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98/D/1616/2007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10 May 2010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八届会议

2010年3月8日至26日

决定

第1616/2007号来文

提交人:

HernandoManzano, Maria Cristina Ocampo de Manzano和Belisario Deyongh Manzano(由律师Carlos Julio Manzano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哥伦比亚

来文日期:

2007年8月3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7年11月1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本决定日期:

2010年3月19日

事由:

在对提交人定罪的诉讼过程中违反正当程序

程序性问题:

指称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在公正法庭上受审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十四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第九十八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1616/2007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Hernando Manzano, Maria Cristina Ocampo de Manzano和Belisario Deyongh Manzano(由律师Carlos Julio Manzano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哥伦比亚

来文日期:

2007年8月3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0年3月19日举行会议,

通过了以下: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1. 2007年7月18日来文的提交人Hernando Manzano, Maria Cristina Ocampo de Manzano和Belisario Deyongh Manzano是哥伦比亚公民。他们称哥伦比亚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Carlos Julio Manzano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Manzano先生和Deyongh先生自1984年起在巴兰基亚开办一个律师事务所。他们的客户包括一个负责该国所有港口活动的政府企业Puertos de Colombia(Colpuertos)的雇员以及这些活动所用一切资产的所有者。国家以第01(1991年)号法令将企业资产售予私营部门收购者,从国家预算中支付尚欠的债务。根据第36(1992年)号法令,政府设立了清算Puertos de Colombia社会责任基金(Foncolpuertos),负责处理Colpuertos公司的所有债务。尽管根据1991年第01号法的计划,为购买港口资产而设立的私营港口公司有可能帮助支付这些债务,但从未落实。

2.2 Foncolpuertos于1993年1月1日开始运作,提交人的律师事务所当时大约有100名客户。他们都从Colpuertos领取退休金,并且因退休金支付延期而求助律师事务所。Foncolpuertos完全承担解决Colpuertos遗留债务的责任后,支付越来越迟,迫使数千退休金领取者寻求律师的协助。1998年,Manzano先生的律师事务所大约有5,000名客户,自由和自发授权其在劳工法庭上代表他们争取获得支付他们合法应享的数个月退休金。当时Foncolpuertos债务支付完全靠国家预算,而各港口公司分文不出,造成了很大的财政问题。有关劳工法院和法庭审理了法律申诉,酌情通过社会保障部的劳工监察员达成和解。

2.3 提交人辩称,面临着随之而来的预算赤字,国家为了避免支付退休金,对所有以这种或那种方式维护退休金领取者的人发动了不分青红皂白的迫害。1999年初,Manzano家族的政敌、参议员Jaime Vargas派其助手到巴兰基亚劳工法院研究Manzano先生登记的案件。在那次访问之后,检察官办公室毫无理由地对提交人的业务活动开展初步调查。1999年8月,Vargas参议员在议会正式开会期间宣读了一份从Foncolpuertos索取逾期每月退休金的个人名单。该名单上有法官、法院书记官、劳工办公室监察员、基金的主任以及律师,并请司法部长调查。Hernando Manzano的名字在名单上。1999年10月13日,检察官办公室命令他前去解释1999年4月14日对他提起的诉讼中发现的涉嫌违规行为。检察官办公室不顾他的解释而对他提出刑事指控。同时,他的一伙客户在普通刑事法院对他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超出他们签订聘用合同时商定款额的部分。这些申诉以有利于提交人的方式得到解决。

