员会注意到,没有对2009年至2012年期间发生的事件进行调查,据报告,在这一时期发生了许多酷刑行为,包括据称由国家情报局人员实施的酷刑,尽管国家人权委员会在2012年在这方面提出了建议,但这些建议没有得到重视。同样,没有对2005年选举后发生的暴力事件进行调查。迄今为止,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出的72项指称没有一项得到本国法院的调查,犯有相关罪行的人都没有受到惩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口头介绍,即有两项指称正在得到处理,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几乎没有对酷刑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这会助长有罪不罚局面的形成和维持(第2条、第12条和第13条)。

27.委员会重申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11段(a)、(d)和(e)分段中提出的建议,敦促缔约国对国家情报局的行动展开调查,并确保有步骤、有计划地将所有犯有酷刑行为的人绳之以法,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对其予以惩罚,从而终止有罪不罚现象。

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指定国家预防机制

28.委员会欢迎通过了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构成、组织和运作的《第2018-006号组织法》,该法将该委员会确立为《任择议定书》第3条意义上的防止酷刑的国家机制,并赋予其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进行定期和突击查访的权力。委员会注意到上述委员会新的多学科成员的任命、他们最近于2019年4月25日就职以及迄今进行的访问,并欢迎《第2018-006号组织法》第8条规定的客观标准和独立地位。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委员会的一些现任成员,特别是同时也是公务员的成员,被认为缺乏有效的独立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该委员会的预算没有因其作为国家预防机制承担的新职责而有所增加,其年度预算拨款以赠款的形式提供,赠款每年谈判一次,因此是不可预测的。所有这些都使人对该委员会作为国家预防机制的管理自主权、有效独立性和执行其任务的能力产生疑问(第2条)。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成员从个人和机构角度来看完全独立,并向该委员会提供充足和可预测的财政、人力和物质资源,使其能够以独立、公正和有效的方式充分履行作为国家机构和国家预防机制的职责。

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

30.委员会欢迎新《刑法》中的规定,其中第212条和第232条对包括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在内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作出界定,将此种暴力定为犯罪并规定对其予以制裁。委员会还欢迎通过《个人和家庭法》、实施2012年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国家战略以及开展多项宣传运动,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许多多哥妇女实际上仍然遭受暴力侵害。尽管多哥通过了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1998年11月17日《第98-016号法令》,并为提高这方面的认识作出了广泛努力,但妇女仍然遭受强迫婚姻和早婚以及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做法的侵害。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供了2016年至2019年期间定罪的统计数据,但感到遗憾的是,这些数据没有按年龄、民族血统、国籍、地区、申诉类型和判决法院进行分类,因而无法据以查明这种暴力的根源,并制定预防和限制这种暴力的战略(第2条和第16条)。

31.缔约国应当:

确保有效执行《刑法》中对基于性别的暴力实行制裁的条款,彻底调查所有此类暴力案件,确保行为人受到起诉和应有的惩罚,受害者获得补救;

对所有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关于起诉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强制性培训,并开展现有的提高认识运动;

确保所有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受害者都能够得到庇护,并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

继续努力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现象。

暴力侵害儿童

32.委员会参照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儿童法》第353-356条和第376条将在所有环境和背景下对儿童的体罚定为刑事犯罪,但许多儿童仍然每天遭受多种形式的虐待,并遭受强迫婚姻和早婚等各种有害做法的侵害,或面临巫术指控。委员会注意到当代形式奴役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最近在2019年5月27日至31日访问多哥之后得出的结论,深感关切的是,尽管新《刑法》条款作出了规定――该法第317条对各种形式的贩运人口行为作出界定,并规定这些行为将受到制裁,而且该法第338条将强迫劳动定为犯罪并规定对强迫劳动做法予以制裁—但儿童仍然遭受剥削,许多儿童充当家庭佣人、搬运工或市场商贩,从事最恶劣形式的农业劳动或遭受性剥削和卖淫(第2条、第11至第14条以及第16条)。

33.缔约国应当:

