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98/D/1246/200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21 May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八届会议

2010年3月8日至26日

意见

第1246/2004号来文

提交人:

Patricia Angela Gonzalez(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及其丈夫Lazaro Osmin Gonzalez Muñoz

所涉缔约国:

圭亚那共和国

来文日期:

2003年12月14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并于2004年2月18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0年3月25日

事由:

拒绝让一名娶了圭亚那国民的古巴医生入籍

程序性问题:

提交人提供佐证;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得到公平审理的权利、家庭生活不受任意干涉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十四条第1款、第十七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五条第2款(b)项

2010年3月25日,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了所附案文,作为委员会关于第1246/2004号来文的意见。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九十八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246/2004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Patricia Angela Gonzalez(未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及其丈夫Lazaro Osmin Gonzalez Muñoz

所涉缔约国:

圭亚那共和国

来文日期:

2003年12月14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0年3月25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Patricia Angela Gonzalez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246/2004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向其提供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的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 来文提交人是Patricia Angela Gonzalez(婚前名Sherett),圭亚那公民,生于1953年。虽然她未援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任何具体条款,她的来文似乎提出了《公约》第七条、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七条下的问题。提交人未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2000年5月18日,古巴医生Lazaro Osmin Gonzalez Muñoz先生根据古巴与圭亚那之间的一项医学合作协定进入圭亚那,提供为期两年的医疗服务。他于2000年5月15日同古巴医学合作中心签定的合同中订明,如果他在合同义务期内决定结婚,则他必须遵守适用于古巴公民的法律规定。然而,他仍必须履行同古巴医学合作中心的合同义务。他还必须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之前先征得古巴医学合作中心的授权。至于他的婚姻状况,合同中注明他已婚。

2.2 2000年5月至2001年7月,Gonzalez先生在一间地区医院工作,直到他被送回古巴度一个月假为止。回圭亚那后,他被派往另一间医院。2001年11月6日,他接受了阑尾炎手术。同时,古巴大使馆获悉他与Sherrett女士订婚一事。Gonzalez先生被认定恢复健康适于工作之后,古巴大使馆通知他说,他必须返回古巴疗养。他决定不回古巴,担心回不了圭亚那。

2.3 2001年12月13日,提交人和Gonzalez先生在乔治城结婚。2001年12月20日,Gonzalez先生根据《圭亚那宪法》(1980年)第45条,向内政部移民司申请加入圭亚那籍。

2.4 2002年3月19日,一名内政部官员对提交人及其丈夫说,古巴大使馆警告圭亚那当局,若准许Gonzalez先生入籍或授予工作许可,可能会有后果。创下此一先例,也许会影响两国之间的医学合作,例如继续向圭亚那派遣古巴医疗队和授予圭亚那学生助学金等。他们还被告知,圭亚那法院对移民司没有管辖权。

2.5 内政部在2002年3月27日的信中对Gonzalez先生表示,“目前不便考虑任何在圭亚那政府以外工作的许可申请”,“目前也不能处理”他的长期居留和入籍申请。

2.6 2002年4月23日,Gonzalez先生向高等法院递交了移审令状,对内政部长拒绝将其登记为圭亚那公民提出抗告。在双方提交法院的书面陈述中,Gonzalez先生申明了下列几点,而缔约国则反驳了这几点:(a)他向私营医院求职并未违反他与古巴医学合作中心之间的合同;(b)他目前的婚姻并非重婚,因为(古巴)利萨法院2001年1月29日的裁决已解除了他与一名古巴国民之间的首次婚姻;(c)根据《宪法》第45条,他有权登记成为圭亚那公民;内政部长据以驳回他入籍申请的《圭亚那入籍法》第7条与《宪法》相抵触;(e)内政部长的决定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和(f)可针对这一决定向法院提起上诉。

