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98/D/1312/200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10 May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八届会议

2010年3月8日至26日

意见

第1312/2004号来文

提交人:

Rustam Latifulin (由律师Yuriy Shentsov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04年6月2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2/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4年9月21日转交缔约国(没有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0年3月10日

事由:

不公正审判、非法拘留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据不足、因属事理由不予受理、评估事实和证据

实质性问题:

公正审判权、尽快与律师接洽权、非法拘留措施、迅速获悉指控的权利、因未履行约定义务而定罪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九条第1款和第2款、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丙项和丁项)、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三条

2010年3月10日,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关于第1312/2004号来文的意见。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九十八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312/2004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Rustam Latifulin (由律师Yuriy Shentsov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04年6月28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0年3月10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RustamLatifulin先生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312/2004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来文提交人RustamLatifulin先生,是吉尔吉斯斯坦公民,他声称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九条第1款和第2款、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丙项和丁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的受害人。提交人由律师YuriyShentsov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在1999年至2001年期间担任“人民友谊基金会”会长,该基金会为希望出国就业或学习的吉尔吉斯斯坦公民提供协助。基金会有劳动部颁发的从事这类活动的执照,为出国就业或学习提供协助和支持,但不提供任何担保。

2.2 2002年6月7日,提交人作为《刑法》第112条之下的伤害罪嫌疑犯被拘留。提交人针对自己被拘留的决定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无结果。2002年6月19日,提交人被控其在基金会的活动涉嫌触犯《刑法》第166条之下的欺诈罪行。2003年3月20日,提交人因欺诈(第166条第3款(第2项和第4项))、盗窃财产(第169条)和伤害罪(第112条第1款)等项指控,被Pervomaisk地区法院判定有罪。提交人被判处在苦工营监禁12年并没收财产。2003年4月17日,提交人向比什凯克城市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维持了2003年8月22日的原判。有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监督审查申请,但该申请并非由提交人或其代理律师提交,而是由一名受害人提交的,他认为真正的触法者逃脱了法律制裁。该申请于2004年3月2日被驳回。据提交人称,最高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延误了四个半月,审理时提交人和提交人律师均缺席,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应在一个月内审理案件。

2.3 提交人并未欺诈,因为他曾警告客户,不保证他们可取得签证。法院没有评估基金会前任会长Bazarbaev的作用,据称是他确定向客户收取的费用。法院还忽视了许多客户成功出国就业或学习这一事实,也没有质疑基金会活动的合法性。

2.4法院的错误在于确定基金会收取受害人的费用以及所有付款都支付到基金会的账户。提交人指出,法院认为,基金会副会长Gladilin先生曾按照提交人的指示,从基金会账户领取了一大笔金钱,而提交人指出,他对副会长取款一事毫不知情,法院也没有调查这笔钱的使用情况。据称,在提交人住院时,Gladilin先生使用了提交人签字的空白信纸,以便能以提交人的名义向合作伙伴机构寄发信件。在这方面没有做任何调查。提交人完全没有参与基金会的财务,最坏的情况只可能是违反合同。提交人声明,一些据称受到欺诈者为他的辩护作证。

2.5 提交人在被捕后,未能在三天内获准会见律师。他声明,对他被拘留本身即属非法,因为当时提出的伤害罪罪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采取限制性措施的范围。《刑法》第166条之下有关欺诈的罪名是在他针对自己的拘留提出上诉后增加的。他在未经指控的情况下被拘留10天,也没有被告知他有权对拘留提出质疑。提交人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2条,只有在有理由认定犯罪者或被告会逃避调查或法院程序的情况下,或将阻碍客观调查或法院程序的情况下,才应使用限制性措施。他的档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会逃避调查,此外,调查人员知道他的地址。提交人于2002年6月19日向地区法院提出有关拘留他的合法性的质疑。法院对采取限制性措施的理由是,调查人员无法在其住所找到提交人,此外,提交人没有告知法院其新的地址及其就业状况的变更。提交人先后于2002年7月4日和2002年10月22日两次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于2002年10月7日和2002年11月13日在提交人及其律师缺席的情况下驳回其上诉。

2.6 审判法院没有审查被告提供的文献证据,而仅仅依赖于受害人Kushueva的证词,该受害人仅在审前调查时作了证,并没有在审判时作证。提交人的律师要求法院传讯能够为提交人作证的证人,但该要求被拒。

2.7 上诉法院既没有审查文献证据,也没有听取证人证词,因此维持了提交人的原判。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第2款的情况,因为他未经指控被拘留了10天,而且没有被告知他有权就其拘留提出质疑。

3.2 提交人声称,对他的拘留是非法的,因为当时提出的伤害罪罪名不属于法律规定可采取限制性措施的范围,提交人还声称,有关欺诈的罪名是在他针对自己的拘留提出上诉后增加的。委员会指出,这些指称可能引起《公约》第九条第1款范围内的问题。

