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CMR/CO/15-18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0 March 2010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六届会议

2010年2月15日至3月12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喀麦隆

1.委员会在2010年2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83和84次会议(CERD/C/SR.1983和CERD/C/SR.1984)上审议了合并为一份文件提交的喀麦隆第十五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CERD/C/CMR/15-18)。在2010年3月5日举行的第2001次会议(CERD/C/SR/2001)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该报告是根据委员会编写报告准则编写的,以及对问题清单(CERD/C/CMR/15-18)提出的书面答复。它欢迎缔约国经过了12年之后,主动再次与委员会建立对话,并对以口头方式提出的补充资料表示满意。

3.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派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以及能够与该代表团进行坦率的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还满意地欢迎缔约国保证今后将遵守提交报告的时间表,因此促请缔约国遵守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截至日期。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1996年1月18日修订的1972年宪法禁止歧视,并欢迎《宪法》纳入了《公约》。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审议上次报告以来所取得的实质性进展,尤其是通过了2005年7月27日难民地位法和2009年4月14日关于安排司法援助的法律以及《刑事诉讼法》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6.委员会欢迎2004年全国人权和自由事务委员会改设为全国人权和自由委员会。委员会还满意地欢迎2005年在司法部内成立人权和国际合作局。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认该国境内存在土著人民,而《宪法》序言确保保护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的权利。委员会还欢迎喀麦隆于2007年9月13日通过《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以及2009年为确认该国南部地区土著矮人而进行的工作。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2007年8月9日该国庆祝第二个世界土著人国际日,以及在雅温得举行一次关于非洲中部土著人民和土著社区权利问题的次区域研讨会。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一个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计划。它还满意地注意到,2006年通过了一项教育部门战略文件,其中特别强调增加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人人受教育计划和成立了一个教科书和教材批准委员会,负责对是否有定型的歧视进行分析。它还感兴趣地注意到制订了优先教育领域,旨在促进土著女童和儿童接受教育。

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5年1月7日)和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6年11月22日)。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0.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诸如参议院和宪法委员会的基本机制尚未开始运作。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建立这些能够促进有效落实《公约》的机构。

11.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未载有关于人口民族构成情况的详细统计数字。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关于人口民族构成情况的数据。这种数据的收集最好是以个人自我认同方式为依据,并根据委员会关于《公约》第一条和第四款的解释和适用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和编写定期报告的订正准则(CERD/C/2007/1)收集。委员会希望强调,这种资料能够促使委员会更好地评估《公约》的执行情况,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种资料。

12.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和法律有关于权利平等和不歧视的规定,以及目前正重新审查《刑法》,以使其符合《公约》,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法律、包括刚生效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未完全收入禁止《公约》第一条所界定的歧视的规定(第一、二和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根据《公约》第一、二和四条禁止种族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协调《刑法》,以确保《刑法》根据《公约》界定种族歧视行为,并将其定为刑事罪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贝《公约》第三条,在其法律中,防范、禁止和惩处种族分离和宣传种族主义。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准备修订全国人权和自由委员会的规范性框架。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决定,全国委员会的地位从“A类”降为“B类”。委员会还关注该委员会缺少为独立性,尤其是考虑到行政当局代表在委员会中享有投票权(第二条)。

委员会回顾全国人权和自由委员会是缔约国与联合国促进非洲中部人权和民主分区域中心进行合作的重要行为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加速促使该委员会符合《巴黎原则》,以期保证委员会的独立运作以及财政自主。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通过法律,使该委员会具有宪法地位。

14.委员会欢迎喀麦隆收容难民,但感到遗憾的是,执行2005年7月27日关于难民地位的第2005/006号法的法令尚未通过。委员会还关注,农村地区难民的境况,以及他们所面临的健康、教育、住房、就业、粮食和不安全问题(第五条第(丑)、(卯)、(辰)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通过执行2005年7月27日关于难民地位的第2005/006号法的法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改善难民、尤其是农村地区难民的境况,保证他们的安全、得到住房,以及不受歧视地享有保健服务、接受教育、就业和得到粮食。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以促进和保护土著人民的权利,但仍关注他们在享受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受到歧视和排斥。委员会尤其感到遗憾的是,目前尚未制定促进和保护土著人民权利的具体法律(第五条第(卯)、(辰)款)。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作出努力,通过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法案,并为此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国际劳工组织的援助和技术合作。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将《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所通过的土著人民的定义纳入上述法律草案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放弃使用“边防人口”的概念,以免违反《公约》的精神,这种概念侮辱少数群体,阻碍考虑到土著人民的特征。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土著人民及其代表参与起草上述法律。

1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增加土著儿童受教育的机会而作出的努力。然而,要充分有效实现其受教育权仍存在许多障碍,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尤其是:(a)学校体系无法适应其生活方式和文化;(b)土著人民很难领得入学所需的出生证;(c)由于家长仍需支付类似学费的费用,小学教育免费还无法实现;(d)土著儿童受到教师和同学的侮辱和欺负(第五条第(辰)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防范和消除土著儿童在行使其受教育权方面所受到的歧视。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确保土著儿童不受歧视地接受各级和各种形式的公共教育,尤应确保他们能接受免费小学教育以及取得注册所需的出生证;