2.7 总检察长在答复中指出,古巴当局已查明:Gonzalez先生的离婚证书在利萨法院的档案中没有记录;没有页码编号;在古巴境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它未经古巴外交部认证。即使Gonzalez先生与一名圭亚那公民合法结婚,他也不拥有根据《宪法》第45条登记成为圭亚那公民的绝对权利。根据《入籍法》第7条及《宪法》第42条第1款和第45条,部长可合法行使斟酌决定权,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政策考虑而不批准入籍申请,如果他认为会发生下列情况的话:Gonzalez先生若在合同期结束后不履行其返回古巴的义务,会影响圭亚那与古巴之间的关系;若准许Gonzalez先生入籍,圭亚那就会为根据政府合同在圭亚那工作的其他古巴医生“打开闸门”;其他合作协定和外交政策事项也会受到影响。公共政策的考虑是由行政部门而非司法部门决定的。

2.8 Gonzalez先生在答复中援引司法先例说,内政部长须合情合理地行使斟酌决定权,并说明驳回入籍申请的理由,以便申请人能够对这些理由提出反驳或针对驳回申请的依据向法院提出抗告。在总检察长诉Ryan一案中,枢密院就曾宣布《巴哈马国籍法》(1973年)第7条违反宪法和无效,因为该条将登记成为巴哈马公民的权利完全交由政府行政部门裁定,而这一条与《圭亚那入籍法》第7条是相近的。

2.9 2002年5月9日,最高司法法院的高等法院核可了Gonzalez先生的移审请求,并于2003年11月12日裁定内政部长驳回Gonzalez先生入籍申请的决定是不合情理、任意武断、违反自然正义原则和基于不相关考虑的,因而予以撤销。高等法院命令部长在法院裁决日期之后的一个月内复审入籍申请,让Gonzalez先生有机会为入籍申请提出有利的证据以及反驳为驳回这一申请所可能提出的任何证据。

2.10 2003年11月28日,内政部长会见了提交人、她的丈夫及他们的律师,以便重新审查Gonzalez先生的入籍申请。法院规定的最后期限到期时(2003年12月12日),仍未就复审结果作出决定。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部长驳回Gonzalez先生登记成为圭亚那公民的请求而且未遵守法院关于在一个月期限内复审此案的命令,致使他作为圭亚那公民的配偶所享有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并构成了“司法不公”。她还声称,作为一名异议分子,他若被遣返古巴,会受到长期监禁或处决。他不但对圭亚那内政部长的决定曾提出抗告,而且也间接地违逆了古巴大使馆关于驳回其入籍申请的要求,这一事实会被古巴当局视为“反革命行动”。

3.2 提交人认为,从部长未遵守高等法院的命令可以清楚看出,他的入籍申请将被驳回。部长曾在一次新闻发布会的公开宣布,一旦法院程序结束,提交人及其丈夫就会被遣返古巴。有很好的理由相信,在一个古巴高级外交代表团来访期间,对他的案件作了政治决定。

3.3 虽然提交人未援引《公约》的任何具体条款,她的来文似乎提出了第七条、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七条第1款下的问题。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2004年4月26日,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申诉不可受理,因为她没有论证她丈夫未能登记成为圭亚那公民如何侵犯了他在《公约》之下的权利。因此,基于属事理由,来文不可受理,而且构成了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

4.2 缔约国重申,圭亚那公民的配偶登记成为圭亚那公民的权利须受出于国家安全或公共政策考虑而可能作出的例外规定和资格规定的限制(《宪法》第45条和《圭亚那入籍法》第7条)。部长无须为其决定说明理由,也不得对其决定向任何法院提出上诉或由任何法院加以复审。司法先例证实,不存在登记成为公民的绝对权利。

4.3 缔约国认为,依照2003年11月12日高等法院的命令,内政部长于2004年4月14日就Gonzalez先生的入籍申请作出了复审决定。部长裁定,Gonzalez先生违反了他与古巴医学合作中心之间的合同,因为他在2001年7月1日至31日期间离开圭亚那到一个不明地点,还因为他后来不再为圭亚那政府服务,而向私营医院求职。部长未判定他在古巴的婚姻关系是否仍有效,但认为他违反同古巴医学合作中心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可原谅,可能会对圭亚那和古巴两国政府之间的良好关系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可能会“导致中断对圭亚那的进一步援助,特别是对圭亚那人民的医疗援助”,因此拒绝将他登记为圭亚那公民或援予工作许可。