2.4 “Vargas名单”上的人没有在普通法院受审;高级司法委员会以2003年5月14日的第1799号决定设立了一个专门司法机构,专门处理关于清算Colpuertos 和Foncolpuertos的刑事诉讼。这一机构由两个刑事巡回法院和一个地区高等法院组成,都位于波哥大。决定指出,这是根据关于《法院组织法》的第270(1996年)号法令第63条作出的,以采取措施减少司法系统的积案。鉴于所指称的事项和被指控者都在该城,因此提交人的案件应当由巴兰基亚的刑事法院审理。然而,案件由上述法院中的第一个法院审理,于2004年9月24日裁定提交人是严重欺诈罪的从犯与侵吞为第三方利益的拨款、歪曲司法和为某官员提供虚假信息和伪造公文的主犯。他们被判处150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权利和公共责任10年,并处罚款。提交人提出上诉,由波哥大地区高等法院刑事庭于2005年5月31日作为清理Foncolpuertos案件而审理。法院推翻了关于严重欺诈犯罪的有罪判决。对于侵吞为第三方利益的拨款、歪曲司法、以及为某官员提供虚假信息和伪造公文罪,法院将刑期减为8年零1个月,在主刑相应期间内剥夺权利和公共责任,并处罚款。

2.5 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在2007年3月27日的裁决中宣布关于欺诈、歪曲司法和为某官员提供虚假信息及伪造公文罪的刑事诉讼超过时效。然而,法院没有宣布关于侵吞罪的诉讼超过时效。法院审议了提交人上诉的理由,包括辩称由于据称违反自然法官原则,因此该司法机构没有管辖权、判决无效。法院2007年4月9日裁决驳回上诉。关于指称该司法机构无管辖权问题,最高法院指出,上诉人没有证明他们的正当程序保障怎样遭到实际限制或者审判他们的规则如何被歪曲从而使其权利受到损害,并确认高级司法委员会行政庭设立有关司法机构的行为在法律上符合第270(1996年)号法令第25和63条。

2.6 提交人还申请重新审议该裁决,要求宣布关于侵吞罪的刑事诉讼超过时效。最高法院2007年4月20日裁决驳回上诉。

2.7 提交人称,审判使他们受到游击队的威胁,迫使他们逃离该国。在执行判决时,他们的所有财产都被没收。

申诉

3.提交人称,因下述理由,他们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正当程序权的受害者:

(1)他们的案件仅由2003年专设的审判他们被指控行为的法院处理,任命的法官接受了检控方提出的无根据的指控,因此不公平。这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条,即:非经主管法官和被控行为实施之时已经存在的法庭,不得审判任何人。这些机构是临时设立的,为期4个月,但依然在运行。提交人指出,他们就此提出了一项刑事控诉,但是从未被受理。

(2)被指控行为不构成他们被定罪的侵吞罪。《哥伦比亚刑法》将侵吞罪定为“公职人员实施的、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利而挪用属于国家或国家拥有利益的企业或机构的资产、或辅税资产或基金、或属于个人但其管理或监管已经托付有关主管官员的资产”。提交人称,在他们的案件中,该罪行的两个基本要件不存在:公职人员身份和谋利。提交人不是公职人员,而仅是实际上对国家提起诉讼的开业律师。他们的司法职能限于代表一伙退休者要求国家支付所欠的与工作有关的债务。关于“谋利”要件,整个审判期间,检控方和法官都承认提交人收取的费用完全合法并得到客户的同意,因此,谋利的指控没有依据。

(3)由于负责案件的法律官员不当延误了法院的审理,因此刑事诉讼的时效于2006年4月22日到期。然而,最高法院在2007年4月20日驳回上诉的裁决中仅指出上诉时限已过,没有论及侵吞罪的法定期限。

(4)在评估证据方面存在大量错误。特别是,检控方指控提交人代表据称没有向其授权的客户收取国家所欠的款额。提交人称,因为检控方在搜查提交人办公室后将其拿走,所以他们只有部分而非全部的委托书。为了证明他们的确是客户的代理,提交人请求对Foncolpuertos的客户记录进行司法审计。然而,由于预审法官的疏忽,代替这一证据的是一份请Foncolpuertos证明其存在的信。Foncolpuertos从未提供所要求的证明信,而法官也没有要求提供提交人所请求的证据。鉴于缺少证据,判决依据的是没有委托书这一错误推断,构成拒绝司法。法官在提交人坚持下同意讯问的少数客户确认他们的确给予了提交人代理权。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的意见

