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98/D/1572/2007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10 May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八届会议

2010年3月8日至26日

决定

第1572/2007号来文

提交人:

Panteleimon Mathioudakis先生(由律师Yatagantzidis先生和Metaxaki女士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希腊

来文日期:

2006年1月12日和11月12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0年3月19日

事由:

以作假和伪造文件的指控而取消提交人大学学位

程序性问题:

《公约》对本申诉不适用、未用尽国内补救措施

实质性问题:

无罪推定,依法得到上级法院复审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十四条第2款和第5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子)项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第九十八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1572/2007号来文的决定 * *

提交人:

Panteleimon Mathioudakis先生(由律师Yatagantzidis先生和Metaxaki女士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希腊

来文日期:

2006年1月12日和11月12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0年3月19日举行会议,

通过以下:

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的决定

1. 2006年1月12日和11月12日的来文提交人Panteleimon Mathioudakis, 是希腊公民,出生于1968年。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其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2和第5款享有的无罪推定权和向上级法院的上诉权,使他受到伤害。提交人由律师Yatagantzidis先生和Metaxaki女士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1998年5月15日,雅典国立技术大学理事会取消了1995年授予提交人的电力和电脑工程学位证书,理由是8个课程分数不够以及其他9门课程假造分数(加分),但没有提到提交人作假和伪造文件。它还决定开展一个行政调查评估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提交人为了申请工作,曾经请国立技术大学提供其在校成绩单。2000年11月14日,雅典行政上诉法院以尚未听取提交人的陈述为由,废除了大学理事会的决定。2001年1月26日,在听取了提交人的陈述后,大学理事会根据原来提出的同样理由取消了他的学位。2002年2月1日,雅典行政上诉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法院的裁决部分基于一名法官出庭的雅典轻罪法院的判决。轻罪法院以伪造证书和以欺诈取得假证书之罪,于2000年9月1日判处提交人18个月和12个月监禁(见第2.2段)。提交人称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诉不可能有效,因为其复审仅限于法律性错误,不涉及对事实问题的裁决。

2.2 如上所述,提交人于2000年9月1日被一名法官出庭的雅典轻罪法院经判处18个月和12个月徒刑,罪名是伪造证件和以欺诈获得假证件。法院裁定他伪造技术教育学院的学位,从而得以上大学,以欺诈方式获得电力和电脑工程学位。2003年1月14日,由三人组成上诉庭的雅典轻罪法院维持了对他的定罪。鉴于法院没有重新审查事实,提交人向最高法院上诉,称判决无合法根据以及判决理由不足。他的上诉于2003年7月16日被驳回。

2.3 2004年11月5日,欧洲人权法院宣布提交人的申诉不可受理。

申诉

3.1 提交人称,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和第5款而使他受害。他称行政上诉法院的判决违反无罪推定原则(提交人认为法官应当然地考虑该原则),判决完全基于一名法官出庭的轻罪法院在提交人上诉待理时的判决。提交人还称,最高法院2003年7月16日的判决未载有驳回其上诉的任何理由,因此也违反第十四条第2款。他还称,轻罪法院2000年9月1日的判决完全基于行政调查结果,没有对其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最后,他称国内法院对其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评估是任意性的,没有涉及关于他是否了解成绩单伪造内容的问题,而这构成执法不公。

3.2 提交人还称,行政上诉法院裁决所根据的《第2944/2001号法》不允许上诉,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他坚称,无法认为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诉会有效,因其不裁决事实问题。提交人辩称,尽管行政上诉法院的程序是行政性的,但取消大学学位的后果导致他在社会上被边缘化和经济困难,应当视为惩罚。提交人指出,缔约国不允许对行政上诉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审议情况

4.1 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审议任何申诉前必须决定其是否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4.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行政上诉法院的判决是基于一审法院在其上诉待审时的判决、只有一名法官出庭的轻罪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大学的行政调查结果、以及最高法院的裁决没有充分说明理由。委员会回顾其第32号一般性意见及其判例,即《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无罪推定只适用于刑事诉讼。它从而认为《公约》的条款不适用于提交人关于行政诉讼的申诉,因此宣布来文这一部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不可受理。

4.3 关于提交人称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的主张,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为申诉提供充分证据,因此宣布来文这一部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4.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尽管行政上诉法院的程序是行政性的,但取消其大学学位应被视为惩罚。它还注意到行政和刑事法院都审理了提交人的案件。委员会回顾其第32号一般性意见,指出《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不适用于任何不构成刑事诉讼的其他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5款提出的指称不适用《公约》规定,并因此宣布来文这一部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不可受理。

5.人权事务委员会因此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三条,来文不可受理;

将本决定发送缔约国和提交人。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向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