提交人的评论

5.1 2004年6月23日,提交了对2004年4月14日部长的复审决定作了评论,指出:(a) 2001年7月,她的丈夫休回籍假;(b) 他回圭亚那后并没有停止为圭亚那政府服务,而是被卫生部长调到另一间医院担任住院医生;和(c) 他从未违反过他与古巴医学合作中心之间的合同,但古巴大使馆要他回古巴“充分疗养”。

5.2 提交人表示,2004年5月31日,她针对2004年4月14日部长的决定,向最高司法法院的高等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宣布:(a) 驳回她丈夫的入籍申请构成了残忍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并侵犯了《宪法》所赋予她的迁移自由权,因为这会迫使她迁出圭亚那,以维持她的婚姻关系;(b) 内政部长“构成了负责裁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审判庭,但这一审判庭并不符合《圭亚那共和国宪法》第144条第8款的要求”;和(c) 部长根据《圭亚那入籍法》第7条行使斟酌决定权,“是违宪、不合情理、越权和无效的”,因为国家安全和公共政策的例外考虑没有在议会法案或附属法律中加以充分界定。她援引《公约》第十七条,请求下达临时命令,指令部长给予提交人居留和工作许可。

5.3 部长在答复中表示:(a) Gonzalez先生在合同到期之前向私营单位求职,这违反了他与古巴医学合作中心之间的合同;(b) 他没有提供第一次婚姻的离婚证明;(c) 与圭亚那公民结婚的人根据《宪法》第45条申请入籍的权利是一项附有条件的权利,不暗含在国内居住的任何权利;(d) 他驳回Gonzalez先生入籍申请的决定符合自然正义原则,不得向任何法院提起上诉或由法院加以复审;和(e) 这一决定没有侵犯《宪法》所赋予提交人的迁移自由权。

5.4 最后,提交人告知委员会,出于个人安全考虑,她的丈夫已暂时离开圭亚那,在国外找工作。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补充意见和提交人的评论

6. 2004年11月30日,缔约国表示,提交人没有用尽一切可获得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她2004年5月向高等法院提出的动议在2004年10月28日才开始审理。

7.1 在2005年2月9日提交的陈述中,提交人批评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补充意见是“又一次想逃避责任的图谋和借口”。她说,委员会已对来文作了登记,其依据就是提交人已用尽一切可获得的国内补救办法。

7.2 提交人说,部长并没有复审入籍申请,而是以首次作出驳回Gonzalez先生入籍申请的决定的同样理由为依据,作出2004年4月14日的决定,但高等法院已裁定前一决定是不合情理、任意武断、违反自然正义原则和基于不相关考虑的。部长是在法院所定最后期限(2003年12月12日)过了4个月之后才作出后一决定的。她之所以向高等法院提出请求宪法救济的新动议,就是要对部长的司法不公提出抗告。

7.3 提交人表示,高等法院作出裁决过了15个月之后,缔约国仍然藏身在被不当拖延的法律诉讼程序的后面,而她和她的丈夫则不得不分开居住在不同的国家,以保证他的安全和维持生计。

8. 2005年6月9日,缔约国再次表示来文不可受理,理由是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入籍案仍然在高等法院悬而未决。提交人向高等法院提出的动议预定于2005年6月10日进行审理,而对于高等法院的任何裁决,还可向圭亚那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然后再向东加勒比海法院上诉。

9. 2005年8月3日,提交人告知委员会,她和她的律师还不清楚P法官[原文如此]在调到其他法院后是否会继续在高等法院担任此案的主审法官,也不知道高等法院何时会继续审理此案。

10.1 2005年10月3日,提交人表示,她还没有被告知高等法院何时会继续审理此案。在此案的最关键时刻,双方正要作总结陈述以供法官审议和裁决之际,主审法官就被调离Demerara县的法院,派往Berbice县的法院担任主审法官。这是缔约国妨碍司法的又一个动作。她援引了“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一原则。