4.1 2008年1月16日,缔约国提交了一份照会,陈述关于来文可否受理问题的意见,辩称委员会应宣布其不可受理。

4.2 缔约国指出,来文是Carlos Julio Manzano代表其兄弟(根据后者给予的通用委托书)以及他母亲Maria Cristina Ocampo de Manzano和他表亲Belisario Deyongh Manzano提交的。然而他没有拿出后两者的任何委托书。据称是因为后两人下落不明。缔约国辩称,因为Carlos Julio Manzano没有经授权代表这两人,根本没有证明为什么据称受害人不能够自己提出申诉,所以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4.3 缔约国辩称,设立机构解决法院积案的理由是确保及时、有效和高效率的司法。因为设立它们是为解决司法积案问题,从而保障司法效率,所以是临时性的。积案法院的法律依据是《法院组织法》(1996年)第63条,该法授权高级司法委员会行政庭任命临时的预审或审判法官或治安官的权利。另外,《宪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高级司法委员会有权在司法制度内设立、废除、合并或转移职责。

4.4 在本案中,设立上述积案法院是为了处理全国各地因Foncolpuertos违法行为而造成的巡回刑事法院诉讼瘫痪,同时考虑到案件重大,涉及到引发调查的数百万国家资金,并且有必要确保适当和及时的司法。2004年5月20日,在审理关于废除行政法庭设立积案法院的裁决的上诉时,国家行政法院第一庭认定:设立这些法院是为了解决巴兰基亚,卡塔赫纳,圣马尔塔,布埃纳文图拉,图马科和波哥大巡回法院的劳工法庭以及巴兰基亚司法管辖区劳工法庭的积案。第一庭认为:变更管辖规则以减少法院系统积案的法律依据是更高一级的法律(1996年法第63条),而非受质疑的裁决。该条款是否违宪的问题也经过审查,并由1996年第C-037号裁决宣布合法。

4.5 缔约国还辩称,由于提交人要求委员会作为第四级法院审查国内法院已经审理过的事实和证据以逃避刑事判决的执行和出售财产支付罚款,因此应当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4.6 关于案情,缔约国在2008年5月20日的信中进一步提到提交人关于法官不公的指控。缔约国称,提交人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其指控,甚至没有在国内法院提出该问题。诉讼完全符合司法保障,甚至导致了承认关于严重欺诈、歪曲司法以及为某官员提供虚假资料和伪造公文的刑事指控已过时效。

4.7 提交人称:刑事诉讼过程中有不当延误,但最高法院仅宣布伪造公文和歪曲司法的指控而非侵吞罪的指控已过时效,因此缔约国违反第十四条。缔约国辩称,关于保障被拘留者有权在合理期间受审或否则获释的第九条补充第十四条规定的保障。Manzano先生和Deyongh先生从未被拘留,甚至逃出了哥伦比亚的司法管辖,因此他们不能称其受到刑事判决任何不当延误的影响,尤其是关于严重欺诈、歪曲司法以及为某官员提供虚假信息和伪造公文的刑事指控已被宣布超过时效,以澄清被告的法律地位并使他们摆脱了这些指控。缔约国最后说,提交人的论点没有依据,不存在缔约国违反《公约》的行为。

提交人关于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提交人在2008年10月21日的评论中坚称来文应当视为可予受理。关于律师无权代表Maria Cristina Ocampo de Manzano和Belisario Deyongh Manzano的问题,律师向委员会提交了这两人分别签署的文件,授权其在委员会代表他们并表示认可已采取的措施。

5.2 关于为处理Foncolpuertos案件所设司法机构的合法性,提交人辩称,设立这些机构所依据的《法院组织法》违反“主管法官”原则,并因此违反《公约》第十四条。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1条在规定“自然法官”原则时指出,“非经主管法官和被控行为实施之时已经存在的法庭,不得审判任何人”。他们还指出,没有将严重损害正义的媒体排除在整个诉讼之外。媒体事先将被告称为罪犯,因此需要寻找能接受检察官指控的法官。既然找不到人,因此就设立一个专门法庭以听取某些政治集团和新闻界的呼声。

