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98/D/1174/200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11 May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八届会议

2010年3月8日至26日

决定

第1174/2003号来文

提交人:

Bakhrullo Minboev (没有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塔吉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03年5月20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92/97作出的决定,于2003年5月21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本决定日期:

2010年3月19日

事由:

在死刑案中违反刑事诉讼程序。

程序性问题:

缔约国不合作、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指控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非法拘留、不公正审判、自己选择律师、要求证人出庭和诘问证人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六条第1款和第2款;第九条第1款和第2款;第十四条第3款()项和(戊)项。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第九十八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1174/2003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Bakhrullo Minboev (没有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塔吉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03年5月20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0年3月19日举行会议,

通过以下: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1.1 来文提交人Bakhrullo Minboev, 塔吉克斯坦公民,目前在塔吉克斯坦服刑。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他在《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2款、第九条第1款和第2款、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项和(戊)项下的权利,使他受害。提交人无律师代理。

1.2 2003年5月21日,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2条的规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提交人的案件时不要对其执行死刑。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2000年11月1日,提交人涉嫌盗窃而被拘留。对他的指控直到2000年11月19日才告诉他。在审讯时,提交人承认他在1997年10月杀了人。当时,他在内政部工作,他的上司要他去杀一个人,并威胁他说,如果他不去,他们将杀死他和他的家人。1997年11月5日,当他与被害人同坐一辆车时,他向他开了一枪,但子弹穿过被害人的头部,也击中了坐在被害人身边的一名男子。两人都被打死。

2.2 审讯期间不准提交人有自己选择的律师。在三个月内他没有得到法律辩护,但《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是死刑案,从审前调查开始就必须提供法律援助。后来,他分配到了一名公共律师,这名律师没有律师执业执照。此外,指派该律师的令状是无效的,因为令状是于2000年1月20日发布的,而提交人是于2000年11月7日被拘留的。

2.3 2001年4月9日,他被判蓄意杀害两人以上的罪行,判处死刑。在审判期间,提交人有了自己选择的律师,律师要求出示法医检验,以证明两人的死亡是由一颗子弹造成的。法院驳回这一要求。提交人承认犯杀人罪,但他还说,他蓄意谋杀造成死亡的只有一人。第二个人是意外被杀。法院不理他的这一声称和辩护律师关于传更多证人的请求。

2.4 提交人的上诉被上诉法院驳回。但是,他根据监督审查程序向最高法院主席团提出上诉,2002年1月11日,判决被推翻,案件发回重审。作出这项决定的依据是程序方面的以下缺陷:(1)缺乏提交人自己选择的法律援助;(2)提交人的身份没有完全证实;(3)对第二名被害人意外死亡的可能性没有做调查。案件还给原来进行调查的调查人员,该调查人员有偏向,在第二人死亡的调查结果中有自身利益。此外,法官没有接受提交人选择的辩护律师,而是指派了另一名律师。据称,该律师在提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诉讼程序文件,没有通知他关于研究调查材料的权利。

2.5 第二次审判证明一颗子弹杀死了两人。但是,法院无视这一事实,依然于2002年9月24日判处提交人死刑。

2.6 在上诉阶段,提交人在审查他的案件时不得出庭,但根据《塔吉克刑事诉讼法》,他是有权这样做的。

2.7 他2002年11月15日的上诉被最高法院刑事委员会驳回。同样,他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的司法审查申请也被驳回。提交人提出,同一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审查,他已经用尽了所有可资利用的国内补救措施。

2.8 在2003年7月12日提交的材料中,提交人还说,他的心理健康由于等待枪决的压力而恶化了。

申诉

3.1 提交人援引《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2款,他声称,由于一所法院不称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因此他的生命权遭到侵犯;

3.2提交人声称,他在第九条第1款和第2款的权利遭到侵犯,对他的拘留是非法的,在一个多星期里没有将对他的指控原因告诉他。

3.3提交人援引第十四条第1款,他声称法院有偏向,因为它无视他的证词和法医检查的结果。

3.4提交人声称他在《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项下的权利遭到侵犯,他在三个月内得不到法律辩护,他无法用自己选择的律师为他代理。此外,指定的律师没有法律执业的执照,不能与他沟通。

3.5提交人还援引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因为法院无视辩护律师关于再传一些证人的请求。

缔约国的意见及其不处理受理和案情问题的情况

4.1 2003年10月13日,缔约国说提交人于2003年9月4日受到宽赦,死刑改判为20年监禁。

4.22003年5月请缔约国就来文的受理和案情问题提出意见。2005年7月对此发函催促。委员会注意到它一直没有收到任何信息。缔约国没有就提交人申诉的可否受理问题或者申诉的实质内容提供任何资料,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它回顾说,《任择议定书》规定,有关缔约国必须向委员会提供书面解释或陈述,澄清该事项以及它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如果缔约国没有答复,则必须适当重视提交人的指称,如果提交人的指称有适当证据的话。

提交人没有提供更多的资料

5.提交人目前的下落不明,因此尽管几次发函催促,仍没有对缔约国提出的意见作出评述。提交人的最后一次来文是在2003年7月12日收到的。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屡次询问他是否愿意继续申诉,但一直没有得到答复。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确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甲)项规定,查明目前没有别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正在审议这同一事项。

6.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即审判法院不公正,有偏向,它无视他的证词和法医检查的结果,这违反第十四条第1款。但是它注意到,这些指称主要涉及缔约国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委员会援引其判例并重申通常应该由《公约》缔约国的法院在某一案件中评估事实和证据,除非可以弄清法院明显武断,等同于拒绝司法。委员会收到的材料没有显示审判法院有这种缺陷。因此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未能证实上述指称,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申诉不可受理。

6.3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和第2款提出的指称,即非法居留和一个多星期里没有将对他的指控原因告诉他。委员会又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项和(戊)项提出的指称,即他在三个月里没有得到法律辩护;他未能与指派给他的律师沟通;他没有得到他自己选择的律师的代理,而指派的律师没有法律执业执照。但是,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初次来文中没有证实这些指称,而委员会委员与提交人重新取得联系,尽管多次努力也无法获得进一步的资料。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的声称证据不足,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申诉不可受理。

6.4关于提交人根据第六条第1和第2款提出的指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提交人的死刑被改判为20年监禁。据此,并鉴于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在本案中关于没有发生侵犯提交人权利的情况的结论,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也不可受理。

7.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