10.2 提交人重申,在来文登记之时,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而且内政部长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执行高等法院的命令,而部长2004年4月14日的复审决定并不构成复审,因为该决定是以首次作出驳回她丈夫入籍申请的决定的同样理由为依据的。没有理由相信,缔约国在第一轮诉讼中表现出对高等法院裁决的蔑视之后,会在第二轮诉讼中尊重法治。

10.3 提交人声称,虽然她是圭亚那公民而且按照缔约国的法律与她的丈夫结婚,但缔约国剥夺了她与她的丈夫一起在圭亚那安宁地生活和工作的基本人权。缔约国的用意显然是要强迫她离境,如果她希望维持她的婚姻和家庭的话。这侵犯了她在《公约》之下的权利。

提交人的补充资料

11.1 2006年5月12日,提交人告知委员会,她的案件于2005年12月2日恢复审理,并于2006年1月27日结束审理。但是,一直没有作出裁决。她又向高等法院提交了几次关于她的宪法动议的陈述:

在代表申诉人提出的书面陈述中,提交人的律师请求法院宣布:内政部长的决定损害了《宪法》所赋予她的自由迁移和在缔约国境内定居的权利,理由是她将被迫在圭亚那境外定居以维持她的婚姻关系;准许她丈夫合法进入以及再进入和离开圭亚那;部长对斟酌决定权的行使是违宪的,因为没有在任何议会法案或附属法律中界定国家安全或公共政策考虑的构成要素。此外,部长也没有在任何内阁文件或提交国民议会的文件中说明,在古巴医生与圭亚那公民结婚并申请入籍方面有任何特别的制度。没有证据表明Gonzalez先生违反了合同,该合同属于私人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可能用作公共政策的基础。律师还请求法院命令部长授予Gonzalez先生必要的许可,使他能够留在圭亚那并合法就业,还请求下达临时命令,以便在就动议作出最后裁决之前保护他的权利。律师还提到《公约》第十七条和司法先例,从而援引了提交人及其丈夫的家庭生活权利。

在代表答复方提交的陈述中,总检察长重申,Gonzalez先生“不因其据称与一圭亚那公民结婚而拥有在圭亚那居住的绝对权利”。其实,与圭亚那公民结婚的人根据1890年《宪法》第45条申请登记成为圭亚那公民的权利是一项附有条件的权利,也不隐含任何在该国居住的权利。部长驳回他的入籍申请的决定是有效的,因为《圭亚那入籍法》第7条(第14:01章)和《宪法》第45条赋予他斟酌决定的权力,而他也基于公共政策考虑行使了这一权力。提交人不得以《公约》第十七条为依据而提出宪法动议,因为家庭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不是《宪法》之下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154条(a)项(2)目)。此外,她也无权正当期望古巴医生在与她结婚后可以留在圭亚那。在驳回Gonzalez先生的入籍申请一事上,部长是公正行事的,听取了他的意见,并提供了驳回入籍申请的理由。

提交人的律师在提交的答复中重申,内政部长“所谓的”行使斟酌权是有问题的,因为立法中没有明确界定何谓公共政策。部长没有提供任何公共政策证据,也没有考虑提交人的宪法权利。虽然《公约》第十七条所指的权利并不是《宪法》之下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公约》对于行政部门具有约束力,而法院也须根据“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国际公约和宪章”来解释《宪法》的基本人权规定(《宪法》第39条第2款)。

11.2 2008年1月5日,提交人告知委员会,高等法院的代理法官P法官于2006年10月1日驳回了她提出的宪法动议,命令她缴付25,000圭亚那元的费用。他在庭上建议她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她的律师向上诉法院提交了上诉书。然而,上诉法院不能为审理此案作安排,因为高等法院的判决尚未以书面形式下达,尽管她的律师曾数次向首席法官反映高等法院法官不当地迟迟不以书面形式下达判决一事。

11.3 2008年9月15日,提交人告知委员会,P法官2006年10月1日的判决仍未以书面形式下达,这实际上阻碍了上诉法院审理她的上诉。她说,书面判决的下达已无理拖延了两年之久,这构成了执法不公。