出台立法,明确和全面禁止任何环境下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执行现行相关立法,并在发现涉嫌虐待儿童(包括实施性暴力)的案件时,有计划、有步骤地发起进行调查和诉讼,以使行为人得到惩治,受害者获得赔偿,包括获得涵盖心理支持的康复和保健服务;

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结束家庭奴役现象,并确保有效和系统地登记投诉、调查和定罪;

继续为教师以及传统和宗教领袖开展关于儿童保护的提高认识和培训活动。

人权维护者、镇压示威和过度使用武力

34.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寻求行使结社或言论自由权的政界反对派人士和人权维护者一再遭到袭击,据报告,这些人士在遭到任意逮捕和拘留后,经常在警方拘留和监禁场所遭受酷刑或虐待。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设法关注公众示威并确保示威安全结束,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执法人员在和平公众示威期间过度和不相称地使用武力,这不符合关于行使和平集会和抗议自由权的立法框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2018年2月28日,执法人员为驱散自发聚集在洛美谴责石油产品价格上涨的抗议者而发射实弹,造成一人中弹身亡,数人受伤。委员会欢迎对2017年示威发起的调查,但缔约国应加快调查进度,并向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最后,委员会对关于恐吓、逮捕和任意拘留人权维护者的报道感到震惊。2017年8月,几名人权维护者,努别克和恩奥贡卡斯运动以及多哥公民阵线(Debout)运动的成员,据说遭到威胁、袭击、恐吓、任意拘留,甚至遭受酷刑和虐待(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35.作为紧急事项,缔约国应当:

释放所有因捍卫自己的观点或举行和平示威活动而被拘留的人,并保证向任意拘留的受害者支付赔偿金;

确保对政界反对派人士、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的其他代表实行保护,使其不遭受因开展活动而可能遭受的恐吓和暴力行为侵害;

确保毫不拖延地对关于对政界反对派人士、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组织成员过度使用武力,对其施以酷刑、虐待或进行法外处决的任何指称进行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在必要时提起诉讼;

关于《公约》条款的培训

36.委员会对缔约国口头报告的以下情况表示欢迎:缔约国努力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包括刑事调查人员和宪兵,使其了解人权相关问题,包括预防酷刑,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些方案没有包括任何关于《公约》本身的具体培训或指导。此外,委员会欢迎关于军医接受涵盖法医检查的培训的信息,这种培训根据关于发现酷刑和虐待迹象的准则进行,这些准则以《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所载标准为基础,但委员会注意到,并非所有可能接触被剥夺自由者的人员都接受这种培训(第10条)。

37.缔约国应加强为可能参与监测、询问或处理被剥夺自由者的官员(警察、宪兵、法官和监狱工作人员)执行的培训方案,并确保这些方案包括涵盖《公约》条款、非胁迫性调查方法和《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在职培训。缔约国还应制定据以评估其培训课程有效性的方法。

补救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法院发布的一项裁决向酷刑受害者提供赔偿,并注意到和解与加强民族团结高级委员会的设立,该委员会主要负责执行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制订的赔偿方案,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第199、202和204条仅规定了金钱赔偿形式的补救,并未考虑到《公约》第14条规定的所有形式的补救。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关于酷刑或虐待行为索赔、胜诉索赔以及在这些案件中采取的康复措施的统计数据缺乏(第14条)。

3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缔约国执行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并敦促缔约国:

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受害者能够诉诸有效的补救办法并能够获得补救,包括在行为人尚未被查明的情况下;

对受害者的需求进行全面评估,并确保及时提供专门的康复服务;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详细资料,介绍酷刑和虐待行为受害者诉诸有效的补救办法并获得补救的案件。

后续程序

4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8月9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关于改革司法系统的建议的落实情况,特别是通过关于司法系统组织的法案和《刑事诉讼法》、被审前拘留人员的状况、发布关于绝对禁止酷刑的指示和关闭洛美监狱等方面的情况(见以上第11段(a)分段、第17段(d)分段、第23段(b)分段和第25段(a)分段)。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其在下一个报告期内执行结论性意见中部分或所有余下的建议的计划。

其他问题

41.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文书。

42.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的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其传播活动情况。

4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8月9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这将是委员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为此,并鉴于缔约国已同意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提交报告之前,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转交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该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