采取必要措施,促使教学系统能适应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文化;

与土著人民一道制定和执行能满足其特殊需要的教学方案,包括观察-思考-行动教学方法,其中应涵盖其历史、知识和技能及价值观;

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土著儿童在学校遭到暴力行为。

17.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土著人民诉诸司法的机会有限,尤其是就传统法院而言。委员会尤其关注地注意到,土著人民居住区的习惯法法院未确保代表所有习俗公平的代表性。尽管现行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但由于没有代表土著习俗的陪审员和适当的口译服务,他们不得不援用班图习俗(第五条第(子)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土著人能够平等诉诸司法,尤其是:

缩短设在土著人民居住区各法院之间的距离;

在国家法庭内、包括在传统法院内提供土著人民语言的正式口译服务;

确保土著习俗陪审员列席传统法庭。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森林土著人民福利而采取的措施,但关注土著人民的土地权利遭到侵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现行土地法未考虑到土著人民的传统、习俗和土地制及其生活方式。委员会对政府官员、国家公园和保护区管理人员对土著人民所施加虐待和攻击表示忧虑。此外,委员会还关注地注意到,乍得-喀麦隆输油管线加剧了土著人民的脆弱性,而且只有少数的Bagyéli土著人民得以获得赔偿(第五条第(丑)和(卯)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采取适当的措施,切实保护和加强土著人民的权利。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

在法律中承认土著人民拥有、使用、开发和控制其土地、领土和资源的权利;

在批准对土著人民土地或领地和其他资源有影响的项目、尤其是涉及其开发、使用或开采矿物、水和其他资源的项目之前,与有关的土著人民磋商并通过代表他们的机构与土著人民进行合作,以期得到他们知情的自由同意;

土著人民传统拥有或占有、使用的土地、领地和资源,如未经他们事先知情同意、自由提供,即被没收、夺取、占用、开采或破坏,应确保向他们提供公正的公平赔偿;

确保现行土地登记的法律程序毫不歧视地适当尊重有关土著人民的习俗、传统和土地制度;

保护土著人民的身心完整,免遭任何破坏,并起诉对他们施加暴力的人和攻击他们的人。

19.委员会注意到可以在缔约国法院直接援引《公约》的规定,但感到遗憾的是,法院适用《公约》的案例并不多以及没有关于种族行为的控告、起诉和法院审判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还关注,尽管《刑事诉讼法》已经通过,但再次出现暴民司法的情况(第六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根据该建议,缺乏与种族歧视行为相关的申诉、检控或定罪或这方面数量小的情况。也能表明受害者也许对其权利缺乏其充足的了解,或者害怕社会指责或报复,或受害者由于资源有限难以承担司法程序的费用,或因其复杂性而退却,或由于对警察和司法当局缺乏信任,或由于当局未能充分警惕或认识种族主义冒犯行为的存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下列事项的统计数据:

提出的申诉和就种族歧视违法行为判处的刑罚;

法院就判刑决定的赔偿措施。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落实司法改革的国家行动计划,加强消除暴民司法现象的措施,尤其应通过提高认识运动这样做,以便推广适用《刑事诉讼法》。

20.委员会认识到喀麦隆拥有众多的不同民族,人口由250个民族组成以及政府为了避免歧视,注意按地理区(地区)而不是种族来区分其人口,但委员会对最近在Bawock和Bali Nyonga发生种族冲突表示关注(第五条(丑)款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除了为受害人提供赔偿,来解决种族冲突之外,还应采取防范措施。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在不同的社区中进行提高认识运动,以期增进不同民族的了解、容忍及和睦相处。委员会还建议促使传统领导人参与促成社会长久和睦的行动。

21.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关于公平促进使用英语和法语的规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大幅度的中央集权造成法语的优势,南部地区说法语人口因而处于不平等地位,委员会对此感到忧虑(第五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执行双语政策,确保该国南部地区说英语人口在就业、教育、司法程序和媒体代表方面,不受到不平等待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这一问题。

22.委员会回顾所有人权都是不可分割的,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问题的条约,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人民的第169号公约》(1989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和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60年)。

23.按照委员会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根据其国内法律秩序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具体资料,说明在国家一级采取了哪些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来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继续征求从事人权保护、尤其是从事反对种族歧视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的意见,并扩大和加深与这些组织的对话。

2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见CERD/SP/45,附件)和大会在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中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在这一点上,委员会回顾大会第61/148号决议,大会在该项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对该项修正的国内批准程序,并迅速以书面通知秘书长同意这项修正。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公布并提供这些报告,并以官方语言,并酌情以其他常用语文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通过的意见。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0年提交了核心文件,鼓励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提交更新的核心文件。

29.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及其订正议事规则第65条的规定,在本结论通过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如何就上文第12、14和15段所载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情况。

30. 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建议11、16、17和18尤其重要,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2年7月24日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十九、二十和二十一次定期报告,其中应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该报告应评述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所有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