缔约国未对案情提出意见

12.1 2004年4月26日,缔约国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第3段,要求委员会裁定来文不可受理。2004年5月13日,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特别报告员通知缔约国,委员会决定不脱离案情而单独审查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并提醒缔约国在2004年8月18日以前对案情提出意见。应缔约国的请求,这一期限延至2004年10月4日。2004年11月30日,缔约国再次表示来文不可受理。经2004年11月10日、2004年12月10日、2005年3月8日和2005年4月6日去信提醒后,缔约国于2005年6月9日告知委员会,它正在草拟对来文可否受理和对案情的意见。2005年6月15日,委员会请缔约国将圭亚那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诉讼情况随时告知委员会。2007年12月24日和2008年1月24日,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提供Gonzalez先生入籍案司法诉讼的最新情况。2008年2月26日,委员会发出最后的提醒,并最后提醒缔约国对来文的案情提出意见。2008年7月8日,缔约国表示提交人的上诉仍有待上诉法院审理,但未对案情提出意见。

12.2 委员会回顾,按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与委员会配合,在六个月内提交书面解释或说明以澄清问题,并说明可能准予补救的任何办法。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所述的案情提出任何意见。在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这样的资料的情况下,提交人所述的案情若有佐证,必须得到应有的考虑。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13.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确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13.2 委员会确定,同一事项未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13.3 提交人声称Gonzalez先生若被遣返古巴将会受到监禁乃至处决,这提出了第7条下的问题,但委员会认为这一点没有实际意义,因为Gonzalez先生实际上不在缔约国的管辖之下,因此提交人没有为这一点的可以受理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予受理。

13.4 提交人声称,高等法院的诉讼程序为时过长,而且高等法院法官迟迟不下达书面判决也是没有道理的。对此,委员会注意到,这些都与Gonzalez先生对驳回他入籍申请的决定提出抗告的司法程序有关。它回顾,《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所指的“诉讼案”概念是基于有关权利的性质,而不是基于其中一方或国内法律体系负责确定特定权利的特定法庭的地位。《圭亚那宪法》第45条规定,任何人若与圭亚那公民结婚,就有权登记成为圭亚那公民,即使这一权利可能会受到基于国家安全或公共政策考虑而作的例外规定或资格规定的限制。虽然《圭亚那入籍法》第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任何适用《宪法》第45条所指例外规定或资格规定的人提出的登记成为圭亚那公民的申请,部长行使其驳回此一申请的斟酌决定的权力,是不得提出上诉或加以司法复审的,但委员会注意到,这并未妨碍高等法院审查2002年3月27日和2004年4月14日部长就Gonzalez先生的入籍申请所作的决定,也未妨碍高等法院撤回部长驳回入籍申请的第一次决定。尽管关于入籍申请的决定不一定需要由法院来裁决,但委员会认为,任何时候只要由司法机构对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入籍申请的决定加以复审,例如在本案的情况下,就必须按照第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公平审理。委员会因而裁定,在本案的情况下,第十四条第1款第二句适用于Gonzalez先生的入籍法律诉讼。

13.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曾再三提请主管司法当局注意诉讼程序拖延的情况。在此方面,它回顾,根据提交人没有遭到反驳的陈述,她和她的律师曾试图了解何时会继续审理她的案件以及P法官在调往另一法院后是否还会继续在高等法院主审她的案件,而且她的律师也曾向首席法官反映过P法官迟迟不下达书面判决的情况。它还注意到,对于高等法院法官迟迟不下达书面判决这一点,没有作出解释。委员会援引它的案例法,大意是:为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b)项的目的,国内补救办法必须是有效的,可以获得的,而且不被不合理延长。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国内补救办法被不合理延长,因而认为第五条第2款(b)项不妨碍它审议来文。

13.6 关于提交人的申诉提出了《公约》第十七条第1款下的问题这一点,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这些申诉提供了充分的佐证。鉴于没有发现有任何其他不应受理的理由,委员会认为来文的这一部分可以受理。

审议案情

14.1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最高司法法院的高等法院的司法诉讼为时过长和主审法官迟迟不下达书面判决,是否侵犯了提交人及其丈夫在《公约》之下的权利。