5.3 提交人居住在巴兰基亚城,并且调查的事实发生在那里。因此,自然应当由巴兰基亚巡回法院受理案件的一审,高等法院受理上诉。尽管如此,案件却由巴兰基亚千里之外的、设在波哥大的司法机构审理。这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5条和第88条关于变更刑事诉讼地的规则。

5.4 提交人称,第270号法第63条不允许高级司法委员会行政庭不顾属地管辖权原则而将诉讼从一个城市转到另一个城市。它也不允许该庭在所调查事实已经发生后指定法官和设立法庭。委员会仅可任命法官,但不能设立法庭,并且只能是临时的并且在自然法官的管辖区内。他们辩称,修订《法院组织法》(1996年第270号法)的第286(2007年)号众议院法案和第23(2006年)参议院法案的目的一直是修正《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从而就诉讼地设立新的权限规则。从此以后,这是高级司法委员会和部门司法委员会的责任,而非最高法院和司法管辖区高等法院的责任。提交人认为,这证明在这些法案以前,高级司法委员会没有这类职权。他们指出,宪法法院在2008年7月15日的裁决中宣布所拟的修订违宪。

5.5 关于案情,提交人援引缔约国提到的国家行政法院第一庭2004年5月20日的裁决,即:设立有关法庭是出于需要解决巴兰基亚、卡塔赫纳,圣马尔塔,布埃纳文图拉,图马科和波哥大各司法巡回区劳工法庭以及巴兰基亚司法管辖区劳工庭的积案。提交人称,该裁决只适用于这些劳工庭的积案,不构成在波哥大和有关地区高等法院设立积案刑事法庭的合法理由。

5.6 提交人辩称,缔约国在意见中没有答复他们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因不当使用证据而侵犯正当程序权的指称。

5.7 提交人反驳缔约国关于他们从未被拘留的说法。他们指出,Hernando Manzano从1999年10月13日至2001年7月24日被拘留,而Belisario Deyongh从2000年2月至2001年7月被拘留。Maria Cristina因为年老而没被拘留(当时74岁)。

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的决定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委员会已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规定,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提交人的律师没有提交其中两人的任何委托书,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本来文应视为不可受理。委员会注意到尽管这些委托书最初没有提交,但是后来提交给了委员会。它因此认定缔约国所提出的不可受理的理由无意义。

6.4 提交人称他们的正当程序权受到侵犯;理由是审判他们的司法机构在评估证据方面违规、不顾《刑法》定义不涵盖他们被控的行为而裁定他们犯有侵吞罪、以及计算法定犯罪时期有误。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指称涉及缔约国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价。委员会回顾其有关案例说,应由缔约国法庭负责评判每一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或适用国内法,除非可以确定,这种评价或适用具有明显的任意性质,或相当于明显有误或拒绝司法。委员会研究了各方提交的材料,包括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以及关于提交人上诉和最高上诉的补救措施的裁决――涉及提交人现在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委员会认为,所提交的材料没有显示这些审理过程存在所指称的缺陷。委员会因此认定,提交人没有为关于违反第十四条第1款的申诉提供充分证据,因此来文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6.5 提交人还称,审判他们的是一个不符合公正要求的法庭和法院:这些法庭和法院是临时设立的,违反自然法官原则。委员会认为,第十四条不一定禁止设立具有特别管辖权的刑事法院,如果这是国内法准许的并且这些法院的运作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保障。关于这些要求的第一项,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审理提交人的最高上诉后裁定这些机构的设立在法律上符合《法院组织法》。委员会认为,它的作用不是评判国家法院对本国法的解释。关于第二项要求,委员会认为,专门为审理Foncolpuertos的案件而设立司法机构,并不意味着其运作不公正。需要其他要件证明不公正;从委员会掌握的材料中无法得出不公正存在的结论。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就此为其指称提供充分证据,来文这一部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7.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可受理;

本决定应转交缔约国、提交人及其律师。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西班牙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