3.3 提交人声称他依第十一条享有的权利遭到违反,因为监禁他的罪名是未履行约定义务。

3.4 提交人声称,总体而言,法院对他存在偏见,因为法院没有考虑基金会的财务是由其他人负责的。此外,法院拒绝提交人律师提出的传讯某些证人的请求,这些证人包括经由该机构协助顺利出国工作的人士。提交人声称,这些事实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

3.5 提交人声称是缔约国违反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的受害人,因为最高法院在提交人及其律师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了审判。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违反了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因为最高法院拖延审查他的案件。他还声称存在违反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

缔约国的意见

4.1 缔约国于2004年11月22日表示,法院是根据《刑法》第112条判定提交人犯有伤害罪,根据《刑法》第169条判定其犯盗窃财产罪,提交人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4.2 缔约国指出,受害人Sadarbek G.、Korchueva J.、Kerimkulova A.、Kushueva、 Ch、Bekulova D.等的声明及其他文献证据均证明提交人有罪。更高一级法院维持了原判。总检察长办公室在提交人的案件中没有发现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提交人的评论

5.1 2005年3月2日,提交人对缔约国提交的材料提出质疑。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有关《公约》遭到违反的指称提供反驳论据,缔约国的结论证据不足。

5.2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提及总检察长办公室是不对的,因为该案件由司法机构处理,总检察长办公室没有对司法判决进行评论的任务。

缔约国的补充评论

6.1 缔约国于2005年6月7日指出,总检察长办公室审查了该案件,确认受害人Nusupova D.、Sardarbek.G.、Jenalieva M.、Alkan R.、Kamchibek G.、Bekulova J.、Korchueva J.及证人Jenalieva M.、Osmonalieva A.、CheremisinaA.和其他人的说词证明提交人触犯第112、166和169条之下的罪行。该裁决还得到司法专家磋商结果、基金会听证会及案件其他材料的支持。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对判刑进行了复审。

6.2 2005年6月29日,提交人指出,缔约国2005年6月7日的意见中没有任何值得评论的资料。他说,缔约国不愿意进一步调查他的案件,而且试图拖延委员会的决定。提交人请委员会加快对其案件的审查,他因为精神抑郁,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他声称自己面临从国际机构撤销申诉的精神压力。

6.3 2005年12月19日,缔约国指出,根据2004年4月10日的“大赦”法,提交人所剩8年11个月15天的刑期减少了四分之一。根据《刑法》第61条,在计算刑期时,他被审前拘留的1年2个月15天已从他的刑期中扣除。因此,他的刑期为2002年6月7日至2010年12月30日。提交人可能在2008年3月14日之后被提前释放。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确认同一事项没有在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依第十一条享有的权利遭到违反,因为提交人认为,他因未履行约定义务遭到监禁。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被审判的理由与履行约定义务无关,而是属于刑法范围。因此,委员会认为,来文的这一部分不适用于《公约》条款的属事管辖原则,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7.3 委员会注意到,上文第3.4段中提交人有关第十四条第1款的申诉主要涉及缔约国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考量。委员会提及其过去的判例并重申,对某一特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考量,基本由《公约》缔约国的法院负责,除非可以证实明显存在任意性或构成执法不公。提交委员会的材料并没有表明审判的进行有此过失。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没有为论证这一部分的可受理性提供充足的证据。

7.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最高法院拖延审讯,而且是在提交人及其律师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讯,这一点违反了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和丁项)。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为说明该申诉提供充分资料。委员会尤其注意到,上述诉讼程序涉及对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进行监督审查,该审查要求并非由提交人或其代理提出,而是由另一个人提出的。鉴于这种情况,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这一部分因证据不足不可受理。

7.5就违反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指称,提交人没有提供说明这方面申诉的资料。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这一部分因证据不足,被视为不可受理。

7.6 委员会认为,就《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第2款的申诉而言,缔约国未依事实争议,因此这一部分有可受理的充分证据。

审议案情

8.1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当事方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向它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8.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对他的拘留是非法的,因为当时提出的伤害罪罪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采取限制性措施的范围。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出,对他的欺诈罪名指控是在他针对自己被拘留提出上诉后增加的。提交委员会的资料表明,法院对拘留的解释,是提交人没有向法院告知其住所和就业状况的变更。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在本来文的背景下论及此事。鉴于缺乏其他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即存在违反第九条第1款的情况。

8.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在他被拘留的前十天中,他没有被告知对他的指控的罪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本来文的答复中,没有对这一申诉依事实争议,只是泛泛地指出提交人的案件中不存在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鉴于缺乏其他资料,委员会认为,这些事实表明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第2款的情况。

9.人权事务委员会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第2款。

10.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缔约国也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违约行为。

11.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