14.2 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所指的公平审理这一概念必须意味着司法不得受到不当拖延。它注意到,提交人于2004年5月31日针对2004年4月14日部长的决定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但尽管案件的审理于2006年1月27日结束,主审法官却直到2006年10月1日才就提交人的动议作出裁决。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解释法院对有关的部长决定违宪与否的审理为何花了28个月之久。即使高等法院主审法官被暂时调到其他法院这一事实可在一定程度上解释案件的审理为何在2005年受到拖延,但这不能解释结束审理(2006年1月27日)与最后裁决(2006年10月1日)之间为何相隔8个多月,而其间又没有草拟出任何书面判决。此外,高等法院法官后来又迟迟不下达书面判决,使诉讼程序进一步拖延了两年多,而上诉法院一直未能对提交人的上诉作出审理安排。委员会注意到,先是部长未按照2003年11月12日高等法院的命令在一个月内复审提交人丈夫的入籍申请,后来的一些司法程序又遭到种种拖延,这一切都损害了提交人及其丈夫明确他在圭亚那的地位的正当利益。此外,从委员会面前的档案看来,对2004年4月14日内政部长的决定提出的上诉并未导致该决定的暂停执行,而且在对本案作出最后裁决之前,高等法院也未发布任何临时命令以保护提交人及其丈夫的权利。在此背景下,委员会裁定,上述拖延是不合理的,《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受到了违反。

14.3 关于提交人的申诉中提出了《公约》第十七条第1款下的问题的这一部分,委员会注意到,Gonzalez先生没有获准在圭亚那合法居留,因而必须离开该国,无法与妻子同居。显然,他们也不可能居住在古巴。缔约国未表明他们可在其他什么地方居住在一起。委员会认为,这一事实构成了对两人家庭的干涉。问题是,这一干涉是不是任意或非法的。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国家授权的干涉必须有法律根据。至于“任意”这一概念,它旨在保证:即使是法律所规定的干涉,也应当符合《公约》的规定、宗旨和目标,而且无论如何应在该特定情况下合情合理。

14.4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部长之所以拒绝让Gonzalez先生登记成为圭亚那公民或授予他工作许可,是因为他违反了对古巴医学合作中心的合同义务,而这可能会对圭亚那与古巴两国政府之间的良好关系产生不利影响。它还注意到,2003年11月12日高等法院的裁决撤销了部长的这一决定。鉴于后来的诉讼程序发生拖延,委员会无法断定上述的干涉为非法。但是,委员会可以断定,缔约国当局处理Gonzalez先生入籍申请的方式是不合情理的,构成了对提交人及其丈夫的家庭的任意干涉。因此,这构成了对他们在《公约》第十七条第1款之下的权利的侵犯。

15.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委员会面前的事实显示存在着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七条第1款的情况。

16. 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及其丈夫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支付充分的赔偿并采取适当行动协助提交人及其丈夫一家团圆。缔约国还有义务确保今后不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

17. 缔约国必须铭记,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有义务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违约行为一经确立后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落实委员会的《意见》。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意见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附录

委员会委员露丝·韦奇伍德女士的个人意见

人权事务委员会裁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和第十七条,因为司法上诉程序再三出现不合情理的拖延,行政当局则拒绝给予提交人丈夫居住许可或工作许可或准予入籍,使他们无法共同居住在提交人为公民的缔约国境内。我赞同这一结论,并怀疑想要未来得到古巴这样的外国的经济援助这一点可否构成不给予居住权的可以接受的理由。但在本案中,委员会没有处理一个更加广泛的实质性问题。这就是,《公约》是否为缔约国规定了一项一成不变的义务,必须准许公民的任何被确认的配偶定居和入籍,如果看来他们没有其他地方可以居住在一起的话。

就保护家庭而言,应当从宽容的角度来理解第十七条。但在处理这个问题之前,委员会还不妨研究一下《公约》的谈判历史和一般国家实践的记录,看看各国在履行其保护所有公民的义务方面可能表达过哪些关切。

露丝·韦奇伍德女士[签名]

[提出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